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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公司业务开发特别奖励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4

建设集团公司业务开发特别奖励制度

z建[2014]第8号文

各部门、办事处、分公司、项目部:

根据集团公司五年发展规划,为完成2014年计划目标,激励公司员工加强业务开发力度,特制定本奖励制度。

单个员工在一个自然年度时间内(从本文件签发日起算,为期十二个月),所中标项目的工程总收款额达到一个亿以上,除去业务签订合同总价(装饰0.8%)(土建0.2.%)提成以外,公司将另外给予以下特别奖励:

1.工程收款额达到1亿元(土建2亿元),公司奖励10万元现金及价值12万轿车一辆。

2.工程收款额达到1.5亿元(土建3亿元),公司奖励20万元现金及价值12万轿车一辆。

3.工程收款额达到2亿元(土建4亿元),公司奖励30万元现金及价值20万轿车一辆。

4.工程收款额达到2.5亿元(土建5亿元),公司奖励40万元现金及价值20万轿车一辆。

5.工程收款额达到3亿元(土建6亿元),公司奖励50万元现金及价值25万轿车一辆。

6.工程收款额达到3.5亿元(土建7亿元),公司奖励60万元现金及奔驰C180级轿车一辆。

7.工程收款额达到4亿元(土建8亿元),公司奖励70万元现金及奔驰C180级轿车一辆。

8.工程收款额达到5亿元(土建10亿元),公司奖励80万元现金及奔驰E260级轿车一辆。

9.工程收款额达到6亿元(土建12亿元),公司奖励90万元现金及奔驰E260级轿车一辆。

10.工程收款额达到7亿元(土建14亿元),公司奖励100万元现金及奔驰S300级轿车一辆。

zz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一月八日

篇2:某电厂安全生产奖励考核制度

1奖励

1.1能避免较大及以上人身、设备、火灾、环境污染、交通事故的行为,奖励15000-20000元。

1.2能避免一般人身事故的行为,奖励10000-15000元。

1.3能避免一般设备、火灾、环境污染、交通事故的行为,奖励5000-10000元。

1.4能避免设备一类障碍的行为,奖励2000元。

1.5能避免设备二类障碍的行为,奖励1000元。

1.6能避免主要辅机设备或系统退出运行,保证调度负荷正常的行为,奖励500元。

1.7积极进行事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的行为,奖励500元。

1.8技术支持部专业组年度无异常及以上事件,奖励该专业组人员2000元/人。

1.9发电部运行值(班)年度无异常及以上事件,奖励该值(班)人员2000元/人。

1.10发电部年度无障碍及以上事件,奖励该部门管理人员(部长、副部长、专业工程师)5000元/人。

1.11技术支持部年度无障碍及以上事件,奖励该部门管理人员(部长、副部长)5000元/人。

1.12公司年度无障碍及以上事件,奖励公司(1.8-1.11项未受奖)人员2000元/人。

1.13经公司认定对安全生产有贡献的建议或行为,奖励500元。

1.14制止非自身业务辖区违章行为,奖励200元。

2考核

2.1较大及以上人身、设备、火灾、环境污染、交通事故

2.1.1考核责任部门部长、副部长三个月月度绩效工资。

2.1.2考核责任部门的专业主管或值长六个月月度绩效工资。

2.1.3考核责任人一年月度绩效工资。

2.1.4非责任部门,但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按责任部门规定的50%考核。

2.1.5承包方为责任单位时考核100000元,非责任单位,负有责任时,考核50000元。

2.1.6事故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由公司研究处罚决定。

2.2一般人身事故

2.2.1考核责任部门部长、副部长二个月月度绩效工资。

2.2.2考核责任部门的专业主管或值长四个月月度绩效工资。

2.2.3考核责任人六个月月度绩效工资。

2.2.4非责任部门,但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按责任部门规定的50%考核。

2.2.5承包方为责任单位时考核50000元,非责任单位,负有责任时,考核30000元。

2.2.6事故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由公司研究处罚决定。

2.3一般设备、火灾、环境污染、交通事故

2.3.1考核责任部门部长、副部长一个月月度绩效工资。

2.3.2考核责任部门的专业主管或值长二个月月度绩效工资。

2.3.3考核责任人四个月月度绩效工资。

2.3.4非责任部门,但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按责任部门规定的50%考核。

2.3.5承包方为责任单位时考核20000-40000元,非责任单位,负有责任时,考核10000-20000元。

2.3.6事故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由公司研究处罚决定。

2.4一类障碍

2.4.1考核责任部门部长或分管副部长当月月度绩效工资20%。

2.4.2考核责任部门的专业主管或值长当月月度绩效工资50%。

2.4.3考核责任人当月月月度绩效工资。

2.4.4非责任部门,但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按责任部门规定的50%考核。

2.4.5承包方为责任单位时考核5000-10000元,非责任单位,负有责任时,考核2000-5000元。

2.4.6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由公司研究另行决定对责任人的处罚。

2.5二类障碍

2.5.1考核责任部门部长或分管副部长200元。。

2.5.2考核责任部门的专业主管或值长500元。

2.5.3考核责任人1000元。

2.5.4非责任部门,但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按责任部门规定的50%考核。

2.5.5承包方为责任单位时考核2000元,非责任单位,负有责任时,考核1000元。

2.6异常

2.6.1由部门部长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员视情况进行考核200-500元。

2.6.2同时涉及发电部和技术支持部时,由综合部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员考核200-500元。

2.6.3承包方为责任单位时考核500元,非责任单位,负有责任时,考核200元。

2.7违章

2.7.1视情节对当事人考核100-1000元。

2.8维护检修技改

2.8.1现场事件处理未按规定时间到位,考核200元。

2.8.2工作负责人未在现场监护的,考核200元。

2.8.3未定置摆放,堵塞现场通道,考核200元。

2.8.4检修技改有遗留问题未处理的,每点考核责任单位500元。

2.8.5检修技改出现质量问题的,每一项考核责任单位1000元。

2.8.6检修技改出现质量问题影响机组并网的,考核责任单位5000元。

2.8.7检修技改质保期内因检修技改质量问题造成停机,考核责任单位10000元或全部质保金。

2.9其他

2.9.1厂内未按规定路线或位置行驶或停放车辆的,考核200元。

2.9.2损坏厂内设备设施的,按设备设施价值进行考核。

2.9.3相同事件重复或频繁发生,按事件上一级别考核。

2.9.4出现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员,除上述规定考核,同时受降职、降级等考核。

篇3: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奖励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切实有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职责,提高广大员工参与局安全管理的积极性,全面推动我局安全管理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奖励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我局从事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施工和其他生产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第三产业、设计、修造单位适用本办法。在我局承(分)包施工的局外劳务组织、局基地管理和局机关有关处室、依照本办法有关条款执行。对输出劳务的单位和人员,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安全目标控制

第三条?各生产单位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加强安全管理的自我约束。采取有效措施和技术措施,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及对社会造成一定影响的恶性事故,消灭重大设备和其他事故,大幅度减少一般事故。

第四条?工程据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按照决策层、管理层、作业层各自的安全职责,逐级提出分解,一级向一级负责,严格考核,系统控制,有序运行。

工程局局长向集团公司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努力实现上级下达的安全指标,局属各单位和行政正职向工程局负责,积极实现安全目标,施工处,分公司、车间、作业队的行政主要领导向本单位负责,保证安全生产指标落实到每个班组岗位和职工。

第五条?工程局根据各生产单位或工程项目的投资规模、单元工程因有危险等,确定年度或施工阶段的安全文明考核指数,以“责任书”的形式,在局年度安全工作会议上,由局长与各生产单位、项目部行政正职签订。按照分层控制的原则,生产单位也要以适当方式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层层把关,形成纵向到底的系统控制网络。

第六条?考核期内,适用于全局安全考评的保证项目:

1、按全口径统计的各类事故控制在指标以内,安全管理工作有序,施工(生产)现场文明规范;

2、无人身死亡和群伤事故,年千人重伤率在上级下达的指标以内,年轻伤伤害频率(12%);

3、车辆交通事故不超过5/百台?年(指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2人,轻伤3人,经济损失不足30000元无人员伤亡事故);

4、机械电气设备事故不超过4起/百台?年(指修理费用一般设备500-1000元;关键设备1000-3000);

5、无重大车辆、机电设备和火灾事故

6、无大面积的群体中毒事故;

7、当年无新增职业病患者

8、达到或基本达到《水电施工企业安全文明检查考评》标准的有关要求

第三章?奖励

第七条?工程局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对局属个单位进行一次安全工作考核,作出安全生产优秀、良好、达标、未达标的评定,同时对该单位的行政正职和有关领导及安全部门的负责人的工作作出评价。

第八条?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的单位(项目部),工程局给予表彰并授予证书,对单位或项目部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奖励,由工程局一次性给予3000元至10000元的奖励,对主管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和安全管理部门的人员的奖励由各单位按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奖励额度的80%和50%予以兑现。

第九条?对连续两年实现安全文明生产、成绩优异的单位,工程局将向集团公司予以推荐表彰。

第十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生产单位领导,安全人员和工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1000元至3000元的一次性的表彰或嘉奖。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防止人身伤亡事故及职业病防治工作上作出成绩的。

2、在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方面提出建议,并在实践中卓有成效的。

3、排除事故隐患或抢险有功,使企业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或减轻损失的。

4、敢于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纠正违反劳动安全纪律,坚持安全文明生产成绩显著的。

第十一条?在特殊情况下对个别有功人员的奖励决定,资金数额由工程局党政领导或分管副局级领导作出外,工程局每年组织一次全局性安全生产评比活动,奖励指数及标准为: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1000人以上的单位4-6名,1000人以下的单位3-4名,不足500人的单位1-2名,标准为300元/人。

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全局4-6个/年度,标准3000元至5000元。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全局20-30个/年度,标准1000元至3000元。

安全生产先进班组:全局30-50个/年度,标准500元至1000元。

第十二条?成绩特别突出的个人,工程局将向集团公司推荐表彰。

第十三条?各单位、项目部都要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落实奖励基金。其奖金总数可在结算人工费中按1-3%提取(土建工程取上限、安装工程取下限),划归安全部门用于本单位或项目经常性的安全考评和年终安全生产工作的奖励。

第十四条?工程局年度安全科长会议上对全局安全监察员的工作做出考核评定,对合格以上的安全监察员予以一次性200元至500元的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被集团公司评为安全生产先进的单位(项目部),对单位或项目部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奖励,由工程局一次性给予10000元以内的奖励,

第十六条?被集团公司或省级评为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由工程局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奖励。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与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和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工。

各单位、项目部应按本规定精神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局安监办组织实施和负责解释。

篇4:公司安全奖励与处罚制度

某公司安全奖励与处罚制度

一、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二、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三、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四、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五、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对事故单位给予扣发工资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六、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对事故责任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八、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可并处行政处分。

九、由于各种意外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位工伤事故、设备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

十、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过程重,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集中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制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上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然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十一、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综合超过国标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十二、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十三: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对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十四、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及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2.驾驶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交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补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平生产性奖金总额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项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节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

十五、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十六、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

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十八、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十九、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二十、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篇5:实业公司安全检查奖励与处罚考核程序文件

某实业公司安全检查考核程序文件:奖励与处罚

1安全奖励与处罚原则

第一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每年总结一次,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二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无交通事故,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三条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四条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五条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部门)给予经济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六条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部门)给予经济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八条经济处罚依据*矿司[20**]6号关于下发《徐州矿务集团公司安全质量奖惩规定》的通知和*矿司[2005]65号关于印发《徐州矿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等文件执行,可并处行政处分。

第九条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另行制订)。

第十条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十一条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十二条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第十三条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十四条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

2.加强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开"带病车",.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

第十五条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第十七条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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