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奖励与处罚制度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公司安全奖励与处罚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1

某公司安全奖励与处罚制度

一、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二、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三、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四、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五、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对事故单位给予扣发工资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六、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对事故责任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八、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可并处行政处分。

九、由于各种意外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位工伤事故、设备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

十、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过程重,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集中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制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上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然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十一、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综合超过国标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十二、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十三: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对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十四、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及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2.驾驶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交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补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平生产性奖金总额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项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节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

十五、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十六、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

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十八、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十九、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二十、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篇2:实业公司安全检查奖励与处罚考核程序文件

某实业公司安全检查考核程序文件:奖励与处罚

1安全奖励与处罚原则

第一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每年总结一次,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二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无交通事故,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三条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四条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五条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部门)给予经济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六条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部门)给予经济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八条经济处罚依据*矿司[20**]6号关于下发《徐州矿务集团公司安全质量奖惩规定》的通知和*矿司[2005]65号关于印发《徐州矿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等文件执行,可并处行政处分。

第九条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另行制订)。

第十条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十一条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十二条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第十三条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十四条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

2.加强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开"带病车",.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

第十五条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第十七条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篇3:生态水泥安全生产奖励处罚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陕西生态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激励各生产单位和员工在安全改善方面做出的成绩,减少、避免违章及事故的发生,依据煤化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结合生态水泥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罚原则

第二条: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员工,采取不同方式进行奖励。

第三条:坚持重奖重罚,奖罚分明的原则。

第四条:在周期内不出现轻伤以上事故或重大机械事故,实现安全周期目标,是实施奖励的前提条件。

第五条:各分公司(项目部)有权对本单位存在违章行为的部门及个人,按本办法进行处罚。

第三章奖励

第六条:安全奖分类:设安全目标管理奖、安全挂钩奖、安全活动奖、重大隐患排查奖、抓“三违”奖、安全基础管理考核奖、全年安全生产奖等。

1、安全目标管理奖、安全挂钩奖与年度安全奖

安全目标:杜绝人身重伤及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事故;人身轻伤事故不超过总人数的4‰。

安全目标与每月的工资考核和年度安全奖考核挂钩,完成目标后按考核办法进行奖励。

2、安全活动奖:在各类安全活动中,对实现安全奋斗目标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奖励具体标准按安全活动文件规定奖罚办法执行。

3、重大隐患排查奖和抓“三违”指标奖,按第七条规定执行。

4、安全基础管理考核奖:对安全基础管理的考核奖罚按照《陕西生态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安全基础管理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奖罚。

第七条:在日常的安全生产中,对以下行为进行奖励:

1、对发现一处重大安全隐患并报告者,经确认奖励500元;

2、对发现一次严重违章行为并报告者,经确认奖励100元;

3、对举报有违章行为者,经确认奖励10元/次;

4、对员工向公司及其分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报告未遂事件或举报隐瞒事故的,经确认后奖励500~1000元(对举报者保密);

5、员工向公司及其分公司安全部门建议好的安全改进方法并已采纳、效果显著的,分公司按月度评估一次,奖励500~1000元;

以上奖励仅限于在生产、检修、工程施工、车辆运输等工作中发现安全隐患或违章行为的员工,生产单位管理层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外。

第八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每年总结一次,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安全生产班组和先进个人,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四章处罚

第九条:对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者的处罚50元/人次:

1、生产单位员工进入生产、检修、施工现场不穿、戴安全帽/安全鞋/工作服;不正确穿、戴安全帽(或戴不合格的安全帽的)/安全鞋/工作服。

2、第三方人员进入生产、检修、施工现场不穿、戴安全帽/安全鞋/工作服;不正确穿、戴安全帽(或戴不合格的安全帽的)/安全鞋/工作服。

3、公司等管理人员进入生产现场或项目施工现场未穿、戴安全鞋、安全帽的,处罚生产单位或项目相关责任人。

4、参观者进入生产现场或项目施工现场未穿、戴安全鞋、安全帽的,处罚生产单位或项目相关责任人。

第十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的处罚100元/次。

1、凡在2米以上高处从事生产、检修、工程施工作业时,安全防护设施没有或不全的,有坠落可能但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绳)。

2、焊割时,氧气瓶与乙炔瓶的距离小于5米,氧气瓶或乙炔瓶距明火小于10米。

3、气瓶压力表损坏仍在使用、乙炔瓶卧放使用或胶管破损混乱。

4、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者。

5、对运转设备检查和加油时,未按规定扣好衣扣、扎紧袖口或衣摆者。

6、戴手套操作旋转设备者。

7、在设备运行状态下,清扫、擦拭或润滑转动部位,或用铁锹清理皮带滚筒上的粘料,或在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情况下,跨越皮带。

8、采取滚动方式搬运氧气、乙炔瓶者。

9、站在正面使用砂轮机或使用没有防护罩的砂轮研磨。

10、在吊物下停留或通行,或在卷扬设备运行时跨越钢丝绳。

11、在吊装现场有人的情况下未提前通知其撤离,或在物件吊装过程中未设置警戒线的。

12、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随意从高处向下抛掷物体的。

13、在预热器清堵作业中,不戴防护面罩和防护手套。

14、乙炔瓶未配备使用回火防止器。

第十一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的处罚100-500元/次。

1、下属没有遵守公司的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除了按照相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外,处罚其直接上级100元/次。

2、下属未接受安全培训而工作的,处罚其直接上级100元/次。

3、在临时性检修项目或危险性较大的工作前,相关部门责任人没有及时通知安全管理人员的或安全管理人员接通知后,没有按规定制定安全预防措施并进行培训的,处罚200元/次。

4、本单位在清仓、清堵、清结皮、大型吊装、高空等危险作业时,安全人员没有或没有安排专人到现场监管的,处罚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员500元,或处罚相关人员100元。

5、检修带电设备时在配电开关处不断电或未挂警示牌,每处处罚200元。

6、设备检修停、送电时,不填停电单开始检修、检修后未见送电签字擅自开机的,各处罚400元。

7、因检修或处理设备故障确需拆除安全防护设施,但检修和处理故障完工后,未及时恢复相关安全设施,处罚责任人200元。

8、擅自摘除“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者;处罚200元。

9、酒后当班或班中饮酒者,处罚200元,并责令离岗,按旷工处理。

10、柴油、汽油等易燃物与仓库内其它物资混放,处罚200元。

11、进入综合库房、油库、炸药库等严禁烟火的场所,必须严禁烟火,违者处罚200元。

12、吊运氧气、乙炔瓶时,未采取可靠防护措施,处罚200元。

第十二条:事故的处罚:

1、发生一次人身伤害事故造成1至3人轻伤的,扣罚主要责任人500元至1500元、扣罚相关责任人300元至900元。

2、发生一次人身伤害事故造成1至2人重伤的,对事故单位处罚直接经济损失的20%,扣罚主要责任人1000元至2000元、单位党政负责人、分管安全的副职各罚款1000元,其他副职、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按正职的80%处罚。

3、一次工亡员工1人或一年内累计重伤员工2人的;对事故单位处罚直接经济损失的40%,扣罚主要责任人4000元,扣罚所在班组班长1000元至3000元,所在车间主任、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各罚款4000元,单位党政负责人、分管安全的副职各罚款3000元,其他副职、专职安全员按正职的80%处罚;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还要执行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的政府相关执法部门的处理,并根据有关制度给予处分或/和降职及以上处理;公司领导班子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公司其他管理人员扣除安全风险金。

4、发生火灾、爆炸或其它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内的,扣罚直接责任人1000元,扣罚相关责任人500元;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扣罚直接责任人1000元至5000元,扣罚相关责任人500元至1000元;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除必要经济处罚外,依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直至留用察看、开除的处分。

5、发生的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扣罚单位第一责任人2000元、扣罚相关责任人500元至1000元。

6、发生的安全事故不及时按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的,扣罚单位第一责任人2000元、扣罚相关责任人500元至1000元。

7、对上述发生的情形除进行处罚外,并将在全公司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对第三方违章及事故的处罚

1、按照《生态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未履行安全准入程序,与外委单位签订合同协议的,处罚签约责任单位1000元。签约责任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未与外委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的,处罚1000元。

2、发现第三方违章时,扣罚签约单位对应责任人员100元;在连续30天内,再次被发现相同违章时,扣罚对应责任人员的主管200元;在后30天内,又发现相同违章时,扣罚对应责任人员的部门负责人500元;并解除合同关系。

3、第三方发生死亡事故的,扣罚签约单位安委会成员各100元。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适用于生态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在册员工、合同方、承运商、供应商及来访者。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4: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奖励处罚办法

为了确保本项目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实施奖励与处罚,是积极进行安全事故和隐患整改,制止违规违章现象与行为的必要措施。根据工程建设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以及矿山井巷工程的实际情况,我部特制订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奖励与处罚试行办法。

一、安全生产管理奖励与处罚宗旨

1防止安全生产重大事故的发生,保障参建各方人身与财产的安全;

2奖励安全生产的先进单位与个人,惩罚严重违规违章的现象与行为;

3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4安全生产管理奖励与处罚基金专款专用,取之于工程,用之于工程,严禁擅自挪用。

二、安全生产管理奖励与处罚依据

1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之奖罚规定;

2本工程项目合同与协议签署的有关条款;

3《中铝中州矿业有限公司三门峡矿管理标准》相关规定与办法;

4各主管单位与我部对施工分包单位与工地现场综合考评和检查情况的通报等书面文件。

三、安全生产管理奖励与处罚程序和主要内容

1各施工分包单位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保证体系与各项具体制度、措施、操作规程等执行文件,认真进行日常安全管理与自检,及时纠正违规违章的现象与行为,积极进行安全整改,消除隐患,并对安全生产较好的班组或个人和对违规违章的现象或行为,由本单位内部进行奖励与处罚。

2各主管单位与我部负责以定期安全管理综合考评和日常巡回检查及专项安全事件治理等方式进行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我部每月组织对施工现场进行一次全面地安全检查,专职安全工程师和各专业管理工程师对现场施工安全状况随时进行巡回检查,根据考评结果与检查记录情况,作出总结和实施奖励与处罚,对工作先进、表现突出的单位与个人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3在现场考评与检查中,我部对一般违规违章的现象与行为,将当即指出与纠正,并保存检查记录等资料;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与严重违规违章的现象与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作出“事故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安全管理警告通知书”等相关通报,并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4我部对考评与检查后限期整改落实的情况将进行复查,根据复查情况对仍未认真落实安全措施、纠正违规违章、消除安全隐患的单位与个人,将依照规定作出处罚(处罚标准见附件),并向相关单位发出“通报”。

5安全管理奖励金额由被处罚单位与个人主动向我部缴纳现金或由我部从工程拨款中相应扣除。

6安全管理奖励与处罚金将专款专用并建立台账。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我部本着以促进安全管理,加强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意识为主要目的,以处罚为辅助措施的原则,将处罚金用于奖励安全施工先进单位与个人、加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投入中,直至工程竣工。

7安全管理奖励与处罚金的处理。受奖单位应将奖金用于奖励安全施工先进班组和先进个人或加强安全设施与器材的购置。对处罚金额较多的单位,我部将强令其加大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投入。特别是在多次现场考评与检查(含复查)中,对存在严重或多处安全隐患、安全管理不到位且拖延或拒不进行认真整改的单位,我部将另聘队伍进行整改或自行购买相关安全器材发放到受罚单位,所发生费用全部从该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专款中列支。若受罚单位未出现安全事故,工程竣工后,剩余处罚金原则上将返还给相关单位。

8实施过程中如对本《试行办法》另有异议,可向我部提出建议,共同修改完善。本《试行办法》,由总承包项目质安部负责解释。

9本《试行办法》从2012年8月10日起实施。

附件:《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违规违章处罚标准表》

***单位

2012年8月6日

篇5:安全文明施工处罚条例奖励规定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为了确保申蓝宝邸住宅小区项目施工安全,经研究决定制定《安全文明施工处罚条例与奖励规定》,望施工单位项目部全体员工严格执行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确保项目施工顺利进行。一、?安全管理1、?各工程在开工前,项目部必须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项目部分别与各专业施工班组签订安全生产责任承包合同,并送一份公司质安科。如果项目部未与公司,项目部未与各施工班组办理签订安全承包合同,则处罚项目部300元,并补办签订手续。2、?各工程在开工前,应申报建设工程施工劳动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理应督促施工员,针对本工程的特点,提交基坑支护,外墙脚手架,物料提升机,模板工程,三宝四口,临时施工用电,临边防护,文明施工等安全技术专项设计,对未办理申报表,未编制各项专项安全技术措施面开工的项目,每缺一项罚项目经理300元。3、?各工程开工后,根据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各专项设计(或方案),由项目经理或施工员,以书面形式对各分项施工班组进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并及时办理签字手续,对各分项工程未书面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代签现象的,每缺一项处罚项目经理或施工员500元,罚款后仍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4、?各项目经理应会同质安科人员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对所有进场工人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项目经理要经常督促工地安全员、生产班组长进行不定期班前活动及三级安全教育的,对项目经理及安全员每缺一项处罚1000元,且要补有关内容。5、?各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所有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要求悬挂安全标志,安全标志悬挂必须符合标准,位置准确,对不使用标准安全标志牌,罚项目部300元;有悬挂而不齐全,每缺一项处罚50元,并责令挂齐全。二、?工程及基坑支护1、?基础土方施工时,严格按专项设计施工,应严格按要求放坡,严禁先挖坡脚的危险作业,操作时应注意边坡的稳定性,发现问题应及时加固处理,如无按要求放坡或发现先挖坡脚,处罚施工班组500元,边坡发现不稳定不及时加固,处罚项目部500元,并责令停工加固。2、?坑超过2米时,四周应做时防护栏杆措施;对就地堆土要按挖土深度、边坡坡度和土的类别确定位置,但与周边距离至少不小于1.2米,且堆土高度不超过1.5米,违反土方施工安全要求,责令整改,对无整改的项目,罚项目部200元,并限期整改。三、?扣件式钢管脚手架1、?架体搭设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审核、审批,处罚100元,架体结构设计未进行设计计算,处罚100元,架体搭设超过规范允许高度,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处罚100元。2、?立杆基础不平、不实、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处罚100元;立杆底部缺少底座、垫板或垫板的规格不符合规范要求,每处处罚50元;未按规范要求设置纵、横向扫地杆,处罚100元;扫地杆的设置和固定不符合规范要求,处罚50元;未采取排水措施,处罚100元。3、?架体与建筑结构拉结方式或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每处处罚20元,架体底层第一步纵向水平杆处未按规定设置连墙件或未采用其他可靠措施固定,每处处罚20元;搭设高度超过24m的双排脚手架,未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结构可靠连接,处罚100元。4、?立杆、纵向水平杆、横向水平杆间距超过设计或规范要求,每处处罚20元;未按规定设置纵向剪刀撑或横向斜撑,每处处罚50元;剪刀撑未沿脚手架高度连续设置或角度不符合规范要求,处罚50元;剪刀撑斜杆的接长或剪刀撑斜杆与架体杆件固定不符合规范要求,每处处罚20元。5、?脚手板未满铺或铺设不牢、不稳,罚款100元;;脚手板规格或材质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每有一处探头板,处罚20元;架体外侧未设置密目式安全网封闭或网间连接不严,罚款100元;;作业层防护栏杆不符合规范要求,处罚50元;作业层未设置高度不小于180mm的挡脚板,罚款50元。6、?架体搭设前未进行交底或交底未有文字记录,罚款100元;;架体分段搭设、分段使用未进行分段验收,处罚50元;架体搭设完毕未办理验收手续,处罚100元;验收内容未进行量化,或未经责任人签字确认,处罚50元。7、?未在立杆与纵向水平杆交点处设置横向水平杆,每处处罚20元;未按脚手板铺设的需要增加设置横向水平杆,每处处罚20元;双排脚手架横向水平杆只固定一端,每处处罚20元;单排脚手架横向水平杆插入墙内小于180mm,每处处罚20元。8、?纵向水平杆搭接长度小于1m或固定不符合要求,每处处罚20元

立杆除顶层顶步外采用搭接,每处罚款50元;;杆件对接扣件的布置不符合规范要求,处罚20元;扣件紧固力矩小于40N·m或大于65N·m,每处处罚20元。9、?作业层脚手板下未采用安全平网兜底或作业层以下每隔10m未采用安全平网封闭,处罚50元;作业层与建筑物之间未按规定进行封闭,处罚50元。10、?钢管直径、壁厚、材质不符合要求,罚款100元;;钢管弯曲、变形、锈蚀严重,处罚100元;扣件未进行复试或技术性能不符合标准,处罚50元。11、?未设置人员上下专用通道,处罚50元;通道设置不符合要求,处罚20元。四、?模板支架1、?未按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结构设计未经计算,罚款100元;专项施工方案未经审核、审批,罚款100元;超规模模板支架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罚款100元。2、?基础不坚实平整、承载力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罚款100元;支架底部未设置垫板或垫板的规格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支架底部未按规范要求设置底座,每处罚款50元;未按规范要求设置扫地杆,罚款50元;未采取排水措施,罚款50元;支架设在楼面结构上时,未对楼面结构的承载力进行验算或楼面结构下方未采取加固措施,罚款100元。3、?立杆纵、横间距大于设计和规范要求,每处罚款50元;水平杆步距大于设计和规范要求,每处罚款50元;水平杆未连续设置,罚款50元;未按规范要求设置竖向剪刀撑或专用斜杆,罚款100元;未按规范要求设置水平剪刀撑或专用水平斜杆,罚款100元;剪刀撑或水平斜杆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50元。4、?支架高宽比超过规范要求未采取与建筑结构刚性连结或增加架体宽度等措施,罚款100元;立杆伸出顶层水平杆的长度超过规范要求,每处罚款50元;浇筑混凝土未对支架的基础沉降、架体变形采取监测措施,罚款50元。5、?荷载堆放不均匀,每处罚款50元;施工荷载超过设计规定,罚款100元;浇筑混凝土未对混凝土堆积高度进行控制,罚款50元。6、?支架搭设、拆除前未进行交底或无文字记录,罚款100元;架体搭设完毕未办理验收手续,罚款100元;验收内容未进行量化,或未经责任人签字确认,罚款50元。7、?立杆连接未采用对接、套接或承插式接长,每处罚款50元;水平杆连接不符合规范要求,每处罚款50元;剪刀撑斜杆接长不符合规范要求,每处罚款50元;杆件各连接点的紧固不符合规范要求,每处罚款50元。8、?螺杆直径与立杆内径不匹配,每处罚款50元;螺杆旋入螺母内的长度或外伸长度不符合规范要求,每处罚款50元。9、?钢管、构配件的规格、型号、材质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杆件弯曲、变形、锈蚀严重,罚款100元。10、?支架拆除前未确认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要求,罚款100元;未按规定设置警戒区或未设置专人监护,罚款100元。五、?物料提升机1、?未安装起重量限制器、防坠安全器,罚款200元。2、?起重量限制器、防坠安全器不灵敏,罚款200元。3、?安全停层装置不符合规范要求或未达到定型化,罚款100元。4、?未安装上行程限位,罚款200元。5、?上行程限位不灵敏、安全越程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6、?物料提升机安装高度超过30m,未安装渐进式防坠安全器、自动停层、语音及影像信号监控装置,每项罚款50元。7、?未设置防护围栏或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8、?未设置进料口防护棚或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9、?停层平台两侧未设置防护栏杆、挡脚板,每处罚款50元。10、?停层平台脚手板铺设不严、不牢,每处罚款50元。11、?未安装平台门或平台门不起作用,罚款100元。12、?平台门未达到定型化,每处罚款50元。13、?吊笼门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14、?附墙架结构、材质、间距不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罚款100元。15、?附墙架未与建筑结构可靠连接,罚款100元。16、?缆风绳设置数量、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50元。17、?缆风绳未使用钢丝绳或未与地锚连接,罚款100元。18、?钢丝绳直径小于8mm或角度不符合45°~60°要求,罚款100元。19、?安装高度超过30m的物料提升机使用缆风绳,罚款100元。20、?地锚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每处罚款50元。21、?钢丝绳磨损、变形、锈蚀达到报废标准,罚款100元。22、?钢丝绳绳夹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每处罚款50元。23、?吊笼处于最低位置,卷筒上钢丝绳少于3圈,罚款100元。24、?未设置钢丝绳过路保护措施或钢丝绳拖地,罚款50元。25、?安装、拆卸单位未取得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罚款100元。26、?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或未经审核、审批,罚款100元。27、?未履行验收程序或验收表未经责任人签字,罚款100元。28、?安装、拆除人员及司机未持证上岗,罚款100元。29、?物料提升机作业前未按规定进行例行检查或未填写检查记录,罚款50元。30、?实行多班作业未按规定填写交接班记录,罚款50元。31、?基础的承载力、平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32、?基础周边未设排水设施,罚款50元。33、?导轨架垂直度偏差大于导轨架高度0.15%,罚款50元。34、?井架停层平台通道处的结构未采取加强措施,罚款50元。35、?卷扬机、曳引机安装不牢固,罚款100元。36、?卷筒与导轨架底部导向轮的距离小于20倍卷筒宽度未设置排绳器,罚款50元。37、?钢丝绳在卷筒上排列不整齐,罚款50元。38、?滑轮与导轨架、吊笼未采用刚性连接,罚款100元。39、?滑轮与钢丝绳不匹配,罚款100元。40、?卷筒、滑轮未设置防止钢丝绳脱出装置,罚款50元。41、?曳引钢丝绳为2根及以上时,未设置曳引力平?装置,罚款50元。42、?未按规范要求设置通信装置,罚款50元。43、?通信装置信号显示不清晰,罚款50元。44、?未设置卷扬机操作棚,罚款100元。45、?操作棚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46、?物料提升机在其他防雷保护范围以外未设置避雷装置,罚款50元。47、?避雷装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50元。六、?塔式起重机1、?未安装起重量限制器或不灵敏,罚款100元;未安装力矩限制器或不灵敏,罚款100元。2、?未安装起升高度限位器或不灵敏,罚款100元;起升高度限位器的安全越程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未安装幅度限位器或不灵敏,罚款100元;回转不设集电器的塔式起重机未安装回转限位器或不灵敏,罚款100元;行走式塔式起重机未安装行走限位器或不灵敏,罚款100元。3、?小车变幅的塔式起重机未安装断绳保护及断轴保护装置,罚款50元;行走及小车变幅的轨道行程末端未安装缓冲器及止挡装置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50元。

起重臂根部绞点高度大于50m的塔式起重机未安装风速仪或不灵敏,罚款50元;塔式起重机顶部高度大于30m且高于周围建筑物未安装障碍指示灯,罚款50元。4、?吊钩未安装钢丝绳防脱钩装置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吊钩磨损、变形达到报废标准,罚款100元;滑轮、卷筒未安装钢丝绳防脱装置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50元;滑轮及卷筒磨损达到报废标准,罚款100元;钢丝绳磨损、变形、锈蚀达到报废标准,罚款100元;钢丝绳的规格、固定、缠绕不符合产品说明书及规范要求,罚款100元。5、?多塔作业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或施工方案未经审批,罚款100元;任意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6、?安装、拆卸单位未取得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罚款100元;未制定安装、拆卸专项方案,罚款100元;方案未经审核、审批,罚款100元;未履行验收程序或验收表未经责任人签字,罚款100元;安装、拆除人员及司机、指挥未持证上岗,罚款100元;塔式起重机作业前未按规定进行例行检查,未填写检查记录,罚款50元;实行多班作业未按规定填写交接班记录,罚款50元。7、?塔式起重机高度超过规定未安装附着装置,罚款100元;附着装置水平距离不满足产品说明书要求未进行设计计算和审批,罚款100元;安装内爬式塔式起重机的建筑承载结构未进行承载力验算,罚款50元;附着装置安装不符合产品说明书及规范要求,罚款100元;附着前和附着后塔身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8、?塔式起重机基础未按产品说明书及有关规定设计、检测、验收,罚款100元;基础未设置排水措施,罚款50元;路基箱或枕木铺设不符合产品说明书及规范要求,罚款100元;轨道铺设不符合产品说明书及规范要求,罚款100元。9、?主要结构件的变形、锈蚀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平台、走道、梯子、护栏的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50元;高强螺栓、销轴、紧固件的紧固、连接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10、未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供电,罚款100元;塔式起重机与架空线路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未采取防护措施,罚款100元;防护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50元;未安装避雷接地装置,罚款100元;避雷接地装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50元;电缆使用及固定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50元。七、?施工升降机1、?未安装起重量限制器或起重量限制器不灵敏,罚款100元;未安装渐进式防坠安全器或防坠安全器不灵敏,罚款100元;防坠安全器超过有效标定期限,罚款100元;对重钢丝绳未安装防松绳装置或防松绳装置不灵敏,罚款50元;未安装急停开关或急停开关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50元;未安装吊笼和对重缓冲器或缓冲器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50元;SC型施工升降机未安装安全钩,罚款100元。2、?未安装极限开关或极限开关不灵敏,罚款100元;未安装上限位开关或上限位开关不灵敏,罚款100元;未安装下限位开关或下限位开关不灵敏,罚款50元;极限开关与上限位开关安全越程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50元;极限开关与上、下限位开关共用一个触发元件,罚款50元;未安装吊笼门机电联锁装置或不灵敏,罚款100元;未安装吊笼顶窗电气安全开关或不灵敏,罚款50元。3、?未设置地面防护围栏或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未安装地面防护围栏门联锁保护装置或联锁保护装置不灵敏,罚款100元;未设置出入口防护棚或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停层平台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未安装层门或层门不起作用,罚款100元;

层门不符合规范要求、未达到定型化,每处罚款50元。4、?附墙架采用非配套标准产品未进行设计计算,罚款100元;附墙架与建筑结构连接方式、角度不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罚款100元;附墙架间距、最高附着点以上导轨架的自由高度超过产品说明书要求,罚款100元。;5、?对重钢丝绳绳数少于2根或未相对独立,罚款50元;钢丝绳磨损、变形、锈蚀达到报废标准,罚款100元;钢丝绳的规格、固定不符合产品说明书及规范要求,罚款100元;滑轮未安装钢丝绳防脱装置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50元;对重重量、固定不符合产品说明书及规范要求,罚款100元;对重未安装防脱轨保护装置,罚款50元。6、?安装、拆卸单位未取得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罚款100元;未编制安装、拆卸专项方案或专项方案未经审核、审批,罚款100元;未履行验收程序或验收表未经责任人签字,罚款100元;安装、拆除人员及司机未持证上岗,罚款100元;施工升降机作业前未按规定进行例行检查,未填写检查记录,罚款50元;实行多班作业未按规定填写交接班记录,罚款50元。7、?导轨架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标准节质量不符合产品说明书及规范要求,罚款100元;

对重导轨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50元;

标准节连接螺栓使用不符合产品说明书及规范要求,罚款100元;8、?基础制作、验收不符合产品说明书及规范要求,扣5~10分

基础设置在地下室顶板或楼面结构上,未对其支承结构进行承载力验算,罚款100元;基础未设置排水设施,罚款50元。9、?施工升降机与架空线路小于安全距离未采取防护措施,罚款100元;防护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50元;未设置电缆导向架或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50元;施工升降机在防雷保护范围以外未设置避雷装置,罚款100元;避雷装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50元。10、未安装楼层信号联络装置,罚款100元;楼层联络信号不清晰,罚款50元。八、临时用电处罚规定1、?外电架空设置应保持最小安全距离,即1KV以下4M,1~10KV6M,并应设防护措施,如防护遮栏,悬挂警告牌:穿越竹架时,进户线应加绝缘套管进行防护。检查如无防护措施,处罚项目部200元,并整改。2、?临时施工用电安装完毕后,必须经公司质安科有关人员验收并办理签证手续,对未办理手续,处罚项目部200元。3、?配电室面积应不少于9M2,高度不低于2.8米,门朝外开启,检查对不符合要求,处罚项目部200元。4、?配电线路采用三相五线(TN-S)进行配电,保护管线与工作零线应分别安装,对不符合要求,处罚项目部200元。5、?配电室内应设消防池消防器具,要求地面干燥、通风,不准堆放其它杂物,更不许住人,对不符合要求的,每项处罚项目部200元,并责令整改。6、施工用电必须按照“三级配电、二级保护”,总开关箱与电器设备(未端)均应安装漏电保护器,检查不符合要求,每缺一项处罚200元,并重新更换和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参数不匹配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7、?所有施工设备均应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制度,配电箱应有门锁、防雨措施,如一机使用无闸或无漏保或无箱,则一项处罚项目部200元,无锁无防雨措施,处罚项目部100元。8、?施工照明临时用电应设专用配电箱及漏电保护器,照明线应用电缆线,严禁乱拉乱接及使用花线各塑料软线,如检查不符合要求,处罚项目部200元,并责令更换。照明专用回路无漏电保护器每发现一处罚款50元。9、?施工机具所用的熔断器,必须符合用电量要求,对不符合要求及用其它金属线代替熔断丝的,处罚项目部200元,并责令整改。10、?工用电应建立接地电阻测定记录,定期检查记录(旬检),电工维修记录,电气设备试验、检验记录,如检查缺一项(处),处罚项目部100元(项),20元(处)。未作接地与接零保护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保护零线与工作零线混接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11、生活照明,职工住宅临时照明用电,应安装整齐,线路用瓷夹固定,严禁乱拉乱接及用铁丝固定的拉线方法,对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敷设;使用老化电线的,则处罚项目部100元并责令整改。12、配电箱引出电线线路应标明,检查时对未标明,检查时对未标明的处罚100元,配电箱内多路配电未标记设备名称每发现一处罚款50元;电箱下线路混乱每发现一处罚款50元;并责令整改。13、平板、插入式振动器、电焊机及其它施工机械使用的电缆线,不得采用多条接用,如有破损处应采取防水胶布认真包扎,漏电电缆严禁使用,如多条接用或破损无包扎等冒险使用的,发现一次罚项目部100元,并责令整改。14、?电工无证上岗作业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15、?非用电人员进行施工用电的安装、维修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16、?潮湿环境下未采用36V安全电压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17、?灯具外壳未作接零保护每发现一处罚款50元。九、临边、洞口、桩孔防护和通道口防护、施工机具处罚规定1、临边、洞口和通道口防护处罚(1)工作面边沿无临边防护,每发现一处罚款50元。(2)临边防护设施的构造、强度不符合规范要求,每发现一处罚款50元。(3)防护设施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式,每发现一处罚款50元。(4)在建工程的孔、洞未采取防护措施,每发现一处罚款50元。(5)防护措施、设施不符合要求或不严密,每发现一处罚款50元。(6)打桩完后桩孔未设防护,每发现一处罚款50元。(7)防护设施未形成用定型化、工具式,每发现一处罚款50元。(8)电梯井内未按每隔两层且不大于10m设置安全平网,每发现一处罚款50元。(9)未搭设防护棚或防护不严、不牢固,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10)防护棚两侧未进行封闭,每发现一处罚款50元。(11)防护棚宽度小于通道口宽度,每发现一处罚款50元。(12)防护棚长度不符合要求,每发现一处罚款50元。(13)建筑物高度超过24m,防护棚顶未采用双层防护,每发现一处罚款1000元。(14)防护棚的材质不符合规范要求,每发现一处罚款1000元。2、施工机具处罚(1)机械设备露天作业无防雨措施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2)各种机具在无人操作时均应切断电源,对检查时,发现未切断电源,处罚项目部或班组每次100元。(3)对电焊机容量大于5.5KW,应采用自动开关电器,或漏电保护器,露天作业的应具备防雨措施,焊把线长度一般不超过30米,并且不能有接头,如检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每项处罚项目部或班组100元,并责令整改。(4)砂浆机、砼搅拌机使用前应检查传动糸统是否符合要求,离合器、制动器是否灵敏,操作地点应设置防护棚,上料斗应设保险挂钩,各传动部位应设防护罩,职检查时不符合上述要求,每缺一项处罚班组或项目部200元,并责令整改。(5)检修机械、电气设备时应拉闸断电,并挂“有人检修,禁止合闸”的警示牌,必要时设监护人,如检查时发现未按上述要求进行操作,处罚班组或项目部200元。(6)各种机械不准超负荷运行,运行中发现有异声、杂音,或发现机械零部件有损坏时,应停机由专业维修人员进行检修,如发现机械带病运行,处罚项目部或班组500元,并责令停止生产。3、噪音防护(1)机械设备噪音较大的设备未采取隔音措施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十、消防安全处罚规定1、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每发现一次罚器材同等金额款。2、进行电焊(割)、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工序时,未实行动火作业审批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3、电焊(割)、气焊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4、非电焊(割)、气焊专业人员进行施焊作业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5、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施工现场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6、在施工现场容易导致火灾的区域内(如发电机旁、储油桶旁)吸烟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7、各种机械设备旁未配置种类匹配的灭火器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8、仓库、加工厂、木工间未配置三到五个灭火器每一处罚款200元。9、一般临时设施区每100m2未配备两个4kg灭火器每一处罚款200元。十一、?安全防护用具使用处罚规定1、作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未佩戴安全帽每一人罚款50元。没正确佩戴安全帽,罚款50元。2、穿拖鞋进入工地作业区的,罚款50元。3、高处作业(2m以上)未系安全带每一人罚款50元。4、特种作业人员未佩戴防护手套等防护用具每一人罚款50元。5、高处作业未配置安全带、安全绳缺一罚100元。十二、?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处罚规定1、未按安全警示标志平面图设置警示标志罚款100元。十三、?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处罚规定1、电工、电焊工、挖掘机司机、司索、指挥未持证上岗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2、特种作业操作证过期每一人罚款200元。3、桩机、挖掘机等大型设备进场前未提交检测证明罚款500元。十四、?文明施工处罚规定1、?工地施工现场应有围墙,封闭管理。主要市区路段围墙高度为2.5米,一般不低于1.8米,并做到坚固、美观;出入应有门卫人员管理,工地地面就硬化,无积水,清洁卫生,道路畅通。对检查不符合上述要求,处罚项目部1000元,并责令整改。2、?施工工地不准随地大小便,严禁工人在在建项目内住宿,如发现有人住宿,每人处罚100元,发现大小便一次(处),罚违章人或项目部50元,并责令清除。3、施工现场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堆放不整齐每一处罚款100元。4、各种材料未挂设名称、品种、规格、产地标牌每一处罚款50元。5、施工垃圾、废弃材料随意丢弃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6、履带式机械设备(如挖掘机、打桩机)在水泥路面上行走,未铺设垫板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7.作业人员不得穿拖鞋、背心进入施工现场,每发现一人罚款50元。十五、?进场人员上报处罚规定1、分包单位必须在进场后两天之类将所有进场人员身份证上交到项目部由项目部统一复印后返还給分包单位及个人(项目部绝无扣存工人身份证意向),此项将关系到项目集团保险及工人人身事故理赔保险。未落实罚款50元/人。2、分包单位必须配合项目部作好进场人员的安全教育、安全交底等事宜,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将安全教育书及交底书下发到分包单位后,分包单位必须在两日内将各项表格按要求填写完整后上交到项目部。未落实罚款50元/人。3、项目部将分时段分班组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分包单位必须密切配合。十六、?人身伤害处罚规定1、项目管理人员在正确、有效的履行管理职权时,如遭到分包单位作业人员违抗并对管理人员实行人身攻击时,经协商无效,项目管理人员有权报警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2、项目管理人员在实施职权时,如对作业人员造成人身伤害,经协商无效,分包单位有权报警交司法机关处理。十七、?未落实隐患整改要求处罚规定1、项目部组织的阶段性安全检查,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将下发隐患整改记录及整改通知单,分包单位在整改通知单时限内未落实整改的,项目部将组织人员对该隐患进行处理,如临时用电未按用电要求设置的,项目部将另请专业电工对该隐患进行整改,其中涉及到的设备材料费、人工费及误工费将在分包工程款中扣除。2、项目部对安全隐患下发整改通知单后,同一问题未执行整改要求超过三次的将实行退场处理。十八、?奖励规定1、对以上各项做到位的奖励1000元。2、在项目部下发整改通知单后,能及时按整改通知单要求进行整改的奖励200元。十九、对于以上各项,监理项目部将以照片取证。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