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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灾区建筑垃圾处理技术导则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8

1总则

1.1为及时清运、妥善处理地震灾区建筑垃圾,促进建筑垃圾在灾后重建中的资源化利用,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地震灾区坍塌的房屋和道路桥梁等建(构)筑物形成的建筑垃圾和拆除建(构)筑物形成的建筑垃圾。

1.3生活垃圾、医疗废物、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以及损毁的文物建筑残件等不包括在本导则范围内,不得混入建筑垃圾中清运处理。

1.4灾区建筑垃圾处理应坚持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遵循快速清除、就近处理的原则。

1.5灾区建筑垃圾处理责任部门应依据本导则,因地制宜,组织编制建筑垃圾评估、清运、处理处置、资源化利用和管理措施的具体实施计划。

1.6灾区建筑垃圾处理工作应在责任部门的统一组织下,由建设、环保、交通、卫生、文物等部门分工协作实施。

2评估

2.1编制灾区建筑垃圾处理实施计划,应由责任部门组织当地相关单位对需清运处理的损毁建(构)筑物的分布、数量、种类进行调查、评估。

2.2预估灾区建筑垃圾量宜以现场测量为准,如无实测资料,或现场难以测算,可按以下经验数据估算:城镇地区砖混和框架结构的建筑物,产生量约为1.0-1.5吨/平方米;其它木质和钢结构的建筑物,产生量约为0.5-1.0吨/平方米。农村地区建筑垃圾产生量参照上述数据的低限。

2.3应组织相关单位对含有或疑有传染性的生物性污染物、传染性污染源以及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损毁建(构)筑物进行申报、记录或风险评价,为分流清运和单独处理提供依据。

2.4对损毁的有保护价值的古建筑和传统民居等,应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合下进行详细的登记和评估,以利于在“传统材料、传统工艺、传统形式、传统功能”的原则下恢复重建。

2.5对拟定的回填、堆放、填埋场所的选址、清运处理方案、二次污染控制措施等应进行评估。

3清运

3.1对损毁建(构)筑物中的生活垃圾,以及生物性污染物、传染性污染源和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等特种垃圾,应在相关部门配合下进行分离后分流,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及时单独转运、处理。

3.2对含有或疑有传染性的生物性污染物、传染性污染源的建筑垃圾,难以分离的,应确定区域范围,在卫生防疫人员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后,送卫生填埋场分区处置。

3.3?对损毁的有保护价值的古建筑和传统民居等的残件,应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合下,按照所承载的价值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再利用性进行分类清理,尽可能保留和保护可再利用的、承载传统材料特征和传统工艺信息的构件。

3.4清理建筑垃圾时,宜将渣土、废砖瓦、废混凝土、废木材、废钢筋等分类装运,运到处理场所后分类堆放。对于混合装运的建筑垃圾,卸到处理场所后,可由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分类分拣。

3.5清运作业时,应先清运城镇主要道路和拟建过渡安置区域的建筑垃圾,其次为居住区周围、街道和公共场所的建筑垃圾,再逐步清运其它地区坍塌和拆除的建筑垃圾。

3.6对涉及国家、集体、居民重要财产的区域,应先以人工清理为主,再机械清运。

3.7对大体积的混凝土块等无法直接搬运清理的,可采用工程破碎机械进行破碎。对于难于破碎作业的场所也可采取局部爆破措施。

3.8应尽量采用具有密闭或遮盖的大型渣土运输车辆,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和路线清运。

4处理处置

4.1建筑垃圾处理处置分为回填利用、暂存堆放和填埋处置等三种方式。

4.2建筑垃圾回填利用

4.2.1?建筑垃圾回填利用主要用于场地平整、道路路基、洼地填充等。用于场地平整、道路路基的建筑垃圾应根据使用要求破碎后回填利用,用于洼地填充的建筑垃圾可不经破碎直接回填利用。

4.2.2回填建筑垃圾应以渣土、碎石、砖块等建筑垃圾为主,不得含有3.1条所指的垃圾。

4.2.3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不得回填建筑垃圾。

4.3建筑垃圾暂存堆放

4.3.1建筑垃圾暂存堆场主要利用城镇近郊低洼地或山谷等处建设,条件成熟后,可将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转运至填埋场处置。

4.3.2建筑垃圾暂存堆场宜相对集中设置。

4.3.3建筑垃圾暂存堆场应选址在交通方便、距离建筑垃圾产生源较近,近期不会规划使用、库容量满足暂存堆放要求的地区;禁止设置在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活动的坍塌地带、风景游览区和文物古迹区。

4.3.4建筑垃圾暂存堆场应包括库区简易防渗、防洪、道路等设施,有条件的场所可预留资源化利用设施用地。

4.4建筑垃圾填埋处置

4.4.1建筑垃圾填埋场可以市、县为单位集中设置。

4.4.2建筑垃圾填埋场选址可参照“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宜选择在自然低洼地势的山谷(坳)、采石场废坑等交通方便、运距合理、土地利用价值低、地下水贫乏的地区;填埋库容应保证服务区域内损毁的建筑垃圾和灾后重建的建筑垃圾填埋量。

4.4.3建筑垃圾填埋场应配备计量、防渗、防洪、排水、道路等设施和推铺、洒水降尘等设备。根据需要,可设置资源化利用设施。

4.4.4建筑垃圾填埋场填满后的封场要求参照《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程》(CJJ112)的相关规定执行。

5资源化利用

5.1建筑垃圾中的可再生资源主要包括渣土、废砖瓦、废混凝土、废木材、废钢筋、废金属构件等。

5.2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应做到因地制宜、就地利用、经济合理、性能可靠。为保证短时间内消纳大量建筑垃圾,灾区建筑垃圾利用应优先考虑就近回填利用以及简单、实用的再生利用方式。

5.3?对可再利用的、损毁的有保护价值的古建筑和传统民居等的结构构件、维护构件,特别是装饰构件,应按原工艺、原功能施用于重建的建(构)筑物原位置上。

5.4应根据灾区建筑垃圾的基本材性、价值特征、可利用的种类和数量,合理确定建筑垃圾再生利用技术和途径,便于在当地推广应用。

5.5适用于灾后重建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方式主要有:

(1)利用废弃建筑混凝土和废弃砖石生产粗细骨料,可用于生产相应强度等级的混凝土、砂浆或制备诸如砌块、墙板、地砖等建材制品。粗细骨料添加固化类材料后,也可用于公路路面基层。

(2)利用废砖瓦生产骨料,可用于生产再生砖、砌块、墙板、地砖等建材制品。

(3)渣土可用于筑路施工、桩基填料、地基基础等。

(4)对于废弃木材类建筑垃圾,尚未明显破坏的木材可以直接再用于重建建筑,破损严重的木质构件可作为木质再生板材的原材料或造纸等。

(5)废弃路面沥青混合料可按适当比例直接用于再生沥青混凝土。

(6)废弃道路混凝土可加工成再生骨料用于配制再生混凝土。

(7)废钢材、废钢筋及其他废金属材料可直接再利用或回炉加工。

(8)废玻璃、废塑料、废陶瓷等建筑垃圾视情况区别利用。

5.6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宜附设于建筑垃圾填埋场或建筑垃圾暂存堆场;如确需单独选址建设资源化处理设施,应尽可能靠近建筑垃圾填埋场。

6二次污染控制

6.1灾区建筑垃圾在清运、回填、暂存或填埋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6.2应将建筑垃圾与其它垃圾进行分流,去除建筑垃圾中的生活垃圾和特种垃圾,以减少建筑垃圾处理场所的二次污染。

6.3建筑垃圾处理作业时,应根据需要进行消毒处理。对混有生活垃圾的建筑垃圾处理场还应进行杀虫、灭鼠处理。

6.4建筑垃圾分类分拣作业场地应洒水喷淋,以减少扬尘的产生和污染。

7劳动安全保护

7.1在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包括专用防尘口罩、工作服、安全帽、劳防手套、胶鞋等。

7.2负责清运处理的责任部门应配备化学手套、抗化学物长靴、化学防护服等应急劳动防护用品,以及粉尘检测仪、挥发性有机物监测仪、防火器具、急救药箱等环保与安全仪器、设备。

7.3应在作业现场设置劳动防护用品贮存室,定期进行盘库和补充;应定期对使用过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清洗和消毒;应及时更换有破损的劳动防互用品。

7.4建筑垃圾清运处理的安全、卫生措施应符合《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监察的暂行规定》、《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等规定中的有关要求。

7.5处理场所应设道路行车指示、安全标志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志。标识设置方法参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和《安全标志》(GB2894)。

7.6对从事灾区建筑垃圾清运处理的作业人员应进行劳动安全保护专业培训。

8管理措施

8.1前期准备

(1)建筑垃圾清运处理责任部门应会同建设、环保、交通、卫生、文物等部门确认损毁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并对有保护价值的古建筑和传统民居、含有或疑有生物性污染物和传染性污染源、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场所,以及对抗震研究有价值的建(构)筑物等进行标识、记录和评估。

(2)对损毁建(构)筑物应保留必要的原始资料,登记造册,建立文字、图像和样品档案,以备以后分析、评估和研究。

(3)未倒塌的受损建(构)筑物经安全性评估必须拆除的,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由专业公司负责拆除。

(4)建筑垃圾处理场址和布局应与灾区重建规划相衔接。

8.2清运处理

(1)应实施运输道路的修复、修建以及处理场地必要的工程措施。

(2)应制定灾后建筑垃圾处理的管理制度,将回填点、暂存堆场、填埋场三类处理场所的位置、面积、容积、垃圾来源、责任部门等登记在册,以保证建筑垃圾来源的可追溯性和灾后重建修复的可控性。

(3)清除建筑垃圾过程中,若发现遗漏的地震遇难人员遗体(肢体),应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清理和卫生处理。

(4)公共、集体和个人财物、遗物应交有关部门按规定妥善处理。

(5)建筑垃圾中的破损电冰箱、电视机、电脑等电器应单独清理、统一处理。

(6)对于灾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应制定相应的鼓励和扶持政策,以提高利用率。

8.3后期管理

(1)应在建筑垃圾处理场周围设立隔离措施,派专人负责看护,并在出入口设置警告标示,严禁拾荒人员和社会闲杂人员进入。

(2)灾区建筑垃圾清运作业完成后,建筑垃圾处理场应移交给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3)应建立对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和大气的环境监测制度。

(4)应维护处理场区及周围的环境卫生,必要时定期进行消毒处理。

(5)应加强处理场附近边坡的安全稳定监测,必要时采取工程防护措施。

篇2: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处理)规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或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规定被处罚的,应当依照该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设计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设计单位未依据勘察成果文件或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工程设计,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被处罚的,应当依照该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设计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理

设计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对设计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罚

设计单位未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设计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

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处理

设计文件签章不全的,对设计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六、违反第六项规定的处理

设计项目负责人在施工前未组织设计人员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对设计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七、违反第七项规定的处理

设计项目负责人未组织设计人员参加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或未组织设计人员参与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的,对设计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地方有关法规和规章条款不在此详细列出,各地可自行补充有关规定。

篇3:建筑垃圾安全生产制度

总则

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生产财产的大事,为了加强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消除各种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公司属下的各个管理部门及施工现场所有从事建筑垃圾的工作人员。

细则

一?管理结构及工作职责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是公司法人,主要职责是:

1、根据上级要求企业实际制定安全工作计划和有关管理措施。

2、组织召开安全会议,总结分析各阶段的安全生产情况,并针对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负责人项目经理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布置和检查公司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安全学习。

2、负责驾驶员的安全考核培训,负责机械车辆的建档管理,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统计和各阶段的工作终结。

3、现场发生事故,要及时上报并处理好善后工作。

三?驾驶员的岗位职责

1、驾驶员应持证上岗,遵守交通法规,抵制违章行为,维护交通秩序,确保安全操作,安全行车。

2、严格执行公司安全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服从指挥,按质完成任务。

3、遵守车辆管理保修制度。

第二章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

一?进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劳保用品佩戴齐全,不得嬉戏打闹,设备操作人员不得酒后操作。

二?行车之前必须坚持整车运行状态,保证车辆的各个性能良好。

三?运输骨料车辆应保持顶升液压系统完好,工作平稳,操作灵活,不得有卡阻现象。

四?装载机在装载作业时自卸汽车就位后拉紧手动自动器,如铲斗必须越过汽车驾驶室时,驾驶室内不等有人停留。

第三章?应急预案及事故处理

一?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应及时通知公司负责人并做好事故抢救工作保护好现场。

二?公司负责人应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处理好善后工作。

三?根据事故的性质、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一?出车前和收车后要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检查范围包括油箱、刹车、轮胎等,做到一日三检。

篇4:项目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1总则

本制度对不同程度等级的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流程予以规定。

2.适用范围

2.1适用于两级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和产品质量管理

2.2适用于两级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的创优管理

3.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主席令第91号)

3.2《中冶集团施工企业工程质量报告制度》

3.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

3.4《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通知

》(建质[2010]111号)

4.术语

4.1建筑工程质量:反映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4.2违规:指违反国家、行业的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技术标准、《十七冶管理体系文件》及《十七冶工程(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的行为。违规类别分为:意识淡薄、轻微违规、一般违规、严重违规和重大违规。

4.3意识淡薄:在质量管理活动中,思想上不重视、制度上不完善、管理上不精细、措施上不得力、组织上不健全,特别有以下未造成经济损失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5万元)行为之一的:

4.3.1出现明显影响外观的质量通病、质量缺陷不处理;

4.3.2检查通报中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而没有整改;

4.3.3第二次检查发现出现同样质量问题;

4.3.4未严格按图纸施工;

4.3.5方案编制率、方案实施率未达到100%;

4.3.6工程资料与工程实体差距较大而又无正当理由;

4.3.7影响结构安全的重要质量保证资料缺乏;

4.3.8工程技术资料造假。

4.4轻微违规(轻微不合格品):因产品(原材料、工程设备、工序成果、已完工程/成品)要求中的某个规定没有满足要求,不直接影响其预期使用,采取纠正后能满足要求,且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不合格品或质量问题。

4.5一般违规(一般不合格品):不符合产品某个或多个要求,其严重程度已直接影响其预期使用,处置方法比较难,处置后经检测后仍能满足要求,且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不合格品或质量问题。

4.6严重违规(严重不合格品):经试验或鉴定证明不符合产品的多个要求,其严重程度已造成无法投入预期使用,需采取重大技术措施处理或必须成批/整体报废或返工的,其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含300万元)的不合格品或质量事故。

4.7重大违规(重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300万元以上的质量事故。

5.质量事故管理

5.1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当发生质量事故后应停止下道工序的施工,如涉及人身安全,则应立即疏散人员,情况紧急的,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

5.2质量事故实行快报制度

1)质量事故的划分原则。根据承建工程所处行业,国家有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或地方标准执行。

2)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应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用电话报公司技术质量部和两级公司分管领导,并在事故发生36小时内将《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质量事故快报表》(附件9)和书面报告电传或网上传输给两级公司技术质量部和分管质量领导。各公司发生重大事故时,按上述要求报告公司技术质量部,公司技术质量部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电话上报中冶集团,在事故发生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电传或网上传输中冶集团。

5.3质量事故的分析和评审

事故发生单位/项目经理部的总工程师组织本单位/项目经理部质量管理、工程技术等有关部门、作业处、班组负责人及事故当事人进行事故原因调查分析,分清责任,评定质量事故等级。必要时(指质量事故性质严重)由公司总工程师主持、技术质量部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及工程技术专家参加项目上的质量事故分析、评审。

5.4质量事故的处置

1)质量事故处置的技术方案和预防措施由发生事故单位/项目经理部总工程师组织本单位/项目经理部质量管理、工程技术等有关部门和人员编制,上报二级公司技术质量部审核,二级公司总工程师批准。重大质量事故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主持、技术质量部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专家参加对质量事故处置技术方案进行评审。

2)质量事故处置技术方案由发生事故单位/项目经理部组织实施,必要时可委托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处置。发生事故单位/项目经理部质量管理部门应对处置过程进行跟踪,处置完毕后应按验收标准、规范进行评定验收。

3)分包工程发生的质量事故,分包单位组织质量事故分析、评审和编制质量事故处理技术方案、预防措施,并报项目经理部批准,由项目经理部组织分包单位具体实施,项目经理部质量安全部负责跟踪监督和按设计和规范进行评定验收。

4)重大质量事故,执行国家、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6.附件一:

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质量事故快报表

建设单?位及工?程名称

监理

单位

设计

单位

工程

地点

建筑

面积

(m2)

施工

单位

事故发?生时间

损失

金额(元)

因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工程事故情况及其主要原因

事故发生单位

质量管理部门

公司/专业公司

公章

负责人:

年月日

公章

负责人:

年月日

公章

负责人:

年月日

审核:编制:填表日期:?年月日

附件二:《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通知》(建质[2010]111号)

一、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事故报告

(一)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通知公安、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

1、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2、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3、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4、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各参建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的初步原因;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5、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四、事故调查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授权或委托,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履行下列职责:

1、核实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经过、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核查事故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工程各参建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

3、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组织对事故项目进行检测鉴定和专家技术论证;

4、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5、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6、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7、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二)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项目及各参建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项目有关质量检测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

5、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6、事故责任的认定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7、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五、事故处理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者实施行政处罚。处罚权限不属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应当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附具有关证据材料)、结案批复、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等转送有权限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分别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其中一项或多项处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分别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其中一项或多项处罚。

六、其他要求

(一)事故发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或者领导有批示要求的,设区的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者领导有批示要求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

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或者领导有批示要求的,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

(二)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没有达到100万元,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工程质量问题,参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篇5:安全质量事故处理监理项目部管理规定

1.总则

1.1本《规定》适用于本线路工程监理项目部。

2.事故等级及含义

2.1人身伤亡事故

2.1.1特别重大事故:(一级人身伤亡事件)是指一次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者。

2.1.2重大事故:(二级人身伤亡事件)是指一次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者。

2.1.3较大事故:(三级人身伤亡事件)是指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者。

2.1.4一般事故:(四级人身伤亡事件)是指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者。

2.1.5一般事故:(五级人身伤亡事件)是指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重大影响的人员群体轻伤事件。

2.1.6六级人身伤亡事件:是指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较大影响的人员群体轻伤事件。

2.1.7七级人身伤亡事件:是指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3人以上群体轻伤事件。

2.1.8八级人身伤亡事件:是指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1-2人轻伤。

2.2设备事故等级

2.2.1特别重大事故:(一级设备事故)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者(500万元)

2.2.2重大事故(二级设备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1)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500万元)

2.2.3较大事故(三级设备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事故:

(1)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

2.2.4一般事故(四级设备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事故:

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由于特种设备事件造成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

2.2.5五级设备事件:未构成四级以上设备事件,符合下列条件者

500千伏以上线路倒塔。

2.2.6六级设备事件:未构成五级以上设备事件,符合下列条件者

220(含330)千伏以上线路倒塔.

2.2.7七级设备事件:未构成六级以上设备事件,符合下列条件者

35千伏以220千伏以下输电线路倒塔。

2.2.8八级设备事件:未构成七级以上设备事件,符合下列条件者

10千伏以上输变电设备跳闸。

2.3其他事故

2.3.1火灾事故

2.3.1.1特大火灾:死亡10人及以上;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合计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2.3.1.2重大火灾:死亡3人以下;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合计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事故。

2.3.1.3一般火灾:凡不具备上述两项情形的火灾,均属于一般火灾。

2.3.2道路交通事故

2.3.2.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不足一千元的事故;

2.3.2.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一千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事故;

2.3.2.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三万元以上不足六万元的事故;

2.3.2.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六万元以上的事故;

3?事故报告

3.1发生轻伤及人身记录事故,发生属于工程承包商的事故,承包商除按规定程序上报外,应及时报工程监理项目部;工程监理项目部接到轻伤事故报告后,应在当周安全周报中报出。

3.2发生重伤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设备质量事故或发生施工原因导致一般以上电网事故,或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或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监理项目部接到事故单位的报告后,必须立即用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向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本部报告。在一小时内将情况进一步核实后进行补充报告,并协助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在16小时内提交书面事故报告。

3.3发生一般事故监理项目部应要求事故单位24小时内向监理项目部报告,并在3天内提交书面事故报告,监理项目部在接到事故报告一周内,将事故报告及审核意见送交工程建设管理单位。

3.4事故报告内容

3.4.1事故时间、事故地点、事故(肇事)单位。

3.4.2伤亡人数、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伤害类别。

3.4.3事故简要经过及事故原因初步判断。

3.4.4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4附则

4.1监理项目部应在事故发生后监督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处理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处理。

4.2监理项目部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安全事故统计,保留事故报告、处理、统计的所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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