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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7

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设计要求。

2、工程质量事故按其严重程度不同分为两类,即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

(1)经济损失在0.5-10万元之间的质量事故称为一般质量事故。

(2)出现下述情形之一者,列为重大质量事故:

a.建筑物、构筑物的主要结构倒塌者;

b.超过规定的基础不均匀沉降、建筑物倾斜、结构开裂或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者;

c.经技术鉴定,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寿命,造成不可挽回的永久性质量缺陷者;

d.造成主要设备的主要部件损失,严重影响设备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者;

e.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者;

3、出现质量事故,总监应上报公司并按程序进行处理。

4、事故处理完毕,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的结果按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

篇2:放射线工程项目工伤事故处理制度

1、为了及时统计、报告、调查、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有关制度,制定本制度。

2、职工是指本项目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

3、伤亡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同时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拍照或录相。

4、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项目部有关人员必须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经理,并认真填写《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登记表》。

5、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提出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并认真填写《职工工伤事故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报公司安全部门,另一份存入项目部事故档案。

6、重伤事故,由公司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项目部所有职工积极配合调查组的工作。

7、死亡以上事故,项目部所有职工的必须正确配合由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的工作。

8、项目部应在每月25日将上月的《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月报表》报送处安质部。

9、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组查询或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以及提供伪证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3:工伤事故处理报告统计结案制度

1、凡发生在企业施工生产中,由于生产区域和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及操作方法的错误,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以致使负伤人员在立即工作中中断达一天以上(或致死)的一切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应迅速层层如实上报到主管部门,不准隐瞒或拖延上报,组织对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的75号令及劳动部关于对《职工伤亡事故报告与处理规定的条文解释》。

2、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及未遂重大事故,除用事故快报立即层层上报上管部门外,事故所在工地负责人应当负责保护事故现场,不准破坏与伪造事故现场,直至上级主管部门检查允许后,才准动现场,对受伤人员应积极抢救。

3、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轻伤事故由工地有关人员进行分析处理,并填写工伤事故处理表上报公司。重伤事故及未遂重大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技术、安全、保卫等部门及工地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死亡事故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授权企业组织调查处理、重伤、死亡事故及未遂重大事故和造成死亡的交通事故与火灾事故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并根据事故性质于应负责的责任和态度,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审批后执行。

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并如实反映与提供,不得拒绝与隐瞒情节、伪造假情况及资料,否则应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5、轻伤、重伤事故受伤人员复工后,应由工地填写工伤事故复工报告单上报公司及公司主管安全部门各一份。

6、各级基层单位应建立事故档案资料与台帐,由隐瞒事故及情节,应追究从严处理。

篇4: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处理制度

(一)事故发生后,承办人应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包括暂停施工),同时填写事故报告单报监理方。

(二)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由总监或总监代表、技术主管及有关方面人员参加分析其事故原因,并责成事故责任方及时写出事故报告和提出处理方案,经设计单位和安全部门、监理工程师认可后由承建单位进行处理。

(三)对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报请当地政府质检或安全部门共同作出处理意见。

(四)若事故原因迟迟不能查明,总监理工程师认为事故隐患尚未消除,则可不发复工命令,或再次发出暂停工命令,直到事故原因查明后方可发出恢复施工、进行事故处理的指令。

(五)事故处理后,责任方应提出事故原因分析和处理结果等文件,并对处理技术负责。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督执行,并对处理结果进行检查验收。处理文件及处理结果情况,书面报送业主及监理公司。

篇5: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1事故处理范围

凡在施工(包括调试)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半规定,或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施工差超过质量标准允许范围,为此需要返工,或造成永久性缺陷者,或工程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包括装卸、搬运、试运过程)由于操作、使用、调整及保管不当造成设备、材料损坏均属质量事故。

2事故的分类

2.1重大质量事故

l房屋及构筑物的主要结构倒塌。

l建筑结构物基础超过规范规定的不均匀下沉,建筑物倾斜,结构开裂,或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必须经过补强才能使用。

l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物使用年限或造成不可挽回的永久性缺陷。

l严重影响设备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

l严重影响下一步主要工程施工,其损失金额10万元以上或影响工期15天以上者。

l返工损失一次在10万元以上的。

2.2一般质量事故

l返工损失一次在10万元以下的。

l影响下道工序施工5天到15天者。

2.3记录事故

l返工一次损失在1千至1万无。

l影响下道工序施工不超过5天者。

3质量事故报告

l质量事故由当事施工单位报告。

l一般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除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外,还应在两天内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理部,施工单位质检部门主持事故的调查分析会,并在五日内写出质量事故报告送交建设单位、质检站和监理部。

l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除向有关主管部门上报外,还应在五小时内向建设单位和监理部报告,属施工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内部应首先对事故经过原因对策及责任都分析清楚。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质监站和监理部有关人员进行事故初步分析后(事故发生十日内),由质监站上报省电力质监中心站,由责任单位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l事故发生后,应采取补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l事故调查分析应做到:事故原因、事故责任者、防范措施、责任者没处理四不放过。

4处理程序

l在进行质量事故分析时,质监站根据需要可委托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必要的检测试验,提供事故分析及处理方案的技术条件和所需数据。

l质量事故由当事施工单位处理。

l一般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由事故责任单位提出缺陷处理,由公司质监站、监理部和设计代表审核后组织实施。

l重大事故处理方案由事故责任单位提出,建设单位、监理部、施工单位、设计单位、质量监督站、事故发生单位共同签证后实施。对按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重要建、构筑物主体结构倒塌或严重影响主要设备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的质量事故,质量监督中心站还应及时报告质量监督中心总站,请中心总站参与事故的分析处理工作。

l对违反规程不听劝阻,违章指挥,不遵守劳动纪律,不负责任造成质量事故者,对隐瞒事故不报告者应严肃处理,除给予行政处分年,对情节严重者应给予经济制裁。

5有关事项

l质量事故的损失金额,应按返工实际发生的材料设备费、人工费、机械费、加该施工队伍等级的定额取费等级计算(应扣除回收价值)。

l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处理全过程技术资料(影像、记录、分析报告、补强措施、试验数据、工程图纸等)应妥善保存,单位工程竣工资料予以移交。

l施工任务分包主发生的事故,由原包单位负责按上述程序处理。

l有关事故定性、责任、处理意见等各方分歧重大而又不统一时,由上一级质量监督部门或有关上级机关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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