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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8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确保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顺利进行和总结事故发生原因,促进其它施工现场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制订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3条本办法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5.《企业施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

6.《事故(事件)报告分析处理制度》(出自五洋《管理体系程序汇编》)

7.《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出自五洋《管理体系程序汇编》)

8.《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出自五洋《工程施工管理制度》)

第4条主要职责。

1.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负责事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协调组织、配合调查、总结事故教训。

2.集团企业技术中心:负责安全事故涉及到技术方案的编制及督促落实。

3.区域公司工程部:负责事故上报集团公司、协调组织项目部配合调查、督促事故处理意见的执行、督促项目部整改和防护、总结事故教训。

4.项目部:负责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准备和响应预案、事故现场的保护、配合事故调查,执行事故处理意见、落实整改和防护措施、贯彻落实“四不放过”原则、总结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二章?事故上报

第5条安全事故分级如下: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按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6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项目负责人报告,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接到情况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准备和响应预案并立即向分公司主管部门汇报情况(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初步直接经济损失)。

第7条区域公司接到事故情况报告,一边向集团公司汇报,一边组织人员参加应急准备和响应。

第8条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对伤亡人数和初步估价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小时内由质安副总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及行政机关。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9条轻伤事故或轻微事件由事故发生单位、分公司组织调查,报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备案。

第10条一般级(以上)事故、事件由集团公司主管安全生产副总裁组织工程管理中心、办公室、区域公司、项目部等组成事故处理协调小组,积极主动地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11条上级主管部门成立专项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第12条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区域公司、项目部协助上级主管部门调查取证。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13条政府专项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出具调查报告,并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第14条上级部门批复后,由项目部负责落实处理意见,执行防范和整改措施。区域公司、集团工程管理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监督执行。

第五章?总结

第15条集团工程管理中心组织区域公司和项目部召开事故总结会,并将事故经验总结填写《安全事故总结记录表》,之后下发到各区域公司和项目部学习借鉴,促进其它施工现场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将《安全事故总结记录表》存档备案。

第16条安全处理的的详细指导可参看《事故(事件)报告分析处理制度》(出自五洋《管理体系程序汇编》)、《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出自五洋《工程施工管理制度》)。

第六章?附则

第17条本办法由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负责起草、修订、监督执行及解释。

第18条本办法经集团高层经营班子会议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9条附件:(1)安全事故总结记录表。

篇2:车辆维修质量责任事故处理办法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提高维修质量,增强企业竞争力,真正树立主人翁的责任感,将责、权、利有机结合,特制定本办法。

一、质量保证条件

(1)整车大修或发动机总成大修,保修期为100天或行驶里程不超过20000公里(两者超一不可,下列条款同等)。

(2)二级维护:保修时间为30天或行驶里程为5000公里。

(3)一级维护及重点修理保修时间为10天或行驶里程为2000公里。

(4)合同修理以签订合同为准,特殊事项须约定。

二、维修质量保证范围

(1)在质量保证期内(时间和里程范围须同时具备)可保修,否则不予保修,但可提供有偿服务。

(2)只对维修项目内的质量事故进行保修。

(3)只对早期出现的维修质量进行保修,对于用户判断失误等人为因素而导致损失扩大部分,不予保修。

(4)对质量事故出现后,用户应及时与维修厂联系,用户不得自行处理,并保持原始现场,否则维修厂不予处理。

(5)对于总成大修,一、二级维护,涉及转向,制动方面的重点修理,

必须检验而用户未让检验自行出厂的车辆,出现一切事故,责任自负。

(6)因用户自购料修理而引发的质量问题,保修厂概不负责(须以合同约定)。

三、维修质量责任事故处理权限及要求

1.维修质量责任事故处理权限

(1)损失在500元以下,以过程检验鉴定为准。

(2)损失在501-1000元之内,由主管技术科长鉴定为准。

(3)损失在1000元以上,由主管厂长组织召开安全质量领导小组会议,分析鉴定及处理决定。

2.具体要求

(1)维修质量事故发生后,生产科和技术科应立即安排主修工及技术检验人员前往现场,主修工应积极配合,服从调动,对无故不去者,每次处罚50元,从当月工资中扣除。另外根据技术鉴定结果还应承担相应质量事故责任。

(2)积极索取原始技术资料,保存损坏件,技术检验人员返回后应出出具书面技术报告,上报主管厂长,根据责任损失情况,按权限处理。

(3)技术科应定期组织召开技术检验人员质量会,总结前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吸取经验教训,从而提高维修质量。

四、维修质量责任事故的划分及处理办法

1.属维修人员的责任事故处理办法

(1)维修质量责任事故发生后,经有关技术人员或质管会鉴定属维修人员不按技术规范要求,或漏保、漏修、作业项目不彻底而引发造成维修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过程检验人员未履行职责的,维修人员除无条件返工外,不得二次计提工时收入,且承担质量事故损失费用(主要为材料费)的30%-40%,检验人员承担10%-20%,主管技术科长承担10%。

(2)对于出现的车辆回修或未造成大的质量事故,对用户不积极处理、推诿、隐瞒情况不报的,致使后期失去用户,经用户投诉或之后出现情况证实,由厂长办公会议制定,每次处罚主修工50元,过程检验30元,技术科长(正、副)20元/人。从工资中扣除。

2.属技术、检验人员的责任事故处理办法

因技术、检验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过失,指挥失误,主修工提出疑议而不听劝阻引发的质量事故,技术、检验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按总损失费用30%-40%处罚,情节严重者调离工作岗位;主管技术科长承担10%,主管厂长承担5%。

3.因维修工失误,检验人员责任心不强,漏检而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

除按上述责任划分处罚外,还应承担上级部门的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4.属材料质量问题的处理办法

(1)因用户自购料修理而引发的质量问题(修理合同应约定),均由用户承担一切责任。

(2)若系材料采购人员不负责任,购买伪劣产品而造成质量事故,应对其处罚总损失费用的30%-40%,主管领导承担10%。

(3)若材料系正宗厂家生产的产品所引起的质量问题,视需要技术部门协助配件供应部门出具技术鉴定(按规定由三包鉴定员鉴定),向厂家要求索赔,配件部门应垫付维修劳务费。

5.上述各责任事故的处罚均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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