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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8

1、现场发生意外质量事故时,施工现场负责人应及时逐级上报。

2、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3、发生事故单位要积极主动协助配合调查单位组织的调查处理,按要求出具有关资料等。

4、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5、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擅自处理的,将对施工的责任单位和领导按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将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篇2: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设计要求。

2、工程质量事故按其严重程度不同分为两类,即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

(1)经济损失在0.5-10万元之间的质量事故称为一般质量事故。

(2)出现下述情形之一者,列为重大质量事故:

a.建筑物、构筑物的主要结构倒塌者;

b.超过规定的基础不均匀沉降、建筑物倾斜、结构开裂或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者;

c.经技术鉴定,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寿命,造成不可挽回的永久性质量缺陷者;

d.造成主要设备的主要部件损失,严重影响设备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者;

e.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者;

3、出现质量事故,总监应上报公司并按程序进行处理。

4、事故处理完毕,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的结果按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

篇3: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1事故处理范围

凡在施工(包括调试)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半规定,或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施工差超过质量标准允许范围,为此需要返工,或造成永久性缺陷者,或工程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包括装卸、搬运、试运过程)由于操作、使用、调整及保管不当造成设备、材料损坏均属质量事故。

2事故的分类

2.1重大质量事故

l房屋及构筑物的主要结构倒塌。

l建筑结构物基础超过规范规定的不均匀下沉,建筑物倾斜,结构开裂,或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必须经过补强才能使用。

l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物使用年限或造成不可挽回的永久性缺陷。

l严重影响设备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

l严重影响下一步主要工程施工,其损失金额10万元以上或影响工期15天以上者。

l返工损失一次在10万元以上的。

2.2一般质量事故

l返工损失一次在10万元以下的。

l影响下道工序施工5天到15天者。

2.3记录事故

l返工一次损失在1千至1万无。

l影响下道工序施工不超过5天者。

3质量事故报告

l质量事故由当事施工单位报告。

l一般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除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外,还应在两天内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理部,施工单位质检部门主持事故的调查分析会,并在五日内写出质量事故报告送交建设单位、质检站和监理部。

l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除向有关主管部门上报外,还应在五小时内向建设单位和监理部报告,属施工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内部应首先对事故经过原因对策及责任都分析清楚。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质监站和监理部有关人员进行事故初步分析后(事故发生十日内),由质监站上报省电力质监中心站,由责任单位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l事故发生后,应采取补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l事故调查分析应做到:事故原因、事故责任者、防范措施、责任者没处理四不放过。

4处理程序

l在进行质量事故分析时,质监站根据需要可委托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必要的检测试验,提供事故分析及处理方案的技术条件和所需数据。

l质量事故由当事施工单位处理。

l一般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由事故责任单位提出缺陷处理,由公司质监站、监理部和设计代表审核后组织实施。

l重大事故处理方案由事故责任单位提出,建设单位、监理部、施工单位、设计单位、质量监督站、事故发生单位共同签证后实施。对按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重要建、构筑物主体结构倒塌或严重影响主要设备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的质量事故,质量监督中心站还应及时报告质量监督中心总站,请中心总站参与事故的分析处理工作。

l对违反规程不听劝阻,违章指挥,不遵守劳动纪律,不负责任造成质量事故者,对隐瞒事故不报告者应严肃处理,除给予行政处分年,对情节严重者应给予经济制裁。

5有关事项

l质量事故的损失金额,应按返工实际发生的材料设备费、人工费、机械费、加该施工队伍等级的定额取费等级计算(应扣除回收价值)。

l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处理全过程技术资料(影像、记录、分析报告、补强措施、试验数据、工程图纸等)应妥善保存,单位工程竣工资料予以移交。

l施工任务分包主发生的事故,由原包单位负责按上述程序处理。

l有关事故定性、责任、处理意见等各方分歧重大而又不统一时,由上一级质量监督部门或有关上级机关裁决。

篇4:地测工作质量事故分析考核制度

1、为了进一步加强防治水工作质量管理,有效预防事故发生,提高防治水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2、矿长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是防治水工作技术负责人,水害防治中心是防治水工作具体执行单位。

3、凡因违反地测技术操作规程、提供资料不正确、预报错误或滞后、防治水工程质量不合格等而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或造成事故的均属于地测工作质量事故。?

4、凡因地测资料收集不及时,地测原始等记录不规范,上台账不及时,图纸有错误等;操作不当,造成小的可挽回经济损失的,损坏仪器、丢失仪器的等为地测工作质量一般事故,视具体情节,给予批评、罚款等。

5、凡因违反地测技术操作规程、提供资料不正确、预报错误、防治水工程质量不合格等造成地测重大质量事故的,造成较大的不可挽回经济损失的,如贯通有误,巷道打偏造成废巷、涌、透水小仅影响个别班次等为地测工作较大事故,视具体情节,给予及罚款、记过、撤职等行政处分。

6、凡因违反地测技术操作规程、提供资料不正确、预报错误、防治水工程质量不合格等造成地测防治水重大安全事故的,如贯通老窑、小窑,火区、积水区等造成透水事故、瓦斯大量涌出、造成大的不可挽回经济损失、造成人身伤亡等为地测重大事故,视具体情节,给予及罚款、记过、撤职等行政处分,造成人身事故的追究刑事责任。

7、出现事故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认真分析。一般事故由地测科或水害防治中心分析,将分析结果及处理意见总工同意;较大事故由总工程师组织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矿长审核。重大事故根据事故大小由矿长组织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出现人身事故的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追查。

8、地测工作质量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性质、责任、今后应吸取的教训和采取的措施,并根据事故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相关领导批复。?

9、矿总工程师每月必须主持召开防治水专项工作会议,分析研究地测防治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有针对性地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贯彻执行,要把提高防治水工作质量,杜绝事故发生作为重点,同时措施要落实到位、责任落实到人。

10、地测防治水工作,必须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发现防治水重大隐患时,要立即报告总工程师及相关领导。?

11、凡重大工程,如大型贯通工程、探放水工程达到精度和要求,应受到奖励。

12、地测工作为安全生产提供了准确无误的资料,避免了安全事故,如贯通老窑、小窑,火区、积水区等应给予奖励。

13、推广先进技术、先进经验、先进设备在生产运用中取得实际效果,应给予奖励。

14、工作成绩显著和对生产安全有贡献的地测人员应给予奖励。

篇5:地测工作质量事故分析制度

地质测量工作在煤矿生产建设整个过程中,是一项很强的基础性技术工作它息怒自终对煤矿生产建设起着一个超前指导和监督作用,为此特制定以下制度。

1、地质测量的每一项工作都必须按照专业《规程》的规定进行,不违背《规程》规定按自己的习惯或其它规定进行工作。

2、地质测量内业工作、资料整理、计算、图纸绘制、报表填写,必须要有本人、审核科长的亲笔签字。

3、井上下工作,每旬检查一次,检查人员由科长、组长、工程技术人员组成,检查出问题要定期、定人及时改正或返工。

4、工作质量上出现问题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追查、分析,依据是个人岗位责任制专业《规程》,如果是人为造成要追究当事人责任,进行行政处分经济处罚,问题严重的报矿处理。

5、每次召开的事故分析会都要有详细的记录,科长要向大家讲清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以使在家吸取教训,并制定出避免此类事故发生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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