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1总则
本制度对不同程度等级的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流程予以规定。
2.适用范围
2.1适用于两级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和产品质量管理
2.2适用于两级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的创优管理
3.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主席令第91号)
3.2《中冶集团施工企业工程质量报告制度》
3.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
3.4《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通知
》(建质[2010]111号)
4.术语
4.1建筑工程质量:反映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4.2违规:指违反国家、行业的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技术标准、《十七冶管理体系文件》及《十七冶工程(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的行为。违规类别分为:意识淡薄、轻微违规、一般违规、严重违规和重大违规。
4.3意识淡薄:在质量管理活动中,思想上不重视、制度上不完善、管理上不精细、措施上不得力、组织上不健全,特别有以下未造成经济损失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5万元)行为之一的:
4.3.1出现明显影响外观的质量通病、质量缺陷不处理;
4.3.2检查通报中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而没有整改;
4.3.3第二次检查发现出现同样质量问题;
4.3.4未严格按图纸施工;
4.3.5方案编制率、方案实施率未达到100%;
4.3.6工程资料与工程实体差距较大而又无正当理由;
4.3.7影响结构安全的重要质量保证资料缺乏;
4.3.8工程技术资料造假。
4.4轻微违规(轻微不合格品):因产品(原材料、工程设备、工序成果、已完工程/成品)要求中的某个规定没有满足要求,不直接影响其预期使用,采取纠正后能满足要求,且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不合格品或质量问题。
4.5一般违规(一般不合格品):不符合产品某个或多个要求,其严重程度已直接影响其预期使用,处置方法比较难,处置后经检测后仍能满足要求,且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不合格品或质量问题。
4.6严重违规(严重不合格品):经试验或鉴定证明不符合产品的多个要求,其严重程度已造成无法投入预期使用,需采取重大技术措施处理或必须成批/整体报废或返工的,其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含300万元)的不合格品或质量事故。
4.7重大违规(重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300万元以上的质量事故。
5.质量事故管理
5.1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当发生质量事故后应停止下道工序的施工,如涉及人身安全,则应立即疏散人员,情况紧急的,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
5.2质量事故实行快报制度
1)质量事故的划分原则。根据承建工程所处行业,国家有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或地方标准执行。
2)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应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用电话报公司技术质量部和两级公司分管领导,并在事故发生36小时内将《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质量事故快报表》(附件9)和书面报告电传或网上传输给两级公司技术质量部和分管质量领导。各公司发生重大事故时,按上述要求报告公司技术质量部,公司技术质量部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电话上报中冶集团,在事故发生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电传或网上传输中冶集团。
5.3质量事故的分析和评审
事故发生单位/项目经理部的总工程师组织本单位/项目经理部质量管理、工程技术等有关部门、作业处、班组负责人及事故当事人进行事故原因调查分析,分清责任,评定质量事故等级。必要时(指质量事故性质严重)由公司总工程师主持、技术质量部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及工程技术专家参加项目上的质量事故分析、评审。
5.4质量事故的处置
1)质量事故处置的技术方案和预防措施由发生事故单位/项目经理部总工程师组织本单位/项目经理部质量管理、工程技术等有关部门和人员编制,上报二级公司技术质量部审核,二级公司总工程师批准。重大质量事故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主持、技术质量部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专家参加对质量事故处置技术方案进行评审。
2)质量事故处置技术方案由发生事故单位/项目经理部组织实施,必要时可委托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处置。发生事故单位/项目经理部质量管理部门应对处置过程进行跟踪,处置完毕后应按验收标准、规范进行评定验收。
3)分包工程发生的质量事故,分包单位组织质量事故分析、评审和编制质量事故处理技术方案、预防措施,并报项目经理部批准,由项目经理部组织分包单位具体实施,项目经理部质量安全部负责跟踪监督和按设计和规范进行评定验收。
4)重大质量事故,执行国家、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6.附件一:
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质量事故快报表
建设单?位及工?程名称
监理
单位
设计
单位
工程
地点
建筑
面积
(m2)
施工
单位
事故发?生时间
损失
金额(元)
因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工程事故情况及其主要原因
事故发生单位
质量管理部门
公司/专业公司
公章
负责人:
年月日
公章
负责人:
年月日
公章
负责人:
年月日
审核:编制:填表日期:?年月日
附件二:《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通知》(建质[2010]111号)
一、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事故报告
(一)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通知公安、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
1、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2、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3、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4、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各参建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的初步原因;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5、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四、事故调查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授权或委托,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履行下列职责:
1、核实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经过、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核查事故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工程各参建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
3、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组织对事故项目进行检测鉴定和专家技术论证;
4、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5、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6、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7、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二)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项目及各参建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项目有关质量检测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
5、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6、事故责任的认定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7、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五、事故处理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者实施行政处罚。处罚权限不属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应当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附具有关证据材料)、结案批复、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等转送有权限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分别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其中一项或多项处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分别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其中一项或多项处罚。
六、其他要求
(一)事故发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或者领导有批示要求的,设区的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者领导有批示要求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
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或者领导有批示要求的,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
(二)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没有达到100万元,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工程质量问题,参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篇2:安全质量事故处理监理项目部管理规定
1.总则
1.1本《规定》适用于本线路工程监理项目部。
2.事故等级及含义
2.1人身伤亡事故
2.1.1特别重大事故:(一级人身伤亡事件)是指一次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者。
2.1.2重大事故:(二级人身伤亡事件)是指一次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者。
2.1.3较大事故:(三级人身伤亡事件)是指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者。
2.1.4一般事故:(四级人身伤亡事件)是指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者。
2.1.5一般事故:(五级人身伤亡事件)是指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重大影响的人员群体轻伤事件。
2.1.6六级人身伤亡事件:是指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较大影响的人员群体轻伤事件。
2.1.7七级人身伤亡事件:是指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3人以上群体轻伤事件。
2.1.8八级人身伤亡事件:是指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1-2人轻伤。
2.2设备事故等级
2.2.1特别重大事故:(一级设备事故)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者(500万元)
2.2.2重大事故(二级设备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1)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500万元)
2.2.3较大事故(三级设备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事故:
(1)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
2.2.4一般事故(四级设备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事故:
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由于特种设备事件造成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
2.2.5五级设备事件:未构成四级以上设备事件,符合下列条件者
500千伏以上线路倒塔。
2.2.6六级设备事件:未构成五级以上设备事件,符合下列条件者
220(含330)千伏以上线路倒塔.
2.2.7七级设备事件:未构成六级以上设备事件,符合下列条件者
35千伏以220千伏以下输电线路倒塔。
2.2.8八级设备事件:未构成七级以上设备事件,符合下列条件者
10千伏以上输变电设备跳闸。
2.3其他事故
2.3.1火灾事故
2.3.1.1特大火灾:死亡10人及以上;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合计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2.3.1.2重大火灾:死亡3人以下;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合计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事故。
2.3.1.3一般火灾:凡不具备上述两项情形的火灾,均属于一般火灾。
2.3.2道路交通事故
2.3.2.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不足一千元的事故;
2.3.2.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一千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事故;
2.3.2.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三万元以上不足六万元的事故;
2.3.2.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六万元以上的事故;
3?事故报告
3.1发生轻伤及人身记录事故,发生属于工程承包商的事故,承包商除按规定程序上报外,应及时报工程监理项目部;工程监理项目部接到轻伤事故报告后,应在当周安全周报中报出。
3.2发生重伤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设备质量事故或发生施工原因导致一般以上电网事故,或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或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监理项目部接到事故单位的报告后,必须立即用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向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本部报告。在一小时内将情况进一步核实后进行补充报告,并协助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在16小时内提交书面事故报告。
3.3发生一般事故监理项目部应要求事故单位24小时内向监理项目部报告,并在3天内提交书面事故报告,监理项目部在接到事故报告一周内,将事故报告及审核意见送交工程建设管理单位。
3.4事故报告内容
3.4.1事故时间、事故地点、事故(肇事)单位。
3.4.2伤亡人数、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伤害类别。
3.4.3事故简要经过及事故原因初步判断。
3.4.4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4附则
4.1监理项目部应在事故发生后监督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处理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处理。
4.2监理项目部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安全事故统计,保留事故报告、处理、统计的所有记录。
篇3:工程质量问题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确保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的顺利进行和总结事故发生原因,促进其它施工现场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制订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项目质量事故的处理。
第3条本办法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5.《企业施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
6.《事故(事件)报告分析处理制度》(出自五洋《管理体系程序汇编》)
7.《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出自五洋《管理体系程序汇编》)
8.《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出自五洋《工程施工管理制度》)
9.《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调查制度》
第4条主要职责。
1.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负责重大事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协调组织、配合调查,组织召开总结会,总结经验教训、推广借鉴。
2.集团企业技术中心:负责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编制及督促落实。
3.区域公司:负责将重大事故上报集团公司,协调组织项目部、配合调查、督促事故处理意见的执行,督促项目部整改、改进、防护,参与总结会。
4.项目部:负责启动应急准备和响应预案、事故现场的保护、配合事故调查、执行事故处理意见,落实整改、改进和防护措施,参与总结会。
第二章?质量问题、事故分类
第5条工程质量问题: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0元的。
第6条工程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
第7条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有以下情况之一):5000元≤直接损失<50000元;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有以下情况之一):50000元≤直接损失≤100000元;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有以下情况之一):工程倒塌或报废;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第三章?事故处理
第8条工程发生轻微质量问题,可通过修补等手段进行整改完成的,由项目部编制整改方案,报区域公司和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按整改方案落实整改修补措施,并注重后续预防和改进。
第9条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则应立即上报区域公司,区域公司了解详细情况后向集团工程管理中心提交质量事故报告。
集团工程管理中心牵头成立企业事故处理小组,查阅施工质量技术文件及相关图纸,分析事故原因。集团企业技术中心负责技术支持,编制技术方案。
区域公司重点参与事故处理及负责做好各方协调联系工作,项目部负责落实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做好后期整改、预防、改进工作。
第10条如有涉及到人员伤亡的质量事故,除以上规定之外,按《安全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章?总结
第11条集团工程管理中心组织区域公司和项目部召开质量事故总结会,并将事故经验总结填写《总结记录表》,之后下发到各区域公司和项目部学习借鉴,促进其它施工现场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将《总结记录表》存档备案。
第12条有人员伤亡的事故处理详细指导可参看《事故(事件)报告分析处理制度》(出自五洋《管理体系程序汇编》)、《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出自五洋《工程施工管理制度》)。
第五章?附则
第13条本办法由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负责起草、修订、监督执行及解释。
第14条本办法经集团高层经营班子会议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5条附件:(1)质量事故总结记录表。
篇4: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设计要求。
2、工程质量事故按其严重程度不同分为两类,即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
(1)经济损失在0.5-10万元之间的质量事故称为一般质量事故。
(2)出现下述情形之一者,列为重大质量事故:
a.建筑物、构筑物的主要结构倒塌者;
b.超过规定的基础不均匀沉降、建筑物倾斜、结构开裂或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者;
c.经技术鉴定,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寿命,造成不可挽回的永久性质量缺陷者;
d.造成主要设备的主要部件损失,严重影响设备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者;
e.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者;
3、出现质量事故,总监应上报公司并按程序进行处理。
4、事故处理完毕,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的结果按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
篇5:质量事故处理管理规定
1、安装、调试过程中发生产品质量不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称为不合格。
2、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0元的称为质量问题;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称为工程质量事故。
3、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所有质量问题、事故,监理单位均需参加处理,并提出处理意见。
4、质量事故的分类。
4.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4.1.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
4.1.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4.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
4.2.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
4.2.3严重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4.2.4事故性质恶劣或2人以下重伤的。
4.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范畴。
4.3.1工程倒塌或报废;
4.3.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
4.3.3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
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1)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2)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3)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三级;
4)凡造成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4.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颁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其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5、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
5.1质量事故实况资料。
5.1.1施工单位的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1)质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质量事故状况的描述;
(3)质量事故发展变化的情况;
(4)有关质量事故的事实资料。
5.1.2监理单位调查研究获得的第一手资料。
5.2有关合同及合同文件。
5.3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档案。
5.3.1有关的设计文件;
5.3.2与施工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和资料。
5.4相关的建设法规:
《建筑法》、《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6、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7、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确定。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确定目的是消除质量隐患,以达到建筑物的安全可靠和正常使用各项功能及寿命要求,并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其一般原则是:正确确定事故性质,是表面性还是实质性、是结构还是一般性、是迫切性还是可缓性;正确确定处理范围,除直接发生部位,还应检查处理事故相邻影响作用范围的结构部位或构件。要求满足设计要求和用户的期望;保证结构安全可靠,不留任何质量隐患;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
7.1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类型
(1)修补处理;
(2)返工处理;
(3)专家论证、方案比较;
8、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
8.1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检查验收;
8.2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后的必要鉴定;
8.3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验收结论。
(1)事故已排除,可以继续施工;
(2)隐患已消除,结构安全有保证;
(3)经修补处理后,完全能够满足使用要求;
(4)基本上满足使用要求,但使用时有附加限制条件,例如限制荷载;
(5)对耐久性的结论;
(6)对建筑物外观影响的结论;
(7)对短期内难以作出结论的,可提出进一步观测检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