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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7

为将各项目部工地管理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各施工项目有序的进行,落实“预防为主,安全、质量第一、综合冶理”的方针,减少各类(安全、质量、劳资、材料款)事故的发生,公司特制定如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望质量安全管理部全体人员及各项目部共同遵守、切实执行:

1、质量安全管理部负责公司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质量安全管理部人员必须遵守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尽心尽职,以身作则,切实履行对公司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的监管职责。

2、质量安全管理部质安员检查工作时应态度端正,认真负责。严格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办事;发现工地存在问题应在第一时间与项目经理沟通,提出处理意见并如实向上级领导汇报。

3、质量安全管理部对质量安全的监管采取定期、不定期检查或电话跟踪的工作方法。质安员检查工地需由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或总经理批准,检查人员应认真、及时填写《项目检查记录表》,并主动与相关部门做好信息沟通。遇有重大问题或事故风险苗头时,必须立即向领导汇报,不得延误。

4、所有工程项目部必须在服从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公司及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指导的同时,无条件地接受并配合公司对工程项目的监督和检查(包括质量、安全、劳资、材料款使用等各方面)。

5、《项目检查整改通知单》实行审批式,并及时发放到联营项目部。项目部接到通知单后必须无条件执行,落实整改责任人,按期整改。质量安全管理部必须做好整改的跟踪,以消除隐患。整改完成后,应如实以书面报告至质量安全管理部存档。

6、联营项目工程的首次检查费用由公司承担,如首检不合格,造成再次或多次检查的,检查费用由联营项目部负责承担,费用参照公司有关收费标准。

7、质量安全管理部实行在“春节”、“五一”、“十一”非常时期重点检查制度,项目部必须认真予以配合。

8、质检员必须熟悉拟检查项目的合同、项目概况及该项目实施中的各种情况。

9、联营项目部需公司派员到现场配合或技术支持的费用由联营项目部负责,费用参照公司有关收费标准;

10、所有检查记录表实行编号及有序归档。

11、对多次检查不合格并拒不整改,或存在其它隐患的工地,质量安全管理部有权将其提交相关部门和领导处理。

篇2: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制度

工作制度

一、单位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单位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

二、工作时间按规定要求着装,仪表整洁,各种办公用品摆放统一整齐。

三、工作时间内,单位职工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得串门、闲聊;因工作需要进入其他办公室,必须先轻敲门,征得同意后方可进入。

四、上班时间内,单位职工在接待和办理过程中热情服务、文明礼貌、语言规范、耐心解答。严格按工作流程和要求操作,做到准确、快捷、避免出现差错。

五、单位职工在进行工作协作中出现分歧或发生冲突时,单位领导必须及时妥善处理。

六、单位职工必须以良好的工作态度、工作方法、工作效率及时完成各项工作。

廉洁自律制度

一、为了保证单位职工廉洁奉公和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要求全体职工做到:八小时以内和八小时以外一样。工作时间以内和以外都不得接受施工方的宴请、高消费的娱乐和接受钱物。

二、不管在工作时间内外,都要严格要求自己,言行举止都要注意,不要说出和做出不符合一名工程监督人员身份的言论和举止。

三、不得向监管的工程参建方或其他人员借钱、借物或托其购物办事。

四、严禁在工作日中午喝酒。严禁与施工方和工程其他人员喝酒。

五、禁止在办理工程监督过程中,设置障碍,对施工方进行“吃、拿、卡、要”等违反规定的行为。

六、不准单位职工在建设系统内为个人利益或直系亲属推销或介绍质次价高的产品。

七、监督管理:

1、由站委会、综合办公室负责本制度的贯彻实施,公布监督电话,监督电话为站长、办公室电话,接受上级和群众的监督检查;

2、单位领导以身作则,带头遵守本制度,凡违反者,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写出书面检查,违反国家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学习制度

一、学习组织及组织人员

学习由站领导安排,综合办公室统一组织。学习的组织形式及地点由办公室在下发学习计划时明确。站领导不在时由办公室负责,办公室如有事不能安排由监督室负责组织学习。

二、学习时间

每周三、五上午9点至11点为固定的学习时间。每年2月下旬对单位的制度进行集中学习一天,年底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要求新调入人员认真学习单位工作制度。

三、学习内容

1、政治学习主要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下发的文件和会议精神;报刊杂志上的有关文件;国内外时事政治等。

2、业务学习主要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条例和建筑业务知识;窗口行业文明规范标准;计算机专业知识和相关业务操作技能;其它县市工程监督方面的先进经验。党员主要学习党的历史、党的宗旨和党风党纪等基本知识。

四、学习的形式

学习采用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播放录音、录像,专题辅导、经验交流、讲课等多种形式,紧密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学用结合,努力提高学习效果。要求领导干部写出1万字以上的读书笔记和3-5篇的心得体会,一般干部写出5000字以上的读书笔记和2-3篇的心得体会,由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

五、学习纪律

1、全体职工必须按时参加学习;

2、因故不能参加集中学习的,一般工作人员必须向领导请假,领导不在,向办公室请假;

3、无故不参加集中学习的,将按考勤办法予以处理。

考勤制度

一、考勤对象、内容

考勤对象为在单位工作的全体职工。考勤内容为全体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

二、考勤方法和要求

1、全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不得迟到或早退,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如有事外出,需向办公室说明。

2、工作人员请事、病假,由本人写出假条并写明原因、天数,由站领导同意,事、病假条送办公室备案。如遇特殊情况事前未告假的,事后1天内必须补办有关手续,不办手续或未批准的,按缺勤处理。

3、每月月底和每年年终由办公室负责汇总全体职工的出勤情况,并每月向全体干部职工进行通报。

4、如有因公出差或参加学习的,要提前通知办公室,并在考勤表上注明时间长短;回来后要到办公室销假。

5、对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公休假按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不按缺勤处理,但需提前向办公室说明。

三、奖惩办法

1、设立月全勤奖,奖金为100元,根据职工月出勤情况进行奖励;

2、个人全年出勤情况,作为年终奖励的依据,并给予奖励。

3、每月无故旷工1天的,或迟到3次的,月全勤奖扣除,处以200元的罚款,并写出书面检查;对2次无故旷工的人员处以500元的罚款,并做出深刻检查,无改过表现的劝退回家。

4、全年事假累计15天以上或无故旷工超过一天的,不给予年终奖励。

收、发文制度

一、文件草拟必须使用《发文稿纸》,并按照工作性质对口起草,经站领导审批后交办公室确定主题词,并打印文稿清样。

二、文稿清样由拟稿人自行校对,重要方面做到三校,确保数据准确无误,办公室负责文字校对。文稿清样经校对准确无误后,由校对人在发文稿上签名,正式行文,盖章。凡打印的文件资料原稿须交办公室室存档。

三、每月要出一份信息简报,要求各科室每月3日前将各种建筑动态信息报办公室,业务简报由对应科室进行起草,办公室审阅,综合类的由办公室负责起草,报领导审批后,及时上报有关单位。

四、办公室根据文件要求派专人发文,送发文之前用发文薄登记,并由收文单位或收文个人签收。

五、办公室收文后负责文件登记,送站领导写出拟办意见,如遇到急件,要督促站领导尽快批阅,再根据拟办意见送有关人员或科室传阅,要求当天批阅的文件当天传阅。

六、文件涉及内容需相关科室或人员具体落实完成的,由专人进行办理的,必须在文件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由办公室对落实处理情况进行督办。

七、各科室每年要进行一次调研,具体调研内容由站领导拟定,并由站领导进行督办,调研结果交局办公室审阅。

八、对传阅处理后的文件,办公室立即进行备案。

车辆管理制度

一、车辆必须严格做出车情况登记(车上配公车使用登记本一个),具体内容为行车日期、起止地点(路线)、所用公里数、使用人签字。

二、司机必须保证一天24小时开通通讯工具,如因联络阻碍导致未能及时出车,扣除当月电话费补贴。每天早上8点半将车开出,在办公室待命,做到随叫随到。

三、车辆由专人驾驶,未经许可,其他人严禁擅自动用,如发现有未经许可而使用,并发生事故的,直接追究司机的全部经济赔偿责任,并扣除一个季度工资。

四、司机必须爱护车辆,保持车内清洁,并且须安全使用车内各种设备,如有人为损坏,均由个人负责。司机必须负责车辆的安全防盗工作和日常保养、维修,确需出外修理的,由司机提出,经领导审批,办公室统一安排到指定地点修理。

五、禁止公车私用,确实有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的,报站领导同意,燃料费自理;未经同意使用,并发生事故的,一经发现,承担该路段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全部的经济赔偿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驾驶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违章罚款费用不予报销。

档案管理制度

一、档案工作受当地档案部门的业务指导,实行档案管理专人负责制。

二、档案的填写要字迹端正,收发室应用毛笔或钢笔,禁止使用圆珠笔或钢笔。

三、应采取措施妥善保管好档案,做到防火、防蛀、防潮、防霉,并定期检查整理,确保完好。

四、档案应建立档案目录,方便查阅;并建立档案借阅登记本,使档案管理正规化。

五、凡属于入库,必须按类要求合理存放,有系统地排列,做到存放有序列,查找有根据。

六、整理利用的,一定要专心爱护,发现有损坏时,应及时修补。

七、查阅借阅档案、资料的人员,对档案、资料必须严加保护,不得损坏。

备案管理制度

一、备案的管理机关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负责备案具体工作的部门,现设在质监站。

二、参建各方和有关部门已共同对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并签署了统一的合格意见;规定的文件资料齐全、有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规定的期限内,符合上述各条件的方可备案。

三、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向备案部门申领备案表,一般可在送交“工程竣工通知书”时同时领取。

四、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五、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规范行为时,备案部门在收讫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六、建设单位采用虚假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管理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验收。

七、建设单位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后前,擅自使用的,备案管理机关责令停止使用。

八、对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的房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已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过申请,备案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备案手续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九、备案部门管理工作由专人负责。

质量监督工作制度

1、对受监工程的质量负监督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本地区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严格遵守监督站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质量监督工作。

3、熟悉受监工程的设计文件,施工方案、施工规范、操作规程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等有关资料,编制受监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并按照质量监督计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4、深入施工现场,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关键工序等实施重点监督,对原材料、构配件、设备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测。

5、负责对受监项目实施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发现严重工程质量问题及时按规定查处,并向主管领导汇报。

6、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及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7、监督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实体质量是否存在严重缺陷,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是否符合标准。

8、编写受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9、认真填写监督工作手册和工作记实手册,并按时提交工作总结。

安全监督工作制度

1、对受监工程的施工安全负监督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本地区有关工程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本站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安全监督工作。

3、熟悉受监工程的设计文件、施工方案、施工规范、操作规程和工程安全检查评定标准等有关资料,编写受监工程安全监督计划,并按照安全监督计划实施监督工作。

4、深入施工现场,对人工挖孔桩、深基坑、高支模、大型施工机械设备等实施重点监督。对受监工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进行现场巡检和检查评价。

5、负责对受监项目实施全过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现严重工程安全问题及时按规定查处,并向主管领导汇报。

6、检查受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状况,按规定对工程进行施工安全评价。

7、参加工程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8、认真填写监督工作手册和工作记实手册,及时报告受监项目安全监督情况,并按时提交工作总结。

档案工作制度

1、对档案管理工作质量负责。

2、严格执行、档案资料保密制度。

3、严格档案入库制度,认真做好分类登记,对档案的分类应做到科学、合理,便于查找。

4、档案借阅应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到期归还要认真检查资料是否完整无缺,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

5、掌握计算机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提高检索的效率。

6、按有关规定对档案进行例行的保养、管理或销毁。

7、认真填写工作记实手册,按时提交工作总结。

财务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法令;严格遵守财务纪律和财务制度,杜绝一切贪污浪费现象发生;组织实行全面经济核算,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降低成本,保证站的财务状况处于良好控制之下。

2、负责办理现金出纳、银行信贷、预算和决算财政上交,工资、奖金及福利费的发放等各项工作。

3、办理会计原始单据,填制、编制各类会计凭证,及时记帐、算帐和报帐,按期编制年、季、月度会计报表,如实将站的各项经济活动情况报告站长。

4、及时登记现金、银行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

5、正确执行各项开支标准,严格按程序审查每笔开支的原始凭证,核销各项支出。

6、妥善保管好各种有价证券、空白支票、现金帐、银行帐、支票印鉴、财务专用章、会计帐本、发票等财务专用物品。

7、自觉参加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思想业务素质。

8、配合领导完成与其业务有关的其它工作。

二O一一年元月

篇3: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安全监督事权划分细则

第二师三十团参建水利工程各单位及部门: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责任,提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效益,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师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分级管理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法,制定本制度。

?凡在第二师三十团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制度。

?第一章?项目法人

第一条?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规模、工程特点,依法选择符合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制造及供应、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中要对工程质量以及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条?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并对有关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第三条?水利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照规定到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填写《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未进行质量监督注册的工程不得开工。

第四条?项目法人应在监督注册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并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送县质监站责任质量监督员初审。责任质量监督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反馈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根据初审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划分进行补充完善后,书面报县质监站。县质监站收到项目划分书面报告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并书面通知项目法人,责任质量监督员应同时将项目划分确认情况告知项目法人。工程实施过程中,需对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项目法人应重新报送工程县质监站审核确认。

第五条?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制造及供应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第六条?开工初期,项目法人应及时对监理机构质量控制体系、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检测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检查,复查施工单位(含金属结构与材料设备制造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填写《质量体系检查表》。

第七条?项目法人应加强对工程现场主要管理人员的管理,要求在工程施工期间,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常住工地。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监理人员及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发生变更时,项目法人应按照要求严格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变更。

第八条?项目法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降低水利工程质量。

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按照设计变更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采用分级管理制度,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必要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设计变更文件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停工,或不继续施工会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经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同意并签字认可后即可施工,但项目法人应将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条?对主要材料、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的质量,项目法人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在每月月底前,将当月评定的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资料及时报送县质监站核备。质监站应在收到核备资料之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核备意见反馈项目法人。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水利工程验收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根据工程进度及时组织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验收,法人验收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县质监站,质监站应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的要求,对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的主要内容、验收的程序等进行监督,同时抽查工程资料。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后续工程施工或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职业资格,项目法人的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部的技术负责人应参加分部工程验收,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名。

第十四条?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项目法人的负责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参加单位工程验收,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3名。

第十五条?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前应进行检测。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提出工程质量检测的项目、内容和数量,报质监站审核后,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应在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监站进行核备(核定),质监站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核备(核定)意见书面反馈项目法人。

第十七条?检测工作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按照核定的检测方案进行检测。项目法人应自收到检测报告1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时报师、市质监站。

第十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各从业单位的名称、主要责任人姓名。

第二章?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不得出借资质、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担的工程。

第二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勘察、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

第二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二条?勘察设计和咨询报告的质量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工程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政策和水利规划。

(二)设计、咨询依据的基本资料必须完整、准确,设计论证充分,咨询成果可靠。

(三)勘察深度应满足相应各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提交的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应负责向项目法人、监理、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技术交底,负责交待设计意图和重要部位的设计内容、技术要求以及质量指标等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六条?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明确满足工作需要的设计代表,按规定做好现场服务,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涉及设计的技术问题。在工程建设期间向项目法人及时提供工程有关设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设计单位提供的图纸应满足工程施工进度需要。发现违反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时,应及时通知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

第二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参与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勘察、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事故处理方案。

第二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水利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在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时,设计单位应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第三章?施工单位

第三十条?施工企业承担水利工程业务,必须持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施工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不得出借资质、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担的工程。

禁止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设置现场施工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对水利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投标承诺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未经批准不得更换。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三十三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水利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对全部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水利建设工程的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不得进行工程分包。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有关规程、规范、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由监理和项目法人签署意见,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后方可修改。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第三十五条?主体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准备检查,并经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确认符合要求且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主体工程施工。

第三十六条?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按有关技术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砂石等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单位进行复核。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原材料、中间产品一次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及时对同一取样批次另取两倍数量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则该批次原材料或中间产品应当定为不合格,不得使用。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在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见证下现场取样,记录应真实齐全,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在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安装前,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做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无出厂合格证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中。

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评定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单元(工序)施工。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覆盖。

第四十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水利工程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水利工程,应负责返修。

(一)单元(工序)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应按合同要求进行处理或返工重作,并经重新检验且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二)混凝土(砂浆)试件检验不合格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对相应工程部位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工程完工后质量抽检不合格,或其他抽验不合格的工程,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验收或后续工程施工。

第四十一条?发生质量事故时,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县质监站和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受质量事故调查。

第四十二条?水利工程建设实行施工质量保修制度。工程质量保修期应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开始计算,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水利工程在保修期限内,由于施工原因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监理单位

第四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不得出借资质、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担的工程。

第四十五条?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设置现场监理机构,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对工程施工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四十六条?监理单位应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投标承诺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未经项目法人批准不得更换。

第四十七条?监理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水利工程项目从事监理业务,不得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发生经济利益关系。

第四十八条?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水利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四十九条?监理单位不得与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和设备质量。

第五十条?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组织设计等进行审查,审核批准施工单位的开工申请,在施工准备满足开工条件后,签发开工令。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施工图不得用于施工。

第五十一条?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规范要求,编制监理规划、实施细则、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形式,对水利工程实施监理。

第五十二条?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

第五十三条?发生质量事故时,监理单位应按照规定向项目法人、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不得拖延和隐瞒,并保护现场接受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第五十四条?发生质量缺陷时,监理单位应组织填写质量缺陷备案表,内容应真实、全面、完整。各相关单位代表应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若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质量缺陷备案表应由项目法人及时报县质监站备案。质量缺陷备案资料按竣工验收的标准制备。工程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备案资料。

第五十五条?监理单位应按照规定组织或参加施工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做好监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对其监理的水利工程提出质量评价意见。

第五章?检测单位

第五十六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具有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授权,方可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五十七条?检测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不得转包或违规分包质量检测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伍十八条?检测单位从事检测活动,应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检测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质量检测活动,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质量检测报告。检测单位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质量检测报告。

第六十条?检测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检测单位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第六十一条?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单位。

第六十二条?检测单位承担项目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平行检测的,不应承担该项目的竣工检测业务。

第七章?罚?则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制度,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相关规定处罚。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制度,项目法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已完工程验收就进行下一阶段施工和未经竣工或阶段验收,而将工程交付使用的;

(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四)工程开工后未按规定设立公示牌的;

(五)未组织或未委托监理单位组织设计交底的;

(六)未按规定履行设计变更审批手续的;

(七)工程竣工验收后未按规定设置永久性标牌的。

第六十五条?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经济处理按合同规定办理,触犯法律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一)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的;

(二)不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

(三)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或在工程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

(四)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及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五)经师质监站核定工程质量等级为不合格或工程需加固或拆除的。

第六十六条?检测单位伪造检验数据或伪造检验结论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因伪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七条?参见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制度由第二师三十团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4: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自律意识和自控能力,指导和督查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管到位”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主管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管理。黄岛区、城阳区、崂山区、高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蓝色硅谷核心区、胶州市、胶南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七区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从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工作。

第二章?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人员设置

第四条?本地建筑施工企业在注册地设立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外地入青企业在入青备案注册地设立驻青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本企业在辖区内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总承包特级、一级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总承包二级、三级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初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条?本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总承包特级建筑施工企业各不少于6人,总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4人,总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3人;专业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各不少于2人。

第七条?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驻青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总承包特级建筑施工企业各不少于4人,总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3人,其他企业各不少于2人。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在青工程量在30万平方米以上时,每增加20万平方米,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各增加1人。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按《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备案登记表》(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备案登记表》(附件2)要求,填写本企业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配备情况。注册地属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建筑施工企业,将备案表报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注册地属七区五市的建筑施工企业,将备案表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重新填报。

第九条?建筑企业施工现场项目部必须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在办理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提供有资格的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名单。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施工现场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建筑工程合同造价5千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各不得少于1人;5千万(含)~1亿元或1万(含)~5万平方米的工程,各不得少于2人;1亿元(含)以上或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工程,各不得少于3人,并分别设立质量安全主管。

劳务分包企业施工现场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施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质量安全专职工作人员各不得少于1人;施工人数在50(含)~200人的,各不得少于2人;施工人数在200人(含)以上的,各不得少于3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都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章?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人员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每季度组织一次本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自查,全面检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配备、企业制度建设等情况,并针对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纠正。

企业自查记录及整改措施需经企业法人代表(外地入青企业驻青主要负责人)审签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应严格落实对辖区内在建工程的检查工作,每项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每月应各不少于1次,重点检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在企业检查隐患整改通知单上签字并存档备查。

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其总部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对辖区内的在建工程检查每季度应不少于1次。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具体监督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

(二)负责制订落实企业质量管理制度、质量责任制。参与企业施工技术标准的编制,并监督实施;

(三)协调企业各级管理部门的工作关系,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四)编制并适时更新施工现场项目部质量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组织企业内的质量管理交流和教育培训工作;

(六)组织对在建项目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每个项目每月不少于2次,及时制止不符合要求的质量行为;

(七)对结构复杂、施工难度大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项目及创优评奖项目应当组织专项质量检查;

(八)指导和督促项目部贯彻落实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

(九)掌握和了解工程质量动态,帮助解决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监督质量问题的整改与验收,参与质量事故处理,并按规定对在建项目的施工质量提出奖罚意见;

(十)开展“自检、互检、专检”(以下简称“三检”)工作,并监督实施;

(十一)参加工程项目的地基基础、主体及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十二)负责工程项目质量控制资料的检查、归档和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竣工项目的质量保修与投诉处理,并监督实施;

(十四)制定工程项目的质量回访制度并监督实施;

(十五)企业明确的其他质量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对在建工程监督检查中,应重点对以下重点环节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并落实到位。

(一)施工现场项目部按规定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项目部必备检测检验仪器配备情况;

(二)施工图纸会审记录及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前图纸审查等落实情况;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质量通病防治措施;

(三)深基坑、桩基、地基处理等施工质量及检测报告、验收记录情况;

(四)基础、主体工程的钢筋、混凝土、砌体等材料质量和施工质量情况;

(五)防水、保温、钢结构、幕墙、外墙粘(挂)饰面等工程主要材料、重点部位、关键节点质量控制及隐蔽验收情况,严格落实“样板领路”责任制;

(六)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电气及智能化等工程的材料、设备及其施工安装质量和检测试验情况;

(七)屋面、外墙和卫生间、淋浴室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部位及卫生器具防渗漏试验的记录情况;

(八)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重要分部(分项)的质量验收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质量验收情况;

(九)分户验收检查记录情况。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具体监督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

(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组织对在建项目的施工安全进行检查,每个项目每月不少于2次,及时制止不符合要求的行为;

(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八)参与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会审;

(九)参与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十)参与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十一)参与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

(十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工作;

(十三)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十四)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十五)按规定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工作;

(十六)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对在建工程监督检查中,应重点对以下环节实施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并落实到位。

(一)施工现场项目部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二)施工现场项目部每天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整改及记录情况;

(三)深基坑设计方案评审、基坑支护验收、基坑检测、日常巡查等内容;

(四)起重机械产品备案、安装拆卸、检查验收、安装检测、使用登记、日常使用等内容;

(五)脚手架、大模板安全方案论证、搭设拆除、检查验收日常使用等内容;

(六)“三宝”、“四口”、“临边”防护和施工用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七)防汛和重大突发事件、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情况;

(八)施工现场围挡墙、临建设施、场地硬化等文明施工相关情况。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在施工现场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施工现场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场给予纠正并落实整改,检查记录、整改复核记录由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签署意见后,分别独立成卷存入施工现场资料档案备查。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应重点履行以下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一)项目部每周组织一次质量安全情况检查;

(二)项目经理等应进行考勤的人员每月在岗时间不少于20天;

(三)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每天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不少于2次的检查,检查应当包含工程操作层情况、现场重大危险源质量安全方案实施情况、大型设备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备查;

(四)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应当场予以纠正或查处,并做好记录备查;

(五)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六)对进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

(七)严格施工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八)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检测;

(九)组织开展现场施工过程中重要工序的质量检验,及时发现报告质量问题;

(十)对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并将整改情况记录备查;

(十一)对发现的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应立即向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四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第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开展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监督检查,重点审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专职工作人员配备及履责情况、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配备情况、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的落实情况等,查找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中存在的漏洞和缺陷,指导企业不断完善自控体系。

第二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出现下列问题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按照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给予考核扣分。

(一)建筑施工企业每季度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自查工作不真实的;

(二)企业分管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开展检查次数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三)企业分管负责人开展检查记录不真实或代签字的;

(四)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不到岗到位、企业与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或质量与安全管理人员相互兼职的;

(五)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各类隐患未及时发现或未进行有效整改的;

(六)企业及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记录不全,存放整理不清晰的。

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出现下列问题,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外,同时视为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不畅,按照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给予扣分,并将该企业列入重点监控企业,与该企业法人代表进行预警谈话。属本地企业将重新复核企业资质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属外地入青企业将重新复核其入青信用登记。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开展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季度自查自纠工作的;

(二)企业分管负责人或质量安全机构未开展检查的;

(三)企业分管负责人或质量安全机构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发现现场质量安全较严重隐患的;

(四)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数量未达到本规定配备标准,虚报人员或者非本单位人员的;

(五)对发现的质量安全违章违规行为或隐患,未当场给予处理的;

(六)企业及项目部伪造施工质量控制资料的;

(七)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二条?凡列入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经整改后仍发生上述行为的,取消该企业年度评优资格,属本地企业给予暂停企业办理资质升级或增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属外地入青企业收回其入青信用登记证。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此前已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篇5: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制度

1、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工作完成后,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应携有关资料到监督站领取并如实填写《市政园林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2、监督登记手续由站办公室负责办理。

3、在办理监督登记手续时,须核收以下资料(复印件须加盖报监单位的印鉴):

(1)规划许可证;

(2)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

(3)施工、监理合同及其单位和有关人员资质资格证书;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5)施工图设计文件;

(6)工程地质勘探及水文地质资料;

(7)施工组织设计;

(8)安全生产有关资料,包括: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制及目标管理要求和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特殊作业人员上岗证,物料提升机(钢井架、龙门架)、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等设备和施工机具进场及安装使用管理制度等;

(9)余泥渣土排放证;

(10)其他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

4、收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费用。

在办理监督登记手续时,根据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先按工程合同价计收监督费,工程竣工后,按工程结算价进行调整。

5、申报资料于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发给《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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