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范文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范文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6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见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工具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义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义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定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做它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时,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哪个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布分项工程编至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设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房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能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坏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弃、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单位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该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该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队伍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器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每年至少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人员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有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篇2: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障施工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施工现场,指该工程土建、设备安装、市政雨污水管道及道路、管线敷设、场区环境布置绿化及材料等施工活动所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任何与本工程有关的施工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河南开心一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负责。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制定本办法的主要依据:工程建设条例、建筑法、现场施工及验收规范、现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和现行安全用电规范等。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现场委托一名(或若干名)驻工地代表;施工单位应当固定项目经理,施工过程中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不得少于25个工作日。

第七条:施工单位项目部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建立现场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承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经过内部审批后,报项目监理部审批认可,再上报建设单位,然后组织施工。

第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根据施工现场需要配有专职质检员、安全员。

第十条:各施工单位必须按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需进行较大修改时,必须经建设单位、项目监理部同意。

第三章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贯彻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现代管理办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不得危害基坑安全等。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施工标牌、施工警示牌,标明工程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各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内容。施工单位负责施工标牌的制作和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当佩戴胸卡,以表明身份。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的要求,严禁任意拉线接电。

第十六条:施工机械进场必须经过安全检查,并向甲方及监理履行报验程序,经验证合格并经主管部门验收后方能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上岗操作。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随时清理建筑垃圾,保持场容场貌整洁。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规范,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安全交底,每日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做好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在现场周边设立保护措施。非施工人员不准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

第四章安全施工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要有完善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三条:特殊工种要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特殊工种人员资质要向甲方和监理报审,不合格、不称职人员监理有权清退出场。

第二十四条:施工现场要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警示牌,建立班前安全交底制度,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二十五条:发生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报甲方、监理按照“三不放过”原则(不查清事故原因不放过;不查清事故责任人不放过;不使有关人员受到教育不放过)进行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脚手架搭设必须牢固,安全可靠。

1、立杆地面要夯实,并要底部放置底座或垫木;

2、脚手架要按规定与建筑物拉结牢靠,并设防护栏杆和挂安全网;

3、脚手架必须满铺并固定牢靠,不得有探头板;

4、脚手架的搭设和拆除均要有安全措施,并报甲方、监理审核,脚手架搭设完毕后,要向甲方、监理单位报验,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二十七条:做好沟槽开挖、化粪池开挖基坑的安全围护工作及安全巡查工作,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员。

第二十八条:施工用电要求:

1、施工单位临时用电必须遵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的规定;

2、临时线路必须采用四线五相制架空或地埋敷设,并要求简捷;

3、必须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并要求刀闸器件完备无缺损;

4、总配电箱位置要适当,分配电箱的位置宜靠近用电机器及设施,配电箱要有防雨措施,并设箱门,由专人负责;

5、不准乱接乱拉线路,更不准使用电炉等违反安全规定的电器。

第二十九条:施工机具的安全操作必须执行《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86)的规定,专人持证上岗操作,并悬挂操作规程牌,电动机械要有良好的接地装置;电锯、钢筋机械要有防护罩。

第三十条:施工中使用电弧焊、气焊、气割时要制定安全措施,防火措施,经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质量罚则: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组织不定期的质量检查,对检查出的质量问题按以下标准进行经济处罚:

1、施工单位资质、施工单位项目组织机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总进度计划、开工报告、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和其他必须报批的技术资料等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的,责令补报并经济处罚100~500元。

2、对于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其编制内容不得随意更改,如更改需重新上报批准后方准执行,否则每更改一项罚500~1000元。

3、对于已批准的施工单位项目部组织机构,其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不得随意更改,并保证其工作时间每月25个工作日以上,否则缺一天罚200元。

4、使用的砂浆、混凝土、外加剂等无试验配合比即进行施工的,责令返工并每次罚款200元。

7、所有进场材料及设备未随带质量证明、合格证和检验报告或不全、内容不符,未经验收合格,一律不准进场,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500~1000元。

8、凡以欺瞒手段进入现场的进场材料及设备,一经查实将给予重罚。

9、使用的原材料未按规定见证取样、复试,未经报验即投入使用的,责令改正并每次罚款200~1000元。对于未按设计图纸和建设方提出的使用要求采购,购进并使用假冒伪劣材料、设备的,应责令马上拆除并清理出场地且返工,每发现一次罚款1000~5000元。(详见:材料进场验收流程)

10、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不完好或未报验的,责令退场或补报,每次罚款500元。

11、施工中发现明显的偷工减料时,责令改正每次罚款1000~10000元。

13、施工现场发现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定,违反监理正常的工作程序,通知整改并罚款200~500元,情节严重的通知停工整改罚款1000~2000元。

14、主要工序作业和隐蔽工程未按有关规定及时报验,未经交叉验收确认就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所进行施工内容不予认可,所需检查鉴定或返工作业发生费用由施工方负责,并罚款2000元。(详见:主要工序、隐蔽验收流程图)

15、施工中各道工序未经交叉验收认可,即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责令改正并每次罚款50~200元。(详见:检验批质量验收流程图)

16、白天及晚上加班施工时,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不得有断岗,脱岗现象,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17、施工方未建立质量自检、互检、专职检验的三级检验制度,在报验后发现施工方未进行预检,工程存在明显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情况,应责令施工方重新进行预检,每次罚款200~1000元。

18、施工中出现其他不规范施工和质量问题,可参考上述条款执行200~1000元罚款处理。

19、对于钢筋工程,每发现一处未按照设计要求及规范要求施工处罚500元。处罚较重

20、对施工过程中形成的产品未能进行有效保护,对质量造成影响的,应责令进行整改并罚款500~1000元。

21、要求返工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彻底的工程不予计价。

22、施工中其他不按照施工合同、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图纸、规范、进度计划等要求施工的,视情况每次罚款2000~10000元。

第三十二条:进度罚则

1、未按规定的时间、要求上报总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周进度计划或内容不全、前后计划不符、与实际完成情况不符的,处罚200元。(项目开工前上报总进度计划、每周六例会上报周计划、每月25日前上报月计划要求注明计划与实际完成情况对比)

2、施工单位未按计划完成施工任务,工期明显滞后的,无有效整改措施和方案,视情况罚款500~1000元。

3、工程延误时,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及时修改计划,总工期拖后时,按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执行。

4、无特殊原因造成周计划延误的,每延误工期一天罚款100元,并采取措施挽回工期;无特殊原因造成月施工进度计划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天罚款1000元。

5、协调好与各种配套施工单位人员的关系,因施工进度缓慢、滞后,造成其他配套施工单位无法施工,除承担经济赔偿外,每延误一天罚款500元。

6、若月进度赶上当月周计划延误造成的罚款归还,总进度按时完成所有进度罚款归还,对其他施工单位造成损失的罚款除外。

7、确保工程高峰期间与农忙期间,施工人员数量能满足工程进度需要,如造成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进度的,处以每天1000元处罚。

第三十三条:成本控制

工程量变更签证

当出现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变更时,施工方必须在事发后48小时内报请监理部等相关部门办理相关签证,否则工程部将不再办理相关签证。

资金计划

各项目部必须在每月25日前上报下月资金使用计划,要求计划准确,未按时上报的视为放弃由此造成的工程款延付后果自负,我方将严格按照上报资金计划进行控制,对资金计划上报后未按时完成节点的由项目部承担该笔资金利息。

第三十四条:合同管理

1、设计变更、洽商

所有工程变更必须征得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同意后,办理设计变更、洽商手续并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共同签认生效后方可实施。否则相应工程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返修或返工费用由施工方负责,并处经济罚款2000元。

2、索赔管理

当出现合同约定的索赔事件时,施工方必须在事后48小时内报请监理部办理相关签证,否则监理部将不再办理相关签证。

3、延期管理

当发生合同约定的意外情况需要申请工期顺延时,施工方必须在事发后48小时内报请监理部、建设单位办理相关签证,否则监理部、建设单位将不再办理相关签证。

第三十五条:安全施工罚则

1、未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或不按照安全方案施工者,视情况罚款500~1000元。

2、特殊工种要执证上岗,无证上岗操作者,没发现一次罚款200~500元。

3、开挖的沟槽和化粪池开挖的基坑未进行安全围护,发现不符合规定的,罚款200~500元。

4、临时用电必须符合安全用电要求,若发现不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施工单位必须当日整改并处以200~1000元罚款。

5、认真执行主管部门颁发的现场文明施工规定,定期组织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对于施工人员习惯性违规(如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帽、安全带;施工现场穿拖鞋、随地大小便等),发现一人次罚款50元。

7、施工单位对进场的工人必须进行安全、文明教育,每发现一次未按要求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的处罚100~500元。

8、各种机械设备未及时报验,视情况处罚500~2000元。

9、其他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者,视情况处罚100~2000元。

第三十六条:制度与其他罚则:

1、不服从工程部、监理部管理的,视情况处罚500~5000元;威胁、打击、报复工程部人员、监理人员的视情况处罚500~10000元,并保留向司法机关的申述权。

2、工程部、监理部下发的其他指令,施工单位不执行或执行不力者,视情况处罚500~1000元。

3、检查整改通知不按时回复者,处罚100元;整改通知中提出的问题,施工单位不整改或整改不积极者以及弄虚作假者,处罚500~2000元。

4、各项资料须及时上报,逾期不上报者,视情况处罚50~500元。

5、所有管理人员必须24小时开机,保证通讯畅通,每发生一次联系不上者罚款100元。

6、通知的各种会议和例会,各方应按时派人参加,会议指定参加人员不提前请假,无故不到会,每人次罚款200元;参加会议人员无正当理由迟到(5分钟)或早退(5分钟)者,每人次罚款50元,超出5分钟每人次罚款100元。会议期间手机响铃者,每人次罚款50元。

7、故意刁难、不配合分包单位施工的,视情况处罚500~1000元。

8、凡是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质量批评处罚的工程,将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并根据实际情况处以不低于10000元罚金。

9、对施工单位开出的处罚(考核)单,施工单位须上缴现金。如有疑义可提出申诉但不得拒领罚单。拒领罚单或不交现金者,处罚单将转财务部双倍扣除。

第六章附则

1、以上条款与建设单位的其他相关规定相矛盾者,以建设单位的规定为准。

2、此管理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建设单位:

河南开心一方置地集团公司工程部(签章)

监理机构:

开封建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签章)

篇3:基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1、医院必须建立由院领导、总务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纪检监督员组成的基建管理小组。

2、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保体系,同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在开工前提供给建设单位,并在实施过程中接受其监督。

3、工程施工过程中,定位放线、基础开控、基础施工、框架梁柱浇筑、屋面工程等其他隐蔽工程都必须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验收签字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加强对建筑工程材料把关,严格执行材料检验的方法和手续。材料进场必须出具质保证书。对需要复试的材料,应由建设、施工单位双方抽样,同时送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材料复试,复试合格者方可使用。三材抽验见证人要持证上岗,砂浆和砼“两块”试件制作,要严格按规定取样送检。其余材料也要按有关规定要求检验或复试。

5、基建管理中,必须加强对工程质量通病的防治。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及时向质监站、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主管部门汇报,共同商定解决措施。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应立即书面报局长。质监站、设计单位和卫生局,由质监站牵头组织处理事故,提出书面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

6、工程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均要建立安全保障体系和安全制度,施工单位要按规定创建文明工地,坚持安全生产,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隐患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7、基建工程的验槽、基础验收、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及其他单位验收关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和建设单位派代表及监理员先进行全面检查,初步认定后,再由施工单位将工程资料交有关部门审查,申请进行验收。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施工单位必须限期整改。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在施工单位按初验结果整改完成,并经建设单位和监理方对整改结果认定后,方可向建设局申请组织竣工验收。

8、凡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一律不得使用。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到建设局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取得《工程使用证》后才可进行使用。

9、投入使用后,院方要加强检查,注意观察,若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要及时与质监、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联系,查明原因,采取措施。

10、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履行好双方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责任和施工单位投标承诺的条件执行,保修期内质保金不得返还。

篇4: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1、项目建设坚决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种质量管理文件、规程、规范和标准,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宗旨是优质、安全、高效至上。

2、项目要保证工程质量,由分管副总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检部组成的质量安全体系,专人负责施工质量、现场坚督和检测及核验记录,并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熟记录,整理完善各项施工技术资料,确保施工质量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3、进行经常性的工程质量知识教育,提高操作人员技术水平。实行施工、检验、监管现场三同时制度,到关键部位时,公司相关领导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以及职能部门到现场进行指挥和技术督导。

4、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要求层层落实,保证每道工序的施工质量符合验收标准。坚持做到每个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自检自查,严格执行“三检”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不处理好决不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

5、隐蔽工程施工前,经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公司查验,经监理工程师查验合格后及时办理隐蔽工程验收签证,方可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

6、严格把好材料进出质量关,所有材料、配件、设施使用前必须获得职能部门检测同意或标定,不合格的材料不准使用,不合格的产品不准进入施工现场。工程施工前及时做好工程所需的材料材料复试,材料没有检验证明,不得进入隐蔽工程的施工。

7、建立健全工程技术资料档案制度,专人负责整理工程技术资料,认真按照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要求,根据工程进度及时作好施工记录、自检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记录。将自检资料和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分类整理保管好,随时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

8、对违反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人,将按不同程度给予批评处理和罚款教育,并追究其责任。不达标不予签证、付款。对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和责任人,将按上级有关规定程序追究其责任并做出处理。

二、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制度

1、工程实施工前必须对设计提供的图纸进行图纸会审,由公司按分类组织进行,具体由分管领导组织,项目部负责人与相关技术人员、工程监理、设计单位和有关各方一道查阅熟悉图纸、了解图纸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图纸会审意见。

2、图纸会审应做好记录,由分管领导和项目部组织会审单位,会审提出的问题及时解决,并详细记录,写成正式文件(必要时由设计单位另出修改图纸),监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代表和技术负责人均应签名盖章认可,列入工程档案。

3、在施工过程中,无论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提出的设计变更都要填写设计变更联系单,经设计单位和监理和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和经理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后续实施。

4、如果设计变更的内容对建设规模、投资、工艺、质量、安全等方面影响较大的,必须由公司审批后报送相关主管部门核准。

5、所有设计变更资料,包括设计变更联系单,修改图纸均需文字记录,纳入工程档案。

三、岗位培训制度

1、培训工作力求做到“三化三实”即“多样化、规范化、科学化”和“实际、实用、实效”。做到需要和常态化。

2、项目部应根据培训计划及职工的排班情况,有针对性的科学安排培训。职工应按时参加培训。

3、每次课程结束后,项目部将安排考试。考试的形式为书面答卷结合口头问答及岗位抽查。岗位抽查指项目部就所讲授的培训内容是否被学员运用到实际工作中进行随机考核。

4、凡每次考试不及格者,不得上岗。待重考合格后,重新上岗。考证优秀者将视情况予以奖励。

四、工程技术复检制度

技术复核是保障,根据单位工程具体情况,下列必须复核:

1、放线、定位、基槽(坑)、标高、标深、消防间距、焊接、吹扫、探伤、回填、试压、堡坎护坡、指示灯、压力表。管沟的标高、开挖、回填,管道焊接、阴极保护、断面尺寸,全部要达标符合设计规范。

2、设备招标、合格证、安装、调式、说明、修正、使用规范、技术参数、都要符合行业规范,有关附件必须齐全。

3、预制构件、预埋件、预留孔、保护套、地埋管、沙垫、砼、砂浆配合比(作为计量资料)要符合标准。

4、关系到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项目。

技术复核后,施工员应立即填写复核记录和自复意见,关键部位要拍照,报监理(建设)单位复核认可、要经分管副总核实。

五、技术交底制度

1、坚持以技术进步来保证施工质量的原则,每个工旷、每道工序、每个环节、每个结构施工前,项目部(分公司)必须进行技术交底。

2、项目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及施工管理有关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明确关键性的施工问题,主要工种工程的施工方法和控制要点、采用技术文件、检测要求以及安全技术要点。

3、施工员对班组长进行技术交底,明确图纸要求,采用作业指导书,施工方法要点,技术措施要点,质量标准要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点。

4、班组长对作业班组进行技术交底,结合具体操作部位,明确各部位的操作要点,技术要点、质量要求,安全文明施工要求以及岗位职责。

5、各级技术交底以口头进行,并有文字记录,参加交底人员履行签字手续,技术措施不当或交底不清而造成质量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六、隐蔽工程验收制度

1、工程完工后无法进行检查的那一部分工程,特别是重要结构部位及有关特殊要求的部位,工程部和副总经理都要督促资料员现场管理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2、分项工程施工完毕后,应由副总经理和工程部及施工员会同质检员进行自检,并签发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在指定日期内,由监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签具验收意见。

3、隐蔽工程在未进行验收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若有违反验收制度,造成返工损失时,应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4、管道无损探测由有资质专业单位负责,检测报告和隐蔽工程验收单位由工地资料员保管,竣工整理成册,纳入工程档案。

七、材料采购、检验、管理制度

1、材料进场必须有材料员、质检员、工程部门负责人到场进行验收,做好进货检验记录。

2、钢管、接头、表阀、材料等原材料进场应有出厂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还应及时做材料标识和复试工作。不合格材料由材料员工程部门负责人与供货方交涉,办理退货、调货、索赔工作。

3、各种材料的领用,发放必须持有工程部签发的材料领用单后,副总经理批字,仓库保管员方可发放有关材料。

4、各种材料进场后至使用前均要挂设过程标识,明确检验状态,表明该批材料是否为待检品、不合格品或合格品,以便使用。

5、仓库保管员应根据不同材料分类堆放,并根据不同性质做好防水、防火、防潮、防热等保护工作,易燃、易爆物品应有专门仓库、专人保管、登记和领用。

八、工程质量“三检”制度

1、自检:

操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必须按相应的分项工程质量要求进行自检,并经班组长验收后,方可继续进行施工。

施工员应督促班组长自检,为班组创造自检条件(如提供有关表格、协助解决检测工具等)要对班组操作质量进行中间检查。

2、互检:

工种间的互检,上道工序完成后下道工序施工前,班组长应进行交接检查,填写交接检查表,经双方签字,方准进入下道工序。

上道工序出成品后应向下道工序办理成品保护手续,而后发生成品损坏、污染、丢失等问题时由下道工序的单位承担责任。

3、专检:

所有分项工程、隐检、预检项目,必须按程序,作为一道工序,邀请专检人员进行质量检验评定。

九、管沟开挖回填、管道试压制度

1、管沟开挖、回填必须按指定专人负责指导,严格按图纸和规程要求执行。

2、尺寸、数量、填沙和高、宽度、必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施工与验收规范的规定,不得偷工减料。回填后的复耕和护坡堡坎要有利农田和管道保护。

3、管沟开挖、回填和护坡堡坎要作好隐蔽记录,并在监理(建设)单位见证人的监督下现场负责人和施工方同时签字负责,收集资料准确无误。

4、管道试压前必须在技术负责人指导下,搞好吹扫,强度试呀压时,先行报告公司技术监督、安全管理、消防和特种压力管理部门、监理(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现场共同进行,并做好记录。达到压力等级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5、管道试压不合格或有漏气,及时减压修复再复试,合格后由各方面参检负责人签字汇合技术资料汇总成册。

十、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评定制度

1、施工过程中必须对分项工程进行质量验收评定,由项目技术负责人会同质检员、班组长参加验收评定,并做好记录签字。不合格者应予返工。

2、分部工程完工由项目技术负责人会同施工员、质检员进行分部工程验收,检查分项工程验收资料,根据资料给予评定后报监理(建设)单位验收评定。

3、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可分层段)经项目部(分公司)验收评定后,经公司质量科验收签章后,报监理(建设)单位验收评定。

4、单位(子单位)工程达到竣工标准后,由项目部(分公司)将全套工程技术文件上报公司质量科审核,核定工程质量自评等级,经公司总经理、总工程师审定并签章后报监理(建设)单位核查。

篇5: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安全监督事权划分细则

第二师三十团参建水利工程各单位及部门: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责任,提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效益,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师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分级管理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法,制定本制度。

?凡在第二师三十团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制度。

?第一章?项目法人

第一条?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规模、工程特点,依法选择符合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制造及供应、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中要对工程质量以及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条?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并对有关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第三条?水利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照规定到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填写《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未进行质量监督注册的工程不得开工。

第四条?项目法人应在监督注册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并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送县质监站责任质量监督员初审。责任质量监督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反馈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根据初审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划分进行补充完善后,书面报县质监站。县质监站收到项目划分书面报告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并书面通知项目法人,责任质量监督员应同时将项目划分确认情况告知项目法人。工程实施过程中,需对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项目法人应重新报送工程县质监站审核确认。

第五条?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制造及供应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第六条?开工初期,项目法人应及时对监理机构质量控制体系、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检测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检查,复查施工单位(含金属结构与材料设备制造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填写《质量体系检查表》。

第七条?项目法人应加强对工程现场主要管理人员的管理,要求在工程施工期间,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常住工地。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监理人员及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发生变更时,项目法人应按照要求严格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变更。

第八条?项目法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降低水利工程质量。

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按照设计变更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采用分级管理制度,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必要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设计变更文件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停工,或不继续施工会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经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同意并签字认可后即可施工,但项目法人应将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条?对主要材料、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的质量,项目法人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在每月月底前,将当月评定的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资料及时报送县质监站核备。质监站应在收到核备资料之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核备意见反馈项目法人。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水利工程验收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根据工程进度及时组织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验收,法人验收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县质监站,质监站应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的要求,对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的主要内容、验收的程序等进行监督,同时抽查工程资料。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后续工程施工或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职业资格,项目法人的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部的技术负责人应参加分部工程验收,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名。

第十四条?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项目法人的负责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参加单位工程验收,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3名。

第十五条?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前应进行检测。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提出工程质量检测的项目、内容和数量,报质监站审核后,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应在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监站进行核备(核定),质监站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核备(核定)意见书面反馈项目法人。

第十七条?检测工作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按照核定的检测方案进行检测。项目法人应自收到检测报告1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时报师、市质监站。

第十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各从业单位的名称、主要责任人姓名。

第二章?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不得出借资质、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担的工程。

第二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勘察、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

第二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二条?勘察设计和咨询报告的质量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工程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政策和水利规划。

(二)设计、咨询依据的基本资料必须完整、准确,设计论证充分,咨询成果可靠。

(三)勘察深度应满足相应各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提交的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应负责向项目法人、监理、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技术交底,负责交待设计意图和重要部位的设计内容、技术要求以及质量指标等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六条?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明确满足工作需要的设计代表,按规定做好现场服务,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涉及设计的技术问题。在工程建设期间向项目法人及时提供工程有关设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设计单位提供的图纸应满足工程施工进度需要。发现违反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时,应及时通知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

第二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参与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勘察、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事故处理方案。

第二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水利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在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时,设计单位应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第三章?施工单位

第三十条?施工企业承担水利工程业务,必须持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施工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不得出借资质、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担的工程。

禁止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设置现场施工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对水利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投标承诺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未经批准不得更换。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三十三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水利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对全部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水利建设工程的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不得进行工程分包。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有关规程、规范、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由监理和项目法人签署意见,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后方可修改。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第三十五条?主体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准备检查,并经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确认符合要求且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主体工程施工。

第三十六条?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按有关技术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砂石等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单位进行复核。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原材料、中间产品一次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及时对同一取样批次另取两倍数量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则该批次原材料或中间产品应当定为不合格,不得使用。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在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见证下现场取样,记录应真实齐全,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在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安装前,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做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无出厂合格证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中。

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评定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单元(工序)施工。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覆盖。

第四十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水利工程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水利工程,应负责返修。

(一)单元(工序)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应按合同要求进行处理或返工重作,并经重新检验且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二)混凝土(砂浆)试件检验不合格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对相应工程部位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工程完工后质量抽检不合格,或其他抽验不合格的工程,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验收或后续工程施工。

第四十一条?发生质量事故时,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县质监站和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受质量事故调查。

第四十二条?水利工程建设实行施工质量保修制度。工程质量保修期应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开始计算,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水利工程在保修期限内,由于施工原因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监理单位

第四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不得出借资质、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担的工程。

第四十五条?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设置现场监理机构,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对工程施工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四十六条?监理单位应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投标承诺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未经项目法人批准不得更换。

第四十七条?监理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水利工程项目从事监理业务,不得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发生经济利益关系。

第四十八条?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水利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四十九条?监理单位不得与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和设备质量。

第五十条?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组织设计等进行审查,审核批准施工单位的开工申请,在施工准备满足开工条件后,签发开工令。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施工图不得用于施工。

第五十一条?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规范要求,编制监理规划、实施细则、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形式,对水利工程实施监理。

第五十二条?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

第五十三条?发生质量事故时,监理单位应按照规定向项目法人、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不得拖延和隐瞒,并保护现场接受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第五十四条?发生质量缺陷时,监理单位应组织填写质量缺陷备案表,内容应真实、全面、完整。各相关单位代表应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若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质量缺陷备案表应由项目法人及时报县质监站备案。质量缺陷备案资料按竣工验收的标准制备。工程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备案资料。

第五十五条?监理单位应按照规定组织或参加施工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做好监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对其监理的水利工程提出质量评价意见。

第五章?检测单位

第五十六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具有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授权,方可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五十七条?检测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不得转包或违规分包质量检测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伍十八条?检测单位从事检测活动,应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检测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质量检测活动,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质量检测报告。检测单位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质量检测报告。

第六十条?检测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检测单位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第六十一条?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单位。

第六十二条?检测单位承担项目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平行检测的,不应承担该项目的竣工检测业务。

第七章?罚?则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制度,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相关规定处罚。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制度,项目法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已完工程验收就进行下一阶段施工和未经竣工或阶段验收,而将工程交付使用的;

(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四)工程开工后未按规定设立公示牌的;

(五)未组织或未委托监理单位组织设计交底的;

(六)未按规定履行设计变更审批手续的;

(七)工程竣工验收后未按规定设置永久性标牌的。

第六十五条?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经济处理按合同规定办理,触犯法律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一)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的;

(二)不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

(三)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或在工程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

(四)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及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五)经师质监站核定工程质量等级为不合格或工程需加固或拆除的。

第六十六条?检测单位伪造检验数据或伪造检验结论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因伪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七条?参见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制度由第二师三十团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