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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险未遂安全事件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7

1、为进一步分析、研究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规律,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临猗分公司。

2、涉险、未遂安全事件是指可能导致健康损害、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但低于单位事故等级的安全事件。

3、涉险、未遂安全事件报告以鼓励为主,有利于员工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理事件,共享经验教训。

4、涉险、未遂安全事件按照事件主要致因分为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上的缺陷三类。

5、涉险、未遂安全事件按照潜在后果的严重性分为一般、较大、重大三级。一般涉险、未遂安全事件是指潜在的后果可能导致小型事故的事件,较大涉险、未遂安全事件是指潜在的后果可能导致中事故的事件,重大涉险、未遂安全事件是指潜在的后果可能导致大型及以上事故的事件。

6、各单位按照一般涉险、未遂安全事件班组处理,较大涉险、未遂安全事件车间处理,重大涉险、未遂安全事件分厂处理的原则,对涉险、未遂安全事件进行分析、分级,建立台账、档案,制定预防措施。

7、发现涉险、未遂安全事件后,发现人应及时按等级上报班组、车间、分厂,时间间隔不能超过2小时.一般事件12小时内处理好,填写事件报告卡。较大、重大事件24小时内处理好,填写事件报告卡。

8、事件分析因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应分析找出事件发生的原因和潜在后果,提出防范措施,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篇2:不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将安全生产落到实处,加强公司的安全监督管理,通过对人身、设备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和处理、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发生的规律,积极采取预防对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故调查必须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即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第三条?事故统计报告要即时、如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办法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公司属相关部门、单位发生的各类人身、设备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统计和报告。

第二章?事故和异常情况统计分类

第六条?设备事故和异常情况分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一类障碍、二类障碍、异常、未遂事故。

第七条?人身事故和异常情况分特大事故、重大事故(死亡事故)、重伤事故、轻伤事故。

第八条?各类事故、一类障碍的定性按原国家电力公司20**年1月1日发布实施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执行。

第九条?二类障碍及以下不安全事件的定性根据公司下发的《二类障碍及以下事故的定性》执行。

第三章事故调查组织

第十条?发生特大、重大人身事故、死亡事故或特大设备事故由上级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第十一条发生重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或指定专人组织安监、技术、人事等有关人员及工会成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性质严重的,公司安监、技术、人事、工会等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电网事故由电网公司组织调查。

第十四条重大事故及以上设备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或指定专人组织安监、技术人员以及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技术人员应提供专业技术意见,供领导和安监人员参考。

第十五条一般事故及以下设备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组织调查。必要时,公司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第四章事故调查程序

第十六条保护事故现场。

(一)?事故发生后,如有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部门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二)?发生须上级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后,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负责通知上级主管部门、当地公安部门、安监局、市工会和电网公司,必要时要求派人保护现场。

(三)?事故发生后,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人员应立即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

(四)?因紧急抢修、防止事故扩大等需要变动现场,应经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同意,事故单位应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等。

第十七条收集原始资料

(一)?事故发生后,当值值班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事故现场前,必须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发生和处理经过的原始资料,并打印出有关事故追忆记录,送交事故单位负责人。

(二)?事故调查组成立后,事故单位负责人即时将有关材料移交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查阅有关记录文件,即时整理出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

(三)?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如有故意拖延、刁难、弄虚作假、拒不执行的情况发生,公司将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调查事故情况

(一)?人身事故应查明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时的行为及位置、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情况;查明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情况、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

(二)?设备事故应查明发生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查明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

(三)?查明与事故有关的仪表、监控系统、保护掉牌、综合盘光字牌、事故当时的趋势图和保护动作情况等。

(四)?了解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本身及其执行中暴露的问题;了解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涉及到外委单位时,应了解相关合同或协议。

第十九条分析原因、责任

(一)?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和间接原因。分析是否人员违章、过失、失职、违反劳动纪律;“安措”是否得当;事故处理是否正确等。

(二)?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责任者。

(三)?主要责任:工作中违章作业、过失和失职以及领导违章指挥,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并在整个事故中起主导作用者。

(四)?直接责任:由于过失、疏忽,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发展。

(五)?次要责任:由于过失、疏忽,在安全组织措施、安全技术措施等方面安排执行不认真、不严密,未能即时制止事故的发生、发展。

(六)?扩大责任:由于违章、过失、失职、违反劳动纪律,安全措施的布置安排、执行不当或发生事故过程中处理不当等,导致了事故的扩大和发展。

(七)?主要领导责任:各级领导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因工作计划、安排、组织技术措施不落实,督促、检查、指导不够,导致事故发生。

(八)?次要领导责任:各级领导人员,对上级安全生产政策贯彻不力,不落实,对员工安全思想教育不够,对导致事故的发生、发展有一定影响。

第二十条提出防范措施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第二十一条提出人员处理建议

(一)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责任确定后,要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下列情况应从严处理: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

2、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的;

3、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调查;拒绝或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五章统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事故报告按照时间阶段分为《事故报告》(初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书》(最终报告)和其他不安全情况报告。事故汇报的时间要求、内容要求按公司《事故即时汇报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事故报告按照事故性质分为《人身伤亡事故报告》(含轻伤)、《设备事故报告》(含异常及以上不安全事件)。

第二十四条发生轻伤事故由事故单位写出《人身伤亡事故报告》;发生重伤事故由公司事故调查组写出《人身伤亡事故报告》和《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于次月10日前报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公司组织调查分析的设备事故、障碍,由调查组填写《设备事故报告书》或《设备一类障碍报告书》,于次月10日前报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一个单位发生一起事故(障碍),并伴有人身伤亡时,人身事故和设备事故(障碍)应分别统计报告,多人伤亡时,按一人一填报的原则统计报告。

第六章安全考核

第二十七条考核项目

特大、重大事故次数,死亡、重伤人数,设备事故次数,安全周期个数。

第二十八条安全记录

安全记录为连续无事故的累积天数,安全记录达到100天为一个安全周期。所有特、重大事故和除以下情况外的一般事故,均应中断事故发生单位的安全记录。

(一)?人身轻伤事故。

(二)?新投产发电设备和110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包括成套性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一年以内发生由于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集中检修等单位主要责任造成的事故。

(三)?发电机因电网安全运行需要设置的安全自动切机装置,由于电网原因造成的自动切机装置动作,使机组被迫停机构成事故者。若切机后由于人员处理不当或设备本身故障构成事故条件的,仍应中断安全记录。

(四)?事先经过上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的科学技术试验项目,由于非人员过失造成的事故。

(五)?发供电设备因覆冰、暴风、雷击、洪水、火灾、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超过设计标准承受能力而发生的事故。

(六)?不可预见或无法事先防止的外力破坏事故。

(七)?无法采取预防措施的户外小动物引起的事故。

(八)?为了抢救人员生命而紧急停止设备运行构成的事故。

附表1人身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附表2重大、特大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

一般及以下电网、设备事故和人身轻伤等事故调查报告书格式参照上述式样执行。

篇3:重大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报告制度

为预防和及时处置信息安全事件,保证网络信息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订网络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一、在公司领导的统一管理下,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积极防御、综合防范的方针,本着以防为主、注重应急工作原则,预防和控制风险,在发生信息安全事故或事件时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保障用户利益,维护社会和公司稳定,尽快使网络和系统恢复正常,做好网络运行和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二、网络部对互联网实施24小时值班责任制,必要时实行远程控制。网络管理人员应定期对互联网的硬件设备进行状态检查。若发现有上本网站人员异常行为应立即冻结该用户的权限,及时记录在案,情节严重时立即上报有关部门。

网络信息安全事件定义

1、网站受到黑客攻击,主页被恶意篡改、交互式栏目里发表以下内容信息的: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次序的;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残、恐怖、教唆犯罪的;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8)损害网站形象和网站利益的;

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2、网络应用服务器被非法入侵,应用服务器上的数据被非法拷贝、修改、删除,发生泄密事件。

3、在网站上发布的内容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侵犯知识产权等,已经造成严重后果。

三、突发事件的快速应对措施。网络管理员具体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不允许有任何触犯国家网络管理条例的网络信息,对突发的信息网络安全事件应做到:

(1)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在发现后在第一时间向上一级领导或部门报告。

(2)保护现场,立即与网络隔离,防止影响扩大。

(3)及时取证,分析、查找原因。

(4)消除有害信息,防止进一步传播,将事件的影响降到最低。

(5)在处置有害信息的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保留、贮存、散布、传播所发现的有害信息。

(6)追究相关责任。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止使用网络,情节严重和后果影响较大者,提交公司及国家司法机关处理,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四、若发现网页被恶意更改,应立即停止网页服务并恢复正确内容,同时检查分析被更改的原因,在被更改的原因找到并排除之前,不得重新开放网页服务。各级各类服务器提供信息服务,必须事先登记、审批,建立使用规范,落实责任人,并具备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如:日志留存、安全认证、实时监控、防黑客、防病毒等),加强网络设备日志分析,及时收集信息,排查不安定因素。加强BBS、留言板等交互式栏日的专人管理,交互式栏目内容发布实行审核制度,杜绝其蔓延。建立有效的网络防病毒工作机制,及时做好防病毒软件的升级,保证病毒库的及时更新。

五、及时整顿,加强防范。各部门要积极配合上级网络安全管理部门的例行检查,并接受其技术指导。针对网络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治方案并具体落实到位,完善网络安全机制,防范网络安全事件再度发生。逐步建立网络信息安全管理长效工作机制,实现公司信息安全管理,创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事件发生并得到确认后,有关人员应立即将情况报告有关领导,由领导指挥处理信息安全事件。阻断网络连接,进行现场保护,协助调查取证和系统恢复等工作,有关违法事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篇4: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一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的管理,探讨其发生的原因和规律,从而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消除发生原因或斩断事故发展过程,预防事故的发生,强化全员安全意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未遂事故是指本系统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过程中,可能造成企业财产损失、人员伤害或环境破坏等严重后果,但由于其偶然因素,实际上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可根据是否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任何一种情况来判定是否属于未遂事故:

1、已发生但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事件;

2、经过风险评估、危害识别发现的事故苗头;

3、可能引发事故的严重“三违”行为;

4、可能造成事故发生的重大隐患;

5、造成了一定的后果,但不属于等级事故范围内的事件(事故等级依据《湖南石油分公司事故管理处罚规定》来划分);

6、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7、本地区相关行业发生的、对系统内安全、环保和数质量工作有参考、教育警示作用的重大事件。

第三条?三违行为是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第四条?坚持以“预防为主、全员参与、积极主动、实事求是”的方针、建立“齐抓共管、反应迅速、处理及时、防范措施到位”的机制,最大努力减少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的发生。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系统各级机关、油库(站场)、加油(气)站、成品油管道、由我方管理的联营、控股企业以及承包商、承运商。

?第二章?相关部门职责

第六条?对本系统内发生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并制定相关部门的职责:

安全部门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系统内所有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进行综合管理;

零管、物流、发展规划、管道输油处等部门为主管部门,负责对所管辖的加油(气)站、油库(站场)、成品油管线等基层单位以及施工、运输环节等上报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进行条线管理和督查;

加油(气)站、油库(站场)、成品油管线等基层单位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员工对本区域内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进行发现和查处;

其他场所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部门进行管理。

第七条?安全、零管、物流、发展规划部门以及管道输油处等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并按照第六条的分工,充分调动广大员工和基层管理人员的积极性,鼓励员工主动识别和上报日常作业中发生的各种未遂事故,并对所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未遂事故进行调查、界定核实、统计、分析、研究、防范以及上报等工作,对三违行为进行查处。

第八条?各相关部门、油库(站场)、加油(气)站、成品油管线的负责人有责任对系统发生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举一反三、组织员工对典型的未遂事故进行学习,吸取经验教训,制定相应的措施消除其发生的原因,避免所管辖范围内类似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再次发生。

第九条?省、市分公司安全数质量、物流、零售、发展规划等部门以及省公司管道输油处、油库(站场)、加油(气)站等应建立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台帐。

?第三章?报告流程、时间、内容及处置防范要求

第十条?对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通过以下方式发现和查处:

1、油库(站场)、加油(气)站、成品油管线要把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的发现和查处作为一项日常工作,在日常安全检查中来及时发现未遂事故和查处三违行为。

2、安全、零管、物流、发展规划处以及管道输油处等部门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暗访等形式来及时发现未遂事故和查处三违行为。

第十一条?对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的报告流程及时间要求:

1、油库(站场)发生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当日向油库报告,油库当日向物流管理部报告。

2、加油(气)站发生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当日向片区报告,片区当日向零售管理部报告。

3、成品油管线发生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当日向管道输油处安全部门报告。

4、长岭首站、油库发生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当日分别向省公司管道输油处、物流中心报告。

5、除油库(站场)、加油(气)站、成品油管线以外的其它场所发生的未遂事故,由各分公司未遂事故发生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当日报告本单位安全数质量科。

6、各分公司零售管理部、物流管理部、发展规划科在每月末将本条线汇总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的情况分条线上报省公司零售中心、物流中心、发展规划处,同时报给本单位安全数质量科。

省公司零售中心、物流中心、发展规划处、管道输油处、各分公司安全科将汇总的情况报给安全数质量处;省分公司机关范围内发生的其他未遂事故,由未遂事故发生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当日报给安全数质量处。

7、报告时间为每个月的最后一天。对重大未遂事故或其它特殊情况应立即报告,库、站亦可直接向省公司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相关报表及报告内容:

1、相关报表:

油库、加油站等基层单位对发现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要认真填写《湖南石油分公司未遂事故报告单》(见附表1)和《“三违”行为处罚情况统计表》(见附表3)。

各分公司安全科、省公司物流、零售中心、发展规划处、输油管道处收集整理分析后,将《湖南石油分公司未遂事故月报表》(附表2)报给安全数质量处。

2、报告内容包含如下项目:情况概述、当时所采取的措施、解决建议、处理意见、事后跟踪情况,同时要求按规定填写具体时间、地点和真实姓名。

第十三条?未遂事故及三违行为的处置和防范:

1、各相关部门对发生的未遂事故要在调查、界定核实、统计、分析等工作基础上,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实际,及时进行妥善处置,分析研究并落实相应的防范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2、各地市分公司安全数质量科要根据各相关部门上报的情况,每月进行汇总、统计和原因分析,对有代表性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在本系统内进行通报,并要求基层员工学习、举一反三、吸取经验教训,及时确保资源共享,做好预防工作。

3、对“三违”行为的处罚程序,按照查处级别进行不同等级的处理。

(1)、省公司相关部门查处的,可由省公司相关部门直接处理或责成所在单位处理,并按上报流程向上级相关部门报送书面处理结果备案。

(2)、各单位自行查处的,按上报流程每月向省公司上报备案。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三违”行为,各分公司要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禁令》、销售公司《安全生产纪律》以及《湖南石油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处罚规定(试行)》(石化股份湘安[2007]17号),本着从重的原则对违章人员进行处罚。

4、省公司安全数质量处牵头,会同零售、物流中心,发展规划处,管道输油处对每月上报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进行分析,并在下个月的月初进行通报,各分公司及有关部门要组织基层员工进行认真学习、吸取经验教训,落实防范措施。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四条?检查与评估

一、省公司安全数质量处、零售中心、物流中心、管道输油处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对未遂事故的上报和三违行为的查处分条线进行垂直对口考核。各分公司要把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列为安全检查的必检项目并纳入考核指标,与安全检查同步进行。

二、各相关部门应将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列为重点内容进行监管,落实防范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因未按规定进行监管而引发事故的,则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加重处罚。

三、各分公司每季度、省分公司每半年对未遂事故报告及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及时查找不安全因素,落实解决措施。

第十五条?对主动、及时上报未遂事故的单位,在季度、年度考核中不予扣分。对未遂事故不报、漏报、迟报的单位,在季度、年度考核中,按既遂事故给予扣分处罚,对不报、漏报、迟报的责任人视同“三违”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对及时发现重大不安全因素,及时采取得力措施,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单位,给予适当表彰或奖励。

第十七条?鼓励一线员工越级报告本单位的重大安全隐患和严重“三违”行为,对因越级报告及时且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个人,给予适当表彰或奖励。

篇5:事故报告制度(含未遂)

第1条为了贯彻国家和电力部门相关规程制度,保证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所称安全事故,是指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第3条本规定适用于安全事故调查,但国家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除外。

第4条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5条公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6条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工程项目部或有关部门必须严格保护现场。

第7条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7.1立即将所发生安全事故情况,报告上级领导和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7.2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级领导和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8条安全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8.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8.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8.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8.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8.5事故报告单位。

第9条公司安委会得知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和收集证据的工作。

第10条?公司安委会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参加安全事故现场勘查工作。?

第11条?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

第12条?重大安全事故,应在24小时内及时上报上级安检部门。

第13条?安全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3.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13.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14条?事故调查安全查组的职责如下:

14.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14.2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14.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14.4提出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4.5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14.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15条调查组代表公司,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16条公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17条安全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应当报送安委会主任。经主任同意,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18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安委会对有关人员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1已发生的特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18..2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18.3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18.4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全事故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第19条安全事故调查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有关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1对调查工作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19.2索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或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20条安全事故的处理,由公司安委会负责;安委会认为应当由上级处理的特大事故,应及时上报上级。

第21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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