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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将安全生产落到实处,加强公司的安全监督管理,通过对人身、设备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和处理、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发生的规律,积极采取预防对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故调查必须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即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第三条事故统计报告要即时、如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办法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公司属相关部门、单位发生的各类人身、设备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统计和报告。

第二章事故和异常情况统计分类

第六条设备事故和异常情况分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一类障碍、二类障碍、异常、未遂事故。

第七条人身事故和异常情况分特大事故、重大事故(死亡事故)、重伤事故、轻伤事故。

第八条各类事故、一类障碍的定性按原国家电力公司20**年1月1日发布实施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执行。

第九条二类障碍及以下不安全事件的定性根据公司下发的《二类障碍及以下事故的定性》执行。

第三章事故调查组织

第十条发生特大、重大人身事故、死亡事故或特大设备事故由上级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第十一条发生重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或指定专人组织安监、技术、人事等有关人员及工会成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性质严重的,公司安监、技术、人事、工会等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电网事故由电网公司组织调查。

第十四条重大事故及以上设备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或指定专人组织安监、技术人员以及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技术人员应提供专业技术意见,供领导和安监人员参考。

第十五条一般事故及以下设备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组织调查。必要时,公司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第四章事故调查程序

第十六条保护事故现场。

(一)事故发生后,如有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部门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二)发生须上级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后,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负责通知上级主管部门、当地公安部门、安监局、市工会和电网公司,必要时要求派人保护现场。

(三)事故发生后,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人员应立即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

(四)因紧急抢修、防止事故扩大等需要变动现场,应经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同意,事故单位应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等。

第十七条收集原始资料

(一)事故发生后,当值值班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事故现场前,必须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发生和处理经过的原始资料,并打印出有关事故追忆记录,送交事故单位负责人。

(二)事故调查组成立后,事故单位负责人即时将有关材料移交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查阅有关记录文件,即时整理出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

(三)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如有故意拖延、刁难、弄虚作假、拒不执行的情况发生,公司将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调查事故情况

(一)人身事故应查明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时的行为及位置、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情况;查明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情况、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

(二)设备事故应查明发生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查明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

(三)查明与事故有关的仪表、监控系统、保护掉牌、综合盘光字牌、事故当时的趋势图和保护动作情况等。

(四)了解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本身及其执行中暴露的问题;了解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涉及到外委单位时,应了解相关合同或协议。

第十九条分析原因、责任

(一)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和间接原因。分析是否人员违章、过失、失职、违反劳动纪律;“安措”是否得当;事故处理是否正确等。

(二)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责任者。

(三)主要责任:工作中违章作业、过失和失职以及领导违章指挥,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并在整个事故中起主导作用者。

(四)直接责任:由于过失、疏忽,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发展。

(五)次要责任:由于过失、疏忽,在安全组织措施、安全技术措施等方面安排执行不认真、不严密,未能即时制止事故的发生、发展。

(六)扩大责任:由于违章、过失、失职、违反劳动纪律,安全措施的布置安排、执行不当或发生事故过程中处理不当等,导致了事故的扩大和发展。

(七)主要领导责任:各级领导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因工作计划、安排、组织技术措施不落实,督促、检查、指导不够,导致事故发生。

(八)次要领导责任:各级领导人员,对上级安全生产政策贯彻不力,不落实,对员工安全思想教育不够,对导致事故的发生、发展有一定影响。

第二十条提出防范措施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第二十一条提出人员处理建议

(一)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责任确定后,要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下列情况应从严处理: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

2、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的;

3、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调查;拒绝或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五章统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事故报告按照时间阶段分为《事故报告》(初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书》(最终报告)和其他不安全情况报告。事故汇报的时间要求、内容要求按公司《事故即时汇报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事故报告按照事故性质分为《人身伤亡事故报告》(含轻伤)、《设备事故报告》(含异常及以上不安全事件)。

第二十四条发生轻伤事故由事故单位写出《人身伤亡事故报告》;发生重伤事故由公司事故调查组写出《人身伤亡事故报告》和《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于次月10日前报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公司组织调查分析的设备事故、障碍,由调查组填写《设备事故报告书》或《设备一类障碍报告书》,于次月10日前报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一个单位发生一起事故(障碍),并伴有人身伤亡时,人身事故和设备事故(障碍)应分别统计报告,多人伤亡时,按一人一填报的原则统计报告。

第六章安全考核

第二十七条考核项目

特大、重大事故次数,死亡、重伤人数,设备事故次数,安全周期个数。

第二十八条安全记录

安全记录为连续无事故的累积天数,安全记录达到100天为一个安全周期。所有特、重大事故和除以下情况外的一般事故,均应中断事故发生单位的安全记录。

(一)人身轻伤事故。

(二)新投产发电设备和110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包括成套性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一年以内发生由于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集中检修等单位主要责任造成的事故。

(三)发电机因电网安全运行需要设置的安全自动切机装置,由于电网原因造成的自动切机装置动作,使机组被迫停机构成事故者。若切机后由于人员处理不当或设备本身故障构成事故条件的,仍应中断安全记录。

(四)事先经过上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的科学技术试验项目,由于非人员过失造成的事故。

(五)发供电设备因覆冰、暴风、雷击、洪水、火灾、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超过设计标准承受能力而发生的事故。

(六)不可预见或无法事先防止的外力破坏事故。

(七)无法采取预防措施的户外小动物引起的事故。

(八)为了抢救人员生命而紧急停止设备运行构成的事故。

篇2:不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将安全生产落到实处,加强公司的安全监督管理,通过对人身、设备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和处理、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发生的规律,积极采取预防对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故调查必须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即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第三条事故统计报告要即时、如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办法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公司属相关部门、单位发生的各类人身、设备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统计和报告。

第二章事故和异常情况统计分类

第六条设备事故和异常情况分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一类障碍、二类障碍、异常、未遂事故。

第七条人身事故和异常情况分特大事故、重大事故(死亡事故)、重伤事故、轻伤事故。

第八条各类事故、一类障碍的定性按原国家电力公司20**年1月1日发布实施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执行。

第九条二类障碍及以下不安全事件的定性根据公司下发的《二类障碍及以下事故的定性》执行。

第三章事故调查组织

第十条发生特大、重大人身事故、死亡事故或特大设备事故由上级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第十一条发生重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或指定专人组织安监、技术、人事等有关人员及工会成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性质严重的,公司安监、技术、人事、工会等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电网事故由电网公司组织调查。

第十四条重大事故及以上设备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或指定专人组织安监、技术人员以及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技术人员应提供专业技术意见,供领导和安监人员参考。

第十五条一般事故及以下设备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组织调查。必要时,公司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第四章事故调查程序

第十六条保护事故现场。

(一)事故发生后,如有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部门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二)发生须上级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后,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负责通知上级主管部门、当地公安部门、安监局、市工会和电网公司,必要时要求派人保护现场。

(三)事故发生后,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人员应立即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

(四)因紧急抢修、防止事故扩大等需要变动现场,应经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同意,事故单位应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等。

第十七条收集原始资料

(一)事故发生后,当值值班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事故现场前,必须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发生和处理经过的原始资料,并打印出有关事故追忆记录,送交事故单位负责人。

(二)事故调查组成立后,事故单位负责人即时将有关材料移交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查阅有关记录文件,即时整理出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

(三)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如有故意拖延、刁难、弄虚作假、拒不执行的情况发生,公司将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调查事故情况

(一)人身事故应查明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时的行为及位置、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情况;查明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情况、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

(二)设备事故应查明发生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查明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

篇3:安全事件调查制度规范

1.目的

为对发生的安全事件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研究发生不安全情况的规律,积极开展预防工作,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即墨市热电厂及其子公司和附属公司的安全事件认定工作。

3.职责

3.1安全委员会负责安全事件调查的领导工作;负责一般性责任事故及以上的安全事件认定结果的审核工作。

3.2安全环保部(以下简称“安环部”)为全厂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异常、障碍、一般性设备事故等安全事件认定结果的审核工作;负责安全事件的统计、上报及考核工作。

3.3各单位(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内异常、障碍、一般性设备事故等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定性并负责上报安环部。

4.管理程序

4.1安全事件汇报

4.1.1安全事件发生后,值班人员应作好记录并向本部门(领导)报告,事件发生部门参照《事故、障碍、异常界定标准》相关规定,判定安全事件为异常及以上或无法确定时,应在12小时内汇报安环部。安环部应根据事件情况及时汇报分管领导。

4.1.2事件汇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值班人员以及现场情况;

b)?事件的简要经过;

c)?事件造成的影响;

d)?已经采取的措施等情况。

4.2安全事件调查分析

4.2.1安全事件调查遵循“四不放过”处理原则,即:

a)?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b)?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c)?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d)?未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4.2.2安全事件发生后,在不影响运行操作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完整地保护现场,直到调查工作结束。

4.2.3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须明确下列项目

a)?安全事件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

b)?安全事件发生的经过和处理情况。

c)?安全事件发生(扩大)的原因。

d)?仪表、自动保护、调整装置、记录、动作情况。

e)?设备损坏情况。

f)?规程制度本身及其执行中暴露的问题。

g)?企业管理和技术培训方面的问题。

h)?检修、设计、制造、安装质量等方面问题。

i)?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应明确安全事件发生的主要责任者和直接责任者以及扩

大事件的直接责任者,并应定各级领导人员在安全事件中的过失及应负责任。报告中明确各级责任者的姓名、职务、技术等级。

4.2.4调查时除查看现场、询问值班人员和研究值班人员提供的原始书面报告外,还应根据需要查阅各类记录,以及做必要的模拟试验和计算工作。

4.2.5安全事件发生后,责任单位、部门应在三日内组织当值(班)人员分析并填写《事故报告单》报安环部。

对于发生的人身重伤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由厂长组织安委会相关人员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并配合政府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报告由安环部负责填写。

对一般责任事故、严重人身未遂事故由厂长责成生产副厂长(总工程师)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也亲自主持调查处理;事故调查报告由安环部负责填写。

对于发生的异常、障碍和一般设备事故,由责任单位、部门组织分析,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上报安环部。

4.2.6安环部在责任部门内部分析会后,认为安全事件判定清楚,责任明确的,可不再组织调查分析。

4.2.7安环部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后,认为事件调查不清楚,责任不明确的,应在三日内进一步组织调查分析,并重新认定。

4.2.8安全事件如与制造、设计、基建安装等单位有关时,应由安环部根据严重程度和必要性决定是否邀请其派人参加调查。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

4.3安全事件(事故、障碍、异常)的认定

4.3.1安全事件调查完备后,七日内由安环部汇总整理形成事故定性报告,报厂安委会审核通过。

事故定性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a)?事故处理经过;

b)?调查分析;

c)?事故定性;

d)?防范措施。

4.3.2安全事件的认定依据《事故、障碍、异常界定标准》。

4.3.3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

a)?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b)?规程制度不健全;

c)?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力;

d)?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e)?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不落实;

f)?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g)?违章指挥。

4.4安全事件考核

4.4.1对安全事件考核依照《安全监察考核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4.4.2安环部负责每月3日前将上月度安全事件考核情况上报企管部。

4.5安全事件档案管理

4.5.1事故定性报告经厂安委会审核后,通过《安全简报》发至各部门,档案室存档一份。各单位应组织学习,接受教训,防止同类事故、障碍或异常的发生。

4.5.2各部室、分公司(科室)、班组应建立安全记录档案,并指定专人管理。

5.相关记录

5.1《事故报告单》?JMRD/R-QP-06-01

6.附件

《事故、障碍、异常界定标准》

附件:?《事故、障碍、异常界定标准》

1.目的

为明确安全事件性质,便于安全管理,特制订本标准。

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即墨市热电厂及其子公司和附属公司的事故、障碍、异常的界定。

对仅因设备自身因素,即非人为责任,所造成的事故、障碍及异常界定为设备事件。

凡超出规定范围的情形可参考相关案例处理或作个案处理,并作为今后对同类情况进行认定的依据。

因外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不安全情况不列入本标准。

3安全事件(事故、障碍、异常)界定标准

3.1电力、热力生产事故的界定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热力生产事故。

3.1.1本单位与电力、热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

3.1.1.1职工从事与电力、热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3.1.1.2职工在电力、热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发生的伤亡。

3.1.1.3职工在电力、热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热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伤亡。

3.1.1.4职工在电力、热力生产区域内,由于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导致突发事件,如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筑物倒塌造成的伤亡。

3.1.1.5停薪留职职工和已退休而又被本企业聘用人员,本企业雇用或借用的外企业职工、民工和培训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本企业的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有关的电力、热力生产过程发生的人身伤亡。

3.1.1.6政府机关、劳动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或劳动时,在生产区域内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而导致的上述人员伤亡。

3.1.1.7本企业领导的多种经营企业(分公司),承包与电力、热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3.1.1.8两个及以上企业在同一生产区域、同一作业场所进行电力、热力生产交叉作业时,发生由本单位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本单位”和“非(本)单位”人员的伤亡。

3.1.1.9职工从事与电力、热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单位负同等及以上责任效能事故而造成的伤亡。

3.1.1.10凡非本单位领导的具备法人资格企业(不论其经济形式如何)承包与电力、热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单位负有一定责任的人身伤亡。

3.1.2设备非计划停运

3.1.2.1锅炉、汽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厂用变压器、6.3KV及以上母线和输电线路、400V及以上重要配电线路、供汽主管线、供热水主管线的非计划停运。

3.1.2.2主要发电供热设备的检修超过了计划时间(经厂事先批准延期的除外)。

3.1.2.3备用的主要设备(锅炉、汽轮机、发电机、主变、6.3KV及以上配电线路),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

(1)不能按紧急命令时间启动并一次正常投运。

(2)因备用设备不能正常启动运行而使机、炉停运。

3.1.2.4热电厂、各分公司管辖范围内的异常运行设备、管网对全部用户造成全部停送电停送汽停供热,不论时间长短。

3.1.2.5热水网管径DN500以上管网异常停运,8小时内不能恢复的。

3.1.3经济损失

3.1.3.1因故障造成发、供电、供热设备、公用系统设备及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及以上者。

3.1.3.2由于生产用油、酸、碱、树脂等泄漏,生产车辆和运输工具损坏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及以上者。

3.1.3.3生产区域失火,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及以上者。

3.1.3.4仪器、仪表、车辆、大型或精密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及以上者。

3.1.3.5因维护不当,造成管线漏汽、漏水事件,使供热不达标被迫一次性退费,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及以上者。

?3.1.3.6因维护不当,蒸汽、热水漏至用户家中,直接经济赔偿1万元及以上者。

3.1.3.7因供热质量被新闻媒体曝光,当月超过3次及以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1.4其他

3.1.4.110KV及以上配电设施严重损坏。

3.1.4.210KV及以上导线断线。

3.1.4.350KW以上电机及其配套风机、水泵等损坏报废。

3.1.4.4给水、炉水质量其中任一项不合格,且在8小时内不能恢复的。

3.1.4.5由于通讯失灵,造成延误送电或扩大事故者。

3.1.4.6主要的发供电、供热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的。

3.1.4.7锅炉或专用压力容器爆破、爆炸。

3.1.4.8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阀动作压力的3%,汽轮机运行中达到或超过额定转速的1.12倍以上。

3.1.4.9发生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3.1.4.10?锅炉发生大批炉管腐蚀或烧坏,需要更换生产部件(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预热器)管子总重量的5%以上。

3.1.4.11汽轮机大轴弯曲量超标,需要进行检修处理。

3.1.4.12汽轮机叶片折断。

3.1.4.13发电机绝缘损坏,需要更换线圈或铁芯。主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3.1.4.14蒸汽汽网管径DN300以上管线、热水网管径DN500以上管网发生大量腐蚀损坏,需要更换该段管子总重量10%以上。

3.1.5同一原因而引起多次事故,或一次事故涉及几个单位时的事故统计。

3.1.5.1热电厂、热源厂由于燃煤(油)质量、煤湿等原因,在一个运行班的值班时间内,发生多次灭火停炉、降低出力构成事故者,可统计1次事故。

3.1.5.2一条线路或设备由于同一原因在一个运行班发生多次跳闸事故时,可定为一次事故。

3.1.5.3由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地震等原因,发生线路、多台设备跳闸、停运,可统计一次事故。

3.1.5.4配电线路发生故障,扩大到热电厂、热源厂的母线停电或主变停电时,定为一次事故。

3.1.5.5一次事故中如同时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设备事故,应分别各定为一次事故。

3.1.5.6对其他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异常情况,可以定为事故。

3.1.6根据其性质的严重程度及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

3.1.6.1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简称特大事故)

3.1.6.1.1死亡事故一次达10人及以上。

3.1.6.1.2电力、(热力)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者。

3.1.6.2重大事故

3.1.6.2.1人身死亡事故一次达3人及以上,或人身伤亡事故一次死亡与重伤达3-9人。

3.1.6.2.2一次事故使机组停止运行,并造成全厂停电。

3.1.6.2.3发、供电、供热设备、施工机械严重损坏。

3.1.6.3一般事故

3.1.6.3.1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以外的事故,均为一般事故。

3.2障碍的确定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而未构成事故的为障碍。

3.2.1设备异常运行,降低了出力;重要辅助发供电、供热设备被迫停运。

3.2.1.1热电厂的异常运行,引起了全厂有功出力降低10%,超过30分钟;一台机组实际出力下降5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5分钟;一台机组出力下降至零。

3.2.1.2?35T/H及以下蒸汽锅炉、热水锅炉、供汽主管线、供热水主管线的异常运行,引起供汽量减少1/2以上,时间超过2小时;采暖供热面积减少1/2以上,时间超过8小时。

3.2.1.3蒸汽支管网DN100以上管线停运,时间超过8小时。

3.2.1.4热水支管网DN200以上至DN500以下管网停运,时间超过8小时。

3.2.1.5热水支管网DN500以上管网停运,时间超过4小时。

3.2.1.6热源厂、主管网异常运行,造成蒸汽用户供汽压力、供汽温度不达标准超出5小时,供暖温度不达标准超出8小时。

3.2.1.7公用系统被迫停止运行或停止备用,未造成主机出力降低,但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

3.2.1.8磨煤机满煤,恢复时间超过4小时。

3.2.1.9输煤设备煤吊、灰吊、碎煤机、给煤机发生损坏,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

3.2.1.10原煤仓空仓,造成磨煤机被迫停止运行,时间超过30分钟以上。

3.2.1.11消弧线圈、电抗器发生故障退出运行超过24小时。

3.2.1.12直流系统接地延续时间超过4小时。

3.2.1.13运行设备主要热工自动装置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主要电气或热工仪表失灵或停用8小时以上。

3.2.1.14化学净水设备发生故障,影响供水或虽未影响供水但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

3.2.1.15给水、凝结水、炉水质量其中任一项不合格,在6小时内未恢复。

3.2.1.16启动过程中(未并网前),由于检修质量不良或操作不当,造成被迫停机重开者。

3.2.2经济损失符合下列之一者

3.2.2.1因故障造成发电、热力设备(含辅助设备)公用系统损坏,修复费用5000元以上者。

3.2.2.2输煤皮带破裂长度超过10米。

3.2.2.3跑油、跑碱、跑树脂等造成损失价值超过3000元者。

3.2.2.4仪器、仪表、车辆、大型或精密机床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4000元者。

3.2.2.5明火禁区起火、发电机组油系统起火、电缆沟或控制电缆屋起火,其它生产场所起火,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元以上者。

3.2.2.6因维护不当,造成管线漏汽漏水,使供热不达标被迫一次性退费,直接经济损失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3.2.2.7因维护不当,造成管线漏汽漏水至用户家中,直接经济损失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3.2.2.8因供热质量导致蒸汽、热水漏至用户家中被新闻媒体曝光当月达到2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2.3热力设备出现下列异常情况之一者

3.2.3.1锅炉水位、汽压、汽温高于或低于规定允许值,给水压力、汽轮机真空、除氧器水位低于规定允许值。

3.2.3.2排烟温度超过规定的允许值。

3.2.3.3锅炉灭火、放炮、电除尘停用不超过8小时。

3.2.3.4制粉系统爆炸。

3.2.3.5汽轮机调速系统失灵。

3.2.3.6发电机组漏油,造成油箱油位低于允许最低油位,汽水进入油系统,汽轮机、变压器、磨煤机等主要设备油质严重恶化超标。

3.2.4设备保护和自动装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3.2.4.1汽轮机保安器拒动或误动。

3.2.4.2锅炉安全阀拒动。

3.2.5设备出现下列异常情况之一者

3.2.5.10.4千伏以上电力系统带地线合闸、带电挂地线没造成系统事故。

3.2.5.20.4千伏以上电缆线路发生单相接地或损坏。

3.2.5.3发电机空冷器断水温度超过极限,或轴承油温超过极限。

3.2.5.4主变压器上层油温超过极限。

3.2.5.5充油电气设备漏油、油面已下降到油位指示以下一周仍未消除。

3.2.5.650千瓦及以下、20千瓦及以上电机损坏。

3.2.5.76千伏及以上电气设备的继电保护装置拒动或误动。

3.2.5.8备用电源自动投入失灵,主要自动装置失灵,自动调整励磁装置失灵。

3.2.5.9设备具备检修条件,在规定时间没完成;或者没在检修工作票时间内完成,并未办理延期手续。

3.2.5.10向停用检修设备误送电、误送汽、误送水。

3.2.5.11锅炉等承压部件及管道、水质试验时,试验压力超过规定压力。

3.2.5.12发电机、主变压器绝缘试验电压超过试验电压20%以上者。

3.2.5.13在检修中发现重大缺陷如汽机叶片断落、锅炉严重腐蚀、发电机、变压器绝缘损坏。

3.2.5.14运行、备用、检修中设备被淹、被冻情节严重者。

3.3未构成障碍条件,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认为异常。

3.3.1热电厂的异常运行,引起了全厂有功出力降低10%,时间15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一台机组实际出力下降50%以上。

3.3.2?35T/H及以下蒸汽锅炉、热水锅炉、供汽主管线、供热水主管线的异常运行,引起供汽量减少1/4以上1/2以下,时间超过2小时;采暖供热面积减少1/4以上1/2以下,时间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

3.3.3蒸汽支管网DN100以上管线停运,时间超过4小时。

3.3.4热水支管网DN200以上至DN500以下管网停运,时间超过4小时。

3.3.5热水支管网DN500以上管网停运,时间超过2小时。

3.3.6工作中发生错误命令或任务交待不清,在执行中发现而未造成影响者。

3.3.7设备未隔绝而开始工作或安全措施不完善允许开始工作。

3.3.8操作票写错,有可能导致障碍在操作中出现。

3.3.9由于人员过失造成仪器仪表、工器具机床检修,未达到质量标准,或损坏零部件造成返工,修复价值在2000元以上4000以下;机动车辆发生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

3.3.10因维护不当,造成管线漏汽、漏水,致使供热不达标被迫退费,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5000元的。

3.3.11因维护不当,造成漏汽、漏水至用户家中,直接损失赔偿价值2000元以上的。

3.3.12因供热质量导致蒸汽、热水漏至用户家中当月被新闻媒体曝光1次,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3.3.135KW及以上20KW以下带动主要设备的电动机或其它性质重要的电动机绝缘损坏。

3.3.14由于人员过失使主辅助设备轴承温度超过规定值。

3.3.15由于人员过失,在生产中造成电气设备受雨或水浸湿,需停用烘烤者。

3.3.16机组在启动过程中(未并网前)由于检修质量不良或操作不当,造成被迫停机重开,不超过检修工期者。

3.3.17由于人员过失,使主要辅机设备的检修超过检修期限。

3.3.18检修工作中,部件装错拆错、漏装、漏拆,以及在检修和试验中,被他人发现,而得到及时纠正者。

3.3.19主要附助设备在运行中发生了故障或损失,虽未影响电、热负荷,但需要停用处理超过12小时。

3.3.20机、炉、热工保护故障,停用超过八小时。

3.3.21运行、备用、检修中的设备被冻.被淹,使生产受到影响者。

3.3.22主要仪表故障失灵,停用超过8小时。

3.3.23操作中跑错位置,已经进行操作有后果但构不成障碍者,或被别人发现及时制止者。

3.3.24在生产区域内(不包括禁火区)发生一般火警立即扑灭者。

3.3.25应投入的联锁误断开。

3.3.26锅炉水位变动范围超过规程规定值者。

3.3.27主汽温度升高或降低范围超过规程规定值者。

3.3.28锅炉主蒸汽压力升高至额定值的5%。

3.3.29锅炉安全阀误动作。

3.3.30锅炉定排超过2小时。

3.3.31汽机油箱油位降至最低允许油位。

3.3.32加错油种而未造成不良后果者,汽机油中带水,油质变化不太严重,未达到障碍规定者。

3.3.33各种保护及自动装置的定期工作中发生操作错误,未造成影响。

3.3.34加热器满水,尚未造成恶果。

3.3.35正常运行中除氧器满水或水位波动范围超过规程规定值者。

3.3.36发电机、变压器在运行中温度超过规程规定的允许温度。

3.3.37主要设备和主要辅助设备的保护装置在运行中发生了故障,使保护失去作用,构不成障碍者。

3.3.38直流系统接地持续时间超过2小时。

3.3.39熔丝保险压错,未造成恶果者。

3.3.4010KV及以上系统发生接地(厂内系统)超过2小时。

3.3.41行政电话停用1小时,调度电话停用超过30分钟。

3.3.42误停发电机冷却装置构不成障碍者。

3.3.43电流互感器二次开路,电压互感器二次侧短路。

3.3.44事故照明装置损坏,4小时不能修复备用。

3.3.45损坏10KV套管而需调换者。

3.3.46停送电时二次回路遗漏操作项目,影响保护掉闸。

3.3.47操作或处理直流接地,忘将直流电源送上使直流电源消失,被他班发现或未造成后果者。

3.3.48400V设备操作或处理时,造成短路接地,引起开关跳闸。

3.3.49更换电刷时,造成短路接地,引起烧伤工具,整流面.刷握.电刷者。

3.3.50电气一次回路遗漏操作项目。

3.3.51化学设备发生故障,停用时间超过8小时。

3.3.52给水、炉水、凝结水中任一项质量不合格,4小时内未恢复。

3.3.53各种取样装置故障,造成水汽品质无法检测,时间超过8小时。

3.3.54加药加错或试剂配错,造成全部分析返工。

3.3.55由于化验错误未及时发现汽水品质不合格。

3.3.56由于操作不当,造成跑酸.跑碱,构不成障碍者。

3.3.57送出错误的化学分析报告者。

3.3.58厂变的低压开关机构失灵,拒绝掉闸或自投不成造成威胁设备安全运行构不成障碍。

3.3.59供汽管道故障造成对非生产用户停汽者。

3.3.60电除尘堵灰1次,造成除尘不达标,4小时内不能恢复者。

篇4:事故事件调查跟踪制度

1、目的为了对事故、事件的发生的原因及时分析处理,以及对以后事故、事件的预防工作,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厂所有的事故、事件3、职责3.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召开事故、事件调查会议,安全科汇报事故、事件的原因。3.2厂长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工作,确保原因的真实行、可靠性。4、要求4.1事故、事件类型:4.1.1人身伤害事故、事件4.1.2职业病4.1.3设备事故、事件4.1.4火灾4.1.5交通事故、事件4.1.6未遂、违章4.1.7相关方投诉4.2调查机构及人员根据事故、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危害影响范围,较小的事件由安全科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结果上报厂长,对较重、危害影响较大的事故、事件由厂长任组长,副厂长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室负责与技术人员,安全科等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结果上报政府安监部门(造成死亡和国家规定由政府有关部门调查的除外)。各级调查人员必须由书面任命书,并应接受以下内容的培训:4.2.1访谈技巧;4.2.2证据收集和保留;4.2.3事故、事件原因分析技术;4.2.4事故、事件调查报告书编写、报送及记录保存。4.3调查的主要内容:4.3.1查明事故经过及后果;4.3.2查明直接原因;4.3.3查明间接原因;4.3.4查明标准化系统暴露的问题;4.3.5分析事故再次发生的可能性;4.3.6确定防范措施;4.3.7为制定防范措施确定负责部门、人员及其职责和完成时间。4.4调查方法4.4.1现场勘察取证(摄像、照相、技术分析);4.4.2询问当事人及现场人员,了解当时工作状态和事件、事故发生过程;4.4.3走访调查相关与事故、事件有联系的人员;4.4.4总结、分析证据和询问记录。4.5调查时间规定4.5.1安全科调查处理的一般较轻的事故、事件要求三天内完成,并形成调查报告上报厂长。4.5.2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调查处理较重大的事故、事件要求一周内完成,并形成调查报告上报政府安监部门。4.6其它要求4.6.1根据事故、事件的性质、类型为调查人员配备所需相应装置、设备。4.6.2现场调查要认真、详细,尽可能采用科技手段取证,收集相关资料。4.6.3对收集的证据、资料要整理、分类,妥善保存。4.6.4调查过程中要多与员工、中层领导交谈,了解事故、事件发生根本原因,听取他们意见或建议。4.6.5中高层管理人员必须对下列事故、事件调查进行参与:(1)重伤及死亡事故;(2)严重的设备事故;(3)严重火灾;(4)事故灾难;(5)严重未遂事故。4.7生产安全事故档案4.7.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4.7.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年统计表。4.7.3事故快报表。4.7.4事故调查笔录。4.7.5事故现场照片、示意图、亡者身份证、死亡证、技术鉴定等资料。4.7.6事故调查报告。4.7.7事故调查处理报告。4.7.8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4.7.9安全生产监管局、安全监督站对事故处理的批复。4.7.10其他有关的资料。5、内容5.1事故调查:5.1.1事故调查要弄清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填写调查报告书,并拟定改进措施。5.1.2发生轻伤事故由厂负责人会同厂安全科调查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发生死亡、重伤事故依据国家规定由厂领导或安监部门组织调查组,调查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5.1.3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避免的事故或由于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而发生的无法预料的事故。5.2事故调查必须查明下列事项。5.2.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分)具体地点和经过。5.2.2伤亡人数,伤害部位和程度。5.2.3伤亡人和事故直接有关人员的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种或职务,受过何种安全教育或培训等。5.2.4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管理原因和物质技术原因。5.2.5事故的后果和经济损失,其统计项目如下:——医药费用(包括营养费)护理及陪护人员的费用。——因负伤而造成停工天数的工资。——伤残补助。——死亡职工的抚恤费及家属的困难补助。——事故善后处理中的丧葬、交通、住宿、饮食、招待人员差旅费等。——事故引起成品、半成品、原材料、机械设备,工具和建筑设备损坏的费用。——消除事故及清理现场支付的费用。——从事抢救、处理善后工作的有关人员的工资费用。——事故引起停产的损失。——事故引起环境污染的损失。——顶替死亡或残废人员的上岗操作所需要的培训费用。——其他5.2.6事故现场的实测图纸和照片。5.2.7对事故责任者逐个提出处理意见。5.3事故原因调查清楚后,厂内要迅速制定防范或改进措施,逐条指定专人负责实施,限期完成并报安全科进行验收,多人、重伤、死亡事故由上级有关部门验收。5.4工伤事故结案后,由厂财务科出“工伤费用明细表”,厂方协同保险公司按工伤事故标准报销医药费。5.5事故处理:5.5.1伤亡事故原因查清后,必须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分清并明确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进行必要的处理,不得用“集体承担责任”来代替个人的责任。5.5.2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首先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1)由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2)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或对特殊工种未经考试合格就顶替岗位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3)由于设备严重失修,严重超负荷运行,经反映后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4)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等不全,不符合标准造成伤亡事故的。(5)由于不按国家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管理混乱,造成伤亡事故。(6)由于不按规定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造成伤亡事故的。(7)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处理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5.5.3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1)由于冒险蛮干或玩忽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2)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3)发现有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减轻事故的。(4)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开动机械设备,造成伤亡事故的。(5)由于不按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造成伤亡事故的。5.5.4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有关人员从严处罚。(1)发生死亡、重伤或多人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破坏事故现场,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3)事故发生后,由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重大伤亡。(4)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5)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既未按限期整改,又未采取临时措施,发生伤亡事故的。(6)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的。(7)对维护安全生产,坚持按安全生产有关法规办事的人员,实行报复、陷害的。5.5.5事故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触犯刑法的,由国家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5.5.6事故处理过程中,对事故责任者(包括厂领导、各部门领导、班组长)由上级按有关文件进行刑事、行政处理,经济制裁,上级没有处理的一律按厂“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执行。5.5.7对事故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由厂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5.8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安全科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省、综合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5.5.9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5.6事故、事件结果跟踪5.6.1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有关部门或班组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编制可行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厂安全科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的纠正与预防措施落实情况,由厂安全科进行跟踪验证。5.6.2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厂安全科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写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5.6.3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厂安全科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6、相关记录《应急情况(事故)处理记录》《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事件分析报告》

篇5:企业内事故事件调查和报告程序

1.?适应范围

适用于圭亚那糖厂现代化工程项目事故/事件的调查和报告。

2.?目的

(1)?确定事故/事件的直接和根本的原因;

(2)?建立有效的措施阻止类似的事故/事件再次发生;

(3)?确定意外事故/事件因素以为保险要求或诉讼提供证据;

(4)?反映项目HSE状况,以及时采取相应对策;

3.?调查过程

3.1总则

事故/事件调查过程应该组成下列连续的行动:

(a)?建立一个事故/事件调查组

(b)?调查准备

(c)?寻找事实

(d)?事实和调查结果分析

(e)?建议

(f)?调查报告

(g)?管理人员认可

(h)?建议的实现

(i)?调查结果的发布

(j)?后续活动

3.2?意外事故/事件调查组

由于事实和证据可能随时间的延长而消失或恶化,因此项目经理应立即建立事故/事件调查组,并尽可能快地开展调查工作。

项目经理对事故/事件调查负主要责任,并根据事故/事件的严重程度指定事故/事件调查组成员。

原则上,事故/事件调查组由项目经理、相关的分包方经理、工程管理部经理、安全环保部经理、班组长和安全助理组成。

当地政府部门有义务调查事故/事件时,项目经理应该指定一名联络员以帮助收集他们要求的信息。

3.3?调查准备

应该在调查开始时获得下列背景资料:

(1)?相关位置的规划和图纸;

(2)?涉及作业的工作程序;

(3)?工作检查记录;

(4)?HSE培训、工前会等给出的指示/简报记录;

(5)?相关的工作许可证记录;

(6)?作业组织(命令结构和参与人员);

(7)?涉及事故/事件的人员信息;

3.4?寻找事实

(1)?总则

收集尽可能多的可以帮助弄清事故/事件真象、起作用的事件和事实。

调查的范围可分成五个方面:环境、设备、过程、人员和组织。

在每个方面,确定对意外事故/事件或并发的伤害、损坏或丢失起作用的条件、行动或疏忽的事实。

调查初始阶段通常关注于与事故/事件直接相关的条件和活动。

发现事故/事件根源的主要活动有:勘察事故/事件现场、会见相关人员、书面指令和程序、记录、专家调查报告和评审。

调查组仔细检查信息并且系统地分析,特别应注意不同证人陈述间的冲突,和必需的支持证据。

为确保所有的事实被揭开,利用开放式问题如:“为什么”、“什么时候”、“怎样”、“哪里”和“谁”。

发现的事实后应:

-?给出事故/事件的准确描述,其背景和引发事件;

-?描述工作环境;

-?确定使用的设备,它的能力和任何失效;

-?描述关键人员在事故/事件前的位置和立即采取的行动;

-?描述所有相关的指令;

-对事故/事件反应的评价(营救、关机、消防等);

-所有事故/事件后果清单(损害、损坏和丢失);

(2)?事故/事件现场检查

观察能从事故/事件现场获得的重要证据,特别在无可利用的目击者时,事故/事件现场的客观证据对调查是十分有用的。而且客观证据能帮助受害人和目击者回忆起发生了什么。

事故/事件发生后甚至调查工作完全结束前应封锁现场,当封锁现场是不可行时,尽可能延至初步调查完毕后。

运用对事故/事件现场进行拍照或录像有利于调查工作。

事故/事件检查的项目包括:

--与另外的设备和设施相关的所有设备和设施的位置;

--承载面状况;

--拥挤的可能性/证据;

--地点/现场的照明

--所有设备/设施状况;

--存在的(缺少的)警告标识/注意;

4?事故/事件原因分析

4.1目的

分析的目的是确定评论事件的顺序,事故/事件的根本原因和寻求防止类似事故/事件再次发生的预防措施。

4.2事故/事件原因

事故/事件的原因包括事故/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内在原因如缺乏管理、人为因素和工作因素或其共同原因组成。

事故/事件的原因通常是复杂的。甚至当原因似乎显然时,调查者应该保持怀疑直到所有的可能性都已调查清楚。

首先,调查组应寻找到事故/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直接原因通常由非标准行为和不合格状况。

除上面的直接原因外,应调查隐藏在直接原因后的根本原因。

根本内在原因是指人为因素如能力不够、知识缺乏等;工作原因如管理缺乏、领导能力或监督不够或缺乏等。

4.3调查分析会议

事故/事件调查组应举行分析和确定事故/事件原因的会议。通过调查记录、所有见证人的会见记录和相关文件,确定用于预防发生类似的建议。

应在报告中清楚确定在分析期间的所有假设。

会议的进程和结果将被记录。

5?建议

应提出防止类似事故/事件重发的建议。所有的建议应以实际行动计划形式给出,计划中清楚地指出有效完成后续行动的团体。建议的行动截止时间应认可。

当准备建议时,应注意下列方面:

--有效性

--实现的可能性

--紧急性/完成时间

--持久性及受益的程度或广度

消除事故/事件原因以提高安全和健康管理的建议应向公司报告和解释,并在有要求时,送本地当局批准。

6?建议的执行

在得到公司、业主、政府当局或保险公司的允许后,应按建议要求开始执行补救行动。执行建议的详细实施程序应向相关雇员解释并完全被他们理解。

7?报告

7.1事故/事件通告

在发生事故/事件以后,应立即通过应急通讯网络报告承包方现场办公室、业主、分承包方和相关人员和团体。

同时应向公司报告,必要时向当地政府部门如消防中队、劳动局、派出所、卫生环保主管部门及保险公司等报告并要求提供援助。

7.2事故/事件调查报告

事故/事件调查报告应传达到调查组以作出决定和提出建议。项目经理对事故/事件调查组准备事故/事件调查报告负责。调查报告确认前,应由项目经理评审调查已完成和建议的行动已得到认可。

7.3建议的执行进程报告

项目经理向公司、业主和其它相关团体报告建议执行的进程。

7.4未遂事件报告

在事件调查后,任何未遂事件应向CMIIC安全环保部报告。

7.5月事故/事件情况报告

每月的事故/事件情况应通过统计数值报表方式来反映。该报表由安全环保部经理准备,通项目经理审核后发送到公司和业主。

7.6月HSE情况报告

每月的HSE管理情况应编制成HSE情况报表。该报表由安全环保部经理准备,通项目经理审核后发送到公司和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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