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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将安全生产落到实处,加强公司的安全监督管理,通过对人身、设备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和处理、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发生的规律,积极采取预防对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故调查必须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即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第三条?事故统计报告要即时、如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办法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公司属相关部门、单位发生的各类人身、设备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统计和报告。

第二章?事故和异常情况统计分类

第六条?设备事故和异常情况分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一类障碍、二类障碍、异常、未遂事故。

第七条?人身事故和异常情况分特大事故、重大事故(死亡事故)、重伤事故、轻伤事故。

第八条?各类事故、一类障碍的定性按原国家电力公司20**年1月1日发布实施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执行。

第九条?二类障碍及以下不安全事件的定性根据公司下发的《二类障碍及以下事故的定性》执行。

第三章事故调查组织

第十条?发生特大、重大人身事故、死亡事故或特大设备事故由上级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第十一条发生重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或指定专人组织安监、技术、人事等有关人员及工会成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性质严重的,公司安监、技术、人事、工会等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电网事故由电网公司组织调查。

第十四条重大事故及以上设备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或指定专人组织安监、技术人员以及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技术人员应提供专业技术意见,供领导和安监人员参考。

第十五条一般事故及以下设备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组织调查。必要时,公司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第四章事故调查程序

第十六条保护事故现场。

(一)?事故发生后,如有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部门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二)?发生须上级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后,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负责通知上级主管部门、当地公安部门、安监局、市工会和电网公司,必要时要求派人保护现场。

(三)?事故发生后,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人员应立即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

(四)?因紧急抢修、防止事故扩大等需要变动现场,应经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同意,事故单位应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等。

第十七条收集原始资料

(一)?事故发生后,当值值班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事故现场前,必须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发生和处理经过的原始资料,并打印出有关事故追忆记录,送交事故单位负责人。

(二)?事故调查组成立后,事故单位负责人即时将有关材料移交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查阅有关记录文件,即时整理出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

(三)?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如有故意拖延、刁难、弄虚作假、拒不执行的情况发生,公司将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调查事故情况

(一)?人身事故应查明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时的行为及位置、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情况;查明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情况、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

(二)?设备事故应查明发生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查明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

(三)?查明与事故有关的仪表、监控系统、保护掉牌、综合盘光字牌、事故当时的趋势图和保护动作情况等。

(四)?了解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本身及其执行中暴露的问题;了解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涉及到外委单位时,应了解相关合同或协议。

第十九条分析原因、责任

(一)?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和间接原因。分析是否人员违章、过失、失职、违反劳动纪律;“安措”是否得当;事故处理是否正确等。

(二)?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责任者。

(三)?主要责任:工作中违章作业、过失和失职以及领导违章指挥,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并在整个事故中起主导作用者。

(四)?直接责任:由于过失、疏忽,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发展。

(五)?次要责任:由于过失、疏忽,在安全组织措施、安全技术措施等方面安排执行不认真、不严密,未能即时制止事故的发生、发展。

(六)?扩大责任:由于违章、过失、失职、违反劳动纪律,安全措施的布置安排、执行不当或发生事故过程中处理不当等,导致了事故的扩大和发展。

(七)?主要领导责任:各级领导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因工作计划、安排、组织技术措施不落实,督促、检查、指导不够,导致事故发生。

(八)?次要领导责任:各级领导人员,对上级安全生产政策贯彻不力,不落实,对员工安全思想教育不够,对导致事故的发生、发展有一定影响。

第二十条提出防范措施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第二十一条提出人员处理建议

(一)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责任确定后,要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下列情况应从严处理: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

2、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的;

3、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调查;拒绝或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五章统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事故报告按照时间阶段分为《事故报告》(初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书》(最终报告)和其他不安全情况报告。事故汇报的时间要求、内容要求按公司《事故即时汇报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事故报告按照事故性质分为《人身伤亡事故报告》(含轻伤)、《设备事故报告》(含异常及以上不安全事件)。

第二十四条发生轻伤事故由事故单位写出《人身伤亡事故报告》;发生重伤事故由公司事故调查组写出《人身伤亡事故报告》和《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于次月10日前报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公司组织调查分析的设备事故、障碍,由调查组填写《设备事故报告书》或《设备一类障碍报告书》,于次月10日前报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一个单位发生一起事故(障碍),并伴有人身伤亡时,人身事故和设备事故(障碍)应分别统计报告,多人伤亡时,按一人一填报的原则统计报告。

第六章安全考核

第二十七条考核项目

特大、重大事故次数,死亡、重伤人数,设备事故次数,安全周期个数。

第二十八条安全记录

安全记录为连续无事故的累积天数,安全记录达到100天为一个安全周期。所有特、重大事故和除以下情况外的一般事故,均应中断事故发生单位的安全记录。

(一)?人身轻伤事故。

(二)?新投产发电设备和110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包括成套性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一年以内发生由于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集中检修等单位主要责任造成的事故。

(三)?发电机因电网安全运行需要设置的安全自动切机装置,由于电网原因造成的自动切机装置动作,使机组被迫停机构成事故者。若切机后由于人员处理不当或设备本身故障构成事故条件的,仍应中断安全记录。

(四)?事先经过上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的科学技术试验项目,由于非人员过失造成的事故。

(五)?发供电设备因覆冰、暴风、雷击、洪水、火灾、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超过设计标准承受能力而发生的事故。

(六)?不可预见或无法事先防止的外力破坏事故。

(七)?无法采取预防措施的户外小动物引起的事故。

(八)?为了抢救人员生命而紧急停止设备运行构成的事故。

附表1人身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附表2重大、特大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

一般及以下电网、设备事故和人身轻伤等事故调查报告书格式参照上述式样执行。

篇2:不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将安全生产落到实处,加强公司的安全监督管理,通过对人身、设备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和处理、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发生的规律,积极采取预防对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故调查必须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即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第三条事故统计报告要即时、如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办法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公司属相关部门、单位发生的各类人身、设备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统计和报告。

第二章事故和异常情况统计分类

第六条设备事故和异常情况分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一类障碍、二类障碍、异常、未遂事故。

第七条人身事故和异常情况分特大事故、重大事故(死亡事故)、重伤事故、轻伤事故。

第八条各类事故、一类障碍的定性按原国家电力公司20**年1月1日发布实施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执行。

第九条二类障碍及以下不安全事件的定性根据公司下发的《二类障碍及以下事故的定性》执行。

第三章事故调查组织

第十条发生特大、重大人身事故、死亡事故或特大设备事故由上级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第十一条发生重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或指定专人组织安监、技术、人事等有关人员及工会成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性质严重的,公司安监、技术、人事、工会等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电网事故由电网公司组织调查。

第十四条重大事故及以上设备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或指定专人组织安监、技术人员以及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技术人员应提供专业技术意见,供领导和安监人员参考。

第十五条一般事故及以下设备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组织调查。必要时,公司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第四章事故调查程序

第十六条保护事故现场。

(一)事故发生后,如有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部门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二)发生须上级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后,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负责通知上级主管部门、当地公安部门、安监局、市工会和电网公司,必要时要求派人保护现场。

(三)事故发生后,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人员应立即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

(四)因紧急抢修、防止事故扩大等需要变动现场,应经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同意,事故单位应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等。

第十七条收集原始资料

(一)事故发生后,当值值班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事故现场前,必须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发生和处理经过的原始资料,并打印出有关事故追忆记录,送交事故单位负责人。

(二)事故调查组成立后,事故单位负责人即时将有关材料移交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查阅有关记录文件,即时整理出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

(三)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如有故意拖延、刁难、弄虚作假、拒不执行的情况发生,公司将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调查事故情况

(一)人身事故应查明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时的行为及位置、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情况;查明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情况、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

(二)设备事故应查明发生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查明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

(三)查明与事故有关的仪表、监控系统、保护掉牌、综合盘光字牌、事故当时的趋势图和保护动作情况等。

(四)了解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本身及其执行中暴露的问题;了解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涉及到外委单位时,应了解相关合同或协议。

第十九条分析原因、责任

(一)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和间接原因。分析是否人员违章、过失、失职、违反劳动纪律;“安措”是否得当;事故处理是否正确等。

(二)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责任者。

(三)主要责任:工作中违章作业、过失和失职以及领导违章指挥,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并在整个事故中起主导作用者。

(四)直接责任:由于过失、疏忽,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发展。

(五)次要责任:由于过失、疏忽,在安全组织措施、安全技术措施等方面安排执行不认真、不严密,未能即时制止事故的发生、发展。

(六)扩大责任:由于违章、过失、失职、违反劳动纪律,安全措施的布置安排、执行不当或发生事故过程中处理不当等,导致了事故的扩大和发展。

(七)主要领导责任:各级领导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因工作计划、安排、组织技术措施不落实,督促、检查、指导不够,导致事故发生。

(八)次要领导责任:各级领导人员,对上级安全生产政策贯彻不力,不落实,对员工安全思想教育不够,对导致事故的发生、发展有一定影响。

第二十条提出防范措施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第二十一条提出人员处理建议

(一)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责任确定后,要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下列情况应从严处理: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

2、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的;

3、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调查;拒绝或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五章统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事故报告按照时间阶段分为《事故报告》(初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书》(最终报告)和其他不安全情况报告。事故汇报的时间要求、内容要求按公司《事故即时汇报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事故报告按照事故性质分为《人身伤亡事故报告》(含轻伤)、《设备事故报告》(含异常及以上不安全事件)。

第二十四条发生轻伤事故由事故单位写出《人身伤亡事故报告》;发生重伤事故由公司事故调查组写出《人身伤亡事故报告》和《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于次月10日前报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公司组织调查分析的设备事故、障碍,由调查组填写《设备事故报告书》或《设备一类障碍报告书》,于次月10日前报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一个单位发生一起事故(障碍),并伴有人身伤亡时,人身事故和设备事故(障碍)应分别统计报告,多人伤亡时,按一人一填报的原则统计报告。

第六章安全考核

第二十七条考核项目

特大、重大事故次数,死亡、重伤人数,设备事故次数,安全周期个数。

第二十八条安全记录

安全记录为连续无事故的累积天数,安全记录达到100天为一个安全周期。所有特、重大事故和除以下情况外的一般事故,均应中断事故发生单位的安全记录。

(一)人身轻伤事故。

(二)新投产发电设备和110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包括成套性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一年以内发生由于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集中检修等单位主要责任造成的事故。

(三)发电机因电网安全运行需要设置的安全自动切机装置,由于电网原因造成的自动切机装置动作,使机组被迫停机构成事故者。若切机后由于人员处理不当或设备本身故障构成事故条件的,仍应中断安全记录。

(四)事先经过上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的科学技术试验项目,由于非人员过失造成的事故。

(五)发供电设备因覆冰、暴风、雷击、洪水、火灾、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超过设计标准承受能力而发生的事故。

(六)不可预见或无法事先防止的外力破坏事故。

(七)无法采取预防措施的户外小动物引起的事故。

(八)为了抢救人员生命而紧急停止设备运行构成的事故。

篇3:不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将安全生产落到实处,加强公司的安全监督管理,通过对人身、设备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和处理、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发生的规律,积极采取预防对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故调查必须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即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第三条事故统计报告要即时、如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办法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公司属相关部门、单位发生的各类人身、设备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统计和报告。

第二章事故和异常情况统计分类

第六条设备事故和异常情况分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一类障碍、二类障碍、异常、未遂事故。

第七条人身事故和异常情况分特大事故、重大事故(死亡事故)、重伤事故、轻伤事故。

第八条各类事故、一类障碍的定性按原国家电力公司20**年1月1日发布实施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执行。

第九条二类障碍及以下不安全事件的定性根据公司下发的《二类障碍及以下事故的定性》执行。

第三章事故调查组织

第十条发生特大、重大人身事故、死亡事故或特大设备事故由上级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第十一条发生重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或指定专人组织安监、技术、人事等有关人员及工会成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性质严重的,公司安监、技术、人事、工会等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电网事故由电网公司组织调查。

第十四条重大事故及以上设备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或指定专人组织安监、技术人员以及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技术人员应提供专业技术意见,供领导和安监人员参考。

第十五条一般事故及以下设备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组织调查。必要时,公司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第四章事故调查程序

第十六条保护事故现场。

(一)事故发生后,如有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部门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二)发生须上级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后,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负责通知上级主管部门、当地公安部门、安监局、市工会和电网公司,必要时要求派人保护现场。

(三)事故发生后,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人员应立即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

(四)因紧急抢修、防止事故扩大等需要变动现场,应经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同意,事故单位应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等。

第十七条收集原始资料

(一)事故发生后,当值值班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事故现场前,必须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发生和处理经过的原始资料,并打印出有关事故追忆记录,送交事故单位负责人。

(二)事故调查组成立后,事故单位负责人即时将有关材料移交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查阅有关记录文件,即时整理出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

(三)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如有故意拖延、刁难、弄虚作假、拒不执行的情况发生,公司将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调查事故情况

(一)人身事故应查明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时的行为及位置、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情况;查明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情况、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

(二)设备事故应查明发生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查明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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