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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安全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7

1目的分析原因,追究责任,吸取教训,警示他人。2使用范围权台煤矿各单位及其在册员工。3机构设置及职责:1.成立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党政主管任组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生产副矿长、经营副矿长、安监副处长任副组长。各专业副总及安监科、生产技术科、组织科、纪委、企业管理科、财务科、劳动工资科、工会等单位主管领导为成员。依照本制度的程序和权限进行责任追究。2.责任追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科,安监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1)依照领导小组安排,组织调查由矿查处的安全、质量领导职责过错。2)编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3)受理关于安全事故的投诉、举报,对经审查确有事实依据的应在3日内组织立项调查。4内容与程序1.安监科把当日不安全行为情况记录进行分析,对不需要追查的,依据《员工不安全行为奖惩制度》给予处罚;需要追究的,根据员工的不安全行为及造成的后果,按徐矿司党[2004]58号文件要求追查分析。2.责任追究的原则:1)实事求是的原则2)按章(上级和矿的有关规定)办事的原则。3)责任和过错相符的原则。3.发生死亡事故的不安全行为行政责任追究:1)在工作过程中,因工死亡1人的,除对直接责任人追查处理外,对事故单位负主要责任的科、区级干部给予行政撤职处分。2)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一次死亡2人的,除对直接责任人追查处理外,对事故单位党政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3)在工作过程中,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死亡事故,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党政负责人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其直接责任人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出发规定进行处理。发生重伤事故的不安全行为行政责任追究:1)在工作过程中,因工重伤l人的,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分管(或跟班)干部给予行政警告处分。2)在工作过程中,凡发生因工一次重伤2人事故的,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分管(或跟班)干部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事故单位科、区级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3)在工作过程中,凡发生因工一次重伤3人及以上事故的,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分管(或跟班)干部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4)凡因不安全行为造成重伤的,给予责任人留用察看处分;造成他人死亡的,对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5.非伤亡事故行政责任追究:1)凡发生一级(特大)非伤亡事故,对负有主要责任的科、区级分管干部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2)凡发生二级(重大)非伤亡事故,对负有主要责任的科、区级分管干部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3)造成二级(重大)非伤亡事故的,除对相关责任人按上述标准进行索赔外,另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一级(特大)非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6.责任追究形成的调查报告及相关信息资料应归档保存,用以备查。7.受处罚人员如对处罚有异议的,可以向不安全行为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申请重新追查。不安全行为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经会议讨论,确实有必要时,重新进行追查。8.关于责任追究未涉及到的条款以外的责任处理按上级及矿有关文件执行。5相关文件和记录《徐州矿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办法》《权台煤矿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篇2:员工不安全行为奖惩制度

1目的奖优罚劣,奖惩对等,激发员工遵章作业的积极性。2使用范围直接或间接从事煤矿工作的全体员工3相关部门及职责1.本质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安全奖惩制度;2.安监科负责对安全奖惩制度的执行与考核;3.企管科负责奖惩兑现。4内容及程序1.矿从吨煤工资中提取0.3元作为安全及质量奖励基金,集团公司对矿井的安全质量嘉奖、矿对单位和个人的各类安全质量罚款,均纳入安全质量奖励基金。安全质量奖励基金按照奖罚平衡的原则由安监处严格按照本规定掌握使用,劳资科和财务科必须建立单独台帐,做到月结月清,专款专用,不得挪用。2.凡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者,分别给予500元以上奖励1)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发现隐患立即采取措施处理,从而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2)事故发生后,临危不惧,组织抢救,避免人员伤亡或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的有功人员。3)在安全和质量标准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4)安全技术、安全管理上创新项目,经上级有关部门鉴定认可,为安全做出重大贡献者。3.凡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月度内分别给予100~500元奖励。1)检举盗窃、破坏、损坏安全设施(设备)(铁门、道档、捕车器、瓦斯监测监控装置,通风、防尘、防灭火设施,通讯设施等)者。2)事故发生后,临危不惧,组织抢救,避免人员伤亡或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的有功人员。3)安全及质量标准化方面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4)在拆除(收作)、安装(刷面)、初放等大型工程项目中监督把关为安全及质量标准化工作作出积极贡献的人员。5)季度内在防火、防瓦斯、防治水、巷道贯通等方面做出贡献的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具备获奖条件的,个人奖励金额在500元(含500)以下的,由安监处研究决定。超过500元的,由安监处报矿办公会研究决定。5.对照《员工不安全行为表现及分类》,属于重大风险及以上的不安全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者300~500元罚款、停班学习一个月,停班学习期间只发生活费,并根据情节给予撤销职务、留用察看、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属于中等风险及以下的不安全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者100元罚款,一般风险、中等风险的停班学习不低于15天(到矿安培中心),停班学习期间只发生活费。6.因个人违章作业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自伤或他伤的,除给予300~500元罚款外,还必须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原则上,轻伤1000元,重伤2000元),同时可根据工伤原因给予行政处分,对造成死亡事故的责任者,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7.单位月度内累计中等风险以下的不安全行为超过3人次或中等风险以上(含)的不安全行为1人次罚班组长200元,该单位工资总额下浮1%,并对该单位所有干部罚款100元/人。8.对非伤亡事故的处罚1)凡造成一级非伤亡事故的,对事故单位按工资总额的15%进行罚款,对具有直接责任的区队长罚款1000元。2)凡造成二级非伤亡事故的,对事故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处以每人1000元的罚款。对跟班干部免职,并同时给予500元的罚款,对事故单位按工资总额的10%进行罚款。3)凡造成三级非伤亡事故的,对事故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500元的罚款。对跟班干部进行300元的罚款,并对事故单位给予工资总额5%的罚款。9.月度内单位每出现轻伤一人次,扣单位工资5%;罚主管每人300元,技术员及跟班副区长、班组长按正职的80%罚款。单位每出现重伤一人次,扣单位工资的15%,另罚主管每人500元,技术员及跟班副区长、班组长按正职的80%罚款。出现二级及其以上的非伤亡事故扣单位工资10%,另罚主管每人400元,技术员及跟班副区长、班组长按正职的80%罚款。对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隐瞒不报的,对党政主要领导给予每人1000元罚款.造成工亡事故的,发生事故的单位当月工资下浮40%。安全质量月度结构风险工资1)安全质量月度风险工资实施范围:采煤、掘进、准备、修备、机电、运搬、通风、皮带、洗运科、供应科、救护队的技术员以上干部及技术科、安监科全体人员、地质科主管技术员以上干部。2)安全质量月度风险工资数额:正职每人300元,其他人员每人200元。3)考核办法a.矿井实现安全生产,集团公司本质安全程度评估检查为A类及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检查为一级,全额兑现风险工资。b.本单位出现轻伤1人次,按风险额的50%兑现奖励;出现重伤1人次,不兑现奖励。c.集团公司本质安全程度评估检查达不到A类或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检查达不到一级,当月不兑现风险工资。多头施工单位,按最低得分考核。d.当月无工程质量的,考核文明生产环境、安全隐患整改情况。文明生产环境旬检查低于92分(含)的,一次扣50%,二次扣完。安全隐患整改率没达到100%,不兑现奖励。e.生产技术科、安监科分专业按上述指标以全矿考核为准。4)资金来源及兑现办法a.采、掘、准、机、运、通、皮、洗、供应科月度风险工资从本单位承包工资中列支。b.生产技术科、安监科、地质科、救护队的月度风险工资从安全生产罚款中列支。c.本规定由安监科实施考核,经企管科审核、劳资科当月工资中兑现。11.凡被上级部门查处的不安全行为按下述条款追究:1)中等风险以下的不安全按1000元计算。a.矿领导层:按集团公司规定执行。b.不安全行为人员所在单位区长罚款50元、书记罚款50元、跟班区、队长罚款150元。c.不安全行为人员当班的班长罚款150元、副班长罚款50元、组长(或验收员)罚款50元。没有副班长、组长(或验收员)的,当班班长罚款250元。d.现场瓦安员罚款150元。(无瓦安员,罚单位兼职安全员或通风工区当班班长)2)中等风险以上(含)的不安全行为一次对单位扣款10000元,具体个人罚款按上述责任比例分摊。12.关于奖惩制度未涉及到的条款以外的责任处理处罚按矿有关文件执行。与上级有关规定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未列举的不安全行为,比照相关条款进行处罚。5相关文件和记录《“三违”治理意见及“三违”界定和处罚》《权台煤矿安全质量奖惩制度》《权台煤矿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员工不安全行为的表现及其分类》《权台煤矿关于非伤亡事故的处罚规定及界定标准》《嘉奖人员事迹材料》《员工不安全行为追究报告》

篇3:安全奖惩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公司所属车辆必须建立驾驶员安全技术档案。从到公司驾车之日起按时准确地记录驾驶员安全行车里程、违章、肇事及表彰、奖励等情况,作为参加各类评奖的有效依据。

第二条对下列在安全管理和安全行车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除给予精神鼓励外应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1、本公司职业驾驶员每月安全行车二十天以上,每季六十天以上无大小事故,并能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及安全会议者,奖励六十元;全年安全行车二百四十天以上无大小事故及无会议缺席情况,奖励一百元。

2、在每季度车辆安全技术检查评比中,保养质量达九十分以上的车辆,奖励驾驶员五十元;连续四个季度均达到九十分以上者,年终加奖一百元。

第三条对发生责任事故的驾驶员,根据其性质、责任和认识、表现,按下列规定标准给予停止驾驶工作、取消个人累计安全里程及追究赔偿等处理:

1、轻微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0元以下):负同等以上责任,赔偿30%至40%经济损失,取消五千公里安全里程。

2、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负一定、次要责任,停驾五至十天,赔偿10%至20%经济损失,取消六千公里至一万公里安全里程;负同等以上责任停驾十至三十天,赔偿30%至40%经济损失,取消一万至六万公里安全里程。

3、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负一定、次要责任,停驾一至三个月,赔偿10%至20%经济损失,取消二十万至三十万公里安全里程(属死亡事故,取消三十万至五十万公里);负同等以上责任,停驾三个月以上,赔偿30%至40%经济损失,取消全部安全里程,货运事故损失赔偿限额,同等责任以下最高不超过一千元,主要责任以上最高不超过二千元。

4、特大事故:凡负有责任的,停驾半年以上,取消全部安全里程。

第四条驾驶员在一年内累计发生三宗同等以上交通责任事故,每宗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者或发生交通死亡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者,取消其在本公司的驾车资格。

第五条其他违章处罚:

1、未经请假无故不参加安全学习,每次罚款二十元;累计三次不参加学习,除按规定罚款外,停止驾驶工作一个月;累计五次以上,停止驾驶工作三个月。

2、未经请假无故不参加肇事办班学习,除责成补课外,每次罚款五十元;重犯者加倍处罚。

3、违反“九不准”一至六项其中一项,以及不按规定装载危险品、易燃品、易爆品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4、私自动用公司车辆带他人学车或将车辆交给非公司驾驶员及无证人员驾驶的,每次罚款500元。重犯者加倍处罚。若造成事故,其一切经济损失概由驾驶员本人负责。

5、非工作需要和未经公司领导同意私自动用车辆办私事,或在运输途中无故驶离托运路段运私货,经查获,其行驶里程双倍计收运费。私吞之运费则十倍处罚。若造成车辆损坏或事故,其一切经济损失概由驾驶员本人负责赔偿。

6、驾驶员在行车中发生交通事故,不报告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及公司处理,其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本人负责。事态发展,牵涉到公司派人处理的,其事故赔偿加倍追究。

7、驾驶员在行车中因违章驾驶或无携带驾驶证、行驶证、营运证、路费证、入城证、保险证等,其被查获的违章罚款,由驾驶员本人负责。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造成特大交通安全事故和其他特大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各部门应当组织员工按照职责分工对容易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车辆、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对上述车辆、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

第八条各部门对本单位存在的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负有职责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今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的紧急措施,同时报告。

第九条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运输企业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防碍、干涉事故调查。应当迅速组织救助,应当服从有关部门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条实施安全责任追究,应当遵守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违法必究。

第十一条凡因安全原因受到企业通报批评的,企业组织离岗学习三天,凡受运管部门通报批评的离岗学习七天;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引起重视的,将取消其从业资格,造成一般责任事故,离岗学习七天;重大故负主要责任的吊销其从业资格,三年内不得从事该项工作。凡因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和管理问题造成重特大责任事故的企业、运管部门将视其情况暂停经营资格。

篇4: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1、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公司,对事故负有责任的非本公司员工的责任追究不在本办法范围之内。

2、引用标准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3、术语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责任。

本办法所称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本办法所称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领导责任。

4、职责

4.1按照事故分级管理的原则,公司事故调查组出具事故处理意见,安监部负责对一般性事故责任人处理意见的审批;重大、特大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由生产部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审批;需要报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批复处理的,按有关规定上报。

4.2对事故责任人员,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其事故责任。

5、管理内容及要求

5.1下列人员未严格履行职责,造成事故的,依据本细则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5.1.1岗位操作人员不服从管理,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岗位相关人员对岗位操作人员进行监护而未履行监护职责的;

5.1.2人力资源部对没有进行安全教育、技能培训的员工安排上岗操作的;

5.1.3技术部门对新项目的安全设施等未按“三同时”对要求实施的;

5.1.4技术及设备管理人员应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

5.1.5工程管理人员不严格落实工程项目安全“三同时”要求,或招用不符合资质要求的承包商承包工程项目及承包商检维修质量没有达到要求的;

5.1.6物资管理人员采购假冒伪劣或其它不符合安全要求物质的;

5.1.7设备、生产管理人员玩忽职守,违章指挥、留下事故隐患的;

5.1.8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审查监督把关不严,未发现事故隐患或发现隐患不及时报告,不采取措施的;

5.1.9部门负责人管理审查不严,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或安全生产责任不清、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使本部门管理人员失职的;

5.1.10其他业务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或上述人员因其他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形,致使事故发生的;

5.1.11有本细则之情形者,根据事故性质及责任轻重给予经济处罚:

5.1.12对一般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均处经济处罚。

5.1.13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大过、撤职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并均处经济处罚。

5.1.14对特大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撤职处罚。并均处经济处罚。

5.1.15对于在同一生产年度内,连续发生重大以上责任事故的单位,追究其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处经济处罚。

5.2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事故责任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3违反公司事故管理规定,隐瞒或干扰事故调查处理,给予单位主要领导撤职处分,并处经济处罚。

5.4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监部举报隐瞒事故的情况,有权向公司总经理办及上级安监部门举报单位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的情况。接到举报后,公司应当立即组织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处理。

5.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各级政府组织调查的事故,按照政府的批复意见,由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审批后,由监察部门行文处理。其他事故,按照《事故管理规定》,由相应部门组织调查出具处理意见。

5.6对于隐瞒或干扰事故查处的责任人员,由生产部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复的意见行文处理。

5.7按照事故管理规定,事故主管部门应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30天内,对有关责任人员做出处理决定。

5.8因事故受到处罚或处分的责任人,个人年终评比取消其资格。

5.9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辽宁东野环保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篇5: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规范安全管理,增强安全工作执行力,切实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安全生产“可控、再控”,确保长周期安全稳定生产,确保全面完成生产目标任务,真正实现我项目部安全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制订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要求:

1.按照“狠抓基础、源头管理、确定职责、责任到人”的要求实行各级管理人员分别按所规定的职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范围,从而达到谁主管、谁负责的目的。

2.接受职工监督的管理体系,任何人都要维护安全生产,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义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3.各部门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各部门和职工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4.督促检查,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有违反规定的,以及限期整改未落实的,将通报批评并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处罚。

5.发生重、特大事故时,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了解事故的发生情况,查找事故原因,做到“四不放过”原则,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6.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旁站、宣传和教育工作。

7.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其部门安全生产情况要认真检查落实,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8.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在接到隐患通知后,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排除,并将整改结果上报项目部安全部门。

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行为:

1.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隐患,但尚未发生事故的;

2.对有现实危险的应责令停止作业,消除隐患,拒不执行者;

?3.对隐瞒、拖延或慌报事故,故意破坏、拖延报告时间的、伪造事故现场的行为,

?4.绿色安全文明施工无人负责,对项目部安全规章制度不落实,管理混乱的。

?5.违反有关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6.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经考试取证,上岗操作的。

?7.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8.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9.违章指挥生产,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10.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11.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以至事故扩大,导致事故更加严重的。12.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消除隐患。

13.违反事故处理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者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14.因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野蛮施工造成事故的。

15.因安全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对安全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监察不力责任的。

三、行政追究的种类。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降级(6)撤职调离岗位(7)开除留用(8)除名(9)追究刑事责任

四、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

?1、对不按有关文件规定认真贯彻执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进行追究。

2、对失职、渎职、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的进行追究。

3、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4、各有关部门、施工队(班组)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项目部建立并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纠正违反安全生产原则的行为,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切实保障员工生命、项目部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城建七公司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现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项目部所有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项目部本着“谁施工、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产品、活动或过程的负责人对其管理范围内安全工作负责,项目部对安全管理实施责任追究。

?(一)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是安全管理工作领导机构。

?(二)公司是项目部生产安全管理的归口监督管理部门;

(三)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安全管理工作是其职责中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部门和个人,将公开表扬或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一)发现并上报重要安全事故隐患,避免造成安全损害后果的。

(二)在危急情况下,实施救援行动,减轻、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三)在完善、改进、发展、研究项目部安全管理、安全技术措施中取得突出成绩或效果显著的。

(四)一贯遵守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或长期配合安全管理工作,事迹突出的。

(五)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或其他严重违规行为及时检举的。?

第五条?对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法律法规,造成安全事故隐患但未造成有害后果的部门和个人,根据以下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第一次发现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并由项目部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对其进行部门级安全教育和劝勉谈话;第二次发现对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

1.对项目部已正式发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不了解内容或因其他原因而未执行的。

2.参加项目部组织的安全专题会议、教育、培训和等活动时,迟到、早退的。

3.安全会议、安全文件或通知内容未按时下达或因内容不全面、不准确,造成工作停滞延后、误传误用以及导致重复、浪费的。

?4.不能按期按要求传达安全信息,迟报、项目部安全决定的。

?5.未按照规定接受安全培训就上岗、重新上岗、转岗,从事存在风险的作业的。

6.部门负责人未按照培训计划组织或未授权他人负责组织安全培训教育活动的。

7.部门确定安全职责或职责不清,造成安全工作推行中出现相互推诿情况的,直接追究部门安全负责人责任。

?8.未组织相关工作达成项目部职业安全健康目标,未实施预定的管理方案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第一次给予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并由部门项目部主管负责人负责组织对其进行部门级安全教育和谈话,并在部门内部举一反三彻底整改;第二次发现,对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在项目部范围内通报批评。如果同一部门,一年内累计出现三起下列情况,扣发部门全年安全绩效奖金。

1.拒不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公司、项目部的规章、制度或上级部门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命令和规定的。

2.接到通知后无故不参加项目部组织的安全专题会议、教育、培训等活动,事先不沟通、不请假的;或参加以上活动时不遵守现场纪律严重干扰现场秩序的,影响正常运行的。

3.?项目部安全管理相关活动中,消极应对、敷衍了事、拖沓冗余的,经劝说提醒无效的。

4.对管理范围内存在较大风险的,人的不安全因素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熟视无睹,不上报、不加制止或采取必要整改措施的。

5.对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行使其安全职责时,不接受劝告、不配合执行,出言不逊、态度蛮横的。

6.对责令整改要求、审核不符合项拒不整改的、寻找借口、推诿责任的。

第六条?对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由于责任缺失和违规导致事故发生,造成安全事故和严重后果的部门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在项目部范围内通报批评。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拒不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公司项目部的规章、制度或上级部门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命令和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

2.在灾害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应急措施,贻误时机,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3.对违章作业不加制止,或违章指挥作业,导致事故发生的。

4.已发现隐患或有重大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导致事故发生的。

5.对有关部门或个人所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或加强安全防范的合理意见、建议拒不采纳,导致事故发生的。

6.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脱离值班岗位,未能及时报警,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的。

7.项目部内发生伤亡事故后,不采取相应防范措施;或类似事故在事故发生后半年内重复发生的。

?8.事故隐患严重,接到公司,项目部整改指令后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七条?对连续发生轻伤事故,或发生重伤人身事故,或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的部门主要负责人,由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对其进行谈话,依据以上三种情况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实施额度为月效益工资比例的2%/5%/5%的经济处罚,同时予以通报批评。若在谈话后,三个月内继续发生以上三类事故,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地免职。

项目部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或发生事故后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地免职。

第八条?项目部对各分包单位举报的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将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并责成或组织相关部门(安全部门)予以调查核实,对安全问题负有责任的人员,将依照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九条?因安全生产受过公司通报批评的个人,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在接受处罚后1年内项目部范围的评优、评先活动中,需在申请中对接受处罚经历明确披露。隐瞒情况者,不管何种原因取消其此次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安全生产管理内容和要求,项目部按照国家、行业、北京市政府相关部门、公司、项目部的有关要求、标准等严格执行。本规定未尽之处,由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一条?名词解释责任事故:

本规定中责任事故是指除自然灾害等本项目部内不可抗力以外,因工作人员违章或渎职行为而人为造成的人员伤害和经济损失的事故。

生产工作中的违章现象分为四类:

操作性违章:

是指在生产工作中,操作者不遵守设备操作规程或不遵守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或蓄意违章的不安全行为。

指挥性违章:

是指各级生产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违反设备或装置的安全操作规程,或在缺少保证人身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指挥生产作业的不安全行为。

装置性违章:

是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及技术措施的要求,以及其它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状态。

管理性违章:

是指生产工作的行政、技术管理人员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企业标准、规章组织生产或不按规章制度组织实施的不安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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