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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7

为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心,进一步增强安全管理的思想意识,使职工更加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和制度,对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做到奖惩分明,保证在生产管理工作实施好闭环管理,特制定本规。无论是制订制度还是实施考核都要求公司各部门通力协作,并在实施安全考核奖惩时做到严肃认真,严格执行,否则,再好的制度也会变成一纸空文,因此执行责任究管理是一个重要的手段,对由于各级人员责任心不强及管理不到位,而造成事故或使设备带病进行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运行的情况,施行责任追究,并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一、对责任追究遵行"以责论处"的原则:要求对认真履行职责并在工作中取得成绩的集体或个人按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对规划、设计、定货、制造、货物验收、安装调试及工程验收等方面的工作,由于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及相关技术标准的原因,对其它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影响并造成工程延期的,对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程制度虽没造成严重后果但设备已有重大安全隐患,随时可能发生事故的,对在工作中因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并给予相关处罚。

二、对责任追究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在责任追究上要一级管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三、责任追究管理:各级工作人员每月按照工作计划及公司有关管理规定开展工作,因未履行好本岗位的工作职责及未认真完成好工作任务(工作任务及执行标准为公司工作、管理及技术三大标准),而造成事故或使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运行的,包括对车辆管理、运行、消防等方面的工作,由于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及相关技术标准的原因,对其它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影响并造成工程延期的,如果当月在上级领导或部门检查中被发现或已导致事故的发生的,以及在实际工作中已对其它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影响或延期的,公司领导首先追查安生部在安全管理及工作管理中存在的责任,追究安生部是否存在有工作失职、检查不到位、监督管理不力、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及规章制度不健全等方面的原因,安全部并开始对各责任单位在安全管理方面是否存在疏漏进行调查,调查责任单位是否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认真对习惯性违章进行监督考核、安全监察机构各级人员是否认真履行安全责任,责任单位同时对责任班组和责任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是否为班组或人员失职、未认真按规定进行相关工作、违章指挥或违章工作等,最后由责任单位对责任人调查后做出处理意见后上报公司安生部,安生部经过汇总,分清全部负责人应承担的责任后上报公司分管领导。

根据当月各生产单位上报并审批后的工作计划、每周一次的生产会议工作安排、临时工作的完成情况、工作现场情况和实际设备运行情况等内容,公司分管生产的领导每月对安生部的工作情况抽查10%,安生部组织部门有关人员对各生产单位的工作情况的运行状况抽查30%,各生产单位分管生产领导组织好安全专责及有关人员对本单位所辖的部门的工作情况抽查50%。按这些工作任务执行的情况最后来评价当月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责任心及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状况等,并进行责任追究。

四、责任追究考核:对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以及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情况,不管是由于任何客观原因,待事故查清后,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及安全员应与事故责任人负同等负责,对于在执行公司的一些管理制度时,各部门各单位都要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当发生事故和被查出由于是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有严重安全隐患存在而还继续运行,或者已对其它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影响或延期的情况,由公司分管领导组织对安生部当月的安全工作任务进行检查,如安生部对所安排的任务有疏漏及失职行为,则安生部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应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安生部负责对各生产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如是部门或单位责任人员的管理不到位,则部门和单位责任人员包括安全专责将承担相应管理负责和领导责任,最后在由各单位对班组和个人进行调查,待事故或事件查清后(对事故的处理由安生部组织好责任单位对事故原因及班组和个人进行责任调查,并按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罚),对班组长、安全员及事故或事件责任人按管理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进行处理。

责任人的责任划分为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管理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经济处罚:主要责任者扣除当月全部绩效工资;次要责任者扣除当月绩效工资的50%,管理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扣除当月绩效工资的30%。必要时还要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如发生事故除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实施细则》进行处罚外,并按公司《安全生产黄、红牌处罚规定》对负责单位进行处理。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也可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

篇2: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

1、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安全生产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机制,做到事故预防关口前移,重心下移。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司主管部门的正职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3、对公司重大事故或了现重大险情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指挥不当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对发生伤亡事故隐瞒上报、谎报、虚报的公司将对生产安全责任人追究领导责任。

4、对公司连续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的或事故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极坏的净按照有关规定加重处理有关责任人。触犯《刑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刑事责任。

5、事故责任追究坚持:

①.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

②.事故责任人没处理不放过;

③.事故相关者没得到应有的教育不放过

④.事故的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篇3: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生产车间、各部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人力资源及行政部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的考核。

(三)加强公司内部伤亡事故管理。各部门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的上报、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工作。

(四)集团公司的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具体落实由安全技术部、人力资源及行政部共同负责。

(五)对因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安全资金投入不到位、“以包代管”、“以租代管”等导致发生生产责任事故的,要严肃依法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及相关主管人员的责任。

(六)对已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处罚按事故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区分对待,事故性质恶劣或事故程度严重的上报有关部门处理;除此之外,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对肇事责任人进行事故责任追究。

篇4: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颁布单位】国务院

【发文号】国函〔2007〕86号

【颁布日期】2007-09-14

【实施日期】2007-09-14

【标题】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正文】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监察部:

你部《关于建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监呈字〔2007〕3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监察部牵头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也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工作的沟通协调,严厉打击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刑事犯罪和瞒报、逃匿等违法行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人,经国务院同意,建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掌握全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情况,协调解决责任追究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研究制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方面决策部署的措施,向国务院提出相关工作建议;组织对各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落实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决定和建议;承办国务院交办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工作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监察部、公安部、司法部、安全监管总局和高法院、高检院组成,监察部为牵头单位。由监察部一位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召集人:陈昌智监察部副部长

成员:刘金国公安部副部长

郝赤勇司法部副部长

王德学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

张军高法院副院长

王振川高检院副检察长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监察部,主要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协调、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成员单位有关司局一位负责人担任。

三、工作规则和要求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例会,因工作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会议由监察部召集,联席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委派相关人员参加。

(二)联席会议研究议定的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同时抄报国务院。联席会议难以解决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中的重大问题,经有关成员单位研究后报国务院。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半年召开一次联络员会议,因工作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通报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研究分析责任追究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协调具体事项。重要事项提请联席会议研究处理。

(四)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涉及本部门(单位)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及时处理责任追究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加强信息交流,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工作。

篇5:某某仓库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局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结合我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处范围内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处理、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等。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科室、部门主管负责制,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建立常态化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第四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责任者,按照管理权限,追究有关责任人或当事人责任。处级领导干部按《********局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追究有关责任。情节严重者按司法程序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科室、部门安全管理职责:

(一)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把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常态化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本科室、部门存在的安全问题。

(二)建立本科室、部门内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作业指导书,设立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根据***处安全工作计划制定本科室、部门的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整改计划,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和排除。超出职责范围无法处理的,应及时上报。

(四)当本科室、部门发生事故时应及时组织抢救,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的损害程度,同时立即向处总值班和保卫科报告事故真实情况。

(五)做好本科室、部门内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做到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他人伤害。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第六条?各科室、部门主要负责人对下列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领导责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实施细则给予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照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一)火灾事故;

(二)职工伤亡事故;

(三)重燃烧爆炸事故;

(四)交通事故;

(五)设施设备损坏事故;

(六)***物资损失事故;

(七)商储物资损失事故;

(八)失泄密事件。

第七条?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局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各科室、部门的安全管理,实行主管责任人负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对主管给予降职、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并按照隶属关系,对处级分管领导,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与当事人勾结串通,谎报、瞒报事故真相的,应当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第十一条?在本科室、部门职责范围内发生一次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主要领导人和负责人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发生安全事故后,科室、部门应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或者阻挠、干涉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违反此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记过、记大过、降级的行政处分。

第四章?奖励

第十三条?科室、部门负责人,有下列条件之一,可给予奖励或授予安全管理先进个人称号:

(一)在紧急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避免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二)在事故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特别突出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及时,经查证属实,避免重大损失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安全事故发生后,总值班员启动《***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迅速组织救助,各科室、部门要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五条?对重特大安全事故肇事科室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职代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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