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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作业岗位安全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7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中直接作业岗位的安全操作,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设备的正常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系公司所有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各工种安全管理规定的总则,适合所有员工、所有设备的安全操作。具体设备、工种的特别安全操作事项由具体设备、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规范。

第三条?在产品生产过程中,相关部门应编制工艺规程、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员工应严格规程进行操作。

第四条?工艺规程、设备操作规程、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由工艺及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修订。原则上每年修订一次。修订完的规程应经过分公司总经理批准,并报总公司备案。重要内容的修订需经总公司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临时改变或调整工艺指标,应由工艺管理部门或以书面下达,操作人员应遵守工艺纪律,不得擅自改变工艺指标。

第六条?临时改变或调整操作规程,应由工艺管理部门或安全管理部门以书面下达,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规程,不得擅自改变操作方法。

第七条?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工的六严格》规定,不得擅自离开自己的岗位。

第八条?设备上的安全附件不得随意拆弃和解除,声、光报警等信号不得随意切断。

第九条?在现场检查时,不准踩踏管道、阀门、电线、电缆架及各种仪表管线等设施。去危险部位检查,必须有人监护。

第十条?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操作岗位和动用设备、设施和工具。

第十一条正确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处理后报告。

第十二条?在工艺过程或机电处在异常、紧急状态时,不准随意进行交接班。

第十三条?停机后再开车的设备,应先检查并确认水、电、气符合开车要求,各种原料、材料、辅助材料的供应备齐、合格后,由班组长下令开车。

第十四条?开车前及开车后,应检查阀门开闭状态及盲板抽加状况,保证装置流程畅通,相关机电设备及电气仪表应处在完好、显示正确的状态。

第十五条?生产、使用危险物品,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用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倒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输送有毒有害物料,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第十六条?保温、保压、输送危险物品的设备应符合相应的开车运行要求,必要时应重新置换、清洗和分析,使之合格。

第十七条?保证安全消防设施完好,通讯联络畅通。

第十八条?设备开车前或运行过程中,必要时可停止一切检查作业,无关人员不准进入现场。

第十九条?重要设备开车前应制定开车方案。

第二十条?各种条件具备后开车,开车过程中要加强有关岗位之间的联络,严格按开车方案中的步骤进行,严格遵守开关先后顺序、升降温、升降压、加减负荷的幅度等要求。

第二十一条?开车过程中要严密注意工艺的变化和设备运行的情况,加强与有关岗位和部门的联系,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处理,出现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停车或中止开车,并向上级报告,严禁强行开车、强行运行。

第二十二条?重要的设备,停车时,编制停车方案。正常停车应按要求的步骤进行。

第二十三条?设备卸压时,应注意易燃、易爆、易中毒等化学危险物品排放和散发,防止造成事故。

第二十四条?冬季停车后,应采取防冻保温措施。应注意低位、死角及水、蒸汽、管线、阀门、疏水器和保温伴管的情况,防止冻坏。

第二十五条?发现或发生紧急情况,应先尽最大努力作出妥善处理,同时向有关方面报告,必要时,先处理后报告。

第二十六条?发生爆炸、着火、大量泄漏等事故时,应首先切断气(物料)源,同时尽快通知相关岗位并向上级报告。

第二十七条?车间应根据生产需要,按规定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存放危险物品。

第二十八条?对于危险物品的存放场所,应有安全技术措施;使用危险物品的相关的操作人员,应穿戴相关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二十九条生产中的主要安全技术措施。改革工艺技术,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危险品溢散;尽量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漏。

第三十条?个人防护措施。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公用的防护用品和器具由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有效;禁止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在剧毒物品场所,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第三十一条?着装规定。在生产区域,所有人员不得穿拖鞋。女工不得穿高跟鞋和裙子,男工不得穿背心和短裤。

第三十二条?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以防止其他物质窜入。

第三十三条?有酸碱设备和储存容器的地点,要有足够的照明设施,夜间无照明,禁止操作。

第三十四条?凡从事酸碱作业的操作工、搬运工、装卸工等必须按规定配戴好劳动保护用品(防酸手套、护目镜、面罩、围裙等)防止化学灼伤。

第三十五条?凡使用酸碱的单位,要指定专人管理。零星的酸碱容器,不许随地乱放。存放地点要挂有酸碱危险的标志牌。

第三十六条?如稀酸碱溅到衣服和皮肤上时,应用大量流动净水冲洗。溅到眼睛内时,应认真用净水冲洗15分钟以上,严重的,应马上去医院治疗。

救助站制度

篇2:存在危险因素作业场所设备设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作业场所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能够发挥积极作用,根据人机工程学的原理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的要求,作业场所的各种安全设施、安全防护及危险部位和危险场所必需悬挂安全警示牌,为了确保安全警示牌设置的准确与合理,根据旅客运输行业的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标志牌的管理

1、作业场所应根据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配备相应数量和种类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2、安全警示标志应设置在明显的地点,以便与工作人员和其他进入作业场所的人员易于看到。

3、各种安全警市标志设置后,未经相关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拆除。

4、作业场所应设置专人负责作业场所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对标牌、警示灯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残缺或者毁坏的标志牌等要及时更新、更换。

5、要经常教育工作人员遵守安全警示标志的要求,要爱护安全警示标志,对破坏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并按照相关奖惩规定进行处罚。

二、安全警示标志

1、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2、安全色是指传递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包括红色、蓝色、黄色和绿色。

(1)红色:表示禁止、停止,危险等意思;

(2)蓝色:表示指令,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的规定;

(3)黄色:表示提醒人们的主意,凡是警告人们注意的器件、设备及环境应以黄色表示;

(4)绿色:表示给人们提供允许、安全的信息。

3、对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衬色,包括黑、白两种颜色。

4、安全标志的分类: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类。

(1)禁止标志的基本型式是带斜杠的圆边框;

(2)警告标志的基本型式是正三角形边框;

(3)指令标志的基本型式是圆形边框;

(4)提示标志的基本型式是正方形边框。

三、安全标志的使用

1、在进入作业场所的入口,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外来车辆禁止入内”等标志牌。

2、具有火灾危险物质的场所,如:维修车间、仓库等场地,应悬挂“禁止吸烟”、“禁止烟火”、“当心火灾”、“禁止明火作业”等标志牌。

3、消防通道上,应设置“消防通道禁止停车”等标志牌。

4、设备、线路检修、零部件更换,应在相应设施、设备、开关箱等附近悬挂“禁止合闸”、“禁止启动”等标志牌。

5、有危险的作业区如:配电间、机房、输变电设备的附近,应悬挂“禁止靠近”、“禁止入内”等标志牌。

6、上、下客区,应悬挂“禁止逗留”、“当心危险”等标志牌。

7、在总配电间、总配电箱、各级开关箱等处应悬挂“当心触电”、“有电危险”等安标志牌。

8、在通向紧急出口的通道、楼梯口、消防通道口等地应悬挂“紧急出口”、“安全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等标志牌。

9、在出入通口、下客区等处处设置对应的标志牌外,夜间还应设红灯警示,保证由充足的照明。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月三十一日

篇3:热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和范围为了加强对热工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因热工作业而引起的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灼伤以及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的发生,减少职业危害,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确保公司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船舶建造、修理及其它一切和热工作业有关的作业。2引用标准/文件无3职责3.1施工单位负责对热工作业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4.2安全员对热工作业的审批把关,有权责令停止可能造成事故的作业和提出限期整改要求。4.3项目组应严格执行热工作业审批程序,并明确交代动火部位特点、施工要求和注意事项,加强现场检查,排除事故隐患、落实安全措施,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进行动火。4定义热工作业:电焊工、气焊工、碳刨工、气割工、火工、打磨、钻眼等能产生火花一切的作业。5管理程序5.1热工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5.1.1凡从事热工作业的人员均为国家劳动部门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需经体检、专业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定期复训。5.1.2热工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必须符合有关规定。5.1.3热工作业人员作业前,应认真检查所用气体软管是否破损、泄露,严禁氧气吹身。5.2热工作业时应注意以下内容:5.2.1是否已清除施工作业区域的可燃物。5.2.2作业区上下左右及周围是否已进行检查,并确认是否安全可靠,必要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遮挡措施,防止火花飞溅。5.2.3动火监护人是否到位,是否做到有效防护。5.2.4施工作业部位配置的灭火器材是否符合灭火要求。5.2.5易燃易爆的各种舱室是否已进行测爆和清舱处理。5.2.6作业区域的设备、仪器、电缆是否落实安全保护措施。5.2.7作业区域20m范围内是否有油漆作业。5.2.8作业周围管系、油柜是否已经投油。5.3三级动火管理5.3.1动火分类5.3.1.1特殊动火:指在处理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分的具有特殊危害的动火作业。5.3.1.2一级动火:指易燃、易爆场所、岗位的设备管道,装置及其周围三米以内的动火。5.3.1.3二级动火:指在禁火区域内,除了固定动火区及特殊动火,一级动火范围以外的动火。5.3.2办理及审批5.3.2.1动火许可证手续由申请动火单位或由动火项目负责人申请办理。5.3.2.2特殊动火由安管部复核,并经各有关部门会签后报总经理批准。5.3.2.3一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部门负责人复核后,报安管部审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5.3.2.4二级动火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批。5.3.2.5外单位在禁火区公共界区检修/动火,由安管部负责审核,总经理批准。5.3.2.6动火前的安全措施由动火单位负责人负责实施,安管部到现场对安全措施及动火手续审核确认签字后,方可作业。5.3.2.7动火许可证手续由动火执行人负责携带,严禁转借、涂改和转移动火地点。6附件

篇4:大件吊装作业安全规定

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我公司生产过程中大件吊装运输作业的安全监督,确保大件吊运的安全可靠,预防起重伤害事故的发生,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区域内的船舶修造、钢结构件和起重机械的制造等大件翻身、起吊和运输作业。

第三条

大件吊运的分类和审批权限

1、大件吊装运输作业前必须办理《大件吊运作业申请单》审批手续,作业时必须严格遵照本规定执行。

2、面积较大、超过15T、形状不规则的物件吊运,必须经安全监督主管和总管审批后,指定有起重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具有一定经验的起重指挥负责指挥。

3、超大型物件、超过30T、吊运难度较大且无相关吊运经验的起重作业,由安全监督主管和总管确认后,由生产管理部、安全监督部经理共同审批。

第四条

大件吊运的组织工作

1、大件吊运作业前应召开专题会议,由施工部门负责大件吊运的策划、部署工作。当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大件吊运、安装工作时,由生产管理部召开相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编制大件吊运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2、工程主管应提供大件的重量、几何尺寸、精密度等数据和技术要求,以作为工艺技术人员编制施工工艺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的依据。

3、工艺技术人员应在充分了解施工要求和施工条件,正确计算物体的重量、重心、结构强度和刚度,全面掌握各种起重机械在施工条件下的有效载荷及各种吊索具安全负荷的基础上,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机具,编制技术工艺方案和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4、超大型物件的吊运施工方案和措施编制完成后报请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待得到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五条

大件吊运的技术准备工作

1、

施工部门接到批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后,应组织施工作业人员熟悉施工方案和措施,对施工人员进行具体分工,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

2、

按施工方案的要求配好合格的钢丝绳、卸扣等起重吊索具,钢丝绳上的色标必须与当月钢丝绳标识相符。

3、

检查被吊重物是否符合施工方案中的要求,是否具备正式吊运的条件。

4、

现场指挥者要检查清理被吊重物周围的障碍物,清除垃圾和杂物,保障吊运通道畅通。

5、

检查施工要求中必须具备的施工电源,并保证供电。

6、

了解吊运重物时的天气情况,检查作业现场照明设备及照明度。

7、

检查施工警戒标志牌和警示带的设置情况,并指定专人负责监督。

8、

明确大件吊运的现场起重总指挥、起重运输司机,检查各工种间的配合是否明确,人员是否到位及时。

9、

准备工作完成后,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全面检查,在确认施工已建立在安全可靠的基础上,按《大件吊运作业申请表》办妥审批手续后方可正式施工。

第六条

大件吊运的现场管理工作

1、设立现场总指挥和各岗位分指挥,各岗位分指挥应准确执行总指挥的指令,除借助通讯联络设备外,应规定统一的指挥信号。

2、施工前总指挥应召开起重司机、各配合工种人员碰头会,根据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说明施工技术要求和安全生产注意事项。

3、为确保施工现场的秩序,施工部门应检查全体参与施工人员的分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工作职责和人员责任,并熟悉工程内容和具体的起重作业方法。

4、全体施工人员必须遵守现场工作纪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正确操作,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5、施工现场划分好施工警戒区域,设置好警戒标志,安全部和施工部门派专人做好现场的监督工作,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第七条

大件吊运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

作业前起重机司机必须检查起重机设备的完好性,进行试运转,保证制动器的灵敏可靠,所有机具都经润滑油润滑。

2、

工艺技术人员核算被吊重物的重心和吊点位置分布是否符合吊装要求,确定耳板尺寸。吊耳必须由持证等级焊工焊接并由质检人员检查焊接质量是否良好。现场指挥须检查吊运重物的捆绑是否平衡牢固,做好衬垫措施,所有现场操作人员应站在重物倾斜方向的旁侧面,严禁面对倾斜方向和反方向站立。

3、

现场使用的起重工索具必须由负责指挥的起重指挥人员进行检查,根据吊运方案选用工索具。选用的索具长度必须符合要求,钢丝绳的夹角要适当,在施工中如发现工具。索具缺少,需要代用时,必须经过研究,经指挥同意后方可代用,并做好记录。

4、

施工吊装时应进行试吊,在离地面100mm时,停止起升,检查起重设备、吊索具、缆风绳、地锚等受力情况,确认无问题后才能正式起吊。

5、

多台起重机协同起吊一重物时,重量分布不超过每台起重机额定其重量的80%,并保证各台起重机之间保持足够的距离,以免发生碰撞。

6、

吊运作业过程中禁止用手直接校正被吊重物张紧的绳索,在重物就位固定前,严禁解开吊装索具。

7、

禁止施工作业人员随同吊装的重物或吊装机具升降。

8、

吊运作业时,被吊重物应尽可能放低行走。严禁被吊重物从人员上空穿越,所有人员不得在被吊重物下逗留、观看或随意走动,不得将重物长时间悬吊于空中。

9、

重物吊运是要保持平衡,应尽可能避免振动和摇摆,作业人员应选择合适的上风位置及随物护送的路线,注意招呼逗留人员和车辆避让。

10、重物装车运输时,应摆放均衡,防止偏载,堆码摆入时要捆绑牢固,必要时电焊固定,做好防倒塌、滑动的安全措施。

11、施工部门须派专人监视重物运输的全过程,随时注意检查装载物的偏移情况,如发现装载物有异动,应立即通知驾驶员停车进行整理加固。

12、随车起重工必须注意沿途两侧的树枝、电线杆、管线等障碍物,防止碰头、伤人或使物件坠落。

13、严禁在六级以上风力(包括六级)的情况下进行大件吊装作业,不允许在雨雪天、夜间、雾天进行大件吊运作业,如有特殊情况,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严密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八条

本规定安全监督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公司原下发的《大件吊运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同时作废。

篇5:爆破作业爆破器材安全员安全操作规定

1、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管理安全员对本单位爆破器材购买、运输、储存和爆破作业全过程的安全管理负责。

2、督促爆破员、保管员、押运员以及其他作业人员按照《爆破安全规程》作业,制止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

3、经常检查爆破工作面,发现隐患及时上报或处理。参与并落实爆破安全警戒工作,确保清场彻底,警戒范围符合设计规定。

4、经常检查本单位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情况,尤其是各项安全设施如防火设备、防雷设施、通讯报警装置的完好情况。

5、对参与爆破器材装卸和直接或间接接触爆破器材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监督这些人员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定作业。

6、督促本单位采用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运送爆破器材,检查运输车辆的完好状况。

7、在本单位组织开展各项安全活动,协助本单位领导制定有关安全管理和岗位安全操作等规定。

8、发现无证人员参与爆破作业,应立即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

9、参加爆破伤亡事故调查、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并负责伤亡事故和违章违制情况的统计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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