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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7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结合股份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事故管理”包含对生产安全伤亡事故、险性事件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管理。

生产安全伤亡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

险性事件是指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是指对重大事故隐患的识别、预防、消除和整改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对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划分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及以上人员死亡的事故;

2.重大事故,指造成10~29人死亡的事故;

3.较大事故,指造成3~9人死亡的事故;

4.一般事故,指造成1~2人死亡的事故。

第四条险性事件主要包括:

隧道塌方;模板、支架垮塌;支立钢筋结构倒塌;梁体、提运架梁设备、铺轨机、起重设备(塔吊、吊车等)倾覆;地下工程施工引起地面沉陷及附着物受损;在施边坡滑塌;深基坑坍塌;生产、生活区火灾;铁路交通事故;在建铁路工程溜车;危爆物品丢失、爆炸等。

第五条重大事故隐患主要指可能导致群伤群亡事故的潜在风险,其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进行整治方能排除。比如季节性施工和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带来的风险,如果安全教育不到位,采取措施不合理,管理不作为,容易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

第六条对发生事故(事件)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不力的单位主管领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事故等级,由其上一级单位分别进行处理。

(一)对集团公司、公司主管领导的处理:

1.发生1起特别重大事故,撤职;

2.发生1起重大事故,免职降为副职,可继续履行原岗位职责;

3.发生亡人事故,股份公司约谈。

4.一年内,发生3起一般事故视同1起较大事故,2起较大事故视同1起重大事故,1起重大事故、1起较大事故、1起一般事故的叠加视同1起特别重大事故。

(二)对工程公司主管领导的处理:

1.发生1起重大及以上事故,撤职。

2.一年内发生1起较大事故加1起险性事件,免职降为副职,可继续履行原岗位职责。

3.一年内,发生2起险性事件视同1起一般事故,2起一般事故视同1起较大事故,2起较大事故视同1起重大事故。

(三)对项目部主管领导的处理:

1.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事故,撤职,并处行政降级。

2.一年内发生1起一般事故加1起险性事件,免职降为副职,可继续履行原岗位职责。

3.一年内,2起重大事故隐患视同发生1起险性事件,2起险性事件视同1起一般事故,2起一般事故视同1起较大事故。

4.项目部主动发现、治理、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不纳入对该项目部主管领导进行行政处理的范围。

(四)对施工队主管领导的处理:

1.发生1起一般及以上事故,撤职。

2.一年内,2起重大事故隐患视同发生1起险性事件,2起险性事件视同1起一般事故。

3.施工队主动发现、治理、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不纳入对该施工队主管领导进行行政处理的范围

第七条对发生事故(事件)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不力的单位,实施经济处罚。

1.对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按每死亡1人200万元、每重伤1人100万元、每轻伤1人50万元罚款。由股份公司对集团公司、公司进行处罚。

2.对险性事件,按每起200~500万元罚款。哪一级检查发现由哪一级负责查处。

3.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不力的,按每起50~200万元罚款。哪一级检查发现由哪一级负责查处。

工程公司、项目部、施工队主动发现、治理、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不纳入对该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范围。

第八条对社会影响大和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事故,以及处理事故不力的单位,对其主管领导按提高一个事故等级的标准进行处理,对单位加倍罚款。

第九条罚款由负责查处单位收缴至本级财务部门,与安全生产费用一并实行专户管理。

股份公司每年按本级罚款总额的50%以上用于对没有发生亡人事故、查处险性事件和重大事故隐患力度大、数量多,以及参与抢险救援的集团公司、公司进行奖励。

第十条各级对事故单位和项目部主管领导的处理,均应报股份公司核备。对免职的主管领导,根据事故最终定性和整改情况,经股份公司同意,可恢复原职务。

第十一条事故的处理由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意见,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

第十二条本规定是对事故单位的经济处罚及其主管领导的行政处理,如有违纪行为的,按股份公司纪检监察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依据本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配套实施办法,并报上一级单位核备。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2014年7月26日印发

篇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工区在重大危险源评价后制定,有发生下列事故或事件的风险时,必须制定应急预案:

1.触电、火灾及爆炸;

2.地震、洪水、台风、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

3.施工中挖断水管、热能管道、电缆等市政、铁路设施;

4.铁路营业线施工;

5.坍塌、倒塌、高坠事故;

6.急性作业中毒、食物中毒、泄漏污染事故;

7.水上作业淹溺事故等。

第二条应急预案应覆盖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各阶段的计划,即预案的启动、应急、救援、事后监测与处置等各阶段。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应急预案适用范围;

2.事故可能发生地点和可能造成的后果;

3.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其组成单位、组成人员、职责分工;

4.事故报告程序、方式和内容;

5.发现事故征兆或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行动和措施;

6.事故应急救援(包括事故伤员救治)资源信息,包括队伍、装备、物资、专家等有关信息情况;

7.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有关具体通信联系方式;

8.相关保障措施;

9.与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

10.应急预案管理措施和要求。

第三条根据实际情况,由工区经理组织、工区安全部门牵头,按事故的性质、类型、影响范围、严重后果等分等级地制订相应的预案。为使预案更有针对性和能迅速应用,一般要制订出不同类型的应急预案,一个项目的不同类型的应急预案要形成统一整体,救援力量要统筹安排。

第四条工区应急预案要根据现场实际制订,使预案便于操作。工区编制的应急预案必须上报工区项目部备案,工区项目部在各工区预案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全线突发事故(事件)点和内外部救援力量分布情况,编制综合性预案,做为工区预案的支撑和保障,两级应急救援组织应职责明确,通力协作。

第五条两级预案由工区项目部、工区分管安全副指挥或安全总监组织定期演练,由编制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检查和修正,保存相关记录。

第六条应急救援队伍要由安全部门组织进行专业培训考核,要有培训记录和档案。应急救援人员要通过考核证实确能胜任所担负的应急任务后,才能上岗。

第七条各应急救援专职队平时就要组建落实并配有相应器材。应急救援的器材工区分管安全副经理组织进行定期检查(也可纳入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内容),保证设备性能完好。

第八条应急预案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所规定和明确组织、程序、资源、措施等应当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满足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应急预案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适用范围、条件,有关应急资源情况,以及与相关预案衔接关系等发生变化时,或发现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九条涉及城市公用事业、道路交通、火灾、铁路、民航、水上交通、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以及特种设备、电网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依据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抄报地方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篇3: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局《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我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项目部安全环保部门实施监管督察,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各作业队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事故隐患的范围:

(一)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

(二)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工艺缺陷、设备缺陷和设施缺陷等。

(三)建筑施工过程、生产及经营场所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能量伤害。

(四)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

(五)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

(六)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作业标准、作业程序的不健全,安全责任制的不落实。

(七)现场指挥人员、作业人员的严重违章违规行为。

安全事故隐患分为一般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一般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项目部第一责任人对项目部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项目部安全环保部按照职责对项目部属各个施工作业队排查治理安全事故隐患工作依法依规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施工队伍和个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接到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并向上级安全环保部报告备案。

第二章?项目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管理责任

第七条?各个作业队和职能部室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安全事故隐患按照其发现途径和方式,共分三类:

1.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

2.各有关部门上报安全事故隐患(包括书面或口头反映)。

3.受理举报的安全事故隐患。

第八条?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理方式:

1.一般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作业队或项目第一责任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限期排除。

2.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发现隐患后,项目部安全环保部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强制措施决定。并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和局《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提出具体的整改要求,督促其进行限期整改。?

第九条?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责任:

(一)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全面了解掌握项目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定期组织策划和参加项目部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活动。

3.保证项目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活动的资源配置。

4.组织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的目标和任务的制定、经费和物资的落实、治理的机构和人员的落实;保证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5.组织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上报。

(二)安全环保部的责任:

1.定期开展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全面组织排查项目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按照“五定原则”(即定措施、定人员、定资金、定责任、定时间),对项目部潜在和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现场整改或下达整改指令。

3.按照确定的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目标和任务,跟踪落实项目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

4.落实保障项目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活动的资源配置,参与和组织安全措施、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5.对作业队和个人通过各种途径上报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按规定进行查实,并认真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进行彻底整改。

6.下达停工停业指令。

7.对安全事故隐患现场实施跟踪监控。

8.建立健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台账,定期汇报、上报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及报表。

(三)作业队责任:

1.全面了解掌握作业现场的设备状况、工程状况、环境状况和危险因素状况,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发现和确认作业现场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报告。

3.按照整改要求完成隐患整改。

4.按照规范要求建设和维护作业现场的安全设施。

第十条?项目部成立隐患治理领导小组,定期对项目部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排除;因生产技术、工艺、设计等原因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

凡三日之内无法整改完毕的安全事故隐患必须上报上级安全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安全环保部门的检查、督察人员依法依规履行安全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各个作业队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二条项目部鼓励、发动职工发现、举报和排除安全事故隐患。项目部安全环保部对安全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的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对发现、排除和举报安全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10-100元的奖励;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有突出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范围:

(一)项目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的行为;

(二)项目部设备、设施、场所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三)其他可能构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项目部安全环保部与各个施工作业队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项目部安全环保部对各个作业队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四条项目部安全环保部每月、每季度对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时上报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十五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项目部及时向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六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项目部在安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项目部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及时向现场施工作业队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由地方人民政府、建设单位或者局安全监管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由局组织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部向局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局安全督察组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的评价报告等。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部安全环保部组织对项目部的工作现场进行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并对上报的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察。加强对重点监控项目部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安全环保部发现属于分包协作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分包协作单位,并跟踪督导,落实相应责任,记录备查。

第二十二条项目部安全环保部按月、季将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上报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项目部属各个施工作业队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安全环保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20日起施行

篇4: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1工伤事故及其分类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凡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称为伤亡事故。

工伤事故按伤害情况分为重大事故、轻伤、重伤和死亡四类。具体划分按GB641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执行。

2工伤事故的报告

2.1工伤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队长或公司有关负责人及安全部。

2.2施工队或公司负责人在接到重伤、死亡以上事故时,应立即报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2.3应尽可能保护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的扩大。

2.4如特殊情况需要对现场进行损坏时,应将现场作标记或记录。

3事故调查和分析

3.1轻伤和重伤事故,由公司总经理组织安全、技术、工程等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3.2凡调查涉及到的部门和个人,必须如实向有关人员回答有关的提问,提供有关的证据和证词。不准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真相。

3.3由本公司处理的工伤事故的调查必须查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

3.4召开事故分析会,确定事故处理的意见防范措施的建议。

3.5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事故处理和结案归档

4.1由本公司处理的工伤事故,必须在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由公司召集专门会议研究处理。

4.2事故处理必须公正合理、不迁就、不避让、做到事故“四不放过”。

4.3事故处理结案后,由公司安全部负责将各有关材料收集整理,存档建卡。

4.4必须要办理工伤审批手续的,由公司负责办理。

篇5:公司工伤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一、目的:

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

二、适用对象:

适用于为公司工作的已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员工,包括ABC三类员工。

三、工伤的认定

1、工伤的认定: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D患职业病的;

E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H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事故的申报范围

A、因不服从领导指派安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B、未经任何授权、许可便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C、违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D、从事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E、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3、工伤的种类:按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工伤事故导致的因工负伤可分为轻伤、重伤、死亡等种类。

4、工伤认定负责部门:公司安全消防生产小组与办公室人力资源组,按国家有关法律执行,员工如有异议,可向国家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裁决。

四、工伤的申报程序

1、申报责任

部门负责人承担本部门的工伤、安全事故的申报责任,因迟报、瞒报所致的事故责任增加部分由部门负责人承担;有总裁特批的,按总裁批示执行。

2、申报范围:

1)、在本部门所辖范围内,本部门所管辖的员工发生的一切工伤、安全事故,不受时间限制。

2)、对公司已投保的员工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和人身意外伤害医疗险”所涉及的范围,包括员工上下班途中,因工作所致的伤害。

3、申报内容:(详见附表一)

1)、事故(疾病)人的姓名、年龄;

2)、事故(疾病)人家属联系方式及电话、人;

3)、事故(疾病)人的到岗工作时间;

4)、事故前的具体服务部门及工作性质;

5)、事故发生时的具体岗位或具体位置;

6)、上岗前是否受过该项工作的安全知识培训;

7)、是否有从事该项工作的国家承认的操作证;

8)、工伤的伤势程度的初步估计;

9)、是否已住院、医院名称及地址。

4、受理部门及责任:

办公室人力资源组是本办法规定的受理部门,受理责任执行首问责任制,即办公室人力资源组的任何一个人在首先接到工伤安全事故申报时,为第一责任受理人,必须立即进行登记、报告和施救组织;同时负责对保险公司报告并进行理赔。

报告对象是“安全消防生产小组”组长或副组长;

因推诿受理或受理后瞒报、缓报而导致的事故责任增加部分由第一责任受理人承担;有总裁特批的,按总裁批示执行。

五、安全事故的分析与处理:

1、公司的“安全消防生产小组”负责每起工伤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填制工伤安全事故分析报告表(表格详见附表三),并在事故出现后一个工作日内将分析报告表转交给办公室人力资源组予以执行。

2、分析报告必须由以下内容组成:

1)、事故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服务部门、具体岗位和到岗时间;

2)、事故的具体经过;

3)、事故的原因分析;

4)、事故责任的初步认定及理由;

5)、小组的处理意见;

6)、事后的整改与预防措施。

六、工作事故医疗补偿标准:

当确定为因工负伤后,公司安全消防小组将事故分为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与个人有一定操作失误责任两种情况,根据工伤的严重程度,对员工按分别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过失所致:

类别伤情程度医疗期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工资及待遇

轻伤一般为皮外伤7天以内

承担100%的治疗费用及因治疗而发生的交通费用。享受100%的基本工资

7-30天享受80%的基本工资

30天以上享受60%的基本工资

重伤一般为头部、胸部重伤、骨折

1——2个月

承担100%的治疗、住院费用及因治疗而发生的交通费用。

享受100%的基本工资

2个月—6个月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的费用,享受80%的基本工资,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

6个月以上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费用,享受60%的基本工资,解除劳动合同。

死亡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承担相应的抢救费用,并参照有关工伤规定一次性抚恤补偿标准执行。

(二)事故因本人过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规程所致:

类别伤情程度医疗期间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工资及待遇

轻伤一般为皮外伤7天以内不计,或承担20-70%的治疗费用(按责任分担)享受80%的基本工资

7天—30天享受60%的基本工资

30天-60天享受40%的基本工资

60天以上不计,并解除劳动关系

重伤一般为头部、胸部重伤、骨折1——2个月不计,或承担20-70%的治疗费用(按责任分担)

享受80%的基本工资

2—6个月享受60%的基本工资,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

6个月以上并解除劳动合同。

死亡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承担相应比例(≤60%)的抢救费用,并参照市社保局有关工伤规定一次性抚恤补偿标准执行。

注: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是指由保险公司理赔之后的差余额部分的工伤医疗费用。

七、工伤安全事故的申报及规定:

1、工伤安全事故的处理:

1)、所有的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因公致伤的先予以处理。

2)、处理原则是尽快安抚和救治伤者,预防类似事件再发生。

3)、工伤安全事故事后对事故当事人的处理:

A按个人的责任其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医疗费用;

B公司保留追究其过失所致的财产损失的权利;

C凡过失所致的公司损失超过1万元人民币的员工,公司予以辞退;有总裁特批的,按总裁批示执行。

4)、对事故部门主管的处理:

A部门各级主管对本部门的每起工伤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所属员工凡出现一次工伤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对其直接主管予以警告一次并处罚200元;

C如果所属员工出现一次工伤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对其直接主管予以留岗试用并罚款500元处理;有总裁特批的,按总裁批示执行。

八、工伤医疗费用的报销:

1、申请报销时必须准备以下资料准备:

1)、工伤事故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安全消防生产小组的事故分析报告;

3)、本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报告;(如出外出差的的交通事故与安全事故还需出具交通部门或公安部门的报告.)

4)、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或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的医疗诊断证明;

5)、病历;

6)、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

7)、费用结算明细表;

2、报销额度的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支付部分

1)、安全消防生产小组的事故分析报告判定为公司或设备所致的工伤事故,公司将全额支付剩余部分;

2)、安全消防生产小组的事故分析报告判定为公司和事故当事人双方对工伤事故均有责任的,公司按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予以支付剩余部分;有总裁特批的,按总裁批示执行;

3)、安全消防生产小组的事故分析报告判定为事故当事人自己所致的工伤事故,公司原则上不予支付,剩余部分由事故当事人自行承担;有总裁特批的,按总裁批示执行。

4)、当确定为因本人粗心疏忽等其它主观因素所致的工伤事故,公司只承担相关治疗、住院、交通、抢救等费用在保险理赔后的余额的20-70%,对由当事人造成的他人伤害由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5)、如因员工本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不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等原因而发生工伤事故,并且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同时根据当事人行为造成的对公司利益的损害程度,对其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

6)、工伤争议:当因判断是否为工伤事故而出现争议,并在公司内部进行协调后无效时,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可向劳动部门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仍不服从劳动争议仲裁判定的,可向法院提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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