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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安全相关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7

一、质量方面

1、各项目在开工之初,应制定该项目工程质量目标和创优目标,并报公司质安部备案。

2、各项目部根据公司、各项目质量目标制定质量保证措施,根据创优目标制定质量创优方案。

3、各分项工程施工前工长必须进行质量技术交底,公司对项目进行一级技术交底。

4、地下室底板钢筋隐蔽,砼浇筑前必须有公司质安部、工程部参加验收。

5、各检验批控制必须实行“三检制”(自检、交接检和专检),对劳务公司(或班组)按劳务协议进行质量等级控制结算工资。

6、基础、主体分部工程中间验收应有工程部、质安部参加。

7、工程交工验收前必须经公司验收小组予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正式竣工验收。

8、各专项方案如:地下室底板等大体积砼、特殊或施工难度大的部位如转换层、屋面工程、模板工程、钢筋工程、装修工程、冬季施工、脚手架工程、基坑支护等必须经公司工程部审核,总工审批;施工用电、大型机械安拆等必须经公司机械部审核,总工审批;脚手架方案、质量、安全等创优方案必须经质安部审核,总工审批。所有公司审批方案均应在公司备案。

9、装饰装修各分项大面积施工前必须先做样板,经公司工程部、质安部验收合格后展开。

10、各项目必须按现行国家质量验收规范进行施

工质量管理、验收。(GB50300-2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配套质量验收规范)。

11、发生质量事故,项目必须按质量事故处理程序进行,发生经济损失800元以上质量事故,必须当日报公司质安部;发生5000元以上质量事故必须立即报公司相关部门,处理应制定处理方案。

12、公司每季度进行质量定期检查,不定期进行质量抽查。项目部每项检验批施工前应对上一工序进行检查,每项检验批施工完应进行验收。

13、项目部每月25日向公司质安部报送质量报表。

二、安全方面1、各项目在开工之初,应制定该项目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和文明施工目标,对安全管理目标按月进行分解落实责任,并报公司质安部备案。

2、各项目部根据公司、各项目安全目标制定安全保证措施,根据文明施工目标制定创文明工地方案,文明工地方案应经质安部审核,总工审批。

13、各分项工程施工前工长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公司对项目进行一级安全技术交底。

4、各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各级安全责任岗位职责,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禁违章指挥、冒险蛮干。

5、各项目应每周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每两周应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大会;班组必须设置兼职安全员,做好班前安全活动记录。

6、施工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各种安全培训、学习;新入场或调换工种的工人,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操作证上岗。

7、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佩戴工作卡,戴好安全帽。

8、落地式脚手架由项目进行验收,公司相关

部门监督;悬挑架、爬架等验收公司质安部、工程部参加首次验收。

9、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公司工程部、质安部应参加验收,如:高支模工程、基坑支护等;大型机械设备如塔吊、施工电梯应由机械部、质安部组织验收。

10、高支模、脚手架、临边、洞口防护、安全防护、中小型机械设备、施工用电等项目应组织验收。

11、各项目必须按有关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现行国家安全标准及规范进行施工安全管理。(如: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80-9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33-20**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12、发生安全事故,项目必须按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进行,发生轻伤事故或安全较大未遂事故,必须当日报公司质安部;发生重伤以上安全事故必须立即报公司相关部门,公司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13、公司每季度进行安全定期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安全抽查,组织进行安全专项检查以及不定期安全巡查。项目部每月不少于两次安全检查,日常进行安全巡查。

14、公司对项目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处理有:口头整改、下发检查记录、整改通知书、罚款等四种形式,对违章违纪行为以及安全较大隐患的可以按安全管理处罚条例直接进行处罚。项目部也应制定相应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进行安全管理。

15、各项目完成公司下达的安全管理目标,符合公司安全奖励p的相关人员,公司按规定给予奖励。

16、项目部每月25日向公司质安部报送安全报表。

篇2:保健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提高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的质量和效率,指导医疗机构妥善处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推动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切实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不得瞒报、漏报、谎报、缓报。

第二章?报告要求

第五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网络在线直报。

卫生部建立全国统一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信息系统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设立相应权限的数据库。

第六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三级: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一)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二)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残疾。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或指定部门负责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支持,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有关卫生行政部门)网络直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尚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向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报告时限如下: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日起15日内,上报有关信息。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1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第九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逢疑必报的原则,医疗机构通过以下途径获知可能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应当按照本规定报告:

(一)日常管理中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

(二)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直接向法院起诉的;

(三)患者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其他法定鉴定的;

(四)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申请人民调解或其他第三方调解的;

(五)患者投诉医疗损害或其他提示存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情况。

第十条?医疗机构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疑似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后,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对,核对时限要求如下: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12小时内进行核对。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进行核对。

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分别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数据库。

第十一条?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报告并核对后,应当及时进行网络在线直报。

医疗机构和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完成初次报告、核对后,应当根据事件处置和发展情况,及时补充、修正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信息系统通过语音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对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提示。收到提示后,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登录系统查看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季度第一周将上一季度本辖区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数据库中的信息进行汇总,并上报至卫生部数据库。

第三章?事件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发生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避免、减少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可能引起的不良后果,同时做好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认真查找事件的性质、原因,制定并落实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第十五条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开展事件的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对于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管理制度,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处置预案,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及时、完整、准确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及时掌握并妥善处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第十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及时向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反馈,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指导工作。

第十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情况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和医院评优的指标体系。

第二十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组织,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审评制度,针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查找本单位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切实加以改进,并按照规定报告改进情况。

第二十一条?对于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准确上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调查处理及时,整改有力,医疗质量安全水平有显著提高的医疗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予表扬和奖励。

对瞒报、漏报、谎报、缓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或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医疗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及时、认真核对医疗机构上报信息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不包括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有关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报告,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所称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的核对,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及时性、完整性的核对,不涉及事件性质、原因、责任等。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卫医发〔20**〕206号)同时废止。

篇3:公司质量安全事故行政失职等责任事件管理规定

关于公司质量安全事故、行政失职等责任事件的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实现公司规范化的管理,加强质量安全事故、行政失职等责任事件的监督与管理,强化责任事件控制措施,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特制定本管理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2、责任事件

责任事件是指由于未能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责任心不强,给公司造成一定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2.1、质量安全事故:员工因为责任心不强,违规操作造成产品质量不合格,并给公司带来一定损失的事件。

2.2、工作失职:因不能完全履行岗位职责,造成工作失误、失职,给公司带来一定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事件。

2.3、行政事件:违反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公司员工带来严重不良影响的事件。

2.4、其它事件:其它对公司产生较大经济损失或者形象损害的行为。

3、事件责任的认定

3.1、责任认定的原则:事实求是,公平、公正。

3.2、不同类型的责任事件由相关的调查部门负责责任认定:质量事故由技术科负责,质检科协助;工作失职由人事科负责;行政事件由人事科负责,总务科协助;其它事件由相关部门负责。(注:调查部门的负责人领导组织调查工作;事件发生部门不参与本部门调查)

3.3、发生责任事件后,责任部门必须第一时间通报相关情况(时间不超过一个工作日),并由相关的调查部门进行调查并做好责任认定工作。

3.4、调查部门应在两日内做好相关的责任认定及处罚决定。(重大责任事件调查不能超过一周)

4、责任处罚

4.1、处罚的类型有经济处罚与行政处罚两种:经济处罚分为罚款、扣发效益奖金;行政处罚分为留职查看、降职、辞退。

4.2、责任事件的处罚,由调查部门根据事件发生的原因与过程界定主要责任及次要责任,根据事件发生部门员工的隶属关系确定其领导责任。

4.3、发生重大的质量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对责任部门要进行经济处罚,具体金额参照经济损失的5%――10%执行;主要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具体金额为直接经济损失的2%――5%,并予以留职察看处分。

4.4、发生一般的质量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的),责任部门的经济处罚金额参照经济损失的15%――50%执行;主要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具体金额为直接经济损失的5%――15%,并予以留职察看处分。

4.5、年内出现两次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领导予以降职处分;出现两次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领导予以辞退处分。

4.6、因工作失职造成公司损失的按质量事故处罚尺度处理;对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根据情况给予罚款50――200元/次,并给予留职察看处分。

4.7、行政事件的处罚,根据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相应的处罚。

4.8、泄露公司机密,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虚报冒领或利用职务及工作之便行贿受贿、谋取私利的责任人予以辞职处分。

4.9、对于突发的质量安全、财产与人身安全、环保等责任事件隐瞒不报,经查实对隐瞒的责任单位处罚1000元/次,同时对事件的责任人和单位仍按事故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责任部门领导的先进评选及年终效益奖金。

4.10、调查部门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责任认定与处罚决定,根据情况酌情对调查负责人进行100――500元/次处罚。

5、责任处罚管理程序

5.1调查部门对事件的前因后果进行详细的分析、调查。根据以上规定对责任人做出处罚决定。并把处罚决定通知责任部门,调查部门根据调查情况填写《处罚单》。

5.2责任部门针对事故造成的后果、损失,分析原因,提出合理预防及整改措施,并由调查部门及时的跟踪调查其整改成效。

5.3分管副总与总经理分别对事件进行评审,并签署意见。

5.4调查部门根据《处罚单》的处罚金额填写《缴款单》,由责任人签字确认后,交财务,由财务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5.5《处罚单》由人事科留档管理;《缴款单》由财务科留存。

6、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后附《处罚单》、《交款单》样本)

篇4: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规定

卫医管发〔20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部属(管)医院:

为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和预警制度,指导医疗机构妥善处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推动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切实保障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在贯彻实施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联系我部医疗服务监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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