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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项目对安全隐患安全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6

1、未经三级安全教育的新工人,复工换岗的人员未经岗位安全教育,不得进入施工现场的工作岗位进行操作。

2、不正确佩戴安全帽及佩戴超过使用年限(2年半)的安全帽,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3、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

4、严禁酒后及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

5、不得到禁止烟火的地方吸烟、动火。

6、不得攀登脚手架。

7、特种作业人员、机械操作工未经专门安全培训,无有效专业上岗操作证,不得上岗操作。

8、脚手架及所有机械设施设备和现浇混凝土模板支撑,搭设安装后,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使用。

9、电源开关箱不准一闸、一漏电、一箱多用。

10、未经指派批准,未经作业安全交底或安全交底不清和无安全防护设施,不得盲目操作。

11、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作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12、对各种安全检查防护装置、防护设施及警告、安全标志等不得随意拆除和有意挪动。

篇2:安全隐患处理规定

1、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进行登记,不仅作为整改的备查依据,而且是提供安全动态分析的重要渠道。若多数工地安全检查都发现同类型隐患,说明是“通病”。若某工地安全检查中经常出现相同隐患。说明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彻底,形成“顽固症”。根据隐患记录和信息流,可以制定出指导安全管理的决策。

2、安全检查中查出的隐患除进行登记外,还应发出隐患整改通知单。引起整改部门重视。对凡是有即发性事故危险的隐患,检查人员应责令停工,被查部门必须立即整改。

3、对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检查人员可以当场指出,进行纠正。

4、被检查部门领导对查出的隐患,应立即研究整改方案,进行“三定”(即定人、定期限、定措施),立即进行整改。

5、整改完成后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要立即派员进行复查,经复查整改合格后,进行销案。

6、对安全隐患的责任人,应根据情节轻重,严重程序,给与责任人罚款,离岗教育等处罚。

篇3:安全隐患存在一般安全规定

1、未经三级安全教育的新工人,复工换岗的人员未经岗位安全教育,不得进入施工现场的工作岗位进行操作。

2、不正确佩戴安全帽及佩戴超过使用年限(2年半)的安全帽,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3、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

4、严禁酒后及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

5、不得到禁止烟火的地方吸烟、动火。

6、不得攀登脚手架。

7、特种作业人员、机械操作工未经专门安全培训,无有效专业上岗操作证,不得上岗操作。

8、脚手架及所有机械设施设备和现浇混凝土模板支撑,搭设安装后,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使用。

9、电源开关箱不准一闸、一漏电、一箱多用。

10、未经指派批准,未经作业安全交底或安全交底不清和无安全防护设施,不得盲目操作。

11、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12、对各种安全检查防护装置、防护设施及警告、安全标志等不得随意拆除和有意挪动。

篇4:集团公司安全事故安全隐患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严格落实集团公司各级领导及业务部门岗位安全责任制,确保二〇〇七年安全质量标准化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集团公司经理层、矿处(科区)级领导和专业处(科)室负责人对第二条规定中安全隐患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按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1、因责任造成死亡事故的;

2、因责任造成重大幸免事故的;

3、对矿井(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不力,漏排、误排造成重大事故的;

4、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和安全整治项目在限期内未完成或未开工的;

5、被集团公司检查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

6、被上级安全监察部门和其它部门检查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

7、发生事故后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隐瞒不报,被群众举报或被检查发现的;

8、对检查出的问题不及时整改落实,推诿、拖延的;

9、停止作业后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

10、发生伤亡事故承担抢救的医院不及时汇报的;

11、其它对安全工作产生严重影响的。

第三条:行政处分按照行政责任的大小分为七个等级。

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留用察看;7、开除。

第四条:行政责任追究执行程序。

1、集团公司成立行政责任追究处理领导小组,由集团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任副组长,分管副总经理、安监局长、总工程师和安监局及各业务处室、干部处、纪委、工会、泰汶分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局,安监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由安监局组织各业务处室、干部处、纪委、工会、泰汶分局等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调查组按照本《规定》和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要求,对事故或安全隐患的发生原因和责任进行分析并按责任找出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重要责任者,提出分析报告和处理意见,呈报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集团公司批发处理意见。

第五条:发生责任死亡事故,对有关责任者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1、对一次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重大事故的,集团公司领导层按其责任接受上级的处理;对发生事故单位的矿长(董事长、经理)、党委书记、生产矿长(经理)、安监处长、分管矿长(经理)撤职;对集团公司专业处室负责人记大过。年度内累计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撤职。

2、对生产矿井一次或累计发生死亡2人事故单位的生产矿长、分管矿长、安监处长撤职;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3、对生产矿井一次发生死亡1人事故单位的分管矿长视情节给予撤职处分或诫免、罚金。

4、其他二级单位在生产过程发生1人死亡事故,党政主要领导记大过;分管领导和安监处长撤职;累计死亡2人及以上的,党政主要领导撤职。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其他人员由事故单位按其责任给予记大过、撤职直至开除公职处分,并按规定程序上报批准。

6、在执行行政处分的同时,对死亡事故责任者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对于因事故责任受到撤职的人员三年内不能任用。

第六条:发生下列重大幸免事故,对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警告或记过,对分管领导和安监处长行政记大过。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开除公职,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降级或撤职,对事故重要责任者记大过或降级,事故其他责任者降级。同时进行经济处罚。

1、造成缺氧窒息或一氧化碳中毒事故。

2、因煤层自燃封闭采掘工作面的事故。

3、采掘工作面冒顶造成停产24小时以上的事故。

4、因管理责任造成淹井、淹采区事故。

5、因机电、运输责任事故造成全矿井停产8小时以上的事故。

6、提升设备断绳、坠罐、坠箕斗、大型物件坠入井筒、斜井跑车等事故。

7、井下发生皮带、电缆和电气设备等着火事故。

第七条: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实行责任追究。因管理不到位而导致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隐患排查不力的,必须分析原因找出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分别对单位总工程师、分管副总工程师、安监处主任工程师和专业科室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对重大安全隐患按级别实行项目整改落实负责制,属A级隐患的由集团公司分管处室的处长、主任工程师负责落实;B级隐患由各单位分管矿长负责落实;C级隐患由各区队及业务部门负责落实。到期不按时整改或采取防范措施的,按负责范围分别追究上述人员责任,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

第八条:对被停止作业的有关责任者,分别对负有责任的矿长(经理)、生产矿长(经理)、分管矿长(经理)、总工程师、安监处长进行责任追究,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处分;对直接责任者降级、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同时进行经济处罚。

对停止作业后未经验收擅自生产的责任者,一律开除矿籍。

第九条:对矿区和矿井重点工程,大型设备安装工程实行安全质量项目负责制。凡矿区的大型工程、矿井的重点采掘工程、机电运输设备安装工程、防治水工程和一通三防工程等,在设计服务期间内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危机安全的,都要层层追究有关人员的设计、审查以及监管责任,分别对集团公司分管副总工程师、业务处室负责人、处室项目负责人、公司下属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同时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条:实行安全事故责任一票否决制度。对发生重伤人身事故的区队(车间)及区队长(车间主任)当年取消各类先进集体及个人的评比资格;对发生重大幸免事故的分管矿长(经理)取消各类先进个人的评比资格,当年不得提职;对发生死亡事故的单位,当年取消各类先进单位的评比资格,矿长(经理)取消当年各类先进个人的评比资格。

第十一条:各医院在接收到工伤的伤员后,要及时、据实向集团公司调度室汇报,对隐瞒事故或不提供真实情况、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的医院院长给予行政记大过或撤职处分。同时进行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范围内任何个人及基层组织均有权向集团公司报告重大安全隐患和各级领导、部门安全失职和隐瞒事故的行为。集团公司对举报者给予适当奖励并保密。

第十三条:比照以上条款,集团公司下属单位制定安全责任追究规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业务处室制定安全专业责任追究规定。

篇5:采煤队安全隐患排查奖励规定

1、隐患排查上报程序:

各类隐患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上报。员工发现隐患后,及时向跟班干部汇报,跟班班组长会同本人向队长汇报,队长向安监中心书面汇报。

2、隐患分级及奖励标准:

按隐患的危害和解决的难易程度分为重大隐患、严重隐患、一般隐患三级。

重大隐患:包括《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规定》

和《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中的第66条。

严重隐患:对安全生产危害较大,当班不能处理,须由矿、队制定措施,安排计划解决的隐患,包括公司制定的《生产矿井不安全不生产的管理规定》中的第30条。

一般隐患:对安全生产构成危害,可由当班现场处理的隐患。

按隐患级别确定奖励标准:发现重大隐患奖励l00元/条,严重隐患奖励50元/条,一般隐患奖励l0元/条。

3、隐患处理:

(1)员工发现隐患必须及时向跟班班组长汇报,不得私自处理,跟班班组长必须安排专人处理,否则罚跟班班组长、班长各200元。

(2)员工发现的隐患,当班处理不了的,跟班班组长或班长必须及时向队汇报,否则罚跟班班组长、班长各罚500元,造成事故的,将追究跟班班组长或班长的责任,队处理不了的向矿汇报,由矿制定整改措施。

(3)对员工排查隐患打击、报复的,队一经查证将严肃处理。

(4)员工发现隐患后要及时填写记录,队每月进行一次隐患认定和奖励。

(5)对于提出的隐患,处理完毕后必须在班前会公布,没能马上处理的,要在班前会上制定整改期限。

(6)在进行安全隐患评价、奖励的同时,鼓励员工提对安全生产管理有利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队将给予一定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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