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量管理规定范本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测量管理规定范本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6

1、有关规定:

1.1信阳工程控制网已由业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设置完毕,工程定位测量必须在该控制网的基础上进行测量设置。

1.2该控制网,现场所有施工承包商应妥善保护,防止损坏。

1.3施工单位使用该控制网前必须进行复测,并将复测结果报送监理部。

1.4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编制好《施测任务书》,经其质保部门审核,监理部或其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审批后,才能予以施测。

1.5施测的技术要求、仪器精度、误差精度按GB50026-93规定执行。

2、施工测量

2.1测量人员必须根据总平面布置图和有关施工图纸,结合现场条件,确定定位方法。

2.2主厂房及主要建(构)筑物的定位,应根据厂区控制网或建筑方格网按二级导线精度的要求设该建(构)筑物控制桩。

2.3建(构)筑物控制桩的测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2.3.1根据建(构)筑物的轴线布置控制桩;

2.3.2控制桩的数量,应根据具体工程而定。一般主厂房宜采用对面布设其控制桩不应少于12个。其它主要建(构)筑物的控制桩不应少于4个;

2.3.3控制桩的位置,不得布设在公路、地下设施及施工机械行走的范围内,距建(构)筑物土方开挖的上开口线不宜小于5m;

2.3.4建(构)筑物的控制桩宜采用钢管桩或混凝土桩,埋设深度应超过冻土层。

2.4建筑控制桩测定后,可不进行平差计算。主厂房和输煤系统建筑物,应采用二级导线进行校核,其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2.4.1建(构)筑物主轴线,其交角较差不应大于±10";

2.4.2建(构)筑物轴线与栈桥主轴线其交角较差不应大于±10";

2.4.3栈桥主轴线与卸煤装置主轴线,其交角较差不应大于±20";

2.4.4建(构)筑物至卸煤装置水平距离,丈量相对误差不应大于1/8000。

2.5建(构)筑物定位,其精度应符合二级导线的精度要求。

2.6建(构)筑物和设备基础的轴线在放线前,应对控制桩进行复查。

2.7主要建(构)筑物和主要设备基础的轴线放线,其精度应符合二级导线的精度要求。其它应符合图纸导线的精度要求。

2.8基础或建(构)筑物每层施工完毕,应将轴线及标高引测至基础或上一层表面上,并且墨线标志。

2.9建(构)筑物和设备基础的高程测量,应按四等水准进行。

2.10地下管沟轴线测设,应符合图根导线的精度要求,线路折点和加密点应测设控制桩。高程测量应符合四等水准的精度要求。

2.12对建(构)筑物内部地下管沟的主轴线测设,可直接用柱子轴线引测。

3、沉降观测

3.1建(构)筑物必须按设计沉降观测要求埋设观测点,并按规定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沉降观测。

3.2沉降观测的步骤如下:

3.2.1编制沉降观测技术措施;

3.2.2建立二等水准网;

3.2.3进行沉降观测。

3.3建(构)筑物和重要设备基础等工程,在施工期间的沉降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3.3.1基础施工完毕后开始观测;

3.3.2建(构)筑物每完成一层观测一次;

3.3.3施工期间中途停工,在停工之日,复工之时,均应进行观测;

3.3.4从建成到移交生产,每月观测一次;

3.3.5施工期间总观测次数不应少于6次。

3.4当观测点损坏或视线被阻挡无法观测时,应立即在其邻近补充埋设观测点,并在记录中详细说明。

3.5建(构)筑物和设备基础发生沉降时,观测次数应按具体情况增加,并对发生裂缝的结构进行裂缝观测。

4、工程验收

4.1厂区控制网或建筑方格网测设完毕,应进行验收,在验收前施工承包商应提交工程控制网测量报验单,并附下列资料交监理单位查验:

4.1.1坐标变换计算书。

4.1.2控制网及建筑方格网成果表。

4.2二、三、四等水准网,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测试单位进行验收,并提供水准点成果表资料:

4.3建(构)筑物、重要设备基础及地下管沟的定位放线,应进行验收,在验收前施工承包商提交工程控制网测量报验单并附测量记录,由监理单位查验。

4.4工程竣工后施工承包商应向建设单位提供下列沉降观测资料:

4.4.1设计规定的单位工程沉降观测点平面布置图;

4.4.2沉降观测成果表及观测点沉降过程曲线。

5、本规定若与国家的法律、法规、质量标准、规程规范和承包合同相矛盾,以国家法律、法规、质量标准、规程规范和承包合同为准。

篇2:高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有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各类高危作业控制和管理,防止和减少各类危险作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确保安全许可程序得到有效执行,保证公司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2.1适用本公司范围内存在高度危险的作业。

3工作程序及具体要求

3.1高危作业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受地理环境、工艺及其它有害因素的限制,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作业,操作时稍有疏忽,就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因此,高危作业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办法和审批手续。审批内容包括作业设计、作业程序、保护措施及现场管理等方面,保证作业全过程的安全。

3.2下列作业均属危险作业:

3.2.1带电作业(大于安全电压36V以上)。

3.2.2在禁火区内进行明火作业或易燃易爆作业。

3.2.3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

3.2.4带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3.2.5高处作业(离基平面2米或以上)。

3.2.6其它易造成重大事故的作业。

3.3本公司范围内的高危作业主要包括:清库/清仓作业、高空作业(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工作)、爆破作业、高压配电作业、窑系统清堵、起重作业、煤粉系统的检修、仓库/油库电气焊、窑/磨检修、装载机铲装作业、拖车作业、皮带机运行与检修。

3.4高危作业的申请:

3.4.1所有高危作业,由实施单位提前两天按程序申请。

3.5高危作业审批:

3.5.1各生产工段、车间,在实施危险作业前,应制定安全作业程序、安全技术方案、安全防护措施,填写《危险作业申请许可单》,依次报生产质量部安全环保组、生产质量部设备管理组、生产质量部负责人确认,安全主管部门审核、生产副总审批后方可实施;带电作业,还须由电气工段审核确认。

3.5.2对于难度较大、危险性较高的作业,由实施作业单位、生产质量部、安全环保技术部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确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方案、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实施。

3.5.3一般性的危险作业,由安全生产副总审批后,报安全环保技术部备案;技术性强、要求较高的危险作业,必要时报总经理或安委员会审批通过。

3.5.4安全许可申请内容包括:作业原因、作业地点(区域)、作业内容、作业人员、计划作业时间、安全监护人员、安全措施及应急救措施、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的配置等。

3.6危险作业管理要求:

3.6.1作业前的准备:

3.6.1.1作业前,作业单位必须检查工作现场,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集中组织作业参加人员将安全措施方案的内容进行传达、学习,按作业程序进行相应的安全告知;作业全过程,生产质量部安全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工段兼职安全员、作业单位负责人必须到场监护,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对作业全过程进行安全监控。

3.6.1.2作业前要清理好现场,保持现场清洁整齐,消除不安全因素。

3.6.1.3作业单位负责人在布置作业前,必须检查作业人员精神状态,设备内外是否存在安全隐患,高温设备温度是否已降至设备安全规定的要求,作业时的监护人员、监护措施是否具备,照明条件、安全电压是否符合要求,防护用品、使用的工器具是否可靠。当确认无危险因素后方可开始作业。

3.6.2实施作业:

3.6.2.1作业期间,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发现有安全隐患,及时报告负责人进行处理;监护人员与作业人员随时保持联系,监护人员密切注视作业人员的安全情况。

3.6.2.2危险作业中作业人员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听从指挥;严禁“三违”。

3.6.3验收:

3.6.3.1危险作业完成后,作业单位负责人组织检查验收,查验作业人员是否已全部撤离到设备外的安全地带,查验工器具是否已全部清理出设备危险作业现场,查验危险孔门是否按规定关闭,是否具备送电开机条件。

3.6.3.2检查验收完毕后,经危险作业单位负责人签字办理开机送电手续(送电票)方可送电开机。

3.6.4危险作业,遇信号不清,雾天、暴雨、大风、雪天、夜间或照明不足等恶劣环境,均不准作业。

3.6.5不执行危险作业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不全,擅自从事危险作业,安全管理人员有权勒令停止作业,待补办安全许可手续后,方可准许施工,以确保施工安全。

3.6.6矿山开采爆破作业应严格执行《爆破操作规程》;矿区以外的任何爆破都必须执行本办法规定报批。

3.6.7高危作业发生安全事故应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罚则:

4.1高危作业,违反本规定上述条款一项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并在公司内提出通报批评;对责任单位第一责任人罚款300元;对责任单位分管负责人罚款300元;对责任单位安全员罚款100元;对生产质量部专职安全员罚款100元;责任单位根据责任大小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同时责令责任单位立即停止其高危作业进行整改。

4.2违章操作,违章指挥,未执行审批手续进行危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伤亡、火灾和爆炸等事故,应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5附则

5.1本办法由安全环保技术部归口管理并负责解释。

5.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6相关文件和记录

5.1《高危作业申请许可单》SM-ZN-JL-233

5.2《应急救援预案》

附件:《高危作业申请许可单》

篇3: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进一步提高整体安全生产水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追求更好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监测、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等施工活动的参建单位。

第二章安全管理目标

伤亡事故控制目标

遏制一般事故发生,杜绝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发生。

第三条?施工安全达标目标

依据国家,辽宁省和大连市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项目制定的安全规章制度检查考核;

(一)?安全达标合格率100%;

(二)?安全达标优良率70%以上。

第四条?文明施工目标

施工现场要做到施工封闭化、围挡标准化、场地硬化,场地绿化、五小设施(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浴室)为生化、材料堆放标准化,合格率达到100%。

第五条?创市安全质量标注化样板工地达到50%,创市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达到100%。

第三章安全生产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一)?大连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总指挥为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第一人,指挥部成立以总指挥为组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组员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安全工作办公室,定期召开安定会议,落实各项安全工作。

(二)?质量安全全部承担指挥部安全工作办公室的职能,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辽宁省和大连市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督促检查参建单位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安全生产方案、安全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等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质量安全部负责做好日常的监督指导,每季度至少对承担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工作专项检查,通报检查情况,公布检查结果。

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一)?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必须具有相应资质,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二)?勘察、设计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承担勘查、设计责任。勘察、设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勘察、设计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职业资格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验。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安全负责。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执业人员应当对其签字的勘察、设计文件负责。

(三)?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设置或明确安全管理机构,对工程勘察、设计的安全实施管理。勘察外业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勘察方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并采取措施保护勘察作业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和地下构筑物等,保证外业安全。勘探孔应当按规定及时回填,避免对工程施工等造成影响。

(四)?勘察单位进行勘察时,对尚不具备勘察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在勘察文件中说明情况,提出合理建议,在具备现场勘察条件后,应当及时进行勘察、工程设计、施工条件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委托勘察单位进行补充勘察。

(五)?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可靠,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满足设计、施工的需要,并结合工程特点明确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必要时针对特殊地质条件提出专项勘察建议。

(六)?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并应根据工程周边环境的现状评估报告提出设计处理措施,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设计文件中应当注明设计涉及工程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提出保障工程安全的设计处理措施。施工图设计应当包括工程机其周边环境的监测要求和监测控制标准等内容。

(七)?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风险评估确定的高风险工程的设计方案。工程周边环境的监控控制标准等组织专家论证。

(八)?工程设计条件发生变化的,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变更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按有关规定重新报审。

(九)?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将勘察、设计文件和原始资料归档保存。

(十)?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委派专业技术人员配合施工单位及时解决与勘察、设计工作有关的问题。

第八条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一)?施工单位从事工程施工活动,必须具有相应资质,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二)?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负责。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施工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负责。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经验。建筑施工特征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三)?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管理。项目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数量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满足项目管理需要。

(四)?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在一个工厂项目任职,不得在其他项目兼任。

(五)?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付总责任。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专业分包单位的,专业分包合同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对专业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依法进行劳务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应当对劳务作业进行管理。

(六)?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要求编制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不得盲目抢进度、赶工期。施工单位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将竞标。

(七)?施工单位应将安全措施费用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等,不得挪用他用。

(八)?施工单位应当对于工程周边环境进行核查。工程周边环境现在与建设单位提高的资料不一致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及时补充完善。

(九)?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含可能对工程周边环境造船厂严重损害的分部分项工程,下同)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专家施工方案应当根据设计处理措施、专项设计和工程时间情况编制,并经施工单位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不得随意变更。

(十)?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人员应当就有关施工安全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十一)?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保护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及地下构筑物等,在施工前将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等基本情况、相应保护及应急措施等向施工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作详细说明,并在现场设置明显标识别。

(十二)?施工单位应对工程支护、围岩以及工程周边环境等进行施工监测、安全巡视和综合分析,及时向设计、监理单位反馈监测数据和巡视信息。发现异常时,及时通知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并采取应对措施。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编制施工监测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查后实施。

(十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落实设计文件中提出的保障工程安全的设计处理措施,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十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工厂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使用登记手续。

(十五)?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教育培训考核部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十六)?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做好安全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保证安全文件真实、完整。

(十七)?施工单位必须依法为参建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条?监理单位安全职责

(一)?监理单位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不得转让所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监理单位不得与倍监理工程的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监理工作全面负责。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具备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和工程监理工作经验。

(三)?监理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项目监理人员专业、数量应当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

(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在一个工程项目任职,不得在其他项目兼任。

(五)?监理单位应当编制包括工程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编制专项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

(六)?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监测方案进行审核,确定其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

(七)?监理单位对工程中的危险源的各项施工环节进行施工前条件验收。

(八)?监理单位应当检查施工监测点的布置和保护情况,比对,分析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数据及巡视信息,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施工单位反馈,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应对措施。

(九)?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工程施工部符合工程设计和标准规范要求的;

不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或施工监测方案组织施工或监测的;

未落实安全措施费用的;

施工现场挫折安全隐患的;

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不到位或资格,数量不符合要求的;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或停止施工,施工单位仍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十)?监理单位应当按规定对监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十一)?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将工程安全监理资料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工程监测单位安全责任

(一)?从事工程第三方监测业务的工程监测单位(以下简称监测单位),应当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资质,并向工厂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监测单位不得转包监测业务,不得与所监测工程的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监测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承担监测责任。监测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监测工作全面负责。项目监测负责人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安全监测工作负责。项目监测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工程监测工作经验。

(三)?监测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项目监测机构的管理,项目监测人员专业,数量应当满足监测工作的需要。

(四)?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设计文件、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监测合同及有关资料编制第三方监测方案,经专家论证并经监测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实施,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第三方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和巡视工作,及时向建设、监理、设计单位提供监测报告。发现异常时,粒径向建设单位反馈。

(五)?监测单位出具的监测报告应当经监理人员签字,监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监测单位应对监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六)?检查单位应当按规定对监测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七)?监测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工程监测资料立卷规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对违反规定的责任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按《工程质量安全奖罚管理规定(暂行)》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工程建项目部质量安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4:外委工程外雇工管理规定

1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大唐桦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外委工程管理规则。

本规定适用于大唐桦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桦南风电公司)外委工程管理。

2引用文件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大唐集团制〔2008〕28号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大唐集团制〔2005〕7号

3外委工程的管理

3.1招用外委队伍时,必须由安监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其安全资质和安全施工条件,符合要求后方可与承包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在签订合同的同时,与承包方签订安全施工协议,否则不得开工。

3.2外委承包单位的全部手续审查合格,并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3.3承包单位在安全方面必须接受桦南风电公司安监部和风场的安全管理、监督和指导。

3.4承包单位的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负全部责任。

3.5桦南风电公司安监部应组织承包单位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和安全工作例会。及时督促和监督承包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3.7对承包单位施工人员的违章行为,桦南风电公司安监部和风场有权按规定进行处罚。对管理混乱、不服从管理的承包单位有权终止合同,限期退出现场。

4甲(发包方)、乙(承包方)方承担的安全责任

4.1桦南风电公司的安全责任

4.1.1对承包方以下资质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要求:

--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来安全施工记录;

--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4.1.2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4.1.3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查批准后监督实施。

4.2乙方(承包方)的安全责任

4.2.1必须接受桦南风电公司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对承包工程的安全负主要责任,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须立即报告风场负责人。

4.2.2在开工前应制定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经桦南风电公司安监部门审查批准后贯彻实施。

4.2.3开工前必须自上而下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全体作业人员均应掌握工作特点及安全技术措施。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安全工器具以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确保不超过检验合格使用周期。

4.2.4承包单位应组织人员学习《风电场安全工作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工作。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4.2.5承包方外雇临时工时,应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发放施工中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品,并对其在施工中的人身安全负责。

4.2.6承包单位对发包方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及时进行整改,否则,发包方有权令其停工整改或取消其承包资格。

4.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桦南风电公司负安全责任:

--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未签定施工安全合同书,经有关领导或部门负责人随意批准施工;

--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事先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承包方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查不细,存在漏洞,现场安全措施属于甲方负责布置的不当;

--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设备、电网事故,由发包方负责调查、统计上报,并根据合同对承包方进行处罚,由承包方赔偿经济损失。

4.4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乙方(承包方)负安全责任:

--不按安全施工方案施工或不执行安全技术措施;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随意更换、冒名顶替经发包方资质审查过的施工人员;

--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或不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

--擅自拆除或损害安全防护设施。

5施工过程的监护

5.1施工单位在生产场所进行作业时,必须按照规定执行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风场指派的工作监护人负责填写,危险点分析要考虑到工作人员的特殊性,及其对安全产生的影响。

5.2风场要及时安排监护人员,监护人员要选派工作负责人及以上并且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员应掌握施工队伍人员情况、工作任务、工作范围和施工单位所采取的安全措施等情况,在开工前要认真检查安全措施执行情况,施工所使用的安全工器具是否符合要求等。

5.3施工单位人员进入生产现场,必须由风场指派的监护人带领,工作监护人要向施工单位详细交代本项工作所做的安全措施、工作范围、工作中哪些设备禁止靠近、易发生哪些危险、出现异常时怎样处理等安全工作注意事项。

5.4施工单位在工作中,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如:安全网、防护遮栏、安全带(防坠器)、警示牌等,上述物品施工单位应自备,施工单位解决不了的由发包方协助解决,不得降低防护标准。

5.5在工作进行中,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和风场指派的监护人必须在场,否则不许进行工作。总部领导和风场负责人要经常到施工现场检查监督施工人员的安全工作情况;施工负责人和监护人是否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且要记录在案,对造成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6施工人员(外雇工)违章,监护人员负同等责任。

6外雇工安全管理

6.1生产部在组织外雇工时,要及时通知安监部,由安监部和风场及相应班组组织对外雇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或佩带标志上岗,否则禁止录用。

6.2外雇工在风场、班组参加电力生产工作时,由所在的风场、班组负责人领导。

6.3分配到各班组的临时工,按照正式职工的要求,参加班组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6.4外雇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外雇工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6.5外雇工进入高压带电场所作业时,必须在工作现场设立围栏和明显的警告标志。开工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的含义向外雇工交代清楚并要求外雇工复述,复述正确后方可允许其工作。

6.6对外雇工应发放必须的劳动保护用品,对外雇工在生产、施工中要严格执行监护制度。

6.7外雇工在从事生产、施工过程中的工伤事故,应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调查、处理、统计、上报。

6.8对外雇工安全考核与正式职工同等对待。

7附则

7.1本规定由大唐桦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安监部负责解释。

7.2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5:现场安全设施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新疆宜化维护项目部现场作业安全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

本标准适用于新疆宜化维护项目部现场作业管理工作。

2?引用标准及参考文件

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GB/T15498-1995?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构成和要求

GL/T800-20**?电力行业标准编制规则

DL/T600-20**?电力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DL5009.1-20**?《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3?职责

3.1?作业部门是现场作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3.2?安全生产部负责现场作业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临时电源管理

4.1.1?日常生产或机组检修、施工用电(包含外包工程施工用电),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措施。临时使用电源的部门或单位,必须办理申请、审批手续,并应在申请中注明使用容量、电压等级、地点、期限等。申请必须经设备管理部批准(特殊情况应由分管生产总经理或副总工程师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接用临时电源,严禁超过申报容量用电。

4.1.2?导线敷设应符合规程要求,使用的绝缘导线室内架空高度应大于2.5m,室外大于4m,跨越道路大于6m(指最大弧垂)。架空的导线不得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并要采取固定措施。

4.1.3?橡皮电缆架空敷设时,应沿墙壁或电杆设置,并用绝缘子固定。严禁使用金属裸线作绑线。固定点间距应保持让橡皮电缆能承受自重带来的荷重。

4.1.4?严禁架空线敷设在氢管道、油管道、高温管道或可能造成爆炸、火灾危险场所。

4.1.5?严禁将导线不加绝缘捆绑缠绕在护栏、管道及脚手架上。

4.1.6?穿越建筑物、构成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的电缆及引出地面从2m高度至地下0.2m

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电缆干线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4.1.7?电缆在室外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应不小于0.6m,并应在电缆上、下各均匀铺设不小于50mm厚的细砂,然后覆盖砖等硬质保护层。

4.1.8?电缆使用时,过墙过道须设置保护管。其外附套须满足要求,电缆埋地时应在地上插有标志,以示警告。

4.1.9?用电单位应指定专人管理维护,总容量小于20kW负载,如电焊机、排水泵等,电源必须接在固定检修盘内,严禁接在运行专用盘及其它非生产电源盘内,严禁私自乱拉乱接。

4.1.10?所有临时电源电线,必须使用橡胶套缆线,(试验用线除外)电线不应老化,破损,绝缘部分不应外露。严禁使用塑料线,硬线和灯头线。电缆线要尽量减少中间接头,使用中要加强检查防止破损漏电。配电盘内的设备要完整牢固,线间接头或连接应紧密牢固,导线剥头不该过长,各设备上的压接导线应牢固压满,不能有带电体明露,不能存在严重烧蚀等现象。严禁将电线直接插在插座内和直接钩挂在闸刀上使用。

4.1.11?使用的临时电源,必须配置保护跳闸装置(触电保安器),自动空气开关定值应合理,熔丝配置要与用电设备容量相匹配,禁止使用其他导体代替。每天使用前进行保护装置跳闸试验。用于切断电源的开关、闸刀均应完好,不得破损、残缺。

4.1.12?所有使用临时电源(箱体)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采用可靠接地或接零保护。

4.1.13?露天使用的电源箱应设有遮雨装置,箱门可关闭。

4.1.14?临时电源应注明设备负载名称、编号,现场应悬挂安全警示牌。

4.1.15?临时负载接用的最大负荷不得超过开关所标注的额定功率,使用中应检查接头处,不得有发热及烧红现象。

4.1.16?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门的开关,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用同一个开关器直接控制二台以上的用电设备(含插座),配电箱、开关箱的进线和出线不能承受外力,严禁与金属尖锐断口和强腐蚀介质接触。

4.1.17?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应分开,不能两者合为一条线。零线上不准加设开关及熔断保护。零线不能串联,电焊机,行灯变压器保护零线中间不能有接头,不准利用螺栓等当导体使用。

4.1.18?零线与设备及端子板连接需牢固,不能虚接,要满环360度。无正压式接线鼻子时,一定要缠绕紧实线端,并加垫压满,端子板的每个螺丝只允许压一个设备的保护零线。

4.1.19?采用接零保护的单相220V电气设备,应设有单相的保护零线,不能利用设备自身的工作零线兼保护零线。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零线。

4.1.20?保护零线宜使用多股铜线,严禁使用独股铝线,单相制的零线应与相线截面相同,三相四线制的工作零线,保护零线不少于相线截面的1/2(使用电缆的除外)。

4.1.21?电焊机电源的控制装置必须是独立的,容量符合焊接电源的要求,控制装置应能可靠地切断设备的最大额定电流,以保安全。接地线必须有固定的接地点,严禁利用金属结构、电缆管、管道、电缆金属外皮、吊车轨道作为电焊地线,电焊导线不得靠近热源,并严禁接触钢丝绳或转动机械。电焊机的接线柱、极板和接线应有防护罩。使用插销孔接头,接线板上各接线端子应统一编号,且应于电焊机的编号一致。电焊线不能有裸露。各拖地线路路经处不能与钢丝绳索交叉和金属的尖锐边角接触,与通车道口无法避开时,应采取遮、垫措施。

4.1.22?采用临时照明时,照明线应相对固定,灯具悬挂高度不应低于2.5m,临时电源线不能在地面上拖挂。行灯严禁接用220V电源及灯泡。行灯电压应是安全电压,灯泡应有保护罩。临时照明线路不准接绑挂在金属结构上。在锅炉燃烧室内,凝器内设置临时固定式工作照明时,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并认真执行已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4.1.23?手持电动工具电源线及行灯电源线应采用橡套软电缆。但拖用软线不应超过10m,严禁使用塑料线,硬线和灯头线。

4.1.24?应使用标准规格的熔丝(片),对低压电动机可取额定电流的1.5~2.5倍。照明、电热器可取额定电流的1.1倍,不能使用铜丝、铝丝或其他金属代用。

4.1.25?电气设备的停电,必须有明显的断开点,有作业时,必须办理工作票。

4.1.26?安装、维护或拆除临时用电,必须由专业电工或经专门培训的人员担任完成。安装,

维修拆除是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搬迁后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做妥善处理后进行,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每天使用前必须检查完好后方可用电。

4.1.27?临时用电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拆除。

4.2?脚手架管理

4.2.1?工作需要在离地面2.0米以上高处进行作业,须搭建(或拆除)脚手架,除严格执行《安规》第十三章规定外,还应按本标准执行。

4.2.2?凡需搭建脚手架的班组或部门(下称使用单位)负责人(委托人)应先填写“脚手架搭建委托单”(一式二联)。填写内容:包括工作项目、搭建地点、荷重量、搭建日期、预计拆除日期等。一联由委托人送搭建单位,另一联由委托人留存。

4.2.3?搭设的脚手架荷载重量,必须能足够承受站在上面的工作人员和放置小型工具、零星材料的总重量。严禁将设备零件放在脚手架上。脚手架的荷载每平方米不得超过270公斤,严禁超载。对特殊要求的脚手架,委托单位提出具体要求,与搭建单位协商,制订措施,经搭建部门专职技术人员审核,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搭建。

4.2.4?非专业工种人员不得搭、拆脚手架。搭、拆脚手架时作业人员应挂好安全带,递杆、

搭建作业人员应密切配合。施工区周围应设围栏或警告标志,并由专人监护,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4.2.5?搭建脚手架时要避开通道、楼梯口,不能避让时要采取防碰撞的保护措施或设警告标志。搭建的脚手架必须具有工作人员上、下的梯子。严禁用管道或护栏做支撑物。

4.2.6?脚手架搭设在离导电体和运行中的管道、容器附近应做好防触电和其他保安措施,由委托方派专业人员向架子工交待安全措施和系统情况,并进行连续监护,直至搭设工作全部结束为止。

4.2.7?脚手架搭建在过道、有人工作或运行设备的上方,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板、罩棚、或其他防护措施。

4.2.8?高层钢管脚手架应安装避雷装置。在电气设备周围搭设的金属脚手架,应有可靠接地。

4.2.9?现场搭建脚手架用料,如脚手板、毛竹、钢管、铁丝、夹子等均应定位妥善保管,堆放整齐。

4.2.10?脚手架选用的材质和搭建质量,应符合《安规》第十三章第二节规定和《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二章的规定。由于脚手架的搭建质量或用材不符合要求,发生断裂、倒塌事故,由搭建单位或搭建工作负责人负责。

4.2.11?不符合要求的搭建材料、脚手板必须作报废处理,不得与合格的搭建材料、脚手板堆放在一起。

4.2.12?脚手架搭设后,搭建负责人应自检,提出验收申请,请上一级安全人员进行验收,结构比较复杂的脚手架,应申请公司安监人员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应签发《合格证》并挂在脚手架醒目处。使用中的脚手架搭设单位应定期检查和维护,使用单位安全员要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4.2.13?脚手架搭设后的验收项目按《安规》要求进行(工作区域有1.05米高扶栏,断开处应有封头措施,架子拐弯处脚手板应交错搭接,绑扎脚手架的铁丝采取环头措施)。经双方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在使用中发生问题应分析原因落实责任。脚手架材料任何人不得移作他用。脚手板不得作垫木使用。违者应予赔偿损失。

4.2.14?使用单位工作负责人,每天使用前,应按《安规》要求对脚手架进行检查并在《合格证》的检查记录栏内签名,记录日期。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联系搭建单位进行整改加固或采取措施。使用中的脚手架不得擅自改动、乱拆、乱搭或移作他用。如因上述原因或超载使用而发生事故,由使用单位负责。

4.2.15?脚手架上工作一律使用工具袋,较大工具要采用绑扎和防止高处坠落的措施。

4.2.16?脚手架在工作完工后,应由使用单位委托人及时填写“脚手架拆除通知单”送搭建单位,方可拆除。如无故不按期拆除而发生火警或其他异常情况,由搭建人负责。如不按时通知拆除而发生火警等问题,由使用单位负责。

4.2.17?金属悬吊式脚手架或吊篮,除应符合《安规》热力和机械部分第十三章第二节有关悬吊式脚手架和吊篮的规定进行检查合格外,第一次使用还应检查该设备的质保书和产品合格证,检查该设备的试验报告。

4.2.18?上下移动式的悬吊脚手架和吊篮,必须具备保证安全的保安装置和必备保护,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和校验,性能可靠。

4.2.19?金属悬吊脚手架或吊篮,不准乱拉和使用36V以上电源和电动工具。如因工作需要,而现场又无法避免动用36V以上电源和电动工具时,必须得到公司或部门领导的同意,由公司安全员或部门在现场进行全过程监督。

4.2.20?金属脚手架使用前必须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

4.2.20.1?脚手架或吊篮必须有可靠的保安接地。

4.2.20.2?使用的36V以上电源必须装有防止人身触电的漏电保安开关。

4.2.20.3?电源线及电动工具绝缘检查应合格。严禁使用破损的电源线和电动工具。

4.2.20.4?电源板(盘)、电源开关、电源线应紧固在吊架或吊篮上,防止压线、卡线、磨擦等导致电气绝缘损坏。

4.2.20.5?电源配线不准有中间过渡和中间接头,否则,必须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和绝缘性能。

4.2.21?组装式金属脚手架或吊篮应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组装前后必须要进行认真检查,严禁使用降低结构强度的机械配件(如变形、裂纹、严重锈蚀等)。

4.3?电气设备接地(接零)安全管理

4.3.5.1?电气设备下列金属部分均应接地或接零:(特殊情况除外)

4.3.1.1?电机、变压器、电器、手持式及移动式电动工器具等的底座和外壳;

4.3.1.2?电力设备传动装置;

4.3.1.3?互感器的二次绕组:

4.3.1.4?配电群与控制屏的框架;

4.3.1.5?屋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架构和钢筋混凝土架构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

4.3.1.6?交、直流电力电缆接线盒、终端盒的外壳和电缆的外皮、穿线的钢管等;

4.3.1.7?装有避雷线的电力线路杆塔;

4.3.1.8?装在配电线路杆上的开关设备、电容器等电气设备;

4.3.1.9?铠装控制电缆的外皮、非铠装或非金属护套电缆的1-2根屏蔽芯线。

4.3.1.10?机汽机房、制氢站、燃油站、油库内的有些设备虽安装在已接地的金属构架上,但仍须安装接地装置。

4.3.1.11?运行在中性点接地的三相四线制低压电网中的设备,不允许单纯采取保护接地措施,而应采用接地又接零方式。

4.3.1.12?在中性点接地的三相四线制低压电网中,不允许有的设备采用接零,有的设备又只采用保护接地而不接零。

4.3.1.13?不允许零线回路中装设开关、闸刀和熔断器。

4.3.1.14?在不接地的电网中,除了采用保护接地外,还应把电网中的中性点或者某一相经击穿保险器与大地连接。

4.3.2?电气设备下列金属部分可不接地或接零:(另有规定除外)

4.3.2.1?在木质、沥青等不良导电地面的干燥房间内,交流额定电压400V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440V及以下的电力设备外壳,但当维护人员可能同时触及电力设备外壳和接地物件时除外;

4.3.2.2?在干燥的场所,交流额定电压100V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110V及以下的电力设备外壳;(爆炸场所除外)

4.3.2.3?安装在配电屏、控制屏和配电装置上的电气测量仪表、继电器和其他低压电器的外壳,以及当发生绝缘损坏时,在支持物上不会引起危险电压的绝缘子金属底座等;

4.3.2.4?安装在已与接地网相连接的金属架构上的设备,但应保证设备应接地的部分与架构之间有良好的电气连接;

4.3.2.5?额定电压220V及以下的蓄电池室内的支架;

4.3.2.7?安装在金属基础土,且其基础与接地网(或接地体)有良好地电气连接,此类设备(变压器冷却风扇、冷却油泵等)外壳:(爆炸危险场所除外);

4.3.3?对接地装置的要求:

4.3.3.1?设备在实施保护接地时应分别直接与接地装置相连接(有接地干线时,可与接地干线连接),切忌串联连接。

4.3.3.2?接地装置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一般采用截面48平方毫米;厚4毫米的扁钢。

4.3.3.3?设备与接地干线之问的连接,应采用抗腐蚀有镀锌层的钢制件,其露出地面的部分应用油漆涂成黄绿相间的斑马纹。

4.3.3.4?设备与接地干线之间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与接地干线之间的连接不允许搭接、压接或仅靠缠绕连接,而应采用焊接,且焊点应进行防腐处理。

4.3.3.5?接地线应装设在既不易被人触碰,又便于检查的地方。

4.4?升压站、户外配电区域及高、低压厂用配电室安全管理

4.4.1?500KV、220KV升压站和其他户外配电区域、室内高压室均属高电压危险区域,任何与工作无关的人员禁止入内。所有进入升压站、户外配电区域及高、低压厂用配电室的工作人员(含非值班人员对设备的检测及从文明生产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必须设置完善的安全措施,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严禁无票工作(事故处理除外)。

4.4.2?经公司领导批准允许单独巡视电气高压设备的管理人员和检修工作负责人需进入高压室巡视时,应向电气值班人员办理钥匙借用登记、签名手续,用后立即交回。检修工作负责人上岗检查时,必须有2人及以上人员方可进入。当进入升压站从事检查工作时,不得进行其他工作,不得移开或越过遮栏。

4.4.3?除当值运行人员和允许单独巡视高压设备非值班人员外,任何人进入升压站工作,必须持有工作票并有专人监护。

4.4.4?严禁值班人员无操作票或单人进入升压站(或户外配电装置区域)操作,拉合隔离开关或经传动机构拉合隔离开关和断路器时,均应戴绝缘手套。

4.4.5?在升压站或高压配电室进行工作时,应注意与带电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其中6KV≮0.7m,220KV≮3m,500KV≮5m。

4.4.6?高压设备发生接地时,室外不得接近故障点8m以内,室内不得接近故障点4m以内,进入上述范围内时必须穿绝缘靴,接触设备外壳和构架应戴绝缘手套。

4.4.7?雷雨天气禁止户外倒闸操作,值班人员如进入升压站(或户外配电装置区域)巡视时,应按规定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针和避雷器。

4.4.8?如雨天操作室外高压设备时,绝缘棒应有防雨罩,同时应穿绝缘靴,如接地网电阻不符合要求时,晴天也应穿绝缘靴。

4.4.9?倒闸操作时,应严格执行操作票制度、操作监护制度和唱票复诵制度,杜绝误操作事故发生。

4.4.10?为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及时地发现设备缺陷,运行人员除正常根据潮流、设备状态进行例行的检查工作外,还应根据大风、大雾、暴雨、冰雹等特殊天气适量增加检查次数和检查项目。

4.4.11?巡检中发现的设备缺陷应及时的汇报有关部门安排消缺或填写设备缺陷通知单。

4.4.12?进入升压站的所有参观、学习及实习人员必须由专人带领,严禁单独进入。

4.4.13?确因工作需要来我公司援助人员(系指进入升压工作人员),工作前应介绍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和有关安全措施。管理部门还应按规定做好有关的事项。

4.4.14?临时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参加指定的工作,但不得单独进行工作,管理部门还应做好必要的监护和管理工作。

4.4.15?升压站内所有物件(随身小件也必须放入工具包内)必须水平搬运,并由两人进行,严禁竖立肩扛搬运。

4.4.16?升压站内严禁停放一切车辆(含自行车)。

4.4.17?因工作需要机动车辆需进入升压站时,管理部门应指定人员办理完相关的手续后,还应带领进入并指定地点停靠,同时应详细交待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车辆也要进行限速行驶。

4.4.18?所有升压站门均由发电运行部门进行管理。正常时所有的门均应关闭良好上锁(当出现关闭不严或失灵时,应联系有关部门及时修复)。严禁任何单位、个人私自配制钥匙。如工作需要进入升压站时,均应均按规定办理钥匙的借用手续。进出升压站或其他高压配电室时应随手将门锁好,严禁随意翻越栅栏。

4.4.19?升压站管理部门和设备的主管部门除按规定对设备的检修、维护外,还应进行定期的文明生产工作。

4.4.20?站内(室内)所有设施应爱护使用,室内配电室的防鼠门挪开后应及时装复。

4.5?工程师站、电子间管理规定

4.5.1?工程师站内、集控室电子设备间应装有温度、湿度计,保持温度在15℃~30℃,湿度45%~80%之间。

4.5.2?机组运行时,进入集控室电子设备间、网控室设备间、400V厂用室必须关闭移动通讯设备,严禁使用手机、对讲机等无线通讯设备。

4.5.3?严禁携带非系统软盘、光盘上机运行。

4.5.4?严禁在系统计算机内进行非相关系统服务工作。

4.5.5?严禁在工程师站内吸烟。

4.5.6?严禁工程师站工作人员将系统内各级密码告诉其他非授权的人员。

4.5.7?严禁在工程师站计算机上进行机组的运行操作、组态练习。

4.5.8?严禁非相关人员进入工程师站及上机操作(相关人员指由公司或设备管理部指定和临时批准的人员)。经批准的非热控专业人员进入工程师站时,应有热控人员监护。

4.5.9?应用软件必须有专人管理和维护,控制系统组态文件、图形文件应有完整的备份。

计算机打印系统应用软件、操作系统原软件光盘应有专人管理,并确保随时可用。

4.5.10?工程师工作人员在进行日常维护时,必须按相关规定做好详细记录。

4.5.11?每星期至少要整理1次计算机磁盘,确认并删除多余文件,同时核对系统时钟。

4.5.12?站内工作人员需在计算机上进行保护异动和定值修改时,按以下程序执行:

4.5.12.1?如属设备管理部提出的保护异动或定值修改建议,则由设备管理部热工专业出具申请报告,经设备管理部领导审核并报(副)总工程师批准,下达通知单交由设备管理部执行。

4.5.12.2?只有收到设备管理部下达的异动或定值修改通知单时,工程师站工作人员方可进行相关的保护异动或定值修改。修改完毕及时汇报,并向设备管理部提交异动报告。

4.5.13?站内常用工具、图纸必须配备齐全,以确保随时可用。工作人员每天检查,发现有丢失的应立即补齐。

4.5.14?站内工作人员只能向上级指定人员提供工程师站相关记录。

4.5.15?工作人员每天必须清理工程师站环境卫生,并定期对电子间控制柜滤网及柜内卡件进行清灰。离开工程师站时要将门锁好,不得将钥匙交给非工作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工程师站。

4.5.16?公司核准可进入工程师站人员:

4.5.16.1?公司领导

4.5.16.2?各专业副总工程师

4.5.16.3?设备管理部正、副主任及专责

4.5.16.4?安全生产部正、副主任及专责

4.5.16.5?发电运行部正副主任及专责

4.5.16.6?设备管理部及热控、电气分部领导及专责

4.5.16.7?工程师站工作人员

4.5.17?公司核准可被提供相关记录人员有:

4.5.17.1?公司领导及专业副总工程师

4.5.17.2?安全生产部正副主任及专责

4.5.17.3?设备管理部正副主任及专责

4.5.17.4?设备管理部、发电运行部领导及专责

4.5.17.5?热控分部领导及专责

4.6?电除尘设备安全管理

4.6.1?电除尘设备应根据现场的实际布置、进行统一编号和命名、运行和检修人员必须按统一的编号名称进行联系工作。

4.6.2?电除尘器内部设备检修需在停炉后进行自然冷却、电除尘器出口温度降至摄氏50度以下并排除电除尘器内的残余气体后方可进行工作。在除尘器内部检修过程中应始终保持良好的通风状态。

4.6.3?进入电除尘电场内部检修前,必须将高压隔离开关置于接地位置,用接地线对高压硅整流变压器输出端电场进行放电,每个供电区集尘极均应做好接地措施,以防电场有残余静电。

4.6.4?进入电除尘电场内部检修前,电除尘各加热系统必须解列、停止全部转动设备并停电、开关应挂禁止操作牌。检修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操作和工作票制度。

4.6.5?电除尘设备的检修,必须在做好电气及热机两方面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电气及机械部分的检修工作。

4.6.6?电除尘本体及设备各人孔门、电气设备小室门必须加锁。正常运行时,门应上锁,上锁工作由脱硫运行人员负责,钥匙由辅控主值班员负责保管。

4.6.7?设备检修时各人孔门上加的锁由辅控运行人员负责打开,人孔门的开、关由工作负责人负责,由运行人员负责监督检查。

4.6.8?进入电除尘电场内部检修前,各个灰斗内应无存灰。

4.6.9?进入电除尘电场内部检修,至少应有两人,其中一人负责监护,电除尘人孔门外部另安排一人负责接应。

4.6.10?电除尘电场内部检修用的照明电压不得大于12V,电焊线不得有裸露部份,不应有漏放电处。

4.6.11?电除尘变压器及整流变压器小室门应由发电运行部运行人员负责锁好,闲人不得入内。

4.6.12?电除尘检修人员进行电除尘设备的检修工作,电气部分应办理电气第二种工作票,机务部分应办理电除尘检修专用工作票,在安全措施栏内除应填明工作中应注意的事项和热机安全措施外,还应需填明停电所挂接地线的地点和应接地部分。

4.6.13?电除尘检修工作票,签发人必须由熟悉电除尘设备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热力和机械部分)的人员担任,并经考试合格,经批准的人员担任。

4.6.14?电除尘机务部分检修需挂接地线的工作时,工作票应交运行机组长办理,许可工作前,发电运行部人员应会同工作负责人一同至现场检查电气及热机安全措施正确完备并验明工作地点确已无电压,然后在工作票上签名,方可开始工作。

4.6.15?在整流变压器低压侧(二次回路)进行电气检修工作时,应断开除尘器相应的整流变电源开关和闸刀。该整流变高压侧四点式直流闸刀应合向接地侧。

4.6.16?在检修四点直流闸刀时,除断开除尘配相应的整流变电源开关、闸刀外,并在整流变高压出口,联络母线和去电场的出线电缆头处三点挂一组三相接地线。同时应做好严禁同一联络母线的其它整流变小室四点式直流闸刀Ⅰ、Ⅱ合向联络侧的措施,并挂警告牌。

4.6.17?进入整流变压器小室内进行其他电气检修工作时,应断开除尘配相应的整流变电源开关和闸刀,该整流变小室的四点式直流闸刀Ⅰ、Ⅱ均应合向接地侧。该室联络母线仍为带高压电、并挂高压危险标示牌。

4.6.18?在电除尘顶部高压电缆引入线室(大梁)工作时必须将同一电场的二个电室均停电,切断除尘配开关、闸刀,两台整流变小室四点式直流闸刀Ⅰ、Ⅱ合向接地侧,两直流电缆终端处,各挂单相接地线一付。

4.6.19?运行中如需进入电除尘电场内工作时,应制订特殊的安全措施,经发电运行部、安安全生产部门审核,经批准后,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方可进入电场工作。

4.6.20?装设接地线时应用35kV验电器进行验电,不可将头手伸入高压直流电缆终端箱。

4.6.21?验电器每六个月应进行一次直流耐压试验,试验电压为150kV时间5分钟,发光电压不高于额定电压的25%并贴上试验合格证。

4.6.22?机组大修时应对,电除尘装置的接地电阻和接地闸刀的接触电阻进行测量,其阻值应小于1欧姆,并检查四点式闸刀传动机构,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4.6.23?标示牌的悬挂应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的规定执行。4.6.24?进入电除尘本体内部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和(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的有关规定,防止工作人员被意外关在电除尘器本体内无人知道和高处坠落事故。

4.6.25?四点式直流闸刀,应在无电压下进行操作,操作后应锁好,钥匙拨出。

4.6.26?锅炉检修时,各振打、加热、排灰机的电源均应停电,各整流变全部停电,断开除尘配各开关、闸刀,各整流变小室四点式直流闸刀Ⅰ、Ⅱ均合向接地侧,各直流电缆终端箱处接地线,并悬挂“在此工作”标示牌。热机部分之安全措施和工作票手续仍需按规定执行。

4.6.27?电除尘装置,无论进行电气还是机械检修工作,都必须保证上述各项措施的正确可靠运行和检修人员还必须认清设备位置,不可走错。

4.7?集控室(含其他生产值班场所)安全管理

4.7.1?室内值班人员必须佩戴岗位证出入,穿工作服,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

4.7.2?值班时应集中注意力,监盘应座姿端正,严禁围盘、串岗、离岗及围坐闲谈,不准在休息室以外的地方吃饭、喝水,严禁酒后上班。集控室内的值班人员应自觉保持室内安静,严禁大声喧哗。

4.7.3?控制室应有定期打扫卫生制度,保持室内清洁,不准随地吐痰和乱丢果壳等杂物。

4.7.4?集控室内所有物品必须执行定置管理和文明生产管理规定,做到物放有序,环境整洁。

4.7.5?集控室内除吸烟室外,其他任何位置严禁吸烟,禁止随意乱扔烟头,否则按流动吸烟进行处罚。

4.7.6?非值班人员进入集控室时必须穿好工作服,佩戴岗位证。

4.7.7?与工作无关的检修人员禁止随意出入集控室。除热工、电气人员因室内设备维护、检查等工作需要,设备责任人可出入集控室外,其他人员如需进入集控室联系工作时,由工作负责人凭工作票或工作联系单与值长(或其他值班负责人)联系,工作票或相关事宜办理完毕应立即离开集控室,不得在集控室内长座或休息。

4.7.8?外单位参观人员进入集控室前,必须征得保卫部或安全生产部领导的同意,并在接待部门有关人员陪同下,经当值值长许可后方可进入。

4.7.9?外单位实习人员进入集控室前,必须接受人力资源部安排公司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集控室学习。进入集控室后,应严格遵守集控室的管理规定,否则值长(或班长)有权责令退出现场,同时通知管理单位,性质严重者不得再入集控室学习。

4.7.10?办理检修工作票或联系工作的人员进入集控室应自觉遵守规定,不得随意跨越控制盘前警戒线,更不得随意与监盘人员说话聊天。

4.7.11?公司各级管理人员进入集控室,除特殊检查工作外,都必须退到控制台警戒线以外。

4.7.12?值班人员进行事故处理时,除指挥、协助事故处理领导、技术人员及调查取证的安监人员之外,其他人员应立即退出集制室,室内的非操作人员同时应退至控制台警戒线之外。

4.7.13?集控室属发电运行操作控制中心,发电运行部是管理责任单位,因此要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细则。

4.7.14?公司管理人员发现违反集控室管理规定的,由公司进行考核。

4.7.15?发电运行部发现违反集控室管理规定的,由发电运行部直接考核;但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者应上报安全生产部进行考核。

4.8?安全标识管理

4.8.1?生产现场的安全标志应符合《电力生产企业安全设施规范手册》的规定,要求做到标准统一。标识牌具体悬挂要求见附录A新疆宜化维护项目部安全标识悬挂规范。

4.8.2?生产现场所有的主、辅机设备,必须悬挂标准、清晰且有设备名称、编号的标志牌。

4.8.3?所有转动设备应有转动方向标志,执行机构应有开关方向标志。

4.8.4?热力系统、燃油系统的阀门应有编号、名称及开关方向标志

4.8.5?所有管道涂色、色环、介质名称、流向标志要齐全、清晰。

4.8.6?发电运行部负责生产现场所有主、辅设备、阀门标志牌的日常检查和检修工作销票前的检查。检修工作结束后,发现标示牌遗失,应及时向工作负责人提出并作好记录。

4.8.7?设备管理部负责设备检修时设备、阀门标志牌的管理。检修工作开始前,工作负责人应确认标示牌齐全,否则应及时向值班人员提出。如检修过程中被拆除,则在工作结束时检修必须将标志牌同时恢复。

4.8.9?生产现场的各种安全标志(包括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提示标志四类),必须符合《电力生产企业安全设施规范手册》的规定,要求做到配置规范,悬挂在《规范手册》规定的场所或地点。

4.8.10?生产现场安全标志必须齐全,数量充足,悬挂规范。

4.8.11?悬挂部门对所悬挂的安全标志进行检查和管理,发现缺漏及遗失应及时补挂。

4.8.12?机组大、中、小修期间,生产现场的安全标志由设备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禁止任意损坏和拆除。由于检修需要而拆除的安全标志必须在检修工作结束时由设备管理部门及时恢复。

4.8.13?在检修工作地点悬挂的安全标示牌必须按照《电力生产企业安全设施规范手册》的要求正确悬挂,不得任意移动和拆除。

4.8.14?工作现场安全警告或警示牌使用完之后,应妥善并分类保管在专门地点,如有损坏或数量不足应及时更换或补充。

4.8.15?设备、阀门标示牌遗失,按相关规定对责任部门予以处罚。

4.9?安全防护管理

4.9.1?安全帽

4.9.1.1?红色安全帽为管理人员使用

4.9.1.2?黄色安全帽为电厂生产运行人员使用

4.9.1.3?桔黄色安全帽为检修人员使用

4.9.1.4?白色安全帽为外来参观人员使用

4.9.1.5?蓝色安全帽为外委用工人员使用

4.9.2?安全工具(示范性)

4.9.2.1?配置在放置安全工器具的场所。

4.9.2.2?安全工器箱有相应存放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夹钳、绝缘棒、绝缘档板、验电器和接地线的间隔。

4.9.3?固定防护围拦

4.9.3.1?适用于生产现场平台、人行通道、升降器等有跌落危险的场所。

4.9.3.2?应符合GB405.3-1983《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

4.9.4.11?斜梯栏标杆应符合GB4054.11-1983《固定式钢斜梯》。

4.9.4?临时防护遮栏

4.9.4.1?适用于临时升降口、孔洞

4.9.4.2?安全通道或平台等边缘、因检修取下常设杆的场所。

4.9.4.3?需临时打开的平台、地沟盖板面周围。

4.9.5?临时提示遮栏

4.9.5.1?适用于有可能高空落物的场所。

4.9.5.2?检修试验工作现场规范工作人员活动范围。

4.9.5.3?检修现场安全通道。

4.9.5.4?检修现场临时起吊场地。

4.9.5.5?防止其他人员靠近的高压试验场所。

4.9.5.6?事故现场防护。

4.9.5.7?需临时打开的平台、地沟盖板周围。

4.9.6?输煤皮带防护遮栏、输煤皮带滚筒防护网。

4.9.6.1?适用于输煤皮带两侧、输煤皮带滚筒的防护。

4.9.7?孔洞盖板

4.9.7.1?生产现场需打开的起吊口、需打开的电缆沟出入口,需打开的管沟入口。

4.9.7.2?其他平台、地面需打开的出入口、阀门井或地沟。

4.9.7.3?孔洞盖板边缘应大于孔洞边缘0.1m,并与地面齐平。

4.9.8?爬梯遮栏

4.9.8.1?设置在禁止攀登的架构爬梯上。

4.9.8.2?爬梯遮栏下边缘安装在距地面1.5m处

4.9.8.3?框架与钢网应焊接牢固,防护门应刷红色油漆。

4.9.9?防小动物板。

4.9.9.1?配置在开关室(6KV、400V)、配电室、主控室、电缆夹层、热控电子设备间等进出门上。

4.9.9.2?防小动物板材料应为塑料板、金属板或木版制作,高度不小于0.5m,安装方式为插入式。

4.9.9.3?防小动物板上部刷防止绊跤线。

4.10?设备及安全工器具标识安全管理

4.10.1?电气设备

4.10.1.1?主变压器--标明设备名称、编号。线路电抗器每相应标明电压等级、名称及相别。

4.10.1.2?断路器--标明设备名称、编号。

4.10.1.3?隔离开关--标明设备名称、编号。凡涉及到母线设备都要加电压等级。

4.10.1.4?电流、电压互感器、避雷器、耦合电容器等--标明设备名称、编号、相别。高压设备标牌凡涉及母线设备都要加电压等级。

4.10.1.5?控制箱、端子箱--凡涉及到母线设备都要加电压等级。

4.10.1.6?接地刀闸--凡涉及到母线设备都要加电压等级。

4.10.1.7?室内配电装置--母线PT,加电压等级。

4.10.1.8?控制、保护、直流等盘柜--标明设备名称、编号。

4.10.2?机炉主设备

4.10.2.1?汽轮(发电)机标志牌--标明机组顺序编号和名称。

4.10.2.2?锅炉标志牌--标明锅炉顺序编号和名称。

4.10.2.3?主要辅机标志牌--标明辅机编号和名称。

4.10.2.4?主要辅机控制箱标志牌--标明辅机控制箱编号和名称。

4.10.2.5?一般辅机标志牌--标明辅机控制箱编号和名称。

4.10.2.6?一般辅机控制箱标志--标明间隔或设备名称、编号。

4.10.2.7?阀门标志牌--标明阀门名称、编号和开启、关闭操作方向。

4.10.2.8?转动设备转动方向标志--标注在转动设备的壳体上。标注在靠背轮的防护罩上。

4.10.2.9?管道着色、介质流向用名称--符合电力生产企业安全设施规范手册。

4.10.3?安全工器具合格证标志--贴在经试验合格的工器具上。

4.10.3.1?接地线标志牌及接地线存放地点标牌--固定在地线地端线夹把手上。

4.10.3.2?防误闭锁解锁钥匙盒--发电厂主控制室。

4.11?安全设施管理

4.11.1生产现场安全设施必须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力生产企业安全设施规范手册》的要求,不齐全的应逐步安排计划予以完善。

4.11.2?任何人不准随意拆除、移动现场设置的安全设施。

4.11.3?生产现场的井、坑、孔洞或沟道上的盖板,在检修中如须将其临时拆除或取消时,必须设临时围栏;如有临时孔、洞,施工结束时设备管理部门必须立即恢复原状。

4.11.4?生产现场所有的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平台等处的栏杆和护板,在检修期间如需拆除时,必须装设符合安全规定的临时遮栏。设备管理部门在工作结束后,要立即将栏杆和护板装复。

4.11.5?高压配电室内安全遮栏高度,必须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与变电所电气部分)相应的规定并设置齐全,户外变电站必须设置封闭的安全围栏。

4.11.6?所有配电室安全遮栏(围栏)的出入口(门)应按规定上锁,钥匙由运行值班人员集中保管。除运行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进入配电室或安全遮栏内必须征得值班负责人同意(或凭检修工作票),并办理钥匙借用手续,用后及时归还。所有人员进出高压室或巡视配电装置后,应随手将门锁好。

4.11.7?运行、检修单位对生产现场的安全设施应定期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消除,保证现场安全设施的安全可靠。

4.11.8?严禁将生产现场的安全设施移作他用。

4.11.9?机组大、中、小修期间,设备管理部、燃料储运部负责生产现场安全设施的检查和维护,所有被移动或拆除的安全设施必须在大、中、小修结束时同期恢复。

4.12?其他规定

4.12.1?进入生产现场人员,必须穿工作服,正确佩戴安全帽(办公室、值班室、控制室和检修班组室除外),禁止穿短裤、裙子、拖鞋、露趾凉鞋及高跟鞋。

4.12.2?生产现场除值班室、集控室专用吸烟室或机组大小修时由公司定指定的临时吸烟点外,其他任何处所严禁吸烟,更不得流动吸烟。

4.12.3?外单位因工作需要进入生产现场参观的人员,必须有接待部门指派熟悉现场情况的人员带领。如需进入集控室等重要区域时,还应同时执行本规定相关的条款。

5?检查与考核

5.1?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由安全生产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5.2?依据本规定和企业经济责任制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6?附录

附录A?(规范性附录)?安全标识悬挂规范

附?录?A(规范性附录)

新疆宜化维护项目部安全标识悬挂规范

1?禁止标志牌悬挂

1.1“严禁烟火”--悬挂在卸油站台(码头)、燃料油灌区域、制粉系统周围场所、油库大门旁和有人出入通道旁及四周围墙壁上,蓄电池室门上、公司内储存易然爆物品仓库门口、木工房、油漆场所、油处理室、汽车室内、汽车修理场所。保护仪表盘室等门口和室内。电缆夹层、隧道、竖井等入口处。主机房、计算机房、档案室入口处。制氢站储氢罐区大门旁和有人出入通道口旁以及四周墙外壁上。标志底边距地面1.5m高。

1.2?“氢冷机组?严禁烟火”--悬挂在氢冷发电机组主厂房0米层、运转层入口处氢设备周围栏杆或柱子上。

1.3?“禁止带火种”--悬挂在制氢站、油库大门旁和入口处。公司内储存易然易爆物品库门口入口处。标志底边距地面1.5m高

1.4?“禁止攀登?高压危险”--悬挂在主变、高备变、高厂变等设备爬梯及升压站构架、架空电力线路杆塔的爬梯上。标志底边距地面1.5m。

1.5“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悬挂在一经合同闸即可送电到已停电检修(施工)设备的断路器和隔离开关操作把手上。控制室内已停电检修(施工)设备的电源开关或合闸按钮上。

1.6?“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悬挂在已停电检修(施工)架空电力线路断路器和隔离开关的操作手上

1.7?“禁止操作有人工作”--悬挂在已停运检修隔离热力系统的阀门操作手轮和已停运检修烟风系统的挡板手柄上。

1.8?“禁止跨越”--每隔1.5m悬挂在输煤皮带两侧防护栏杆上,面向人行通道。

1.9?“禁止乘人”悬挂在专用载货的升降吊笼、升降机上和入口门房。

1.10“禁止吸烟”--悬挂在有丙类火灾危险物质和禁止吸烟的地方。

1.11“禁止戴手套”--悬挂在车床、钻床、铣床、磨床等所有旋转机床和所有旋转机械的作业场所。

1.12?“未经许可不得入内”--悬挂在主控、集控、网控、计算机、通信、调度室出入口的门上。

1.13?“禁止游泳”--悬挂在禁止游泳的江边补水泵房入口、循环水泵房出入口、冷水塔等处。

1.14?“禁止使用无电线通信”--悬挂在有微机保护、微机励磁调节器、热工控制装置的附近醒目处。

1.15?“禁止打伞”--悬挂在升压站、主变等区域的入口。

2?警告标志牌悬挂

2.1“止步,高压危险!”--悬挂在室外工作地点的安全围栏上,因高压危险禁止通行的过道上,高压试验地点的安全围栏和室外构架上。工作地点临近电气设备的横栏上。室外设备固定围栏上。

2.2?“当心触电”--悬挂在临时电源配电箱上。生产现场可能发生触电危险的电器设备和线路上。如配电室、断路器上等。

2.3?“当心中毒”--悬挂在装有联氨、氯等剧毒物品的容器上。存放和装卸联氨、氯等剧毒物品的场所。

2.4“当心坑洞”--悬挂在生产现场和通道临时开启或挖掘孔洞四周的围栏上。

2.5“当心腐蚀”--悬挂在装有酸、碱物品的容器上。存放和装卸酸、碱物品的场所。

2.6“当心坠落”--悬挂在高处作业搭设的脚手架栏杆上。易发生坠落事故的作业地点。

2.7“当心落物”--悬挂在易发生落物的地点。如:炉外起吊架、高处作业下方。

2.8“当心落水”--悬挂在码头、栈桥上。

2.9“当心辐射”--悬挂在有放射源存放、使用位置附近。

3?指令标志牌悬挂

3.1“必须戴安全帽”--悬挂在生产场所主要通道入口处。

3.2“必须系安全带”--悬挂在高差1.5-2m周围没有设置防护围栏的作业地点。高空作业场所。

3.3?“必须戴防护眼睛”--悬挂地车床、钻床、砂轮机旁。焊接和金属切割工作场所。化学处理、使用腐蚀剂或其它他害物品的场所。

3.4“必须戴防护帽”--悬挂在机加工现场入口处。

3.5“进入密闭场所注意通风”--悬挂在作业涵洞、电缆隧道、地下室入口处。密闭工作场所入口。

3.6“配戴防护手套”--悬挂在易伤害手部作业场所,如具有腐蚀、污染、灼伤及触电等危险的作业地点。

4?提示标志悬挂

4.1“从此上下”--悬挂在检修设备或构架上下的爬梯下。

4.2“在此工作”--悬挂在工作地点或检修设备上。

5?消防及其它标志牌悬挂

5.1?“地上消火栓”--“地上消火栓”应固定在距离消火栓1m的范围内,不得影响消火栓的使用。标志牌应固定在标志杆上,标志杆高度1.2m。

5.2?“地下消火栓”--“地下消火栓”应固定在距离消火栓1m的范围内,不得影响消火栓的使用。标志牌应固定在标志杆上,标志杆高度1.2m。

5.3“灭火器”--悬挂在灭火器、灭火器箱的上方。悬挂在灭火器、灭火器箱存放在通道上。泡沫灭火器器身上应标志“不适应电火”字样。

5.4“灭火器箱”--灭火器前面部示范:灭火器箱、火警电话、公司内火警电话号码、编号等字样。泡沫灭火器箱应在其顶部标志“不适应电火”字样。

6?导向箭头标志牌悬挂

6.1“紧急出口”--用于事故情况下安全紧急撤离的出口。

6.2“从此跨越”--悬挂在输煤皮带横跨桥栏杆上,面向人行通道。

7?限速标志牌悬挂

7.1“限速行驶”--悬挂在限带行驶的道路上如:厂区入口转弯处、厂房入口等。

8?其他标志牌悬挂

8.1“紧急洗眼水标志”--悬挂在蓄电室、化验室洗眼水喷头旁。

8.2“急救药箱标志”--张贴在现场使用的急救药箱上

8.3“地线接地端标志”--安装在设备压接形象型地线的低端。

9?安全警示线配置规范

9.1?禁止阻塞线

9.1.1?标注在地下设施入口盖板上

9.1.2?标注在灭火器存放处

9.1.3?标注在厂房通道旁边的配电室仓库门口。

9.2?减速提示线

9.2.1?标注在限速区域入口处。

9.2.2?标注在弯道、交叉路口处。

9.3?安全警戒线

9.3.1?发电机组周围(距离1m)

9.3.2?落地安装的转动机械周围(0.8m)

9.3.3?控制盘(台)前(0.8m)

9.3.4?配电盘(屏)前(0.8m)

9.4?防止踏空线

9.4.1?标注在楼梯第一级台阶上。

9.4.2?标注在人行通道高差0.3m以上的边缘处。

9.4.3?防止踏空标志应采用黄色漆涂到第一台阶地面边缘处。

9.5?防止碰头线

9.5.1?标注人行通道高度不足1.8m的障碍物上。

9.5.2?黄黑相间条纹,两色宽度相等一般为0.1m,面积较小时可适当缩小,斜度45度。

9.6?防止绊跤线

9.6.1?标志在人行通道地面上高差0.3m以上的管线或其他障碍物上。

9.6.2?黄黑相间警示线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