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土工作作业规定
1术语和定义
?1.1动土作业
动土作业是指在生产作业场所以及发、变、配电站内,使用人工、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的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3m以上,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1.2沟?
沟是长、窄形的,并且深度大于其宽度,且沟的宽度不大于5m。沟一般用来埋设地下管线、导管、电缆或无地下室的建筑物地脚。
?1.3坑
坑的宽度和长度尺寸相差不多,其深度不等,但通常小于最小的边长。坑一般用来埋设地下罐和跨度较大的基础。
?1.4地下设施
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设施、公用工程(污水、通讯、燃料、电、水和其它产品的管线)、隧道、地下室、基础以及其它在挖掘坑或沟期间可能碰到的地下装置或设备。
?1.5地下设施
?1.6支撑(支撑系统)
指支撑坑壁并用来防止塌方的金属液压件、机械或木料支撑系统之类的结构物。
1.7挡土板
指用来保持土壤位置的支撑系统的构件,该构件同时也受支撑系统其它构件的支撑。
1.8斜坡
在挖掘中使沟、槽侧面与垂直面形成一定角度的斜面,是防止沟槽侧壁坍塌的一种保护措施。
2职责
?2.1施工单位及生产单位相关部门(水、电、工艺、设备、安全)须共同负责确认所有开挖表面下的设施。
?2.2生产单位属地负责人应适当标识开挖面下管线等设施的位置、型式及深度,同时在现场开挖表面标明许可的开挖区域。挖掘区域附近的隐蔽设施和深度必须在许可证上写明。
?2.3审批人员
a)向施工单位提供现场相关信息和特殊要求;
b)负责核实安全措施,提供挖掘作业安全的必要条件;
c)批准或取消挖掘作业许可证;
d)对挖掘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负责。
2.4监护人员
a)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
b)处理异常情况,进行现场急救;
c)核实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完善,暂停作业;
d)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2.5作业人员
a)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因素及控制措施,并按照施工方案相关要求进行作业;
b)在安全措施未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
c)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应告知作业负责人,并迅速撤离现场。
?2.6作业负责人
a)提出挖掘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
b)落实挖掘作业安全措施;
c)组织实施挖掘作业;
d)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技能培训;
e)对挖掘作业安全负责。
2.7技术负责人
a)了解施工现场的基本状况,识别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
b)制定施工方案,选择和实施保护措施;
c)采取纠正措施,消除隐患及危害;
d)对挖掘作业现场安全技术措施的有效性负责。
3动土作业原则
?3.1地面动土深度超过0.3m、在墙壁开槽打眼的动土作业,必须签发挖[动土作业安全许可证]及[动土作业安全点检表]。
3.2如果坑的深度等于或大于1.2m,要进行气体检测,同时,还需要考虑是否实行受限空间安全管理。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作业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警示灯。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防止地面水渗入作业层面造成塌方。
3.3动土作业开始前,应首先了解地下隐蔽设施的分布情况,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必须确认地下电缆、管网和公用设施的位置、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
3.4动土作业开始前,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必须组织进行一次危险评估并起草一份工作说明或计划。
3.5在动土作业期间,沟和坑的日常检查由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进行。如果明显存在可能塌方、滑坡或隐蔽设施与工作计划发生偏差的迹象,在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之前,必须停止所有工作。
?3.6动土作业是否关闭电源由生产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决定。如果决定不关闭电源,必须在挖掘工作许可证上注明以下事项:
a)机具的接地措施;
b)作业人员的绝缘防护措施;
c)手工挖掘及如何处置障碍物;
4动土作业安全检查
?4.1确定土壤类型,即沙型、黏土型、稳定的岩石型等,根据土壤类型,确定防止塌方的安全防护措施。
?4.2检查周围情况,看是否有隐蔽设施的明显标志。
?4.3保证监护人员拥有最新的隐蔽设施平面图,要明确标注电、燃料、消防主辅水管系统等的参考位置。
4.4确定是否需要临时支撑。
?4.5确保使用必要的设备,例如挡土板、支撑件、防护物等。
?4.6确定人员、设备和车辆如何进入坑内。
4.7确认动土作业不影响附近脚手架的固定或结构物的基础。
?4.8在动土开始之前,确定附近结构物是否需要临时支撑。必要时由技术负责人对其基础进行评价并提供建议(深度≥3m的坑通常需要安装临时支撑)。
4.9确定在何处和怎样堆放挖出物和回填物。
4.10鉴定任何可能存在污染的土壤并确定应该如何按环境管理的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土壤。
?4.11于挖掘深度6米以内的作业,为防止挖掘作业面发生坍塌,应根据土质的类别设置斜坡和台阶,确定斜坡或台阶的坡度允许值(高宽比)。土质分类及坡度允许值见下表:
土质类型?密实度或状态?坡度允许值(高宽比)?
坡高在5米以内?坡高在5-10米?
碎石土?密实?1:0.35~1:0.50?1:0.50~1:0.75?
?中密?1:0.50~1:0.75?1:0.75~1:1.00?
?稍密?1:0.75~1:1.00?1:1.00~1:1.25?
粘性土?坚硬?1:0.75~1:1.00?1:1.00~1:1.25?
?硬塑?1:1.00~1:1.25?1:1.25~1:1.50?
?4.12挖掘开始之前,技术负责人应根据土质类型确定是否需要支撑和挡板。在选择液压支撑、沟槽千斤顶和挡板等保护措施时,应遵循制造商的技术要求和建议。
?4.13保护性支撑系统的安装应自上而下进行,支撑系统的所有部件应稳固相连。严禁用胶合板制作构件。
?4.14如果需要临时拆除个别构件,应先安装替代构件,以承担加载在支撑系统上的负荷。工程完成后,应自下而上拆除保护性支撑系统,回填和支撑系统的拆除应同步进行。
?4.15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现场危害辨识,并逐条落实安全措施。
?5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5.1所有在坑、沟内工作的人员都必须戴安全帽、穿防护鞋、戴有护边的护目镜和手套。
5.2已开挖的区域应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在人员密集区和生产区域内,如果坑、沟在夜间敞开,必须安装专用的警示灯。其它地区设置警戒线等设施。
5.3如果动土深度超过6m,要由专业工程师设计指导。
?5.4必须用手工工具(例如铲子、锹、尖铲,镐只能用来开挖表面)来确认1.2m以内的任何地下设施的正确位置和深度。在生产防爆区域挖掘时,必须使用防爆工具。
5.5所有暴露后的地下设施都必须尽快予以确认,不能辨识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工程主管部门,待现场确认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重新作业。
?5.6挖出物或其它物料至少应距坑、沟边沿0.8m,挖出的泥土不应堵塞下水道和窨井,高度不得超过1.5m,坡度不大于45度。必要时使用有效的阻挡物或其它限制设备来防止挖出物或其它物料落入坑内。
?5.7除坚硬的岩石外,不允许在任何基础或挡土墙的地基面以下挖掘,除非从下方进行支撑加固墙体并采取其它可靠预防措施来确保邻近墙体的稳定性。
?5.8必须使用导流沟、挡水坝或其它合适的方法来防止地表水进入坑内,并且要为邻近坑的区域提供充分的排水设备。坑内不允许积水。
?5.9雷雨天气应停止挖掘作业,雨后复工时,应检查受雨水影响的挖掘现场,监督排水设备的正确使用,检查土壁稳定和支撑牢固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骤然崩坍。
?5.10车辆必须保持离坑道3m的距离(为支撑车辆提供特别装置情况的除外),必要时采用醒目的围栏设施。
5.11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必须安装牢固的阻止标志或障碍物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坑的附近不应有斜坡。
5.12在危险场所动土时,应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当所在生产区域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5.13如果需要或者允许人员、设备跨越坑、沟,必须提供带扶手的通道或桥梁,不应在坑、槽、井、沟上端边沿站立、行走。
5.14在深度≥1.2m的坑内;水平最大间距≥7m的任何坑、沟内,必须提供两个方向的逃生通道,对于作业场所不具备设置逃生通道的,应设置逃生梯等逃生装置,并安排专人监护作业。
5.15应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作业过程中应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相应措施;
5.16挖掘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取挖地脚的方法进行,挖出的土方不得堵塞下水道、窖井以及作业现场的逃生应急通道和消防通道。
5.17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若存在两人以上作业人员同时挖土时应相距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在沟(槽、坑)下作业应按规定坡度顺序进行,使用机械挖掘时不应进入机械旋转半径内;深度大于2m时应设置人员上下的梯子,保证人员快速进出设施;
5.18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自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不应在土壁上挖洞攀登;。
5.19在有潜在危险的设备周围工作时,要决定是否需要安装检测设备或指派专人监视挖掘工作。
5.20采用机具挖掘时,必须确认机具的活动范围内没有障碍物,如架空线路、管架等。
5.21动土过程中,施工单位负责人或生产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监护人员应按照[动土作业安全点检表]要求每班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应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化工装置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化工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6动土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6.1动土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由施工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属地单位组织工艺设备、电气仪表、生产运行、公用工程、安全等专业人员对动土工作计划进行审核,现场勘查确认,进一步明确隐蔽设施的位置等信息及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各专业人员签字确认后,由设备(属地)单位车间主任核准。
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作业[动土作业安全许可证]及[动土作业安全点检表]。
6.2动土作业许可证的时限
a)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在会议审核时确定,并在许可证上明确标注,超过此期限,必须重新办理许可证。
b)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系统界区内动土作业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天。
?6.3动土作业许可证的取消
监工人员或监护人员发现工作安全标准不能满足要求,有权利将[工作许可申请单]及[动土作业安全点检表]抽走并告知施工单位。这种情况一旦出现,必须立即停工,在保持现场安全的情况下,报告批准人许可证被取消的原因。
当动土作业的范围、内容或技术要求发生变化时,施工单位必须停止工作,通报生产单位,并重新申办[动土作业安全许可证]及[动土作业安全点检表]。
6.4动土作业许可证的关闭
动土作业结束后,监工人员及监护人员应会同作业负责人共同执行完工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且现场已恢复至正常状态后,分别在[动土作业安全许可证]和「动土作业安全点检表」的「完工确认」栏签认关闭,再转送工程管理部门归档存查,连同「动土作业安全许可证」保存一年以上。
篇2:断路工作作业规定
1术语和定义
1断路作业
在化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1.2断路作业单位
按照断路申请单位要求,在化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各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的工程施工等单位。
1.3道路作业警示
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断路的路口和相关道路上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1.4作业区
为保障道路作业现场的交通安全而用路栏、锥形交通路标等围起来的区域。
2断路作业安全要求
2.1作业组织
a)作业前,作业申请单位应会同本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制定交通组织方案,方案应能保证消防车和其它重要车辆的通行,并满足应急救援要求。
b)断路作业单位进行断路作业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并得到批准,方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拟定的方案组织进行断路作业。
c)用于道路作业的工作、材料应放置在作业区内或其他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场所。
2.2作业交通警示
a)断路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作业区相关道路上设置作业标志、限速标志、距离辅助标志等交通警示标志,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b)断路作业单位应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锥形交通路标、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c)夜间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在作业区周围的锥形交通路标处,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d)道路作业警示灯应为红色。
e)在防爆区域其警示灯应防爆并采用安全电压36伏以下。
f)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高度应符合GA182(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的规定,离地1.5m,不低于1.0m。
g)道路作业警示灯遇雨、雪、雾天时应开启,在其他气候条件下应自傍晚前开启,并能发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2.3应急救援
a)断路作业单位应根据作业内容会同主管部门制定应急措施,并配备有关器材。
b)动土挖开的路面宜做好临时应急措施,保证消防车的通行。
2.4恢复正常交通
断路作业结束,应迅速清理现场,尽快恢复正常交通。
3断路作业许可证管理
3.1断路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作业前,作业申请单位应会同本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制定交通组织方案后,办理《断路安全作业可证》及执行《断路作业安全点检表》,由作业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工程管理部门批准。
3.2断路作业许可证的时限
《断路安全作业证》期限在审核断路方案时确定,并在许可证上明确标注,且每日断路前监护人员、作业负责人须执行断路作业安全点检。
3.3断路作业许可证的关闭
断路作业结束后,监工人员及监护人员应会同作业负责人共同执行完工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且现场已恢复至正常状态后,分别在《断路安全作业证》和《断路作业安全点检表》的《完工后确认》栏签字关闭,再转送工程管理部门归档存查,保存一年以上。
篇3:上锁挂签作业规定
1术语和定义
1.1设备属地单位
设备属地单位系指负责操作设备的单位。设备属地单位在工作前最先上锁及挂签,在工作完成后最后解锁。
1.2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包括:
a)公司负责维修设备的单位;
b)承包商;
c)协作单位(为维修提供相关支持的单位)。
1.3合格人员
有经验的、经过培训的、熟知本作业规程相关要求,并了解属地内各类操作有关的能量控制点的员工。
1.4能量
需要锁定的能量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a)电能:电流或电压
b)势能:蒸汽(任何压力)、压缩空气(>0.1MPa)、真空、加压液体(>0.1MPa)、弹簧、张力杆、配重等
c)机械能:运转的设备等
d)化学能:危险化学品(如硫酸、硝酸、盐酸、烧碱、次氯酸钠、苯、硝基苯、苯胺、二氯乙烷、氯乙烯、乙烯、氮气、LNG、CNG等)
e)热/冷能:电加热、制冷系统
1.5设备
适用本作业规程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
a)配电盘与开关
b)泵
c)压缩机
d)管线(含室内管线系统)
e)锅炉、压力容器及其附件
f)冷冻设备
g)加热及通风系统
h)含势能的设施(如弹簧、张力杆、配重)
i)仪表设备
1.6隔离
将阀件、电器开关、蓄能配件等设定在合适的位置或借助特定的扣件使设备不能运转,然后对系统执行上锁的规定。(在开始任何工作之前,将“能量”做正确的隔离,比节省时间、节省成本、避免麻烦、增加方便或提高产量还重要。)
每一项非常规或危险性工作都需要考虑能量隔离,如果存在需要隔离的能量,须制定能量隔离方案。能量隔离方案应明确说明或用图示表明所隔离的能量、隔离点和需要上锁的部位。
1.7安全锁
用来锁住能量隔离设施的安全器具。在防爆区域的所有安全锁具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安全锁共分三类:
a)个人安全锁-每人均拥有一把钥匙与锁“一对一”的个人用的安全锁。
b)集体安全锁-生产工段可拥有钥匙与锁“一对多”的集体上锁用的锁组。
c)公用安全锁-可为“一对一”单一锁,或“一对多”锁组。当采取个人上锁或集体上锁方式,锁的数量不足时,可借用公用安全锁来上锁。
1.8集体锁箱
用于集体上锁时供设备属地单位或施工单位上锁使用的锁箱。集体锁箱需置于易触及且明显的位置,便于上锁、挂签。参与集体上锁的相关单位,均需清楚了解集体锁箱的位置,作业人员能看见集体锁箱中的钥匙。
1.9“危险禁止操作”标签
“危险禁止操作”标签(附件1)是用来对设备作整体性的管制,保护人员免于受伤、设备免于受损的一种措施,通常与安全锁配套使用。其标示内容包含:
a)理由(工作内容)
b)挂签者姓名
c)部门(单位)
d)日期
1.10试验/测试
验证系统或设备隔离的有效性(该验证应排除联锁装置或其它会妨碍验证有效性的因素)。
1.11警示标识
用于提醒、警告员工的标志,不同于与安全锁配套的“危险禁止操作”标签,警示标识禁止用于取代上锁挂签系统。当警示标识不用时,需及时拆除。当警示标识必须长期使用时,填写人必须负责在三十天内或当其损坏时及时进行更换,以确保清晰可读。
2职责
2.1各部门负责管制个人锁、集体锁、公用锁及它们的备用钥匙,并做好个人锁和集体锁的发放记录及公用锁的借用记录。
2.2每位作业人员在工作之前,确保设备﹑系统已正确的上锁﹑挂签及测试,同时也可增加其它措施进行隔离,如盲板、丝堵等,以确保安全。
2.3当任何人对上锁﹑隔离的完整性有疑问时,均可要求与设备属地单位共同对所有的隔离点再进行一次检查。
2.4上锁者将锁及标签置于上锁点。特殊情况下,只允许在本人目视下由他人代为上锁(如上锁点在管架上)。
2.5违反本规定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安全规范的行为,此类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情形:
a)没有将所有的能量隔离;
b)没有进行测试或目视动力设备的测试;
c)操作已经上锁、挂签的被隔离设备;
d)未经授权擅自移去标签或拆锁;
e)私自持有另一备用钥匙;
f)任何破坏程序完整性的行为。
3安全锁使用原则
3.1使用安全锁时,必须随锁附上“危险禁止操作”标签。
3.2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特殊尺寸的阀或电源开关无法上锁时,经属地单位工段长同意,可只挂“危险禁止操作”标签,而不用上锁。
3.3人安全锁或集体锁箱上的安全锁,只有上锁者本人可解除或在本人目视下由他人解除。
3.4采取集体上锁方式时,由设备属地单位负责上锁,工作完成需解锁时,由设备属地单位工段长或其书面授权代理人执行。
3.5测试确认
3.5.1切断设备的电源开关并上锁挂签后,必须进行测试确认。对其它设备上锁挂签后要进行状态确认(确认是非常重要的步骤,可证实电源开关、阀门等已被切断并上锁无误)。
3.5.2上锁挂签后,由设备属地单位到现场启动按钮或操作面板挂上警示标识,施工单位需到现场目视下测试确认电源已断电无误。
3.5.3某些设备有联锁装置以避免不确实的确认测试。此种情况,现场转换开关必须置于“手动”状态后,再依靠就地的启动按钮来测试确认电源是否断开。测试结束后,转换开关转至“停止”状态。
3.5.4工作进行中的再确认规定
在维修过程中,可能需要对设备进行试运转、试验、试送电,此时必须对上锁挂签状态进行再确认,除设备属地单位测试确认外,施工单位在任何时候都有权要求再次测试或确认。
3.6个人上锁
3.6.1个人上锁前,操作人员必须在签发安全工作许可证(如管线打开、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前停车、冲洗、排空,确认能量已经彻底隔离。
3.6.2设备属地单位操作人员若己将隔离点上锁,则其主管人员或其代理人不需再对隔离点上锁。
3.6.3每一位在被隔离设备上的作业人员,应根据隔离方案在每一个上锁点锁上自己的个人安全锁,并同时挂“危险禁止操作”标签,标签上必要时可以加上自己的联络方式。
3.6.4上锁、挂签结束,操作人员需亲自测试确认要隔离的能量已经隔离,如再次确认泵不能启动、接地良好、压力为常压、气体检测合格等。
3.6.5上锁、挂签、测试结束后操作人员需在能量隔离方案上签字确认。
3.6.6个人要离厂时的交接
采用个人上锁方式时,如工作未完成,上锁人要离场,必须将工作进度状况告知接班人员或其直线主管,接班人员或直线主管要在交班人解锁离场前将设备上锁挂签,交班人方可解除他的个人锁。
如果进行的工作将持续几班,设备属地单位及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可容许个人安全锁继续上锁,作业人员在离厂前得到许可后方可不解锁离开。
3..7集体上锁
3.7.1采用集体上锁方式时,集体锁用于锁能量隔离点,操作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个人锁用于锁集体锁的钥匙,而不是将个人锁直接锁于隔离点。这将比上个人锁时节省时间及锁的数量。
3.7.2集体上锁步骤:
a)用集体锁将所有隔离点上锁;
b)将集体锁的钥匙放在锁箱;
c)每个作业人员用其个人锁将锁箱锁住。
3.7.3设备属地单位在执行集体上锁程序时,除每个作业人员要在集体锁箱上锁外,设备属地单位工段长或其授权代理人也要将其个人锁锁在集体锁箱上。
3.7.4集体锁超过一套的,其所有钥匙均须放于集体锁箱内,且钥匙号码可以被工作人员辨别,并与现场安全锁相对应。
3.7.5上锁点清单
必须详细记录所有上锁点,上锁点清单(见附表1)在施工单位签名后张贴于施工单位锁箱。设备属地单位对上锁点清单的正确性负责。
上锁点清单包含以下信息:
a)每一上锁点的位置,必须详细到能够被找到。
b)清单中的每一检查点须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检查签字确认(机械、仪电、承包商等施工单位)。
3.7.6集体上锁-责任
a)设备属地单位工段长或其授权代理人可指派实际上锁任务给合格人员,并有责任亲自去现场检查所有上锁点,以确认上锁规定已确实完成,且他的个人锁已经锁到设备属地单位集体锁箱后,才可签发相关工作许可。
b)施工单位负责人有责任亲自去现场检查所有上锁点,以确认上锁规定已被确实完成,且其个人锁必须将设备属地单位集体锁箱内的钥匙上锁后,方可进行作业。
3.7.7集体上锁交接
当换班时工作尚未完成,隔离点的集体锁、集体锁箱上的个人锁及“危险禁止操作”标签不能被解除,接班人必须先用他的个人锁锁上集体锁箱后,交班人才可解除他的个人锁。
如果进行的工作将持续几班,设备拥有单位及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可容许个人安全锁继续上锁,工作者在离场前得到他的负责人的许可后方可不解锁。
?3.7.8集体上锁的解除步骤
a)在集体锁箱上锁的所有人员必须集合在一起,确认人数、个人锁及标签无误后再统一进行拆锁。
b)取出集体锁箱内的钥匙,按照集体上锁清单逐一确认并解除集体锁及标签。
3.8电气设备上锁要点
3.8.1主电源开关是电气驱动设备主要上锁点,附属的控制设备如现场启动/停止开关不可作为上锁点。
3.8.2若电压低于220V,且电源是由插头连接时,拔掉插头可算有效隔离,如插头不在作业人员视线范围内,必须在插头上挂“危险禁止操作”标签,以防其他人误将插头插上。
3.8.3回路若是采用保险/继电器控制盘供电方式,无法上锁时,必须拆除保险并加“危险禁止操作”标签。
3.8.4若必须在裸露的电气导线或组件上工作时,上一级电气开关必须由电气专业人员断开或目视确认开关已断开,若无法目视开关状态时,可以将保险拆除或测电压或拆线来替代。现场必须挂“触摸前测电压”的警示标识,且需由电气专业人员来执行。
3.8.5具有远程控制功能的用电设备,不能仅依靠就地的启动按钮来测试确认电源是否断开,远程控制端必须置于“就地”或“断开”状态。
3.9工作完成后解锁
3.9.1作业人员有责任确保设备交给设备属地单位时是在安全的条件下(例如装上保护盖、安全链条、格子板复原等),确认这些设备可安全使用。
3.9.2当施工单位通知完成维护工作时,设备属地单位应迅速检查设备是否符合要求。检查设备时,如发现有任何问题,通知施工单位进行处理。当确认设备符合要求,设备属地单位方可移去锁及标签。
3.9.3采取个人上锁方式时,当工作完成,必须在所有作业人员解除各个隔离点的锁和标签或在目视下由别人移开后,施工单位才可通知设备属地单位维护工作已完成。
3.9.4采取集体上锁方式时,作业人员移开其集体锁箱上的个人锁,操作人员必须是最后一个移去锁及标签的人,而设备属地单位工段长或其授权代理人则是最后一个解集体锁箱的人。
3.10非正常拆锁
如锁的所有人不在场时,且其“危险禁止操作”标签或个人安全锁需要移去时,必须完成以下两个规定之一:
a)与锁的所有人联系并取得其核准;
b)联络设备属地主管及施工单位负责人并在两人已经:
1)确知上锁的理由;
2)确知目前工作状况;
3)检查过相关设备;
4)确知解除该标签及锁是安全的。
得到许可后方可移去锁或将锁破坏。
3.11锁及钥匙的管理
3.11.1公司将提供个人锁、集体锁组及公用锁的锁及钥匙,各厂(处)负责管制及分发个人锁和集体锁,并保留个人锁和集体锁的发放记录(见附表2)。
3.11.2个人禁止保留个人锁备用钥匙,集体锁的备用钥匙应与锁具发放目录放在一起并由厂(部)妥善保管。
3.11.3备用钥匙只用来取代已损毁的旧钥匙,严禁用于取代遗失的钥匙,申请备用钥匙须得到厂(部)批准。当遗失的钥匙已确定无法找回,个人锁必须归还作报废处理。
3.12“危险禁止操作”标签的使用
3.12.1当标签必须长时间的保留在现场使用时,设备属地单位必须负责在三十天的期限内更换或重新填上信息。
3.12.2“危险禁止操作”标签与安全锁同时使用,要移去标签必须先解锁,除非标签是单独使用。
3.12.3采取个人上锁方式时,只有上锁者本人可移去“危险禁止操作”标签或在本人目视下由他人移去,如本人不在场时,则依第13条的规定移去标签。
3.12.4采取集体上锁方式时,集体锁的“危险禁止操作”标签可由设备属地单位工段长或其代理人移去。
3.12.5标签不得涂改、重复使用。
篇4:土石方爆破作业规定
一、爆破材料存放与保管的规定
1.爆破材料必须放置在专用仓库内,附近易燃物应清除。库内禁止吸烟、用电炉。库内电器设备应防止发生火花。库房应通风良好,能防漏、防潮。
2.爆破材料的库房距住人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为:炸药为2t时,不少于300m;炸药为16t时,不少于450m;炸药为32t时,不少于500m。
3.炸药与雷管必须分库存放,并相隔一定距离。
4.库房应有警戒和专人看守,并应有消防和防雷击的设施。严禁在库房内制作起爆药包、切割导火索及将导火索与雷管连接。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库内。
5.爆破器材必须专人管理,使用时必须建立严格的领用、退库登记制度,严禁将爆破器材送人、转让或在非工程中使用。
二、爆破材料的装卸和运输的规定
1.必须指派熟悉爆破材料性能的技工负责组织装卸和押运,且应办理爆破材料运输证。
2.装有爆破材料的车船应停靠在距建筑物或居民点200m以外的地方,并应设岗看守。
3.炸药和雷管不得同车、同船或同一人运输。运输中应装在专用箱(袋)内。人力运输时,每人只准背运一箱,人员之间距离应大于15m。
4.雷管、黑火药、胶质炸药应特别注意防震,不得用拖车、自卸车运输。雷管不得用自行车或二轮摩托车运送。
5.装载爆破材料的汽车,不得装有汽车的备用燃料。
6.往工地运送爆破材料不得委托他人代送,也不准将爆破材料转交他人。
三、打孔的规定
1.人工打孔时,打锤人不得戴手套并应站在扶钎人的侧面。严禁对面打锤。
2.用凿岩机或风钻打孔时,操作人员应戴口罩和风镜。使用凿岩机或风钻前应熟悉使用说明书并执行有关操作的规定。
3.使用凿岩机或风动工具打孔时,操作者使用前应对机器进行检查,不合格的机器不得使用。凿岩机启动后,应先空转1min,再开始钻孔。随时观察机器运转情况,一旦发现异常,应先停机再检查原因。钻孔过程中如发现卡钻等现象,停机后,再用扳手边转边向外拔。操作时应配有助手兼监护。
4.在同一地点一次起爆的炮眼,应全部打完炮眼后再装药。
四、炮孔装药操作的规定
1.装药应由专业的爆破工负责。装药前应对爆破材料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再使用。已经变质失效的爆破材料严禁使用。对于长期存放的电雷管,在使用前应逐只进行电阻测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测定电流不得超过50mA;雷管应放遮蔽处或埋入土中5~10cm;在地面测定时安全距离不小于30m。
2.向炮孔内装炸药和雷管,应轻填轻送,不得猛力冲压或挤压。炮眼或药壶装药捣实及堵塞,必须用木制、竹制或塑料炮棍,严禁使用金属工具捣送炸药。
3.炮孔装药后需用泥土填塞孔口,填塞深度为:
(1)孔深0.4~0.6m时为0.3m。
(2)孔深0.6~2.0m时为孔深的1/2以上。
(3)孔深2.0以上时,不得少于1.0m。
4.填塞炮孔不得使用石子或易燃材料,必须注意保护导火索或电雷管脚线。
五、起爆前准备工作的规定
1.爆破施工之前,必须对爆破点周围环境进行调查。危险警戒线的范围应根据爆破方法和炮口方向按表10-2-1确定。2.导火索使用前须做燃速试验,并根据地形确定其长度,但最短不得小于0.5m。同一坑内多炮,其导火索长度不得相同,以便识别瞎炮。电雷管的接线长度不得小于安全距离,并应在接线前短接。
3.在强电场内严禁使用电雷管。引爆用的干电池应装在有开关的盒内。起爆器须在充电完毕后方可起爆,并由起爆人员携带及保管。
4.切割导爆索、导火索应用锋利小刀,严禁用剪刀或钢丝钳剪夹。严禁切割接上雷管的导爆索。
5.导火索与火雷管的连接应用胶布黏牢,严禁用牙咬或敲击。
6.点炮前须将现场所有剩余爆破器材运出危险区;除操作和监护人员外,其余所有人员必须撤到安全区隐蔽;严禁在悬崖下及大石后面隐蔽。点炮后,点炮人和监护人应立即撤到安全区。
7.在居民区、电力线、通信线、公路、铁路及其他建筑物或构筑物附近进行爆破时,只允许用松动爆破法,并在炮眼上方加以覆盖。在施工前应同其居民或运行单位联系,在危险区内设置警戒标志,交通路口设专人看守。起爆前响哨警告,待危险区内无人时方可起爆。
六、点火放炮的规定
1.火雷管的装药与点火、电雷管的接线与引爆必须同一人担任。
2.相邻基坑不得同时点炮。使用火雷管时,在同一基坑内不得同时点燃四个以上炮眼的雷管。
3.在基坑内点火时,坑深超过1.5m,上下应使用梯子;严禁用脚踩已点燃的导火索;坑上应设监护人。
4.引爆电雷管应使用绝缘良好的导线,电雷管接线前,其脚线必须短接。
5.点火放炮(或引爆)后应仔细倾听,数清响声,判断有无盲炮。
七、点火放炮(或引爆)后检查处理的规定
1.无盲炮时,从最后一炮的响声算起经5min后方可进入爆破区。
2.有盲炮或数不清时,用火雷管起爆的,必须经20min后方可进入爆破区检查;对电雷管必须先断电源并短路,待5min后检查。
3.处理盲炮时,严禁从炮孔内掏取炸药和雷管,应重新打孔爆破将哑炮带响。重新打的炮孔应与原孔平行,且新孔距盲孔不得小于0.3m(浅孔时),距药壶边缘不得小于0.5m(深孔时)。
篇5:动土工程管理制度
1凡在LNG加气站生产、生活区域或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动土施工的,必须办理动土审批手续;
2动土作业审批手续由所属子公司负责审查与办理;
3需要动土施工时,动土单位应填写动土审请表,将动土负责人动土部位以及采取的安全防范技术措施填写清楚;
5所属子公司接到动土审批表后,应到现场,结合档案图纸资料进行审查;
6动土过程需要进行临时搭盖的,还应该报送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审批备案;
7动土申请经所属子公司对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审核通过后,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8凡未经办理动土审批手续,擅自动土施工而造成地下电缆、管道受损的,要追究当事人的经济和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