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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惩责任追究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6

根据《建筑法》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规定,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考核内容

(1)各级各部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职工因工伤亡控制指标(按单位年度管理目标要求)。

(3)现场安全达标率目标(合格率100%;优良率按单位要求)。

(4)创建文明工地目标(按单位管理目标要求)。

第二条管理目标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2)单位要制订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并制订具体措施,确保目标实现。

(3)项目部每承接一项工程,首先要制定安全管理目标(伤亡控制指标和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并将安全责任目标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各项目标有人抓,有人管,实现目标管理。

(4)施工管理人员要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5)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第三条安全责任

(1)单位负责人对实现本单位、部门的安全管理目标负总责。

(2)各级生产负责人对实现安全管理目标负直接领导责任。

(3)各级各部门的管理人员按各自的安全职责,为实现安全管理目标努力工作。

(4)项目经理是法定代表人在施工项目上的代理人,对项目施工中安全生产负总责,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规、法令和单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领导,群防群治,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考核

1.考核办法

(1)实行逐级考核的办法,单位接受上级考核;项目部接受单位考核;项目部要对所属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2)各级要制订具体考核办法,考核成绩和各级领导及管理人员工作业绩挂钩,列入各项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3)考核结果作为年终经济兑现、评定先进和实行奖罚的主要依据之一。

(4)单位每月对各项目部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考评,在考评中达到合格标准的不奖不惩,达不到合格标准的惩当月工资的10%,达到优良标准的奖月工资的10%,安全生产月考评成绩做为项目部年终评先工作的重要依据(占年终评先比例的60%)。

2.凡在安全生产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单位给予表彰、记功、发放一次性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2)在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面有较大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

(3)防止和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3.创优争先,在文明施工中做出显著成绩,获得省、市级文明工地称号的,单位予以成本补贴奖励,实际补贴标准,在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中订立。

(1)单位对创文明工地的项目按建筑工程面积进行奖励:创省级文明样板工地的奖4元/m?;创省级文明工地的项目奖3元/m?;对创市级文明样板工地的项目奖2元/m?;对创市级文明工地的项目奖1元/m?;对未能完成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目标的项目部,单位按照创建文明工地奖励办法,对责任项目部进行相应的惩罚。

(2)单位竣工的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经汇总不达标的,单位将对该工程的项目部处1元/m?的罚款。罚款主管领导批准交单位财务科由受罚项目部工程款中扣除。并整理好惩罚资料入档。

4.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2)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3)发现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

(4)存在事故隐患不执行上级和安全部门限期整改的要求,造成事故的;

(5)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5.经济处罚的规定

(1)施工设施缺少防护设施及存在事故隐患。

a.生产、施工设备、设施,没有安全防护设施或防护有严重缺陷者,不得安装或运行,对于确定安装使用防护有严重缺陷的设备、设施的责任者和随意确定拆毁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任者,罚款100-200元。

?b.已经开工的工程项目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无安全技术措施,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罚款200元;虽编制施工设计方案,但未经审批,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罚款100元。

c.存有重大事故隐患,逾期不解决的,对工地负责人罚款300-500元。

?d.存有事故隐患,虽然在接到《事故隐患通知书》后对事故进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彻底或《事故隐患回执》逾期不反馈消项的,对工地负责人罚款100-200元。

e.被罚者违反以上多项规定的,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由个人承担。

(2)现场管理及检查

a.对于职工进入施工现场赤脚、穿拖鞋、穿高跟鞋、不戴安全帽、电气人员不穿绝缘鞋、女工不戴工作帽、高处作业不挂安全带等违纪者,每人罚款10元;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均罚款20元;一次发现10个违纪人员,处罚工地主要负责人100元,并停产整顿一次;凡停产整顿的工地,对项目负责人另处罚100-300元,分包队伍等同。

?b.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者罚款20元,不持证上岗者罚款10元。

c.起重设备、龙门吊、拌和站、施工用电、施工机具、安全网等的搭设没有安全技术交底,上述设施、设备投放使用前未经验收和办理验收手续的,对有关人员处以每人20-200元罚款。

d.对于违章指挥者,视情节轻重罚款20-200元,对于违章操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20-50元。

e.对于无视安全检查,妨碍安全人员工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20-200元。

f.对于施工现场混乱,材料浪费严重,影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工地,罚工地负责人50-200元罚款。

g.单位内部检查中对达不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中合格等级工地,处以工地负责人50-200元罚款。

?h.市级以上部门检查,对达不到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中合格的工地,处以工地负责人100-200元罚款。受到通报批评的工地对工地负责人加倍处罚。

k.在检查或平时抽查中,对必备的安全管理资料管理混乱或严重缺项的工地负责人,罚款20-200元。

l.违反以上多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

(3)工伤事故

?a.发生轻伤事故,每轻伤一人罚款50-5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支付,事故责任者罚当月工资10-30%,免发当月奖金。

b.发生重伤事故,每重伤一人次罚款3000-50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支付20-30%,不足部分由承包组或项目部支付,事故责任者不论是伤者本人或他人,一律扣罚当月工资。

?c.发生死亡事故,每死亡一人罚款5000-100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支付20-30%,不足部分由承包组或项目部支付,扣罚事故责任者本人当月工资,待岗处理。

d.发生多人事故,按规定标准分别计算合并罚款。

?e.发生事故拖延报告,隐瞒不报,谎报以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责任者,罚款5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设备事故和隐患

a.对私自拆毁安全设施造成事故隐患者,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500元罚款。

?b.对于发生机械设备事故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5-10%的罚款。(不少于100元)。

c.发生与外单位无关的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5-10%的罚款。

(5)火灾事故及隐患

?a、火灾隐患

?①火灾隐患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每项按10元处罚责任人员。

②重大隐患要求限期消除,逾期不改者,对责任人员处以200-500元罚款。

③违犯消防规定不听劝阻者,给予适当罚款。

?b、火警

①对于火警损失折款不足百元责任者,处以10元罚款,并给予批评教育。

②对于火灾损失折款100-5000元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费10%的罚款。

③对于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火灾事故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20%的罚款。

④对于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及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的责任者,报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⑤对因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一年内连续发生以上火灾的责任者,要加倍处罚。

⑥消防器材、设备因管理不善和挪做他用的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罚款,影响灭火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要严肃处理。

?⑦对造成既有人身伤亡又有经济损失的责任者按本条有关规定合并处罚。

6.对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单位,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者加倍罚款。

(1)对于违章操作,经检查人提出后,仍坚持不改造成事故者。

(2)对于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

(3)发生事故后,隐瞒或谎报事故情况,破坏现场,妨碍事故调查者。

(4)发生伤亡事故,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在一年内又重复发生类似事故。

(5)“停工通知书”后,逾期不解决而发生伤亡事故者。

7.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的事故,单位和个人免予处罚。

篇2:S矿奖惩考核责任追究处理规定

一、月份安全奖考核发放方法及发放标准

1)发放办法:

根据每月安全大检查和日常检查情况,由安全科负责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状对各车间、部门、科室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按如下规定发放安全奖金:

1、上庄矿区:考核分数在93分(不含93分)以上发给100%安全奖,在90-93分(含90分)发给80%安全奖;在85-90分(含85分)发给50%的安全奖;在80-85分(含80分)取消安全奖;80分(不含80分)以下罚安全奖全额的100%。

2、黄埠矿区、七里山矿区、郭家矿区:考核分数在95分(含95分)以上的发给100%安全奖;在90-95分(含90分)发给80%的安全奖;在85-90分(含85分)发给50%的安全奖;在80-85分(含80分)取消安全奖;80分(不含80分)以下罚安全奖全额的100%。

3、地面车间、奖惩中心:考核分数在96分以上的发给100%安全奖;90-95分发给80%的安全奖;80-90分(含80分)取消当月安全奖;80分(不含80分)以下罚全额的100%。

4、机关各科室:按《职能科室安全生产职责》考核,并结合生产车间的考核情况和当月的安全工作的完成情况以及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对其进行奖惩。

2)月份安全奖发放标准

1、机关科室

(1)矿长、分管安全生产、设备、政工副矿长、安全科科长1000元/人;其他副矿长、生技科科长、地探科科长、机动科科长、机动科用电办公室主任700元/人;

(2)审计科科长、保卫科科长、人力资源科科长、安全科科员500元/人,安全科培训科员200元/人。

(3)其他科室科长、生产技术科副科长、刻样工、地测采人员、人力资源科工程验收员、机动科设备、能源管理员260元/人。

(4)保卫科副科长150元,其他科室副科长80元/人,其他科员30元/人。

2、矿区

(1)上庄矿区主任、分管安全、生产、设备副主任700元/元,安全员450元/人,设备管理员400元/人,生技组组长500元/人,生技组副组长450元/人;

黄埠矿区主任、副主任500元/人,设备管理员300元/人,生技组组长450元/人;

七里山矿区分管设备副主任500元/人,安全员350元/人,生技组组长450元/人。

郭家矿区正、副主任400元/人。

(2)生产班组、电工、维修工、卷扬、信号、支护、通风、排险80元/人;

(3)地面井口工、核算员、井下其他工种、爆炸物品管理员60元/人。

(4)地面其它工种50元/人。

3、选矿厂:主任、副主任450元/人,设备管理员、技术员120元/人,测定工80元/人,破碎、磨浮工、电钳维修60元/人,其他人员50元/人。

4、汽车队:队长、车队副队长260元/人,驾驶员(包括矿办驾驶员)80元/人,电工60元/人,其他工种30元/人。

5、检测中心、机修车间:正、副主任260元/人;化验员80元/人,维修工、木工、钳工、烘炉工、水泵工、锅炉工、车工60元/人。

6、各矿区、车间享受副科级待遇的人员120元/人。

7、月内不出现任何事故的井下生产班组的班长、卷扬机工班长、信号工班长、电工班长、维修工班长、车队大车班班长、矿办小车班长50元/人。

二、安全活动奖发放

按照公司要求,矿部今年将重点开展好四项安全活动:3月份的“安全责任落实月”活动、6月份的“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7~10月份的“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和四季度的“安全季”活动,每次活动后,矿部将进行详细的总结评比,对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表现较差的单位或违章违纪人员进行处罚。

三、特殊奖发放

1、在上级各业务部门开展的安全活动中和各项安全检查中被评为先进单位的,奖给该单位3000元(税后),奖给矿部领导及安全科全员5000元/人(税后);在矿部组织的安全大检查中,对工作出色的单位、班组给予1000元(税后)奖励,有关人员视情节给予奖励。

2、在发现有立即发生事故的征兆,主动采取措施或果断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从而避免了人身、设施、设备等重大事故的发生,由当事人及时写出书面材料,并由在场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写出书面证明材料和申请报告,矿部根据情况给予有功人员500-2000元(税后)的奖励,成绩突出者给予通令嘉奖。

3、在抢险、抢救事故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500-2000元(税后)的奖励。

四、安全责任追究处理

1、巩固和完善安全标准化工作,保持三级安全标准化企业。此项工作如果在矿部和上级有关部门考核时,提出严重问题或者是达不到三级企业标准,扣除该单位当月安全奖50%。

2、发生轻伤事故

(1)发放事故单位分包领导、科室以及事故单位全员的安全奖的80%,取消事故班组所有成员当月安全奖。

(2)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副职、事故班组班长、事故责任人视责任大小加罚500-1000元/人;

3、发生重伤事故

(1)发放事故单位分包领导、科室以及事故单位全员的安全奖的50%,取消事故班组所有成员当月安全奖。

(2)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副职、事故班组班长、事故责任人视责任大小加罚500-1000元/人。

4、发生死亡事故

(1)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副职进行免职处分;构成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全矿取消全矿当月安全奖。

(3)矿部领导、安全科科长及事故所在单位领导视责任大小给予1000-10000元/人的处罚

(4)其他下井带班副总工程师、分包事故单位的科室主要负责人根据承担责任大小给予500-5000元/人的处罚。

(5)事故所在班班长视情节给予500-2000元/人处罚。

(6)罚事故单位职工100元/人,其它机关科室科长、副科长200--500元/人、科员根据责任大小给予100-200元/人处罚。

5、车队驾驶员发生本人占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包赔损失外,当月、季度不得安全奖。

6、地面车间发生重伤事故,对所在单位按发生死亡事故处理。

五、其它规定

1、对各单位的检查、考核包括本单位所在的施工队。

2、各单位按规定要求认真考核,统计符合安全奖发放标准的各工种人数,由主任审查签字后于每月20日前交安全科审查汇总,领导签字后发放。

3、安全奖只奖励在册、在岗干部职工,休病假、事假、产假、工伤期内不得安全奖。

4、本规定有效期为一年,自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5、本规定解释权或未尽事宜属矿安委。

篇3:应急救援责任追究奖惩制度范例

一、总则

1、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为加强我矿安全管理,增强员工的安全责任感,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保证员工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我矿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学习应急救援管理制度,提高灾害事故预防能力,确保安全生产。

3、本制度适用于与我矿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员工。

二、奖励

1、对于有下列表现行为之一的员工给予奖励:

(1)认真贯彻学习集团公司关于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的规定和我矿应急救援管理规定,表现积极的职工。

(2)在消除事故隐患或者事故抢险中有功的人员。

(3)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其它应当给予奖励的。

2、对员工的奖励分为:通报表扬、记功、记大功、晋级、授予安全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物质奖励或奖金,奖励标准50元—500元。

3、对员工的奖励,发给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由工会部门向安全培训部门提出建议,或者由单位及部门报送材料,安全培训部审核并提出奖励意见,由公司领导决定,并记入本人档案。

三、处罚

1、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1)严重违反我矿应急救援管理规定的。

(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3)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4)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及对事故调查隐瞒实情或串通提供伪证,情节严重的。

(5)对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者进行打击报复的。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员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对员工的经济处罚分为:一次性罚款、赔偿经济损失。

3、对员工的一般违章行为给予一次性罚款处理和记分,罚款额为50元—100元。对员工的严重违章行为或屡教不改的给予一次性罚款处理,罚款额为100元—300元。同时可令其下岗学习1至3个月,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对严重违章导致事故发生,不能正确认识其错误行为,态度恶劣,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

4、对因违章而造成的重大人身、设备险肇事故(包括交通、火灾、爆炸、中毒、污染等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按事故处理的程序进行,直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事故有关责任人员或“三违”人员如果迅速认识错误并改正,态度诚恳,表现良好的,行政处分可酌情减轻,赔偿金额酌情减少,反之,不能正确认识错误且态度恶劣,表现极差的,加重行政处分,赔偿金额加重。

6、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分析违章的程度和性质,区别对待故意的或明显的违章与不易把握的过失行为,并经过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辨,慎重决定。

7、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安全奖励的人员,应当按照情节轻重,除追回奖励金额,取消荣誉奖励外,还可给予必要的处分。

8、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员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处分员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

篇4:矿应急救援责任追究奖惩制度

一、总则

1、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为加强我矿安全管理,增强员工的安全责任感,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保证员工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我矿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学习应急救援管理制度,提高灾害事故预防能力,确保安全生产。

3、本制度适用于与我矿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员工。

二、奖励

1、对于有下列表现行为之一的员工给予奖励:

1)认真贯彻学习集团公司关于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的规定和我矿应急救援管理规定,表现积极的职工。2)在消除事故隐患或者事故抢险中有功的人员。3)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4)其它应当给予奖励的。

2、对员工的奖励分为:通报表扬、记功、记大功、晋级、授予安全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物质奖励或奖金,奖励标准50元—500元。

3、对员工的奖励,发给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由工会部门向安全培训部门提出建议,或者由单位及部门报送材料,安全培训部审核并提出奖励意见,由公司领导决定,并记入本人档案。

三、处罚

1、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1)严重违反我矿应急救援管理规定的。

(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3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及对事故调查隐瞒实情或串通提供伪证,情节严重的。对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者进行打击报复的。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2、对员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对员工的经济处罚分为:一次性罚款、赔偿经济损失。

3、对员工的一般违章行为给予一次性罚款处理和记分,罚款额为50元—100元。对员工的严重违章行为或屡教不改的给予一次性罚款处理,罚款额为100元—300元。同时可令其下岗学习1至3个月,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严重违章导致事故发生,不能正确认识其错误行为,态度恶劣,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

4、对因违章而造成的重大人身、设备肇事事故(包括交通、火灾、爆炸、中毒、污染等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按事故处理的程序进行,直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事故有关责任人员或“三违”人员如果迅速认识错误并改正,态度诚恳,表现良好的,行政处分可酌情减轻,赔偿金额酌情减少,反之,不能正确认识错误且态度恶劣,表现极差的,加重行政处分,赔偿金额加重。

6、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分析违章的程度和性质,区别对待故意的或明显的违章与不易把握的过失行为,并经过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辨,慎重决定。

7、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安全奖励的人员,应当按照情节轻重,除追回奖励金额,取消荣誉奖励外,还可给予必要的处分。

8、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员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处分员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

篇5:安全生产奖惩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本厂的安全管理,提高全体职工安全生产的防范意识,确保工厂生产经营任务的顺利完成,按照积极引导、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特制订本办法。第一条:奖励1.及时发现隐患,并积极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发生,使企业财产免受重大损失的。2.在事故处理中,能够正确判断和指挥,使事故得到及时控制或消除,减少企业财产损失的。3.在火灾、爆炸、泄漏等生产事故中,能够奋不顾身,冲锋在前,不顾个人安危,控制事故曼延或排除事故的。4.在安全防事故方面提出合理化管理建议和技改技措建议,得到采纳并取得成效的。5.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授予部门、公司先进生产等荣誉称号,并根据贡献大小发给一次性奖金。6.奖励的申报办法:以生产岗位为单位,书面形式报生产主管,由生产主管核实后,上报安全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第二条:惩处1.在生产车间发现非生产用电炉、家用电器等,除没收其物品外,罚款50元。2.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视情节给予100—200元罚款。3.对限期内没有完成整改任务又无防范措施的岗位,视情节给予50一300元罚款。4.对未完成“安全检查制度”内容的岗位,每少检查一次,罚款50元,以台帐记录为考核依据,生产主管每月检查一次。5.对违反“安全动火管理制度”的岗位,按其作业等级进行处罚。第三条:责任追究制度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视情节轻重,给予追究责任;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车间(室)负责人及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外,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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