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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管理奖惩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6

1.目的

1.1为了加强江苏华电句容发电有限公司一期(2×1000MW)工程管理,确保机组顺利达标投产,把该工程建设成“人员精干、管理一流、工艺精湛、指标先进”的优质火电工程,实现“建精品,创鲁班”的工程建设目标,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1.2本考核办法规定了江苏华电句容发电有限公司一期(2×1000MW)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建设管理考核的考核依据、考核内容与要求等事项;相关合同中有明确考核规定的,按有关合同执行。

1.3凡参加本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均暂扣合同价款的5%作为保证金(其中安全1.5%、质量1%、进度1.5%、达标投产1%)。

2.适用范围

本考核办法由江苏华电句容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制定,适用于本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管理。

3.责任

3.1参建单位(含设计院、调试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环境保护、施工用电用水管理及资料管理等由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工程管理部、安监部门负责检查、考核。

3.2消防、保卫及治安等综合管理由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综合管理部负责检查、考核。

3.3检查、考核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填写整改(考核)通知单,整改(考核)通知单应详细填写整改(考核)内容、整改要求、整改完成时间及考核处理结果。

3.4整改(考核)通知单一式五份:一份送被考核单位、一份送监理单位、一份送财务管理部、一份送计划营销部、一份留考核部门。

3.5对监理单位的检查与考核由发包人相关部门负责。

4.规定

4.1安全、文明施工考核

4.1.1施工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考核

4.1.1.1没有完成工程总的安全目标、年度安全目标的,除扣除安全抵押金外加倍罚款。

4.1.1.2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完美的安全管理网络,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充分发挥安全保障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作用。效果不好从而引起不安全现象或安全事故的,每次扣罚500元。

4.1.1.3安全措施到位。因安全措施不到位引起不安全现象的每次扣罚500元。

4.1.1.4目标管理方面。年初有目标,过程有检查,年终有考核,按考核结果兑现奖罚,无目标,无检查和考核,奖惩不兑现的,责令整改,缺一项扣200元。

4.1.1.5严格执行华电集团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发生偏差的每项扣款200元。

4.1.2安全机构、制度建设和人员配备考核

4.1.2.1施工单位设置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无独立机构,责令限期整改,考核5000元。

4.1.2.2施工单位开工前应将健全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网络人员名单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安监部,未报送者罚款1000~5000元,并限期健全报送,如未在限期内健全报送,加倍考核。

4.1.2.3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项目业主编制的《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安全文明施工策划》及本工程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究,未制定者罚款2000~5000元,并限期制定落实,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加倍考核。

4.1.2.4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各级各类人员安全责任制,未建立健全者罚款1000~2000元,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加倍考核。

4.1.2.5各施工单位的安全活动必须按有关规定定期开展,并力求实效,做到活动内容要有主题,不流于形式,安全活动要有详细记录,每缺一次罚款200元。

4.1.2.6各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没有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分包单位召开安全工作例会、进行安全检查,每次罚款500元;没有及时传达上级和发包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文件、通报等,每次罚款500元。

4.1.2.7施工人员(包括临时工、农民合同工)必须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考试合格才能上岗,否则,每人次罚款100元,并责令停止工作,离岗培训。安全教育培训有计划、有落实、有考核、有档案、有年检记录,无档案、记录不全的考核1000元。

4.1.2.8项目参建单位认真开展危险源和危险点的辨识和控制,有记录形成闭环。不做记录或敷衍的考核1000元。

4.1.2.9主体工程不允许分包。需要分包的工程必须由项目法人单位批准。项目法人单位必须核查分包单位的资质情况并备案。没有制度或执行不严格,存在以包代管现象,考核20000元。

4.1.3施工现场考核

4.1.3.1施工单位进场开工前,须与发包人签订工程安全管理协议,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就进行施工者,罚款5000~20000元,并限期补签,如未在限期内补签,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

4.1.3.2各单位施工现场必须按华电集团公司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要求设置明显的标示牌,标明施工项目名称、施工单位、竣工日期以及施工负责人、安全责任人等,违者罚款2000~5000元,并限期落实完善,如未在期限内落实完成,可勒令停工整改直至中止合同。

4.1.3.3施工单位在施工高峰期内要坚持实行领导和专职安监人员值班制度,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察,无值班者每次罚款200元。

4.1.3.4施工单位未编制本单位年度安全施工计划罚款1000元。

4.1.3.5施工组织设计和重大施工项目缺少安全施工技术措施者每次罚款1000~3000元,并限期制定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未履行审批手续开工者,罚款500~2000元。

4.1.3.6大、中型施工机械未进行定期试验和性能检测,或缺少大、中型机械操作规程及机械操作人员无证上岗,每项罚款1000~2000元,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

4.1.3.7凡违章作业者,一经发现,每处罚款200~500元,情节严重或不听劝阻者,视情况加重处罚直至清退。

4.1.3.8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对人员、设备构成重大威胁的安全隐患,未按发包人(含监理单位)的要求及时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未采取临时安全防护措施)的施工单位,每次罚款2000~10000元。

4.1.3.9“安规”中要求施工负责人及安全员应到位的重大、重要施工交叉作业,负责人及安全员未到位者,每人次罚款200~500元。

4.1.3.10对外包工队,主包单位未设安全监督员或不到位者,每人次罚款300~500元,并限期到位。

4.1.3.11施工现场及厂区道路上发生一般交通事故的责任单位每次罚款1000~2000元,情节严重的报交警部门处理。

4.1.3.12未经许可,堵塞交通、损坏路基、路面者,罚款1000~5000元,损坏的路基、路面维修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擅自损坏绿化者,每次罚款500~2000元,并限期恢复完好;擅自破坏围墙者,罚款1000~5000元,并限期恢复完好。

4.1.3.13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占用场地、道路,搭设临建,损坏地下或地上设施者,每次罚款500~2000元,并限期整改;所造成的拆除、转运费以及地上或地下设施的维修费由责任单位承担。

4.1.3.14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区域存放物资设备和施工器具,不得占用其他单位的生产、生活场地,违者每处罚款500~2000元,并限期清出。

4.1.3.15脚手架、围栏、扶手、安全网、盖板等不符合“安规”要求,每查得一处罚款100~200元,并限期整改。

4.1.3.16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每人次罚款200元,安全帽佩戴不正确每人次罚款100元,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每人次罚款200元。

4.1.3.17夜间施工照明不足,施工用电不符合“安规”规定,电气设备不合规定或使用不当,责令限期整改,不整改者每次每项罚款500~2000元。

4.1.3.18未经批准在钢结构和平台及设备上焊临时支吊架和开孔洞,每处罚款1000元,并负责恢复原结构强度、油漆。

4.1.3.19超重搬运、起吊、运输作业中违反“安规”者,视情况每次罚款500~2000元。

4.1.3.20高处施工作业严禁向上、向下抛工具、物件等,违者每次罚款200元。

4.1.3.21进入施工现场严禁打赤膊、赤脚、穿背心、短裤、拖鞋、凉鞋、高跟鞋,严禁酒后进入施工现场,违者每人罚款100~200元。

4.1.3.22各单位现场施工人员服装必须规范,并按规定佩戴标明身份的“胸卡”,违者每查得一次罚款100元。

4.1.3.23违章乱接乱拉电线,无绝缘措施直接将导线绑扎在金属构架、钢筋或架管上,每查得一处罚款500元。

4.1.3.24施工的电动工器具不按规定接漏电保护装置,施工的电动工器具、起重工器具无检验合格证或无检查日期或超期使用,每次(件)罚款500元。

4.1.3.25施工电源配电盘必须上锁、刀闸开关不得有破损、熔丝严禁用铜丝代替、配电盘必须符合“安规”要求,违者每次罚款200元。

4.1.3.26易燃易爆物品未按规定存放,重点防火区域未设立明显的安全标志,每次罚款500元,并限期整改;施工单位应设置固定的吸烟场所,在严禁吸烟与动火的区域内吸烟,每人次罚款500元,查获烟头一个罚款100元。

4.1.3.27防火设施不全,防火措施不得力或不符合防火要求的设施,每处(次)罚款200~1000元。

4.1.3.28易引起烧伤、烫伤的场所,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防护措施不当者,每项罚款200~1000元。

4.1.3.29不准无证或酒后操作施工机械和驾驶车辆,不准在施工现场打架斗殴,违者每项每人次罚款200~1000元。

4.1.3.30施工单位的车辆违反规定在工地有效路面上乱停乱放影响交通、不按规定线路行驶或超速行驶,每次罚款200元。

4.1.3.31一切高压电气设备非专业人员不得乱动,电气设备带电后,专业人员须严格按照电气“安规”的要求办理工作票和操作票来进行工作和操作,违者每次罚款500元。

4.1.3.32高压配电室、变电站不关门上锁,造成闲杂人进入,每人次罚款500元,如发生伤害,扣罚责任单位2000~10000元,造成事故者按有关规定加倍处罚。

4.1.3.33施工现场的沟道、孔洞、平台和扶梯等不安全场所,由所属施工单位做好安全措施,他人不准乱动,不做安全措施或乱动安全措施者每人次罚款200~500元,并限期做好和恢复安全措施。

4.1.3.34有压力容器的单位,使用压力容器应遵守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规定,否则每次扣罚500元。

4.1.3.35当发生紧急事故时,参加工程建设的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必须服从发包人管理人员的调度,接受安全监督和事故调查,不服从调度或妨碍安全监察工作者,每人次罚款300-500元。

4.1.3.36凡发生以下事故,除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外,还须对事故单位作罚款处理:

4.1.3.36.1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扣罚责任单位工程安全保证金100%;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一般及以上机械设备损坏事故、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重大垮塌(坍塌)事故、食物中毒或大面积传染病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每次扣责任单位工程安全保证金50%;以上条款如果出现两条及两条以上则扣工程安全保证金的100%,并同时罚款100000元。

4.1.3.36.2施工中发生人身重伤、人身群伤事故,每次扣责任单位工程安全保证金80%。

4.1.3.36.3由于施工措施不当及施工人员人为责任原因等造成的设备损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000~50000元,除按原价赔偿外,另罚款10000~20000元。

4.1.3.36.4由于施工措施不当及施工人员人为责任原因等造成的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10000~20000元者,除按原价赔偿外,另罚款5000~10000元。

4.1.3.36.5每发生轻伤一次,考核10000~20000元。

4.1.3.36.6在合同期内,轻伤率超过千分之二的,每超过千分之一扣除安全保证金10%。

4.1.3.37文明施工考核不合格的施工单位每次罚款1000~5000元,并通报批评。

4.1.3.38不按规定或不按指定地点取土、倒土、倒垃圾者,每次罚款200元,运输建筑材料(含施工垃圾)等不采取防撒落措施影响路面整洁,每次罚款200元,并限期清除、清理。

4.1.3.39严禁在砼地面上不采取防护措施搅拌混凝土、油漆、焊接等作业,违者每次罚款500元,并责令停止工作、清扫干净。

4.1.3.40未经发包人同意,设备、材料乱堆放,每项罚款200元,并限期运走,所造成的费用责任单位自负。

4.1.3.41施工现场及生活区脏、乱、差,每处(项)罚款200元,并限期整改,如不在限期内整改,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单位实施,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4.1.3.42未按规定设置饮水点与吸烟点,罚款10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未在限期内整改,加倍处罚;施工人员不在规定吸烟点吸烟,每人次罚款100元。

4.1.3.43履带式车辆、起重车辆未经发包人批准或未采取可靠保护措施在厂区正式道路上行驶,每次罚款500~2000元,若对道路造成损坏,按损坏部道路长度的造价的2倍进行处罚。

4.1.44现场施工用的氧气、乙炔瓶未按要求放置、固定,夏天未采取遮阳防爆晒措施,乙炔瓶未装回火防止器,每次罚款500~2000元。

4.1.3.45凡违反江苏华电句容发电有限公司《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有关条款,除本考核条款已明确考核者外,发包人可视情节轻重处以每项每次500~5000元的罚款。

4.1.3.46发包人(含监理部门)管理人员在施工(生产)现场,发现除本处罚规定范围内罚款对象以外的任何不安全、文明的施工(生产)现象,有权做出100~1000元罚款的决定。

4.1.3.47收到《安全(文明)施工整改通知单》,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者,每次罚款200~2000元,每超过一天加罚100~1000元,如出现二次或以上情形,发包人有权做出停工和加倍处罚,停工整改期间整改未经过验收就擅自开工罚款5000~10000元。

4.1.3.48施工单位自承担的工程任务竣工验收完成之日起一个月内撤出现场,交还施工用地,主体建设单位三个月内撤出现场,否则发包人拒绝办理工程决算,并酌情罚款2000~20000元。

4.1.3.49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如实现了工程安全目标,返还该单位工程的剩余安全考核保证金。

4.1.4奖励:发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中业绩突出的给予适当奖励。

4.1.5奖励分单项奖、年度奖两种方式。

4.1.5.1安全文明施工单项奖评选方法。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参建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奖励:

4.1.5.1.1在改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和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中,以及防止交通事故、机械事故、火灾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奖励500~5000元。

4.1.5.1.2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者,或积极进行事故处理,避免事故扩大者,奖励1000~10000元。

4.1.5.1.3在安全技术、工业卫生方面积极采取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或措施者,奖励200~2000元。

4.1.5.1.4定期对专职安全员进行评比,所辖区域安全受控无违章或安全管理成绩突出,奖励300~800元。

4.1.5.2年度奖为安全目标奖:施工单位在年内实现了江苏华电句容发电有限公司制定的安全目标,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额由安全委员会确定。

4.2质量考核

4.2.1未完成锅炉整体水压试验一次成功,罚责任单位100000~200000元。

4.2.2未完成锅炉整套启动一次成功,罚责任单位100000~200000元。

4.2.3未完成汽轮机冲转一次成功,罚责任单位100000~200000元。

4.2.4未完成厂用受电一次成功,罚责任单位100000~200000元。

4.2.5未完成发电机组一次并网成功,罚责任单位100000~200000元。

4.2.6由于工程质量的原因造成168小时试运不能一次成功,罚责任单位200000~500000元。

4.2.7在集团公司组织的达标投产年度考核中每次每单项考核分在90分以下,罚责任单位50000元。

4.2.8.1未通过集团公司组织的机组达标投产考核,罚责任单位500000~1000000元。

4.2.8.2达不到“鲁班奖”考核要求,罚款3000000元。

4.2.9对机组具体性能指标的考核:

4.2.9.1汽轮发电机组轴系振动≥76μm,罚100000元,振动超过100μm,罚200000元。

4.2.9.2汽轮发电机组轴系轴承温度高于正常值,罚50000元,高于报警值罚100000元。

4.2.9.3汽机真空严密性试验≥0.3kPa/min,罚50000元。

4.2.9.4设备及系统渗漏点(168试运期间)不影响机组运行,罚1000-10000元/点。

4.2.9.5阀门检验(疏放水系统)有内外漏点,但不影响机组安全运行,罚1000-10000元/个。

4.2.9.6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表面温度超标点,罚1000-10000元/个。

4.2.9.7锅炉热效率每低于厂家保证值0.05%罚20000元。

4.2.9.8汽机热耗每高于厂家保证值10KJ/Kwh罚20000元。

4.2.9.9空预器漏风率每高于厂家保证值的10%罚20000元。

4.2.9.10发电机漏氢量≥10Nm3/d,每超1Nm3/d,罚30000元。

4.2.9.11锅炉受热面等承压部件从总启动到168小时满负荷结束,爆管每次罚200000元。

4.2.9.12未完成机组168小时满负荷试运移交后连续运行50天,罚责任单位500000~1000000元。

4.2.10有下列问题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考核。

4.2.10.1施工单位质量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程序不完善、管理人员不到位,造成质量问题的视情节轻重,每次罚款200~5000元,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4.2.10.2合同中明确需经发包人许可而未经发包人许可,施工单位擅自购买材料设备或降低标准,发包人概不验收,严禁安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并处每次3000~10000元罚款;如由此影响工程建设进度,同时执行进度考核。

4.2.10.3未按设计(含设计变更)图纸施工,发包人(含监理、质监站)概不验收,既成实施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并根据情节每次罚款5000~20000元,如由此影响工程建设进度,同时执行进度考核。

4.2.10.4施工单位如不按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或擅自变更施工组织设计,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并根据情节每次罚款2000~10000元;如由此影响工程建设进度,同时执行进度考核。

4.2.10.5参建单位违反工程建设有关制度、规定、规范、标准(含作业指导书)等,经发包人(含监理、质监站)书面通知仍不整改,每次罚款2000~10000元,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责任单位承担。

4.2.10.6对发包人(含监理、质监站)下达的不合格项目通知单不及时落实、不按要求认真整改的单位,每次罚款2000~10000元,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责任单位承担。

4.2.10.7施工质量不合格,不及时处理,严重影响其他单位施工质量与进度的单位,每次罚款5000~20000元,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

4.2.10.8施工质量低劣、工艺粗糙,每次罚款1000~5000元,经发包人指出仍不改正者,罚款5000~20000元,如发生三次及以上不及时改正者,发包人有权勒令停工甚至中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责任单位负责。

4.2.10.9凡出现下列情形,经发包人(含监理、质监站)书面通知仍不整改的单位,按如下标准处罚,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责任单位承担。

4.2.10.9.1违反设计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每次罚款2000~10000元;

4.2.10.9.2违反质量管理程序,每次罚款1000~5000元;

4.2.10.9.3采购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每次罚款2000~10000元。

4.2.10.10?施工文件记录不全、不完整、不真实,经发包人(含监理、质监站)提出后仍不整改的单位,每项次罚款2000~5000元。

4.2.10.11不按制度规定和发包人要求按期报表或报表数字不准确严重影响报表质量的单位,每次罚款2000元。

4.2.10.12凡违反设备制造厂家文件要求,擅自施工和试运,造成设备损坏的单位,每次罚款2000~10000元,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4.2.10.13隐蔽工程及停工待检点(H点)无自检报告,发包人(含质监站、监理单位)不予验收,未验收便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每次处5000~20000元罚款,并重新检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4.2.10.14质量见证点(W点)未提出验收申请,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者,每次罚款2000元,并重新见证。

4.2.10.15工程竣工相关考核按以下标准执行:

4.2.10.15.1工程验收后,发包人提出的整改内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或仍达不到要求,每项罚款1000~5000元。

4.2.10.15.2工程竣工资料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交付或者不合格,每推迟一天罚款500~2000元,且在竣工资料交付前发包人不予结算。

4.2.10.16四级及以上的验收项目,如验收资料不齐全、不合格,该项目视同验收未一次通过。

4.2.10.17分项工程验收未一次通过,罚款1000元/次;关键分部工程一次验收未通过,罚款2000~5000元/次。

4.2.10.18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承包方必须无条件进行处理或返工,如造成质量事故,除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外,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

4.2.10.18.1记录事故处每次5000元以下的罚款。

4.2.10.18.2一般事故处每次5000~20000元的罚款。

4.2.10.18.3重大事故处每次20000~100000元以的罚款。

4.2.10.19施工单位在土建交安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每推迟一天每项罚款1000~10000元;如由此影响工程建设进度,同时执行进度考核。

4.2.10.20对土建成品及已装设备不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损伤的,每项罚款2000~5000元,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

4.2.10.21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如达到达标投产标准,返还该单位工程的剩余质量考核保证金;否则,剩余质量考核保证金不予返还。

4.2.11奖励

4.2.11.1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发包人提出奖励建议,经批准后执行:

4.2.11.1.1锅炉整体水压试验一次成功,奖励50000~100000元。

4.2.11.1.2锅炉整套启动一次成功,奖励50000~100000元。

4.2.11.1.3汽轮机冲转一次成功,奖励50000~100000元。

4.2.11.1.4厂用受电一次成功,奖励50000~100000元。

4.2.11.1.5发电一次并网成功,奖励50000~100000元元。

4.2.11.1.6机组168小时满负荷试运一次通过,奖励100000~200000元。

4.2.11.1.7机组168小时满负荷试运移交后连续运行50天,奖励1000000元,超过100天,奖励2000000元。

4.2.11.1.8工程达标投产考核、创优考核

4.2.11.1.8.1通过集团公司组织的年度考核,单项得分率都在90%以上,奖励50000~100000元。

4.2.11.1.8.2通过集团公司组织的机组达标投产考核,得分率90%以上,奖励200000~300000元。

4.2.11.1.8.3达到“鲁班奖”,奖励参建单位3000000元。

4.2.11.1.9汽机发电机机组油系统油质(润滑油、EH油)达到润滑油NAS5/抗燃油NAS3,奖励50000元。

4.2.11.1.10汽轮发电机组轴系振动≤50μm,奖励200000~500000元。

4.2.11.1.11汽轮发电机组轴系轴承温度低于厂家要求5℃,奖励100000~200000元。

4.2.11.1.12汽机真空严密性≤0.2kPa/min,奖励30000~50000元。

4.2.11.1.13设备及系统严密无明显渗漏点(168试运期间),奖励30000~50000元。

4.2.11.1.14阀门检验(疏放水系统)无内外漏,奖励30000~50000元。

4.2.11.1.15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表面温度无超标点且平均值低于标准每1℃,奖励100000元。

4.2.11.1.16锅炉热效率每高于厂家保证值0.05%,奖励20000元。

4.2.11.1.17汽机热耗每低于厂家保证值10KJ/Kwh,奖励20000元。

4.2.11.1.18空预器漏风率每低于厂家保证值的10%,奖励20000元。

4.2.11.1.19发电机漏氢量≤8Nm3/d,奖励30000~50000元。

4.2.11.1.20锅炉受热面等承压部件从总启动到168小时满负荷结束,不泄漏、不爆管,奖励200000元。

4.2.11.2有下列表现之一的施工单位或个人,由发包人提出奖励建议,经批准后执行:

4.2.11.2.1及时发现质量隐患、图纸差错和设备缺陷,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缺陷,避免质量事故发生贡献突出者,根据具体情况奖励1000~50000元。

4.2.11.2.2发生非自身原因的质量事故时,及时组织消除,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使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根据具体情况奖励600~3000元。

4.2.11.2.3为提高施工质量,提出重要建议,成绩显著的,根据具体情况奖励500~20000元。

4.3?进度考核

4.3.1施工单位必须按工程合同工期完成建设任务,每推迟一天罚责任单位10000~20000元。

4.3.2施工单位必须按一级网络计划(即发包人制定的里程碑工期计划)中的控制点组织施工,如不能保证控制工期,每推迟一天,罚责任单位5000~10000元。

4.3.3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如未满足二级施工网络计划(监理单位制定的网络计划)的工期要求,每推迟一天罚款2000~5000元。

4.3.4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如不满足批复的三级网络计划(施工单位制定的网络计划)的工期要求,每推迟一天罚款2000~5000元。

4.3.5?试运期间,施工单位如不积极主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消缺工作,每项每小时罚款500~1000元。

4.3.6?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按期上报有关工程进度资料和报表,每项次罚款500元;协调会上确定的分部、分项工程或零星工作,施工单位如未按期完成,每项次罚款500~1000元。

4.3.7奖励

4.3.7.1每按期高质量完成一项工程里程碑计划,奖励20000~50000元,高质量完成一项重大节点计划奖励50000~100000元。

4.3.7.2按工程合同工期提前完成建设任务,根据工程的需要,另行签订奖励协议。

4.4?环境保护及施工用电、用水考核

4.4.1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措施的,造成环境破坏或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其责任,并负责赔偿和处以1000--10000元罚款。

4.4.2参建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砍伐、破坏现有的树林、苗木等,对有上述行为者处以200-2000元罚款并负责给予相应赔偿。

4.4.3参建单位或个人应自觉维护现有生态和环境,不得捕食野鸡、野兔等野生动物,对于捕食者视情况处以200-2000元罚款,触犯国家相关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4.4.4对环境保护工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视情况给予表彰和500-5000的奖励。

4.4.5未按规定办理用电、用水手续,擅自搭火接线、在主管道阀门后接水管者,每发现一次罚款2000元,同时该时间段内的用水、用电量按所接管、线允许的最大流量(负荷)的2倍计取;擅自同意其他单位搭火接线、接供水管的施工单位,亦按此考核。

4.4.6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损坏主供水管道、380V以上线路(含变压器),视情节每次罚款3000~10000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如因此对工期进度造成影响,同时执行进度考核。

4.4.7未经发包人工程管理部同意擅自切断水、电或者自行送水、送电者每次罚款1000~2000元;擅自安装和拆除施工用电、用水设施者,每次罚款1000~5000元。

4.4.8无论以何种方式偷水、偷电者,每次罚款2000元,其用电、用水量由发包人工程管理部裁定。未经发包人(含监理)核查,擅自拆除水、电表计,按偷水偷电考核。

4.4.9水、电计量表计安装前必须校验合格,损坏后应及时更换校验合格的表计,否则每次罚款500~5000元,并按其最大容量的双倍收费。

4.5?设计、监理、调试有关考核

4.5.1设计院的施工图纸必须满足工程建设进度要求,即提前三个月提交相关施工图纸给发包人,如影响工期进度,视影响程度考核500~1000元。

4.5.2变更、修改、增加设计按如下规定考核:

4.5.2.1一般变更设计、修改在24小时内完成,未及时交图每项每天罚款500元。

4.5.2.2重要变更、修改、增加设计在5天内完成,未及时交图每项每天罚款1000元。

4.5.2.3重大变更、修改、增加设计在7天内完成,未及时交图每项每天罚款2000元。

4.5.3发包人与监理安排的其他工作,设计院如未在期限内完成,每次罚款1000~5000元。

4.5.4由于设计原因造成返工,对设计院处直接经济损失20%的罚款,对设计监理处直接经济损失10%的罚款。

4.5.5由于设计原因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对设计院处直接经济损失40%的罚款,对设计监理处直接经济损失20%的罚款,其他责任按法规执行。

4.5.6设计工代、监理人员如未按合同要求到位,处每人每天500元罚款,如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工代、监理人员擅自离开工地,处每人每天300元罚款。

4.5.7凡需预埋、预留的孔洞未在图纸上明确,造成打孔打洞,每处罚款500~1000元。

4.5.8监理人员不按质量验评要求参与现场验收或不参加物资的开箱验收,每次罚款500~1000元;若施工单位私自更换设备材料类型、质量等级,以劣充优、一低代高,不能及时发现制止,每项次处罚监理1000-2000元。工程量审核不严造成发包人工程费用增加的,视工程量的大小罚款1000~5000元。一旦发现与承包人私通或收取承包人好处,造成发包人财产损失的,发包人有权清除当事人,并向管理公司提出索赔。

4.5.9发包人在碰头会、例会以及其他形式的协调会上布置的工作,监理单位如未按时落实完成,每项罚款500~2000元。

4.5.10由于监理质量把关不严,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按相关分析会的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经济处罚,对监理的考核详见监理工作管理办法。

4.5.11调试单位的调试方案未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报告或未按要求编写,每个每推迟一天罚款1000元;调试单位的试运计划未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交,每次罚款2000元。

4.5.12由于调试原因造成设备损坏,按损坏设备费用的20%进行处罚。

4.5.13由于调试单位不执行试运总指挥的命令,造成燃油多烧,按多用燃油总价的50%进行处罚。

4.5.14由于调试单位的原因,未按试运计划完成试运工作,按每天每项2000~5000元进行处罚。

4.5.15调试单位不经试运总指挥批准,擅自作主违反调试方案进行试运,每次罚款5000~10000元,如造成经济损失,同时执行直接经济损失20%的处罚。

4.5.16试运工作会(含协调、调度等会)上安排的工作,调试单位如未及时完成,每项次每小时罚款200元。

4.6?消防、保卫、治安管理考核

4.6.1参建单位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应向发包人综合部如实申报进场人员名单备案。

4.6.2参建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前应向发包人综合部申报办理施工人员出入证、车辆通行证以及填报门卫管理所需的有关报表,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违者每人每次200元,车辆每辆每次500元。

4.6.3参建单位所辖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其他施工单位的工作部位和场所,否则每人每次罚款100元。

4.6.4参建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将本单位物资管理部门的责任人和物资出入审批办法交发包人综合部备案,否则扣治安担保金200~500元。

4.6.5物资出门必须按规定填报物资放行证,未按要求填报者,门卫有权扣留,如出现篡改物资放行证或使用过期放行证(当天有效)等做假行为,每次扣参建单位治安担保金500~2000元,如担保金不足抵扣,则从工程款中扣除。

4.6.6参建单位人员如在现场打架斗殴、聚众闹事及围攻、威胁、侮辱有关管理人员,视情节轻重每次扣参建单位治安担保金500~5000元,情节严重者,当事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4.6.7参建单位人员如发生阻工闹事行为,视情节每次扣参建单位治安担保金500~5000元。

4.6.8参建单位人员如不服从门卫保安执勤人员管理,视情节轻重扣治安保证金200~1000元。

4.6.9由于参建单位管理不严,造成重大治安事件的,视情节轻重扣治安担保金2000~10000元,如担保金不足抵扣,则从工程款中扣除,并交公安机关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4.6.10参建单位车辆进入施工区域,必须接受发包人执勤人员的管理,出门必须接受严格检查,否则每次扣治安担保金200~1000元。

4.6.11参建单位办理的车辆通行证,大车必须贴在驾驶室挡风玻璃的右上角,小车贴在左下角,且证件不得挪作他用,违者每车次扣治安担保金100元,情节严重扣治安担保金200~1000元。

4.6.12有下列危及消防安全的行为之一者,每次(项)罚款200~2000元,若造成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4.6.12.1未按规定明确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员,未建立单位、部门、班组或岗位三级防火责任制,并未报综合部备案的。

4.6.12.2故意破坏或者擅自将消防设施和器材挪作他用的。

4.6.12.3擅自在消防通道上堆放物品、堵塞道路的。

4.6.12.4在严禁烟火等重要防火部位吸烟、生明火的。

4.6.12.5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乱接、乱搭临时电源的。

4.6.12.6在施工场地乱烧垃圾等可燃物品,尚未造成火灾的。

4.6.12.7从事电工、焊工等特殊工种的人员未经消防知识培训合格上岗的。

4.6.12.8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未按规定定期检查或更换的。

4.6.12.9谎报火警,造成消防出警的。

4.6.12.10特殊防火区,着装不合要求的。

4.6.1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每次(每项)罚款1000~5000元:

4.6.13.1妨碍消防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4.6.13.2参建单位的重点防火部位未落实消防责任人,未按规定悬挂防火明显标志的。

4.6.13.3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火险隐患,拒不按消防监督部门通知要求进行整改的,对发包人下达的火险隐患整改项目,不按期完成或故意拖延或偷工减料的。

4.6.13.4违反危险物品仓库设置要求和安全规定,违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4.6.13.5参建单位未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的。

4.6.13.6在进行可能引发火灾的危险性操作时,未采取相应消防安全措施的。

4.6.14由于消防违章而引起火灾的单位,每次罚款5000~50000元,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4.6.15工作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应佩戴或主动示出出入证件,违者不得进入,强行进入者,每人次扣责任单位治安担保金200元。

4.6.16伪造、涂改、转借综合部核发的出入证、车辆通行证者每次扣责任单位治安担保金200元,情节严重者扣治安担保金1000元。

4.6.17不服门卫管理,无理取闹,严重影响门卫正常工作秩序者,每人次扣责任单位治安担保金200~1000元,情节严重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6.18由有关部门或单位陪同来建设工地参观、视察的外来人员,必须先报综合部审批,佩戴参观证才能进入,违者按无证人员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罚。

4.7?其他考核

4.7.1破坏现场永久性测量标示或者影响其正常使用,视情节轻重处1000~5000元罚款,并承担恢复该标识的所有费用。

4.7.2物资管理承包单位如未履行职责,按以下规定考核:

4.7.2.1各施工单位因硬件设施配置不到位,造成相关数据录入不及时,信息沟通不畅,视影响程度扣罚500-3000元/次。

4.7.2.2库区管理修缮不及时、不到位,扣罚200-1000元/次,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扣罚1000-5000元。

4.7.2.3各施工单位对已领或已安装的物资没有保管维护措施(含防雨措施),罚款1000~5000元;已领或已安装的物资保管维护不当,罚款500~2000元;并限期整改,如造成损失,承担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4.7.2.4各施工单位未及时接收和提运所指定交货地点的货物,未办理有关手续和装卸工作;到货有损坏、丢失,未按规定通知甲方查看、追溯、取证、索取和办理相关记录;因人为因素延误而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设备到货记录不齐全、不清楚,视情节轻重扣罚500-5000元/次。

4.7.2.5各施工单位对单件重量在30吨以上的物资或认为有必要的物资在实施装卸和运输前要制定安全保障措施方案。在到货接收、装卸和运输过程中造成设备材料的损伤、损坏或事故,除承担损失责任外,扣罚500-5000元。

4.7.2.6制度建立不规范、接卸记录台帐不清等扣罚200-1000元。

4.7.2.7在开箱验收工作中,没有及时通知有关厂家、部门参加开箱验收;未按规定开箱验收,所造成的相应损失或罚款除全部由物资代管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外,另扣罚500-2000元/次。

4.7.2.8设备、材料在开箱验收中发现损坏、型号规格不符、数量短缺、资料不全等现象,由于取证不及时、不细致、记录不详细,而导致发包人与厂家协调困难的,视其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扣罚500-5000元。

4.7.2.9设备材料储存、保管不符合有关规定并且没有按规定建立设备材料管理明细台帐,或因保管不当而造成设备材料的丢失、损坏、变质等,除承担全部损失外,另扣罚1000-2000元/次。

4.7.2.10没有按防盐雾、防风、防潮措施进行设备储存的扣罚500-2000元/次。?

4.7.2.11发生未经批准,私自挪用、外借或拆套设备、材料、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情形,除立即追回外(造成损失的要承担全部损失),另扣罚1000-3000元/次。

4.7.2.12未经授权或充许,私自处理包装物,除没收全部所得和按价赔偿外,另处罚款?1000-10000元/次。

4.7.2.13设备、材料使用后3天内,领料单位要将包装物归还物资代管单位仓库,由物资代管单位收集后设备物资部定期按规定处理,不按此规定执行的每次罚款500~2000元,包装物丢失的将按包装物价值的二倍折价扣款。

4.7.2.14设备168小时试运合格后因移交物资台账不齐全而造成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移交工作,应在限定的时间补齐所有物资资料,另扣罚500-5000元/本(台账)。

4.7.2.15在移交所剩下的设备、材料、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时,因账务不清或实物数量不够,造成账物不相符,而给移交工作带来困难的,另扣罚5000元/台件。

4.7.2.16设备安装需用的专用工具,施工单位填写《随机备品、专用工具借用申请单》,经有关人员审批后,办理借用手续。借用要明确归还日期,设备安装完毕应及时归还,若因使用不当有损坏或丢失,经工程部、设备物资部确认后,按原价赔偿。

4.7.2.17每个单项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提供剩余设备、材料清单,并经工程部确认后交电厂设备物资部,否则按设备、材料原价赔偿。

4.7.2.18物资在二次倒运和仓储管理工作中若出现装卸运输安全、物资安全、人身安全,以及因此而引起的有关事故损失,乙方除负事件本身的全责和接受甲方相关规定的处罚外,视情节轻重,另扣罚1000-10000元/次。

4.7.2.19造成设备、材料的损坏并造成事故,以及人身伤亡或其它安全事故,除承担一切责任外,视情节轻重扣罚10000-50000元以上。

4.7.3?施工单位对已领或已安装的物资没有保管维护措施(含防雨措施),罚款1000~5000元;已领或已安装的物资保管维护不当,罚款500~2000元;并限期整改,如造成损失,承担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4.7.4?土建成品与已安装设备未按规定要求进行保护、标识、警示、隔离等,每处罚款500~2000元。

4.7.5?会议纪要(专题会、协调会、安全例会等)如未在会议结束后二天内签发到与会各方,每次考核责任单位或责任人200元。

4.7.6?应参加会议人员无故迟到者每次罚款200元,无故缺席者每次罚款400元,随意早退者罚款200元。

4.7.7?会议上安排的工作,未按要求及时落实完成者,每次罚款2000~5000元,并按每推迟一天2000~5000元进行处罚,如会上另有规定按会上规定执行。

4.7.8?有关单位在接到工作联系单后,如不按规定进行办理,每次罚款200~500元。

4.7.9?分包单位转包所承包项目,发包人可勒令主承包单位与其解除合同,并罚主承包单位10000元。

4.7.10?参建单位现场服务人员未按规定及时到位,每人每天罚款500元,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工地,每人每天罚款300元;现场服务人员到现场后没有及时向发包人工程管理部报到,按人员未到位处理。

4.7.11?在技术交底与图纸会审前,各单位未指定有关主管技术人员熟悉图纸或指定的人员没有代表单位准备意见,每次罚款500~1000元。

4.7.12?所有参建单位应服从监理单位与发包人工程协调人员的统一调度管理,对拒不执行统一调度的,视情节轻重每次罚款1000~10000元。

5.附?则

5.1本考核办法解释权属江苏华电句容发电有限公司。

5.2本考核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2: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排水管理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以人为本”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确保排水管理处安全生产各项责任目标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奖励采取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对安全生产工作不落实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采取教育与经济惩处相结合的方式,把激励、教育、惩处贯穿于安全生产的始终。

第三条坚持奖惩分明的原则。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部门和责任人予以惩处;对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渎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造成事故或隐瞒事故、弄虚作假的,给予加倍惩处。

第四条排水管理处对所有职工安全生产奖惩实行百分制原则,即对职工采用打分的方式进行奖励和惩处,所有职工每年初始分数为一百分,奖励加分,惩处减分。对正式职工奖惩限制最高分为130分,最低分为0分,年终时对个人安全生产得分进行统计,实现安全生产得分与年底奖金挂钩。劳务派遣用工每年安全生产得分80分以上者为合格,低于80分则予以辞退。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排水管理处全体干部职工。

第二章奖励规定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对部门和个人实行奖励:

(一)安全生产成绩显著,全年无死亡、重伤、轻伤、火灾等事故。

(二)无未遂事故,无违章指挥现象。

(三)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安全装置有重大改进,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难题,对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有突出成绩者。

(四)在紧急情况下,由于采取了应急措施预防或避免了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物体打击及食物中毒等重大事故。

(五)发现重大隐患、事故苗头,能够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并积极主动地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重大事故或减轻事故严重程度。

(六)对发生的各种重大事故,能够积极抢救,从而减轻了事故严重后果或避免事故扩大有较大贡献。

(七)在安全生产方面有创新,改进重大安全因素,其成绩突出者。

(八)坚持原则,勇于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不安全行为作斗争,反违章成绩显著者。

对具备上述条件其中之一者,可根据成绩和贡献大小,按下列办法奖励:

(1)处安全生产大会通报表扬。

(2)象征性表奖,授予安全标兵称号。

(3)嘉奖:对个人安全生产得分进行加分。

(4)可授予安全生产先进部门。

第三章惩处规定

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对部门和个人实行惩处:

由于安全生产管理不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不严,发生轻伤、重伤或死亡事故和出现“三违现象”的部门或个人,按下列标准进行惩处。

(一)造成人身伤害的事故(含恶性斗殴),经安全生产科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认定,部门负责人、班组长应负领导责任,处安委会视情节轻重给予部门负责人、班组长安全生产扣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二)造成非人身伤害的事故(工艺、设备事故等),经安全生产科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认定,处安委会视情节轻重给予主管负责人、班组长安全生产扣分,最终惩处按处安委会意见执行。

(三)发生责任事故时,本着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除了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和间接责任者外,还要追究事故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最终惩处按处安委会意见执行。

(四)对“三违”或犯有对安全生产不利的行为者,将视情节予以安全生产扣分,具体实施参照本制度附件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处安委会讨论惩处意见。

(五)经排水管理处年度绩效考核,部门或个人的安全生产工作存在岗位责任制度不落实、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执行不彻底、发现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报告、安全隐患问题整改不到位、安全生产考核不及格、发生安全违章事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取消当年度的评先、评优资格。

第五章惩处细则

第八条?劳动纪律

1.?禁止在厂区内乱扔垃圾,违者扣除1分。

2.?严禁当班期间做与生产工作无关的事项,违者扣除1分。

3.?严禁在工作区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违者扣除1分。

4.?未及时、认真、准确的填写运行记录及报表,每发现一次,扣除1分,由报表责任人承担。

5.?各类会议、集体活动、培训、考核、讲座等,无特殊理由必须参加,如需请假必须提前,无故不参加的违者扣除1分。

6.?污水处理厂人员及各部门现场操作人员必须保证通讯正常可靠,通知或紧急事件必须随叫随到,如因通讯不正常导致的后果,对责任人扣除1分。

7.?各班组卫生责任区需按要求打扫干净,同时注意保持,发现问题,责令整改后仍不改的,对负责班组全员扣除1分。

8.?加强公共节能,合理使用办公及生产物资,办公楼内发现不爱惜物资、长明灯、长流水现象的按岗位每次对责任者扣1分。

9.?各类考核补考未合格者对不合格者扣2分。

10.严禁不戴安全帽,不穿劳保工装进入生产厂区,着装要合乎规范,安全帽帽带必须系紧,女士长发者必须将长发盘于帽内,违者扣除2分。

11.厂站等工作区、禁火区,严禁吸烟、动火,违者扣除2分。

12.各类生产物资、消防灭火器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等,除正常使用消耗的,因人员误使用、误操作发生损坏或丢失的,对责任人扣除2分。

13.严禁故意破坏生产设施和生活、文化建筑设施,如有违反,当事人除照价赔偿以外,另扣除2分。

14.污水处理厂班组成员应当服从班组长、安全员和厂技术员合理的工作安排,无正当理由拒绝者,经班组长、安全员和技术员上报厂安全员核实后,对当事人扣除2分,态度恶劣者加倍处理。

15.严禁综合楼工作人员未经批准私自将办公室提供给班组人员使用,一经发现,对班组人员按脱岗处理,同时对相应责任人扣除2分。

16.门卫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每发现一次扣除2分。

17.严禁睡岗、窜岗、脱岗,违者扣除5分。

18.严禁酒后上岗,违者扣除5分。严禁岗上喝酒,违者扣除10分。以上情况当日不得上岗,均按旷工处理。

19.严禁偷拿、盗窃、窝藏公共及私人财物,如有违反对当事人扣除5分,退回财物或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严禁发生各类扰乱正常生产秩序的行为,如无理取闹、争吵打架、寻衅滋事、聚众赌博等,对当事人扣除10分。

21.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况按出勤制度进行处理。

第九条?生产运行

1.?电路走线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范,严禁乱拉乱接电源和电气设备,违者对责任人扣除1分。

2.?生产现场和检修现场配备的各类消防器材,任何人不得挪用,违者扣除1分。

3.?全厂人员都有相互监督监护的权利和义务,发现违章应及时制止并上报,否则对责任人扣除1分。

4.?人员在岗值班期间,随时使用对讲机保持联络,到偏远或噪声较强的工段处理问题时,必须向班长汇报,违者对责任人扣除1分。

5.?高空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带,拴好安全绳,违者对责任人扣除1分。

6.?严禁高空作业时向下抛扔任何物品,违者对责任人扣除1分,造成后果的责任自负。

7.?厂区、车间内各类电动起重机械设备,必须由经过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或者指定人员进行操作,违反规定者对责任人扣除1分,违章指挥者,对责任人扣除2分。

8.手执电动机具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违者对责任人扣除1分。

9.?移动式电气设备必须用橡胶电缆做拖线,其他固定式电气设备及照明线路必须架空2m以上,电线与金属导体用绝缘材料隔离,违架设者对责任人扣除1分,对违章指挥者扣除2分。

10.污水处理厂、站区配备的各类消防器材、装备,实行定人定量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违者对责任人扣除1分,班组和部门负责人未督促检查到位对责任人扣除2分。

11.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未按要求进行交接班工作、工作交接不清、责任不明、互相推诿扯皮者,对责任人扣除2分。

12.对未按时巡检、巡检不到位或故意缩减巡检内容、巡检项目的行为,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扣除2分;巡检发现隐患未及时记录上报的,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扣除2分。

13.非电气维修员,严禁从事电气维修作业,违者对责任人扣除2分。

14.现场不听从安全人员指正,违者对责任人扣除2分。

15.严格执行落实各项安全岗位责任制以及各类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如有违章、违规操作者,对责任人扣除2分,对违章指挥者扣除3分,造成事故及相应损失者,按处安委会意见进行处理。

16.对维修中的设备,需及时挂好警示牌,禁止任何人启停,违者对责任人扣除3分,对产生的后果视情节轻重由处安委会研究处理决定。

17.事故发生后,相关当事人必须及时上报,不得瞒报、谎报,如违反,对责任人扣除3分。

18.进入工艺处理区各工段进行巡检和作业时,必须按规定做好安全防护后方可进行正常的工作,违者每次对责任人扣除4分。

19.严禁误操作,操作时必须有两人以上,一人操作,一人监护,监护人发现有操作失误时,必须立即制止并及时上报,根据造成的后果的严重程度,由处安委会研究决定惩处程度。及时发现并制止误操作,如造成工艺影响或设备损坏,对责任人扣除5分,损坏的设备由处安委会决定赔付金额。

20.各班班组长和安全员应当履行其岗位职责,起到督查作用,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赶至事故现场,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并按程序上报相关负责人,未履行其职责的由处安委会研究决定其惩处程度。

21.各部门负责人及技术员应当履行其岗位职责,完成厂各项生产任务,未履行其职责的由处安委会研究决定其惩处程度。

22.因操作失误导致跑水(漏水,淹设备)事故,停电事故等,造成对生产影响的事故,由处安委会研究决定其惩处程度。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处安委会办公室在处安委会的领导下负责本制度的奖惩执行与落实工作。

第十一条本制度未规定的其他违章行为,由处安委会根据具体影响情况决定惩处程度。

第十二条本制度的最终解释由处安委会办公室负责。

篇3:某工程安全管理奖惩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调动全体员工安全生产积极性,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提高工程建设安全施工管理水平,保障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和安全“零”事故目标的实现,特制订本办法。

一、项目部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组织机构

各项目部要设立安全领导小组,组长由项目经理担任。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是本项目工程安全管理的最高机构,对本项目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行使职权,其主要责任是:

1、依据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制度,结合本项目自身实

际及社会要求,组织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各项管理规定。

2、综合管理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本项目安全生

产形势,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施领导。协调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3、组织制定本项目安全管理目标计划,制定措施,并监督实施。

4、组织制定本项目各职能部门、各管理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定期组织对其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5、组织本项目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做好对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

6、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

落实对隐患的整改。

7、做好对本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和环境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监督,落实对重大危险源、重要环境因素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8、做好本项目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及对有关设备、材料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

(二)、安全教育培训

对参加施工的工人进入岗位前,均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和岗位安全技术教育,并对全体场内施工人员进行上岗后的经常性安全技术教育;在施工进程中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技术教育,并做好记录。教育内容应包括:

(1)各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操作现场安全规章制度;

(3)特殊工种的安全知识及自我保护知识;

(4)新工艺、新技术实施中特定的安全技术规定;

(5)特定环境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6)施工组织设计中针对性安全技术要求;

(7)事故发生后的安全再教育。

(三)、应急预案及演练

针对项目生产特点,制定有针对性,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中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1)基本方针原则;

(2)项目基本情况;

(3)可能发生事故的确定及影响;

(4)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5)报警及通讯方式;

(6)应急响应步骤;

根据项目部制定的应急预案,及时进行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提高员工应急技能,并做好记录。

(四)、安全生产检查

按照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部应定期组织安全成产检查。目的是加强安全生产日常动态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消除安全隐患。安全生产检查主要是查思想认识、查管理、查制度、查现场、查隐患、查整改措施。在检查中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通知责任人,能当场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限期整改,处理完毕后将整改结果书面上报项目部,并做好记录。

(五)、贯彻上级决策部署

对于集团或院安全质量监督部的决策部署,项目部应积极贯彻落实。对于需要上报总结或材料的,应认真总结归纳,杜绝表面工作,敷衍了事。

二、奖励

在工程项目开展前期,应到安全质量监督部备案,并提交上述各项资料。

工程结束后,按要求到安全质量监督部备案的,各项安全资料齐全的,经项目部核定整个工程无人员构成轻伤及以上安全事故,未发生有影响的其他责任事件,即可实施奖励,奖励项目部两千元。项目部奖励资金要发放至本项目每个为安全工作作出贡献的个人,并造表到安监部存档。

三、处罚

(1)因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造成重大事故的个人。

(2)对已发生的事故不调查、不处理、隐瞒不报的单位和该单位负责人。

(3)对上级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任务、计划、安排不办的单位和个人。

(4)对发生安全事故或被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单位及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篇4: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考核奖惩制度

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构建精细化管理的新常态,针对安全文明施工现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库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持续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作为施工安全文明工作考核、奖惩的依据。

第二条?建设单位安全生产部门负责施工安全文明工作的检查、考核,提出奖惩意见,工程建设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决定安全文明措施费奖罚。

第二章?安全检查

第三条?安全检查可根据实际分为一般性检查、阶段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等方式进行。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以查领导、查管理、查隐患、查反事故措施为主,同时生活卫生和文明施工纳入检查范围。

第四条?在日常工作中,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专职安监人员进行旬日的现场安全巡视检查,并做好安全巡视记录备查。

第五条?每月由安委会办公室组织一次专项安全检查(一次可以和安全大检查合并进行),专项安全检查由安委会办公室主任组织,监理工程师、各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参加,安委会办公室做检查记录,进行考核,形成通报,下发各施工单位整改落实。

第六条?每季度安委会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安全大检查由安委会主任(或委托主管副主任)组织。全休安委会成员、各施工单位项目部经理及分管安全副经理和安全部门负责人参加,安委会办公室做好检查记录,进行考核,形成通报,下发各施工单位整改落实,

第七条?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应填写《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送被检单位领导签收,限期整改,整改结果经监理单位验收签字后。报安委会办公室(陕西彬长煤田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部)复核备案。

第三章?安全考核

第八条?安委会每季度对施工单位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组织一次综合考核,安委会办公室(或陕西彬长煤田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部)每月进行一次月度考核,根据月度检查问题及日常巡视检查问题得出各单位的季度考核分数(水库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表见附件)。

施工单位季度综合考核分数=(季度考核分致×60%)+(月度考核平均分级×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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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水库工程建设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奖励基金来源为:

1、安全文明生产罚没收入;

2、上年度奖励基金节余。

第十条?建设单位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比,对在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休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评比条作:

1、责任集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切实把安全生产故在第一位;

2、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规定,员工遵纪守法,无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无工伤、机电、交通、火灾事故;

3、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安全日活动做到了“四落实”,职工安全素质有明显提高;

4、按“三定四不推”原则认真抓好事故隐患整改,并做好有关文宇记录;

5、上级下达的各项安全工作指令及时传达到全体职工,并认真贯彻落实。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评比条件:

1、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练掌握安全生产知识、模范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安全生产纪律行为;

3、积极消除事故隐患,为防止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做出了突出贡献;

4、积级参加各项安全生产活动,出色地完成了上级交给的安全生产任务。

第十三条?优秀专职安全员评比条件:

1、符合第十二条的规定;

2、认真履行专职安全员的职责和权利;

3、在其工作范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四条?奖励标准:

1、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奖1000-3000元;

2、安全生产先进个人、专职安全员奖500-1000元;

第十五条?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特殊贡献,经考核属实者,可按如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1、在危急关头排除险情,避免了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奖励1000-2000元;

2、在事故现场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使生命、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奖励500-1000元;

3、及时发现、排除事故隐患,避免了安全事故发生的奖励500-1000元;

4、对纠正“三违”、完善安全设施、落实安全措施,积极开展安全活动的有功人员,奖300-500元。

第五章?处罚

第十六条?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罚款1000-5000元,未按期整改或造成事故的,加倍处罚。

1、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2、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3、同一个作业区域有几家单位作业并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指定专职安全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的。

第十七条?对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绳、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每人次罚款100-300元;一次超过3人次以上,罚款500-1000元;一次超过6人次罚款1000-1500元。

第十八条?对施工生产中有明显违规行为者,安全管理人员有权当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所在单位100-300元的罚款。同类违章违规行为屡教不改的,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对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事故隐患不积极整改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有权给予停止施工或罚款500-2000元的处理。

第十九条?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员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单位,责令停产,并罚款1000-5000元。

第二十条?承包单位使用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员,每人次罚款100元;使用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每人次罚款5000元;机械设备使用无证操作人员,每人次罚款200元。

第二十一条?对工程项目没有进行安全技术施工交底,没有向作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罚款1000-5000元。

第二十二条?承包单位没有为作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每人次罚款300-500元。

第二十三条?对建设单位下达的安全通知、指令不及时回应,不及时报送安全资料的每次罚款500-1000元。

第二十四条?对于发生重大未遂事故单位罚款1000-5000元。同一单位在一年之内发生同一类事故或同一类未遂事故加倍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隐瞒事故、拖延不报、虚报事故损失、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安全管理人员执法的单位,罚款10000-50000元。

第二十六条?对不服从管理、随意乱挖乱弃的单位,一经发现或查证属实,按大车(20T以上)罚款5000元/车次;小车(小于20T)罚款2000元/车次。

第二十七条?违反民爆器材或爆破作业管理规定的,经查证属实,当即责令整改并罚款10000元/次,再次违反加倍处罚并通报批评,处罚3次以上者报当地公安机关取消其爆破作业资格。

第二十八条?水库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表中所列处罚。

第六章?实?施

第二十九条?事故罚款实行分级管理,同一事故不进行重复罚款(地方主管部门的罚款除外)。

第三十条?水库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被处罚单位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按照本制度罚金由建设单位从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扣除。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水库工程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篇5: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奖惩细则

1根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2生产安全管理2.1设备部应制定设备操作规程,以指导员工对设备进行正确的使用和维护,保障设备运行。2.2生产部应组织对设备进行定期巡检,及时消除事故隐患。2.3发生设备安全事故,操作人员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按照程序上报:班组-车间-生产部-公司。生产部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制定整改措施。2.4发现设备故障隐患和安全隐患任何人员有义务向管理人员(可越级)报告和提出整改措施,管理人员在接到隐患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处理排除隐患;对报告有功人员根据情况进行100元―200元的奖励。2.5发生设备安全责任事故,按照造成的全部损失进行处罚:l操作人员按照损失的20%处罚;l班长按照损失的15%处罚;l车间主任(或副主任)按照损失的10%处罚;l生产部主管安全副经理按照损失的5%处罚;l生产部经理按照损失的2%处罚。因机修巡检或对设备处理不当造成的损失,以上处罚比例全部由机修人员承担。2.6生产部应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排除隐患,因防护不到位造成人身伤害事故要追究管理责任:l车间主任按照全部损失的10%处罚;l生产部经理、副经理按全部损失的5%进行处罚(由经理进行分摊)。2.7车间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因违反操作规程操作导致的人身伤害,操作人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l操作人员违反规定者按照全部损失的50%进行处罚;l班长按照全部损失的10%进行处罚;l车间主任按照全部损失的5%进行处罚。2.8发生安全事故或设备事故,车间必须组织员工学习,并作好记录;做到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未执行100元/次。3.3交通安全管理1公司车辆由行政部指定专(兼)职驾驶员驾驶,任何人不得私自驾驶。未经批准的出车和非专职驾驶员驾驶车辆造成的事故和产生的损失自行承担。2驾驶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司的《车辆管理办法》,安全驾驶车辆,确保公司财产及人员的安全。因违章造成的事故和产生的损失自行承担。3公司车辆统一由行政人事部管理(派车,指派驾驶员及车辆例行保养等),因责任造成的故障及事故由责任部门承担。4员工个人的交通工具,须持有合法手续,员工驾驶机动车,须遵守交通法规并持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驾驶执照。因非法驾驶机动车辆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5员工个人的交通工具进入公司后,按照《门卫管理办法》进行管理。4劳动保护管理4.1公司为员工发放相应劳动保护用品,根据岗位性质核定发放种类及标准,生产系统由生产部领发,后勤系统由行政人事部领发。4.2员工必须正确使用劳保用品。4.3穿戴工作衣帽4.1行政人员进入生产车间不佩戴:50元/次;4.2生产部管理人员进入生产车间不佩戴:100元/次;4.3生产工人(含实习)进入车间不穿戴:20元/次;4.5对于随行人员或共同工作人员均有义务提醒督促,未提醒的按本人不作为论,执行50%处罚;经随行人员或共同工作人员提醒督促未改正的加倍处罚。4.4劳保鞋公司为生产线员工配发水鞋。工作时间不穿:50元/次。4.5安全带高空(离地面1.5米以上且无可靠安全围栏的)作业不系安全带的:50元/次;造成后果的自己承担50%的经济责任。对于随行人员或共同工作人员均有义务提醒督促,未提醒的按不作为论,执行的50%处罚;经随行人员或共同工作人员提醒督促未改正的加倍处罚。4.6对转动机械设备的检查处理对转动机械设备停运检查及检修未拉开电源开关(指空开或刀闸而启按钮,并履行停电,验电,悬挂警示牌),100元/次。4.7对工作现场井、坑的管理对工作现场的井、坑等有可能对工作产生妨碍或对工作人员造成伤害的要设置安全围栏并悬挂警示标识;对孔桩等需移动安全设施才能工作的,要有专人看护并及时恢复安全设施;违者:20元/次。4.8对酒后上岗的处理对酒后进入工作现场人员,现场负责人(班长,车间主任或主管安全的副经理经理)有权拒绝其进入工作现场,对当班人员以旷工处理并处以每次:普通工人20元/次罚款,班长100元/次罚款,车间主任及以上人员200元/次罚款。以上工作考核如不能落实到个人的,由所在班组,车间承担。4.9公司为相关岗位配发的劳保用品标准,见《劳保用品发放标准表》5公共安全管理5.1行政部负责门岗、食堂的安全管理,制定安全管理措施。5.2生产部负责生产区域安全管理,制定各岗位的安全管理办法。5.3技术部负责本部门安全管理,并制定检验操作规程,药品安全管理等规定。5.4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组长要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指挥,并立即向上级主管单位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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