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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6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

(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

(十一)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十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十四)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

(一)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

(二)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三)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四)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

(五)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

(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

(七)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八)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四)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建设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五)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六)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培训;

(七)组织实施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八)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九)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二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三)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四)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五)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六)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第十三条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3、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二)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第十五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

第十六条施工作业班组可以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对兼职安全巡查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第十八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核准开工报告时,应当审查该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第十九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废止。

篇2:高排架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高排架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中人员、设备的安全,项目部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原则基础上,制定本管理规定。(一)脚手架(1)脚手架的常规负荷量不得超过2.7Pa脚手架搭成后,须经施工及使用部门检查验收合格,方准使用。(2)特殊部位使用的脚手架,必须经过设计和技术负责人批准,并进行技术交底后,方可搭设和使用。(3)凡在楼面或其它建筑物上搭设脚手架时,均应验算承重部位的结构强度。(4)禁止将脚手架固定在不牢固的建筑物或其它不稳定的物件之上。(5)钢管脚手架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1)钢管外径应为48~51mm,壁厚3~3.5mm,长度以4~6.5m和2.1~2.8m为宜。有严重锈蚀、弯曲或裂纹的不得使用。?2)扣件应有出厂合格证明,脆裂、变形滑丝的不得使用。?3)钢制脚手板应采用厚2~3mm的3?#钢钢板,以长度1.4~3.6m、宽度23~25cm、肋高5cm为宜,两端应有联接装置,板面应有防滑孔,凡是裂纹、扭曲的不得使用。(6)木脚手架的材料与规格应符合下列要求:1)木杆应采用削皮杉木和其它各种坚韧硬木。腐朽、折裂、枯节等易折木杆和杨木、柳木、桦木、椴木、油松等一律不得使用。2)木脚手立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7cm。大横杆、小横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8cm,6~8cm之间的,可双杆合并或单杆加密使用。3)木脚手板应用厚度不小于5cm的杉木或松木板,宽度20~30cm,长度不超过6m为宜。凡是腐朽、扭曲、斜纹、破裂和大横透节的不得使用。板的两端8cm处应用铅丝箍绕2~3圈或用铁皮钉牢。(7)竹脚手架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1)立杆、大横杆、剪刀撑、支杆等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7.5cm。小横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9cm,6~9cm之间的,可双杆合并或单根加密使用,青嫩、枯脆、裂纹、虫蛀的竹杆不得使用。2)竹编脚手板的板厚不得小于5cm,螺栓孔不得大于1cm,螺栓必须拧紧。3)竹编脚手板,其两边的竹杆直径不得小于4.5cm,长度一般为2.2~3m,宽度以4Ocm为宜。(8)脚手架的支撑杆,在有车辆或搬运器材通过的地方应设置围栏,以免受到通行车辆或搬运器材的碰撞。(9)脚手架应定期检查,发现材料腐朽、绑扎松动时,应及时加固处理。靠近爆破地点的脚手架,每次爆破后应进行检查。(二)梯子(1)移动式梯子用于短时间内可完成的工作,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平时应有专人负责保管、维修。(2)梯子的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轻便、坚固,并用优质材料制成。2)支柱须能承受工作人员携带工具攀登的总重量。3)横档应用榫头嵌入,间距不大于30cm,不得缺档,梯子底宽应不小于50cm。4)两端立柱间,应用铁螺丝拧紧或铁丝捆牢;长度超过3m时,中间应加一道紧固螺丝。5)人字梯须有坚固的为限制开度用的拉链。(3)梯子使用安全规定:1)工作前必须把梯子安放稳定。梯子与地面的夹角以60为宜,顶端应与建筑物靠牢;2)在光滑坚硬的地面上使用梯子时,梯脚应套上橡皮套或地面上垫防滑物(如橡胶布、麻袋);。3)梯子必须安放在固定的基础上,禁止架设在不稳固的建筑物上或悬吊在脚手架上;4)在梯子上工作时要注意身体的平稳,一般不准两人或数人同时站在一个梯子上工作;5)上下梯子不可手持重物。工具、材料等应放在工具袋内,不得上下抛掷;6)使用梯子要尽量避开机械转动部分、起重、交通要道等危险场所,否则,必须采取防护措施;7)梯子应有足够的长度,最上两挡不得站人工作,梯子不得接长或垫高使用,必须接长时,须用铁夹子或绳索切实卡住和绑牢;8)梯子不能放稳时,应设人扶持或用绳索绑牢在固定建筑物上,并防止上部落物打伤扶持人员。(4)绳梯的使用安全规定:1)绳梯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2)绳梯的吊点应固定在牢固的承载物上,并注意防火、防磨、防腐。3)绳梯应由使用者或指定专人负责架设。使用前必须进行认真检查。4)一般情况下,绳梯每半年进行一次荷重试验。试验时以5O0kg的重量挂在绳索上,经5min,若无变形或损坏,即认为合格。试验结果应作记录,由试验者签章,过期未作试验的禁止使用。(5)在竖井或4m以上高度,使用梯子(爬梯)时,应用钢筋制成。钢筋直径应通过计算,但不得小于12mm。横档与立柱的连接,必须焊接牢固,梯身设护身栏,每隔4m设安全平台一个。(三)架子?工(1)一般规定1)架子搭设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脚手架和梯子的有关规定,并遵守本章规定。2)从事架子工作的人员,必须熟悉各种架子的基本技术知识,没有独立工作能力的人员,不得单独执行任务。3)搭设架子,多系高处作业,从事架子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进行工作。4)架子搭设前,必须了解所搭架子的用途(人行马道、承重架子、走斗车架子、过江架子、大跨度架子、贴山坡用的撬挖架子、悬吊式架子等),根据不同的用途,采用不同的结构形式,所绑的架子必须牢固安全。5)搭设三级、特殊和悬空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必须按施工设计施工,并有可靠的安全措施。6)在2m以上的搭设脚手架应戴安全带和绑裹腿。所用的工具应放在工具袋内。7)搭架子时,上下层人员应互相照应,所用材料、工具不准随便往下扔。上层人员如必须往下扔东西时,应通知下层人员。8)搭设架子,应尽量避免夜间工作,夜间搭设架子,应有足够的照明,搭设高度不得超过二级高处作业标准。9)在危险岩石处搭设架子,应先将危石处理掉或设专人警戒。10)禁止将承重架子搭设在虚渣和松土上,如无法避开,应将立杆埋在较坚实的基础上或加绑扫地杆,防止局部下沉。(2)脚手架的搭设1)?各种脚手架,其立杆、大横杆及小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以下数据:脚手架类别立杆大横杆小横杆钢脚手架2.01.21.5木脚手架1.51.21.0竹脚手架1.31.20.752)?脚手架的外侧、斜道和平台,要搭设1M高的防护栏和钉18M高的档脚板或防护立网。3)?斜道板、跳板的坡度不得大于1:3,宽度不得小于1.5M。绑扎时小头应压在大头上,绑扣不得小于三道,立杆大横杆、小横杆相交时,应先绑两根,再绑第三根,不得一扣绑三根。4)?单排脚手架的小横杆伸入墙内不得小于24CM;伸入大横杆外不得小于10CM,通过门窗和通道时,小横杆的间距大于1M应绑吊杆;间距大于2M时吊杆下需加设顶撑。5)?18CM厚的砖墙,空斗墙和砂浆标号在10号以下的砖墙,不得用单排脚手架。6)?井架、门架和烟囱、水塔等脚手架,凡高度10~15M的要设一组缆风绳(4~6根),每增高10CM加设一组。在搭设时应先设临时缆风绳,待固定缆风绳设置稳妥后,再拆除临时缆风绳。缆风绳与地面的角度应为45°~60°,要单独牢固地拴在地锚上,并用花篮螺栓调节松紧,调节时必须对角交错进行。缆风绳禁止拴在树木或电杆等物上。(3)钢管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下列要求:1)钢管立杆、大横杆的接头应错开,搭接长度不小于50cm,承插式的管接头不得小于5cm,水平承插或接头应穿销,并用扣件连接,拧紧螺栓,不得用铁丝绑扎。2)三级以上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应安装避雷装置。附近有配电线路时,应予切断电源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4)钢管脚手架的立杆,应垂直稳放在金属底坐或垫木上。竹、木脚手架的立杆应埋入地下30~50cm,杆坑底部夯实并垫以砖石。如遇松土或无法挖坑时、应绑扫地杆。(5)挑式脚手架的斜撑上端必须连接牢固,下端应固定在立柱或建筑物上。(6)用钢管搭设井架、相邻两立杆接头错开不得少于50cm,横杆和剪刀撑应同时安装,滑轨必须垂直,两轨间距误差不得超过10mm。(7)悬吊式脚手架除遵守本节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脚手架的全部悬吊系统应经设计,在开始使用前,应进行一次为设计荷重两倍的静负荷试验,并对所有受力部分进行详细的检查和鉴定,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2)任何情况下禁止超负荷使用。在工作过程中,对其结构、挂钩和钢丝绳应指定专人每天进行检查和维护。?3)全部悬吊系统(包括吊车)所用钢材应为3号钢一级品,各种挂钩应用套环箍紧,以免使用过程中脱开。?4)升降用的卷扬机、滑轮及钢丝绳,应根据施工行重计算选用。卷场机应用地锚固定,并应备用双重制动闸。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4倍,使用过程中应防止与构筑物棱角相摩擦。?5)为避免晃动,应使其固定在建筑物的牢固部位上。6)使用钢管搭设时,为防止节点滑脱,除立杆与横杆的扣件必须牢固外,凡搭架人能站立部分,其立杆的上下两端还需要加设扣件保险,立杆伸出搭杆的部分不得短于20cm。(8)脚手架的两端,转角处以及每隔6~7根立杆,应设剪刀撑及支杆。剪刀撑和支杆与地面的放度应不大于60°,支杆的底端要埋入地下不小于30cm。架子高度在7m以上或无法设支杆时,竖向每隔4m,水平每隔7m,脚手架必须牢固地连接在建筑物上。(9)脚手板铺设应遵守下列规定:?1)脚手板应满铺,离墙面不得大于20cm,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2)脚手板搭接长度不得小于20cm。?3)对头搭接时,应架设双排小横杆,其间距不大于20cm,不得在跨度间搭接。?4)在架子的拐弯处,脚手板应交叉搭接。5)脚手板的铺设应平稳,绑牢或钉牢,脚手板垫木应用木块,并且钉牢,不得用砖石。(10)脚手架的拆除?1)拆架子前,必须将电气设备和其他管、线路,机械设备等,拆除或加以保护。?2)拆架子时,应统一指挥,按顺序自上而下的进行;严禁上下层同时拆除或自下而上的进行。?3)?拆下的材料,禁止往下抛掷,应用绳索捆牢,用滑车卷扬等方法慢慢放下来,集中堆放在指定地点。?4)拆脚手架时,严禁将整个脚手架推倒的方法进行拆除。?5)三级、特级及悬空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拆除时,必须事先订出安全可靠的措施才能进行拆除。?6)拆除脚手架的区域内,无关人员禁止逗留和通过,在交通要道应设专人警戒。7)架子搭成后,未经有关人员同意,不得任意改变脚手架的结构和拆除部分杆子。(四)如果违反以上高排架安全管理规定,我部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单位或个人处以500~5000元的罚款。武警水电二支队构皮滩工程项目部2005年04月21日收银制度

篇3:管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及范围

1.1管沟作业是管道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重要风险之一,为了规范管沟作业施工管理,确保管沟施工作业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依据《油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69-2006)、《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中油质字〔1999〕第267号)、《西二线管道工程线路工程施工技术规范》(Q/SYGJ*0109-2008)、管道工程线路施工技术要求等相关规定,项目经理部质量安全环保处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规定了管沟作业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实际作业安全管理要求不限于本办法内容。

1.3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经理部所辖范围内的管道建设项目。

2安全管理基本规定

2.1监理按照要求,开展对EPC总承包商(施工承包商)管沟施工作业的HSE条件检查,检查合格,经项目(分)部、监理同意后,EPC总承包商(施工承包商)方可开始管沟作业施工。

2.2EPC总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完成以下安全管理工作,上报HSE条件检查申请,监理进行检查:

(1)明确安全管理工作目标;

(2)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级HSE管理人员的管理职责,明确HSE监督员职责;

(3)每道工序施工前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并进行安全交底;

(4)制定班前安全讲话、工作交接班、设备维修检查、爆破物资管理、临时用电、安全监督检查等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5)根据施工作业程序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6)对所有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使每名员工能够熟悉和遵守本工种的安全、环保规定。

2.3EPC总承包商(施工承包商)现场成立应急领导小组,处理施工中各种紧急情况。日常组织开展应急模拟演练,保证应急设施配备齐全和安全性能良好。

2.4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对民爆器材的管理。火工器材的领取、运输、使用、退库实行追踪卡制度,整个过程由当班安全员负责。

2.5施工时,施工人员应正确穿戴和使用防护服、安全帽、护目镜和工作鞋等劳保用品。

2.6施工时应严格限制在施工便道及施工作业带的占地宽度内,对于进出作业带的道路,应尽量利用现有的道路,当需要新开辟道路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此项计划,报监理部门批准。施工时应对表层土、水源、风景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和化石资源、野生动物等进行保护。应清理和妥善处理施工废弃物及生活垃圾。对施工中造成的土地、植被等原始地貌、地表的破坏,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恢复。

3施工设备安全规定

3.1施工设备应按国家规定使用、保养、维护、维修,不得使用报废设备和带病设备进行作业。

3.2布管应使用吊管机,吊管机布管时应由专人牵引钢管,避免钢管碰撞设备及周围物体,发生安全事故。

3.3作业前应对施工设备、手动工具进行安全检查,对吊车、吊管机及吊钩、吊篮、钢丝绳等进行能力校核,确认设备完好后,方可工作。

3.4特种施工设备应进行年检并保证处于完好状态;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证件在有效期内;特种设备作业及迁移应由专人指挥。

3.5吊管机、挖掘机等施工设备在纵坡和横坡上作业或行走时,应严格按照设备安全使用要求进行操作。

3.6行车、吊装、装卸过程中,应与上方建筑物、线缆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安全距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确保施工安全。

4管沟开挖作业安全规定

4.1开挖前应对地质、水文、地下构筑物、空中线路、沿线构筑物以及光(电)缆和地下管道等进行详细调查,了解其规格、位置、埋深等基础参数。勘察有光缆的地段要进行人工开挖,施工开挖严禁对地下建(构)筑物造成破坏。在石方管沟施工前(主要是采用爆破施工)应提前制定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审批后方可施工,施工中要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并进行技术交底,防止对临近的地上、地下等建(构)筑物产生不利影响。

4.2管沟开挖时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放坡,保证其坡比要求。如果管沟开挖时现场地质条件与设计图纸不符,需要改变管沟尺寸时,应及时与设计联系并经设计同意后方可施工。管沟开挖的土方应分层开挖,按生熟土分开的规定进行堆放,防止垮塌对施工人员安全造成危害。特殊地段管沟由于地理条件制约而无法达到放坡要求的,在进行沟下作业时必须采取满足要求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如沟壁支护、挡板、防护铁笼等)。

4.3在开挖过程中,如遇流沙、地下管道、电缆以及遇有不能辨别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必要措施后方准施工。

4.4在管线所经过的村(镇)等人口密集区进行开挖作业时,靠近道路、建筑物的作业带两侧应按规定设置昼夜醒目标志,并设专人疏导车辆和行人。若采用大开挖方式进行穿越道路和临时占用道路时,应办理相关占道作业手续。

4.5挖土机沿管沟边缘移动时,机械距边坡上缘的宽度不小于基槽深度的1/2。挖出的土石方应堆积在无焊接管一侧,土石方距沟边不应少于1.0m,堆土高度不超过1.5m。沟底宽度应满足沟下施工作业要求,沟顶、沟壁不得有欲坠的石头。无堆土一侧的管沟边应平整、坚实,保证机械设备和人员行走安全。

4.6挖沟作业遇松软土质时应采取防滑和防塌陷等保护措施,防止机械设备下滑。

4.7深度超过5.0m的管沟,边坡开挖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边坡适当放缓、加支撑或采用阶梯式开挖的措施,满足管沟成型和施工作业安全的需要。

4.8采取爆破方式的,爆破时配备安全监护人、安全警示牌,爆破后进行安全检查,对盲炮按规定进行处理。

4.9湿陷性黄土地段的管沟开挖应与管道组装、下沟、回填等工序协调一致,尽量缩短管沟成型后的暴露时间。

5管线下沟作业安全规定

5.1下沟前,专职指挥、HSE监督员、测量工、质量员、机手、清沟人员、摘挂吊带人员应学习下沟安全技术措施,进一步明确笛声信号和旗语方式。

5.2下沟前,HSE监督员应对吊管机、吊具、吊钩等进行一次安全检查,仔细检查每台设备的制动、转向是否灵活有效,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组织下沟作业,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5.3下沟前,HSE监督员应对吊管机行走一侧的作业带土堆、土坑的平整情况进行检查,保证地面的压实度和干燥性。雨、雪天禁止进行下沟作业。

5.4下沟前,现场HSE监督员应对清沟人员、摘挂吊带人员进行安全提示,注意自身保护,随时观察周围的作业环境,做到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撤离。

5.5管道下沟应由起重工、机手、测量工、质量员、HSE监督员、警戒人员、清理人员共同配合完成。下沟时应由专人统一指挥,将吊起的管段平稳地放在管沟沟底中线上。

5.6下沟作业开始,应先进行一次试吊,进一步确认吊钩、吊具、吊管机的安全性。

5.7当工作人员进入管沟内清理塌方时,应将管线锚固。当指挥人员确认管沟内清理塌方的工作人员全部撤离管沟后,方可继续下沟作业。

5.8进入管沟清理塌方的工作人员应使用牢固的梯子安全上下。

5.9整个下沟过程中,监理应在现场进行旁站。

5.10下沟过程中,作业人员不应站立在管子上,摘挂吊带人员应使用事先准备好的钩子钩挂吊带,不应钻到钢管下方抓拽吊管带,当摘挂好吊带后应及时撤到吊管机车体以外的安全地带,严禁站在爬杆下或站在吊管机与管线之间。

5.11当吊管机经过各种架空线路时,应降低爬杆的高度,并由专人指挥安全通过架空线路或电线杆等,吊管机距离架空线路或电线杆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5.12现场工作人员当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告诉指挥人员,由指挥人员下停止作业令。现场杜绝多人指挥,造成机手误操作,而发生人机坠落管沟、机械伤害、管沟塌方等事故。

5.13在同一施工作业面范围内,管线下沟与管沟开挖等作业不应交叉进行,管线下沟过程中沟下严禁进行其它作业。

5.14管道下沟宜使用吊管机,严禁用推土机或撬杠等非起重机具下沟。管道下沟时吊管机的数量、型号(吨位)应符合招标文件和相关规范要求。下沟时,严禁单机进行作业,以免发生滚沟等事故。当在坡地进行下沟作业时,要增加吊管机数量,吊管机具体数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5.15吊管机在复合斜坡地段行走时,操作手要采取控制刹车等方式减少吊管机带管下行至变坡点时瞬间产生较大向下冲力。

5.16吊具宜使用尼龙吊带或橡胶辊轮吊篮,严禁直接使用钢丝绳。使用前,应对吊具进行吊装安全测试。管道下沟时,应注意避免与沟壁刮碰,必要时应在沟壁垫上木板或草袋,以防擦伤防腐层。起吊点距管道环焊缝距离不应小于2.0m,起吊高度以1.0m为宜,起吊点间距不应超过20.0m。

5.17下沟作业时,在管线所经的路口应设立安全标志,并派专人把守。管沟两侧应派巡视员各一个,阻止非工作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并观察管沟内是否有非施工人员或牧畜等。

6沟下作业安全规定

6.1施工人员在沟下进行的所有操作,包括组焊、清沟、沟下连头、无损检测、防腐补口等作业均应符合本章要求。

6.2沟下作业属有限空间作业。沟下作业前,EPC总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对现场进行安全风险识别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后,向监理提出沟下作业申请并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票)》,EPC、监理对施工现场复查具备安全作业条件要求并经监理在作业票上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沟下作业。整个沟下作业过程中,监理应在现场进行旁站。

6.3沟下作业前,应查明沟下地质情况(如:石方段、土方段、水田或地下水位较高地段等),有针对性的制定预防塌方措施。

(1)石方段沟下作业前,应检查沟壁有无松动的石块,清除沟内、沟边石块,避免伤害。

(2)土方段沟下作业,管沟应采用放坡的方式预防塌方。

(3)水田或地下水位较高地段沟下作业,应采用有效的预防塌方措施,如在已经放坡的管沟两侧打上钢板桩或木桩,必要时再用地锚固定;采用污水泵或泥浆泵排除沟内积水等措施。

6.4沟下作业前,HSE监督员应对作业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发现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情况,HSE监督员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

6.5沟下进行组焊、清沟、沟下连头、无损检测、防腐补口等作业时,沟底宽度应满足作业要求。

6.6特殊地段由于地理条件制约而无法达到放坡要求的,沟下作业时必须采取满足要求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如沟壁支护、挡板、防护铁笼等),沟顶、沟壁不得有欲坠的石头。管沟附近有凸出物或其它易脱落滚动的物体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6.7沟下作业时,施工设备应停放在距沟边大于1.0m的地方;作业人员不能在吊臂或吊起的设备下停留。

6.8管沟作业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要设置安全通道并保证其畅通无阻,以便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沟下设置足够的逃生梯,且逃生梯距作业人员不超过4.0m;沟下作业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照明。

6.9沟下作业前,作业人员应首先掌握紧急状况时的外出路线、方法。应安排人员轮换作业或休息,每次作业时间以2~3个小时为宜。

6.10沟下作业过程中,现场应设置明显醒目的警示标语、标牌。沟下作业时,EPC总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必须安排专职安全监护人员密切监视作业状况,发现不安全情况时,及时提醒现场作业人员。

6.11沟下连头作业时,距管沟边沿3.0m内不应有大型工程机械通过。

6.12施工现场应制定应急措施、配备事故应急设施,发现异常情况,迅速做出判断,及时采取应急抢险措施,做好抢险记录。

篇4:炸药库管理规定范本

1.炸药库库址的选择、库房的设计应经当地公安部门的审定批准,每个库房贮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不同品种的产品必须分别堆放,炸药与雷管不得同存于一个库房内。

2.爆破器材的堆放,垛与垛之间,堆垛与墙壁距离,搬运和通风检查通道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3.库内必须保持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要杜绝鼠害,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

4.库内严禁存放与管理工作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5.爆破器材的发放应在单独的发放间进行,严禁在库房发放。

6.严禁穿铁钉鞋和易产生静电化纤衣服进入库房和发放间;开箱应使用不发生火花的工具,并在专设发放间内进行。

7.库区应根据当地消防供水条件设置高位水池、消防蓄水池和室外消火栓,并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8.库区电气设备的安装,电力和照明线路的敷设应符合有关防爆规定要求。

篇5:隐患治理管理规定范本

第一条在油库主任的领导下,注册安全主任对全库安全隐患实行统一管理,各相关部门、班(组)具体负责管理。

第二条隐患范围

一、在油品接卸、储存、发放及施工检修等过程中,有可能导致事故或危害发生的工艺、设备、管理手段和人员工作、生活设施等潜在危害。

二、对员工健康有影响的环境污染和设施。

三、各种形式检查中查出的妨碍安全生产的各类问题。

四、地方和上级部门提出的影响安全的各类问题。

第三条隐患分类

按危险及危害程度,划分为四级,即油库级、地市公司级、省市公司级、集团公司级。

第四条安全隐患分类的评估办法参考中国石化总公司《事故隐患评估法》。

第五条隐患整改原则和要求

一、凡新、改、扩建及技改项目,要做到“三同时”,即:设计同时设计安全卫生设施;施工同时施工安全卫生设施;验收同时验收安全卫生设施。

二、对隐患的整改要做到:

(一)四亲自:领导亲自参加项目审定,亲自布置安排,亲自参加检查,亲自验收总结。

(二)四优先:计划安排优先,资金安排优先,施工力量优先,物资供应优先。

(三)四定:定整改方案,定资金来源,定项目负责人,定整改期限。

(四)三不推:班组能整改的不推给库,库能整改的不推给公司。

三、在短期内无法整改的项目,必须作出整改方案,纳入规划或规定逐级上报,并落实必要的防范措施,保证安全。

四、各岗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期完成各自的整改工作,并及时反馈。

五、整改的方案和技术措施由警消、生产和设备主管会同物流中心提出,并监督实施和检查验收;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由公司有关部门组织检查验收。

第六条隐患整改管理

一、对查出的各类事故隐患要建立档案,逐项登记,并签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在隐患整改完成后,执行消号管理办法及时注销。

二、发现重大隐患应及时做出书面报告并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提交《隐患评估报告》。有关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及时作出处理意见,在此期间,上报单位需做好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三、每年填写一次《隐患整改统计表》,报物流中心和公司安全监督处备案。

四、对不按时间和要求进行整改的单位或个人,要追究其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而造成事故,应根据有关的奖惩规定严肃处理。

五、建立安全隐患整改台帐,对油库和上级签发的隐患整改通知,进行登记和整改跟踪记录。

第七条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部门或个人,要追究其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而造成事故的,应根据有关的奖惩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隐患整改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物流中心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细则》和《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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