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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公司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管理,保障人员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据相关安全法规及公司关于安全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司安全生产活动及开发的工程项目、公司内部各工作岗位及人员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公司在安全生产及安全管理过程中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公司内部涉及安全生产及安全管理的岗位、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公司内部安全管理

第五条为了更好的进行安全生产管理,首先应加大公司内部安全管理力度,对涉及安全生产管理的部门、岗位建立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内容、职责及目标。公司内部安全管理的内容如下: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二)公司防火、防盗方面的措施及责任制度;

(三)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及方案;

(四)公司岗位安全管理及操作规程实施情况;

(五)安全教育培训及学习;

(六)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第六条公司负责人为公司最高安全管理者,对公司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本公司安全管理方针、目标;

(二)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督促、检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四)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

第七条公司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加强安全法规宣传,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意识和能力。

第八条公司实行在公司负责人领导下的安全值日责任制,安全值日人员对公司内部的安全进行检查,并如实记录,建立安全检查管理档案。安全值日人员具体职责如下:

(一)检查公司各工作岗位、人员安全责任制度落实情况及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二)实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巡查、抽查、专项检查;

(三)节假日、季节性的安全检查工作;

(四)对检查结果负责,并如实记录安全检查情况,在安全检查记录上签字,及时将安全检查记录归档;

(五)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报告,同时采取初步防护措施。

第三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公司对所开发的工程项目必须实行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事故处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强化安全管理监督,在实施过程中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减少和避免安全事故。

第九条公司对工程项目委派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向公司负责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如下:

(一)监督工程项目各参与方的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实施;

(二)监督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措施在施工过程中的落实情况;施工单位安全设施、人员投入及其资格认证;

(三)与各项目参与方一起制定安全应急救援方案,并建立安全救援体系;

(四)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及时要求相关责任方采取防护措施并制定预防方案;

(五)检查安全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具的使用、维护情况;

(六)组织各项目参与方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为:日常性检查、定期不定期检查、节假日前后检查、季节性检查,检查形式为:巡查、抽查、专项检查;

(七)与各项目参与方一起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等各项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并在重要场所设置明显标志;

(八)对施工现场特殊作业应制定专项建设方案,需要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应进行报批,在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建设;

(九)发生安全事故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受公司负责人委派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在安全管理方面具有:监督检查权、建议权、现场事故调查处理权及其他授权。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公司所有工作部门、人员及公司开发的工程项目。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篇2:劳务发包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项目发包的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股份公司《长期项目发包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度,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长期项目发包是指采用项目发包的方式,将设备(设施)维修、港口作业等项目长期(一年及一年以上)发包给承包企业;

非长期项目发包是指采用项目发包的方式,将设备(设施)维修、港口作业等项目非长期(一年以内)发包给承包企业。非长期项目发包包括短期项目发包和单项作业发包。

第三条?严禁将项目发包给未通过股份公司、公司安全资质审核、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各基层单位、相关科室。

第二章?项目承包企业安全资质审核

第五条?安全监督科负责对长期项目承包企业安全资质进行初级审核,对非长期项目承包企业安全资质审核。公司各发包主管科室(技设科、业务科、计统科、总务科等)在项目招标、或发包前,应按安全资质审核的主要内容要求将有关企业的详细资料提交安全监督科审查,或由安全监督科及公司各发包主管科室组成联合审查组,实地对拟参加项目招标、或拟项目承包企业进行审查。安全资质审查合格后,才能进行招标或发包。

第六条?安全资质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承包企业须持有效的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执照,并具有相应资质和承包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组织,并按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其它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有效;

(四)职工的基本体能、技能达到所从事项目承包作业的基本要求;

(五)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发包单位要求的安全帽、工作鞋、工作服等劳动防护用品;

(六)设置有规范的安全管理记录、台帐、档案(包括安委会办公会议记录、班前安全工作会议记录、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台帐、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等);

(七)对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经常性安全教育的档案资料;

(八)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持有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九)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机动车驾驶员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和证件;

(十)特种设备经政府主管部门定期检验并具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证、车辆牌照及行驶证;

(十一)须提交的其它相关资料。

第七条?安全资质审核程序

(一)安全监督科负责对长期项目承包企业安全资质进行初级审核,审核合格填写《承包企业安全资质审核申请表》(见附件1),并履行签字、盖章手续后,报安全监督部审核。

(二)安全监督部对长期项目承包企业的安全资质初级审核资料进行审核合格后,签发《安全生产资质证书》(见附件2)。《安全生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

(三)安全监督科负责对非长期项目承包企业安全资质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签发《安全生产资质单》(附件3),《安全生产资质单》有效期为1年。

第八条?安全监督科须于每年11月30日前,对需要申报和复审《安全生产资质证书》的长期承包企业进行初级审核,将初级审核合格资料上报安全监督部。

第九条?发包主管科室与承包企业签订长期项目承包合同时,须确认承包企业持有效的《安全生产资质证书》;签订非长期项目承包合同时,须确认承包企业持有效的《安全生产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资质单》;

安全监督科须依据项目承包合同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十条《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有效期1年。遇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港口生产作业情况发生变化时,双方须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进行修改完善。

长期项目承包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须在签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安全监督部备案。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一)双方的安全生产职责、管理区域范围;

(二)双方在安全生产方面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三)项目承包企业职工三级安全教育、日常安全培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方面的约定;

(四)生产作业现场安全协调管理的约定;

(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正确使用方面的约定;

(六)发生事故时,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约定;

(七)对违章作业、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发生违约情况承担违约责任,接受违约处罚的约定;

(八)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善后处理的约定;

(九)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告知的约定;

(十)其它安全管理方面的约定。

第三章?发包项目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安全监督科与项目承包企业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时,须向项目承包企业提供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履行安全生产及职业健康告知义务。

第十三条公司对项目承包企业要重点做好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一)在明确主体责任的基础上,对承包企业视同内部单位进行安全管理;

(二)为项目承包作业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作业环境;

(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严禁让项目承包企业从事承包合同中规定项目以外的其它工作;

(四)各级管理人员严禁直接指挥项目承包企业职工作业。但遇事故险情或违章作业时要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理;

(五)安全监督科每月对长期项目承包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指导,对长期项目承包企业安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组织及安全专管人员和会议制度落实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安全基础台账、记录、档案的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按《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进行处罚。

(六)加强对承包企业生产作业现场的日常检查,发现违章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并按《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进行处罚。

(七)对承包企业月度检查、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须及时记录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台帐》,检查的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对承包企业的罚金须用于奖励承包企业,不得挪作他用。

(八)每月召开安全工作会时须通知长期项目承包企业列席参加,同时总结布置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初5日内将上季度项目承包企业安全管理、事故、事件情况以书面材料报安全监督部;

(九)长期承包企业特种设备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发生变化时,安全监督科须履行初审手续,报安全监督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承包作业。

第十四条?公司对维修项目承包企业还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承发包维修项目合同的基础上实行《维大修、改造项目作业单》制度。公司、承包企业须确定专人签发、签收作业单,作业单应一式四份(技术设备科、安全监督科、维修项目辖区作业队、承包企业各一份)。

(二)技术设备科负责签发《维大修、改造项目作业单》,同时履行安全告知义务,对承包作业安全生产实行统一协调、管理。

(三)维修项目辖区作业队指派专人负责对承包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具体指导及协调管理。

(四)安全监督科负责对单项维修作业总体安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违章、违约情况进行纠正、处罚。

第十五条公司对发包项目场内机动车辆作业承包企业还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承发包作业合同的基础上实行单项发包作业单制度。公司、承包企业须确定专人签发、签收单项作业单,单项作业单一式三份(生产业务科、安全监督科、承包企业各一份),单项发包作业单由生产业务科制订。

(二)生产业务科负责签发单项发包作业单,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告知义务,对承包作业安全生产实行统一协调、管理。

(三)安全监督科对单项承包作业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对违章、违约情况进行纠正、处罚。

第十六条?因项目承包企业不熟悉某项作业或缺乏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经验时,相关单位可接受承包企业邀请,派安全生产管理代表,协助项目承包企业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安全监督科对项目承包企业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及事故情况纳入对相关单位的安全考核。

第十八条?安全监督科按时参加安全监督部不定期召开的承包企业安全工作协调会议,按照要求统一协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四章?事故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承包企业在承包作业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发包主管科室和项目辖区作业单位须立即报安全监督科。安全监督科按规定及时上报安全监督部,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第二十条项目承包企业发生非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由公司和承包企业组成事故调查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费用和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包企业发生轻微及以上等级事故,按上级主管部门调查结论意见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按责任比例承担事故善后赔偿。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安全监督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3: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处罚细则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加强施工生产的安全管理,消除施工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不安全行为及安全设施、装置不完善等事故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将安全事故、质量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以促进本项目施工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建筑工地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处罚制度。

一、安全管理方面

(1)预算安全管理资金投入率达100%;

(2)开工前投保完成现场施工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

(3)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采取的安全措施的项目执行率达到100%;

(4)施工现场每周组织1次由项目经理组织的安全大检查;

(5)施工现场各级职能人员岗位责任制、目标责任书执行率达到100%;

(6)施工现场设专职安全员不少于1人;

(7)脚手架及高处防护作业工程、施工用电、施工机械及物料运输提升设施验收合格率达到100%;

(8)施工现场各类机械、机电设备完好率达到100%。

处罚措施

责任期间发生突破第3条控制指标第(1)~(8)项情况的,业主及其控股公有权每次在当期的工程款中扣罚1万元人民币;

二、安全文明施工方面

(1)进入工地的任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扣好帽绳,违反者每人罚款100元。

(2)在施工现场作业的人员必须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严禁穿高跟鞋、拖鞋或光脚,违者每例罚款100元。

(3)酒后作业的,罚款300元。

(4)特种作业人员不持有效证件上岗的,罚款200元。

(5)在施工现场打架斗殴的,罚款1000元;工作时间在施工现场戏耍打闹的,罚款100元。

(6)施工人员私自拆除或随意挪动(用)施工现场的防护设施或消防设施、安全标志的,罚款500元。

(7)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空、悬崖和陡坡上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违者每例罚款100元。

(8)施工期间,外脚手架、钢井架各立面设置密目安全网和挡脚板,两侧面和外立面设置疏目安全网,违者每例罚款200元。

(9)从高处向下抛掷物品及建筑垃圾的,每件罚款1000元。

(10)安排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和没有安全培训证的新工人上岗作业,每一人罚款100元。

(11)木工拆卸顶架模板时,先将顶架满堂红拆卸,再拆梁板底板枋的,罚款500元。

(12)井架无搭设方案或无验收使用,每台罚款200元。

(13)凡施工机械应设防护罩的必须按规定设置,如没有设置安全防护罩的每台罚款200元。

(14)在施工现场随地大小便,大便罚款300元/人/次,小便罚款100元/人/次。

(15)进入施工现场吸烟,罚款500元/人/次。

(16)施工现场不得使用电褥子、煤油炉、热得快、电炉、酒精炉、汽油炉,否则,罚款1000元/台/次。

(17)建筑物内和库房内不准住人,否则,罚款100元/人/次。

(18)施工、装卸材料的过程中故意制造人为噪音、扬尘,罚款,500元/人/次。

(19)施工现场做到活完场地清、不得有建筑垃圾,否则,罚款100元/处/次。

(20)油漆库单独设置,否则,罚款200元/次。

(21)建筑垃圾及时分拣、运到指定的堆放点,否则,罚款100元/人/次。

(22)对其他单位已完成工序、工程造成破坏的,视破坏的情况和大小否罚款500~10000元/处/次。

(23)未经许可擅自进入禁止区域或乱动电柜、电器、机械开关者的,100~500元/人/次,酿成后果加倍罚款并对施工人员逐出施工现场处罚。

(24)各种机械、材料进出场必须有进出门须登记,遵守现场的保卫规定,否则,罚款500元/人/次。

(25)对于要求的隐患整改必须按照要求的时间完成,否则每拖延一天罚款500元。

三、工程实体方面

(1)基坑支护无方案,未经过专家论证,未按方案实施,罚款1000元。未进行位移和沉降监测的罚款500元。基坑周边堆料距坑边距离小于设计规定的每处罚款500元。

(2)脚手架无方案施工的,罚款1000元。剪刀撑搭设情况、与建筑物拉接不符合方案的每处罚款300元。外脚手架架体要求高出建筑物1.2m,并与建筑物锚固,严禁随意抽取外脚手架棚板(延长累计1米为一处),或拆卸拉顶的,违者每处罚款500元。

(3)模板工程方案未按规定编制与审批,高支模、大跨度模板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就施工的罚款1000元。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剪刀撑搭设情况、自由端高度等不否符合方案要求的每处罚款500元。

(4)作业面临边防护未同步的每处罚款200元。“四口”无防护措施的每处罚款200元。“五临边”无防护措施的每处罚款200元。

四、安全用电方面

(1)无临时施工用电方案或无审批即实施的,每项罚款200元。

(2)配电箱、开关箱无防雨装置,箱体结构不符合要求,或安装位置不正确的,每处罚款50元。

(3)不按规定采用三相五线制,或不按规定采用三级配电、三级保护的,每处罚款200元。

(4)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规定的,每处罚款100元。

(5)工地现场不得乱拉乱接电线,电线、电缆不得拖地,违者每项罚款50元。

(6)电工、焊工、机械工、起重机司机、架子工、工地内机动车辆驾驶员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每项罚款200元。

(7)手持电动工具、潜水泵、电锯、移动式电气设备、宿舍用电线路等没有按规定装设漏电保护开关的,每项罚款100元。

(8)电焊机的电源线、焊钳或其接线的绝缘破损、接线柱无护罩的,每台罚款50元。

(9)乙炔发生器或乙炔气瓶没有防止回火安全装置的,气瓶间距小于5米,距离明火小于10米而又没有隔离措施的,现场没有防晒、防雨措施的,每处罚款100元。

(10)湿作业时未及时对灯线盒、地漏、管口等采取保护措施的,罚200元。

(11)使用破损的插头或用导线直接插在插座上的,罚200元。

五、现场消防方面

(1)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车通道未设置、不满足消防车通行、停靠和扑救作业要求的或者被堆物、堆料或者挤占的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2)施工现场消防管网未设置或不能保持充足的管网压力和流量的罚款500元。

(3)两个相邻消火栓间距大于60米没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4)手提式灭火器配备地下室重点防火部位少于2组的或者地上重点防火部位、现场可燃材料库房、工程实体内明火作业部位少于1组的,每次罚款500元。

(5)易燃易爆物品库房或堆放处距离工程实体小于10m的每次罚款500元。

(6)现场内动用电气焊及明火作业未开动火证或动火地点与证上地点不符的,罚200元。

六、设备管理方面

A.塔机方面

(1)没有编制安装拆卸方案的罚款500元。

(2)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罚款200元。

(3)无指挥人员或无证指挥的罚款100元。

(4)未按要求办理起重机械登记编号,塔机安装没有验收就使用的罚款1000元。

(5)塔机指挥不使用对讲机的罚款100元。

(6)违反“十不吊”的每次罚款500元。

(7)每天巡视检查未有详细的记录、未定期保养的每次罚款200元。

B.施工电梯方面

(1)司机无证上岗的罚款500元。

(2)没有编制安装拆卸方案的罚款500元。

(3)电梯安装后没有验收就使用的罚款1000元。

(4)楼层出入口没有安全防护门或有防护门不使用的每处罚款200元。

(5)超过规定承载人数的罚款500元。

?C、吊篮、施工升降机方面

(1)未进行检测、验收而投入使用,罚款1000元。

(2)施工升降机防护门10%以内未设置或常开的,每处罚款200元。

?

以上安全隐患,发生一宗违章即令整改,并按上述细则处罚。

篇4:脚手架搭设拆除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1?目的

规范公司所辖区域脚手架作业,保证人员在搭设与拆除施工期间的作业安全。

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辖区域内脚手架搭设与拆除作业,新建项目参照执行。

3?编制依据

3.1JGJ128-2000《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3.2JGJ130-201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4释义

4.1脚手架:临时搭设的供工作人员工作的平台,为搭设中需要的设备及材料提供可靠的支撑,帮助人员进入工作现场。

4.2步距:两层脚手架之间的高度差。

4.3纵距:两立杆之间的距离。

4.4立杆:处于竖直状态的支撑杆件。

4.5大横杆:处于水平状态的支撑杆件,用来横向联接立杆。

4.6条板:水平非承重件,在横杆下。

4.7小横杆:连接大横杆,用以铺设踏板;或是联接里外立杆,以建立工作平台。

4.8横梁:横跨大横杆用来支撑构成工作平台的踏板的管子。

4.9踏板:用来搭设平台底板的板件。

4.10斜撑杆:保持脚手架横向稳定的构件。

4.11斜杆:联接两个或更多个平行构件的结构件,以保持脚手架整体稳定。

4.12对接扣件:用于固定和联接管件的部件。

4.13回转扣件:用于联接不是成直角的两根管件。

4.14直角扣件:用于联接成直角的两根管卡。

4.15垫板:方形铁板,用于放置在立杆下。

4.16铁丝:用来将脚手架联接到固定结构上。

4.17护栏:工作平台上,联接在立杆之间,防止人员坠落。

4.18挡脚板:立于工作平台边缘的板件,以防人员滑出平台或材料坠落。

4.19危险性较大的脚手架作业

4.19.1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4.19.2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4.19.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4.19.4吊篮脚手架工程。

4.19.5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4.19.6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4.20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脚手架作业

4.20.1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4.20.2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4.20.3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4.2.1《脚手架搭设(拆除)安全作业票》以下简称“作业票”。

4.2.2“脚手架搭设与拆除作业”以下简称“脚手架作业”。

5职责

5.1公司工程部负责审核“危险性较大的”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脚手架搭设和拆除施工方案,对脚手架作业进行专业监督管理。

5.2公司健康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本细则,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执行该细则的情况。

5.3?所属各单位按照本细则的要求严格执行

5.4作业相关人员职责

5.4.1作业人员职责

a)脚手架作业人员应持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从事脚手架搭设与拆除作业;

b)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

c)作业票所列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确认无误,获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行脚手架作业;

d)对违反本细则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

e)脚手架作业结束后应清理现场,不得遗留安全隐患。

5.4.2监护人员职责

a)对作业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制定的措施不当或落实不到位等情况时,应当立即制止作业;

b)对脚手架作业现场负责监护,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当发现违章行为或意外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报警;

c)作业完成后,检查作业现场,确认无安全隐患。

脚手架作业监护人由施工单位指派,申请单位可根据作业需要增派监护人

5.4.3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职责

负责脚手架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及特殊工种资质审查,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并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行为;作业完成后,负责作业完工验收。

5.4.4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或领导职责

负责施工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的制定、审查和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并监督执行;负责在作业票上签署意见(“危险性较大的”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脚手架安全作业票必须由施工单位领导签署)。

5.4.5申请单位部门负责人或领导职责

必须到现场了解作业地点及周围环境情况,审查作业票上的措施是否全面并得到落实后,方可签字批准脚手架作业。(“危险性较大的”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脚手架安全作业票必须由申请单位领导审批)

6要求

6.1管理原则

6.1.1脚手架作业必须办理作业票,作业涉及高处、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动火等其他危险作业时,还应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6.1.2作业票作业时间不超过7天,超过规定时间需要继续作业的,应重新办理作业票。

6.1.3“危险性较大的”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脚手架作业必须编制作业方案,作业方案应经过施工单位和申请单位领导签字批准后报公司工程部审核备案。

6.2管理内容

6.2.1人员要求

a)脚手架作业人员必须经国家认可的培训机构培训后,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b)作业时要正确穿戴、使用劳保防护用品。

6.2.2?作业前要求

作业前,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应按照施工方案要求,结合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和人员情况,做详细的交底。

6.2.3?搭设要求

a)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两步跨。

b)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可采用搭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对接、搭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立杆上的对接扣件应交错布置:两根相邻立杆的接头不应设置在同步内,

同步内隔一根立杆的两个相隔接头在高度方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步距的1/3。

2)?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应采用不少于2个旋转扣件固定,端部扣件盖板的边缘至杆端距离不应小于100mm。

c)立杆顶端应高出建筑物屋顶1.5m。

d)脚手架底部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纵向扫地杆应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垫铁底座表面不大于200mm处的立杆上,横向扫地杆应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

e)大横杆设于小横杆之下,在立杆内侧,采用直角扣件与立杆扣紧,大横杆长度不宜小于3跨,并不小于6m。

f)大横杆对接扣件连接、对接应符合以下要求:对接接头应交错布置,不应设在同步、同跨内:相邻接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至最近主节点的距离不大于纵距的1/3。

g)小横杆两端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立杆上。

h)每一主节点(即立杆、大横杆交汇处)处必须设置一小横杆,并采用直角扣件扣紧在大横杆上,该杆轴线偏离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150mm;外架立面外伸长度以100mm为宜,双排脚手架横向水平杆的靠墙一端至墙装饰面的距离不宜大于100mm。操作层上非主节点处的横向水平杆宜根据支承脚手板的需要等间距设置,最大间距不应大于立杆间距的1/2。

i)脚手板一般应设置在三根以上小横板上,当脚手板长度小于2m时,可采用两根小横杆,并应将脚手板两端与其可靠固定,以防倾翻。脚手板平铺,应铺满铺稳,离开墙面120mm~150mm,拐角要交圈,不得有探头板。

j)搭设中外架要及时与结构进行牢固拉结,以保证搭设过程中的安全,要随搭随校正杆件的垂直度和水平偏差,适度拧紧扣件。

k)横向斜撑设置在同一节内,由底到顶呈之字形连续布置;横向斜撑除在拐角设置外,中间每隔6跨设置一道。

h)脚手架的外立面的两端各设置一道剪刀撑,由底至顶连续设置;高度在24m以下的双排脚手架,中间各道剪刀撑之间的净距不应大于15m;高度在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在外侧立面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连续设置剪刀撑。

l)剪刀撑的接头除顶层可采用搭接外,其余各接头均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m)剪刀撑应用旋转扣件固定在与之相交的小横杆的伸出端或立杆上,旋转扣件中心线距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150mm。

n)剪刀撑是在脚手架外侧交叉成十字形的双杆互相交叉。并与地面成45°~60°夹角。作用是把脚手架连成整体,增加脚手架的整体稳定。

o)剪刀撑、横向斜撑搭设随立杆、纵向和横向水平杆等同步搭设。

p)用于大横杆对接的扣件开口,应朝架子内侧,螺栓向上,避免开口朝上,以防雨水进入,导致扣件锈蚀、锈腐后强度减弱,直角扣件不得朝上。

q)脚手架通道和作业平台栏杆应不少于3根(1根挡脚栏杆,2根护栏),对承重架和高度超过25米的脚手架,应采用双立管搭设,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严禁悬挂起重设备。

6.2.4过门洞的处理

过门洞,双排脚手架可挑空1~2根立杆,即在第一步大横杆处断开。悬空的立杆处用斜杆撑顶,逐根连接三步以上的大横杆,以使载荷分布在两侧立杆上,斜杆上端与地面的夹角要成60°左右,凡斜杆与立杆、大横杆相交处均应采用旋转扣件连接,旋转扣件中心线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150mm。门洞桁架下的两侧立杆应为双管立杆,副立杆应高于门洞1~2步。出入口处搭设防护棚,挂防护网。

6.2.5验收要求

a)脚手架搭设完毕,应由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按照施工方案和规范分段进行逐项检查验收,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过验收的或整改中不允许使用。

b)对脚手架检查验收按规范进行,凡不符合规定立即整改,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做好记录,并由检测人员签字。检测人员应对检测结果负责,施工方应对不符合项的整改负责。

6.2.6脚手架拆除

a)拆除脚手架前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要全面检查脚手架的扣件连接、连墙件、支撑体系等是否符合构造要求。

2)要清除脚手架上杂物及地面障碍物。

b)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c)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除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不应大于两步,如高差大于两步,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d)当脚手架拆至下部最后一根长立杆的高度(约6.5m)时,应先在适当位置搭设临时抛撑加固后,再拆除连墙件。

e)卸料时各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运至地面的构、配件要及时检查、整修与保养,并按品种、规格随时码堆存放。

6.2.7配件维护

a)扣件式脚手架钢管宜采用材质Q235A的直缝电焊钢管,或者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直径为Φ48壁厚3.5mm或Φ51壁厚3.0mm;

b)木跳板应选用50mm厚,250mm宽的木板,腐朽、扭曲破裂,有大横透节的板材不得使用。木跳板端部需用8#或10#铁丝绑头,紧箍两道。(或用薄铁皮包箍)。

c)金属跳板要注意检查卡扣处铆接是否牢固,是否有断裂、变形等情况。

d)使用完毕的脚手架材料和构件、零件要及时回收入库,分类整理和存放。

e)弯曲的钢杆件要调直,损坏的构件要修复,损坏的零件要更换。

f)钢铁件应注意防锈,钢管应定期涂刷防锈漆,门架的活动关节,非镀锌扣件及螺栓应涂机油防锈。

g)木跳板严禁刷油漆,以防油漆遮盖板的缺陷,且使板面过滑。

h)木跳板上无用的钉子要拔出,不得将钉子弄弯而不将其拔出。

i)当木跳板有叽叽嘎嘎的响声时,表明跳板可能有缺陷,应仔细检查;跳板有缺陷要及时整修或报废,报废的木排板应做好标记。

7工作程序

《危险作业许可管理细则》。

8附则

本细则由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9附件

脚手架搭设安全作业票?(保存期为1年)

脚手架拆除安全作业票?(保存期为1年)

篇5:断路作业安全管理细则范本

1?目的

规范公司所属各单位断路作业管理,保证交通安全。

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辖区域内在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断路作业,新建项目参照执行。

3?编制依据

?GA182-1998?《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

AQ3024-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

4?释义

4.1断路作业:是指在公司管辖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工程施工及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4.2断路申请单位:需要在公司管辖区域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装置引道上进行各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的生产、维修、电力、通信等单位。

4.3断路施工单位:按照断路申请单位要求,在公司管辖区域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装置引道上进行各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的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单位。

4.4作业区:为保障道路作业现场的交通安全而用路栏、锥形交通路标等围起来的区域。

4.5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在作业路段周围以告示道路使用者注意交通安全的灯光装置。

4.5《断路安全作业票》以下简称“作业票”。

4?职责

5.1公司健康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本细则,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执行该细则的情况。

5.2所属各单位按照本细则的要求严格执行。

5.3作业相关人员职责

5.3.1作业人员职责

a)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

b)作业票所列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确认无误,获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行断路作业;

c)对违反本细则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

d)断路作业结束后应清理现场,不得遗留安全隐患。

5.3.2监护人员职责

a)对作业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制定的措施不当或落实不到位等情况时,应当立即制止作业;

b)对断路作业现场负责监护,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当发现违章行为或意外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报警;

c)作业完成后,检查作业现场,确认无安全隐患。

断路作业监护人由施工单位指派,申请单位可根据作业需要增派监护人。

5.3.3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职责

负责断路交通组织方案的制定、安全措施的审查,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并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行为;作业完成后,负责完工验收。

5.3.4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或领导职责

负责施工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的制定、审查和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并监督执行;负责在作业票上签署意见。

5.3.5申请单位部门负责人或领导职责

必须到现场了解断路作业地点及周围环境情况,审查作业票上的措施是否全面并得到落实后,方可签字批准断路作业。

5?要求

6.1管理原则

6.1.1凡在公司管辖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工程施工及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须办理《断路安全作业票》。作业涉及动土、临时用电、吊装等其他危险作业时,还需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6.1.2作业票有效期不超过3天,超过规定时间需要继续作业的,应重新办理作业票。

6.2管理内容

6.2.1?进行断路作业,申请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方可作业。

6.2.2申请单位负责管理作业现场,应制定交通组织方案,设置相应的标志与设施,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6.2.3用于道路作业的工具、材料应放置在作业区内或其他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场所。

6.2.4?作业交通警示

a)断路施工单位应根据需要在作业区相关道路上设置作业标志、限速标志、距离辅助标志等交通警示标志,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b)断路施工单位应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锥形交通路标、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c)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h,夜间不超过1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完善的安全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d)夜间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在作业区周围的锥形交通路标处,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e)道路作业警示灯应为红色。

f)在防爆区域内警示灯应防爆并采用安全电压。

g)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高度应符合GA182的规定,离地面1.5cm,不低于1.0m。

h)道路作业警示灯遇雨、雪、雾天时应开启,在其他气候条件下应自傍晚前开启,并能发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i)断路作业在较长路段施工时,应在该路段两头十字路口处,设置“前方施工、绕道行驶”警示牌。

j)申请单位应根据作业内容会同施工单位编制相应的事故应急措施,并配备有关器材。

k)动土挖开的路面宜做好临时应急措施,保证消防车的通行。

l)断路作业结束,施工单位应迅速清理现场,尽快恢复正常交通。

7?工作程序

《危险作业许可管理细则》。

8?附则

本细则由公司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9?附件

《断路安全作业票》(保存期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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