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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期间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和人身伤害,保障施工期间员工生命安全及企业财产不受损失,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施工属地责任单位对属地区域内本安全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负有直接管理的责任和权力,其可以根据本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订内部管理细则,对进入属地区域的内外部人员进行管理和奖惩,但必须以明确履行告知和宣传义务为前提。

第二章?释义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所指施工区是指进入山东清沂山石化科技有限公司所有施工现场范围。

第四条本管理规定所指施工区范围,分别由各施工单位作为属地责任单位分别管理,属地责任区域的责任划分和区域界线依据各施工项目区域界定。

第五条本管理规定所指责任人是指:

1、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公司员工和在本公司施工的人员及临时进入施工区的人员。

2、未履行告知、宣传义务而导致外来人员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公司或施工单位接待陪同人员。

3、已经被告知而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外来人员。

第三章?规定

第六条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规定

1、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有资质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2、施工单位进入现场前必须将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资质及资料复印件交安全环保部备案。

3、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必须配备醒目的安全标识(袖章)。

4、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在每项施工前必须对施工作业人员做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名确认后备档,安全环保部将不定时进行抽查。

第七条人员进出施工区规定

所有外来人员进入施工区必须由该项目员工到西门引领,驾驶车辆需停靠在来宾停车位,严禁驶入施工区(施工及送货车辆除外)并在厂区大门办理登记、接受检查、存取不安全物品等手续,其接待及陪同人员负有向其告知和宣讲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责任和义务。

1、西门保安有权禁止不佩戴安全帽人员进入施工区。

2、确认外来人员进入施工区时且没有佩戴安全帽时,施工单位在接人的同时带安全帽。

第八条禁烟规定

(一)施工区内任何部位、任何时间、任何人员均严禁吸烟。

(二)除焊工、气割工等特殊工种允许携带配置的火机上岗工作以外,严禁任何人将香烟、火柴、火机等与吸烟有关的物品带入厂区。

(三)外来人员带有与香烟有关物品的,在其进入厂区前,西大门保安应即时提醒进入厂区人员将相关物品存入厂区西大门门卫保管箱内。

第九条劳保着装规定

(一)在施工区内的相应场所人员必须穿着符合规定的劳保着装。

1、西门保安对进入厂区人员进行检查,严禁任何人赤足、裸胸、穿凉鞋、高跟鞋、短裤、短衫和背心进入施工区和在厂区内行走。

(二)进入施工区相应场所(除办公室、控制室、操作室、门卫室、化验室、值班室等场所之外的其他区域)的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

1、严禁将安全帽作为座位使用。

2、佩戴安全帽必须要按规定的标准系扣好帽带。

3、过期及破损的的安全帽严禁使用。

第十条电器设备管理规定

(一)?电焊机

1、?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操作时必须使用防护眼镜或防护面罩;

2、一次线必须用铜芯电缆线,二次线接头必须用螺丝压紧,在需要延长时接头处必须做好绝缘防护;

3、电焊机必须做好机壳接地;

4、电焊线通过道路时,必须架高或穿入防护管内埋设在地下;

5、高空焊接或切割时,须挂好安全带,焊件周围和下方应采取防火措施并有专人监护。

?(二)气(焊)割

?1、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操作时必须使用防护眼镜或防护面罩;

?2、氧气瓶、乙炔瓶的阀、表均应齐全有效,紧固牢靠,不得松动、破损和漏气。氧气瓶及其附件、胶管和开闭阀门的扳手上不得沾染油脂。

3.氧气瓶应与其他易燃气瓶、油脂和其他易燃物品分开保存,也不得同车运输。氧气瓶应有防震胶圈和安全帽,不得在强阳光下暴晒。严禁用塔吊或其他吊车直接运氧气瓶或乙炔瓶。

4.乙炔胶管,氧气胶管不得错装。乙炔胶管为黑色,氧气胶管为红色。

5.氧气瓶与乙炔瓶储存时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且必须满、空瓶分开放置;氧气瓶、乙炔瓶与明火或割炬(焊炬)间距离不得小于10米。

6.点燃焊(割)炬时,应先开乙炔阀点火,然后开氧气阀调整火焰,关闭时先关乙炔阀,后关闭氧气阀。

7.工作中如发现氧气瓶阀门失灵或损坏,不能关闭时,应让瓶内氧气自动跑尽,再进行拆卸修理。

8.氧气胶管,外径18毫米,应能承受20千克气压,各项性能应符合GB2550-81《氧气胶管》的规定;乙炔胶管,外径16毫米,应能承受5千克气压,各项性能应符合GB2551-81《乙炔胶管》的规定。

9.使用中,氧气胶管着火时不得拆弯胶管断气,应迅速关闭氧气阀门,停止供气。乙炔胶管着火时,应先熄灭炬火,可用胳膊弯折前面一段胶管的办法将火熄灭。

10.变质老化、脆裂、漏气的胶管及沾上油脂的胶管均不得使用。

11.不得将胶管放在高温管道和电线上或将重物或热的物件压在胶管上,更不得将胶管与电焊用的导线敷设在一起。胶管经过车道时应加护套或盖板。?

12、氧气瓶使用时可立放也可平放(端部枕高),乙炔瓶必须立放使用。立放的氧气瓶,要注意固定,防止倾倒。

13.不得将胶管背在背上操作。割(焊)炬内若带有乙炔、氧气时不得放在金属管、槽、缸、箱内。

14.工作完毕后应关闭氧气瓶、乙炔瓶,拆下氧气表、乙炔表,拧上气瓶安全帽;并将胶管盘起、捆好挂在室内干燥的地方,减压阀和气压表应放在工具箱内;认真检查操作地点及周围,确定无起火危险后,方可离开。

(三)配电箱管理规定

?1、配电箱安装必须由有资质的电工负责安装。

2、配电箱、开关箱应有名称、用途、分路标记及系统接线图

3、配电箱、开关箱箱门应配锁,并应由专人负责。

4、配电箱、开关箱应定期检查、维修。检查、维修人员必须是专业电工。检查、维修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手套,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并应做检查、维修工作记录

5、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定期维修、检查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谭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6、配电箱、开关箱内严禁随意挂接其他用电设备,不得放置任伺杂物,并应保持整洁。

7、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配置和接线严禁随意改动。熔断器的熔体更换时,严禁采用不符合原规格的熔体代替。漏电保护器每天使用前应启动漏电试验技钮试跳一次,试跳不正常时严禁继续使用。

8、配电箱、开关箱的进线和出线严禁承受外力,严禁与金属尖锐断口、强腐蚀介质和易燃易爆物接触

第十一条特种作业管理规定

(一)?高空作业

1、?高空作业时,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绳。

2、高空作业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套)内,上下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3、遇有恶劣气候(如风力在六级以上)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高空作业。

4、高空作业时应遵循安全带高挂低用的原则,禁止在支架上弦、支撑、桁条、挑架的挑梁和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并专人监护负责。

(二)交叉作业

?1、交叉施工不宜上下在同一垂直方向上的作业。下层作业的位置,宜处于上层高度可能坠落半径范围以外,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2、各种拆除作业(如钢模板、脚手架等)上面拆除时下面不得同时进行清整。物料临时堆放处应离楼层边沿不应小于1m。

3、建筑物的出入口,升降机的上料口等人员集中处的上方,应设置防护棚。防护棚的长度不应小于防护高度的物体坠落半径的规定。

?4、吊装与焊接作业时必须专人监护。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安全环保部与督察处将不定时进行现场安全检查。

1、劳动安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检查。

2、安全管理人员配置与安全交底备档情况检查。

3、用电安全及带电设备设施使用情况检查。

4、其他安全方面检查。

第五章?考核

第十三条违反规定在厂区内吸烟的,罚款500元/人.次,本公司员工予以开除,同时对吸烟者所在区域属地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十四条厂区内非岗位工作需要部位发现烟头、火柴杆、火柴、火机等与吸烟有关的物品,不论是否可以落实其来源,按100元/件.次扣罚发现位置所在区域属地责任单位。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未配置安全管理人员及未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就开始作业的,对所属施工项目单位罚款500元/次。

第十六条进入施工区的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的,罚款50元/人.次;所属项目施工单位罚款50元/人.次。

第十七条未按规定的标准系扣好帽带者,对其罚款30元/人.次。

第十八条将安全帽作为座位使用者,对其罚款100元/人.次。

第十九条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对其罚款50元/人.次,施工单位罚款100元/人.次。

第二十条违反配电箱安全操作规程的,对其罚款50元/人.次,施工单位罚款100元/人.次。

第二十一条违反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的,对其罚款50元/人.次,施工单位罚款100元/人.次。

第二十二条非施工车辆和送货车辆进入施工区的,依据所属施工项目部进行处罚,处罚金额为100元/次。

第二十三条经发现从北门进出厂区的,视同偷盗,第一次罚款500元,第二次罚款1000元,第三次罚款2000元。对责任保安人员按罚款额度的10﹪进行处罚(特殊原因必须从北门出入的必须经指挥部同意)。

第二十四条如外来人员在不了解制度的情况下违规,按相应的标准将违规处罚责任落实到其接待单位和陪同员工。

第二十五条已经被告知安全管理制度而违反本制度的外来人员,其违规处罚责任由其本人承担。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管理规定由综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编制:?审批:?

?

山东清沂山石化科技有限公司

二0一二年六月十七日?

篇2:工地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一、青东5工地管理制度

1、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执行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健康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等。

2、遵守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管理规定、承包商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规定等安全、环保等规章制度,制定并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按应急预案组织演练。

3、在施工时应对危险源及从事活动的环境影响、环境因素进行辨识,对风险和环境因素进行分析和评估,制定风险和危害削减措施和方案。

4、作业过程中发现设计与实际情况不相符时,应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在得到书面设计变更或指令后,制定风险和危害削减措施,方可实施。

5、在施工作业中,施工作业现场不具备安全环保作业条件,应停止施工,并及时进行整改。

6、不得购买或使用违反国家、行业标准和甲方规定的原材料、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器材、安全环保检测仪器等。

7、应按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其生产作业人员办理保险,并承担其费用。

8、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

9、施工作业过程中,应负责保护施工作业影响范围内的水源及生态环境。

10、按现场HSE管理规定组织安全、环保检查,及时整改安全环保隐患,制止施工作业中的“三违”行为。

11、发生事故时,应积极组织抢险,防止事故扩大,并负责立即上报事故情况,做好善后事宜,并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12、进入施工作业现场时必须按规定佩戴安全帽和穿上救生衣,严禁不戴安全帽及穿拖鞋进入施工现场。

13、在施工作业区及施工机械附近不要嬉戏打闹,避免危险发生,在设备作业半径内严禁停留。

14、不得私自下海游泳及玩耍,坚决杜绝下海摸鱼、虾及贝类。

15、进入施工作业现场附近时要注意过往车辆要注意遵守交通规则,避免交通意外的发生。

16、无论是在生活区还是工作区要时刻注意用电安全不得私自乱接线路,坚决杜绝非专业电工进行电工作业。

17、在正常工作期间均严禁饮酒,坚决杜绝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18、应严格遵守各工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杜绝违章作业,定期检查和维修,熟悉设备的性能,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规范操作和标准施工,并保证人员固定,不能随意调换;并作好施工机械的维修、保养工作,出现故障及时修理,严禁带病运转。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

19、临时用电严格按照安全技术交底内容执行,严格实行“一机一闸一保护”制,每台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投入使用前应逐一对漏电保护器灵敏性实验,不工作的要立即更换。

20、严格执行工地现场门禁制度,进出现场必须准确登记进出场时间、人数。

21、非施工人员、非施工车辆一律严禁入场。

二、青东5工地处罚规定

1、若发现承包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500元/次处罚:

1.1、进入施工作业现场时,未按要求穿戴符合工作现场要求的劳保服装和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救生衣)。

1.2、施工器材摆放不合理、不稳固,现场施工机具摆放混乱,作业结束后废旧及剩余施工材料、未及时清理。

1.3、临时用电设备未实行“一机一闸一保护”管理制度。

1.4、施工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

1.5、架空临时用电线路未按规定架设的。

1.6、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及开关、插座等没有防雨、防潮措施。

1.7、私自下海游泳、捕鱼。

1.8、其他类似的“三违”行为。

2、若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1000元/次处罚:

2.1、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用电设备未作保护接零。

2.2、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配电箱内使用有破损的电器或者使用不合格电器等。

2.3、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或持超期证件操作的。

2.4、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

2.5、违反规定强令冒险作业。

2.6、发现隐患不及时汇报、不及时制止或未采取相应处理措施、未排除情况下冒险作业的。

2.7、其他类似的“三违”行为。

3、现场出现不严格落实门禁制度的现象,闯岗的处以每次1000元的罚款,登记人数、时间不准确的处以每次500元的罚款。

4、违反《胜利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商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规定》,安全管理混乱、违章施工导致重大事故、重大经济损失的,以及不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造成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除按上述条款处理外,同时给予吊销胜利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市场准入证”处罚。

5、违反《胜利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商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规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事故、职业病伤害等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发生事故不立即组织抢险救援,不承担相应污染赔偿责任的,除按上述条款处理外,终身禁止进入胜利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市场。

胜建二处第二项目部经理

篇3:大件吊运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

为了确保船舶及海洋工程建造项目大型钢结构分段(以下简称大型分段)的吊运、翻身以及大型设备的吊运作业安全,避免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使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船舶及海洋工程建造大型物件吊装作业的管理。

第三条定义

大型物件:是指重量大于等于30吨的大型分段和设备;或重量达到起重设备额定起重载荷80%以上;以及形状较大、重心不确定的物件(包括首尾线形分段)。

第四条职责和分工

1、技术部负责大型物件吊装工艺、方案的制定。

2、生产管理部负责常规分段吊装方案的审定,并按照吊装方案和本规定要求实施大型分段吊装(分段的下胎、吊移、翻身、转向、总组、合拢)的施工及管理工作。

3、项目经理负责召集相关人员对存在疑问的分段吊装方案进行讨论修改。

4、大型设备、形状不规则的分段由项目经理召集相关人员讨论制定吊装方案。

5、总装部编制大型分段、设备吊装作业指导书并执行。

6、机装科负责设备吊装过程中的配合与监控。

7、施工单位按照图纸要求领取吊耳并安装。

8、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管理内容

1、吊装工艺、方案的制定

1.1分段吊装、翻身工艺(方案)由技术部根据船舶、海洋工程项目的分段划分图、分段的重心和线型、施工区域的起重设备起重能力等因素制定,分段重量不允许超过载重设备额定负荷的95%。

1.2吊耳的选用按照《船体吊环及安装要求》选用合适的吊耳。

1.3所在分段吊装、翻身工艺(方案)中选用的吊装工具必须要保证足够的安全系数,钢丝绳、吊耳、卸扣的选用必须匹配。根据钢丝绳夹角安全系数参考取值如下:

作业夹角(θ)安全系数参考取值

θ≤30°安全系数值不得小于5

30°<θ≤60°时承重增加15%安全系数值不得小于6

60°<θ≤90°时承重增加41%安全系数值不得小于7~8

90°<θ≤120°时承重增加100%安全系数值不得小于10~12

钢丝绳夹角禁止>120°

1.4分段吊装、翻身工艺文件中要明显标记分段的重心位置:吊耳的位置、吨位、数量;分段结构加强措施:以及卸扣、钢丝绳的型号和其他辅助工具的数量和吨位。

1.5分段吊装、翻身工艺文件必须在吊装、翻身之前二周指导完毕,总装部根据工艺(方案)文件提前准备和布置起重索具。

1.6所有的分段吊装、翻身工艺文件除配发相关部门外,还须配发安全环保部和质检部。

1.7大型设备的吊装工艺(方案)原则上由厂家制定,超过公司起吊能力的设备吊装工艺(方案)由厂家、项目组、设计、起重人员根据公司起重机械吊装能力共同研讨决定。吊装专用工具由厂家提供,吊装过程中厂家尽量派专人进行指导。若厂家未制定吊装方案,由项目经理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厂家、专业起重人员共同研讨制定吊装方案。

1.8使用两台以上起重设备吊装时,原则上应按起重设备的额定载荷平均分配重量,但最多不超过起重设备额定载荷的80%。

1.9租用设备必须经设备保障部、安全环保部及使用部门联合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且操作者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

2、大型物件吊装审批权限

2.1大于等于30吨,低于等于80吨或大于公司所有起重设备额定负荷80%小于90%的大型物件由项目主管申请,经技术主管、探伤员、起重指挥、项目经理、安全组长确认签字,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吊装。

3、分段吊装、翻身前的起重作业检查

3.110吨以上所有分段、设备每次吊装和翻身由吊装人员均要按照此规定要求进行检查和确认,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吊装。

3.2其他检查确认项目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增加。

4、大型物件吊装、翻身作业过程一般安全要求

4.1总装部按照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大型钢结构分段吊运及翻身起重作业安全实施指南》以及作业指导书要求进行分段吊装和翻身施工。

4.2分段吊装作业禁止出现超负荷和强令冒险作业现象。

第六条:本规定由安全环境卫生科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篇4:大件吊装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EPC项目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减少和杜绝起重吊装作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事业部总承包EPC项目范围内的现场大件设备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

第三条术语和定义

一、吊装作业:使用塔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汽车吊、履带吊、卷扬机、叉车、电动葫芦、升降机等吊装设备进行的作业;

二、吊具、索具:设备的附属装置,如钢绳、滑轮、索环、轮箍和挂钩等;

三、吊装设备的额定负载能力:由制造商标明的最大吊升能力,与吊臂的长度及半径有关;

四、起吊重量:在货物起吊中,货物及所有在吊臂顶端悬挂的提升器械的最大总重量;

五、作业半径:吊挂货物中心的垂线与吊臂转动中心之间的距离;

六、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是指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和电梯。

第二章起重吊装作业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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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起重吊装作业是指建筑施工作业过程中,采用相应的机械设备和设施来完成结构吊装和设备安装,其作业属于危险作业,作业环境复杂,技术难度大,安全风险大,必须由总包方与分包方共同把关,严格管理。

第五条

起重吊装作业前施工分包方应详细勘察现场,按照工程特点及作业环境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报业主方(监理)、总包方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现场环境及措施、工程概况及施工工艺、起重机械的选型依据、设计计算、地锚设计、钢丝绳及索具的设计选用、地耐力及道路的要求、构件堆放就位图以及吊装过程中的各种安全风险点及预控措施等。重大起重吊装作业前应根据作业特点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对参加作业人员进行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

第六条

重大起吊作业、特殊作业、重要施工工序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总包方项目部与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专职人员必须进行现场监督指导,否则不得施工。

(一)重量达到起重机械额定负荷的90%;

(二)两台及两台以上起重机械抬吊作业;

(三)起吊精密物件或起吊不易吊装的大件或在复杂场所进行大件吊装(如锅炉、脱硫、脱硝、空冷、风电等大件设备吊装);

(四)移动式起重机械在输电线路下方或其附近工作;

(五)起吊危险品;

(六)超载、超高、超宽、超长物件和重大、精密、价格昂贵设备的装卸及运输;

(七)大型起重机械拆除、组装、移位及负荷试验;

(八)多工种立体交叉作业及与运行交叉的作业。

-3-

第七条

起重吊装作业都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属于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

吊装作业时吊装区域应置警戒隔离区,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监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第九条

吊装过程必须设有专人指挥,起重指挥不能兼作其他工种,并应确保起重信号清晰准确。

第十条

起吊物件应拉溜绳,速度要均匀,禁止突然制动和变换方向,平移应高出障碍物0.5m左右,下落应低速轻放,防止倾倒。

第十一条

物件起吊时,禁止在物件上站人或进行作业;必须作业时,应放下垫好并将吊臂、吊钩及回转的制动器刹住,司机及指挥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第十二条

吊起的重物不得在空中长时间停留。在空中短时间停留时,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均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

起吊前应检查起重设备及其安全装置;重物吊离地面约10cm时应暂停起吊并进行全面检查,确认良好后方可正式起吊。

第十四条

塔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等高架起重机械应有可靠的避雷装置。

第十五条

起重作业严格坚持“十不吊”原则:

(一)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二)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确不吊;

(三)吊物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四)吊物上站人或吊物上带有活动件不吊;

(五)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六)工作场地昏暗,光线不足看不清不吊;

(七)氧气瓶、乙炔瓶等爆炸品、危险品无可靠安全措施不吊;

-4-

(八)带棱角、刀口物件未垫好或未包边(防止磨损钢丝绳)不吊;

(九)埋在地下或冻结在地面上的物件不吊;

(十)非起重指挥人员指挥时不吊。

第十六条

遇有下列情况严禁起吊:

(一)当工作地点风力达到五级时,不得进行受风面积大的起吊作业;当风力达到六级及六级以上时,不得进行室外起吊作业;

(二)遇有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气候或夜间照明不足,使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清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作业;

(三)起重机在工作中如遇机械发生故障或有不正常现象时,应放下重物、停止运转后进行排除,严禁在运转中进行调整或检修。如起重机发生故障无法放下重物时,必须采取适当的保险措施,除排险人员外,任何人严禁进入危险区;

(四)严禁以运行的设备、管道以及脚手架、平台等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利用构筑物或设备的构件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结构时,应经核算。利用构筑物时,还应征得原设计单位的同意。

第三章起重机械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起重机械进入现场后应经检查验收,包括额定荷载、静载、动载试验,检验其机械性能、结构变形及负荷能力,并对各种安全装置进行灵敏度、可靠度的测试。确认符合要求方可使用。起重机械的静、动负荷试验由施工单位、总包单位、监理等部门监督进行,试验结果交监理、总包方备案。

第十八条

起重机械应标明最大起重量。起重机械的制动、限位、联锁保护等安全装置应齐全并灵敏有效。轨道式起重机应安置行走限位器及夹轨钳。

第十九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申请取得起重机械准用证后方可使用。具体条件如下:

(一)起重机械经地、市劳动部门检验合格;

(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持有劳动部门考核后签发的安全操作证;

(三)建立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司机守则;

(二)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三)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

(四)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五)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第二十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一)设备出厂技术文件;(二)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

(三)使用、维护、保养、检验和试验记录;

(四)安全技术监督检验报告;

(五)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六)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第二十一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经常检查起重机械,包括年度检查、每月检查和每日检查:

(一)每年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其中载荷试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安全性能检查。

停用一年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全面检查。起重机械遇四级以上地震或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经受九级以上的风力后,使用前都应做全面检查。

(二)每月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1.安装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2.吊钩、抓斗等吊具有无损伤;

3.钢丝绳、滑轮组、索具、吊链等有无损伤;

4.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5.液压保护装置、管路连接是否正常。

(三)每天作业前应检查下列项目:

1.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以及电梯厅门联锁开关、紧急报警装置,升降机的安全钩或其它防断绳装置的安全性能等;

2.轨道的安全状况;

3.钢丝绳的安全状况。

第二十二条

经检查发现起重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第二十三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按期向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申请在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更换起重机械准用证。

第二十四条

起重机上应备有灭火装置。塔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等高架起重机机械应有可靠的避雷装置。

第四章起重吊(索)具

第二十五条

起重吊装索具、吊具使用前应按施工方案设计由施工方按要求逐件检查验收,经现场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所使用的钢丝绳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有出厂合格证书和性能试验证书。经检验合格、正常使用的各种规格的钢丝绳由使用部门统-7-

一在绳头100mm范围内涂红色标记,并挂上铭牌。

第二十七条

各施工方所使用的起重索具、吊具要建立台帐,专人管理,定期检查保养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八条

起重工具检查及试验的周期和要求按《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的要求执行。

第五章起重机操作人员与指挥人员

第二十九条

起重机操作人员职责及要求:

(一)参加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包括司机、起重工、信号指挥等均属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并经安全规程及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

(二)起重机的操作人员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视力(包括矫正视力)在0.7以上,无色盲;听力应满足具体工作条件的要求;

(三)起重机的操作人员应熟悉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常识;

(四)操作人员应按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操作,如指挥信号不明或将引起事故时,操作人员应拒绝并立即通知指挥人员。操作人员对任何人发出的危险信号都必须听从;

(五)大型起重机械操作工,两人同岗操作,禁止轮流值班,必须做到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第三十条

起重指挥人员的职责及要求:

(一)起重机指挥人员必须按照GB5082-8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的规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证后方能上岗指挥。

(二)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必须清晰、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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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指挥人员应站在使操作人员能看清指挥信号的安全位置上。当跟随负载进行指挥时,看清身后行走路线,并应随时指挥负载避开人员及障碍物。

(四)指挥人员不能同时看清操作人员和负载时,必须设中间指挥人员逐级传递信号,当发现错传信号时,应立即发出停止信号。

(五)降落前,指挥人员必须确认降落区域安全时,方可发出降落信号。

(六)凡是指挥大型起重机具吊运物件,必须使用哨子和旗子指挥。对讲机只能做为辅助工具,不得直接用对讲机发布指挥信号。

(七)在无法使用旗、哨和视线不足等情况下,用对讲机作为起重指挥联络信号时,必须保证对讲机有充足的电源,讲话、收听清晰明确,如起重司机没有听到连续信号时,应停机确认。如因对讲机缺陷或故障,未能发出正确信号造成事故,追究对讲机持有人的责任。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总承包方项目管理部对分包单位重大起重吊装作业负有监督管理责任,起重机械安全检查包括:

(一)起重机械结构和安全装置的检查,目的是消除起重机械故障和隐患,确保安全装置灵敏可靠;

(二)起重作业安全施工条件检查,主要是检查施工条件、施工方案、措施是否能确保起重机械安全施工。

第三十二条

吊装作业票管理规定

(一)以下情况需要办理吊装安全作业票:

1.关键性吊装作业;

2.本规定明确要求须办理作业票的吊装作业。

(二)吊装作业票的审批

吊装作业单位制定完成起吊方案并填写起吊前安全检查单后,向项目部提出吊装作业票许可申请,由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审批。

(三)吊装作业票的取消

总包项目部吊装作业的安全人员发现吊装作业不能满足安全标准要求时,有权将吊装作业票取消并告知吊装作业单位。这种情况一旦出现,必须立即停工,在保持现场安全的情况下,通知批准人作业票被取消的原因。

(四)吊装作业票的时限

吊装作业票期限在审核起吊计划时确定,并在作业票上明确标注,超过此期限,必须重新办理作业票。

(五)吊装作业票的分发

吊装作业票一式三联,第一联交作业现场负责人;第二联交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第三联由总包项目部留存。

(六)吊装作业票的关闭

吊装作业结束后,吊装作业负责人与作业票批准人须共同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且现场已恢复至正常状态后,分别在作业票第一联签字关闭。

(七)吊装作业票的存档

吊装作业结束后,由项目部将已关闭的作业票的第一、三联存档一年。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各级事业部工程项目部负责监督实施。对违反本规定进行施工的单位,项目部有权应及时发出安全监察指令,限期纠正。

第三十四条

各项目部可根据项目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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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脚手架搭拆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公司搭架作业的基本职责、作业现场控制、维护使用管理、技术规范和报验流程,确保脚手架搭设、使用和拆除过程中的安全施工。

本文件适用于修造船生产用脚手架,其他作业用脚手架参照执行。

2?职责?

2.1?安保部负责对脚手架搭设、使用、维护和拆除等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搭架作业人员的培训与取证管理,负责脚手架质量验收、签发准用意见。

2.2?造船部/修船部负责生产过程各类脚手架、安全通道的搭设、使用、维护、拆除等作业的总体协调和监督、检查。

2.3?服务车间负责组织、策划、实施现场脚手架的搭设、检验、维护和拆除等工作。

2.4?使用部门负责使用性能验收、使用过程管理。

2.5?人力资源部负责招用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搭架队伍,组织开展作业人员技能培训。

3?管理要求

3.1?作业人员要求

3.1.1?年满18周岁,具有初中以上(含初中)文化程度。

3.1.2?身体健康,无本职业禁忌症,包括恐高症、心脏病、高血压、癫痫、精神病、美尼尔氏综合症及肢体缺陷等。

3.1.3?具有搭架作业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经培训、考试合格持有效操作证。

3.1.4?正确穿戴和使用合格的劳防用品,作业时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带,严禁穿硬底鞋和带钉鞋作业。

3.2?搭架作业管理

3.2.1?新进材料的控制

3.2.1.1?新进材料钢管、扣件及其附件要有产品出厂合格证及质量检验报告。

3.2.1.2?进入厂区的新进材料必须打包,并在指定地点摆放整齐。打包要求脚手管两端对齐,高度不能超过80cm,钢网片、板摆放整齐,原则上打包高度不得超过160cm。

3.2.1.3?扣件及其附件应专点专箱定置存放,任何物品摆放不得影响通道顺畅。

3.2.2?构、配件材料点检

3.2.2.1?脚手架材料、扣件、附件等,在使用前、后,必须按相关技术规范进行点检。点检合格后整理打包粘贴点检合格标识,注明检查人姓名及检查日期。

3.2.2.2?未经点检合格或未张贴合格标识的脚手架材料禁止吊运至生产现场使用。

3.2.2.3?扣件存放、运输必须使用专用扣件箱,防止造成油液污染。

3.2.3?搭(拆)架作业申请

脚手架使用部门、单位,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向服务车间提出搭(拆)架作业通知,并将相关工程及搭(拆)架要求向服务车间、施工队交底,由服务车间组织施工。

3.2.4?作业准备

3.2.4.1?脚手架材料现场堆放应按“5S”要求落实定置措施,不得占用、堵塞通道。

3.2.4.2?安全通道专用钢管应用红白油漆间隔标识,架设稳固可靠,通道畅通、适合人员通行。安全通道的策划、搭设及使用过程的调整、维护应满足生产实际需要。

3.2.4.3?脚手架搭、拆时,地面应设围栏和警戒标志,并派专人监护,禁止危险立体交叉作业,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搭架危险区域,并有效落实警戒措施和现场监护人。

3.2.4.4?夜间、密闭舱室等作业现场应确保良好照明效果,涂装后应经测爆、测氧合格,进入前应有效落实通风措施。

3.2.4.5?高度在6米以上、密闭舱室、悬挂或悬空且坠落高度大于4米的脚手架的搭(拆)作业,必须报告现场安全主管。

3.2.4.6?船艏、船艉整体架的搭(拆),施工队根据服务车间专项作业指导书,制定具体施工方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要求,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岗前安全交底。

3.2.4.7?线形、结构复杂区域搭(拆)脚手架,或施工队提出有施工困难的,应提请服务车间、安保部等部门现场指导。

3.2.4.8?用于密闭舱室涂装的脚手架,应按涂装脚手架要求进行搭设或整改。

3.2.5?其他要求

3.2.5.1?搭架作业应落实好人员、物件等防坠落措施,作业过程中应加强现场监护。

3.2.5.2?脚手架搭设应按照《搭架作业技术规范》(附件A)要求进行。

3.2.5.3?搭架过程中,因环境条件发生突然变化,影响安全作业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出危险区域,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重新作业。

3.2.5.4?应确认天气、环境等客观条件符合作业安全要求,当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或雾、雨、雪天气时应停止搭架作业。雨、雪后上架作业应有防滑措施,并应扫除积雪。

3.2.5.5?船舶移位、下水、进出坞等过程中或被搭架作业结构处于移动、失稳等状态时应禁止从事脚手架搭拆作业。

3.2.5.6?原则上,夜间不安排大面积、临水脚手架的搭(拆)作业。

3.3?脚手架的检查与验收

3.3.1?脚手架搭设过程中,搭架施工单位应有专人负责现场管理,完工后对搭设质量按《脚手架搭设质量检验表》(GL/CH04-006-R-01)要求进行逐项自查,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立即进行整改。符合报验要求的,向服务车间作业长报验。

3.3.2?服务车间作业长对搭设完毕的脚手架按照《脚手架搭设质量检验表》(GL/CH04-006-R-01)要求进行检查验收,一次报检不合格,在意见栏中说明不合格事由,并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毕进行二次报验。二次报验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中止作业,报告车间领导调整施工队伍,同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制考核。对严重不符合标准的脚手架,应予以重搭。

3.3.3?使用部门工程主管负责组织脚手架适用性检验。一次报检不合格,在意见栏中说明不合格事由,并要求服务车间、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毕进行二次报验。不能满足生产需求的脚手架,应予以重搭。

3.3.4?现场安全主管对脚手架进行复查,签发准用意见。

3.3.5?脚手架因工程需要,上道工序转入下道工序时,应重新进行验收确认。

3.3.6?正在搭设、未经验收的脚手架应设禁用标识,验收合格后,设置交验合格标识牌,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

3.3.7?脚手架合格标识牌上,应标明责任单位、责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并注明定期巡检记录标识,巡检合格后签字确认。

3.4?脚手架的使用

3.5.1?总体要求

?交付使用的脚手架,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允许,不准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切割、破坏或拆除脚手架上的任何部件,确因工作需要临时改变脚手架结构时,必须向服务车间提出,经安全主管同意后由搭设单位进行。

3.5.2?使用过程要求

3.5.2.1?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加强脚手架的检查与维护,发现影响安全施工的因素应立即停工,并报告情况,较危险时应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待搭架部门整改完毕后,方可恢复施工。

3.5.2.2?作业人员作业时,上、下脚手架时必须走安全梯道,严禁翻爬脚手架。

3.5.2.3?原则上脚手架仅供作业人员作业使用,如工作需要需承受较大载荷时,使用部门应提前向搭架部门进行交底,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使用过程中严格控制荷载,避免因荷载过大造成脚手架坍塌。

3.5.2.4?脚手架上需临时堆放物件时,必须采取有效防坠落措施,防止物件坠落伤人。

3.5.2.5?作业中严禁拆除、松动、破坏脚手架主杆地基,因工程需要,需拆除部分立杆落地处地基底板时,应征得工程总管及安全主管同意,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后方可割除。

3.5.2.6?施工人员在脚手架上用起重设备起吊零部件、物料时,不准将钢丝绳的受力点作用在脚手架上,以防止脚手架受力后变形、倾斜或发生倒塌事故。

3.5.2.7?脚手架与作业结构间的连墙杆严禁拆除,如作业结构有工程,需拆除连墙杆时,应通知搭架部门,将连墙杆移位或采取防护措施后方可拆除。

3.5.2.8?脚手架内侧作业脚手架和舱壁间距超过300mm时,作业前须对脚手架加设有效的防护措施,脚手架与舱壁间应加设安全网。

3.5.2.9?严禁在脚手板上切割材料,确需临时切割时,必须采取保护、衬垫等措施,防止损坏脚手板、脚手管等。

3.5.2.10?作业结束后,必须将架上物件、工具等移至安全部位放妥。施工过程中、每日收工前应及时清理架面,将架面上的工具、材料、物品和垃圾及时清运,在任何情况下,严禁向下抛掷材料物品和倾倒垃圾。

3.5?巡检要求

3.5.1?服务车间应组织专人定期对脚手架进行巡回检查,加强维护工作,及时发现隐患,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脚手架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3.5.2?巡回检查要点

a)?检查脚手架的垂直度和水平度,若发现异常时,及时加固整修;

b)?检查脚手架各连接部位及钢网板、钢网片等固定情况,如发现松脱和移动等情况,及时加固整修;

c)?检查脚手架的防护栏杆、上下通道梯子和安全网,使其保持良好状态;

d)?督查使用者正确合理使用脚手架,发现有擅自拆卸、超载和破坏脚手架现象,应及时予以制止和采取脚手架安全补救措施。

e)?发现不安全因素和行为应立即报告部门作业长或安全主管。

3.5.3?服务车间在接到使用部门、生产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等相关人员的整改要求时,应立即按要求组织整改,整改完毕后,按验收程序提交验收。

3.6?拆架施工要求

3.6.1?拆架前的准备及要求

3.6.1.1?拆架搭架队负责人或带班检查脚手架的完好情况,并对已受到破坏或松动的部位进行加固,清除掉脚手架上的杂物,禁止非拆架施工人员进入现场。

3.6.1.2?舱内拆架要吊清所有的舱内设备,或采用保护措施。密闭舱室拆架必须测氧测爆合格后方可进行,拆架前通风设施必须到位,并要有足够的照明。

3.6.1.3?拆架安全要点同搭架作业的安全管理。拆架前要对所有参与人员检查,并进行安全交底。

3.6.2?拆架中的要求及规定

3.6.2.1?拆架时要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应当配备红色安全监察的袖章。

3.6.2.2?严格遵守拆除顺序,由上而下,一步一清,不准上下层同时作业,在拆架时四周必须同时进行,架高6米以上,拆下的钢管等不能抛丢,用人往下传接,下面3.6.2.3?传接材料的人要与上面拆架的人错位站立,传接材料时,步调要保持一致,上下施工人员要保持高度的协调。

3.6.2.4?拆除过程中严禁中途换人,如必须换人时,应将拆除情况交代清楚。

3.6.2.5?舱内拆下的钢网片、钢网板要整齐堆放在托架上,并用两道绳索捆绑。拆下的钢管要一头整齐堆放在钢管托架上,不能夹带扣件,钢管满架后,两头要用横杆和扣件锁紧,拆下的扣件放在扣件斗内,所有拆架材料在舱内要有序堆放,并及时吊出进场,且钢管和扣件严禁混吊。

3.6.2.6?密闭舱室拆架,按搭架反顺序进行,拆架材料由人传递出舱口时,上下施工人员要保持高度的协调。拆架材料用绳索拉出舱口时,捆绑材料的绳索必须扎两道,两道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1米原则上每次拉1根材料出舱,严禁长短太多的材料两根一起拉出舱口,上下施工人员要保持高度的协调。

3.6.3?拆架后的安全要求

3.6.3.1?密闭舱室拆架出来的材料要在甲板上堆放整齐,严禁堵塞安全通道,拆下的脚手板要按规格堆放整齐,并用二道绳索捆绑,钢管、扣件等按前述要求操作。

3.6.3.2?拆架结束后要及时清理舱内所有与搭架有关的材料,并及时吊下船进场,做好拆架后“5S”工作。

3.7?对现场安全主管的要求

3.7.1?应对脚手架的使用情况进行安全督查,对违章使用脚手架的行为进行考核处理,对相关责任人员及单位进行绩效考核,并对脚手架的不安全因素及时督促进行整改。

3.7.2?操作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时,安全主管有权局部或整体停工,督促进行整改,待消除隐患,确保安全后恢复施工。

3.7.3?应对脚手架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考核,整改完毕的脚手架按验收程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脚手架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8?对现场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

3.8.1?不得违章指挥脚手架作业与其他相抵触工种同时施工。

3.8.2?不得强令使用有安全隐患或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

3.8.3?在生产过程中,不得违章指挥施工部门破坏脚手架主结构。

3.8.4?使用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勒令停工,布置整改,消除隐患

4?附件

附件A?钢管式脚手架搭设技术规范

5?附表

附表1?脚手架搭设质量检验表?GL/CH04-006-R-01

附录A

钢管式脚手架搭设技术规范

A.1?范围

规定公司修造船现场使用的钢管式脚手架。

A.2?规范性引用文件

A.2.1?《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规范》(JGJ128-[2000])

A.2.2?《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

A.3?术语

A.3.1?作业结构:利用脚手架作业的各类结构物。

A.3.2?直角扣件:用于杆与杆搭成90°固定的连接件。

A.3.3?对接扣件:用于杆与杆搭成180°固定的连接件。

A.3.4?旋转扣件:用于杆与杆搭成360°范围内任意角度连接固定的连接件。

A.3.5?内井型:搭设于口字型作业结构内成井字型的脚手架结构。

A.3.6?外井型:围作业结构而成井字型的脚手架结构。

A.3.7?凹型:分平凹和直凹。是指凹型作业结构,在凹内搭设的三面脚手架结构。

A.3.8?立杆:是指与地面垂直的杆、是脚手架受力杆,它的作用是将脚手架上所有重量传导到地基上,一般单根长度为6米。

A.3.9?大横杆:是指与作业立面平行,沿脚手架纵向布置的水平长杆,与立杆连成整体,一般单根长度为6米。

A.3.10?小横杆:是指与作业立面垂直,沿脚手架横向布置的水平短杆,与立杆成整体。

A.3.11?斜撑:指紧贴脚手架宽度方向的外排立杆,与立杆斜交并与作业面成45~60°角的杆。一般沿脚手架的立杆与小横杆连接形成的长方形的对角线设置,上下连续设置成“之”字型,用于将脚手架形成三角稳定结构,防止架子沿纵长方向倾斜。

A.3.12?剪刀撑:指与脚手架长度方向的外排立杆斜交,与作业立面平行、与地面成45~60°角的支斜杆。一般要沿脚手架的整个高度贯穿脚手架的多个立杆与大横杆,用于将脚手架连成整体,形成三角形,增加整体稳定性。

A.3.13?抛撑:是指支点在脚手架外与宽度方向多个立杆斜交的支杆,与地面和作业面均成45~60°夹角,增加脚手架横向稳定,防止脚手架向外倾斜倾倒。

A.3.14?八字撑:指内井型、凹型脚手架的拐角处水平搭设的连接相邻两面脚手架的水平撑杆,与地面平行,与两面脚手架构成等边三角形,相邻两个拐角处的撑杆呈“八”字形,增加脚手架横向稳定,防止脚手架向外倾斜倾倒。

A.3.15?连墙杆:指与作业结构相互连接的水平杆,能承受拉和压的作用力,主要用于高度较高的脚手架,可以承担外排立杆不均匀产生下沉所产生的载荷和防止脚手架向外倾斜。一般采用焊接或卡接在作业结构上。

A.3.16?步距:相邻上下水平杆之间的轴线距离。

A.3.17?跨距:相邻纵向立杆之间的轴线距离。

A.3.18?横距:脚手架立杆的横向间距。

A.3.19?主节点:立杆、纵向水平杆、横向水平杆三杆紧靠的扣接点。

A.3.20?构配件:主要指脚手板(钢网板、钢网片)、脚手杆、扣件、梯子、铅丝等。

A.4?规范内容

A.4.1?脚手板

A.4.1.1?钢网板:规格一般宽度为300-400mm,长度为2200-3000mm,现在常用的有2200mm×400mm;2200mm×300mm;3000mm×300mm等三种规格。每块最大质量不宜大于30kg。钢网板必须经压重试验,钢网板二头距端面100mm搁空,中间载重500千克,10分钟无塑性变形。

A.4.1.2?钢网片:规格为1000mm×750mm,用Φ10mm的圆钢和σ4-σ5mm钢板网焊接制作,钢板网与圆钢每一点连接处焊接牢靠。

A.4.2?脚手杆

A.4.2.1?脚手架钢管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直缝电焊钢管》(GB/T13793)或《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2)中规定的3号普通钢管,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中Q235-A级钢的规定。钢管材质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拉伸试验方法》(GB/T228)的有关规定。

A.4.2.2?脚手杆采用外径48--51mm,壁厚3-3.5mm的钢管,每根钢管的最大质量不应大于25kg。

A.4.2.3?新钢管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钢管表面应平直光滑,不应有裂缝、结疤、分层、错位、硬弯、毛刺、压痕和深的划道。钢管必须有产品出厂合格证和质量检验报告。旧钢管无凹凸状,无疵点裂纹和变形,杆件两端切口应平直,严禁斜口,毛口,卷口等现象。

A.4.2.4?旧钢管表面锈蚀深度不得>0.5mm;各种杆件钢管的端部长度L≤1500mm时弯曲应≤20mm;立杆钢管长度3000mm≤L≤4000mm时,弯曲应≤12mm;立杆钢管长度4000mm≤L≤6000mm时,弯曲应≤20mm。

A.4.3?扣件及其附件

A.4.3.1?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应采用可锻铸铁制作的扣件,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采用其它材料制作的扣件,应经试验证明其质量符合该标准的规定后方可使用。扣件必须有产品出厂合格证、法定检测单位的测试报告和产品质量合格证。

A.4.3.2?脚手架采用的扣件,在螺栓拧紧扭力矩达65N·m时,不得发生破坏。

A.4.3.3?扣件不能有裂纹、气孔、疏松、变形、砂眼等铸造缺陷。圆弧差异不得超过±0.5mm,铆钉中心偏差允许0.5mm,铆合处活动应良好;扣件与钢管的贴合面要接触良好,扣件夹紧钢管时,开口处的最小距离要小于5mm,扣件的活动部位应灵活,旋转扣件的两旋转面的间隙要小于1mm。扣件应采用可锻铸铁制成;扣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抗拉强度3.234×105KN/M2,延伸率≥8%。

A.4.4?梯子

A.4.4.1?分直梯和斜梯两种。按焊接工艺要求焊接,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A.4.4.2?直梯:规格一般为2000mm×400mm,用Φ20的钢管焊制,梯子上端有挂钩。

A.4.4.3?斜梯:规格一般为2400mm×500mm,用63mm×40mm×σ4mm以上角钢跟40mm×12mm×σ2.5mm格栅踏步焊制而成,梯子上端有挂钩。每架斜梯最大质量不宜大于30kg。

A.4.5?铅丝

使用12#、16#正品铅丝。钢网板与钢管连接用双股12#铅丝,钢网片与钢管连接用双股16#铅丝。

A.4.6?安全网

现场使用安全网宽度不得小于3m,长度不得大于6m,网眼大小50-100mm。使用维纶、锦纶、涤纶等材料编制的符合国家标准的阻燃性安全网,严禁使用损坏或腐朽的安全网。

A.4.7?搭架规范

A.4.7.1?总体要求

A.4.7.1.1?脚手架的整体结构,其横向长度应分别超出作业面两端点500mm为宜,纵向高度应超过最高作业部位1.5m以上。脚手架结构的任何部位与作业结构表面距离应保持在100-200mm。若超过300mm应加设栏杆或安全网。

A.4.7.1.2?搭设顺序:检查地基--摆放扫地杆--由里向外逐根竖立杆,并与扫地杆扣紧--设置第一步横杆(先装小横杆再装大横杆),设置临时连墙杆或抛撑--向上设置第二、三……步横杆--设置连墙杆、斜撑、八字撑、剪刀撑等--铺设脚手板--架设梯道--挂设安全网。

A.4.7.1.3?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自下而上逐层搭设。每搭完一步脚手架后,应按规定校正步距、纵距、横距及立杆的垂直度,并检查其牢固性。连墙件、剪刀撑、斜撑、八字撑等的搭设应随立杆、横杆等同步搭设。

A.4.7.1.4?脚手架搭设过程中,原则上在其上下禁止从事其他危险交叉作业。搭设时,要保管好扣件、工具及材料防止坠落伤人。严禁从上方向下掷物,要设专人监护,防止他人误入。

A.4.7.1.5?脚手架层高要求,各层之间的垂直距离为1.8~2m。

A.4.7.2?脚手杆

脚手杆必须用符合要求的扣件连接、固定,禁止用铅丝、绳索等代替扣件使用。

A.4.7.2.1?立杆

a)?立杆的垂直偏差,当架高在20m以下时应不大于架高的1/200;架高20m以上,不大于架高的1/400~1/600,全高的最大偏差不大于100mm;

b)?高度低于20m的脚手架立杆间距应不大于2500mm;高度超过20m的脚手架立杆间距应不大于2000mm;

c)?靠舱壁一侧脚手架的立杆可以从距舱壁水平距离不大于1000mm处竖立杆;

d)?冷作换板工程量较大的脚手架,靠舱壁一侧立杆跟舱壁距离应小于300mm;

e)?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应采用对接扣件连接,如因管端出现毛刺、卷口情况少量对接时不得少于三只扣件。

A.4.7.2.2?横杆

a)?横杆偏差:大横杆、小横杆应保持水平,水平偏差不允许超过5mm/m;

b)?大横杆宜设置在立杆内侧,其长度不宜小于6m;

c)?大横杆需要接长时,宜采用对接扣件连接,也可采用搭接;

d)?大横杆对接,对接扣件应交错布置,两根相邻大横杆的接头不宜设置在同步或同跨内;不同步或不同跨两个相邻接头在水平方向错开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至最近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跨距的1/3;

e)?大横杆搭接,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应等间距设置3个旋转扣件固定,端部扣件盖板边缘至搭接大横杆杆端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

f)?每个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小横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g)?作业层用钢网板铺设与小横杆上时,小横杆须设置于大横杆的上方,非主节点处的小横杆,宜根据支承脚手板的需要等间距设置,最大间距不应大于跨距的1/2;

h)?作业层用钢网片铺设在大横杆上时,大横杆须设置于小横杆上方,作业层相邻大横杆间距须小于300mm。

A.4.7.2.3?连墙杆

a)?脚手架宜根据需要设置连墙杆增加稳固性,连墙杆宜靠近主节点设置,偏离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

b)?一字型、凹型(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杆,连墙杆的垂直距离不应大于作业结构的层高,并不应大于4m(两步)。

A.4.7.2.4?抛撑

当搭设高度低于7m时,可采用设置抛撑的方法保持脚手架的稳定,抛撑应采用通长杆件与脚手架可靠连接,与地面的倾角应在45°~60°之间;连接点中心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同时在立杆与抛撑之间,在距地面200-500mm处加一加强杆,用以加强整体结构。当搭设高度高于7m,不宜设置抛撑时,应设置连墙杆。

A.4.7.2.5?剪刀撑

a)?脚手架应设置剪刀撑。每道剪刀撑宽度不应小于4跨,且不应小于6m,斜杆与地面的倾角宜在45°~60°之间;

b)?高度在24m以下的脚手架,应在外侧立面的两端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高度在24m以上的脚手架应在外侧立面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连续设置剪刀撑;

c)?剪刀撑斜杆应用旋转扣件固定在与之相交的横向水平杆的伸出端或立杆上,旋转扣件中心线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150mm。剪刀撑接长采用搭接接长,搭接长不小于800mm,用3个扣件等距布置,扣件距钢管端头不应小于100mm。

A.4.7.2.6?斜撑

a)?一字型、凹型(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斜撑;

b)?高度在20m以下的内、外井型(封闭型)脚手架可不设斜撑,高度在20m以上30m以下脚手架除拐角应设置斜撑外,中间应每隔9000mm设置不同方向一付。30m以上的高层脚手架每隔7200mm设置不同方向一付;

c)?斜撑接长不得用对接扣件连接,应采用搭接连接。搭接长不小于800mm,用3个扣件等距布置,扣件距钢管端头不应小于100mm。

A.4.7.2.7?八字撑

内井型、凹型脚手架在拐角处沿高度方向每隔4000mm(2步)设置一道八字撑。

A.4.7.2.8?栏杆

每层脚手架上必须加设两道防护栏杆,栏杆应搭设在外立杆的内侧,上道栏杆距脚手板高度为1050mm,下道高度为500mm;槽形、波形仓壁等作业结构与脚手架结构间距超过300mm时,应加设栏杆。一字型、凹型(开口型)脚手架两端须加设栏杆封头。

A.4.7.2.9?扫地杆

在斜板等有坡度的地方竖立杆时,必须安装扫地杆。

A.4.7.3?脚手板

作业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离开墙面100~200mm。

4.7.3.1钢网板

a)?钢网板铺设时,应设置在三根横杆上。当钢网板长度小于2m时,可采用两根横杆支承,但应将钢网板两端与其可靠固定,严防倾翻;

b)?钢网板的铺设可采用对接平铺,亦可采用搭接铺设。钢网板对接平铺时,接头处必须设两根横杆,钢网板外伸长应取130~150mm,两块钢网板外伸长度的和不应大于300mm;钢网板搭接铺设时,接头必须支在横杆上,搭接长度应大于200mm,其伸出横杆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

c)?钢网板铺设时,宽度方向不应小于两块网板宽度;

d)?钢网板探头端四侧应用双股12#正品铅丝与支撑横杆可靠固定。

4.7.3.2钢网片

a)?钢网片长度方向应平行于支撑横杆铺设,必须设置在三根横杆上。确需宽度方向平行于支撑横杆铺设时,应增加一根横杆,将网片设置在四根横杆上;

b)?网片铺设时,支撑横杆间距必须小于300mm,网片宽度方向应超出支撑横杆50~100mm;

c)?钢网片应对接平铺,用双股16#正品铅丝将前后两端四点与两侧支撑横杆可靠固定。

A.4.7.4?扣件

A.4.7.4.1?扣件规格必须与钢管外径相同。

A.4.7.4.2?螺栓拧紧扭力矩不应小于40N·m,且不应大于65N·m。

A.4.7.4.3?在主节点处固定横向水平杆、纵向水平杆、剪刀撑、横向斜撑等用的直角扣件、旋转扣件的中心点的相互距离不应大于150mm。

A.4.7.4.4?对接扣件开口应朝上或朝内;

A.4.7.4.5?各杆件端头伸出扣件盖板边缘长度不应小于100mm。

A.4.7.5?梯子

A.4.7.5.1?脚手架上、下梯子应布置于脚手架作业层外侧,不宜占用脚手走道。

A.4.7.5.2?脚手架梯子布置时要做好防坠落措施,易坠落面应使用防护栏杆或安全网保护。

A.4.7.5.3?脚手架梯子应使用斜梯搭设,斜梯两侧应安装扶手,梯子应与横杆可靠固定,用钢网片铺设时,梯子下端应铺设2层钢网片。

A.4.7.5.4?不宜使用斜梯时,经生产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同意,可以使用直梯。直梯应布置于脚手架作业层走道外侧,按斜梯搭设标准错层布置,搭设休息平台。走道上梯口孔洞采用单护拦用作防护。

A.4.7.6?安全网

A.4.7.6.1?超过三层的脚手架搭设,至三层时必须挂妥安全网。

A.4.7.6.2?悬挂式脚手架梯道、工作平台外侧必须挂设安全网做保护,脚手架底层需用安全网兜底。

A.4.7.6.3?斜梯侧面坠落端及底部须配备安全网。

A.4.7.7?拆架规范

A.4.7.7.1?拆架前,应全面检查脚手架的扣件连接、连墙件、支撑体系等是否符合构造要求。根据检查结果制定拆架顺序和措施。

A.4.7.7.2?应检查、清除脚手架上杂物及地面障碍物。

A.4.7.7.3?应进行必要的拆架安全技术交底。

A.4.7.7.4?必须严格按顺序拆除,一般应遵循由上而下,先搭后拆,后搭先拆的原则,做到一步一清依次进行,严禁上下同时进行作业。

A.4.7.7.5?当脚手架采取分段,分立面拆除时,对不拆除的脚手架两端,应先按规范设置连墙杆和斜撑加固。

A.4.7.7.6?脚手架拆除应划定作业区域范围,设置围栏或警戒标志,专人指挥、监护,严禁非作业人员入内。

A.4.7.7.7?在脚手架拆除过程中,不得中途换人,如必须换人时,应将拆除情况交接清楚后方可换人。

A.4.7.7.8?拆卸料时,各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

A.4.7.7.9?运至地面构配件应及时检查、整修与保养,并按品种、规格随时码堆存放。

A.4.7.8?特涂脚手架搭、拆补充规范

A.4.7.8.1?脚手架须做好防静电、防燃爆措施。

A.4.7.8.2?脚手架搭设须保持整体平稳,脚手架不得有晃动,构配件间须坚固,不得有摩擦,必要时应加垫保护隔离。脚手架任何部位不得触碰作业结构,应保持150-250的间距。

A.4.7.8.3?脚手架上下应急通道、工作走道须保持畅通,不得阻塞。脚手架应按特涂要求,搭设辅助跑道。

A.4.7.8.4?脚手架顶层与舱顶应保持1700-1800mm的高度,其余各层应保持1800-2000mm的高度。

A.4.7.8.5?脚手拆架前,须经通风测爆检查合格。应做好保护措施,防止碰撞、损坏涂装油漆,对易触碰的部位应进行必要防护。

A.4.7.8.6?脚手架拆除时,应先清除脚手架上的杂物,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类物件坠落至舱底,扣件应扣在钢管上同时出舱。

A.4.7.9?脚手架检查验收标准

A.4.7.9.1?脚手管没有弯曲、变形、断裂、锈蚀严重的现象。

A.4.7.9.2?脚手板没有缺陷和损伤,没有扭曲、变形,焊点没有脱焊。

A.4.7.9.3?斜梯、直梯没有开裂、扭曲、脱焊、变形、损伤等。

A.4.7.9.4?安全网没有破损、缺口等。?

A.4.7.9.5?脚手架立杆间距符合规范要求,20m以下时不大于2500mm,20m以上时不大于2000mm。作业结构侧挑头不大于1000mm。

A.4.7.9.6?横杆间距符合规范要求,钢网板横杆不少于三根,钢网片横杆间距小于300mm。

A.4.7.9.7?脚手架连墙杆、扫地杆、剪刀撑、斜撑、抛撑、八字撑等设置合理并符合规范要求。

A.4.7.9.8?脚手架施工和行走通道、平台畅通、规范、牢靠、平整。

A.4.7.9.9?所有工作平台、通道的开口面是双护栏,护栏高度符合要求。

A.4.7.9.10?脚手架梯道设置合理、各层错位、有休息平台、捆绑牢固、挂设安全网。

A.4.7.9.11?脚手管所有杆件用扣件连接紧固牢靠。

A.4.7.9.12?钢网板、钢网片分别用12#、16#双股铅丝绑扎牢固,间隙和搭接长度符合规范要求,钢网板铺设2块以上,钢网片竖向铺设。

A.4.7.9.13?脚手架与作业结构间的连接牢固,间距符合要求,小于200mm。

A.4.7.9.14?脚手架能够覆盖施工需要的区域,满足施工的要求。

A.4.7.9.15?脚手架能够按照施工的需要预留有材料进出或上下的通道。

A.4.7.9.16?脚手平台的设置符合工程施工人员的站位需要,无须再进行垫高作业。

A.4.7.10?材料点检标准

A.4.7.10.1?材料点检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使用:

a)?各种材料使用后没有复检;

b)?脚手板、钢网有破损而未修复;

c)?脚手杆、脚手板弯曲、有裂纹在未修复及锈蚀严重;

d)?直角、旋转扣件开口过大而未修复;

e)?扣件螺杆变形或螺纹损坏而没修复;

f)?安全网有烧损、割破、腐蚀、绽开等现象未修复。

A.4.7.10.2?材料点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钢脚手板严重扭曲变形;

b)?钢网严重损坏(破损直径达150mm以上的);

c)?钢脚手板两边钢网有锐角,开焊200mm以上;

d)?脚手杆弯曲变形较严重无法修复及有裂纹;

e)?扣件严重损坏和螺纹部分无法修复;

f)?对接扣件有裂纹、断裂;

g)?直角、旋转扣件开口磨损达厚度10%;

h)?受到从5m以上高空落下60kg以上物品冲击的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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