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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土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6

1?目的

规范公司所属各单位动土作业,保证人员安全,避免事故发生。

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辖区域内所有动土作业,新建项目参照执行。

3?编制依据

AQ3023-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

GB7059?《便携式木梯安全要求》

GB12142《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

4?释义

4.1动土作业:凡在公司所辖区域内进行的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4.2重大动土作业:

4.2.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4.2.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4.3《动土安全作业票》以下简称“作业票”。

5?职责

5.1公司工程部负责审核重大动土作业方案,对动土作业进行专业监督管理。

5.2公司健康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本细则,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执行该细则的情况。

5.3所属各单位按照本细则的要求严格执行。

5.4作业相关人员职责

5.4.1作业人员职责

a)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

b)作业票所列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确认无误,获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动土作业;

c)对违反本细则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

d)动土作业结束后应清理现场,不得遗留安全隐患。

5.4.2?监护人员职责

?a)对作业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制定的措施不当或落实不到位等情况时,应当立即制止作业;

b)对动土作业现场负责监护,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当发现违章行为或意外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报警;

c)作业完成后,检查作业现场,确认无安全隐患。

动土作业监护人由施工单位指派,申请单位可根据作业需要增派监护人。

5.4.3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职责

负责动土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审查,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并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行为;作业完成后,负责完工验收。

5.4.4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或领导职责

负责施工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的制定、审查和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并监督执行;负责在作业票上签署意见(重大动土安全作业票必须由施工单位领导签署)。

5.4.5申请单位部门负责人或领导职责

必须到现场了解动土作业部位及周围环境,核对图纸,查验标志,审查作业票上的措施是否全面并得到落实后,方可签字批准动土作业。(重大动土安全作业票必须由申请单位领导审批)

6?要求

6.1管理原则

6.1.1?动土作业必须办理《动土安全作业票》,作业涉及动火、临时用电、占道等其他危险作业时,还需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动土作业涉及到其他单位时,应及时办理会签手续。

6.1.2?作业票有效期不超过3天,超过规定时间需要继续作业的,应重新办理作业票。

6.1.3重大动土作业应编制作业方案,作业方案应经过施工单位和申请单位领导签字批准后报公司工程部审核备案。

6.2管理内容

6.2.1作业前要求

a)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和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在办票前,应会同区域地下隐蔽设施主管部门对地下隐蔽设施和动土作业周围环境进行确认,制定并落实可靠的安全措施。

b)在开挖之前,要先确定本区域地下设施的大致位置,当作业地点接近所估测的地下设施位置时,要用安全、可靠的手段确定其精确位置和打上标记。必要时,可使用地下设施探测器进行检查,并且告诉作业人员有关地下设施的详细信息和作业的方法。

c)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现场危害辨识,并逐条落实安全措施。d)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6.2.2作业安全措施

a)挖掘土方应该自上而下垂直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严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b)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当使用便携式木梯或便携式金属梯时,应符合GB7059和GB12142要求。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c)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和材料堆放至少要距离坑、槽、井、沟的边沿0.8米,高度不得超过1.5米,并且不得占用消防通道,遇大雨或暴雨时严禁挖掘深度超过1.5米的坑、槽、井、沟。

d)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e)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f)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g)施工单位在靠近地下管线、电缆、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基础等处施工时,不能采用机械挖掘,尤其对于下方辅设电缆的部位,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防止造成生产或人身事故。

h)动土施工过程中如果暴露出不能辨认或者在作业票中没有注明的设施或物体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报告申请单位处理,经确认准许施工后,在落实防范措施的情况下方可继续作业。

i)对于积满水且深度超过1米的坑、槽、井、沟,其周边应采取有效防护隔离措施,并设警示标志,防止人员不慎落入。

j)在动土作业附近存在设备和框架基础的情况下,若动土作业的深度可能达到或者超过设备和框架的基础深度时,由作业主管部门确定安全间距,若不能保证安全间距,必须在开挖时对基础采取可靠的加固保护措施。

k)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对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进行监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l)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m)作业人员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n)在危险场所动土时,应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当所在区域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o)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后要及时回填、夯实,并恢复地面设施。

7?工作程序

《危险作业许可管理细则》

8?附则

本细则由公司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9?附件

?《动土安全作业票》?(保存期为1年)

篇2:建筑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1目的为规范动土作业管理,避免破坏地面及地下设施,保障员工和外来施工人员健康安全,预防事故,特制定本文件。2范围本文件规范了动土作业安全管理的内容和要求。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和工程承包方;适用于油(气)库、加油(气)站的动土作业。3术语和定义3.1动土在生产、作业区域使用人工或推土机、挖掘机等施工机械,通过移除泥土形成沟、槽、坑或凹地的挖土、打桩、地锚入土作业;或建构筑物拆除及在墙壁开槽打眼,并因此造成某些部分失去支撑的作业。沟槽长窄形且深度大于宽度的凹地,通常沟槽的宽度不大于5m,一般用来埋设地下管线、导管、电缆或无地下室的建筑物地脚。3.3支撑防止坑壁塌方的机械、木料或金属液压件等结构物。3.4斜坡使沟、槽侧面与垂直面形成一定角度,防止沟槽侧壁坍塌的斜面。3.5技术负责人指施工单位具有地质勘察、建筑工程等专业技术资质的人员;通常是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建筑工程师等。4职责4.1储运安全处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文件;负责对公司范围内动土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咨询、支持和监督检查。4.2油库管理、加油站管理、工程建设管理等职能处室,负责所管辖业务范围内动土作业的管理和监督。分公司负责审批本单位动土作业许可,监督检查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工作。4.4施工作业单位填写《动土作业许可证》,落实动土作业方案、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按动土作业审批程序上报。4.5监护人负责检查施工作业及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施工人员按《动土作业许可证》规定作业。4.6作业人员负责持《动土作业许可证》作业,按许可证上签署的任务、地点、时间进行施工。4.7油库、加油站应对本范围内的有限空间作业进行监督,有权制止违章行为。4.8安全职责4.8.1作业申请人——提出动土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协调落实动土作业安全措施;——组织实施动土作业;——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技能培训;——对相关安全措施的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4.8.2作业批准人——向施工单位提供现场相关信息和安全要求;——核实安全措施,提供动土作业安全的必要条件;——批准或取消动作业许可证;——对动土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负责。4.8.3监护人职责——全面了解作业区域和部位状况,特别是隐蔽工程信息;——熟悉动土施工方案和许可证内容,掌握应急处置办法;——施工前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监督施工过程,对“三违”行为和突发状况,有权批评教育、处罚和终止作业。4.8.4技术负责人——了解施工现场的基本状况,识别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制定施工方案,选择和实施防护措施;——采取纠正措施,消除隐患及危害;——对动土作业现场安全技术措施的有效性负责。4.8.5作业人——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因素及控制措施,并按照施工方案和作业许可的相关要求进行作业;——在安全措施未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应告知作业负责人,并迅速撤离现场。管理要求动土作业的范围5.1.1特殊动土作业a)在库、站进行地面动土施工,当动土深度等于或大于50cm时;b)在库、站所属道路(包括消防通道)上动土施工;c)在库站进行动土施工,当动土区域存在隐蔽电缆、管线时,或对电缆、管线情况不明时;d)建筑物拆除及在墙壁开槽打眼,并因此造成某些部分失去支撑的作业。5.1.2一般动土作业a)在库站进行浅层表面动土(包括对道路表面进行修补作业等),在动土深度小于50cm且不对库容、安全、消防等产生影响时;b)打开原有管线沟、电缆沟盖板或垫层,在电缆沟中施工时(不包括破坏道路、消防通道、建构筑物基础的情况)。5.2动土作业许可申请凡特殊动土作业必须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审批后方可作业。一般动土作业可以不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但必须做好防护和应急措施。特殊动土作业由作业申请人提出申请,按作业许可要求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确定应采取的相关措施,填写《动土作业许可证》,必要时制定动土施工方案。制定方案时应考虑以下内容:——交通状况;——隐蔽电缆、管线、管网等设施的分布情况;——邻近的建筑结构及其状况;——土质类型;——地表水和地下水;——对土壤和水的污染;——架空的公用设施;——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有害气体易燃气体、液体排放(泄漏);——使用的工器具;——气候;——其他。5.3动土作业许可审批5.3.1书面审查收到申请人动土作业许可申请后,批准人(分公司业务主管领导或其授权人)应立即组织业务主管部门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申请人集中进行书面审查。5.3.2现场核查书面审查通过后,所有参加书面审查的人员应在现场共同核查《动土作业许可证》和安全施工方案中提出的安全要求落实情况,核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动土作业有关的设备、工具、材料等;——个人防护装备的配备情况;——安全设施的配备、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培训、沟通情况;——安全施工方案中提出的其它安全要求的落实情况。5.3.3动土作业许可批准经现场核查确认合格,批准人确认同意后签字批准生效。批准人应在参与审核人员中指定监护人。以上所有填写《动土作业许可证》的有关人员都必须到作业现场查看,并在相应栏内签字。5.4动土作业许可证的期限、延期、结束、取消5.4.1动土作业许可证期限动土作业许可证的期限由作业许可批准人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明确,最长不得超过30天。5.4.2动土作业许可证延期批准人在签发动土作业许可证时,明确是否可以延期。具体延期申请和延期时间由现场监护人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在动土作业许可证(第一联)上注明。当作业环境发生变化时,不能进行延期申请,须重新办理作业许可。5.4.3动土作业结束动土作业结束后,由施工方清理现场,拆除作业设备设施;现场确认无任何隐患后,申请人与监护人在动土作业许可证(第一联)上签字。5.4.4动土作业许可取消当作业环境发生变化、出现违章、安全措施未落实、发生事故等,监护人和申请人有责任随时停止作业、取消作业许可,并通知相关方。动土作业许可证一旦被取消即作废,如再开始作业,需要重新申请动土作业。取消作业应有提出人或监护人在许可证(第一联)上签字。5.5动土作业许可证的管理5.5.1动土作业许可证一式两份,并应编号,编号由许可证批准人填写。动土作业许可证式样见附录A。——第一联:放置在作业现场,让现场所有有关人员了解现场动土作业内容;——第二联:批准人留存。5.5.2动土作业结束后,作业许可证(第一联)由作业所在单位留存,分公司工程、安全部门备份存档,应保存一年。对于涉及电缆、管线变更的动土作业票应作为一般的技术资料长期保存。5.6基本要求5.6.1作业前应根据《动土作业许可证》的内容在现场划出明显的动土标识,确保油罐、管线、电缆等隐蔽设施设备不受作业影响。5.6.2动土施工开始前,应先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明确标注地下设施的位置、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必要时可采用探测设备进行探测。5.6.3对地下情况复杂、危险性较大的动土项目,主管部门应与电力、通讯、公用管网等隐蔽设施的主管单位联合进行现场地下设施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管道、埋地电力电缆、(军用)通讯电缆、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等情况,向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5.6.4监护人员对开挖处、邻近区域和保护系统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连续动土超过一个班次的动土作业,每日作业前应进行安全检查。5.6.5当对地下隐蔽设施不明时,应用手工工具(例如铲子、锹、尖铲)来确认1.2m以内的任何地下设施的正确位置和深度。在靠近地下管线、电缆、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基础等处施工时,不能采用机械挖掘,应采用人工作业。对于下方辅设电缆的部位,禁止直接使用镐头和铁棒施工,防止触电。5.6.6所有暴露后的地下设施都应及时予以确认,不能辨识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施工区域所在单位,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重新作业。5.6.7在坑、沟槽内作业应正确穿戴安全帽、防护鞋、手套等个人防护装备。不应在坑、沟槽内休息,不得在升降设备、动土设备下或坑、沟槽上端边沿站立、走动。5.6.8当作业环境发生变化、安全措施未落实或发生事故,应及时取消作业许可,停止作业,并应通知相关方。在动土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它险情时,应做到:a)立即停止作业;b)撤出作业人员,挂出明显的警示牌,夜间设警示灯;c)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迅速通知有关部门,共同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5.6.9施工结束后,应根据要求及时回填,并恢复地面设施。若地下隐蔽设施有变化,施工单位应将变化情况向作业区域所在单位通报,以完善地下设施布置图。保护系统5.7.1对于动土深度在6m以内的作业,为防止动土作业面发生坍塌,应根据土质的类别设置斜坡和台阶、支撑和挡板等保护系统。对于动土深度超过6m所采取的保护系统,应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设计。5.7.2在稳固岩层中动土或动土深度小于1.5m,且已经过技术负责人员检查,认定没有坍塌可能性时,不需要设置保护系统。作业负责人应在动土作业许可证上说明理由。5.7.3应根据现场土质的类型,确定斜坡或台阶的坡度允许值(高宽比)。土质分类及坡度允许值见表1。土质类型及密实度的确定参照GB50007-20**执行。技术负责人设计斜坡或台阶,制定施工方案,并以书面形式保存在作业现场。表1?土质分类及坡度允许值土质类型密实度或状态坡度允许值(高宽比)坡高在5m以内坡高在5~10m碎石土密实1:0.35~1:0.501:0.50~1:0.75中密1:0.50~1:0.751:0.75~1:1.00稍密1:0.75~1:1.001:1.00~1:1.25粘性土坚硬1:0.75~1:1.001:1.00~1:1.25硬塑1:1.00~1:1.251:1.25~1:1.505.7.4在动土开始之前,技术负责人应根据土质类型确定是否需要支撑和挡板。在选择液压支撑、沟槽千斤顶和挡板等保护措施时,应遵循制造商的技术要求和建议。5.7.5保护性支撑系统的安装应自上而下进行,支撑系统的所有部件应稳固相连。严禁用胶合板制作构件。5.7.6如果需要临时拆除个别构件,应先安装替代构件,以承担加载在支撑系统上的负荷。工程完成后,应自下而上拆除保护性支撑系统,回填和支撑系统的拆除应同步进行。5.7.7挖出物或其他物料至少应距坑、沟槽边沿1m,堆积高度不得超过1.5m,坡度不大于45°,不得堵塞下水道、窖井以及作业现场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5.7.8在坑、沟槽的上方、附近放置物料和其他重物或操作动土机械、起重机、卡车时,应在边沿安装板桩并加以支撑和固定,设置警示标志或障碍物。邻近结构物5.8.1动土前应确定附近结构物是否需要临时支撑。必要时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对邻近结构物基础进行评价并提出保护措施建议。5.8.2如果动土作业危及邻近的房屋、墙壁、道路或其他结构物,应当使用支撑系统或其他保护措施,如使用支撑、加固或托换基础来确保这些结构物的稳固性,并保护员工免受伤害。5.8.3不得在邻近建筑物基础的水平面下或挡土墙的底脚下进行动土,除非在稳固的岩层上动土或已经采取了下列预防措施:——提供诸如托换基础的支撑系统;——建筑物距动土处有足够的距离;——动土工作不会对员工造成伤害。进、出口5.9.1动土深度超过1.2m时,应在合适的距离内提供梯子、台阶或坡道等,用于安全进出。5.9.2作业场所不具备设置进出口条件,应设置逃生梯、救生索及机械升降装置等,并安排专人监护作业,始终保持有效的沟通。5.9.3当允许员工、设备在动土处上方通过时,应提供带有标准栏杆的通道或桥梁,并明确通行限制条件。排水5.10.1雷雨天气应停止动土作业,雨后复工时,应检查受雨水影响的挖掘现场,监督排水设备的正确使用,检查土壁稳定和支撑牢固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骤然崩坍。5.10.2如果有积水或正在积水,应采用导流渠,构筑堤防或其他适当的措施,防止地表水或地下水进入挖掘处,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排水,方可进行挖掘作业。标识与警示5.11.1采用机械设备挖掘时,应确认活动范围内没有障碍物(如架空线路、管架等)。5.11.2挖掘作业现场应设置护栏、盖板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人员密集场所或区域施工时,夜间应悬挂红灯警示。5.11.3挖掘作业如果阻断道路,应设置明显的警示和禁行标志,对于确需通行车辆的道路,应铺设临时通行设施,限制通行车辆吨位,并安排专人指挥车辆通行。5.11.4采用警示路障时,应将其安置在距开挖边缘至少1.5m之外。如果采用废石堆作为路障,其高度不得低于1m。在道路附近作业时应穿戴警示背心。6相关文件和记录6.1《作业许可管理程序》。6.5《动土作业许可证》

篇3: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定义及范围

第一条?动土作业是指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在0.5m以上的;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cm2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

第二条?动土作业的范围:生产区域和生活区域由企业组织实施的动土作业。

第三条?有资质的外单位在企业所属区域进行动土作业,若其作业对企业构成影响、危及安全,应及时制止。

第二章?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第四条?动土作业前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必须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获得批准后,方可作业,没有《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准动土作业。

第五条?动土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

第六条?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第七条?动土作业必须按《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第八条?严禁涂改、转借《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第九条?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辩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部门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第十条?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严禁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第十一条?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下水道和阴井。

2、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必须铺设跳板。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3、根据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处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m,高度不得超过1.5m。

4、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间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5、作业时应注意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6、在坑、槽、井、沟的边缘,不能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如必须时,应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7、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上而下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8、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第十二条?上下交叉作业应戴安全帽,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第十三条?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涉及跨区域作业应填写跨区域安全作业表,落实安全责任人,当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第十四条?动土作业时规划部门必须派人到现场落实相关的安全措施,并经常进行巡检。设备部门进行现场督促、检查。化工危险场所的项目单位应派人进行监护,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

第十五条?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现场支护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动土作业涉及断路时,应按规定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第十六条?动土作业项目承包给有资质的单位后,企业应向承包单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议。

第三章?《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第十八条?《动土安全作业证》由技安部门负责管理。《动土安全作业证》式样见〈附件九〉。

第十九条?动土申请单位(规划部门)填写相关内容后,由技安部门会同设备、生产部门,对作业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落实后。方可办理作业证。

第二十条?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到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动土安全作业证》,技安部门留存一份,施工单位保存一份。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属技安处。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篇4:化工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生产单位的动土作业安全要求和《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公司的动土作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制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GB2811安全帽

GB7059便携式木梯安全要求

GB12142?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

GB/T13869?用电安全导则

GB16179?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JCJ4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定义:

动土作业e*cavationwork

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4、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4.1、动土作业应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没有《作业证》严禁动土作业。《作业证》见表2-4、2-5。

4.2、《作业证》经单位有关水、电、汽、工艺、设备、消防、安全、工程等部门会签,由单位动土作业主管部门审批。

4.3、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现场危害辨识,并逐条落实安全措施。

4.4、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4.5、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

4.6、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4.7、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

4.8、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4.9、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4.9.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严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4.9.2、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当使用便携式木梯或便携式金属梯时,应符合GB7059和GB12142要求。作业时应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2811的要求。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4.9.3、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m,高度不得超过1.5m。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4.9.4、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4.9.5、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4.9.6、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对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进行监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4.9.7、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4.10、作业人员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4.11、在危险场所动土时,应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当所在生产区域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4.12、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GB/T13869和JCJ46的有关要求。

4.13、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5、《作业证》的管理

5.1、《作业证》由动土作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管理。

5.2、动土申请单位在动土作业主管部门领取《作业证》,填写有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

5.3、施工单位接到《作业证》后,填写《作业证》中有关内容后将《作业证》交动土申请单位。

5.4、动土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得到《作业证》后交单位动土作业主管部门,并由其牵头组织工程有关部门审核会签后审批。

5.5、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作业证》。

5.6、动土申请单位应将办理好的《作业证》留存,分别送档案室、有关部门、施工单位各一份。

5.7、《作业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交审批单位留存,第二联交申请单位,第三联由现场作业人员随身携带。

5.8、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内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

5.9、《作业证》保存期为一年。

篇5:油气田公司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作业场所内动土作业安全管理,消除或削减动土作业本身的风险以及动土作业对地下隐蔽工程造成的危害,防止动土作业本身或者导致隐蔽工程发生事故,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7-2009),结合公司的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动土作业是指在生产作业场所、生活基地及在役油气管道区域使用人工或推土机、挖掘机等施工机械,通过移除泥土形成沟、槽、坑或凹地的挖土、打桩、地锚入土的作业;或建筑物拆除以及在可能存在隐蔽工程的墙壁开槽打眼的作业。第三条公司生产作业场所动土作业应按《西南油气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承包商,公司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动土作业申请人、作业许可签发人、作业批准人、专业人员、作业项目负责人、属地监督、安全监护、隔离执行人、气体检测员、作业许可独立审核员等人员职责按《西南油气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的职责要求执行。第六条作业人员应接受动土作业培训,执行动土作业管理程序。第三章技术安全措施第七条动土作业工作前安全分析或制定作业方案时应考虑以下内容:(一)交通状况;(二)附近的振动源;(三)隐蔽电气、管网等设施的分布情况;(四)邻近的建筑结构及其状况;(五)土质类型;(六)地表水和地下水;(七)对土壤和水的污染;(八)架空的公用设施;(九)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十)有害气体易燃气体、液体排放(泄漏);(十一)使用的工器具;(十二)气候;(十三)其他。第八条动土工作开始前,应保证现场相关人员拥有最新的地下设施布置图,明确标注地下设施的位置、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必要时可采用探测设备进行探测。动土范围涉及铁道等第三方设施的,须经其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第九条对地下情况复杂、危险性较大的动土项目,施工区域主管部门根据情况,组织技术、设备、运行、安全等部门联合进行现场地下设施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管道、埋地电力电缆、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等情况,向作业单位提出具体要求。第十条作业人员安全要求(一)在坑、井、沟槽内作业应正确穿戴安全帽、防护鞋、手套等个人防护装备;(二)熟知作业区域已存在的地下设施(电缆、光缆及油、气水管线等)情况;(三)不应在坑、沟槽内休息,不得在动土设备下或坑、沟槽上端边沿站立、走动;(四)人工开挖基坑时,操作人员之间要保持安全距离,一般大于2.5米;(五)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第十一条动土安全要求(一)动土作业前对周围环境要认真检查,不能在危险岩石或建筑物下面进行作业。(二)监督人员对动土区域、邻近区域和保护系统进行监督,发现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三)挖土要自上而下,逐层进行,不应进行先挖坡脚的危险作业。(四)对于作业过程中暴露出的线缆、管线或其它不能确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并报告施工区域所在单位,待现场确认,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继续作业。(五)施工结束后,应根据要求及时回填,并恢复地面设施。若地下隐蔽设施有变化,作业单位应将变化情况向作业区域所在单位通报,以完善地下设施布置图。第十二条动土方式安全要求(一)当地下情况不明时,严禁使用施工机械进行动土作业。(二)应用手工工具(例如铲子、锹、尖铲,镐只能用来开挖表面)来确认1.2米以内的任何地下设施的正确位置和深度。(三)开挖作业临近地下隐蔽工程时,应采用人工方式,禁止使用铁钎、铁镐等工具和施工机械进行作业。(四)采用机械设备开挖时,应确认活动范围内没有障碍物(如架空线路、管架等)。机械动土,多台阶同时开挖土方时,应验算边坡的稳定,确定挖土机离边坡的安全距离;多台机械开挖,挖土机间距离应大于10米。第十三条保护系统安全要求(一)对于动土深度6米以内的作业,为防止作业面发生坍塌,应根据土质的类别设置斜坡和台阶、支撑和挡板等保护系统。对于动土深度超过6米所采取的保护系统,应由有资质的人员设计。(二)在稳固岩层中动土或动土深度小于1.5米,且已经过具有地质勘察、建筑工程等专业技术资质的人员检查,认定没有坍塌可能性时,不需要设置保护系统。作业项目负责人应在作业许可证上说明理由。(三)应根据现场土质的类型,确定斜坡或台阶的坡度允许值(高宽比)。土质分类及坡度允许值见表1。土质类型及密实度的确定参照《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执行。具有地质勘探、建筑工程等专业技术资质的人员设计斜坡或台阶,制定施工方案,并以书面形式保存在作业现场。表1土质分类及坡度允许值土质类型密实度或状态坡度允许值(高宽比)坡高在5米以内坡高在5~10米碎石土密实1:0.35~1:0.501:0.50~1:0.75中密1:0.50~1:0.751:0.75~1:1.00稍密1:0.75~1:1.001:1.00~1:1.25粘性土坚硬1:0.75~1:1.001:1.00~1:1.25硬塑1:1.00~1:1.251:1.25~1:1.50(四)在动土开始之前,应根据土质类型确定是否需要支撑和挡板。在选择液压支撑、沟槽千斤顶和挡板等保护措施时,应遵循制造商的技术要求和建议。(五)保护性支撑系统的安装应自上而下进行,支撑系统的所有部件应稳固相连。严禁用胶合板制作构件。(六)如果需要临时拆除个别构件,应先安装新的替代构件,以承担加载在支撑系统上的负荷,再拆除旧的替代构件。工程完成后,应自下而上拆除保护性支撑系统,回填和支撑系统的拆除应同步进行。(七)挖出物应及时运出,如需要临时堆土,或留作回填土,挖出物或其他物料至少应距坑、井、沟槽边沿1米,堆积高度不得超过1.5米,坡度不大于45°,不得堵塞下水道、窨井以及作业现场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八)在坑、井、沟槽的上方、附近放置物料和其他重物或操作挖掘机械、起重机、卡车时,应在边沿安装板桩并加以支撑和固定,设置警示标志或障碍物。第十四条邻近结构物安全要求(一)动土前应确定附近结构物是否需要临时支撑。必要时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对邻近结构物基础进行评价并提出保护措施建议。(二)如果动土作业危及邻近的房屋、墙壁、道路或其他结构物,应当使用支撑系统或其他保护措施,如支撑、加固或托换基础来确保这些结构物的稳固性,并保护员工免受伤害。(三)不得在邻近建筑物基础的水平面下或挡土墙的底脚下进行动土,除非在稳固的岩层上动土或已经采取了下列预防措施:1.提供诸如托换基础的支撑系统;2.建筑物距动土处有足够的距离;3.动土工作不会对员工造成伤害第十五条进出口安全要求(一)挖掘深度超过1.2米时,应在合适的距离内提供梯子、台阶或坡道等,用于安全进出。(二)作业场所不具备设置进出口条件,应设置逃生梯、救生索及机械升降装置等,并安排专人监护作业,始终保持有效的沟通。(三)当允许员工、设备在挖掘处上方通过时,应提供带有标准栏杆的通道或桥梁,并明确通行限制条件。第十六条排水安全要求(一)雷雨天气应停止挖掘作业,雨后复工时,应检查受雨水影响的挖掘现场,监督排水设备的正确使用,检查土壁稳定和支撑牢固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骤然崩坍。(二)如果有积水或正在积水,应采用导流渠,构筑堤防或其他适当的措施,防止地表水或地下水进入挖掘处,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排水,方可进行挖掘作业。第十七条危险性气体环境安全要求(一)对深度超过1.2米,可能存在危险性气体的动土现场,应按《西南油气田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进行气体检测。(二)在填埋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域等可能产生危险性气体的施工区域动土时,应对作业环境进行气体检测,并采取相关措施,如使用呼吸器、通风设备和防爆工具等。(三)在可能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危险场所动土时,要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生产装置放有毒有害物质时,生产装置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第十八条标志与警示要求(一)采用机械设备动土时,应确认活动范围内没有障碍物(如架空线路、管架等)。(二)动土作业现场应设置护栏、盖板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人员密集场所或区域施工时,夜间应悬挂红灯警示。(三)动土作业如果阻断道路,应设置明显的警示和禁行标志,对于确需通行车辆的道路,应铺设临时通行设施,限制通行车辆吨位,并安排专人指挥车辆通行。(四)采用警示路障时,应将其安置在距开挖边缘至少1.5米之外。如果采用废石堆作为路障,其高度不得低于1米。在道路附近作业时应穿戴警示背心。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西南油气田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生产作业场所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西南司质[2009]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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