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路作业安全管理细则范本
1?目的
规范公司所属各单位断路作业管理,保证交通安全。
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辖区域内在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断路作业,新建项目参照执行。
3?编制依据
?GA182-1998?《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
AQ3024-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
4?释义
4.1断路作业:是指在公司管辖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工程施工及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4.2断路申请单位:需要在公司管辖区域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装置引道上进行各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的生产、维修、电力、通信等单位。
4.3断路施工单位:按照断路申请单位要求,在公司管辖区域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装置引道上进行各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的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单位。
4.4作业区:为保障道路作业现场的交通安全而用路栏、锥形交通路标等围起来的区域。
4.5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在作业路段周围以告示道路使用者注意交通安全的灯光装置。
4.5《断路安全作业票》以下简称“作业票”。
4?职责
5.1公司健康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本细则,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执行该细则的情况。
5.2所属各单位按照本细则的要求严格执行。
5.3作业相关人员职责
5.3.1作业人员职责
a)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
b)作业票所列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确认无误,获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行断路作业;
c)对违反本细则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
d)断路作业结束后应清理现场,不得遗留安全隐患。
5.3.2监护人员职责
a)对作业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制定的措施不当或落实不到位等情况时,应当立即制止作业;
b)对断路作业现场负责监护,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当发现违章行为或意外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报警;
c)作业完成后,检查作业现场,确认无安全隐患。
断路作业监护人由施工单位指派,申请单位可根据作业需要增派监护人。
5.3.3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职责
负责断路交通组织方案的制定、安全措施的审查,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并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行为;作业完成后,负责完工验收。
5.3.4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或领导职责
负责施工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的制定、审查和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并监督执行;负责在作业票上签署意见。
5.3.5申请单位部门负责人或领导职责
必须到现场了解断路作业地点及周围环境情况,审查作业票上的措施是否全面并得到落实后,方可签字批准断路作业。
5?要求
6.1管理原则
6.1.1凡在公司管辖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工程施工及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须办理《断路安全作业票》。作业涉及动土、临时用电、吊装等其他危险作业时,还需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6.1.2作业票有效期不超过3天,超过规定时间需要继续作业的,应重新办理作业票。
6.2管理内容
6.2.1?进行断路作业,申请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方可作业。
6.2.2申请单位负责管理作业现场,应制定交通组织方案,设置相应的标志与设施,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6.2.3用于道路作业的工具、材料应放置在作业区内或其他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场所。
6.2.4?作业交通警示
a)断路施工单位应根据需要在作业区相关道路上设置作业标志、限速标志、距离辅助标志等交通警示标志,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b)断路施工单位应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锥形交通路标、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c)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h,夜间不超过1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完善的安全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d)夜间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在作业区周围的锥形交通路标处,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e)道路作业警示灯应为红色。
f)在防爆区域内警示灯应防爆并采用安全电压。
g)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高度应符合GA182的规定,离地面1.5cm,不低于1.0m。
h)道路作业警示灯遇雨、雪、雾天时应开启,在其他气候条件下应自傍晚前开启,并能发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i)断路作业在较长路段施工时,应在该路段两头十字路口处,设置“前方施工、绕道行驶”警示牌。
j)申请单位应根据作业内容会同施工单位编制相应的事故应急措施,并配备有关器材。
k)动土挖开的路面宜做好临时应急措施,保证消防车的通行。
l)断路作业结束,施工单位应迅速清理现场,尽快恢复正常交通。
7?工作程序
《危险作业许可管理细则》。
8?附则
本细则由公司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9?附件
《断路安全作业票》(保存期为1年)
篇2:断路作业安全制定范本
1、目的
厂区断路作业的意义、安全要求和《断路安全作业证》办理程序。以保障作业规程中的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2、适用范围
规定了公司生产单位断路作业的术语和定义、总则、《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安全要求。
适用于公司生产单位的断路作业。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断路作业workforroadbreaking
在化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3.2断路申请单位?workshopappliedforroadbreaking
需要在化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各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的生产、维修、电力、通信等车间级单位。
3.3断路作业单位workshopof?workingonthebreakingroad
按照断路申请单位要求,在化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各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的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单位。
3.4道路作业警示灯work?beacon
设置在作业路段周围以告示道路使用者注意交通安全的灯光装置。
3.5作业区workarea
为保障道路作业现场的交通安全而用路栏、锥形交通路标等围起来的区域。
4、总则
4.1进行断路作业应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并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方可作业。
4.2《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负责办理。
4.3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作业现场。
4.4《作业证》申请单位应由相关部门会签。审批部门在审批《作业证》后,应立即填写《断路作业通知单》,并书面通知相关部门。
4.5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作业证》。
5、《断路安全作业证》管理
5.1《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指定专人至少提前一天办理。
5.2《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的上级有关管理部门按照本标准规定的《作业证》格式统一印制,一式三联。
5.3断路申请单位在有关管理部门领取《作业证》后,逐项填写其应填内容后交断路作业单位。
5.4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后,填写《作业证》中断路作业单位应填写的内容,填写后将《作业证》交断路申请单位。
5.5断路申请单位从断路作业单位收到《作业证》后,交本单位上级有关管理部门审批。
5.6办理好的《作业证》第一联交断路作业单位,第二联由断路申请单位留存,第三联留审批部门备案。
5.7《作业证》应至少保留1年。
6、安全要求
6.1作业组织
6.1.1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并向断路申请单位确认无误后,即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作业证》的内容组织进行断路作业。
6.1.2断路作业申请单位应制定交通组织方案,设置相应的标志与设施,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6.1.3断路作业应按《作业证》的内容进行。
6.1.4用于道路作业的工作、材料应放置在作业区内或其他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场所。
6.1.5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
6.1.6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6.2作业交通警示
6.2.1断路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作业区相关道路上设置作业标志、限速标志、距离辅助标志等交通警示标志,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6.2.2断路作业单位应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锥形交通路标、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6.2.3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h,夜间不超过1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完善的安全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6.2.4夜间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在作业区周围的锥形交通路标处,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6.2.5道路作业警示灯应为红色。
6.2.6警示灯应防爆并采用安全电压。
6.2.7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高度应符合GA182的规定,离地面1.5cm,不低于1.0m。
6.2.8道路作业警示灯遇雨、雪、雾天时应开启,在其他气候条件下应自傍晚前开启,并能发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6.3应急救援
6.3.1断路申请单位应根据作业内容会同作业单位编制相应的事故应急措施,并配备有关器材。
6.3.2动土挖开的路面宜做好临时应急措施,保证消防车的通行。
6.4恢复正常交通
断路作业结束,应迅速清理现场,尽快恢复正常交通。
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生效。
篇3:公司区断路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定义
厂区断路作业
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2.断路作业安全要求
2.1凡在厂区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断路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录。
2.2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施工现场。企业要在断路路口设立断路标志,为来往的车辆提示绕行线路。
2.3厂区交通管理部门审批《断路安全作业证》后,要立即通知调度、生产、消防、医务等有关部门。
2.4施工作业人员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即可进行断路作业。
2.5断路时,施工单位负责在路口设置交通挡杆、断路标识。
2.6断路后,施工单位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交通警告牌,夜间要悬挂红灯。
2.7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负责清理现场,撤除现场、路口设置的挡杆、断路标识、围栏、警告牌、红灯。申请断路单位检查核实后,负责报告厂区交通管理部门,然后由厂区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各有关单位断路工作结束恢复交通。
2.8断路作业应按《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断路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2.9对《断路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2.10在《断路安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3.《断路安全作业证》办理
3.1《断路安全作业证》由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指定专人办理。
3.2《断路安全作业证》由办公室审批。
3.3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在办公室领取《断路安全作业证》,逐项填写后交施工单位。
3.4施工单位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填写《断路安全作业证》中施工单位应填写的内容,填写后将《断路安全作业证》交断路申请单位。
3.5断路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收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交安全生产科审批,并将办理好的《断路安全作业证》留存,并分别送交安全生产科、施工单位各一份。
篇4:断路作业安全制度
第一章定义及范围
第一条厂区断路作业:厂区(生产区域和生活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第二条厂区断路作业包括生产区域和生活区域由企业组织实施的。
第三条有资质的外单位在企业所属区域进行断路作业,若其作业对企业构成影响、危及安全,应及时制止。
第二章断路作业安全要求
第四条凡在厂区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施工现场。
第五条施工单位领导和施工作业人员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断路作业。
第六条开始断路作业时,施工单位应负责在路口设置交通档杆、断路标识。
第七条断路作业过程中,施工单位应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交通警告牌,夜间应悬挂警示红灯。
第八条在断路施工作业时,施工单位应设置安全巡检员,保证在应急情况下公路的随时畅通。
第九条在断路施工作业期间,施工单位不得随意乱堆施工材料。
第十条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应负责清理现场,撤除现场和路口设置的挡杆、断路标、围栏、警告牌、警示红灯,经申请断路单位检查核实后,恢复交通。
第十一条断路作业应按《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断路安全作业证》,严禁擅自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第十二条对《断路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第十四条在《断路安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
第十三条断路作业项目承包给有资质的单位后,企业应向承包单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议。
第三章《断路安全作业证》管理
第十五条《断路安全作业证》由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指定专人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式样见〈附件十〉。
第十六条《断路安全作业证》由厂交安办、消防队审批。由厂消防队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同施工单位一起逐项填写后由施工单位填写施工作业的安全措施。作业证一式两份,由施工单位保存一份,消防队留存一份。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属技安处。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