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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安全监理控制要点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5

1)审查爆破施工单位的资质和参加爆破作业的技术人员、施工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审验从事爆破作业人员的资格,制止无证人员从事爆破作业;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督促施工单位收回其《安全作业证》。2)检查施工单位申报爆破作业的程序,对不符合批准程序的爆破工程,有权停止其爆破作业,并向业主和有关部门报告。3)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爆破物品购买证》,《爆破物品运输证》,《爆破物品储存许可证》(有必要时),条件不具备者不批准开工。4)检验所购置的炸药及其起爆器材的质量,安全性能指标。施工单位购置的炸药及其起爆器材,必须报监理工程师核实生产厂家、产品日期,必要时,施工单位要按其质量标准和安全性能说明书,抽样进行现场试验,确保其质量。施工单位不得使用过期、变质和未经批准在工程中应用的爆破器材。5)检查爆破设计审查意见的落实和执行情况。经过安全评估后的爆破设计方案,是爆破安全监理的主要依据。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评审中心评审通过的设计方案组织施工。不得私自更改。6)施工单位应建立严格的炸药及其起爆器材管理体制。对购进的炸药、雷管、导爆管等物品的临时堆放、存储、发放、使用、清退等,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7)监理工程师对装药、堵塞、网络敷设阶段进行严格监督与检查,关键区段必须旁站监理,并认真填写旁站监理记录。重点检查核准钻孔及其孔网参数是否与设计一致;核准爆破装药的药量参数、堵塞质量。对施工单位在起爆网路敷设前的网路模拟试验进行评价,对起爆网路的段差、段位的合理性及安全、准爆性予以评价,并监督其实施。8)监督现场安全施工管理,防护施工质量、安全警戒等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执行爆破安全规程的情况,发现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有权停止其爆破作业,并向业主和有关部门报告。9)施爆后对爆破现场安全及效果进行检查与评价,并收集和整理有关资料。总体爆破工程结束后,应按照有关规范、设计文件、合同等要求进行检查、验收、评定。编写“爆破工程安全与效果”评价。10)监理工程师除认真填写旁站记录,要及时收集施工单位爆破相关记录资料,并做好现场监理日记。

篇2:隧道爆破作业安全监理要点

1、监理工程师应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建立洞内爆破统一指挥系统,检查爆破作业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爆破操作合格证。

2、监理工程师应检查爆破器材加工房的布置,其位置应设在洞口以外至少50m远的安全地点。严禁在加工房以外的地点改制和加工爆破器材。长隧道施工必须洞内加工爆破器材时,其加工硐室安全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的有关规定。

3、监理工程师应要求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场巡查爆破作业,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加工人员严禁穿着化纤衣物,为防止点炮时发生照明中断,爆破工应随身携带手电筒,严禁用明火照明;严禁火种。

4、进行爆破时,监理工程师应要求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场监督所有人员撤离现场,安全标志的布置应醒目,其安全距离为:

a.独头巷道不少于200m;

b.相邻的上下坑道内不少于100m;

c.相邻的平行道、横通道及横洞间不少于50m;

d.单线上半断面不少于300m,单线全断面与双线上半断面不少于400m;

e.双线全断面开挖进行深孔爆破(孔深3~5m)时,不少于500m;

f.两工作面接近贯通时,两端应加强联系与统一指挥。岩石隧道两工作面距离接近余留8倍循环进尺时,应停止另一端工作,将人员及机具撤走,并在安全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5、监理工程师应审查起爆技术方案和安全交底记录。

6、洞内每天放炮次数应有明确的规定,装药离放炮时间不得过久。

7、装药前应检查爆破工作面附近的支护是否牢固;炮眼内的泥浆,石粉应吹洗干净;刚打好的炮眼热度过高,不得立即装药,如是遇有照明不足,发现流砂、流泥未经妥善处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涌水时,严禁装药爆破。隧道内各工种交叉作业,施工机械较多,故放炮次数宜尽量减少,放炮时间和次数应有明确规定。为减少爆破药包潮引起"盲炮",放炮距装药时间不宜过久。

8、洞内爆破不得使用黑色火药。

9、火花起爆时严禁明火点炮,其导火索的长度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m。一个爆破工一次点燃的根数不宜超过5根,如一人点炮超过5根或多人点炮时,应先点燃计时导火索,计时导火索的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1/3。当计时导火索燃烧完毕,无论导火索点完与否,所的爆破工必须撤离工作面。

10、爆破后必须经过15min通风排烟后,检查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有无"盲炮"及可疑现象,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顶板两帮有无松动石块;支护有无损坏与变形。在妥善处理并确认无误后,其他工作人员才可进入工作面。

11、当发现盲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

篇3:爆破作业安全监理检查要点

1、爆破作业必须按照国家《爆破安全规程》要求,编制爆破设计方案,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第3.6节和第5.2.3条的要求。

2、爆破人员应持有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破工操作证”,禁止无证上岗;爆破作业人员严禁穿摩擦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

3、爆破材料的领取,应由装炮负责人按一次需用量填写领药凭证到库房提取。炸药和雷管严禁由一人同时搬走,炸药搬运人员与雷管领用人员同行时,两人之间距离不得小于50m。

4、装炮时应使用木质炮棍装药,严禁火种。无关人员与机具等均应撤至安全地点,装药与钻孔不得平行作业。

5、装药前应检查爆破工作面附件的支护是否牢固;炮眼内的泥浆、石粉应吹洗干净;刚打好的炮眼热度过高,不得立即装药。如果遇有照明不足,发现流砂、泥流未经妥善处理,或有可能有大量溶洞涌水时,严禁装药爆破。

6、装药完毕,起爆时要设警戒人员,警戒人员必须要有发出信号的设施。警戒距离应经过计算决定。

7、洞内爆破不得使用黑色火药。火花起爆时严禁明点火炮,其导火索的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m。一个爆破工一次点燃的根数不宜超过5根。

8、采用雷管爆破时,必须按照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的有关规定进行,并应加强洞内电源的管理,防止漏电引爆。装药时可用投光灯、矿灯照明。起爆主导线宜悬空架设,距各种导电体的间距必须大于1m。

9、为防止点炮时发生照明中断,爆破工应随身携带手电筒,严禁使用明火照明。

10、爆破后必须经15分钟通风排烟后,检查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有无“盲炮”及可疑现象;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

11、当发现“盲炮”时,必须由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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