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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制度范本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4

一、适用范围

动火作业指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本规程规定了我厂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适用于动火作业。

二、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三、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㈠、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执行相应的规定。

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在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

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染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8、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9、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10、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11、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㈡、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同时,还须符合以下规定。

1、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2、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厂主管安全防火部门人员、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3、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100毫米水柱正压。低于100毫米水柱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四、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㈠动火分析

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4、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5、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㈡、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1、如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2、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五、《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两联,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分别以三道、二道、一道斜红杠加以区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录。

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3、《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须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4、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5、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6、《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7、《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危险《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存查。

8、《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24小时。

9、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120小时。

10、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六、《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车间领导初审签字,经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复检签字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2、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主管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3、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七、职责要求

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订、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2、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要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分钟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监火人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它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被动火单位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6、安全员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7、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7.2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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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烟花爆竹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一、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二、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1、动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4、生产正常进行或在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他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三、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1年。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四、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

火点附近备查。

五、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六、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1、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5、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6、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厂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

七、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1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6天(144小时)。

八、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九、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2、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3、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化工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

可。

6、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十、火分级终审权规定如下:

1、一级动火,是动火单位所属车间主任复查后,报厂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2、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主管主任终审批准。

3、特殊动火由厂安全(防火)部门复查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十一、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1、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3、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4、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5、5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篇3:风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程序

1目的

为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止火灾发生、爆炸事故,避免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影响,特制订本程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德和风电限公司所属各单位及为其服务承包商。

3定义

3.1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冥火的非常规作业,包括但不限于:

--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适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临时用电或使用费防爆电脑工具等

--在易燃易爆区使用非防爆的通讯和电气设备

4管理程序

4.1基本要求

4.1.1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前,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

4.1.2动火作业应严格执行“四不动火”原则,即:“动火作业许可证”未经批准不动火,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

4.1.3严禁与安全工作方案和“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的动火。

4.1.4装置开停工期间严禁动火。

4.1.5出现异常情况或监护人提出停止动火时,动火人要立即停止动火。

4.1.6对于不符合条件强行动火的指令,现场作业人员有权拒绝。

4.1.7作业单位在动火时应至少指派俩人作业,一人动火,一人监护。

4.2动火作业许可申请

动火作业申请人应是滴参与动火作业所涵盖的工作,否则作业不能得到批准,申请人应准备好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许可证俩份申请表以及如下相关支持资料和设施:

4.2.1动火作业内容说明。

4.2.2相关附图,如作业环境示意图、工艺流程图(必要时)

4.2.3风险评估结果。

4.2.4安全工作方案或HSE作业计划书(必要时)

4.2.5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器(必要时)

4.2.6其他相关资料

4.3风险评估

申请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控制措施。

4.4系统隔离

4.4.1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必要时动火现场应配备消防车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

4.4.2与动火点相连的管线应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盲板或断开,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

4.4.3与动火点直接相连的阀门应上锁挂牌;动火作业区域内的设备、设施须由生产单位人员操作。

4.4.4储存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应与动火点隔绝(加盲板),动火前应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V/V)。

4.4.5距离动火点30m内不准有液态烃或低闪点油品泄漏;半径15m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距动火点15m内所有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排气管、管道、地沟等应封严盖实。

4.4.6动火作业需要管线打开的,具体执行KLCNG/PD37《管线打开安全管理程序》。

4.5可燃气体检测

4.5.1动火前气体检测时间距动火时间不应超过30min。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中应规定动火过程中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

4.5.2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

4.5.3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槽车等设备和管线,清洗、置换和通风后,要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浓度,达到许可作业浓度才能进行动火作业。

4.5.4气体检测的位置和所采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必要时分析样品(采样分析)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4.5.5用于检测气体的检测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并在每次使用前与其他同类型

检测仪进行比对检查,以确定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6实施动火作业

4.6.1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的要求进行作业。

4.6.2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油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特殊情况应采取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

4.6.3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隔不小于5m,且乙炔气瓶严禁卧放,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距离不得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4.6.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根据安全工作方案中规定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进行检测,填写检测记录,注明检测的时间和检测结果。

4.6.5动火作业过程中,动火监护人应坚守作业现场。动火监护人发生变化需经批准

4.7特殊情况动火作业

4.7.1高处动火作业

4.7.1.1高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程序》的相关要求,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带、救生索等防护装备应采用防火阻燃的材料,需要时使用自动锁定连接。

4.7.1.2高处动火应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安排监护人。

4.7.1.3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风不应进行室外高处动火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风应停止室外一切动火作业。

4.7.2进入受限空间动火作业

4.7.2.1进入受限空间的动火还应遵循《进入受限空间安全管理程序》的相关要求,在将受限空间内部物料除净后,应采取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等措施,并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

4.7.2.2受限空间的气体检测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其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执行5.2.3.2要求,氧含量19.5%~23.5%,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4.7.3挖掘作业中动火作业

4.7.3.1挖掘作业中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挖掘作业安全管理程序》的相关要求,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和逃生。

4.7.3.2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绳。

4.7.4其他特殊动火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是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应严格控制。严禁在生产不稳定以及设备、管道等腐蚀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严禁在含硫原料气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险环境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确需动火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4.8职责

4.8.1动火区域所在单位

向作业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要求并协助作业单位开展危害识别、制定安全措施,并向作业单位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审查作业单位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批准安全措施,监督现场动火安全,发现违章作业有权撤销动火作业许可证。

4.8.2动火作业单位

负责编制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制定安全措施,负责作业前安全培训,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施工,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4.8.3动火作业申请人

动火作业申请人也是动火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负责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并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4.8.4动火作业批准人或授权人

公司所属各单位总经理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向作业方沟通工作区域危害和基本安全要求,核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可书面授权主管生产副总经理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但批准人委托授权人书面授权后仍承担动火安全的最终责任。

4.8.5动火监护人

由动火区域所在单位专(兼)职安全员担任动火监护人,应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状况,掌握急救方法,熟悉应急预案,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确认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动火,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的违章行为,有权批评教育或制止。在动火作业发生异常情况时,即刻启动应急预案。

动火监护人应经过安全培训,对动火安全负直接监护责任。

4.8.6动火作业人

对安全动火负直接责任,执行动火安全工作方案和动火许可证的要求,动火

作业前,核实动火部位、动火时间,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方能动火。

在动火过程中,发现不能保证动火安全时有责任停

篇4:物业辖区临时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物业辖区临时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各单位经批准临时动火的部分,有实施临时动火作业时,必须做到动火前"八不",动火中"四要",动火后"一清"。

一、动火前"八不"

1、防火、灭火措施没落实不动火。

2、周围的杂物和易燃品、危险品未清除不动火。

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物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4、繁盛装过油类等易燃、可燃液体的容器、管道用后未清洗干净不动火。

5、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车间和场所未采取安全措施,危险性未排除不动火。

6、在进行高空焊割作业时,未清除地面的可燃物品和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不动火。

7、未有配备灭火器材或器材不足时不动火。

8、现场安全负责人不在场不动火。

二、动火中"四要"

1、现场安全负责人要坚守岗位。

2、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作业人员要加强观察、精心操作,发现不安全苗头时,立即停止动火。

3、一旦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要立即报警和组织扑救。

4、动火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三、动火后"一清"

完成动火作业后,动火人员和现场责任人要彻底清理动火作业现场后,才能离开。本暂行规定由各级保卫部门监督执行,对执行本规定成绩显着者分别给予表扬、记功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和受灾情况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赔偿经济损失、处分、罚款、拘留处罚,后果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四、相关文件记录:无

篇5:Z酒店危险场所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酒店危险场所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一、动火前的八"不准":

1、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2、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4、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过洗刷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动火。

5、凡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有爆炸危险的窗口和管道不动火。

6、凡储存有易燃爆炸物品的仓库和场所,未经过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7、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不动火。

8、未有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二、动中火的"四要":

1、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2、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3、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部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

4、发生火情、燃烧事故时,要及时报告和扑救。

三、动火后的"一清":

动火人员和现场安全负责人在动火完毕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确保安全,并通知发证单位人员复查无异常后才能离开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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