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车或转动轴车叶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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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车或转动轴车叶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4

1目的

为确保船舶建造主机盘车、转动轴/车叶、摆舵作业的施工安全,防止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主机盘车、转动轴/车叶、摆舵作业的安全管理。

3管理职责

3.1企业船舶建造组(项目组)负责合理安排主机盘车、转动轴/车叶、摆舵作业,做好施工协调,禁止不相容作业同时进行。

3.2企业施工部门负责制定作业指导书,明确施工的步骤和安全技术要求;负责做好主机盘车、转动轴/车叶、摆舵作业前的准备工作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4管理要求

4.1作业审批要求

主机盘车、转动轴/车叶、摆舵作业属于一般危险作业,各企业应结合本企业生产特点,建立主机盘车、转动轴/车叶、摆舵作业审批制度,明确各施工部门的具体职责、施工安全要求和安全措施。

4.2施工安全要求

4.2.1企业在进行主机盘车、转动轴/车叶、摆舵作业前,由指定的施工负责人在单船VSCC会议上进行通报,确定施工时间。

4.2.2作业前,施工负责人应按照审批要求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和汇签后。检查项目应至少包括:

a.主机轴、车叶、舵等设备应处于完好状态;

b.各设备周围的障碍物已经清除,作业环境满足施工要求;

c.附近作业人员已经停止作业;

d.监护人已经到位,且监护人与操作者之间联络信息畅通。

4.2.3使用临时电源进行主机盘车作业时,必须按照《220V以上临时接电作业》要求进行接电,禁止施工单位私拉电源。临时电源线应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并拉设在机舱内的安全位置,防止其它施工损坏而发生意外。

4.2.4主机盘车、转动轴/车叶、摆舵时,监护人应做好监护,无关人员禁止进入作业区域。

4.2.5主机盘车、转动轴/车叶、摆舵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撤除临时电源,做好设备保护和现场的清扫清洁工作。

篇2:夜间作业安全环境管理规定范本

1目的

为规范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夜间作业安全环境管理,防止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远船务各企业船舶建造夜间作业安全环境管理。

3定义

本规定所指的夜间是指当日18时至次日7时。

总建造师:指项目建造总负责人,又称项目经理、总管或项目担当;

建造师:指项目建造中具体项目的主管人员,又称项目建造主管或职场长;

作业长:指项目建造中负责区域或单项工程管理工作的工区管理人员;

施工负责人:指项目建造中单个施工队伍的现场管理人员。

项目组:又称总管小组。

4管理内容

船舶建造夜间作业施行申报制度,各企业应结合本规定要求制定和细化本企业的夜间作业申报制度,明确申报流程、权限和作业安全要求。

4.1船舶建造施工夜间作业实施申报制度,作业前实施必要的安全交底制度,作业过程中实施有效的监控制度。

4.2对夜间22时以后的作业应加强监控。

4.3在规定停工的期间内,列明的禁止施工项目、重点审批施工项目和允许作业施工项目,企业应按规定严格执行。

4.4夜间施工项目应在当日17时前完成申报。由工程主管/作业长与施工队沟通后,确定夜间需要施工的作业项目,并进行充分安全交底,落实夜间施工的安全措施,由工程主管/作业长向项目经理进行夜间作业申报,申报作业的项目应使造船工程部、安监部、工区/车间和施工队清楚,安全交底的内容应有明确记录,夜间值班和安全监护人员应清楚夜间施工范围的内容。

4.5夜间22时以后作业项目的控制要求

夜间22时以后的作业按施工的危险性分为三种:禁止施工项目、重点审批施工项目和允许作业项目。

4.5.1禁止施工项目

以下作业应在夜间22时至次日7时期间停止施工:

a.机舱、泵房、生活区等一级热工作业(个别直接影响坞期或船期的涉及一级热工作业的除外)。

b.一级大件吊装作业(个别直接影响坞期或船期的一级大件吊装作业除外)。

c.倾斜船台下水作业。

d.倾斜试验、主机动车试验、重吊试验。

4.5.2重点审批作业项目

以下作业在夜间22时至次日7时期间应尽量控制施工作业,必须施工的,应提前进行重点作业审批,审批前需经充分的安全交底、落实好安全措施,由工区/车间派出正式管理人员作为现场安全监护人,由项目组提出申报申请后,经造船工程部和安监部经理(副经理)审批方可施工,具体作业的时间根据安监部经理审批的时间要求执行。包括:

a.大型物件的吊运作业。

b.对坞期或船期有直接影响的个别热工工程(含一、二级热工作业)。

c.脚手架搭拆作业。

d.清油作业。

e.密闭舱室涂装作业。

f.企业安监部针对施工项目认为有必要进行重点审批的施工项目。

4.5.3允许作业项目

以下作业经充分的安全交底、落实好安全措施,由施工队派专人作为现场安全监护人,经夜间作业申报后,在夜间22时至次日7时期间可进行施工:

a.喷砂、敲产、打磨作业。

b.冲水作业。

c.清洁舱室作业。

d.非密闭舱室涂装作业。

e.其他未列入禁止和重点审批范围的作业。

4.6夜间作业安全交底

4.6.1夜间作业的安全交底由相应的工程主管负责实施。

4.6.2夜间作业安全交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a.作业的主要内容。

b.明确作业的负责人、作业时间及作业安全监护人。

c.作业过程可能产生的主要危险因素及已经布置的安全措施。

d.作业的安全环境及行为安全要求。

e.作业过程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

4.6.3安监部应对施工安全交底的情况进行监督。

安全交底的内容应记录完整,保存完好,保存期为3个月。

4.7夜间作业监护

为保证夜间作业安全,夜间作业监护必须由工区/车间的正式管理人员实施现场监督。

4.7.1夜间重点审批项目的监护由工区/车间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实施,但对坞期或船期有直接影响的个别热工工程(含一、二级热工作业)、一级大件吊装作业必须由工程主管负责实施,并且必须实施单点作业监护。

4.7.2夜间允许作业项目的监护由施工队指派专职安全监护人实施。

4.7.3夜间安全监护人必须严格坚守岗位,认真负责,对作业全过程中施工人员的行为、设备状态等进行实时监控。

4.7.4安监部保证每条船舶有一名安全防火员负责对夜间监护人的在岗情况进行监督,重点赶工项目安监部还必须增派一名安全主管负责对夜间作业及夜间监护人的在岗情况进行监督。

4.7.5夜间安全监护人应佩戴明显的安全监护人标志。

4.8夜间作业施工人员交接班期间安全状态确认

夜间作业施工人员交接班期间安全状态确认由负责现场监护的工区/车间管理人员负责实施,对交接班的施工队所在施工区域满足施工安全状态情况进行现场确认,符合作业条件后方可允许施工。

4.9以上对夜间作业控制禁止施工的时间段,在夏季高温季节公司可根据气温情况适当进行调整。

5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篇3:船舶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1目的

为确保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防止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船舶建造企业。

3定义

受限空间作业是指工厂的各种设备内部(炉、罐、仓、管道、烟道等)和工厂的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阀门间、污水处理设施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船舱、地下隐蔽工程、密闭容器、长期不用的设施或通风不畅的场所等)。总之,一切通风不良、容易造成有毒有害气体积聚和缺氧的设备、设施和场所都叫受限空间(作业受到限制的空间),在受限空间的作业都称为受限空间作业。

船舶受限空间包括:双层底、管子弄、边柜、艏尖舱、油舱、油柜、泵舱、隔离舱、锚链舱、艉轴弄、锅炉内部、应急消防泵房、舵杆弄、污水舱/柜、污油舱/柜、符合条件的分段等。

4管理职责

4.1?企业船舶建造项目组负责合理安排受限空间作业,做好作业的监督和检查。

4.2?企业各生产部门负责做好本部门作业人员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教育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作业安全。

5管理要求

5.1?作业审批要求

5.1.1?船舶建造施工过程中,受限空间进行作业时,应进行审批,落实测氧、测爆要求和施工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防止舱内积聚有毒有害气体或缺氧而发生意外。各企业应结合本企业生产特点,制定受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明确申报审批流程,合理设定审批时限,明确施工安全要求和安全措施。审批证书内容应包括:船名、申请单位、作业班组、作业部位、负责人、计划作业时间、施工安全措施和测氧(测爆)落实、审批人员意见等。

5.1.2?各企业受限空间进行其它危险作业项目时,按照《船舶及海工建造危险作业许可制度》要求,做好危险作业的审批和过程控制。

5.2?受限空间作业基本安全要求

5.2.1?舱内含氧量、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应满足施工要求,其中含氧量应为19.5%~23%,可燃气体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1%,二氧化碳气体含量应低于1%。

5.2.2?舱内通道及作业点应设置足够的照明,确保作业和行走安全,作业人员应携带手电筒。受限空间作业的照明按照《施工照明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5.2.3?受限空间作业应进行有效通风,尤其是电气焊、油漆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作业,夏季应考虑防暑降温对舱内进行必要通风,改善工人作业环境。通风管应遵循“谁使用谁拉设,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及时修补和更换破损凤管,禁止用焊条连接风管。

5.2.4?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在道门口挂好进舱牌。

5.2.5?进舱作业应实行双人监护制,禁止单人作业。

5.2.6?进舱的电焊线、焊钳、氧气管、天然气管必须检查确认完好,氧气管、天然气管进入舱室部分应尽量减少接头,防止接头处发生漏气。作业人员离开舱室时,必须关闭总开关,并将氧气管和天然气管撤出舱室。

5.2.7?作业人员应熟悉舱室结构,清楚进出路径,并确保进出路径畅通。

5.3?应急处置要求

5.3.1?缺氧的应急处置要求

a.当发现缺氧危险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让作业人员迅速离开作业现场。

b.发生缺氧危险时,作业人员和抢救人员必须立即使用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

c.对已患缺氧症的作业人员应立即给予急救和医疗处理。

急性缺氧症状的主要表现

5.3.2?动能风管(氧气、天然气、二氧化碳/惰性气体)泄露应急处置

a.当发现动能风管泄露后,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让作业人员迅速离开作业现场。

b.通知工程主管/作业长、安全主管,对舱内的含氧量及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超标时应立即采取有效通风措施进行通风。

c.待检测合格满足施工安全后方可继续进行作业

6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篇4:货舱盖开关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船舶建造货舱盖(以下简称舱盖)开/关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舱盖开/关作业的安全管理。

3?管理职责

3.1企业船舶建造组(项目组)负责合理安排舱盖开/关作业项目,做好施工协调,禁止不相容作业同时进行。

3.2企业施工部门负责制定舱盖开/关作业指导书,明确施工步骤和安全要求;负责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4?管理要求

4.1作业审批要求

舱盖开/关作业属于一般危险作业,各企业应结合本企业生产特点,建立舱盖开/关作业审批制度,明确申报审批流程,合理设定审批时限,明确施工安全要求和安全措施。

4.2施工前的安全要求

4.2.1舱盖开/关作业施工前,施工部门作业长/工程主管应在单船VSCC会议上进行通报。

4.2.2对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安全交底,明确作业人员的岗位和职责,提出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技术要求。

4.2.3操作人员为舱盖开/关作业的责任人,应熟悉掌握舱盖传动装置的结构、性能、操作程序及要领,非本岗位员工不得进行舱盖开/关作业。

4.2.4检查所有传动装置及其附件的正确性和安全性,包括动能系统、液压系统、开关系统。

4.2.5检查、清理舱盖面、舱围面和周围物件(主要是动能管线和杂物)的清理状况。

4.2.6舱盖开/关作业范围内无关人员必须全部撤离。

4.2.7进入舱内进行检查和作业人员,应确认舱内脚手架和其它安全工装安全可靠满足施工安全要求。舱内人员应处于安全位置,并做好自我保护。

4.2.8当舱盖处于完全封闭状态时,进入舱内作业人员不得低于两人,并应携带好手电筒和指定专人进行监护。

4.2.9舱盖操纵阀应设置在易于观察和操作的部位。

4.3施工安全要求

4.3.1除专人操作和专人指挥以外,应至少设置两名监护人员进行监护。操作、监护和指挥人员应密切关注周围人和物的动态,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机,防止发生意外。

4.3.2舱盖开/关作业过程中,操作、监护和指挥人员之间的站位要明确,联络信号要准确及时,指挥人员应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对讲机、哨子等),舱盖开/关作业过程中,要进行警报和提示。当听不清或看不到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时,操作人员应立即停止操作。

4.3.3遇到危急情况时,任何人员发出停机信号操作人员都必须立即停止操作;操作人员可进行反向操作。

4.3.4操作人员严禁用脚操纵舱盖开关阀。

4.3.5在舱盖未全打开或打开状态下,需要进入该处舱口围板面上工作时,应先停止操作,同时必须用钢丝绳将滚轮安全地绑在围板上,或用木垫垫住舱盖,或将有关转动装置上锁固定,操作人员不得离开操作岗位,需要爬上舱面作业的人员应系好安全带、穿好防滑鞋,作业位置应清洁油污、粉尘等,防止发生意外。

4.3.6折叠式液压舱盖用吊车打开舱盖安装附件时,应设置足够的固定装置将舱盖固定后方可松下吊钩。

4.3.7折叠式液压舱盖初次关舱盖时,应用吊车配合将舱盖缓慢关闭。

4.3.8初次进行液压缸开/关舱盖前,应对油缸管路进行充分排气,检查施压系统密性状态,防止舱盖自动下滑。

4.3.9在舱口围面上作业人员应佩带好安全带且安全带的带扣应扣在舱口围板外侧。

4.3.10长时间进行舱盖调试作业过程中,应采取停泵的措施,避免发生意外。

4.3.11作业结束后,必须要切断液压泵电源,关闭动力系统,确认无误方可离开。

4.3.12舱盖安装调试完毕后,其操纵箱应挂上“严禁乱动”的警示牌并上锁。

篇5:密闭舱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范围

为了加强对拆船过程中密闭舱室作业的安全管理,保证作业人员人身安全,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拆船过程中的密闭舱室作业。

2.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88)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99)

《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规程》(GB16912-1997)

《焊接及切割用橡胶软管氧气橡胶软管》(GB2550-92)

《焊接及切割用橡胶软管乙炔橡胶软管》(GB2551-92)

3.术语定义

3.1密闭舱室(空间),是指有1~2个出入口所围成的空间,包括顶部敞开而深度大于1.2m、自然通风不良的空间;或狭小舱室。

3.2密闭舱室作业,是指进入密闭、狭小舱室(空间)内的切割、清理作业(以下统称密闭舱室作业)。

4.能力和培训

4.1公司安全办、拆船车间相关人员必须经本程序培训。

4.2监护人必须经本程序培训,熟知作业场所的结构及环境,掌握基本的施救知识和方法。

4.3拆解劳务队作业员必须经本程序培训。

5.职能职责

5.1安全办负责密闭舱室的测氧测爆。

5.2拆船车间主管负责密闭舱室作业的许可审批。

5.3拆解劳务队负责人负责密闭舱室的作业。

6.工作程序/规定

6.1密闭舱室作业准备

6.1.1作业前必须对舱内、舱外、周边环境、使用的设备设施、工具、照明、电源线、氧、乙炔(或丙烷)软管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作业。

6.1.2在盛装过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或长期封闭的)的密闭舱室作业前,必须进行有效通风置换,使用测氧测爆仪经检测合格后,办理审批手续方可进入。需明火作业的必须达到防火防爆技术要求,并经安全办批准,办理动火手续。

6.1.3进入密闭舱室作业前,拆解队负责人必须根据生产作业特点、内容认真进行安全教育,提出安全注意事项、防范措施和应急逃生措施。

6.1.4密闭舱室内平台如有水平孔,或因作业需要开的水平孔,应设防护围栏或临时防护盖,防止坠落。

6.1.5拆解劳务队必须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必须根据工作要求佩带、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6.2安全管理要求

6.2.1密闭舱室外,安排一名现场监护员,监护观察密闭舱室作业的情况,有权停止密闭舱室作业和撤出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必须听从现场监护员的指挥。

6.2.2凡进入密闭舱室作业,不论空间大小,至少应有两人同行和工作。若空间只能容一人工作时,另一人不得离开,应随时与正在作业的人员保持联系,作预防性保护。密闭舱室入口处必须设置明显得“舱内有人作业”的标志牌。

6.2.3作业前,应视情况对密闭舱室内空气中氧含量和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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