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散作业安全责任制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分散作业安全责任制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4

分散作业小组安全负责人的具体职责有以下几方面:

(1)认真执行劳动保护方针政策、规章制度以及本企业和本车间的安全工作指令、决定等,对本组工人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2)根据生产任务、劳动环境和工人的身体、情绪、思想状况具体布置安全工作,做到班前布置,班后检查。

(3)经常教育和检查本小组工人正确使用机器设备、电器设备、工夹具、原材料,安全装置、个人防护用品等。做到机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保持成品、半成品、材料及废物合理放置,通道畅通,场地整洁。消除一切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

(4)对本小组工人进行安全操作方法的指导,并检查其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遵守情况。

(5)认真组织每周的安全活动,做好对新员工、调换工种、复工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

(6)发生伤亡事故时,应立即报告领导,并积极组织抢救。除防止事故扩大采取必要的措施外,应保护好现场。组织作业小组按“三不放过”的原则,对伤亡事故进行分析,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抓好整改。认真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按规定的时间上报。

(7)积极组织开展“人人身边无隐患活动”,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严格执行“安全否决权”。

(8)对作业小组的各种安全生产档案资料应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篇2:集控室配电盘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对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过程中集控室作业、配电盘安装调试交工前的安全及防火管理,确保船舶集控室作业、配电盘安装调试作业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建造过程中集控室作业、配电盘安装调试作业安全管理。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基本管理内容与要求

3.1.1企业应制订船舶项目配电盘安装调试工艺与安全要求。

3.1.2根据工艺要求制订配电盘安装调试施工方案,指导施工人员按步骤进行安全施工。

3.2施工管理内容与要求

3.2.1集控室作业、配电盘线路及调试施工时应指定施工安全管理负责人,负责施工过程中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3.2.2集控室、配电盘安装调试过程中,必须按安装、调试工艺要求和施工方案组织实施。

3.2.3线路施工时,集控室、配电盘上相应的开关应挂有“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安全警告标志。

3.2.4集控室、配电盘室内施工项目未完成前,原则上不准送电。特殊需要送电时,由总建造师、安全主管和项目生产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在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指派现场监护人员进行全程监护后,方可送电。

3.2.5集控室、配电盘具备送电条件后,必须要安排专人进行值班,并做好每日安全检查和值班记录。集控室房间门、配电盘要上锁,钥匙由值班电工专人保管。

3.2.6进行集控室、配电盘室内的所有开关及操纵手柄操作前,必须经项目生产负责人批准,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确认后由值班专业人员来完成操作,其他人员禁止乱动。

3.2.7值班人员应严守交接班时间,按时上岗,并做好交接班记录,值班时不准脱岗和做与值班无关的事。

3.2.8值班人员必须掌握各线路施工完成情况,防止误送电造成事故。

3.2.9集控室、配电盘室向各线路送电时,必须填写《集控室、配电盘线路送电申请单》,经审批确认安全后方可送电。

3.2.10集控室、配电盘室内应保持清洁,室内不准吸烟、无关人员禁止入内。外来人员进行检查时,应进行登记管理。

3.2.11在集控室、配电盘室内进行施工的工作人员必须要严格遵守本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

3.3防火安全要求

3.3.1集控室、配电盘室内配电盘安装到位后,必须进行防护,该区域内实行三级热工作业管理。

3.3.2集控室、配电盘室内电缆接线开始或室内装潢开始起,区域内实行二级热工作业管理。

3.3.3集控室、配电盘室内的临时照明灯必须距离壁板200mm以上,避免灯头过热引燃壁板。

3.3.4集控室、配电盘室内施工产生的可燃物必须及时进行清理,配电盘内及周围禁止放置可燃材料,包括清扫工具和图纸。

3.3.5危险化学品进入集控室、配电盘室必须按要求进行登记管理,当日作业结束必须及时清理下船,禁止存放在室内。

3.3.6集控室、配电盘室内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确保突发事件的应急使用。

4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篇3:盘车或转动轴车叶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确保船舶建造主机盘车、转动轴/车叶、摆舵作业的施工安全,防止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主机盘车、转动轴/车叶、摆舵作业的安全管理。

3管理职责

3.1企业船舶建造组(项目组)负责合理安排主机盘车、转动轴/车叶、摆舵作业,做好施工协调,禁止不相容作业同时进行。

3.2企业施工部门负责制定作业指导书,明确施工的步骤和安全技术要求;负责做好主机盘车、转动轴/车叶、摆舵作业前的准备工作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4管理要求

4.1作业审批要求

主机盘车、转动轴/车叶、摆舵作业属于一般危险作业,各企业应结合本企业生产特点,建立主机盘车、转动轴/车叶、摆舵作业审批制度,明确各施工部门的具体职责、施工安全要求和安全措施。

4.2施工安全要求

4.2.1企业在进行主机盘车、转动轴/车叶、摆舵作业前,由指定的施工负责人在单船VSCC会议上进行通报,确定施工时间。

4.2.2作业前,施工负责人应按照审批要求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和汇签后。检查项目应至少包括:

a.主机轴、车叶、舵等设备应处于完好状态;

b.各设备周围的障碍物已经清除,作业环境满足施工要求;

c.附近作业人员已经停止作业;

d.监护人已经到位,且监护人与操作者之间联络信息畅通。

4.2.3使用临时电源进行主机盘车作业时,必须按照《220V以上临时接电作业》要求进行接电,禁止施工单位私拉电源。临时电源线应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并拉设在机舱内的安全位置,防止其它施工损坏而发生意外。

4.2.4主机盘车、转动轴/车叶、摆舵时,监护人应做好监护,无关人员禁止进入作业区域。

4.2.5主机盘车、转动轴/车叶、摆舵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撤除临时电源,做好设备保护和现场的清扫清洁工作。

篇4:夜间作业安全环境管理规定范本

1目的

为规范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夜间作业安全环境管理,防止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远船务各企业船舶建造夜间作业安全环境管理。

3定义

本规定所指的夜间是指当日18时至次日7时。

总建造师:指项目建造总负责人,又称项目经理、总管或项目担当;

建造师:指项目建造中具体项目的主管人员,又称项目建造主管或职场长;

作业长:指项目建造中负责区域或单项工程管理工作的工区管理人员;

施工负责人:指项目建造中单个施工队伍的现场管理人员。

项目组:又称总管小组。

4管理内容

船舶建造夜间作业施行申报制度,各企业应结合本规定要求制定和细化本企业的夜间作业申报制度,明确申报流程、权限和作业安全要求。

4.1船舶建造施工夜间作业实施申报制度,作业前实施必要的安全交底制度,作业过程中实施有效的监控制度。

4.2对夜间22时以后的作业应加强监控。

4.3在规定停工的期间内,列明的禁止施工项目、重点审批施工项目和允许作业施工项目,企业应按规定严格执行。

4.4夜间施工项目应在当日17时前完成申报。由工程主管/作业长与施工队沟通后,确定夜间需要施工的作业项目,并进行充分安全交底,落实夜间施工的安全措施,由工程主管/作业长向项目经理进行夜间作业申报,申报作业的项目应使造船工程部、安监部、工区/车间和施工队清楚,安全交底的内容应有明确记录,夜间值班和安全监护人员应清楚夜间施工范围的内容。

4.5夜间22时以后作业项目的控制要求

夜间22时以后的作业按施工的危险性分为三种:禁止施工项目、重点审批施工项目和允许作业项目。

4.5.1禁止施工项目

以下作业应在夜间22时至次日7时期间停止施工:

a.机舱、泵房、生活区等一级热工作业(个别直接影响坞期或船期的涉及一级热工作业的除外)。

b.一级大件吊装作业(个别直接影响坞期或船期的一级大件吊装作业除外)。

c.倾斜船台下水作业。

d.倾斜试验、主机动车试验、重吊试验。

4.5.2重点审批作业项目

以下作业在夜间22时至次日7时期间应尽量控制施工作业,必须施工的,应提前进行重点作业审批,审批前需经充分的安全交底、落实好安全措施,由工区/车间派出正式管理人员作为现场安全监护人,由项目组提出申报申请后,经造船工程部和安监部经理(副经理)审批方可施工,具体作业的时间根据安监部经理审批的时间要求执行。包括:

a.大型物件的吊运作业。

b.对坞期或船期有直接影响的个别热工工程(含一、二级热工作业)。

c.脚手架搭拆作业。

d.清油作业。

e.密闭舱室涂装作业。

f.企业安监部针对施工项目认为有必要进行重点审批的施工项目。

4.5.3允许作业项目

以下作业经充分的安全交底、落实好安全措施,由施工队派专人作为现场安全监护人,经夜间作业申报后,在夜间22时至次日7时期间可进行施工:

a.喷砂、敲产、打磨作业。

b.冲水作业。

c.清洁舱室作业。

d.非密闭舱室涂装作业。

e.其他未列入禁止和重点审批范围的作业。

4.6夜间作业安全交底

4.6.1夜间作业的安全交底由相应的工程主管负责实施。

4.6.2夜间作业安全交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a.作业的主要内容。

b.明确作业的负责人、作业时间及作业安全监护人。

c.作业过程可能产生的主要危险因素及已经布置的安全措施。

d.作业的安全环境及行为安全要求。

e.作业过程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

4.6.3安监部应对施工安全交底的情况进行监督。

安全交底的内容应记录完整,保存完好,保存期为3个月。

4.7夜间作业监护

为保证夜间作业安全,夜间作业监护必须由工区/车间的正式管理人员实施现场监督。

4.7.1夜间重点审批项目的监护由工区/车间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实施,但对坞期或船期有直接影响的个别热工工程(含一、二级热工作业)、一级大件吊装作业必须由工程主管负责实施,并且必须实施单点作业监护。

4.7.2夜间允许作业项目的监护由施工队指派专职安全监护人实施。

4.7.3夜间安全监护人必须严格坚守岗位,认真负责,对作业全过程中施工人员的行为、设备状态等进行实时监控。

4.7.4安监部保证每条船舶有一名安全防火员负责对夜间监护人的在岗情况进行监督,重点赶工项目安监部还必须增派一名安全主管负责对夜间作业及夜间监护人的在岗情况进行监督。

4.7.5夜间安全监护人应佩戴明显的安全监护人标志。

4.8夜间作业施工人员交接班期间安全状态确认

夜间作业施工人员交接班期间安全状态确认由负责现场监护的工区/车间管理人员负责实施,对交接班的施工队所在施工区域满足施工安全状态情况进行现场确认,符合作业条件后方可允许施工。

4.9以上对夜间作业控制禁止施工的时间段,在夏季高温季节公司可根据气温情况适当进行调整。

5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篇5:船舶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1目的

为确保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防止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船舶建造企业。

3定义

受限空间作业是指工厂的各种设备内部(炉、罐、仓、管道、烟道等)和工厂的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阀门间、污水处理设施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船舱、地下隐蔽工程、密闭容器、长期不用的设施或通风不畅的场所等)。总之,一切通风不良、容易造成有毒有害气体积聚和缺氧的设备、设施和场所都叫受限空间(作业受到限制的空间),在受限空间的作业都称为受限空间作业。

船舶受限空间包括:双层底、管子弄、边柜、艏尖舱、油舱、油柜、泵舱、隔离舱、锚链舱、艉轴弄、锅炉内部、应急消防泵房、舵杆弄、污水舱/柜、污油舱/柜、符合条件的分段等。

4管理职责

4.1?企业船舶建造项目组负责合理安排受限空间作业,做好作业的监督和检查。

4.2?企业各生产部门负责做好本部门作业人员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教育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作业安全。

5管理要求

5.1?作业审批要求

5.1.1?船舶建造施工过程中,受限空间进行作业时,应进行审批,落实测氧、测爆要求和施工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防止舱内积聚有毒有害气体或缺氧而发生意外。各企业应结合本企业生产特点,制定受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明确申报审批流程,合理设定审批时限,明确施工安全要求和安全措施。审批证书内容应包括:船名、申请单位、作业班组、作业部位、负责人、计划作业时间、施工安全措施和测氧(测爆)落实、审批人员意见等。

5.1.2?各企业受限空间进行其它危险作业项目时,按照《船舶及海工建造危险作业许可制度》要求,做好危险作业的审批和过程控制。

5.2?受限空间作业基本安全要求

5.2.1?舱内含氧量、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应满足施工要求,其中含氧量应为19.5%~23%,可燃气体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1%,二氧化碳气体含量应低于1%。

5.2.2?舱内通道及作业点应设置足够的照明,确保作业和行走安全,作业人员应携带手电筒。受限空间作业的照明按照《施工照明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5.2.3?受限空间作业应进行有效通风,尤其是电气焊、油漆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作业,夏季应考虑防暑降温对舱内进行必要通风,改善工人作业环境。通风管应遵循“谁使用谁拉设,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及时修补和更换破损凤管,禁止用焊条连接风管。

5.2.4?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在道门口挂好进舱牌。

5.2.5?进舱作业应实行双人监护制,禁止单人作业。

5.2.6?进舱的电焊线、焊钳、氧气管、天然气管必须检查确认完好,氧气管、天然气管进入舱室部分应尽量减少接头,防止接头处发生漏气。作业人员离开舱室时,必须关闭总开关,并将氧气管和天然气管撤出舱室。

5.2.7?作业人员应熟悉舱室结构,清楚进出路径,并确保进出路径畅通。

5.3?应急处置要求

5.3.1?缺氧的应急处置要求

a.当发现缺氧危险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让作业人员迅速离开作业现场。

b.发生缺氧危险时,作业人员和抢救人员必须立即使用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

c.对已患缺氧症的作业人员应立即给予急救和医疗处理。

急性缺氧症状的主要表现

5.3.2?动能风管(氧气、天然气、二氧化碳/惰性气体)泄露应急处置

a.当发现动能风管泄露后,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让作业人员迅速离开作业现场。

b.通知工程主管/作业长、安全主管,对舱内的含氧量及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超标时应立即采取有效通风措施进行通风。

c.待检测合格满足施工安全后方可继续进行作业

6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