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管理工作程序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特种设备管理工作程序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30

1目的

规范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与特种设备的采购、安装、修理(或改造)、检验、使用和维护有关的活动。

3术语和定义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4职责

4.1设备部负责特种设备的采购及资质审查和确认的工作。负责督促相关部门办理特种设备的告知、检验、技术资料的保管和注册取证、资料的移交工作。

4.2设备部负责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的运行管理、大修管理及外委、检测检验工作。

4.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管理。

4.4保卫部负责全公司厂内机动车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检查、确认厂内机动车的检验、注册取证的管理工作。

5管理内容和要求

5.1特种设备的选型、采购

5.1.1设备部在采购特种设备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认真审查特种设备生产厂家相关资质,同时将制造厂的资质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存档备查,方可采购。

5.1.2设备部在采购特种设备时,应当要求生产厂家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5.2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

5.2.1相关部门在对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项目发包时,必须选择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和维修任务,并向设备部、保卫部备案后方可施工。

5.2.2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相关部门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以便使用单位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5.2.3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相关部门应当督促施工单位报设备部请天津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交付使用。

5.3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

5.3.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须将竣工资料送设备部审查批准;在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由使用单位负责到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5.3.2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要对其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对所确认的不可承受风险制定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

5.3.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妥善保存管理,建立本单位特种设备台帐,设备部建立公司特种设备台帐。

5.3.4设备部对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的日常运行进行监督管理。

5.3.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检查,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等附属设施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校验、检修,并保持相关记录。

5.3.6如发现特种设备有异常情况危及人员生命安全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须按国务院令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设置专职(或兼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设备管理人员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5.3.7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合格,并取得国家统一颁发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后,方可单独上岗操作。

5.4特种设备的检验

5.4.1特种设备的检验由设备部、保卫部根据国务院令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向天津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报检,并负责组织检验。

5.4.2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不得继续使用。

5.5特种设备的报废

特种设备损坏严重,难以保证安全运行时,由设备部、保卫部按照劳部发[1996]276号《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2号《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等国家标准的规定予以判废,并到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5.6事故处理

特种设备事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49号国务院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检总局令[20**]第2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等相关文件执行。

6相关文件

TG/C*-6.3-01《基础设施管理程序》

篇2:机动叉车安全管理工作程序

1.目的

1.1机动叉车作为特种设备在厂内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规定的最高标准,综合以上因素制定厂内机动叉车安全管理,确保机动叉车使用安全。

2.定义

2.1机动叉车

在驾驶仓用方向盘控制,以各种燃料(包括电池)为动力的叉车。

2.2叉车操作培训师

在厂内对叉车司机进行练习监护及实操培训的人员。叉车培训师条件:1.已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2.获得授权,并已在厂内有一年以上的叉车经验;3.已证实其在厂内叉车操作过程中严格遵守公司的安全要求并能影响他人严格遵守安全要求。

2.3叉车安全讲师

经过SHE授权的叉车安全培训人员。叉车安全讲师可负责本区域或参与厂内组织的叉车安全理论课程的培训,及定期叉车安全教育培训。

2.4受训人

未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已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但未获授权的员工,在厂内接受叉车驾驶资格培训或实操培训期间统称受训人。

3.规定

3.1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省级及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获授权的员工或受训人才能在本厂内驾驶叉车。

3.2程序包括:厂内申请、厂内外培训、考核、驾驶授权、维护保养、安全使用。

3.3获授权驾驶机动叉车的员工,每两年应接受发证机关的年审和本厂机动叉车安全课程的培训。区域负责再培训并保存记录。

3.4受训人必须在叉车操作培训师的监督下才能从事上下货架,装卸货,转移货物的操作。

3.5机动叉车驾驶员在一个日历年度内,因操作不当受过两次警告,将被取消机动叉车驾驶资格一个月。

3.6叉车的采购或租用应符合公司标准(参见附则1)。区域在租用或采购叉车前,建议先将本附则1的评估表同供应商沟通,确定叉车状况是否满足我们要求,或可否采取改进措施使叉车满足我们要求。最后,请将该评估表作为订单的附件供用户及供应商参考。

4.机动叉车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授权及评估

4.1厂内机动车驾驶申请

4.1.1区域提出申请(附则4),报区域负责人批准,之后SHE负责人批准。

4.1.2在机动叉车外部培训申请批准后,SHE会组织人员进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专项体检,体检通过后才可向政府相关部门提交培训申请。

4.2厂内外培训

4.2.1由安全部统一组织员工,到政府相关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接受机动叉车的培训。

4.2.2在上述培训机构成功注册的员工,允许其在叉车操作培训师的监护下,在厂内指定地点驾驶机动叉车练习考试科目。

4.2.3对已经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员工,由安全部组织进行厂内机动叉车安全课程的培训。对于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安全部培训的叉车司机,可由叉车安全讲师(由SHE组织培训后授权)对其进行培训。

4.2.4厂内机动叉车安全课程培训内容包括:

1)机动叉车安全管理程序

2)机动叉车安全事故分享及讨论

3)公司叉车操作录像与讨论

4.2.5每年由安全部同特种设备委员会一起组织对在职机动叉车司机进行岗位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

1)机动叉车安全管理程序

2)相关法律法规学习

3)机动叉车安全事故分享及讨论

4.2.6对于已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员工,并已完成厂内叉车安全课程培训的叉车司机,由叉车培训师对其进行实际操作培训,培训内容为实操考核内容。培训记录由区域保存。

4.3厂内外考核

4.3.1厂外考核由政府相关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负责。

4.3.2厂内考核由特种设备委员会、安全部和相关区域负责人组成专门考核小组负责。

4.3.3考核对象是已经获得政府部门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已完成厂内培训的员工。

4.3.4考核内容包括:笔试-厂内机动叉车安全课程培训内容;实际操作-驾驶机动叉车(附则5)

4.3.5厂内考核通过必须:笔试-90分及以上(总分100分);实际操作-在实操考核中被扣掉10分及10分以下为通过(总分130分)。

4.3.6考核记录由安全部保存原件(附则6)。

4.4机动叉车操作授权

4.4.1已经获得政府部门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通过厂内机动叉车考核的人员,由SHE组织授权。

授权方式:SHE负责人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聘用情况页面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SHE保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复印件。

4.4.2该授权最长有效期2年,每次年审合格后需有SHE组织重新授权,授权方式同4.4.1。当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出现时,该授权将立即自动失效:

驾驶员:1)离开本厂;2)身体条件限制;3)受相关纪律处分(机动叉车驾驶员在一个日历年度内因操作不当受过两次警告);4)中断驾驶机动叉车连续一个年度及以上;5)未按照要求接受发证机关的年审。

取消授权方式: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收集保存在SHE部门(离开本厂除外,如个人因私需要使用该证件,需到SHE部门相关人员处登记然后借用,用完后归还SHE;如个人离场,需到SHE部门相关人员处登记后领取)。

如果经过评估该驾驶员可恢复叉车操作资格,需要进行叉车操作的复习培训及考核,并重新对其进行机动叉车操作授权申请。(发证)。

4.4.3当驾驶员被指定去驾驶一种不同类型的叉车(如操作普通机动叉车的员工被指定去学习驾驶无纺布抱卷叉车等),或者工作场所的条件发生了可能会影响叉车安全操作的变化时(如转换部门或本部门有较大的设施或厂房改造,可能会影响区域通道或仓库设计等),该驾驶员必须经过相关的培训或考核后,才可驾驶该不同类型的叉车,或可在变化后的工作场所继续进行叉车操作。

4.4.4当某位驾驶员被取消了机动叉车操作授权时,部门需要发通知给SHE更新全厂机动叉车操作人员清单并收集叉车证。

4.5定期评估及考核

4.5.1所有机动叉车作业人员必须参加由发证机关要求的每两年一次的年审,参加其考核评估。

4.5.2公司叉车安全委员会会组织叉车BBS观察,每次会选取机动叉车作业人员进行操作观察评估。

5.机动叉车的检查及维护

5.1日常检查

5.1.1各班在使用机动叉车或借用机动叉车前,驾驶员必须根据叉车每班检查表(附则2)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应至少保留30天。

5.1.2若发现叉车的安全装置失灵或其他部件故障造成安全隐患时应:

1)停止使用叉车;

2)放置“危险,停止使用”标志在方向盘上;

3)通过QIR方式通知区域主管和维修部。

5.2日常维护

5.2.1操作过程中的撞、擦、刮均应报告,以找出原因,避免再次发生。

5.2.2叉车外观应保持完好,有损伤应立即修复,包括油漆。

5.2.3为保证机动叉车的整洁,应避免在叉车上存放杂物;机动叉车驾驶员负责车辆外表进行日常清洁。

5.3定期维护

5.3.1机动叉车的维修应由专业人员完成。

5.3.2花纹橡胶轮胎被磨平或光面轮胎橡胶厚度小于2.5厘米时,应更换轮胎。

5.3.3运行时间超过150小时的机动叉车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维护保养,包括安全装置、刹车系统、液压系统和发动机油路等。

5.3.4维修改造记录应存档。未经制造商书面同意,不得进行有可能影响机动叉车性能和安全操作的改造。

6.机动叉车安全审核

6.1区域主管每星期应对区域内的机动叉车进行审核,审核形式包括:检查机动叉车检查记录、现场安全检查、与机动叉车驾驶员面对面沟通等。

6.2特种设备安全委员会每年应组织一次全厂叉车安全内审,内容包括:程序适用性、机动叉车驾驶员培训考核记录、机动叉车检查维护记录等。

7.机动叉车操作、驾驶规则

7.1载重限制:严禁超出叉车铭牌上规定的载重及高度极限。

7.2行驶操作:

7.2.1驾驶、操作过程中驾驶员应保证身体各部位均处于驾驶篷内。

7.2.2小心驾驶。避免叉车碰、撞、擦、刮墙壁、门、货物、柱、树等。

7.2.3叉车严禁搭人!叉车的设计只准许一个人乘坐,那就是司机,其他人搭乘在何种地方都是危险的。

7.2.4叉车叉臂上面或下面不得站人。

7.2.5不能用叉车做其设计之外的工作。

7.2.6不要用叉车去推另一辆叉车。

7.2.7不要将钢丝绳捆绑在叉臂上去悬吊物品。

7.2.8不要用叉车的叉臂进行拖拉作业,要使用连接插销。

7.2.9不能升起叉臂作工作平台。

7.2.10驾驶员必须系安全带,必要时带安全帽。

7.2.11限速5公里/小时。转弯、路滑时应特别小心,减速慢驶。

7.2.12当拖车或货车车轮未塞枕木时,不得将叉车驶入进行装卸货物。

7.2.13叉车行进过程中,叉臂离地面高度不得超过25厘米。

7.2.14当前面有其他车辆行驶时,至少应保持三倍叉车长度的距离。

7.2.15叉车一米范围内有人时,严禁操作叉车;两米范围内有人时,严禁提升货物。三米范围内有人时,叉车司机需同行人有交流(目光,语言,鸣笛,肢体语言)。

7.2.16轮胎为硬橡胶的叉车只能在钢筋混凝土路面或平整路面上使用。

7.2.17在转弯、倒车、交叉路口、进出建筑物必须减速鸣号,以免伤害行人。

7.2.18当进入门道或建筑物、长车或任何拥挤区域时,应确保机动叉车上方至少有5厘米的间隙,否则不要进入;确保车厢地板、地面格栅、盖板有足够强度支撑叉车及货物重量。

7.2.19当所载货物阻挡视线时,改以倒车慢行,驾驶员转头看行进方向。

7.3叉取货物

7.3.1缓慢靠近要叉取的货物,使叉车在货物正前面停下。

7.3.2此时叉面应与叉板平行,进入叉板时不应发生摩擦。

7.3.3将货物提升5-10厘米,检查货物的稳定性和是否分布均匀

7.3.4将货物靠稳叉臂后护栏,提升叉臂至离地15-20厘米,将门臂尽量后翘

7.3.5叉子升降时,应保持叉车静止,除非正在调整位置

7.3.6货物被举到较高位置时,不要随意移动、转动和倾斜叉臂,否则可能引起叉车翻倒

7.3.7当叉车搬运非叉板类物体时(如长水管等),应将货物缠紧以防滑落

7.4上、下坡时的操作

7.4.1在坡度上行驶叉车时,保证叉车重心在平衡三角形内,以防叉车倾覆

7.4.2叉车叉臂应向后倾

7.4.3当载货在斜坡上行使时,上坡前行;下坡倒行,叉杆始终保持在上坡方向

7.4.4应避免在斜坡上斜行和打方向

7.4.5当斜坡正切斜度(坡高:斜坡水平长度)大于1:10时,空车上下坡货叉必须保持在下坡方向。由于厂内斜坡非常平缓,斜度均小于1:10,所以在厂内现有斜坡上,空车上下坡均可以直行(货叉向前)。

7.5防止叉车颠覆

7.5.1避免叉车速度过快

7.5.2避免急速转弯

7.5.3保证叉车与卸货平台边缘有足够安全距离

7.5.4不要在松软或不平整的路面上行驶

7.5.5避免轮胎辗过叉板、石块、斜坡等物体

7.5.6避免叉杆上负载不平衡或负载移动

7.6翻车时的紧急措施

7.6.1叉车坠落或翻倒时,不要试图跳车!应抓紧方向盘,撑住双脚,身体前倾,避开冲击点。

7.7堆放货物

7.7.1缓慢接近堆放点

7.7.2让叉车在堆放点前停下来

7.7.3如将货物堆放到货架上,要注意避免货物和货架相撞

7.7.4调整叉臂至水平,稍微提升货物使货物高出堆放位置

7.7.5确认堆放的位置,然后逐渐放下叉臂

7.7.6缓慢地拉出叉臂,注意不要碰到货物或叉板

7.8机动叉车的停车

7.8.1将叉车停在安全的地方,不能阻挡人行通道、消防通道及妨碍其它工作的进行。

7.8.2放下叉臂,叉尖接触地面。

7.8.3拉紧手刹。

7.8.4手档置于空档。

7.8.5关掉引擎,取走钥匙。

7.8.6避免在斜坡上停车。如果在斜坡上停车,必须使用轮塞阻挡。

7.8.7在一项工作结束后不使用叉车时;或需要下车,叉车处于视线外可能超过1分钟时;或需要下车,叉车处于视线内,但可能停止使用5分钟时,一定要关闭石油气阀。

7.9换液化石油气

7.9.1叉车司机需及时将叉车开至液化气站更换气瓶。如必须在厂内运送液化气瓶时,气瓶需直立放置,并固定好后才可在厂内运送。

7.9.2关闭/打开液化石油气瓶阀门或连接/断开皮管时切记,该燃料的泄漏可能会引起爆炸/燃烧/冻伤/窒息等严重伤害事件的发生。

7.9.3任何时候更换液化石油气瓶,必须首先关闭该气瓶阀门,再和机动叉车上的皮管相连/断开。

7.9.4换液化石油气瓶时必须使用皮手套,两个人协调进行,避免造成人机工程方面的伤害,避免夹伤手指。

7.9.5新装气瓶出口方向不准对人

7.10蓄电池的点检、加液及充电

7.10.1检查蓄电池液位或给蓄电池液补充溶液打开封盖或给电瓶充电时切记,蓄电池溶液为酸性液体,腐蚀极强,它会灼伤皮肤或眼睛。充电过程中会释放可燃性气体。

7.10.2在做以上作业时,必须佩戴长袖橡胶手套、防酸围裙、安全眼镜及有机玻璃面罩,现场保持良好通风

7.10.3蓄电池检查/充电/加液的操作步骤,必须遵循SHE-S18电动叉车安全管理程序(第4.7项和第4.8项)中的规定。

7.11借用叉车

许多事故发生是由于对借用叉车不熟悉造成。因此对于叉车借用应采取谨慎

态度,使用前应向车主了解叉车性能,完成每班叉车检查。

7.12水箱加水

严禁在发动机热的情况下对叉车进行加水操作。

8.附则:

附则1:叉车租用/采购前评估表

附则2:叉车每班检查表(抱卷叉车/气动叉车/电动叉车)

附则3:叉车操作基本规则

附则4:机动叉车外部培训申请

附则5:叉车司机培训记录

附则6:公司**厂叉车司机实操考核记录

附则7:机动叉车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授权流程图

篇3:质监分局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措施规范

为了加强对重点监控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重点特种设备使用企业安全管理措施

重点监控特种设备是指发生事故后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特种设备。重点监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设备安全负主体责任,应确保其使用登记率、持证上岗率和定期检验率达到100%,并采取以下安全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岗位责任制等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落实;

2、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并逐台落实安全责任人;

3、定期对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定期检验;

4、建立完善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专业队伍,并定期演练;

5、定期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及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技术培训;

6、逐台建立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二、分局应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对本辖区内各类重点监控特种设备登记造册,逐台落实监管责任人。

2.对一类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及其使用单位,每4个月至少组织1次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对二类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及其使用单位,每6个月至少组织1次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对三类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及其使用单位,每12个月至少组织1次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对安全管理级别评定为Ⅱ级或Ⅲ级的使用单位,应根据情况适当增加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频次,并督促指导其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接到检验机构关于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或其使用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报告,或接到相关举报投诉时,应立即组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3.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按规定填写《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表》,检查的内容至少应覆盖《重点监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检查表》所列项目,并对使用单位安全管理级别进行评价。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督促使用单位落实整改措施,未及时整改的,应立即依法查处;属严重事故隐患的,应立即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向上级质监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4.及时将重点监控特种设备有关信息、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及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录入特种设备安全电子监管系统。

5.定期召开的特种设备安全形势分析会应对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进行分析,研究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其他规定

分局应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的要求,对辖区内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及其使用单位实施安全监察,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和设备安全技术状况向市质监局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篇4:液压升降机操作程序范本

一、启动前的准备工作

当升降机移至作业现场后,(操作升降机必需两人以上)作业前应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1、支起支撑脚,插入支脚,自动定位完成后,旋转四支脚螺杆,以目测水平为准,并使其支撑点受力,但不要使脚轮离地;

2、接通所需电源,并要求可靠接地;

3、检查油箱中的油位是否正常(油箱中的油基本满)、工作台门篮扣是否扣好;

4、打开总电源开关,总指示灯亮为正常,将转换开关旋至下控位置(旋到上控位置则需要平台上操作),按动控制键进行试升降。

二、工作台的升、降工作

为了保证作业时安全,转换作业现场后正式工作之前,均应对工作台进行升、降、停的试运转。

1、按红按钮“上升”,按绿色按钮“下降”。

2、在下降过程中,如果获得所需的下降速度,可调整电磁阀的“流量”螺栓(“+”为加快,“-”为减慢,如载重不够,可调整电磁阀的“压力”栓,“+”为压力增加,“-”为压力减少)。

3、工作台下降到最低高度后,操作人员登上工作台重复一次试升降操作,确认无误,试运转结束。

三、正式作业运行

1、升降台经过上述(二)的试运行后,若一切正常即可投入正常使用运行,在使用运行时操作者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上述(二)中任何一切的操作。

2、当突然发生停电或其他意外情况时,应由地面人员手控电磁阀(把阀杆外露端按入),平台即可下降。

篇5:特种设备安全对策措施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2、对在用的特种设备要进行经常性的日常维护和保养,车间或班组至少每月要进行一次检查,或按国家和行业有关的时间规定,进行维护保养、检查、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或上报厂部。

3、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4、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5、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应当予以报废,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6、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安装、改造、维护、操作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或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进行。

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8、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相关部门的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