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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举报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5

为了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群防群治,将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彻底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举报方式:

1、书面举报。

举报人可将举报材料直接送到(或投递):

********有限公司

邮编******

2、电话举报。

举报人可直接打电话到总公司安全管理部举报。

举报电话:********

3、电子邮件举报。

举报人可以将材料以电子文档的方式发送到举报电子信箱。

二、接到举报后,安全管理部根据举报事实进行查验落实,如果属实应立即督促相关部门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或调查处理,对于比较严重的事故应立即上报公司领导或上一级管理部门。

同时要做到方案具体,人员到位,措施落实,整改彻底,查处有力。整改、查处后应将整改、查处情况上报总公司。

三、举报范围:

公司下属的各部室、分公司、项目经理部与安全隐患有关的事宜。

四、举报事实。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即生产经营有关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行为。

(2)生产经营人员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部门的及其相关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的失职或者违法行为。

(3)对存在隐患和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推迟上报,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相关责任,对举报有功人员将进行物质奖励。对于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4)举报情况要真实,不得虚报、假报。

篇2: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规定

1?目的

建立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对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事故,做好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减少事故损失。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处范围内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

3?职责

3.1?安全办公室负责各类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的管理工作,并汇总、上报事故统计报表。

3.2?各部门、单位对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事故,要根据本规定要求,进行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4管理规定

4.1?事故划分

4.1.1?轻微安全事故:未发生人员伤亡,经济损失2000元以下。

4.1.2一般安全事故:一次事故造成轻伤或重伤1-3人的;经济损失2000-100000元以下。

4.1.3?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经济损失100000元以上。

4.2?事故的报告

4.2.1?发生轻微安全事故,责任人员应当在1小时内向主管部门或单位领导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在当月安全月报中,附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报单位安全办公室,不得隐瞒。

4.2.2?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电话报安全办公室,24小时内填报书面报告,报处长。安全办公室将按上级有关事故上报的时限和要求及时做好上报工作。

4.2.3?已经报告的一般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单位要每2小时向处长续报一次。

4.2.4?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4.2.5?在事故报告的同时,事故发生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开展抢险、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

4.3?事故调查与处理

4.3.1?事故处理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并按相关规定给予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3.2?发生轻微安全事故,由单位自行处理,但需将处理结果报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4.3.3?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由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调查处理。单位成立专项事故调查小组,单位分管安全的领导任组长,安全办、工会及有关部门人员为组员。调查组根据事故调查结果,确定为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元至10000元的,除对直接责任人按8%,间接责任人按3%罚款外,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重伤1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至30000元的,除对直接责任人按10%,间接责任人按5%罚款外,给予记过处分,并处以降职或调离本岗位处分;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重伤2-3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0元以上者,处以15%罚款,并对当事人进行开除处分。

4.3.4?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根据有关规定,由上级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安全办公室和事故发生单位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4.3.5?事故调查应编制调查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事故责任确定、事故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

4.3.6?事故发生单位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采取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并在全处范围内通报安全事故;其中一般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应发出书面通报。各单位应吸取教训,积极采取防范措施。

4.3.7?各部门各站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零报告制度,每月26日前将上月《安全生产事故月报》表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安全办公室,对隐瞒事故不报的,直接追究本单位负责人责任。安全办公室建立和保存安全事故档案。

5?记录

5.1《安全生产事故月报表》(AH-05-B01)

AH-05-B01安全生产事故月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统计时间:年?月?日

本月合计

今年累计

特大事故

事故起数

死亡人数

重大事故

事故起数

死亡人数

全部事故

事故起数

死亡人数

受伤人数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一级事故

事故起数

死亡人数

二级事故

事故起数

死亡人数

三级事故

事故起数

死亡人数

全部事故

事故起数

死亡人数

受伤人数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分管领导:统计员:联系电话:?(当月26日前上报)

篇3:安全事故灾害应急救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三分局安全事故及灾害应急救援管理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集团公司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在《工程局总体应急预案》的指导下,就安全事故及灾害的应急管理方面所作的具体规定,适用于三分局所属各项目部安全事故及灾害应急救援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事故及灾害应急救援管理的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关注安全,关注健康,关爱生命;

(二)预防事故与应急救援相结合;

(三)依靠各级政府及地方安全监管部门的领导和支持。

第二章?组织机构、应急预案

第四条?三分局安全生产委会是三分局安全事故及灾害应急管理的综合协调机构,在三分局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指导各项目部安全事故及灾害的应急管理,协调重大事故及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三分局质安部(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安全事故及灾害应急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各项目部应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和灾害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本单位(项目部)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人。相应职能部门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实施,其它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密切配合。

第六条?各项目部应制定应急救援制度、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置应急救援设备,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并应制定本单位(项目部)安全事故及灾害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章?事故及灾害分级和应急响应

第七条?按事故及灾害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为特别重大、特大、重大、一般四级。

(一)因事故及灾害死亡30人及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为特别重大事故和灾害。(I级)

(二)因事故及灾害死亡10-29人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500万元的为特大事故和灾害。(II级)

(三)因事故及灾害死亡3-9人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100万元的为重大事故和灾害。(III级)

(四)因事故及灾害死亡1-2人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的为一般事故和灾害。(IV级)

第八条?事故及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遵循分级响应原则,根据事故及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的应急响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第九条?特别重大事故及灾害应急响应(I级、II级)

发生特大和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及灾害的场所,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救援工作。同时在1小时内报告三分局本部、监理、业主和地方政府安监部门、公安部门,三分局在2小时内报告工程局。三分局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研究对策,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协调事故处理,同时在2小时内向属地国资委、安监局及电监会报告。

第十条?重大事故及灾害应急响应(III级)

发生重大事故及灾害的场所,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开展救援工作。同时,应在2小时内报告三分局本部、监理、业主和地方政府安监部门、公安部门。三分局在6小时内报告工程局。三分局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决定处置办法,并在8小时内报告属地安监局、电监会、国资委。

第十一条?一般事故及灾害应急响应(IV级)

发生一般事故及灾害的场所,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开展救援工作。在4小时内上报三分局本部、监理、业主和地方政府安监部门、公安部门。三分局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确定处置办法,并在8小时内报告工程局和属地安监局、电监会。

第十二条?应急响应结束

当应急措施使事故或灾害得到有效控制后,应急响应结束。

第四章?应急保障

第十三条?应急组织及人员

各项目部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明确职责和分工、应急疏散路线、抢救方案、与有关单位联系方式、联系人员和联系电话。

第十四条?应急预防

各项目部应对生产施工项目进行安全检查、评估,确定安全防范和应急救援重点。

第十五条?应急物资及资金

各项目部要准备用于应对事故及灾害的医疗卫生、生活必需品等物资。并保证用于事故处理及灾害善后的资金投入。

第十六条?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项目部应开展应急救援宣传和培训教育,使员工正确认识生产施工中的危险因素,增强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七条?各项目部应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和设备,并经常性的维修、保养,应急救援组织应具备现场救援救护技能,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保证在应急救援时能顺利开展工作。

第五章?后期处置

第十八条?善后处理

安全、工会、人劳、监察部门应深入细致地做好事故或灾害善后处理工作。对事故及灾害伤亡人员及家属应按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项目部应做好灾害防治和消除环境污染等工作。

第十九条?调查与总结

各项目部应在事故或灾害后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召开总结会议,分析事故或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研究恢复重建工作。

第二十条?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正确把握舆论的导向作用。三分局在接到重大事故和典型事故报告后,及时在三分局内通报。

第二十一条?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事故或灾害性质、原因、过程、责任分析、防范措施等。

第六章?责任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奖励

各项目部应对在事故和灾害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三分局对在重特大及以上事故或灾害应急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责任追究

对在安全事故及灾害救援工作中失职或玩忽职守的有关人员,按照三分局和工程局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项目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详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三分局质安部负责解释。

篇4: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责任,保障筑路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部主任对下列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火灾、特大火灾事故;

㈡交通事故、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㈢施工质量安全事故;

㈣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

㈤施工生产安全事故;

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㈦其他安全事故。

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对本施工区域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保障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对本施工地段范围内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负责人要迅速妥善处理。

第五条各标段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防范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由标段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部门及业主代表处有关人员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施工地段防范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六条业主代表处按照职责分工对本施工地段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有关人员对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条各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本标段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本标段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项目代表处签署后,报公司安全部备案。

第八条业主代表处、各标段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各类特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工或者停止使用,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对不具有安全生产施工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但强行组织施工,造成严重安全生产事故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对本制度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代表处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工在内的紧急措施,同时报告公司安全生产部,安全生产部报公司领导,组织查处。

第十一条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业主代表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援救,有关单位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十二条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调查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为因组织配合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国家法律按责任权限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各施工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司安全生产部报告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接到报告或举报后,安全生产部应当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或者对举报的不履行、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5: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理规定

1总则: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云南电网公司《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理规定》的规定,为了防止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立紧急情况下的快速、有效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机制,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1.2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工作,必须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映及时、措施果断、互相协助、加强合作的原则。

1.3本规定所指的生产安全事故、事件是:

1.3.1重伤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

1.3.2有责任的电网事故;

1.3.3电气误操作事故;

1.3.430万元以上机械设备事故;

1.3.55万元以上火灾事故;

1.3.6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生产性重大交通事故;

1.3.7爆炸及爆破物品失窃或丢失事件;

1.3.8疫情与疾病及中毒事件;

1.3.9洪水及地质灾害险情;

1.3.10电力设施严重被盗或受损;

1.3.11地方人员严重阻挠正常施工生产秩序和其他突发事件;

1.3.12上级要求及当地需要配合应对的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2组织结构:

2.1公司建立自上而下的各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组织机构。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必须成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指挥部,由行政正职任总指挥,副总指挥及成员由公司或各单位其他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统一领导和指挥公司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公司所辖各单位指挥部成员名单及常用通讯联系方式必须报公司应急处理指挥部备案。

2.2公司应急处理指挥部成员名单及通讯联系方式

2.2.4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急处理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a.贯彻落实国家、南方电网公司、云南电网公司有关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b.接受各级地方政府及上级应急处理指挥部的领导;

c.指挥本单位事故抢险及应急处理工作;

d.组织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e.发布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启动命令;

f.指挥有关部门立即到达指定岗位;

g.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h.紧急调集人员、设施、设备、交通工具以及储备的物资;

i.及时通报事故抢险及应急处理进展情况。

2.2.5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并切实履行落实各自的职责,保证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建立与突发事件处置机构相应的24小时值班及联系机制,负责组织处理突发事件。

2.2.6公司对参加突发事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与奖励。

3预防与应急准备:

3.1各单位根据公司突发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突发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报公司备案。为保证其应急预案的实效性及有效性,所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定期审查和根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

3.2公司的突发事故监测与预警系统为安全生产委员会。监测与预警系统要采取科学手段加强日常监测,对数据要建立综合评价系统,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故,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采取措施加以消除。

3.3公司及各单位应建立突发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和后备人员储备库,并且应当定期对处理突发事故的人员进行应急处理有关知识、技能的培训,组织进行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演练,提高应对能力。

3.4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当落实经费投入,完善事故监测与预警系统。

3.5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要加强突发事故及应对处理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体员工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3.6公司及各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性评价及开展危险点分析评估工作,并根据专家组的意见,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4突发事故的报告:

4.1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突发事故报告信息系统,确保信息系统的畅通。

4.2各单位发生突发事故后要立即报告公司,报告的主要内容是:

4.2.1事故的类型、发生的时间、发生的地点;

4.2.2事故的原因、性质、范围、严重程度;

4.2.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其他应对措施;

4.2.4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4.3公司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事故报告进行核实,并采取必要的控制补救措施降低事故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故都要及时、如实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4.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向公司及其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报告下级单位和部门不履行事故应急处理职责的行为或者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公司在接到报告、举报后应当组织进行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除可向公司突发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任一成员报告,、除此之外,还可以向下列部门报告、举报。

安全生产委员会电话:3539办公室(人事)电话:3317

工会办公室电话:小时值班电话:1000

对报告、举报突发事故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将给予奖励。

5响应机制:

依据公司的事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公司的应急响应级别分为三级:

5.1Ⅲ级响应(项目部):在Ⅲ级响应中,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启动,应急人员就位,事故单位负责进行现场应急处理;公司安委会进入预备状态(或局部启动),通知相关部门必要人员就位;加强值班和联络,密切关注事故现场的事态发展趋势;公司按需要派出现场观察协调员。

5.2Ⅱ级响应(公司级):在Ⅱ级响应中,公司事故应急指挥部门全面启动;按需要派出公司现场指挥协调组;公司安委会有关成员就位;与事故有关的单位按需要全面应急启动,处于随时待命状态。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公司事故应急指挥部门指挥调配事故应急体系中的各救援力量和资源开展事故现场救援工作,必要时求助云南电网通信分公司、云南电网公司及政府部门。云南电网通信分公司、云南电网公司应急指挥部门处于预备状态,通知公司的应急相关单位和有关的下属单位应急机构。公司应急指挥部门密切关注事故救援工作的进展,根据公司的报告和请求,负责协调和调配其他有关单位的应急力量及其应急物资。

5.3Ⅰ级响应(云南电网公司级):在Ⅰ级响应中,将事故情况快速通报云南电网公司应急指挥部门,本公司事故应急指挥部门全面启动,按照公司应急指挥部门的指挥开展事故应急工作。

6紧急状态管理:

6.1各单位发生达到Ⅰ、Ⅱ、Ⅲ级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向公司事故应急管理机构和公司对应的主管部门报警;各单位发生Ⅲ级以下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时,向事故单位事故应急管理机构和主管部门报警;公司每个员工在发现紧急情况时均有义务立即报警。报警的主要内容包括:

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

事故的原因、性质、范围、严重程度;

事故已经造成的影响和发展趋势等;

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其他应对措施;

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6.2公司的应急响应程序按过程可分为接警、响应级别确定、应急启动、救援行动、应急恢复和应急结束等几个过程。

6.2.1接警:应急指挥部门或应急值班部门接到事故报警时,应做好事故的详细情况和联系方式等方面的记录。

6.2.2响应级别确定:应急指挥部门接到事故通报后,应立即根据事故报告的详细信息,依据响应级别的分级标准确定相应的响应级别。

6.2.3应急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确定后,相应的应急指挥部门按所确定的响应级别启动应急程序,如通知应急指挥部门有关人员到位、启用信息与通讯网络、调配救援所需的应急资源(包括应急队伍和物资、装备等)、派出现场指挥协调人员和专家组等。

6.2.4救援行动:应急队伍进入事故现场,积极开展人员救助、抢险等有关应急救援工作,专家组为救援决策提供建议和技术支持。当事态仍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时,应向上级应急机构请求实施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6.2.5应急恢复:救援行动结束后,进入应急恢复阶段。包括现场清理、人员清点撤离和受影响区域的连续监测等。

6.2.6应急结束:由相应的应急指挥部门按照程序宣布应急结束。

6.3在未启动应急预案时,事故现场人员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积极采取措施控制事故的发展,快速抢救受伤人员。

6.4公司及各单位必须安排值班,负责电网安全施工,电网安全运行,事故处理及抢修。与事故应急有关的各类人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信联系畅通。

6.5发生达到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时,启动事故场所的现场预案;发生达到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时,启动公司专项预案或综合预案;发生达到Ⅰ级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时,报告云南电网公司,按照统一要求进行处置。

7事故应急的指挥与协调:

7.1发生达到Ⅲ级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现场应急抢险工作,启动该事故场所的现场应急预案,同时通知公司应急机构;发生达到Ⅱ级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时,公司应急指挥部门启动,启动对应的应急预案,调配应急资源和力量开展,通知云南电网通信分公司应急机构;发生达到公司Ⅰ级应急响应级

别的紧急情况时,公司应急指挥部门启动,同时通知云南电网公司。

7.2在紧急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中,一定要保证所有的应急队伍及相关人员服从事故应急指挥部门的统一指挥,并保证各个应急队伍之间信息的及时交流与救援工作的协调进行。公司应急指挥部门对跨单位或跨区域的应急救援,可直接统一指挥和调配下级的应急资源和力量,与应急工作有关的下级应急指挥部门应按照需要加以启动,并随时待命,接受调度和安排。

7.3电网调度中心和各地调是电网事故处理的指挥中心,值班调度员是电网事故处理的指挥员。在发生电网事故时,按照事故处理预案和值班调度员的调度命令进行事故处理。在电网事故处理过程中,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扰值班调度员、运行值班员进行事故处理。

7.4在现场抢险中,事故单位应急力量是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主力军,事故单位指挥部门应充分调动本单位的应急资源和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在一般情况下遵照属地化为主的原则,即由事故单位或事故部门的应急机构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现场指挥,实施增援的应急力量执行现场指挥的任务要求,完成所承担的应急任务。

8重大危险源及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

8.1各单位必须积极开展危险源及事故隐患的辨识工作,查找工作场所中存在的危险源及事故隐患,将其作为安全工作和事故应急工作的重点。

8.2对危险源及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的事故后果、影响范围及控制措施进行深入地分析,并对其事故风险做出评估,评估事故的严重性和可能性。

8.3针对危险源及事故隐患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充足的应急装备,对应急人员开展针对性的培训,并定期开展应急演习。

9应急预案的制定、评审、备案及更新:

9.1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与事故应急有关的各部门负责各类预案的具体编制工作;公司安全生产委员及安全管理部门组成专家组对所编写应急预案进行评审,预案通过评审后方可发布使用。

9.2公司安全生产委员每二年对全公司的应急预案进行一次评审,下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一次评审,相关部门按照评审意见修订、更新或编制预案。

9.3当生产工艺、设备设施更新或组织机构调整时应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使其满足事故应急的需要;开展事故演习后,根据发现的问题可以对预案进行修订。

9.4各单位的应急预案由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备案,同时提交到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预案的修改记录,包括修改日期、已修改的页码、签名等;建立预案的发放登记记录,及时对已发放的预案进行更新。

10事故应急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10.1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和考核公司各部门的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10.2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检查管理人员对事故应急工作的认识;检查应急管理情况;检查应急预案的编制、更新情况;检查应急教育、培训情况;检查事故应急演习情况。

10.3监督、检查的形式可分为一般性检查和专业性检查。

一般性检查是一种经常性、普遍性的检查,目的是对事故应急工作的开展情况作一般性的了解。一般性检查又可分为定期检查和突击检查。

专业性检查是针对与事故应急有关的专项工作所进行的检查,如应急演习检查等。专业性检查又可分为定期检查和突击检查。

10.4公司每年对各部门进行1次定期的一般性检查和1次突击的一般性检查,公司各部门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定期一般性检查。公司每年对各部门进行1次定期的专业性检查或1次突击的专业性检查。各项检查工作要有详细的检查记录。

10.5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对检查工作做出总结,并将总结结果公布。对于工作成果优异的部门或单位给与表扬或奖励,对于工作成果不良的部门或单位给与批评或处罚。

11应急信息的报告与交流:

11.1发生达到公司Ⅲ级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由事故现场负责人向公司报告;发生达到Ⅱ级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由公司相关部门向云南电网通信分公司报告,由办公室或安全监察部门向事故发生所在地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1.2公司必须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应急信息对外发布,信息发布必须经过严格审核和批准,保证发布信息的统一性,避免出现矛盾信息。信息发布可以采用公告、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可以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公司必须指定新闻发言人,责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准确发布事故信息。

11.3发生达到Ⅱ级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公司负责对外进行信息发布,在信息发布前需要上报云南电网通信分公司批准;发生达到级应急响应Ⅰ级别的紧急情况,公司负责对外信息发布。公司各单位、各部门及员工未经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事故信息或发表对事故的评论。

11.4公司必须指定相关部门处理公共关系,负责接受公众咨询,接待、安抚受事故影响或波及的相关方。

11.5在紧急事故处理过程中,必须保持通讯畅通,将现场应急抢险情况及时传递到应急指挥部门,应急信息的传递与接收必须有专人负责。

11.6公司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事故报告进行核实,并采取必要的控制补救措施降低事故损失。同时向公司领导汇报事故调查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故都要及时、如实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11.7公司各单位在事故应急后,将事故应急处理过程逐级汇总编写为应急报告,下发到相关部门学习,提供各单位的事故防范意识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12事故应急的教育、培训及演习:

12.1公司各单位开展的安全教育、培训中必须包含事故应急方面的内容,使全体员工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和技能;对参与现场应急的各类人员开展专项培训,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参与现场应急。

12.2事故应急演习是检验和提高应急体系的反应能力、救援能力以及协同作战能力的重要手段,各级应急机构都应制定相应的演习计划,并组织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对演习的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对演习中暴露出的问题和不足应及时解决。

12.3事故应急演习的形式分为单项演习、组合演习和全面演习:

单项演习是为了发展和熟练某些基本操作或完成某种特定任务而进行的演习。

组合演习是将有联系的多个应急任务组合在一起进行演习,其重要目的是要加强各应急救援组织之间的配合和协调性。

全面演习是所有或绝大多数承担应急任务的组织参加的演习,主要目的是验证各应急救援组织的执行任务能力,检查相互之间的协调能力。

12.4公司每二年进行一次全面事故应急演习,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组合演习或单项演习;各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全面事故应急演习,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组合演习或单项演习;各项目部至少进行一次全面事故应急演习,每个作业工序至少进行一次组合演习或单项演习。

13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13.1公司及各单位在制定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理预案时,要全面覆盖事故发生、发展、处理的全过程,对事故类型和事故规律要有针对性的限制和落实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的具体预防性措施,限制事故影响范围及防止事故扩大的紧急控制措施。

13.2为了防止地震、洪水、暴风雪、雷电、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或财产损失,公司及各单位应组织常备的抢险队伍和物质储备,并有针对性地开展抢险救援演习,以保证紧急情况下反应快速、有效。

13.3为了防止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各单位必须对存有易燃易爆物品、交通运输以及进行重大施工作业等重大危险环境,制定有针对性的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预案,落实隔离设施、消防设施、医疗救护等各方面防范措施,建立事故预防和人员抢救体系。

14其他:

14.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各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调查。事故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查明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对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处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14.2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及公司系统外特大安全事故时,公司及各单位要坚决服从云南电网公司或地方政府的统一调度和指挥,按照云南电网公司或地方政府组织制定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开展事故应急救援。

14.3各单位、各部门必须配备齐全的应急设备,应急设备应有专人管理,并建有完善的管理档案;对应急设备进行及时维护,对报废应急设备进行及时更新。

14.4对各类应急车辆做好日常维护,保障足够数量的应急车辆处于可用状态;应急专用车辆不得挪作他用。事故应急中,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交通设备优先满足与应急有关的使用。

14.5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14.6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5相关文件:

15.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5.2南方电网公司《电网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5.3云南电网公司《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理规定》

15.4公司《事故应急预案汇编》(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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