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煤矿安全举报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群众监督,鼓励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有利于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其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向矿调度室和安检科举报。举报电话6000、6001。
第三条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由矿安检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保密,防止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对举报人员的奖励金额依据举报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经安全矿长、矿长批准后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条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举报瓦斯检查员脱岗、弄虚作假、空班漏检造成瓦斯超限的直接责任者。
(二)举报擅自停风停电、敞开风门不关、损坏通风设施、安全仪器者。
(三)举报瓦斯超限不停电、不撤人、强行生产的责任者。
(四)举报通风设施、无措施调整通风系统,巷道贯通后不及时调整通风系统,造成大面积瓦斯超限的责任者。
(五)举报机电设备失爆或甩掉漏电保护的。
(六)举报超前钻探不按规定施工,超前距不符合矿相关规定的。
(七)举报工作面控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空顶作业的。
(八)举报隐瞒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的。
(九)举报违规违法组织生产的。
(十)举报其它事故,经矿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条矿调度室、安检科值班人员认真接听举报电话并做好记录,安检科负责核查、督办、确认举报事项,确保每一次举报得到及时办理,促进安全生产。
第六条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等方式举报。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七条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安检科领取奖金,逾期未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矿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及时将核查处理的结果用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于因举报人按程序举报事实属实,单位或个人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由矿保卫严肃追究责任。
篇2:选矿厂班组安全举报制度
为充分调动班组员工依法监督安全生产的积极性,严肃处理违规、违章生产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一、对存在以下问题时,员工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举报。
1、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2、作业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然组织生产。
3、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违规生产。
4、员工有“三违”行为的。
5、设备存在重大缺陷未处理继续作业的。
6、未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就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无《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而上岗作业的;
7、隐瞒事故的。
8、未遂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汇报、追查和统计的。
9、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的。
10、其它需要举报的内容。
二、举报受理部门对举报内容经调查属实的,报厂考核会视举报内容的严重程度给予举报人30-300元的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经调查属实,将给予严肃的行政处分。
四、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救助站制度
篇3:煤矿安全举报工作制度
为了充分调动职工依法监督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严肃处理违规、违章生产行为,规范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举报内容:
对在煤矿安全工作上,有下列问题的均可举报:
1、危害国家、集体利益,影响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行为。
2、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工作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
3、生产现场有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整改的行为。
4、职工违规作业的现象和问题。
对举报一般“三违”的,经调查属实,对举报人奖励50元;举报较严重“三违”的,经调查属实,对举报人奖励100元;举报触犯矿安全高压线的“三违”行为,经调查属实,对举报人奖励500元。举报一般事故的,经调查属实,对举报人奖励100元;举报重大事故的,经调查属实,对举报人奖励200元;举报特大事故的,经调查属实,对举报人奖励500元。举报轻伤(骨折)事故的,经调查属实,对举报人奖励100元;举报重伤事故的,经调查属实,对举报人奖励500元。
篇4:安全举报制度范本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煤矿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时,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结合实际,制定安全举报制度。存在以下问题时,职工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举报: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未建立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四)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五)超层越界开采的。
(六)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使用明令禁止或者使用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八)无《规程》《措施》擅自开工作业的。
(九)作业范围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还强制职工作业的。
(十)干部违章指挥的。
(十一)隐瞒事故的。
(十二)未遂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汇报、追查和统计的;
(十三)不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而违章生产的;
(十四)员工有“三违”行为的;
(十五)由于设备存在重大缺陷或工作场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有效治理继续生产的;
(十六)未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就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无《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而上岗作业的;
(十七)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的;
(十八)其它需要举报的内容。
二、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对举报内容经调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100-1000元的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三、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因为职工行使检举权而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存在打击报复单位和部门的领导经调查属实,将给予严肃的行政处分。
篇5:煤矿班组安全举报制度
1举报范围:公司范围内一切违章违纪行为。。
2举报内容:
(1)运输安全生产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即公司所有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本队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本队存在的各类事故隐患。
(3)负责安全生产的各级管理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失职或违法违规行为。
(4)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和已发生的事故不报或推迟上报。
3本班所有人员针对以上内容均有权向任何领导及管理人员举报。
4举报情况要真实,不得虚报、假报。举报事项一经查实,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举报人员适当奖励。
5任何接受举报信息的班组长或其他管理人员应将信息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属紧急情况的应先指挥处理整改,解除紧急状态后,再通报信息。任何人接受举报时,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或推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