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规定
1?目的
建立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对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事故,做好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减少事故损失。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处范围内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
3?职责
3.1?安全办公室负责各类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的管理工作,并汇总、上报事故统计报表。
3.2?各部门、单位对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事故,要根据本规定要求,进行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4管理规定
4.1?事故划分
4.1.1?轻微安全事故:未发生人员伤亡,经济损失2000元以下。
4.1.2一般安全事故:一次事故造成轻伤或重伤1-3人的;经济损失2000-100000元以下。
4.1.3?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经济损失100000元以上。
4.2?事故的报告
4.2.1?发生轻微安全事故,责任人员应当在1小时内向主管部门或单位领导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在当月安全月报中,附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报单位安全办公室,不得隐瞒。
4.2.2?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电话报安全办公室,24小时内填报书面报告,报处长。安全办公室将按上级有关事故上报的时限和要求及时做好上报工作。
4.2.3?已经报告的一般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单位要每2小时向处长续报一次。
4.2.4?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4.2.5?在事故报告的同时,事故发生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开展抢险、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
4.3?事故调查与处理
4.3.1?事故处理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并按相关规定给予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3.2?发生轻微安全事故,由单位自行处理,但需将处理结果报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4.3.3?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由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调查处理。单位成立专项事故调查小组,单位分管安全的领导任组长,安全办、工会及有关部门人员为组员。调查组根据事故调查结果,确定为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元至10000元的,除对直接责任人按8%,间接责任人按3%罚款外,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重伤1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至30000元的,除对直接责任人按10%,间接责任人按5%罚款外,给予记过处分,并处以降职或调离本岗位处分;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重伤2-3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0元以上者,处以15%罚款,并对当事人进行开除处分。
4.3.4?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根据有关规定,由上级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安全办公室和事故发生单位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4.3.5?事故调查应编制调查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事故责任确定、事故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
4.3.6?事故发生单位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采取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并在全处范围内通报安全事故;其中一般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应发出书面通报。各单位应吸取教训,积极采取防范措施。
4.3.7?各部门各站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零报告制度,每月26日前将上月《安全生产事故月报》表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安全办公室,对隐瞒事故不报的,直接追究本单位负责人责任。安全办公室建立和保存安全事故档案。
5?记录
5.1《安全生产事故月报表》(AH-05-B01)
AH-05-B01安全生产事故月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统计时间:年?月?日
本月合计
今年累计
公
路
管
理
特大事故
事故起数
死亡人数
重大事故
事故起数
死亡人数
全部事故
事故起数
死亡人数
受伤人数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公
路
工
程
一级事故
事故起数
死亡人数
二级事故
事故起数
死亡人数
三级事故
事故起数
死亡人数
全部事故
事故起数
死亡人数
受伤人数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分管领导:统计员:联系电话:?(当月26日前上报)
篇2: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理规定
1总则: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云南电网公司《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理规定》的规定,为了防止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立紧急情况下的快速、有效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机制,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1.2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工作,必须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映及时、措施果断、互相协助、加强合作的原则。
1.3本规定所指的生产安全事故、事件是:
1.3.1重伤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
1.3.2有责任的电网事故;
1.3.3电气误操作事故;
1.3.430万元以上机械设备事故;
1.3.55万元以上火灾事故;
1.3.6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生产性重大交通事故;
1.3.7爆炸及爆破物品失窃或丢失事件;
1.3.8疫情与疾病及中毒事件;
1.3.9洪水及地质灾害险情;
1.3.10电力设施严重被盗或受损;
1.3.11地方人员严重阻挠正常施工生产秩序和其他突发事件;
1.3.12上级要求及当地需要配合应对的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2组织结构:
2.1公司建立自上而下的各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组织机构。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必须成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指挥部,由行政正职任总指挥,副总指挥及成员由公司或各单位其他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统一领导和指挥公司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公司所辖各单位指挥部成员名单及常用通讯联系方式必须报公司应急处理指挥部备案。
2.2公司应急处理指挥部成员名单及通讯联系方式
2.2.4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急处理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a.贯彻落实国家、南方电网公司、云南电网公司有关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b.接受各级地方政府及上级应急处理指挥部的领导;
c.指挥本单位事故抢险及应急处理工作;
d.组织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e.发布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启动命令;
f.指挥有关部门立即到达指定岗位;
g.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h.紧急调集人员、设施、设备、交通工具以及储备的物资;
i.及时通报事故抢险及应急处理进展情况。
2.2.5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并切实履行落实各自的职责,保证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建立与突发事件处置机构相应的24小时值班及联系机制,负责组织处理突发事件。
2.2.6公司对参加突发事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与奖励。
3预防与应急准备:
3.1各单位根据公司突发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突发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报公司备案。为保证其应急预案的实效性及有效性,所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定期审查和根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
3.2公司的突发事故监测与预警系统为安全生产委员会。监测与预警系统要采取科学手段加强日常监测,对数据要建立综合评价系统,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故,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采取措施加以消除。
3.3公司及各单位应建立突发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和后备人员储备库,并且应当定期对处理突发事故的人员进行应急处理有关知识、技能的培训,组织进行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演练,提高应对能力。
3.4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当落实经费投入,完善事故监测与预警系统。
3.5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要加强突发事故及应对处理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体员工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3.6公司及各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性评价及开展危险点分析评估工作,并根据专家组的意见,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4突发事故的报告:
4.1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突发事故报告信息系统,确保信息系统的畅通。
4.2各单位发生突发事故后要立即报告公司,报告的主要内容是:
4.2.1事故的类型、发生的时间、发生的地点;
4.2.2事故的原因、性质、范围、严重程度;
4.2.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其他应对措施;
4.2.4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4.3公司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事故报告进行核实,并采取必要的控制补救措施降低事故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故都要及时、如实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4.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向公司及其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报告下级单位和部门不履行事故应急处理职责的行为或者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公司在接到报告、举报后应当组织进行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除可向公司突发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任一成员报告,、除此之外,还可以向下列部门报告、举报。
安全生产委员会电话:3539办公室(人事)电话:3317
工会办公室电话:小时值班电话:1000
对报告、举报突发事故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将给予奖励。
5响应机制:
依据公司的事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公司的应急响应级别分为三级:
5.1Ⅲ级响应(项目部):在Ⅲ级响应中,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启动,应急人员就位,事故单位负责进行现场应急处理;公司安委会进入预备状态(或局部启动),通知相关部门必要人员就位;加强值班和联络,密切关注事故现场的事态发展趋势;公司按需要派出现场观察协调员。
5.2Ⅱ级响应(公司级):在Ⅱ级响应中,公司事故应急指挥部门全面启动;按需要派出公司现场指挥协调组;公司安委会有关成员就位;与事故有关的单位按需要全面应急启动,处于随时待命状态。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公司事故应急指挥部门指挥调配事故应急体系中的各救援力量和资源开展事故现场救援工作,必要时求助云南电网通信分公司、云南电网公司及政府部门。云南电网通信分公司、云南电网公司应急指挥部门处于预备状态,通知公司的应急相关单位和有关的下属单位应急机构。公司应急指挥部门密切关注事故救援工作的进展,根据公司的报告和请求,负责协调和调配其他有关单位的应急力量及其应急物资。
5.3Ⅰ级响应(云南电网公司级):在Ⅰ级响应中,将事故情况快速通报云南电网公司应急指挥部门,本公司事故应急指挥部门全面启动,按照公司应急指挥部门的指挥开展事故应急工作。
6紧急状态管理:
6.1各单位发生达到Ⅰ、Ⅱ、Ⅲ级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向公司事故应急管理机构和公司对应的主管部门报警;各单位发生Ⅲ级以下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时,向事故单位事故应急管理机构和主管部门报警;公司每个员工在发现紧急情况时均有义务立即报警。报警的主要内容包括:
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
事故的原因、性质、范围、严重程度;
事故已经造成的影响和发展趋势等;
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其他应对措施;
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6.2公司的应急响应程序按过程可分为接警、响应级别确定、应急启动、救援行动、应急恢复和应急结束等几个过程。
6.2.1接警:应急指挥部门或应急值班部门接到事故报警时,应做好事故的详细情况和联系方式等方面的记录。
6.2.2响应级别确定:应急指挥部门接到事故通报后,应立即根据事故报告的详细信息,依据响应级别的分级标准确定相应的响应级别。
6.2.3应急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确定后,相应的应急指挥部门按所确定的响应级别启动应急程序,如通知应急指挥部门有关人员到位、启用信息与通讯网络、调配救援所需的应急资源(包括应急队伍和物资、装备等)、派出现场指挥协调人员和专家组等。
6.2.4救援行动:应急队伍进入事故现场,积极开展人员救助、抢险等有关应急救援工作,专家组为救援决策提供建议和技术支持。当事态仍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时,应向上级应急机构请求实施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6.2.5应急恢复:救援行动结束后,进入应急恢复阶段。包括现场清理、人员清点撤离和受影响区域的连续监测等。
6.2.6应急结束:由相应的应急指挥部门按照程序宣布应急结束。
6.3在未启动应急预案时,事故现场人员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积极采取措施控制事故的发展,快速抢救受伤人员。
6.4公司及各单位必须安排值班,负责电网安全施工,电网安全运行,事故处理及抢修。与事故应急有关的各类人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信联系畅通。
6.5发生达到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时,启动事故场所的现场预案;发生达到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时,启动公司专项预案或综合预案;发生达到Ⅰ级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时,报告云南电网公司,按照统一要求进行处置。
7事故应急的指挥与协调:
7.1发生达到Ⅲ级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现场应急抢险工作,启动该事故场所的现场应急预案,同时通知公司应急机构;发生达到Ⅱ级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时,公司应急指挥部门启动,启动对应的应急预案,调配应急资源和力量开展,通知云南电网通信分公司应急机构;发生达到公司Ⅰ级应急响应级
别的紧急情况时,公司应急指挥部门启动,同时通知云南电网公司。
7.2在紧急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中,一定要保证所有的应急队伍及相关人员服从事故应急指挥部门的统一指挥,并保证各个应急队伍之间信息的及时交流与救援工作的协调进行。公司应急指挥部门对跨单位或跨区域的应急救援,可直接统一指挥和调配下级的应急资源和力量,与应急工作有关的下级应急指挥部门应按照需要加以启动,并随时待命,接受调度和安排。
7.3电网调度中心和各地调是电网事故处理的指挥中心,值班调度员是电网事故处理的指挥员。在发生电网事故时,按照事故处理预案和值班调度员的调度命令进行事故处理。在电网事故处理过程中,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扰值班调度员、运行值班员进行事故处理。
7.4在现场抢险中,事故单位应急力量是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主力军,事故单位指挥部门应充分调动本单位的应急资源和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在一般情况下遵照属地化为主的原则,即由事故单位或事故部门的应急机构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现场指挥,实施增援的应急力量执行现场指挥的任务要求,完成所承担的应急任务。
8重大危险源及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
8.1各单位必须积极开展危险源及事故隐患的辨识工作,查找工作场所中存在的危险源及事故隐患,将其作为安全工作和事故应急工作的重点。
8.2对危险源及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的事故后果、影响范围及控制措施进行深入地分析,并对其事故风险做出评估,评估事故的严重性和可能性。
8.3针对危险源及事故隐患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充足的应急装备,对应急人员开展针对性的培训,并定期开展应急演习。
9应急预案的制定、评审、备案及更新:
9.1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与事故应急有关的各部门负责各类预案的具体编制工作;公司安全生产委员及安全管理部门组成专家组对所编写应急预案进行评审,预案通过评审后方可发布使用。
9.2公司安全生产委员每二年对全公司的应急预案进行一次评审,下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一次评审,相关部门按照评审意见修订、更新或编制预案。
9.3当生产工艺、设备设施更新或组织机构调整时应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使其满足事故应急的需要;开展事故演习后,根据发现的问题可以对预案进行修订。
9.4各单位的应急预案由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备案,同时提交到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预案的修改记录,包括修改日期、已修改的页码、签名等;建立预案的发放登记记录,及时对已发放的预案进行更新。
10事故应急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10.1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和考核公司各部门的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10.2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检查管理人员对事故应急工作的认识;检查应急管理情况;检查应急预案的编制、更新情况;检查应急教育、培训情况;检查事故应急演习情况。
10.3监督、检查的形式可分为一般性检查和专业性检查。
一般性检查是一种经常性、普遍性的检查,目的是对事故应急工作的开展情况作一般性的了解。一般性检查又可分为定期检查和突击检查。
专业性检查是针对与事故应急有关的专项工作所进行的检查,如应急演习检查等。专业性检查又可分为定期检查和突击检查。
10.4公司每年对各部门进行1次定期的一般性检查和1次突击的一般性检查,公司各部门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定期一般性检查。公司每年对各部门进行1次定期的专业性检查或1次突击的专业性检查。各项检查工作要有详细的检查记录。
10.5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对检查工作做出总结,并将总结结果公布。对于工作成果优异的部门或单位给与表扬或奖励,对于工作成果不良的部门或单位给与批评或处罚。
11应急信息的报告与交流:
11.1发生达到公司Ⅲ级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由事故现场负责人向公司报告;发生达到Ⅱ级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由公司相关部门向云南电网通信分公司报告,由办公室或安全监察部门向事故发生所在地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1.2公司必须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应急信息对外发布,信息发布必须经过严格审核和批准,保证发布信息的统一性,避免出现矛盾信息。信息发布可以采用公告、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可以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公司必须指定新闻发言人,责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准确发布事故信息。
11.3发生达到Ⅱ级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公司负责对外进行信息发布,在信息发布前需要上报云南电网通信分公司批准;发生达到级应急响应Ⅰ级别的紧急情况,公司负责对外信息发布。公司各单位、各部门及员工未经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事故信息或发表对事故的评论。
11.4公司必须指定相关部门处理公共关系,负责接受公众咨询,接待、安抚受事故影响或波及的相关方。
11.5在紧急事故处理过程中,必须保持通讯畅通,将现场应急抢险情况及时传递到应急指挥部门,应急信息的传递与接收必须有专人负责。
11.6公司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事故报告进行核实,并采取必要的控制补救措施降低事故损失。同时向公司领导汇报事故调查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故都要及时、如实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11.7公司各单位在事故应急后,将事故应急处理过程逐级汇总编写为应急报告,下发到相关部门学习,提供各单位的事故防范意识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12事故应急的教育、培训及演习:
12.1公司各单位开展的安全教育、培训中必须包含事故应急方面的内容,使全体员工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和技能;对参与现场应急的各类人员开展专项培训,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参与现场应急。
12.2事故应急演习是检验和提高应急体系的反应能力、救援能力以及协同作战能力的重要手段,各级应急机构都应制定相应的演习计划,并组织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对演习的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对演习中暴露出的问题和不足应及时解决。
12.3事故应急演习的形式分为单项演习、组合演习和全面演习:
单项演习是为了发展和熟练某些基本操作或完成某种特定任务而进行的演习。
组合演习是将有联系的多个应急任务组合在一起进行演习,其重要目的是要加强各应急救援组织之间的配合和协调性。
全面演习是所有或绝大多数承担应急任务的组织参加的演习,主要目的是验证各应急救援组织的执行任务能力,检查相互之间的协调能力。
12.4公司每二年进行一次全面事故应急演习,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组合演习或单项演习;各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全面事故应急演习,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组合演习或单项演习;各项目部至少进行一次全面事故应急演习,每个作业工序至少进行一次组合演习或单项演习。
13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13.1公司及各单位在制定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理预案时,要全面覆盖事故发生、发展、处理的全过程,对事故类型和事故规律要有针对性的限制和落实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的具体预防性措施,限制事故影响范围及防止事故扩大的紧急控制措施。
13.2为了防止地震、洪水、暴风雪、雷电、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或财产损失,公司及各单位应组织常备的抢险队伍和物质储备,并有针对性地开展抢险救援演习,以保证紧急情况下反应快速、有效。
13.3为了防止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各单位必须对存有易燃易爆物品、交通运输以及进行重大施工作业等重大危险环境,制定有针对性的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预案,落实隔离设施、消防设施、医疗救护等各方面防范措施,建立事故预防和人员抢救体系。
14其他:
14.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各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调查。事故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查明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对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处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14.2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及公司系统外特大安全事故时,公司及各单位要坚决服从云南电网公司或地方政府的统一调度和指挥,按照云南电网公司或地方政府组织制定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开展事故应急救援。
14.3各单位、各部门必须配备齐全的应急设备,应急设备应有专人管理,并建有完善的管理档案;对应急设备进行及时维护,对报废应急设备进行及时更新。
14.4对各类应急车辆做好日常维护,保障足够数量的应急车辆处于可用状态;应急专用车辆不得挪作他用。事故应急中,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交通设备优先满足与应急有关的使用。
14.5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14.6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5相关文件:
15.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5.2南方电网公司《电网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5.3云南电网公司《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理规定》
15.4公司《事故应急预案汇编》(2008年)
篇3:安全事故汇报调查处理分析归档制度
一、总则?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第493号令、有关法律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合本项目在生产过程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
二、安全生产事故等级的划分?
按国务院第493号令中关于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等级划分的规定,规定如下:?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安全生产事故汇报?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或矿主要负责人汇报;矿主要负责人接到汇报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业主、监理和属地相关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兴义市及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汇报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矿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后,有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四、事故调查处理?
事故发生的工班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和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矿安全部门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矿安全部门负责实施验证。?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矿安全部门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矿工会和安全部门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矿部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制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矿部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五、生产安全事故档案
1、事故调查笔录。?
2、事故现场照片、示意图、亡者身份证、死亡证、技术鉴定等资料。?
3、事故调查报告。
4、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5、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
6、安全生产监察局、安全监督站对事故处理的批复。
7、其他有关的资料。
篇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严肃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全面落实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的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原则,有效防范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上级有关制度、办法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
第四条事故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
第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事故调查处理的牵头部门,技术、财务、办公室等部门应当参与。各部门必须严格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时,有关单位必须积极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应坚持追究当事者责任与追究管理者责任并重和初次从轻、多次从重的原则。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依规进行的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部、总经理办公室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值班人员应当立即通过调度室逐级向上报告;、安全生产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值班领导和安全分管领导等相关人员汇报,然后根据事故应急处理程序向公司其它领导汇报,并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
情况紧急时,下属煤矿企业调度室调度员或值班人员可以直接向(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人或(集团)公司安全分管领导汇报。
第十条下属煤矿企业调度室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贵州煤监局所属分局和事故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情况紧急时,下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安全分管领导可以直接向贵州煤监局所属分局、事故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贵州煤监局领导报告。
第十一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二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四条各级相关管理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助事故单位负责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或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和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和物证。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六条死亡事故原则上由下属煤矿企业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委托组织调查的,由受委托单位组织进行事故调查。
重伤事故、3人以上群体轻伤事故、重大非伤亡事故(如斜坡跑车事故、大巷运输事故、井下火灾事故、放炮事故及其它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事故等)原则上由下属煤矿企业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要求亲自组织调查的除外)。
第十七条由下属煤矿企业自行组织调查的事故或由(集团)公司委托下属煤矿企业组织调查的事故,(集团)公司认为其调查处理意见不妥的,(集团)公司可以重新组织调查。
第十八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专业、精简、高效原则。
事故调查组原则上由安全、生产、技术、财务、办公室等部门人员组成。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安全分管领导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事故责任的调查重点是:现场操作者的责任;现场管理者的责任;各级管理人员的管理责任;事故发生前到过事故发生地点的各级管理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其它方面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及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经确认后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调查组成立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集团)公司分管安全领导同意,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教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集团)公司分管安全领导审阅认可后,事故调查工作方告结束。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有关资料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归档保存。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二十九条由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自事故调查结束之日起15日内,事故单位以正式文件向(集团)公司或下属煤矿企业报告事故处理意见,由(集团)公司或下属煤矿企业进行批复;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的事故,自事故调查结束之日起10日内,由(集团)公司做出正式书面处理决定;由下属煤矿企业自行组织调查的事故,自事故调查结束之日起8日内,下属煤矿企业必须做出正式书面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事故单位接到批复后,应当严格按照批复意见,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移交当地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分析和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接受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生产技术部门以及员工的监督。
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生产技术部门必须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事故发生后1个月内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向(集团)公司所属相关单位进行通报,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处罚
第三十三条事故处罚决定由组织事故调查或授权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负责做出。负责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要求事故单位上报处罚意见的,事故单位必须上报。
第三十四条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做出处罚决定的,遵照其决定执行;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没有做出处罚决定的,依照(集团)公司的处罚决定执行。以上两级均没有处罚决定的,依照下属煤矿企业处罚决定执行。
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集团)公司、下属煤矿企业均做出了处罚决定的,不重复处罚,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发生死亡事故并违反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严格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违反(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的,按照(集团)公司《安全奖惩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发生重伤及以下事故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二、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三、事故单位有关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四、各级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导致事故发生的,处以300~500元的罚款。
五、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
(一)、事故调查组组长未认真履行职责的;
(二)、不按时提交事故报告的;
(三)、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存在重大疏漏的;
(四)、索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修改解释权属(集团)公司。
篇5:浸场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和处理安全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安全事故是堆浸场属各单位、工程队工作人员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二、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三、根据堆浸场实际情况结合国家规定,需对以下四种安全事故逐级上报:
l、险肇事故(重大安全隐患和险情);
2、轻伤害(这不到国家规定的重大程度);
3、重伤(符合国家规定的重伤程度);
4、死亡。
四、事故报告:
l、险肇轻伤事故。事故当事人或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该单位安全员和负责人,由该单位在24小时内上报堆浸场安全、生产办公室和场领导;
2、重伤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安全人员和负责人,由单位在12小时内上报堆浸场安全、生产办公室和场领导;
3、死亡事故。事故单位应当立即上报堆浸场安全、生产办公室和场领导,由堆浸场负责人向公司安全生产科、公司负责人报告;
4、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在上报的同时应填写《险肇事故登记表》或《职工伤亡报告表》,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伤亡人员姓名、年龄、家庭住址、工种、事故经过、原因等基本情况写清楚上报场安全办公室;
5、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的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伤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五、事故调查:
l、险肇事故。由堆浸场安全办公室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安全员、班组长参加调查分析;
2、轻伤、重伤事故。堆浸场安全办公室协助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单位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死亡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组织安全、生产技术、工会、事故单位等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并协同当地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4、事故调查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等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六、事故处理:
l、事故修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四不放过、惩前毖后、依案办事的原则:
2、发生安全事故的经济处罚,维浸场依据当年《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及签定的《安全责任书》中奖惩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3、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堆侵场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堆浸场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安全事故调查结束后,应当颂公布处理结果;
6、落实防止事故再发生的各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