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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高中学校岗位聘任条例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3

区高级中学学校岗位聘任条例

为充分发挥和调动本单位教职工的积极性,聘任看实践,上岗看实干,考核看实效,形成平等竞争、优化组合、择优聘任、合理流动的竞争上岗机制,特制定岗位聘任条例。

(一)、岗位聘任对象:

凡单位聘用的职工,根据教育、教学工作需要,符合岗位聘任条件者,均属于聘任对象。

(二)、岗位聘任要求:

1、受聘任者必须具备应聘岗位所要求的政治、职称、技术等级、上岗资格、业务技能、组织能力、文化等素质;

2、受聘任者必须接受聘用单位的领导,对聘用单位工作负责,自觉严格履行岗位要求,尽责尽力履行岗位职责;

3、受聘任者必须身体健康,胜任工作要求。

(三)、岗位聘任期限:

l、岗位聘任期限,由聘用单位根据岗位职能要求和受聘任者情况确定。

2、岗位聘任期限应短于或等于受聘任者的聘用合同期限。

(四)、岗位聘任办法:

1、在定编、定岗、定责、定员的基础上,确定各年级组、各部门的职责、服务标准、工作规范;

2、根据不同岗位实行逐级聘任,正副办公室主任、正副教务主任、正副德育主任、正副总务主任、团委书记、人事干部等由校长签订岗位任务责任书;主任与本部门员工签订岗位任务责任书;

3、根据不同岗位的职能要求,在双向协商、选择基础上,实行校长负责制,与教职工签订岗位任务责任书。

4、因各种原因未签订岗位任务责任书,即列为下岗待聘人员,在半年至一年内由聘用单位提供两次上岗机会,随后仍未能上岗,用人单位委托区人才交流中心代为管理安排。委托管理期为半年至一年内,仍未落实工作岗位的人员,本人可提出辞职或用人单位可办理辞退,最终解除聘用合同关系。

(五)、受聘任者有下列情况之一,聘用单位可以解除岗位聘任合同:

1、因本人技术业务水平差或工作态度及其他原因,完不成本岗位职能工作任务的;

2、经考核不符合岗位职能要求的:

3、发生责任事故或违纪行为,尚不够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4、不服从本单位工作分配、安排、调动,影响本单位全局工作,经教育仍不服从的;

5、其他应予解除上岗聘任合同的。

凡被解除岗位聘任合同的教职工,即视为下岗待聘人员,均按下岗待聘规定办法安置。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受聘任者可要求解除岗位聘任合同:

1、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证明因本人身体状况不适宜岗位要求的;

2、经与校长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岗位聘任合同。

(七)、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提出设岗或撤岗,可视情况变化解除或变更岗位聘约。

(八)、根据本单位岗位要求,行政领导可调动各类岗位的受聘任者,经调动后的人员,

原岗位的上岗聘任合同自行解除,重新签订新岗位聘任合同。

(九)、受聘任者因聘用合同关系终止或解除、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原岗位的岗位聘任合同自行解除。

(十)、教职工在聘用合同关系期内,因工作需要由用人单位行政领导派送去脱产读书培训,须签订有关协议。

(十一)、教职工职务身份,随岗而定,打破原来界限。

(十二)、本条例解释权属本单位校务委员会。

篇2:区高中人事争议处理条例

区高级中学人事争议处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妥善处理用人单位人事争议,保障用人单位和受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发展良好的人事关系,促进学校内部管理改革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受聘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因享受工作(劳动)权利与履行工作(劳动)义务,发生人事争议之日起十五天内,一方当事人应先向本单位调解机构提出调解,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单位调解机构可立案受理:

(1)因工作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受聘人和受聘人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签订而未签订聘用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工作(劳动)权利、义务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5)法津、法规定应当由本单位调解机构调解的其他人事争议。

第三条用人单位与受聘人为人事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第四条调解机构处理人事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着重调解,及时处理;

(2)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公正、依法处理;

(3)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人事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上一级部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上级部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机构仲裁决不服的,方可以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人事争议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七条调解机构由下列人员组成:

(1)职工代表;

(2)用人单位代表;

(3)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推举产生;用人单位代表由用人单位法人代表指定;工会代表由本单位工会组织指定。调解机构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用人单位法人代表协商确定,用人单位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机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调解机构的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调解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本单位的工会组织。

第八条调解机构工作人员必须遵循下列规定;

(1)不得滥用职权;

(2)不得玩忽职守;

(3)不得徇私舞弊,

(4)不准收受贿赂;

(5)不得泄露秘密和个人隐私;

(6)坚持实事求是,公正、依法办事,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调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1)是人事争议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亲属的;

(2)与人事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与人事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第十条调解机构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做出决定,并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十一条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人事争议处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调解机构可以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1)干扰调解活动,阻碍调解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2)提供虚假情况的;

(3)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4)对调解工作人员、调解参加人、证人、协助执行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十二条调解机构在处理人事争议时,有权向本单位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并有权向知情人调查,本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调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人事争议案件中涉及的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调解机构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第十三条调解机构调解人事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十四条调解机构调解人事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送达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上一级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调解机构调解不服的,自收到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期满不申请仲裁的,调解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篇3:A大酒店员工劳动条例

某大酒店员工劳动条例

用工原则

本酒店招聘员工之主要原则,视其对某一工作是否适合而定,并以该工作的业务常识为考核标准,凡具有一定专业知识,身体健康,政历清楚的报考人员通过自愿报名,全面考核符合录用条件者,方有被招聘录用之可能。

体检

凡应聘之员工,一律须经过东莞市指定医疗机构体检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

酒店对员工每年免费体格检查一次,对患有传染性等疾病者,酒店有权视其病情劝其离店休息或调离工作岗位、调换工种之安排,直至解除聘用。

入职

员工入职必须持有本人的身份证、计划生育证和健康证,经总经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总办)办理入职手续,方可生效,并从总办向财务部、用人部门发出入职通知之日起开始计薪,计算工龄。

从20**年1月1日起,入职和在职员工按职级不同需交纳数额不等的培训费,具体规定为:一般员工300元、领班级400元、主任级500元、经理级1000元。

试用期

被录用的员工均须经过三个月之试用。试用期内,倘若该员工因不称职,或犯有

严重过失,将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试用期满合格的,需与酒店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含试用期)。倘因试用期不合格或合同期内无重大过失而被辞退者,全额退还保证金。

工作时间与超时工作

员工每周工作40小时(不含用膳时间),酒店可根据营业需要,对工作作适当编排。

如有需要,酒店可要求员工做超时工作,超时工作之工时(包括法定假日)可由部门酌情安排补假,或发给加班工资。

所有员工实行一人一职制,任何人不得在外兼职。

发薪方式

员工工资每月发放一次,每月十日发上月工资(遇假期顺延)。

薪金与调整

员工工资由基本工资、考核工资加效益工资构成,岗位工资分成试用级、转正级、晋升级三类。员工试用期合格,基本工资可升到转正级,酒店每年将视业绩情况与员工

的表现进行薪金调整。工作表现突出,距上次工资调整已满半年或以上者,可获晋升工资之机会。晋升工资由部门提出,总办考核,分管副总审核,最后由总经理批准。

调职与晋升

1、酒店可根据工作的需要,对员工进行调任或提升。

2、所有员工均有被提职之机会,升职主要根据该员工本人之工作表现、业务掌握程度、品德及职位是否空缺。升职后首三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满后,工作表现符合职位要求,则由酒店正式委任该职。

3、员工升职后,若因工作不胜任该职或犯过失,酒店可视情况作出降职或免职的决定。

考评

酒店对所有员工都实行一年一考评,适用的可以与酒店续约,不合格者,予以辞退,凡辞退者,酒店不作任何补偿。

辞退、劝退

1、员工若违反酒店的有关规定或犯有过失,或不适合在酒店工作,酒店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直到劝退、辞退、除名。因严重违反酒店有关规定并造成损失者,入职培训费一律不退。

2、员工在下列情况下,酒店不得辞退:

(1)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未违反酒店各项规定的;

(2)员工因工负伤,并经劳动机构鉴定承认的;

(3)符合国家法律关于不得辞退之其它有关规定。

辞职

1、员工要求辞职,必须提前三十天(试用期提前十五天)向所在部门写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报总办审批并以总办批准日为起算天数,方可办理手续离店,否则以相应工资(未满试用期、合同期内提出辞职者,不退还培训费)。到期后两天内必须到总办办理离职手续,逾期不办理者作自动离职处理。

2、在下列情况下,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提前申请。

(1)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员工身心健康的;

(2)酒店不能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员工工薪的;

(3)酒店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员工合法权益的;

(4)经酒店总经理同意,有其它正当理由的。

裁员

酒店因业务变更或其它原因而产生冗员时,酒店有权决定裁减员工人数,被裁减人员应服从酒店安排,不得提出无理要求,酒店将会提前通知有关员工本人,并按规定给予补偿金。

1、员工在酒店工作满六个月以上至十二个月者,发给半个月之本人薪金。

2、员工在酒店工作满一年以上者,按每满一年发一个月本人薪金作为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篇4:二中德育工作考核条例

二中德育工作考核条例

为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全体教职工必须认真履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职责,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和历史使命感,以自己的模范作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现根据有关德育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一)德育工作考核要求

(1)全体教职工,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基本理论,树立正确的政治观点和坚定的无产阶级立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抵制资产阶级自由化和一切腐朽思想的侵蚀和影响,利用一切工作渠道,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政治方向,教育学生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启发、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激发为祖国富强而发奋读书的热情。

不准在教育和教学上犯自由主义,绝不允许任何人向学生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和其它有害于学生思想的言论。

(2)提高德育工作意识,提高科学育人的自觉性。防止和及时纠正重教书轻育人的倾向,克服违背教育规律和教育法规的错误做法。坚持正面教育原则,面向全体学生,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反对任何挖苦和歧视学生的现象。

(3)全体教职员要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要求,要热爱学生,为人师表,谦虚谨慎,并能以自己模范的思想品德行为影响学生。

(4)学校和行政管理人员,对学生政治思想、品德教育负有重要责任,在执行规章制度,强化学校管理及完成本职工作中都要通过管理落实育人,使学校管理的过程变成育人的过程。

(5)科任教师教书育人,要寓教育于学科教学之中,积极发挥课堂教学的德育主渠道作用。

科任教师要结合本学科特点,在教学中有机地渗透爱国主义教育、阶级观点、群众观点、集体主义观点,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引导学生逐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

(6)后勤职工要围绕学生衣食住行等服务环节,为学生创造良好的生活条件,要结合校风校纪、环境保护、爱护公物等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习惯、公共道德以及勤俭节约、热爱劳动人民的思想感情,做到服务育人。

(二)德育工作考核办法

德育工作考核,首先要看是否根据学校德育工作要求开展工作,其次要看德育工作的实绩。两个方面相结合,对教职工德育工作评定等级,记入业务档案,作为全面考核及评出先进德育工作者的重要依据。

德育工作评定等级

优秀:能积极主动根据德育工作要求,认真贯彻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原则,德育工作成绩显著,并能创造性地进行育人工作,总结出有学习推广价值的育人经验者。

良好:能根据德育工作要求,认真贯彻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原则,德育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者。

中:能一般地履行德育工作要求,以身作则,管教管导。

差:不重视德育工作,不能认真履行德育工作要求。

篇5:财富公司职工奖惩条例

财富管理公司职工奖惩条例

奖励类别

1.奖励分为:嘉奖、小功、大功三种和年终评奖。

2.惩处分为:警告、小过、大过、除名四种。

3.惩罚事件在小过以下者,由部门经理经理签发《职工奖罚审批表》生效。奖罚事件在大功或大过以上者,由总经理在调查核实后,签批《职工奖惩审批表》生效。

4.《职工奖惩审批表》生效后,须转发登记在《职工奖惩记录表》中,以备存查,大功或大过以上者在规定的张贴处张贴告示。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奖:

1.积极维护公司荣誉,在客户中树立良好公司形象和口碑。

2.认真勤奋、承办、执行、或督导工作得力者。

3.工作勤奋,超额完成工作任务者,当月被评为优秀员工者。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小功。

1.对工作流程或管理制度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

2.积极研究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减低成本确有成效者。

3.检举揭发违反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事件者。

4.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能防患于未然,确保公司及财物安全者。

5.策划、承办、执行重要事务成绩显着者。

6.其它应给于记小功事迹者。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1.在工作或技术上大胆创新,并取得显着经济效应。

2.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有显着功绩者。

3.对公司发展有重大贡献,应记大功之事迹者。

4.每月出满勤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者年终可参加优秀工作者评奖。

1.一年中累计三次记大功但无记大过记录者。

2.在当年工作中给公司带来重大效应者。

3.在当年工作中,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工作成绩优秀者。

4.其他可参选优秀工作评奖者。

职工有下列情形者,予以警告。

1.因过失导致工作发生错误但情节轻微者。

2.防碍工作秩序或违反破坏安全,环境卫生制度者。

3.初次不听主管合理指挥者。

4.经查实在一个月内两次(含)以上未按规定配戴胸卡者。

5.不遵守考勤规定,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两次者。

6.同仁之间相互谩骂吵架情节尚轻者。

7.一个月内两次未完成工作任务,但未造成重大影响者。

8.对各级主管的批示或有限期的命令,无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处理不当者。

9.在工作场所防碍他人工作者。

10.在工作时间内睡觉或擅离工作岗位者。

11.工作时间,非招待客户或业务关系饮酒者。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小过。

1.因玩忽职守造成公司损失但不大者。

2.对同事恶意攻击,造成伤害但不大者。

3.检查值班人员未按规定执行勤务者。

4.捏造事实骗取休假者。

5.季度内累计三次未完成工作任务,但未造成重大影响者。

6.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三次(含)以上者。

7.上班期间中午非工作需要饮酒者

8.迟到、早退一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过

1.在工作时间睡觉或擅离职守,导致公司蒙受损失者。

2携带危险或违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着

3.故意撕毁公文者。

4.虚报工作成绩或领先伪造工作记录者。

5.对同事恶意攻击,造成较大伤害者。

6.遗失重要公文者(物品)者或故意泄漏商业秘密者。

7.职务下所保险的公司财物短少、损坏、私用或擅送他人使用,造成损失较小者。

8.违反安全规定,使用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9.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六次(含)以上者。

10.未完成工作任务,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者。

11.工作时间,非招待客户或业务关系饮酒者。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除名。

1.拒不听从主管指挥监督,与主管发生冲突者。

2.在公司内酗酒滋事造成恶劣影响者。

3.在公司内聚众赌博。

4.故意毁坏公物,金额较大者。

5.聚众闹事妨害正常工作秩序者。

6.违反劳动合同或公司管理规定,情节严重者。

7.对同仁施以暴力或有重大侮辱威胁行为者。

8.严重违反各种安全制度,导致重大人身或设备事故者。

9.连续旷工10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20天以上者。

10.盗窃同仁或公司财物者。

11.利用公司名义招摇撞骗,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12.在公司内部有伤风败俗之行为者。

13.利用职权受贿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者。

14.年度内累计十三次记大过行为者。

15.经公检法部门给予拘留、劳教、叛刑处理者。

16.其它应给予除名。

职工奖惩经领导后生效,每嘉奖一次,当月奖励30-50元,小功奖励50-100元,大功奖励100-300元;每惩处一次,小过30-50元、大过50-100元、除名大过罚扣100-300元,主要责任者或部门主管以上者加倍处罚。职工年终被评为优秀工作者,公司将给予一定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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