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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烟火药安全管理条例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8

烟火药制造过程是将氧化剂、还原剂及粘合剂和特种效应的化工原料按花炮产品的不同要求进行工艺处理的全过程,由于操作人员与药物特别是混合后的药剂直接接触,因此它是花炮生产中最重要、危险程度最高的工序之一。

?1.原料准备

烟火药制造过程中,影响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因素,除操作人员违章操作外,最重要的因素是烟火药原料的质量。烟火药的原材料必须符合有关原料质量标准,并且有产品合格证,进厂后应通过化验和工艺鉴定后,方可使用。由于花炮生产中所用的化工原料质量虽然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但可能由于其标准制定时并未充分考虑到花炮生产的特性,即使理化检验时原料质量指标过到标准规定的要求,但用来制作烟火药时又不合要求,因此对化工原料进厂后需进行工艺鉴定合格后,才可使用,以充分保证烟火药乃至产品制作的质量和安全。在备料和使用过程中不能混入对药物增加感度的物质。化工原料贮存条件差或贮存时间长时,与空气中的氧、水分缓慢反应就会变质。因此出厂期超过一年的原材料,必须重作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粉碎、筛选

粉碎、筛选是将干燥的、无杂质的药物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加工,使其达到规定的细度。

粉碎应在单独工房进行,粉碎前后应筛选掉机械杂质,筛选时不能使用铁质等产生火花的工具。烟火药所用的原材料只能分机单独进行粉碎,感度高的物料如氯酸盐应专机粉碎。其它药物共用工房和粉碎机必须在粉碎完一种药物后,将工具和粉碎机清扫干净后,才能再粉碎另外一种药物。

黑火药所用原材料一般可采用单料粉碎,但应尽量把木炭和硫磺两种原料混合粉碎,因为硫磺属高绝缘物质,极易产生静电积聚,当硫磺与木炭共同粉碎时,硫磺则失去带电性,可消除静电积累,减少药物自燃自爆的可能性。同时二元混合的工艺质量也要好些。条件较好的厂,因工艺需要,黑火药可进行三元球粉碎,但一定要专用工房进行,应有防爆设施,应隔离传动。

机械粉碎物料的注意事项:

a、粉碎前对设备应进行全面检查,并认真清扫粉尘。

b、必须远距离控制,人员未远离机房,严禁开机。粉碎工房与周围工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国标GB50161-92《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要求。

c、进出料前必须断电停机,并应停机10min,保证充分散热时间,以防机械过热而引发事故。

d、粉碎时应注意通风散热,防止粉尘浓度超标。粉尘不但损害工人身体健康,而且粉尘浓度高容易产生粉尘爆炸。

e、粉碎、筛选机械,应有良好的接地导电装置。

湿法粉碎,严禁物料泡沫外溢。因湿法粉碎的物料一般均为低燃点化学物质,如果泡沫外溢,则水分蒸发,残留的干燥状态的低燃点化学物质,受到轻微的激发能后就有可能产生燃烧而诱发事故。

粉碎后的物料应按要求过筛,并且包装后,在包装上贴上标签,注明品名、规格重量、日期等,盛装烟火药原料的包装容器,必须使用不与内装物起化学作用的材料制作,最好是使用加盖防潮容器。

3.配料、混合

配料、混合是将各种药物原料按照配比,通过一定的方法把它们均匀地合并到一起,使各成分充分混合,满足工艺质量要求。由于烟火药剂混合后其敏感度极高,当充分混匀时其危险性最大。配料、混合时称量原料所用的称盘和秤砣等不能用钢或铁制品,以防碰撞、摩擦而引起事故。称量好的药物原料应分批送入混合工序进行配制混合。药物混合应在专用工房内进行,严禁在仓库或其他操作工房进行配料混合。工房应单独建设,与相邻工房应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在这一操作过程应坚持“少量、多次、勤运走”的原则,严防碰撞和摩擦。

干法混合时宜采用木转鼓、纸转鼓或导电橡胶转鼓等设备。手工混合应采用导电橡胶工作台或木质工作台,垫上韧性好、拉力较强的牛皮纸,将称量好的各种原料药物轻轻倒在纸上,反复掀动纸的四角,每掀动一遍均用手轻轻将药物拌一下,直到药物拌和均为止。混合低感度药物可用80目绢筛过筛,然后用手轻轻将药物拌匀,反复3至4次即可。混合好的药物应及时送中转库。

配制含氯酸盐等高感度药剂时,必须有专用工房,使用专用工具,并应有防护设施。工房如需改作它用时,应重新清洗干净,方可使用。

湿法配制含铝或铝镁合金粉的烟火药时,应及时做好散热处理。

黑火药在进行多元球混合时,应在单独工房内进行,远距离操作,并有防爆设施。

4.压药与造粒

压药与选粒应在专用工房中进行。使用机械压药与造粒时应单机单间,隔墙传动。工房设备、电器均应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要求。

手工压药、造粒时,每间工房定员不能超过3人,每间工房药物的停滞量不能超过5kg。压药造粒时,除操作人员外任何人不能进入工房内。

压药造粒一般应采用湿法生产,尽量降低药物的敏感度,压药造粒过程中如有严重发热现象,应立即停止操作,将药物摊开散热,并立即报告安全部门进行处理。机械造粒时药物温升不能超过20摄氏度,如发现机器运转有不正常现象应立即关闭电源,停机寻找原因,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消除不正常现象后才能重新工作。如需修理机械,应将其房内和机械设备上药物清除干净后进行修理。湿法制成的亮珠,必须摊开放轩,摊开厚度不能超1.5cm,亮珠直径超过1cm时,其摊开厚度不能超过亮珠直径的2倍。防止热量积累引发事故。

亮珠中水分越少,感度越高,因此筛选亮珠必须在未干透之前进行,避免因亮珠与筛子或亮珠之间相互摩擦而发生事大故。每次药物停滞量不能超过3kg。由于烟火药中使用的粘合剂种类很多,其酸度会影响烟火药的安定性和化学物理性质,因此要求粘合剂的pH值控制在6-9.

5.药物干燥

为了减少药物的水分,保证烟火贮存的安全性和良好的燃烧效应,药剂必须进行干燥,药物干燥是比较危险的工序之一。

严禁用明火直接烘烤药物,可采用的干燥方式一般有:

a.日光干燥。这是用得最多、最普遍的一种干燥方法。这种方法可节约能源,节约投资,简便易行,但受气候的影响,仅局限于晴天进行。阳光不足,干燥不充分。夏季阳光充足,但气温过高,又容易发生事故。晒药的晒场要平整、光滑、无砂石。不能将药物直接摊在水泥三合混泥土场地上晾晒,只能用木盘或篾盘垫上牛皮纸,然后把药物摊在纸上晒干,这样不但安全,而且收取方便。

b.热水或低压蒸汽取暖干燥。采用这种方法,温度容易控制,比较安全,应注意不能使用肋形散热器或肋形水暖管。

c.热风干燥。这种方法热效率较高,干燥速度快,容易干燥充分,对于某些含铝的亮珠干燥特别适用,但应注意绝对不能热风带火星进入干燥室,并且风速不能大于1m/s。循环风干燥应有除尘设备,除尘设备应定期清扫。

d.红外线或远红外线干燥。这是一种较先进的干燥方法,这种干燥方法热效率较高,干燥速度快,使用安全可靠,但应注意热源与药物之间应有可靠的防护装置。电器安装应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不管采用何种方法干燥药物,均应达到如下要求:

a.药物干燥过程中,不能翻动和收取,必须等其冷却至室温后才能入库收藏,未干透的药物严禁堆放和入库。

b.干燥后的药物,水分含量应小于1.5%。

c.被烘(晒)的药层厚度不得超过1.5cm。

d.烘盒、烘架、烘热干燥工具均应为竹、木、纸质材料,不得使用金属材料制成的器具。

e.烘房内应设置自动感温报警装置。

f.有专人看管,烘房看管人员应严格控制烘房室内最高温度不得超过60摄氏度,所烘药物要与热源隔离,其最小距离为30cm。

篇2:核电设备制造公司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公司各类危险性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行业标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及《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各部门、各单位。2.在公司管辖范围内从事危险性作业的外委施工单位、承包单位、供货单位等相关方。第三条定义1.危险作业指在生产或施工区域内进行的起重吊装、有限空间、临时用电作业、特殊物项运输、恶劣天气时室外作业、危险区域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工业管道抽堵盲板作业、交叉作业、动土作业、射线探伤、高温作业、脚手架搭设、狭小空间的焊接打磨、其他危险区域的危险作业等作业项目。2.动土作业:因工程需要在公司内进行的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有可能影响地下设备、管道、电缆及临近装置、建(构)筑物安全的作业。3.断路作业: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或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4.特殊物项运输:指公司承担的车货总长度大于14米或宽度大于3.5米或高度大于3米或质量在20吨以上的大件进行的厂外运输;厂内单次利用厂内机动车辆运输5个以上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厂区内部各种车辆的超速行驶;其他情况特殊的厂内运输。5.恶劣天气室外作业:超过六级以上的台风、暴风雷雨、暴雪、大雾、室外气温在零下10度以下的作业(吊装不允许进行)。6.射线探伤:指在室外、生产车间或安装现场用手提式或移动式γ射线探伤机、*射线机进行探伤的作业及其他利用放射性同位素装置进行的放射性作业。7.高温作业: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当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时,其工作地点气温高于室外气温2℃或2℃以上的作业。8.脚手架搭设: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吊篮脚手架工程;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9.狭小空间的焊接打磨:指作业空间小、施工难度大、常规工机具难以使用、操作人员活动范围受限且要求质量较高的部位进行的焊接、打磨作业。10.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第四条职责1.质量安全部1.1编制危险作业管理制度;1.2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根据公司实际界定危险作业的范围;1.3监督危险作业许可制度的执行,对不遵守许可制度的单位进行督导,开具不符合项纠正措施,进行HSE绩效考核。2.技术中心2.1特殊危险作业开工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2.2组织作业单位有关人员对危险作业进行技术磋商,确定安全可靠的风险预防措施;2.3危险作业前组织或参与方案或安全技术交底。2.4对危险作业过程中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5必要时会签危险作业许可证。3.各部门、相关方3.1认真学习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专业管理制度;3.2?对需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的特殊危险性作业向技术部门提出申请,提出具体要求。3.3认真履行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对在本区域内进行的危险作业进行监督、检查,会签作业许可证。3.4公司各相关部门负责对接口相关方的危险许可的监督管理。4.审批人员的职责4.1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进行审查。?4.2检查并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4.3督促相关人员履行其职责。5.专兼职HSE管理人员的职责5.1提出并督促落实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5.2组织进行安全教育。5.3加强对作业现场的检查与指导。6.监护人或的职责6.1监督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6.2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6.3对违章作业及时纠正。?6.4在发生危险时采取救援措施。?6.5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和清理。7.作业人员的职责?7.1严格执行、落实有关安全措施,不违章作业。?7.2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对于违章指挥有权拒绝。?7.3正确使用和佩戴安全防护用具和用品。第二章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内容第四条一般规定从事危险作业的相关人员,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履行作业许可审批手续。第五条几种危险作业管理的内容1.危险动火作业(简称动火作业)1.1定义1.1.1危险动火作业指在公司危险范围内进行的电焊、气焊、气割、切割、磨光等产生明火的作业。主要指在各种高压管道、空压站、乙炔汇流排间、涂装车间、配电室、变压器室、液氧站、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天然气站、IHP车间、办公楼、档案室或具有其他较大危险因素场所的动火作业。动火作业按动火危险程度分为特殊动火、一般动火二级。特殊动火需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1.1.2?特殊动火凡属下列情况的动火均为特殊动火:①高处交叉动火作业;②有限空间内动火;③乙炔汇流排间、油库、油漆库、液氧站、天然气站、档案室、仓库、涂装车间、IHP车间、各办公场所、计算机机房、保存有重要物资等危险较大或造成重大损失区域的动火作业;④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装置、容器、输送管道、储罐等部位或其他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⑤带压不置换的动火作业;⑥节假日、夜间等特殊时期进行的动火作业;⑦冬春季枯草季节在枯草地附近2米范围内进行的动火作业或风力较大、作业中有可能引燃周围易燃物品的室外动火作业。⑧其他情况下公司认为需规范的动火作业。1.2?进入有限空间动火作业,必须同时遵守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要求;高处作业动火,必须同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的要求。1.3?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符合作业条件恢复动火时,必须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2.1.定义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指进入设备、容器、管道、储罐、地沟、锅炉、地井、烟道、专用贮料池等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养护等有可能造成窒息和中毒的有限空间作业。如进入结构模块、设备模块等空间较小、通风不良、氧气含量不足、有易燃易爆物品等的区域,涂装车间的有限空间和通风不良处所、存在密度比空气大的有机溶剂蒸气积聚的低凹场地结构(如地沟、地坑等),以及防火间距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构造等。2.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填写危险作业许可证,要进入的设备与生产系统必须可靠隔断(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关闭阀门、加水封等办法代替)。并清洗、置换。作业单位要做好严密的组织安排,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由设备所属单位对进入设备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2.3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确保清洗置换合格或有良好的通风设备,并指定专人进行检测,保证有限空间氧含量在19.5%--23%范围内,有害气体成分在国家允许范围之内。作业中应对有限空间内气体连续监测。容器、设备内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轮换休息。2.4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应尽量避免使用电动工具,必需使用时,要按相关规定制定安全措施,电动工具外壳要可靠接地、导线绝缘良好,并配备漏电保护装置,使用者必须穿戴绝缘鞋和绝缘手套。2.5有限空间作业要有良好的出入通道和换气通道,通风不良时,要强制通风。禁止用氧气吹风。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安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戴空气呼吸器。?2.6.有限空间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2.7有限空间内作业,照明电源必须是36V以下的安全电压,如在潮湿场所内或煤气设备内作业,照明灯具的电压不得超过12V。容器内照明必须符合防爆要求。2.8.在设备内作业结束时,须认真检查,确认设备内无人、无工器具等,方可撤离。3危险高处作业(简称高处作业)3.1定义高处作业:指在距离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发生坠落事故的高处进行的作业。3.1?高处作业的分类3.1.1特殊高处作业(1)在阵风风力为6级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3.1.2?一般高处作业(1)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2)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3)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4)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设备模块、结构模块等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5)在塔、釜、炉、罐、设备模块、结构模块等容器、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3.2?高处作业的管理规定3.2.1原则上不批准进行特殊高处作业。如遇紧急情况必须处理时,须将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进行,确保作业人员安全。3.2.2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报危险作业许可证,审批人员应到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批准。3.2.3高处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和劳动纪律差、班前、班中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进行高处作业。3.2.4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扎好安全带,带好安全帽,不准穿硬底鞋。3.2.5高处作业必须设专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对高空作业人员的作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3.2.6作业开始前,作业人员必须检查作业场所栏杆、扶手、跳板、脚手架等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否则,不准进行作业。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3.2.7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往下投掷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伤人。3.2.8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高空作业现场必须设立围栏或其他明显安全界标,无关人员不准在作业点下面通行和逗留。高空作业和架空电力线路必须保持安全距离,以防触电。3.2.9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畅通,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4能源介质作业4.1定义能源介质作业:因检修或其他作业须彻底切断有毒、有害物质的来源,而进行的抽堵盲板的作业。4.2检修单位根据检修计划和生产工艺需要,制定抽堵盲板方案,于检修前两天报生产部和质量安全部各一份。检修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抽堵盲板方案的安全可靠性负责。生产部和质量安全部负责对方案审查,如需变动应及时通知制订方案的单位进行修改。4.3抽堵盲板作业必须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抽堵与其它单位相连接的盲板时须做好通知与确认,作业前必须经生产部批准。4.4抽堵盲板时管道(容器)内的温度要小于60℃;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温、腐蚀等介质的管线(容器)抽堵盲板,必须在完全卸压后进行。真空管线抽堵盲板前必须调到常压。4.5氧气、氮气、乙炔等介质的容器(管道)检修时应用盲板可靠切断,保证作业安全。如对可燃可爆气体管道进行抽堵盲板时,应避免使用铁质工具,并配备消防器材。4.6带煤气抽堵盲板不应在雷雨天及夜间进行,作业时,必须有煤气防护人员现场监护,并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和检测仪器。4.6作业中需照明时,应采用36伏以下安全电压。如在高处作业,还必须执行高处作业有关规定。5危险临时用电作业(简称临时用电作业)5.1定义:临时用电作业:是指除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之外的基建施工、检维修、设备安装等需要从配电柜、变压器等电气设备而接入的临时性用电。5.2工程检修需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接临时用电前,应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在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应办理临时用电危险作业许可证,并经审批。5.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拉接临时电源,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临时电源使用前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5.4拉接、拆除电源线等用电操作,须由有操作证的专业电工负责。作业时必须两人以上,悬挂停电牌,并明确监护人,监护人技术等级必须高于操作人。必须按规定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5.5除临时用电接线盘外,其它配电盘禁止拉接临时用电。如特殊情况确需在工艺配电拉接临时电源线,应经生产部同意。否则,不准接线。5.6临时电源线不得搭靠工艺设备、管道等,应合理架空敷设或穿管,严禁明铺供电线路。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采用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时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设置在户外的电气设备、电源箱应采取可靠的防风、防雨、防雷措施。5.7使用手电钻、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良好,并配上漏电保护器,应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防止触电事故。5.8外委施工临时用电由基建办负责组织,并遵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6危险起重吊装作业(简称起重吊装作业)?6.1定义起重吊装作业:在公司制造车间、施工现场等区域内进行的大中型设备或不规则物体的安装、拆除、维修工程施工所需的吊装作业。主要指常规吊装10吨以上的重物,吊装形状复杂或刚度小或比径比大或精密贵重的物体,汽车吊装重量20吨以上的重物及在易燃、易爆、高压线路等危险区域的起重吊装作业。6.2从事起重吊装作业前,应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作业单位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并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和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及车辆禁止进入工作现场。悬吊重物下方及吊臂下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6.2夜间吊装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雪、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6.3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必须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吊车驾驶员作业期间身体状况要良好,精力要集中,不准有分散注意力的行为,以免造成起重伤害事故。?6.4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6.5起重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熟知施工方案、起重设备性能、操作规程、指挥信号和安全要求。起重吊装作业必须明确分工、统一指挥,禁止无人指挥或多人指挥。要严格执行起重作业“十不吊”。6.6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点,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6.7起重吊装作业时,起重机具包括被吊物与高压线路导线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1KV以下的距离≥1.5m;10KV的距离应≥2m;35KV的距离≥4m。6.8起重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每台起重机都不得超载。吊运过程应保持钢丝绳垂直,保持运行同步,以防吊机吊载不均,造成吊机倾覆事故。9.危险交叉作业(简称交叉作业)9.1定义交叉作业:车间或施工现场两台起重机械同时进行的起重交叉作业、安装时上下高空交叉作业以及两个相关单位在同一区域内进行的交叉作业。混合型危险起重吊装作业、高空交叉作业、特殊动火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交叉作业需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9.2起重交叉作业的管理规定9.2.1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规范以及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在起重作业过程中,作业区域内不允许有其它无关起重的作业进行。9.2.2作业区域的设定为依据吊车作业半径划分,在其临近位置有其它工种作业时,作业区域的围护要尽量做到最小、最有效,并留出一条人行通道。9.2.3在无法避开交叉作业时,必须提前向PMT申请批准,同时要做到:9.2.3.1在作业现场必须有安全员全程监护。9.2.3.2吊臂、吊物正下方不允许有作业人员和其它无关人员。9.2.3.3在吊臂旋转过程中,其下方不允许任何人进行任何作业;只有在吊臂停止,吊物落位开始安装时,其它作业才可进行。9.2.3.4作业区域不允许有任何无关作业人员随意穿越。9.3.安装交叉作业的管理规定9.3.1在每一层高空交叉作业下方必须设置有效的隔离措施。9.3.1.1焊接点下方必须设有防火毯或接火盆,以防止火花溅落灼伤下方的作业人员。9.3.1.2管廊下方必须装上安全网,防止高空坠物造成对地面人员的伤害。9.3.2上方的管材、钢梁必须要有可靠的固定。9.3.3携带到上方的所有的作业工具必须装入到工具袋内,所有的工具、零散材料不能堆放到钢梁、脚手架跳板及其他高空作业平台上。9.3.4所有的高空作业平台、走道必须设有踢脚板。9.3.5在高空作业的下方必须设置有效的围护,并设专人监护。9.4各作业单位在进行交叉作业前要签订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协议书或有相关安全责任划分记录。第六条危险作业的审批权限与程序1.?现场检查,制订安全措施;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如工段长)组织有关人员,对危险作业内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危险作业现场认真检查,对作业过程开展风险评估,对作业过程可能存在的工作危害,制定并采取相应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2.填写作业许可证:申请单位作业具体负责人(如班组长)填写许可证上有关内容。3.安全措施确认签名:安全措施分别由监护人和作业人员检查确认,并签名。4.兼职HSE管理员审查:兼职HSE管理员到现场检查有关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审查签名。特殊情况下专职HSE管理人员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5.审批:作业单位负责人(如主管)作业单位上级负责人(如部门负责人、公司领导)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签发作业许可证,准许作业。必要时特殊危险作业需经有关管理部门会签提出审核意见。2.作业许可证的时限: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7天,作业许可证不能延期使用。第三章附则第七条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相抵触时,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执行;本管理制度与专项管理制度不一致时,按专项管理制度执行。第八条第九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3:制造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企业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车辆应车容整洁、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四条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五条企业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

第七条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应由用车单位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九条企业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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