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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务企业青年安全监督岗工作条例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2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文明生产”的指导思想,充分发挥青年安全监督岗的哨兵作用,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服务,深入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青年安全监督岗是一支由先进青年组成的、群众性、不脱产的安全监督组织;它的建立,旨在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中,充分调动青年的积极性,发挥青年对安全的监督作用,培养青年敬业爱岗、关心集体、坚持原则、敢于斗争等优秀品质,锻炼青年的自主管理能力,并使其活跃的参政意识得到正确有效的发挥。

第三条:青年安全监督岗自始至终由集团公司各级党政部门具体领导与管理,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地开展安全监督活动。

第四条:青年安全监督岗在行政和安监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依据~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规程、条例及集团公司有关安全方面的文件、规定,开展安全监督工作。

第五条:青年安全监督岗的具体任务是:

1、配合安监部门,协助集团公司、矿(厂、处)、区(队、科、车间)、生产班、组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在安全的前提下,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生产计划。

2、利用总岗集中和分岗岗位(在本职岗位开展监督)相结合的形式监督检查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开展“三违”治理,排除安全隐患,制止不规范操作行为,及时反映和查处生产中的事故隐患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3、利用一切宣传形式,宣传~法令,宣传《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操作规程》、《煤矿作业规程》,普及安全知识,教育青工养成规范操作、遵章指挥、盖章作业、遵守劳动纪律的好习惯。

4、及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主动提出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

5、推广安全生产经验,表彰安全生产典型。

第一章青年安全监督岗组织机构

第六条:根据安全需要,各矿、处、厂设立青年安全监督岗总岗;有生产任务的区、队、科(车间)设立青年安全监督岗分岗。

第七条:为加强青年安全监督岗的领导,集团公司团委由书记直接领导青年安全监督岗工作,具体工作由集团公司团委青少部负责;各总岗由团委书记或青联主席任总岗长,各单位团委负责日常青年安全监督岗工作,每个青年安全监督岗分岗设岗长l人,岗员4—6人。

第八条:青年安全监督岗可以聘请单位党政领导担任名誉岗长,也可以聘请工程技术人员、安监部门的领导或经验丰富的老工人担任青年安全监督岗的技术顾问。

第九条:分岗岗长由岗员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可连任。每年青岗组织可进行全面整顿,对不称职或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岗长和岗员,总岗有权随时调整。岗长:在党、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领导青年安全监督岗的全面工作,参加青年安全监督岗的有关会议,负责落实青年安全监督岗的各项制度,组织召开青年安全监督岗会议,传达上级指示和完成交办任务,研究、部署、总结、汇报工作,表彰先进,推广经验,关心岗员的思想、工作、学习,充分发挥岗员作用,使青年安全监督岗经常地、深入地、持久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青年安全监督岗岗员

第十条:青年安全监督岗岗员人数应根据需要而定,每个分岗一般为4—6人,达到班班有岗员。青年安全监督岗岗员由35周岁以下的青年职工担任。

第十一条:青年安全监督岗员的产生,在党支部的领导下,由团支部提出候选人,经全区(队、科、车间)团员、青年广泛讨论、民主选举,报总岗审批产生,每年改选一次。选举前要宣传岗员条件,以便严格掌握;选举后要在职工中宣布岗员名单及岗员权利,使职工了解岗员并尊重岗员,自觉地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青年安全监督岗岗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热爱安全监督工作,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大公无私,能严格要求自己,安全第一思想牢固,在安全生产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2、明确自己的职责范围,严格履行岗员的权利与义务,带头宣传、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带头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守各项规章制度,敢于同一切不坚持安全生产的人和事作斗争。

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两年以上工龄,有一定生产实践经验,经过一定的安全培训,熟知有关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有独立工作和排除生产故障的能力。

第十三条:青年安全监督岗岗员的权利

l、在工作现场发现事故隐患,严重威胁职工安全时,有权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2、有权当场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的任何人和事。

3、有权批评制止违反劳动纪律的人,对制止不服从者有权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4、有权揭发不安全因素和反映事故隐患;有权向有关部门建议追查处理重大事故及其责任者。

5、有权持证检查各种要害部门的安全设施和值班情况。

6、对处理事故隐患不及时和严重违反安全技术规定的,有权越级上告。

7、在青年安全监督岗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批评和发表意见的权力。

8、有权向有关部门建议表彰奖励在安全工作中做出成绩的青工。

第十四条:青年安全监督岗岗员的职责

1、在党团组织和岗长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当班的安全生产工作,当班如有违章或出现不安全因素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下班后向值班人员和岗长汇报。

2、在生产中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者,不留情面,敢说敢管敢抓,大胆进行批评教育,劝其不听者报告安监部门处理。

3、协助班长做好当班采掘工程质量、设备维修等工作,做到文明生产,监督本班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安全工作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4、做到“三遵、三无、三带头、三保证、三不伤害”。三遵:遵章作业、遵章指挥、遵守劳动纪律;三无:岗员身边无违章、无工伤、无事故;三带头:带头宣传和实践“本质安全珍爱生命”安全理念,带头遵守安全法律、法规,带头规范操作行为,上标准岗、干标准活;三保证:每月保证上岗22次,保证无论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遇有违章就制止,发现隐患就处理,保证完成青年监督岗布置的任务;三不伤害:做到我不伤害自己,我不伤害别人,我不被别人伤害。

5、协助本单位了解青工的思想情况,宣传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规程、技术知识。在班前、班中

、班后和安全活动时间内,协助区(队、科、车间)班组开展好隐患预想工作,提出不安全问题、预防事故办法及注意事项。

6、及时总结宣传在安全生产中涌现的典型事例、先进集体和个人,经常分析安全形势,向有关领导提出分析报告。

7、积极参加业务培训,学技术、钻业务,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增强自身保安能力,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安全生产的经验,当安全生产的哨兵。

第三章青年安全监督岗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青年安全监督岗活动制度

1、青年安全监督岗总岗长参加矿(处、厂)生产调度会及有关安全办公会议,主动向党政和安监部门汇报工作。做到对活动开展情况每月一总结、一安排,每半年进行评比表彰。

2、各青年安全监督岗要坚持每旬一学习、一汇报、一检查、一公布,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形势分析会,每季召开一次岗员会,总结经验,研究工作,制定计划。

3、青年安全监督岗分岗长参加区(科、队、车间)有关生产、安全方面的会议,岗员要参加事故分析会。

4、各青年安全监督岗必须设立活动园地,建立“四簿”、“一册”、“一单”(即青岗活动记录簿、合理化建议登记簿、事故案例分析簿、青工安全奖惩记录簿、岗员花名册、事故隐患报告单)。

第十六条:青年安全监督岗上岗制度

l、青年安全监督岗采用集中上岗与岗位上岗相结合,以岗位上岗(岗员在本职岗位发挥作用)为主要形式,在生产中发挥安全监督检查作用。

2、在征得党政有关领导同意后,青年安全监督分岗每周上岗一次,总岗坚持每旬上岗一次。

3、青年安全监督岗员每月上岗不少于22次(包括参加集中上岗)。

4、岗员上岗以查“三违”、查事故隐患、查不安全因素、监督安全生产和施工质量为主。对查出的问题能处理的当场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汇报。

5、岗员连续一个月不上岗(特殊情况例外),或者连续三个月内,每月上岗不足15次者,在大会上宣布除名,除名岗员报上一级岗组织备案。

6、岗员上岗必须佩戴岗员证,岗员证由上级团组织和安监部门联合制发。

第十七条:青年安全监督岗汇报制度

l、岗员下岗后要及时把当班的安全情况填入记录簿,并向总岗汇报,总岗及时把情况反映给安监部门。

2、岗员汇报必须做到两清:一是把违章人姓名、单位、时间、地点、性质、处理意见填写清;二是把事故隐患、不安全因素、地点、处理与否、向谁报告填写清。

3、集中上岗查出的问题,由组织者填写记录簿,总岗以岗报的形式将查岗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对于查出问题未能解决的,总岗填写事故隐患通知单,通知隐患单位限期解决,并报送安监部门及有关领导。

4、岗员上岗若发现直接危害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的事故或隐患,应立即向当班班长或当跟班区队长汇报,并立即处理解决。5、青年安全监督岗每周向总岗综合汇报一次活动情况,总岗每月向单位行政及安监部门汇报一次工作,每季度向集团公司团委汇报一次活动情况。

第十八条:青年安全监督岗培训制度

1、为了提高岗长和岗员的工作能力,使他们掌握煤矿安全知识,各级团组织要高度重视岗长、岗员安全知识和技术知识的教育,加强领导,不断提高青岗组织的战斗力。

2、各单位团委每年要举办青岗岗员培训班,强化安全品行习练,保证岗员每年参加培训一次,未经培训的岗员不得上岗。

3、请安检部门代为培训。

4、采取以会代训的办法进行经常性的学习,充分利用岗员的活动日进行安全知识学习。

5、培训内容:《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作业规程》、《煤矿操作规程》、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指示、指令和本条例以及有关技术知识、质量标准和作安全生产形势报告。

6、师资:聘请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及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老工人授课。

7、岗长、岗员在其脱产培训中的待遇和其它短期带资学习人员的待遇相同。

第十九条:青年安全监督岗奖励制度

l、为进一步调动广大青工参加青年安全监督岗活动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岗员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对在青岗活动中做出成绩的优秀青岗长、优秀青岗员,各单位要及时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岗员职责和权利造成危害的给予处罚。

2、各级青岗组织要积极主动地开展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推动青岗活动的各种竞赛活动,竞赛必须善始善终,竞赛结束及时进行表彰奖励。

3、集团公司团委每年总结表彰一次在青岗活动中涌现出来的“红旗总岗”、“先进青岗”、“优秀青岗长”和“优秀青岗员”,表彰经费由集团公司行政拨给,每年40000元,各矿(厂、处)团委每半年评比表彰一次“先进青岗”和“优秀岗员”,经费由各单位自定。

4、对岗员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特殊贡献、提出有重大实用价值的合理化建议和杜绝重大事故者,要给予及时的通报表彰和奖励。

5、对岗员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不秉公办事,除按规定给予罚款外,要视其情节,分别给予除名和其他纪律处分。

第四章青年安全监督岗活动经费

第二十条:青年安全监督岗活动经费出自安全奖励基金。

第二十一条:青年安全监督岗活动经费主要用于青岗开展的各项竞赛活动及青岗员津贴。

第二十二条:青年安全监督岗活动经费及青岗员津贴参照提取比例:

集团公司团委每月提取4000元;年产l50万吨以上矿井,总岗每月提取**元;年产90一l50万吨矿井,总岗每月提取1500元;年产90万吨以下矿井,总岗每月提取1000元;厂、处生产辅助单位,总岗每月提取800元。每年初从安全奖励基金中一次性拨给,作为全年青岗固定资金,当年使用不完,可转入下年度使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若与上级有关文件、有关安全规定有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团委,适用于全集团公司青岗组织和全体岗员。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年9月1日起执行。

篇2: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奖惩条例

一、奖励条例:

1)?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员工给予100-500元的奖励。班组奖励在500到1000元。

2)?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安全教育和安全防范措施比较得力的工段或井队班组奖励200-500元、班组长、井队长奖励50-300元。

3)?连续3个月或3个月以上未发生事故,且本班或本井队生产按计划完成者给该工段300-800元奖励。

4)?发现重大不安全隐患举报有功的给予50-100元奖励。

5)?在追查失物中举报有功的给予50-100元奖励。

6)?在安全生产中献计献策并有新创已经认可的奖励50-100元。

7)?在全年生产中无事故,奖励工段1000元,单位井长、班组长奖励300元。

二、处罚条例:

1)?凡违反条例、不戴安全帽下井的,发现一次处罚150元,帽带不系的罚50元并停岗学习一天。

2)?违反规定山下井的发现一次处罚100元。

3)?在天井施工或其他3m以上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处罚100元。

4)?进入工作区域不进行排险或排险不彻底的处罚100-300元并停岗学习三天。

5)?发现不安全隐患而未上报且没有排险措施的重罚300-500元。

6)?不听劝阻、蓄意、随意违章操作、指挥的处罚200-1000元,情节严重的可解除劳动合同。

7)?火工品乱扔、乱堆或超量领用者处罚200-800元。

8)?擅自携带、私藏火工品者处罚500-1000元,并交送司法机关处理。

9)?在矿山打架斗殴、聚众赌博影响企业生产、生活秩序的处罚300-500元,视情节严重者交司法机关处理。

10)?发现有偷窃财物者重罚500-1000元并开除。

11)?在严禁烟火处吸烟、使用明火者处罚100-500元。

12)?在规定的或临时通知的会议、学习不参加者处罚50-100元。

13)?对食堂卫生或对食物浪费者处罚50-100元。

14)?对乱接电线或电炉取暖的已经发现处罚50-100元。

2009年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第一条?为强化安全生产工作,鼓励先进,奖惩分明,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省、州、县有关安全生产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惩范围:各村(居)委会、镇直各单位以及各村(居)委会、镇直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奖金来源:安全生产奖由镇政府纳入财政预算,其金额为3万元。

第四条?奖励类别

1、安全生产综合奖

根据镇政府年度安全生产考评细则,采取量化评分办法,实行百分制,获前三名的分别奖5000元、3000元、2000元。其中奖给单位主要领导及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各500元。

2、重点领域单项奖项

(1)道路交通安全

①全年未发生一起交通安全事故、软件资料考核达标、按要求建有人车信息电子文档和纸张文档、村(居)委会基层台帐规范完备、按时上报安全生产信息报表,奖信陵派出所3000元,其中奖给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各500元。

②按要求完成2条以上镇村道路安保设施建设任务、未出现镇村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软件资料健全、按时上报安全生产信息报表,奖镇交通城建环保服务中心3000元,其中奖给单位主要负责人500元。

(2)非煤矿山

非煤矿山管理规范、非法开采得到及时有效取缔、全年未发生非煤矿山安全事故、软件资料整理规范、按时上报安全生产信息报表,奖信陵国土资源管理所3000元,其中奖给单位主要负责人500元。

(3)食品药品安全

食品药品安全管理规范、假冒伪劣及过期“三无”食品药品得到及时有效整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得到及时有效取缔、及时查处乱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未发生食品药品中毒事故、软件资料整理规范、按时上报信息报表,奖信陵工商分局和镇卫生院各3000元,其中奖给单位主要负责人500元。

(4)消防及森林防火

全年未发生一起火灾和森林火灾事故、森林防火安全隐患得到有效及时整治、安全生产档案资料健全、按时上报隐患排查整改信息报表资料,奖信陵派出所和镇林业站各2000元,其中奖给单位主要负责人500元。

(5)信陵镇在全县安全生产年度考评中获得奖励的,镇政府对镇安监办实行奖励。获一等奖的奖3000元、获二等奖的奖2000元、获三等奖及优胜奖的奖1000元。

第五条?惩处

1、辖区内或所负责的领域发生死亡1人以上、重伤2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单位,扣减有关责任单位年度经费3000元,并按相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凡受到县级安全生产通报批评的,扣减责任单位年度工作经费2000元。

2、在上级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时,未经请假无故缺席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作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评扣分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考评(核)时间:12月份为安全生产年度考评(核)时间,由镇政府组建安全生产年度考评(核)工作专班,对照镇政府年初制定的安全生产“双基”考评(核)细则,进行考评(核)验收。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周村区煤矿、非煤矿山、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我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强化安全生产防范意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周村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试行)》(周委[20**]1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法人代表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总责,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建立安全生产奖惩机制,严格考核,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第三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由区安监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考核的对象:全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

第五条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行抵押金制度。对不同企业,实行分行业、分安全生产风险程度,分别缴纳安全生产抵押金的办法。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有关企业,每年在2月10日前将安全生产抵押金交区安监局。煤矿企业每年缴纳抵押金5万元;50人以上非煤矿山(地下开采)企业每年缴纳安全生产抵押金2万元,50人以下非煤矿山(地下开采)企业每年缴纳安全生产抵押金1万元;砖瓦企业每年缴纳安全生产抵押金2000元;采石场每年缴纳安全生产抵押金3000元;300人以上危化品企业每年缴纳安全生产抵押金5万元,300人至100人的危化品企业每年缴纳安全生产抵押金2万元,100人至50人的危化品企业每年缴纳安全生产抵押金1万元,50人至20人的危化品企业每年缴纳安全生产抵押金5000元,20人以下危化品企业每年缴纳安全生产抵押金3000元。安全生产抵押金由区安监局单列帐户,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考核内容:煤矿企业的考核内容为《煤矿安全规程》;非煤矿山企业的考核内容为《淄博市非煤矿山安全“双基”管理工作考核标准》;砖瓦企业、采石场的考核内容为《淄博市露天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标准》;危化品企业的考核内容为《淄博市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双基”管理工作考核标准》。

第七条考核奖惩办法:

(一)企业发生死亡安全事故(或一次重伤3人以上)、一次损失10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除扣掉全部风险抵押金外,还要视责任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发生死亡安全事故(或一次重伤3人以上)及一次损失10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经考核达到90分以上的(不含90分),返还抵押金,并由区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三)未发生死亡安全事故(或一次重伤3人以上)及一次损失10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经考核低于80分的(不含80分),除扣掉全部抵押金外,每降低1分罚100元。最大罚金为2000元。

(四)未发生死亡安全事故(或一次重伤3人以上)及一次损失10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经考核分数为80分至90分的(含80分),只返还抵押金。

第八条对企业的奖励经费,由区财政列支。

第九条扣减的安全生产抵押金列入全区安全专项费用。

第十条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考核的内容和要求进行,不得弄虚作假。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篇3:安监科综采安监员安全监督岗位责任制

安监员是煤矿生产过程中在规定区域内或专业内的安全监督、安全管理责任者,对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管理、人的行为、现场的作业情况负安全监督直接责任。安监员必须熟练掌握相关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煤矿安全监察资格证。安监员在安监工作中要尽职尽责,切实搞好规定区域内或专业内的安全监察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监督监察和纠正不安全行为,制止处罚各类违章,督促改进按规范化操作,提高安全生产可靠性。

第2条监督监察不安全状态,改善劳动条件,提高本质安全程度,督促施工单位排除隐患,保证安全生产。

第3条负责监督检查所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安全设施、设备、装置和仪器的使用情况。

第4条负责监督检查管辖范围内的“一通三防”,“一炮三检”、“三人连锁”的执行情况。

第5条负责监督检查特殊工种持证上岗、职工学习“三大规程”的贯彻考试情况,发现不符合要求者严禁上岗作业。

第6条按时参加矿组织的班前会,并做好记录,重点要求对照监察整改,准时参加安全活动日、27日科务会议。

第7条负责依照矿综采安全程度评估表,进行现场安全评估。

第8条负责工作面支护质量,安全出口,两巷超前支护强度、质量,确保符合规定,安全可靠。

第9条负责监督瓦斯检查,严禁瓦检员漏检、假检并做好签字手续。

第10条负责监督设备、设施的各种保护,健全使用,确保安全运行。

第11条负责监督检查“三大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执行情况,并做到有考核有返馈。

第12条甄别现场潜在危险及各种隐患,督促施工单位及个人及时进行整改,发现重大问题危及人身安全时,负责立即下令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及时汇报信息办、调度室及矿领导。

第13条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及汇报制度。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对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责任。

第15条对“三违”人员制止不力造成事故的负监督责任。

第16条对当班出现事故者,负有安全监督责任。

第17条对管辖区域安全管理混乱,负有监督责任。

第18条对管辖区域现场文明施工,负责监督责任。

第1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监员警告处分、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矿安全规定、指令的。

第20条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监员经济处罚、调离工作岗位,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四)工作中脱岗、睡岗的或在事故中负有监督责任的。

第21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当班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监员负直接责任。

第22条对于上述负有监督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4:安监科综掘安监员安全监督岗位责任制

安监员是煤矿生产过程中在规定区域内或专业内的安全监督、安全管理责任者,对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管理、人的行为、现场的作业情况负安全监督直接责任。安监员必须熟练掌握相关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煤矿安全监察资格证。安监员在安监工作中要尽职尽责,切实搞好规定区域内或专业内的安全监察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监督监察和纠正不安全行为,制止处罚各类违章,督促改进按规范化操作,提高安全生产可靠性。

第2条监督监察不安全状态,改善劳动条件,提高本质安全程度,督促施工单位排除隐患,保证安全生产。

第3条负责监督检查所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安全设施、设备、装置和仪器的使用情况。

第4条负责监督检查管辖范围内的“一通三防”,“一炮三检”、“三人连锁”的执行情况。

第5条负责监督检查特殊工种持证上岗、职工学习“三大规程”的贯彻考试情况,发现不符合要求者严禁上岗作业。

第6条按时参加矿组织的班前会,并做好记录,重点要求对照监察整改,准时参加安全活动日、27日科务会议。

第7条负责依照矿综掘安全程度评估表,进行现场安全评估。

第8条负责施工顺曹支护质量,特殊地点加强支护的落实情况,确保符合规定,安全可靠。

第9条负责监督瓦斯检查,严禁瓦检员漏检、假检并做好签字手续。

第10条负责监督设备、设施的各种保护,健全使用,确保安全运行。

第11条负责监督检查“三大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执行情况,并做到有考核有返馈。

第12条甄别现场潜在危险及各种隐患,督促施工单位及个人及时进行整改,发现重大问题危及人身安全时,负责立即下令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及时汇报信息办、调度室及矿领导。

第13条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及汇报制度。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对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责任。

第15条对“三违”人员制止不力造成事故的负监督责任。

第16条对当班出现事故者,负有安全监督责任。

第17条对管辖区域安全管理混乱,负有监督责任。

第18条对管辖区域现场文明施工,负责监督责任。

第1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监员警告处分、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矿安全规定、指令的。

第20条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监员经济处罚、调离工作岗位,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四)工作中脱岗、睡岗的或在事故中负有监督责任的。

第21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当班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监员负直接责任。

第22条对于上述负有监督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5:制造烟火药安全管理条例

烟火药制造过程是将氧化剂、还原剂及粘合剂和特种效应的化工原料按花炮产品的不同要求进行工艺处理的全过程,由于操作人员与药物特别是混合后的药剂直接接触,因此它是花炮生产中最重要、危险程度最高的工序之一。

?1.原料准备

烟火药制造过程中,影响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因素,除操作人员违章操作外,最重要的因素是烟火药原料的质量。烟火药的原材料必须符合有关原料质量标准,并且有产品合格证,进厂后应通过化验和工艺鉴定后,方可使用。由于花炮生产中所用的化工原料质量虽然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但可能由于其标准制定时并未充分考虑到花炮生产的特性,即使理化检验时原料质量指标过到标准规定的要求,但用来制作烟火药时又不合要求,因此对化工原料进厂后需进行工艺鉴定合格后,才可使用,以充分保证烟火药乃至产品制作的质量和安全。在备料和使用过程中不能混入对药物增加感度的物质。化工原料贮存条件差或贮存时间长时,与空气中的氧、水分缓慢反应就会变质。因此出厂期超过一年的原材料,必须重作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粉碎、筛选

粉碎、筛选是将干燥的、无杂质的药物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加工,使其达到规定的细度。

粉碎应在单独工房进行,粉碎前后应筛选掉机械杂质,筛选时不能使用铁质等产生火花的工具。烟火药所用的原材料只能分机单独进行粉碎,感度高的物料如氯酸盐应专机粉碎。其它药物共用工房和粉碎机必须在粉碎完一种药物后,将工具和粉碎机清扫干净后,才能再粉碎另外一种药物。

黑火药所用原材料一般可采用单料粉碎,但应尽量把木炭和硫磺两种原料混合粉碎,因为硫磺属高绝缘物质,极易产生静电积聚,当硫磺与木炭共同粉碎时,硫磺则失去带电性,可消除静电积累,减少药物自燃自爆的可能性。同时二元混合的工艺质量也要好些。条件较好的厂,因工艺需要,黑火药可进行三元球粉碎,但一定要专用工房进行,应有防爆设施,应隔离传动。

机械粉碎物料的注意事项:

a、粉碎前对设备应进行全面检查,并认真清扫粉尘。

b、必须远距离控制,人员未远离机房,严禁开机。粉碎工房与周围工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国标GB50161-92《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要求。

c、进出料前必须断电停机,并应停机10min,保证充分散热时间,以防机械过热而引发事故。

d、粉碎时应注意通风散热,防止粉尘浓度超标。粉尘不但损害工人身体健康,而且粉尘浓度高容易产生粉尘爆炸。

e、粉碎、筛选机械,应有良好的接地导电装置。

湿法粉碎,严禁物料泡沫外溢。因湿法粉碎的物料一般均为低燃点化学物质,如果泡沫外溢,则水分蒸发,残留的干燥状态的低燃点化学物质,受到轻微的激发能后就有可能产生燃烧而诱发事故。

粉碎后的物料应按要求过筛,并且包装后,在包装上贴上标签,注明品名、规格重量、日期等,盛装烟火药原料的包装容器,必须使用不与内装物起化学作用的材料制作,最好是使用加盖防潮容器。

3.配料、混合

配料、混合是将各种药物原料按照配比,通过一定的方法把它们均匀地合并到一起,使各成分充分混合,满足工艺质量要求。由于烟火药剂混合后其敏感度极高,当充分混匀时其危险性最大。配料、混合时称量原料所用的称盘和秤砣等不能用钢或铁制品,以防碰撞、摩擦而引起事故。称量好的药物原料应分批送入混合工序进行配制混合。药物混合应在专用工房内进行,严禁在仓库或其他操作工房进行配料混合。工房应单独建设,与相邻工房应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在这一操作过程应坚持“少量、多次、勤运走”的原则,严防碰撞和摩擦。

干法混合时宜采用木转鼓、纸转鼓或导电橡胶转鼓等设备。手工混合应采用导电橡胶工作台或木质工作台,垫上韧性好、拉力较强的牛皮纸,将称量好的各种原料药物轻轻倒在纸上,反复掀动纸的四角,每掀动一遍均用手轻轻将药物拌一下,直到药物拌和均为止。混合低感度药物可用80目绢筛过筛,然后用手轻轻将药物拌匀,反复3至4次即可。混合好的药物应及时送中转库。

配制含氯酸盐等高感度药剂时,必须有专用工房,使用专用工具,并应有防护设施。工房如需改作它用时,应重新清洗干净,方可使用。

湿法配制含铝或铝镁合金粉的烟火药时,应及时做好散热处理。

黑火药在进行多元球混合时,应在单独工房内进行,远距离操作,并有防爆设施。

4.压药与造粒

压药与选粒应在专用工房中进行。使用机械压药与造粒时应单机单间,隔墙传动。工房设备、电器均应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要求。

手工压药、造粒时,每间工房定员不能超过3人,每间工房药物的停滞量不能超过5kg。压药造粒时,除操作人员外任何人不能进入工房内。

压药造粒一般应采用湿法生产,尽量降低药物的敏感度,压药造粒过程中如有严重发热现象,应立即停止操作,将药物摊开散热,并立即报告安全部门进行处理。机械造粒时药物温升不能超过20摄氏度,如发现机器运转有不正常现象应立即关闭电源,停机寻找原因,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消除不正常现象后才能重新工作。如需修理机械,应将其房内和机械设备上药物清除干净后进行修理。湿法制成的亮珠,必须摊开放轩,摊开厚度不能超1.5cm,亮珠直径超过1cm时,其摊开厚度不能超过亮珠直径的2倍。防止热量积累引发事故。

亮珠中水分越少,感度越高,因此筛选亮珠必须在未干透之前进行,避免因亮珠与筛子或亮珠之间相互摩擦而发生事大故。每次药物停滞量不能超过3kg。由于烟火药中使用的粘合剂种类很多,其酸度会影响烟火药的安定性和化学物理性质,因此要求粘合剂的pH值控制在6-9.

5.药物干燥

为了减少药物的水分,保证烟火贮存的安全性和良好的燃烧效应,药剂必须进行干燥,药物干燥是比较危险的工序之一。

严禁用明火直接烘烤药物,可采用的干燥方式一般有:

a.日光干燥。这是用得最多、最普遍的一种干燥方法。这种方法可节约能源,节约投资,简便易行,但受气候的影响,仅局限于晴天进行。阳光不足,干燥不充分。夏季阳光充足,但气温过高,又容易发生事故。晒药的晒场要平整、光滑、无砂石。不能将药物直接摊在水泥三合混泥土场地上晾晒,只能用木盘或篾盘垫上牛皮纸,然后把药物摊在纸上晒干,这样不但安全,而且收取方便。

b.热水或低压蒸汽取暖干燥。采用这种方法,温度容易控制,比较安全,应注意不能使用肋形散热器或肋形水暖管。

c.热风干燥。这种方法热效率较高,干燥速度快,容易干燥充分,对于某些含铝的亮珠干燥特别适用,但应注意绝对不能热风带火星进入干燥室,并且风速不能大于1m/s。循环风干燥应有除尘设备,除尘设备应定期清扫。

d.红外线或远红外线干燥。这是一种较先进的干燥方法,这种干燥方法热效率较高,干燥速度快,使用安全可靠,但应注意热源与药物之间应有可靠的防护装置。电器安装应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不管采用何种方法干燥药物,均应达到如下要求:

a.药物干燥过程中,不能翻动和收取,必须等其冷却至室温后才能入库收藏,未干透的药物严禁堆放和入库。

b.干燥后的药物,水分含量应小于1.5%。

c.被烘(晒)的药层厚度不得超过1.5cm。

d.烘盒、烘架、烘热干燥工具均应为竹、木、纸质材料,不得使用金属材料制成的器具。

e.烘房内应设置自动感温报警装置。

f.有专人看管,烘房看管人员应严格控制烘房室内最高温度不得超过60摄氏度,所烘药物要与热源隔离,其最小距离为30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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