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高中人事争议处理条例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区高中人事争议处理条例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3

区高级中学人事争议处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妥善处理用人单位人事争议,保障用人单位和受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发展良好的人事关系,促进学校内部管理改革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受聘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因享受工作(劳动)权利与履行工作(劳动)义务,发生人事争议之日起十五天内,一方当事人应先向本单位调解机构提出调解,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单位调解机构可立案受理:

(1)因工作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受聘人和受聘人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签订而未签订聘用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工作(劳动)权利、义务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5)法津、法规定应当由本单位调解机构调解的其他人事争议。

第三条用人单位与受聘人为人事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第四条调解机构处理人事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着重调解,及时处理;

(2)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公正、依法处理;

(3)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人事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上一级部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上级部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机构仲裁决不服的,方可以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人事争议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七条调解机构由下列人员组成:

(1)职工代表;

(2)用人单位代表;

(3)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推举产生;用人单位代表由用人单位法人代表指定;工会代表由本单位工会组织指定。调解机构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用人单位法人代表协商确定,用人单位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机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调解机构的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调解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本单位的工会组织。

第八条调解机构工作人员必须遵循下列规定;

(1)不得滥用职权;

(2)不得玩忽职守;

(3)不得徇私舞弊,

(4)不准收受贿赂;

(5)不得泄露秘密和个人隐私;

(6)坚持实事求是,公正、依法办事,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调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1)是人事争议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亲属的;

(2)与人事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与人事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第十条调解机构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做出决定,并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十一条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人事争议处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调解机构可以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1)干扰调解活动,阻碍调解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2)提供虚假情况的;

(3)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4)对调解工作人员、调解参加人、证人、协助执行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十二条调解机构在处理人事争议时,有权向本单位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并有权向知情人调查,本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调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人事争议案件中涉及的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调解机构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第十三条调解机构调解人事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十四条调解机构调解人事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送达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上一级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调解机构调解不服的,自收到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期满不申请仲裁的,调解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篇2:高中人才流动涉培训费处理办法

高级中学人才流动涉及培训费处理办法

(一)、根据《zz市人才流动涉及培训费处理试行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用人单位出资培训未签订培训协议的流动人员。

(三)、流动人员接受培训结业后,有义务回出资单位服务五年。如果回出资单位服务时间不到五年,单位可按每年递减20%的比例收取培训。如果流动人员培训结业后立即"跳槽",单位应向本人全部收回培训费。

(四)、用人单位出资培训范围包括;学历培训、各种学科培训、技术等级培训、职称晋级培训等,但不包括单位为调整人员和岗位结构而对人员进行转岗培训。

(五)、接受培训人员参加培训,事先要经得学校同意,在培训期间需付的学杂费用,凭成绩合格证,按上级有关规定支付。

(六)、接受培训人员在培训期间,自觉遵守培训纪律和规章制度,勤奋学习。如果达不到培训考试、考核要求,需付的学杂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七)、实行服务期制度。

(八)、本办法未及事宜或与国家规定不一致之处,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办法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篇3:二中教职工病事假处理意见

二中教职工病事假的处理意见

1、病、事假:

(1)教职工的病、事假与30%津贴挂钩,病、事假一天扣发个人30%津贴的三十分之一;事假15天以上,个人30%津贴全扣除。

(2)教师病、事假期间的课时费及教案费扣除;职工每病假一天扣发5元,事假一天扣8元,3天以上每天扣10元,直至工作量津贴扣完为止;教职工事假15天以上,不享受任何内改津贴。

(3)教师病假三天以内(含三天),课如能自己调上的不扣发30%津贴及课时费、教案费,但必须经秘书室同意,教导处备案。

(4)年满50周岁的女教师、女职员,年满45周岁的女工人和年满55周岁的男教职工,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不扣30%津贴,在6个月以上的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5)对于长期生病、家庭困难的教职工,学校将给予关怀和照顾。

2、教职工未分到住房,自家盖房的可请15天以内的事假,所任课务或管理工作由学校安排,个人不享受学校自筹津贴,30%津贴不受影响。如个人能自行合理调课(报教导处备案)补上的,可参加内改。

3、产假、婚、丧假按有关规定执行。婚、丧假及晚育护理假除全勤奖,30%津贴外,其它内改津贴不发;产假除30%津贴外,其它内改津贴不发;节育假按教育局有关文件执行。以上休假误餐费不发,均不影响教师节奖及年终奖。

4、直系子女考取大学,当年报到时,省内3天以内假,外省5天以内假,只影响误餐费,其余均不影响,但必须先自行调好课或安排好工作(报教导处及秘书室备案)。

5、进修。按学校《关于在职教师参加函授进修的有关规定》执行。

6、参加短期培训,视具体情况而定。

7、其它有关假的处理方法见通人教(---)17号文件及通人薪(**)16号文。

8、特殊情况由秘书室提请校长室具体解决。

篇4:员工对绩效考核的投诉处理

员工对绩效考核的投诉处理

企业在进行绩效考核过程中,往往会因为各种原因导致员工对绩效考核的不满意,出现投诉是必然的。有效的员工投诉处理不仅能使绩效考核顺利推行,同时也是提高绩效考核效果的重要手段。以下是我们对处理员工投诉的建议程序:

第一阶段:受理投诉

1.认真仔细地了解投诉要点

2.分析对方的投诉态度

3.倾听对方的可接受方式

4.做好投诉记录

5.明确告知反馈时间

第二阶段:了解投诉动机

1.为什么要投诉,有没有特殊问题

2.投诉什么:对结果不满意对方式不满意对程序不满意

第三阶段:投诉调查

1.不要先关注谁对谁错,应对事不对人。

2.关键是要找出发生问题的原因,如流程接口、沟通、考核者技能等。

3.调查中的保密。

第四阶段:投诉处理

1.告知产生问题的原因而不是告知谁对谁错。

2.告知处理的结果。

3.告知改进的内容与方式。

篇5:公司员工工伤处理程序

某公司员工工伤处理程序

一、目的:

1.为保护员工权益,使工伤者得到妥善及时的治疗及维护公司的利益。

2.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工伤事故的情况,研究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规律,总结经验教训,以便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实现安全生产,保护员工安全与健康。

二、定义

只有在公司宿舍,食堂及工厂内从事与公司有关之生产工作或在维护公司利益的情况下,因不小心发生之意外事故;员工故意或者因私负伤,致残,死亡的,不作为工伤事故。

三、程序:

1.当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

A.如属伤势轻微者,可由该部门/单位主管代为处理,并送伤者前往医院就医,有关医药费单据/证明由经办人交于人资行政部办理报销事宜;同时需填报一份“工伤事故报告表”。

B.如属伤势严重者,由该部门/单位主管应立即通知人资行政部,由人资行政部负责安排送伤者到医院或提供必要之协助;并由人资行政部到财务部暂支适量现金,用以支付员工的一切医药及治疗费用;在办理好伤者入院治疗事宜后,该部门/单位主管应到人资行政部填报“工伤事故报告表”,人资行政部填写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然后上级审核批准。

2.所有公伤事故均须用“工伤事故报告表”记录,并报总经理批核方可报销医药费及批假给工伤者。

3.因工伤事故需休养治疗的,经总经理批核后,公司负担其误工费。

4.所有用以支付工伤员工的一切医药及疗伤费用,会由人资行政部统筹办理报销事宜,及到保险公司办索赔手续,一般工伤须于五天内报告保险公司,重伤或死亡则须于24小时内书面报告保险公司。

5.如出现工伤死亡事故,应及时联络保险公司/劳动部门商讨善后措施,及尽快与死者亲属联系,处理过程要耐心,积极,并在劳动部门之协商/仲裁下,追保险公司赔付,公司亦从道义上协助善后工作。

6.人资行政部于保险公司取回应收赔款后,到财务部办理有关核销手续,清还工人医疗费的暂支费;如保险公司之赔偿与医疗费出现差额时,须出示有关文件,并开出零用现金单,经总经理签批后,连同所得之赔偿,到财务部清还该暂支单。

7.凡是工人工伤医疗费的暂支单,暂支人须在该暂支单上“暂支原因”中注明所需时间为一个月,如一个月内无法完成所有保险索赔事宜,暂支人则要在一个月后向财务部再报出大约所需时间;如三个月(所需时间视每例事故之不同程度而定),经总经理加签后,暂支单归还财务部。

8.人资行政部对每次之工伤事故均需调查核实,并做出处理决定,填写报名后交总经理批核存档;如工伤事故之发生是因为机器设备之维护或修理不当、或工场/部门未能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或因工人自身操作不认真,疏忽所致的,会根据情节/原因做出不同的追究和处理(如通报批评,检讨,罚款,解雇)。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