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章程范例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章程范例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3

**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发》《公司登记管理条理》及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五条公司登记注册名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公司所在地:中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国际广场A座2808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七条商住,家政服务,写字楼管理

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核准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为二级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股东的权利

1.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2.依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出资;

3.按照出资比例行使管理决策权;

4.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

5.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6.要求公司为其投入的资本签发出证明书。

(二)股东的义务

1.遵守公司的章程;

2.按时足额交纳本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依法办理其财产转移手续;

3.依其所认购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5.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公司经营期限十五年,自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本章程经股东会议通过,并自领取公司营业执照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解释权归股东大会,修改权归股东大会。本章程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

篇2:深圳某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国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外商投资管理局有关规定,中国深圳Z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香港**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年3月28日签订合资经营合同,组建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深圳Z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合营企业名称为深圳Z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英文名称为:SHENZHEN*PROPERTYMANAGEMENTCO.,LTD。

公司法定地址为:深圳市*厦22D。

第三条合营各方的名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分别为:

甲方:深圳市Z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地址为:深圳市南园路上步大厦22楼C-G。

法定代表的姓名:Z佳,::职务:董事长,国籍:中国。

乙方:**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法定地址为:香港九龙尖沙咀*室。

法定代表姓名:Z佳,职务:董事长,国籍:中国。

第四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公司承担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五条公司是经深圳市外商投资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

批准成立,并在深圳市登记注册的合资企业,为中国法人,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外商投资管理局规定和有关条例、契约,并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对其所有资产有权自主地支配和管理。

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宗旨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服务质量,发展新业务,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七条合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经济信息咨询。

第八条公司经营规模为:计划投资人民币700万元,

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九条公司投资总额为人民币700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出资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第十条合资方各出资如下:

甲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3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60%,其中:

现金:人民币300万元

乙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200万元(以等价的外币投入),占公司注册资本40%,其中:

现金:人民币200万(以等价的外币出资)

第十一条合营各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出资额。

第十二条合营各方缴足出资额后三十天内,应由中国注册的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企业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主要内容是:合营企业名称,成立日期,合营者名称,合营各方出资内容及其有关附件,出资额,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及核发日期等。出资证明应当报管理局和工商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合营期内,合营企业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四条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必须经合营双方同意,一方转让时,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五条合营企业转产、扩大经营范围、分立、合并、注册

资本的增加、转让或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须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并经合营企业董事会一致通过后,报管理局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六条合营企业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董事会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事宜,其主要职权:

(1)制定和修改组织机构表和人事计划;

(2)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他们的权利、义务和薪酬;

(3)制定合营企业的总方针、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案和筹建(基建)实施计划,审批总经理或管理部门提出的重要报告;

(4)修订合营企业章程;

(5)审查经营状况,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包括资产负债和损益计算书等);

(6)决定企业发展基金、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留方案;

(7)决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办法;

(8)通过合营企业的劳动合同及各项重要规章制度;

(9)决定合营企业资本增加、转让、分立、合并、停业、延期、中止和解散;

(10)负责合营企业中止或期满的清算工作;

(11)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董事二名,乙方委派董事一名,董事任期三年,经委派方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乙方委派,合营各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条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合营企业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三条董事长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三天发出召*议的书面通知,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四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代表出席,但一名代表不能同时担任两名或以上的名额。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五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则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的,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或中文、英文同时使用),会议记录及决议文件,经与会代表签字后,由合营企业抄送全体董事,并连同会议期间收到的委托书一并存档,由董事会指定专人保管,在合资经营期限内任何人不得涂改或销毁。董事会休会期间需经董事会决定的事宜,也可通过电讯及书面表决方式作出决议。按董事书面表决的决议,与董事会会议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下列事项同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和补充;

(2)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调整;

(4)合营企业的资产抵押;

(5)合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合营企业的分立或变更组织形式。

第二十八条除第二十七条以外的其他事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或超过半数)董事通过。(注:应选择一种方式)

第五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公司设经营管理部门,具体机构设置由董事会议决

定。

第三十条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均由董事会聘请。首届总经理由乙方推荐。

第三十一条总经理直接向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公司日常工作的重要问题的决定,须由总经理签署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三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四条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务。

第三十五条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六条公司设总会计师和审计师各一人,由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七条总会计师、审计师由总经理领导。总会计师负责领导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施经济责任制。

审计师负责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审查、稽核公司开展全面经济会计帐目,向总经理和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三十八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的,应提前三十天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如触犯法律,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财务会计

第三十九条合营企业的财务会计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

部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和会计制度以及深圳经济特区的有关规定办理。合营企业应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及国家、深圳市利用外资统计制度,依法报送利用外资统计报表。

第四十条公司必须按规定向管理局有关部门报送有关报表。

第四十一条合营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二条合营企业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四十三条合营企业采用人民币为计帐单位,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计算。

第四十四条合营企业应在中国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同意的其他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四十五条合营企业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四十六条合营企业财务会计帐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1)合营企业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2)合营企业所有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4)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四十六条合营企业管理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内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合资各方有权自费聘请审计师查阅合营企业账簿,查阅时,合营企业应提供方便。

第四十八条合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办理纳税事宜,并由合营企业董事会决定其固定资产的

折旧年限。

第四十九条合营企业的一切外汇事宜,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合营合同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利润分配

第五十条合营企业按法律规定提取储备基金、公司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以上基金在合营企业依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第五十一条合营企业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按合营各方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二条合营企业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年度后三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各方应分的利润额。

第五十三条合营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

第八章职工

第五十四条合营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行决定本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合营企业在劳动部门核准的招工计划内,自行公开招聘,经考核,择优录用所需的职工。

第五十五条合营企业在中国境内雇用职工,企业和职工双方应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中国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有关规定,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合同中应当订明劳动(工作)任务、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劳动纪律、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以及辞退、辞职、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合同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双方其他的约定事项等。劳动合同订立后,按有关规定向劳动部门办理用工手续。

第五十六条合营企业有权对违犯合营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予以开除。对开除、处分的职工,须报保税区的劳动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深圳特区的有关规定,根据合营企业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合营企业应适当提高职工工资。

第五十八条职工的福利、资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合营企业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九章工会组织

第五十九条合营企业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十条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其基本任务是: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合营企业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及奖励基金;协调调解职工与合营企业之间的纠纷;组织职工学习,开展文体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合营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六十一条合营企业工会可指导、帮助职工同合营企业签定个人劳动合同,或代表职工、同合营企业签定集体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六十二条合营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无表决权),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六十三条合营企业每月按合营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的规定使用。

第十章期限、终止、清算

第六十四条合营企业合营期限为十五年,自营企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五条合营企业如一致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并在合营企业满六个月前,向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工商、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十六条合营各方如一致认为终止合营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合营。合营企业提前终止合营,需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并报送管理局批准。

第六十七条合营企业因下列之一出现时解散:

(1)合营期限届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或数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5)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6)合营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本条第(2)、(4)、(5)项所列情形发生,应当由合营企业的董事会作出决定,报管理局批准。在本条第(3)项所列情形下,违约方应当对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守约方有权向管理局提出申请,解散合营企业。

第六十八条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时,应及时公告,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及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委员会,按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在清算完结前,投资者不得将合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携带出境,不得自行处理合营企业的财产。

第六十九条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

合营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七十条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合营企业起诉和应诉。

第七十一条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的酬劳应从合营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二条清算时,清算委员会对合营企业的资产应根据帐面折旧程度,参考当时的价格重新估价。

第七十三条清算委员会对合营企业的债权债务全部清偿后,其剩余财产按合营各方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十四条清算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交董事会确认后,报管理局备案。并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七十五条合营企业解散后,各种帐册及文件应由原中国合营者保存。

第十一章规章制度

第七十六条合营企业通过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规程;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和奖惩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和补充,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报管理局批准。

第七十八条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须经深圳市外商投资管理局批准后才能生效。

甲方:乙方: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法定代表:

(签字)(签字)

年月日于中国深圳

篇3:物业管理商会章程范文

物业管理商会章程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z省物业商会。

英文名称:zPropeityManagementAssociation

缩写:HPMA

第二条本会是z省从事物业管理及相关行业的企业及专业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呼声,发挥联系党和政府与会员的桥梁、纽带作用,为我省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和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z省工商联、z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所在地为z省郑州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物业管理企业树立社会主义公私观、信用观、义利观和法制观,引导企业回报社会,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

(二)建立与政府部门沟通渠道,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行业的建议和诉求,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到桥梁作用;

(三)积极为政府、社会、企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维权服务,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积极协助企业化解矛盾,调解纠纷;

(四)搞好行业评选,推广行业经验;

(五)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建立综合信息库,做好信息收集与发布服务;

(六)推动行业内外横向联合,组织国内外物业管理及相关行业交流研讨会,组织专家对物业管理发展走向和现实疑难问题进行探讨、论证,提出科学权威的观点和理论及解决问题的办法,组织行业学习、考察,提高物业及相关行业管理水平;

(七)组织会员举办各种形式的活动和专业培训,开展咨询服务;

(八)组织会员参加z省工商联开展的各项活动,承办政府等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

(一)单位会员:从事物业管理及相关行业的企业;

(二)团体会员:本行业的社会团体;

(三)个人会员:物业管理及相关行业的从业者,经济、理论、法律工作者以及其他相关人士。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在本会业务领域内信誉良好,无不良经营行为记录,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个人会员无违法违纪记录。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优惠取得本会拥有和掌握的最新信息资料;

(三)获得本会开展的所有服务项目的优先享受权;

(四)对本会工作享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向本会提出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不发生违反章程行为;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退还会员证。本会会员一年内不履行义务,包括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单位会员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其会员资格将随之自动取消。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z省工商联审查并经z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本会最高领导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及财务状况;

(五)聘任名誉会长、顾问,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工作任务并制定本会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五分之四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会议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商会工作;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变更,需经会长会议提名,报省工商联考察同意,提请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z省工商联审查并经z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每届四年,连任最多不超过两届;副会长、秘书长每届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但在任职期间,若发生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由理事会作出相关处理意见,并报z省工商联和z省民政厅审核批准。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z省工商联审查并经z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及有关部门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创办经济实体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工商联和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及本行业薪酬标准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z省工商联审查同意,并报z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z省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z省工商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z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z省工商联和z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篇4:物业管理公司章程范例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章程范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由一方出资设立ZZ市RH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ZZ市RH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ZZ市火车南站开发区AA嘉园小区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主营房地产物业管理、维修、养护,楼宇机电配套设备管理维修,清洁卫生,庭园绿化及辖区内车辆停放管理。兼营与住宅(含大厦)相配套的商业、饮食业、便民服务业。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伍拾万元。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五条股东姓名左爱梅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六条公司设立执行董事,由股东担任,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制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5)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7)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8)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七条股东作出的公司决定采取书面形式,签字后制备于公司,公司设立经理1名,由股东担任或聘任(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投资人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八条公司设立监事1名,由股东聘任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公司会议;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接受《公司法》规定的监事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六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作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一条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十二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设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十四条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上一年度亏损;

2、提取10%列入法定公金;

3、提取5%-10%列入法定公益金;

4、提取任意公益金;

5、投资人取得投资利润。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积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投资人决定。公司不得弥补公司亏损和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分配利润。

第十五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二十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决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的;

(6)宣告破产。

第十八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八章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备案登记。

第二十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第二十一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一式三份,股东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

ZZ市RH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年1月2日

篇5: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____住宅区业主管委会(以下简称本管委会)是根据《深圳经济物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住宅区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住宅区细则)的有关规定成立的代表本住宅区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经市政府社团登记部门贪污核准登记后,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本管委会的一发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条本管委会接受审计署登记管理部门、市住宅主管部门和区住宅管理部门的领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政策规定。

第三条本管委会代表本住宅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以科学、发主、合法的管理手段,保障住宅区物业的合理使和,维护信宅区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二章管委会的产生及职权

第四条本管委会由本住宅区业主大会选举起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和市、区住宅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一届管委会的产生:由区住宅管理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期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组成筹委会,提出管委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通过。

第五条本管委会设委员__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__名,执行秘书__名。执行秘书负责处理管委会日常事务。

管委会主任、副主任由管委会在其委员中先举产生。

管委会执行秘书由管委会聘任,如聘任非本住宅区业主提任执行秘书的,须由本人在本住宅区的直系亲属业主为其经济担保人。

管委会主任,执行秘书为专职或兼职。

第六条本管委会委使下列职权:

1.按照有关规定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审议决定住宅维修基金和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使用;

3.采用公开招标或其他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区进行牧业管理并与其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4.审查物业管理公司上年对本住宅区的管理计划完成情况及其费用决算报告;

5.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对本住宅区的年度管理计划,住宅区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维修工程项目;

6.审查并决定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

7.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对本住宅区的牧业管理工作;

8.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前款的第3、5、6项规定的事项,必须经业主大会批准。

第七条本住宅区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住宅维修基金和管理服务费的收支帐目,管委会应每三个月到少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八条下列人员经管委会决定产经业主大会批准后要获得适当津贴;

1.管委会主任;

2.管委会执行秘书;

3.业主选举的楼长;

4.管委会同意的其他人士。

第三章管委会会议

第九条管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如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二人以上认为有必要并书面呈述议题时,可召开管委会特别会议。

第十条管委会会议的如开提前七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们委员。委员因事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表参加。

第十一条管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

第十二条管委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的人员和承租人代表、其他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管委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一委中央电视台有一票表决权。委员可委托代表人行使表决权,但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时,由主任或会议主持人投决定性一票。

第十四条管委会执行秘书必须作好每次开会的会议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存档。

第四章管委会委员

第十五条本管委会委员由本住宅区业主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委员人数为单数。管委会可聘请派出所、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的人员以及承租人代表或本住宅区的非业主居民担任管委会委员(以下简称聘请委员),其名额不得超过最终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聘请委员担任管委会主任,应由为本住宅区业主的直系亲

属作其经济担保人并经业主大会批准。

第十六条本管委会委员则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来担任。

第十七条本管委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本管委会委员的撤换,减增由管委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投票决定。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的人士不得担任管委会委员,已经担任的须停任委员并由下次业主大会追认:

1.已宣告破产;

2.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已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3.未经管委会同意无故在管委会会议中连续缺席三次以上;

4.以业主身份当选为委员,但已不再是业主;

5.以书面形式向管委会提出辞呈;

6.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7.业主大会已将其罢免的。

第二十条任何委员停任或退任而不寻求连任时,必须在停任或退任后半个月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本管委会的文件、资料、帐簿以及属于本管委会的任何财产(动产、不动产)移交给本管委会。

第二十一条本管委会委员的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对本管委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3.参与本管委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参加本管委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二十二条本管委会委员的义务:

1.遵守本管委会章程;

2.执行本管委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管委会的工作;

3.积极参加本管委会组织的仁义和活动;

4.向本管委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五章管委会日常经费收支与只公用房

第二十三条本管委会的经费来源是本住宅区的管理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本管委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和管委会会议;购置设备;编印资料。购买书刊资料;国内外交往;有关人员的津贴;日常办公及其他项目的费用等。经费收支帐目(不包括现金)由执行秘书管理,每月台票向管委会会议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大会汇报。

第二十五条本管委会的办公用房从公用设施专用基金购买的物业管理用房中划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通过有关本章程的决议和细则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管委会的终止与解散:本管委会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或市社团登记部门、市住宅主管部门的决定终止或解散。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管委会。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与有关法规不符时,按有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本章程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