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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发电厂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应急预案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2

1总则

1.1目的

为了快速、有效地对**能源集团公司发电事业部(以下简称“发电事业部”)所属企业发生的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进行救援,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可能产生的人员伤害,迅速恢复生产工作,特制定本预案。

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或一次重伤10人及以上的事故。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电事业部及所属企业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3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按照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对突发威胁人身安全的事故,要以救人为主的原则进行应急处理。

1.4危险性分析

1.4.1危险因素分析

1.4.1.1在设备检修时,由于所做安全措施没有到位或不全,或者是检修人员违章作业,造成检修人员烫伤、触电、高空坠落等。

1.4.1.2机组在运行中由于操作原因或者是设备原因,造成机组突发异常运行,可能造成汽水系统高温、高压管道及压力容器爆破高温高压蒸汽烫伤、触电、高空坠落、机组飞车等。

1.4.1.3因围栏、孔洞、盖板等安全防护设施不健全。

1.4.1.4危险化学品泄漏有较大的人身伤害危险。

1.4.1.5电缆、油系统着火。

1.4.1.6氢系统着火处置不当。

1.4.1.7锅炉制粉系统爆炸。

1.4.2危害辨识及分析评价

1.4.2.1火灾:制氢站、氧、乙炔站、油罐区、卸油站台,生产及行政办公楼;可能造成的生产人员及周边地区居民的人身伤亡,危险等级1级;

1.4.2.2中毒和窒息:化验室、水处理、管道清洗酸、碱泄漏,可能造成的现场作业人员人身安全,危险等级1级。

1.4.2.3触电:日常操作中出现的误操作、违章行为等,可能造成的现场作业人员人身伤亡,危险等级2级;

1.4.2.4起重伤害:行车、汽车吊等,可能造成的工作场所检修及运行人员人身伤亡,危险等级2级;

1.4.2.5高处坠落及物体打击:各种生产检修现场,可能造成的现场作业人员人身伤亡,危险等级3级;

1.4.2.6物理爆炸:压力、热力管道、压力容器、高温容器,可能造成的现场运行及检修人员人身伤亡,危险等级3级;

1.4.2.7化学性爆炸:制氢站、制氧站,可能造成的现场运行及检修人员人身伤亡,危险等级3级。

2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2.1.1发电事业部成立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组长:发电事业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

副组长:发电事业部安全生产与工程管理部主任。

成员:发电事业部各部门领导及相关专业人员。

配合部门:综合部、党群工作部、劳动人事部、财务部、计划发展与营销部。

2.1.2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发电事业部安全生产与工程管理部。

主任:发电事业部安全生产与工程管理部主任

副主任:发电事业部安全生产与工程管理部副主任

成员:发电事业部安全生产与工程管理部相关专业人员

2.1.3所属各企业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部,负责本单位的应急工作。并建立由抢险救援组、通讯联络组、物资保障组、信息新闻组等构成的组织保障体系。

2.2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职责

2.2.1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启动应急预案,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伤亡人员的抢救工作。负责事故状态下调用各种物资、设备、人员,统一指挥伤亡人员的抢救工作。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事故情况、伤亡人员的抢救情况、调查处理结果等。

2.2.2组长:全面组织指挥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急抢救工作,发布应急预案启动和关闭命令。

2.2.3副组长:协助组长负责指挥应急救援的具体工作,获组长授权代替发布应急预案启动和关闭命令。

2.2.4应急救援办公室(安全生产与工程管理部)

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进行《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写、修订;负责组织、协调人身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理工作,并对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应急救援应急措施、技术措施的执行进行跟踪、监督;配合人力资源部门组织人身伤亡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紧急救护的培训;参加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负责与地方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协调、沟通、配合。

2.2.5综合部:负责事故状态下的后勤保障工作。

2.2.6劳动人事部、财务部、计划部:根据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做好工伤、财产保险理赔、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2.2.7党群工作部:根据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做好发生事故单位职工及受害者家属的思想教育工作。

3预防

3.1完善和落实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岗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落实安全责任。

3.2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和防止人身伤害事故措施。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以预防人身事故为重点,教育职工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切实提高职工自我保护能力和规避风险的能力。组织员工学习相关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紧急救护知识,使之掌握必须的安全技术,自觉执行安全规程和防止人身伤害措施。

3.3积极开展危险预控工作,认真落实防止人身伤害措施。各单位深入开展危险点分析与预控工作,加强工作现场安全动态管理,使员工充分了解和掌握作业风险和防止人身伤害措施,创造安全可靠的工作条件,从而有效预防设备、人身事故的发生。

3.4充分发挥安全监督保障体系作用,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监督和安全管理工作。做到安全措施落实、安全监督到位。特别是重要运行操作、重要检修项目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到位。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开展员工安全互保活动,做到工作中互相提醒、互相保护。

3.5反习惯性违章。制定并落实反违章行动计划,各级领导、管理人员要带头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正确制定有关技术、安全措施,完善审批手续;现场设备、各类安全设施符合安全规定;检修人员加强作业现场防护措施,作业行为符合安全规定。继续实施不定期反违章检查,对违章现象暴光,对违章人员进行教育、考核,让违章者无立足之地。

3.6完善生产现场安全设施。加强对生产现场安全设施检查,不断完善现场安全设施和标志。改善劳动作业环境。

4应急响应及程序

4.1应急预案的启动

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向发电事业部应急救援办公室报告。

报告内容: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详细地点、事故类别、简要经过、人员伤亡情况以及现场救援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抢险设备等。

4.2应急救援办公室接到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报告后,立即将事故情况核实清楚,并立即向发电事业部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4.3发电事业部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签发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应急预案启动令,并指令事故单位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进入应急救援工作状态,指令发电事业部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立即向中电蒙东能源集团公司重大人身事故应急办公室报告事故情况。启动命令一经发布,相关人员应立即进入工作状态,按职责和分工统一行动,并开始24小时值班。

蒙东能源集团公司值班室电话:*****

发电事业部生产调度室值班电话:********

发电事业部安全生产与工程管理部值班电话:********

4.4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时,事故单位必须迅速抢救伤员,根据伤害程度立即组织实施就地抢救,并拨打120电话进行救援。

4.5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后,事故单位应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事故单位应立即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基础资料。

因紧急抢修、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需要变动现场,必须经企业有关领导和安监部门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

4.6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后,如伴有火灾事故的发生,迅速组织灭火,当发生重大火灾应立即组织启动“重大火灾应急预案”。

4.7发电事业部所属各单位的“人身伤亡事故应急预案”应服从于发电事业部“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应急预案”。发电事业部发布启动“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应急预案”的命令后,事故单位应无条件服从,按照规定程序迅速做出反应,充分利用一切有效急救办法进行人身事故抢救和应急救援,并视情况请求集团公司、发电事业部和地方人民政府提供必要的人身事故应急救援,尽最大努力减小事故造成的损失。

4.8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时,事故区域内的其他单位根据情况给予协助支援。

4.9现场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成立下列救援专业组:

4.9.1危险源控制组: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并根据危险源的性质组织专用的防护用品及专用工具,立即切断电源、热源、水源以及有毒有害源等。

4.9.2伤员抢救组: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

4.9.3安全警戒组: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

4.9.4对外接待组:负责如实向上级机关、政府部门和新闻媒体反映人员伤亡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

4.9.5技术咨询组:提供技术咨询。

4.10针对不同类型的伤亡事故,应制定不同的应急处置方案,并采取不同的应急处置措施。

4.10.1烫、烧伤急救处置措施:

(1)及时让伤者脱离事发区域,就近寻找水源向伤者烫、烧伤部位浇水降温,以降低高温对皮肤的灼伤。

(2)不得强行脱除烫、烧伤人员的工作服,以免扩大损伤、烫伤表皮。对烫、烧伤严重者应禁止大量饮水,以防休克。

(3)联系120急救中心及时将伤者送专业医疗部门救治。

4.10.2创伤急救处置措施:

(1)创伤急救的原则是先抢救、后固定、再搬运。

(2)抢救前应先判断伤者受伤程度,如有无出血、骨折

休克,然后进行创伤急救。

(3)及时联系120急救中心,及时将伤者送专业医疗部门救治。

4.10.3触电急救处置措施:

(1)发现有人触电,应立即断开有关电源,使触电者在脱离电源后在没有搬移、不急于处理外伤的情况下,立即进行心肺复苏急救,并根据伤情迅速联系医疗部门救治。发现触电者呼吸、心跳停止时,应立即在现场就地抢救,用心肺复苏法支持呼吸循环,对脑、心重要脏器供氧。

(2)触电者未脱离电源前,救护人员不准直接用手触及伤员。脱离电源要把触电者接触的那部分带电设备的开关、刀闸或其他断路设备断开,或设法将触电者与带电设备脱离。在脱离电源的过程中,救护人员也要注意保护自己。

(3)如果触电者处于高处,为防止解脱电源后自高处坠落应采取预防措施。

(4)触电者触及低压带电设备,救护人员应设法迅速切断电源,如拉开电源开关、刀闸,拔除电源插头等;或使用绝缘工具、干燥的木棒、木板、绝缘绳子等不导电的材料解脱触电者;也可抓住触电者干燥而不贴身的衣服,将其拖开,切记要避免碰到金属物体和触电者的裸露身体;也可用绝缘手套或将手用干燥衣物等包起绝缘后解脱触电者;救护人员也可站在绝缘垫上或干木板上进行救护。

(5)触电者触及高压带电设备,救护人员应迅速切断电源,或用适合该电压等级的绝缘工具(绝缘手套、穿绝缘鞋、并使用绝缘棒)解脱触电者,救护人员在抢救过程中应注意保持自身与周围带电部分必要的安全距离。

(6)高处触电紧急救护,救护人员应在确认触电者已与电源隔离,且救护人员本身所涉及环境安全距离符合要求时,方能接触伤员进行抢救,并应注意防止发生高空坠落的可能性。如伤员停止呼吸,立即口对口(鼻)吹气2次,再测试颈动脉,如有搏动,则每5s继续吹一次,如颈动脉无搏动时,可用空心拳头叩击心前区域数次,促使心脏复跳。

(7)高处发生触电,应立即用绳索迅速将伤员送至地面,或采取可能的、迅速有效的措施送至平台上。

(8)触电伤员送至地面后,应立即继续按心肺复苏法坚持抢救。

(9)联系120急救中心及时将伤者送专业医疗部门救治。

4.10.4中毒急救处置措施:

(1)先使伤者离开中毒区域放置在通风场所,医务人员及时到场采取临时救治措施。

(2)联系120急救中心及时将伤者送专业医疗部门救治。

4.10.5高空坠落急救处置措施:

(1)救助伤者。

(2)停止他人工作,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他人进入。

(3)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联系医院赶赴事发地点实施紧急救治。

(4)由医生做出伤势诊断或根据伤者意见做出转院决定。

4.11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应急关闭

确认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终结,现场重大人身伤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即可宣布应急关闭,按照程序继续开展后续工作。

5善后处理

5.1事故单位做好对事故伤亡人员的调查、理赔工作;做好事故涉及人员的思想工作和安置工作。

5.2收集检查事故应急过程中的相关记录、对本次应急进行评估,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6事故调查及责任追究

6.1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后,由国家、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上级负责组织调查的事故,做好事故调查配合工作;其余则由发电事业部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处理应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提出处理意见。

6.2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6.3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经过、伤亡情况、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事故调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6.4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6.5在人身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6.6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7培训与演练

7.1各单位每年组织进行一次人身伤亡事故应急预案培训,并进行一次应急技能和应急反应综合素质培训。

7.2各单位每年组织进行一次人身伤亡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应急演练结束后,对演练效果进行总体评价,并提出演练报告。对演练中发现的不符合项进行纠正。

8检查与考核

发电事业部负责监督、检查和考核本预案的执行。

9反馈

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应急预案应根据执行情况和反馈意见,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每年修订一次。

10支持性文件和相关记录、图表

10.1支持性文件

10.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0.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0.1.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10.1.4《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10.1.5《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10.1.6《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10.1.7《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则》

10.1.8《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重大人身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1.9《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10.1.10《**能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综合应急救援预案》

10.1.11《**能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10.1.12《**能源集团公司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2相关记录、图表

10.2.1蒙东能源集团公司发电事业部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通讯录(见附件1)。

10.2.2蒙东能源集团公司发电事业部重大人身伤亡事故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讯录(见附件2)。

10.2.3蒙东能源集团公司发电事业部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流程图(见附件3)。

10.2.4制度执行情况反馈意见表(见附件4)。

附件1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通讯录

附件2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通讯录

附件3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流程图

附件4制度执行情况反馈意见表

制度名称

**能源集团公司发电事业部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应急预案

制度编号

CPIMDFDSYB-YW-04-07

篇2:某热力供应中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积极应对在生产运行中突发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高效、有序、快速组织相关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中心安全生产方面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自救为主、统一指挥、分工负责、横向协调、外援为辅”的原则,防止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并能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有效控制处理,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中心各供热站、热交换站和生产区域内,可能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设备损失的事故。

三、基本情况

(一)中心最主要危险源来自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设备,其分布情况:中心第一供热站蒸汽锅炉4台;第二供热站蒸汽锅炉6台;第三供热站蒸汽锅炉4台;第四供热站蒸汽锅炉3台,桥式天车2台,电动葫芦4台;第五供热站热水锅炉2台,桥式抓斗天车1台,电动葫芦2台;中心分布在各换热站各类压力容器共有约40台;压力管道约3万余米。

四、危险性的确定

根据特种设备的种类、数量及潜在的危险特性,确定中心使用的特种设备最大的危险目标是:

(1)蒸汽锅炉15台,额定蒸汽压力从1.25—2.5MPa,蒸发量从10t/h—35t/h不等,一旦发生爆炸事故,易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

(2)热水锅炉2台,额定热功率29MW,额定出水压力1.25MPa,供、回水温度130/70℃,(按照即将扩大的新标准)将属于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范畴,一旦发生爆炸事故,易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

(3)蓄热器、换热器、分汽缸、连排扩容器等压力容器约40台套,易发生爆炸事故,造成财产和人员损失。

(4)遍布供热区域的压力管道约3万余米,发生泄漏造成烫伤或影响沿线电力、通讯等线路的安全。

五、应急预案启动

锅炉、压力容器、蒸汽管道发生爆裂或出现人员伤亡的重大事故发生后,中心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六、事故的处置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抢救和抢险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应立即将事故概况分别报告中心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和调度中心,不得隐瞒谎报或拖延不报、贻误救援工作时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并要在24小时内按照事故上报程序作出书面报告。应急小组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规定的时间、程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七、应急救援组织

中心成立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下设中心调度室,工程抢险、物资供应、后勤保障等部门。

组长:中心总经理

副组长:中心副经理

成员:各供热站主任、办公室主任、生产科科长、建设规划科科长、供应科科长、车队队长

各部门成员及职责:

中心调度室:生产科主要成员(安全员、电气、维修、外网)

(1)负责向各工作组传达领导的指令,并监督落实;

(2)协调抢险过程中职能交叉问题;

(3)收集各工作组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

工程抢险组:各站主任负责,抢险人员由各站维修班为主组成。

(1)在得到抢险命令后,立即组织抢险人员三十分钟内赶

到事故现场,进行抢救抢修。

(2)在确保人员安全和设备安全的情况下,尽快恢复生产,保障供热。

物资供应组:供应科

要提前备好事故抢修的一切物资,保证抢险抢修物资供应。

后勤保障组:办公室及车队。

(1)及时抢救受伤人员,并给予妥善安置。

(2)保障抢险抢修人员的生活供应。

(3)保障交通工具齐备畅通。

八、突发事故的分级和相应预案

突发事故分为“一般事故”、“大事故”、“特大事故”三个级别。

每个突发事故级别对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如下:

(1)一般事故,设备或管道的零部件在运行中突然损坏,影响锅炉停运3小时以内,没有影响正常供热。修复费不足2000元的事故;责任单位立即组织人员和所需物资、工具进行抢修;并在6小时内抢修完毕,通知生产科和分管经理。责任单位立即组织分析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经济损失等情况并报生产技术科,责任单位对事故相关人员作出处理以及落实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2)大事故:设备或管道的零部件在运行中突然损坏,造成单台锅炉停运1天或影响供热4小时以上,修复费在2000-50000元之间,没有人员严重伤害的事故;一旦发生,责任单位立即组织人员和所需物资、工具进行抢修并在8小时内抢修完毕;并通知生产科、分管经理、经理;由中心组织相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3)特大事故:设备损坏严重,供热处于瘫痪状态,修复费用在50000元以上,或造成至少1人重伤或死亡;一旦发生,责任单位立即通知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立即组织抢救受伤人员,采取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的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在确保人员安全和设备安全的情况下,组织抢险人员和所需物资、工具进行抢修,争取在最短时间恢复正常供热,并通知生产科、分管经理、经理;由中心将事故调查及处理情况上报开发区管委会和开发区安监局、开发区技监局等上级主管部门。

九、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的演习

根据实际情况和运行特点有针对性的对可能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进行模拟演习。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十、附则

(1)本应急救援管理由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每两年修订一次,必要时及时修订。

(2)各供热站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中心应急小组备案。

(3)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特种设备事故)时,本预案与开发区管委会及主管部门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一并执行。

附件:1.特种设备事故处置措施

1.1锅炉事故应急措施

1.1.1锅炉爆炸事故。一旦发生锅炉爆炸事故,必须设法躲避爆炸物和高温水、汽,在可能的情况下尽快将人撤离现场,有条件时拨打“119”、“120”、“110”等电话请求救援,并将情况逐级上报。爆炸停止后立即查看是否有伤亡人员,并进行救助。

1.1.2锅炉爆管事故。

1.1.2.1炉管破裂泄漏不严重且能保持水位,事故不致扩大时,可短时间降低负荷维持运行,待备用锅炉启动后再停炉。

1.1.2.2严重爆管且水位无法维持,必须采取紧急停炉,但引风机不应停止,还应继续给锅炉上水,降低管壁温度,使事故不致再扩大。

1.1.2.3如因锅炉缺水,管壁过热而爆管时,应紧急停炉,严禁向锅炉给水,这时应尽快撤出炉内余火,降低炉膛温度,减少锅炉过热程度。

1.1.2.4如几台锅炉并列供汽,应将故障锅炉的主蒸汽管与蒸汽母管隔断。

1.2压力容器设备及附件的事故应急措施。

1.2.1当压力容器及其设备发生爆裂、鼓包、变形、大量泄漏或突然停电、停水,使压力容器及其设备不能正常运转,或压力容器及其设备周围发生火灾等非正常原因时,必须紧急停止运行。

1.2.2压力容器及其设备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必须设法躲避爆炸物,在可能的情况下尽快将人撤离现场,有条件时拨打“119”、“120”、“110”等电话请求救援。爆炸停止后立即查看是否有伤亡人员,并进行救助。

1.3铲车事故应急措施

1.3.1铲车举升货物到高空后如发生不能放下故障后,司机应选择安全地点停车,并警戒任何人不准通过危险区,如短时间内故障处理不好,应用隔离带将铲斗隔离。

1.3.2如需到铲斗下处理故障,则应用支架将铲斗架好,人员才能进入铲斗下检修。

1.4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措施

1.4.1起重天车、电动葫芦吊运重物时如遇突然停电或设备突然发生故障,司机和指挥人员不准离开现场,要警戒任何人不准通过危险区,等电力恢复或设备处理完后将吊运的重物放好后才能离开。

1.4.2起升机构制动器在工作中突然失灵时,要沉着冷静,做慢速反复升降动作,同时开动天车或电葫芦,选择安全地点放下重物。

1.5配电设备事故应急措施

1.5.1配电设备运行中因短路、过载等故障原因而突然跳闸时,为最大限度降低损失,配电当班人员要进行详细检查。

1.5.2检查出是高压断路器和低压总屏,其中一项跳闸时,应马上合闸,保障厂区供电。同时当班班长组织人员对跳闸原因进行查找和处理。

1.5.3检查出是分路断路器跳闸时,应在分路断路器上挂上“禁止合闸”的警示。同时当班班长组织人员对跳闸原因进行查找和处理。

1.5.4变配电设备出现异常时,应马上对异常设备进检查、分析。

1.5.5如设备过负荷,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主管领导,安排调整负荷或改变变配电设备的运行方式,以适宜生产需要。

1.5.6如变配电设备出现故障缺陷,值班人员应立即对故障的变配电设备进行检修。当故障较大或因供电要求一时处理不了时,必须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故障恶化扩大,并及时报告上级领导。

1.5.7配电设备运行中因短路导致爆炸,立即切断电源,在可能的情况下尽快将人撤离现场,有条件时拨打“119”、“120”、“110”等电话请求救援,并将情况逐级上报。爆炸停止后立即查看是否有伤亡人员,并进行救助。

1.5.8配电设备运行中因短路导致火灾,立即切断电源,在可能的情况下尽快将人撤离现场,有条件时拨打“119”、“120”、“110”等电话请求救援,并将情况逐级上报。同时,立即组织人员展开扑火工作,火灾停止后立即查看是否有伤亡人员,并进行救助。

1.5.9外线停电时,配电设备应急措施。

1.5.10突然停电时,当班人员应分头进行应急工作。

一部分当班人员查看电梯是否出现将乘客困在轿厢内的情况,如果出现,解救被困的乘客;一部分当班人员立即将主供电线路和备用供电线路进行切换,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尽快恢复供电。

1.5.11明确外线停电时间时,将停电时间通知企业各部门,让各部门提前做好停电前的准备,并提前将电梯停放到基站。在外线停电之前,当班人员立即将主供电线路和备用供电线路进行切换,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尽快恢复供电。

2、应急救援小组成员联系电话:

应急救援组组长:*******

副组长:*******

第一供热站主任:*******

第二供热站主任:*******

第三供热站主任:*******

第四供热站主任:*******

第五供热站主任:*******

办公室主任:*******

生产科科长:*******

建设规划科科长:*******

供应科科长:*******

汽车队队长:*******

3、应急救援人员名单(略)

篇3: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天津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本市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规范应急响应程序,强化预防、预警、预测机制,迅速有效地实施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及由此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海洋生态环境的损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企业正常生产活动,维护社会、政治、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结合天津市海上危险化学品运输特点制定本预案。

1.3编制原则

本预案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分级管理、快速反应、依法规范、依靠科技的原则。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水上航行、靠泊和作业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泄漏等,造成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和海洋生态环境的事故。

本预案适用于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搜救区域内发生的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

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搜救区域为:

38°37′N/117°30′E、38°37′N/118°13′E、38°18′N/118°48′E、38°18′N/120°20′E、

38°30′N/120°20′E、39°08′N/120°10′E、38°50′N/118°40′E、39°00′N/118°05′E、39°14′N/118°04′E九点连线所围成的海域,(见图)

1.5事故分级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I级)、重大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Ⅱ级)、较大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Ⅲ级)和一般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Ⅳ级)

(1)特别重大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I级)

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

①事故死亡(含失踪,下同)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②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③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④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

⑤10000总吨以上散装液体化学品、液化气船舶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⑥发生海上剧毒化学品泄漏事故;

⑦发生10吨以上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造成水域严重污染。

(2)重大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Ⅱ级)

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

①事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②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③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④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⑤30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散装液体化学品、液化气船舶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⑥发生5吨到10吨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造成水域污染。

(3)较大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Ⅲ级)

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

①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

②10人以下中毒(重伤);

③3000总吨以下散装液体化学品、液化气船舶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④船舶发生危险化学品集装箱、包件火灾爆炸事故;

⑤船舶发生0.5吨到5吨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造成水域污染。

(4)一般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Ⅳ级)

发生0.5吨及以下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造成水域污染。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根据《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员会)是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领导机构,天津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市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作为市应急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天津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作为海上突发公共事件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防、控制和应急救援的协调、指挥工作。

天津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下设“天津市海上应急指挥中心”,负责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天津海事局。

2.2应急响应部门

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应急响应。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是市政府主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职能部门,也是应急管理的工作机构之一。在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中负责相关资源的调配、技术指导,做好应急抢险相关工作,并参与事故调查和评估工作。

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委)负责协调调动交通和港口方面的应急资源和设施,确保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市公安局负责危险区域警戒、维护治安秩序和人员疏散等工作。消防部门负责海上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并在安监局的指导下参与其他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船闸以西海河水域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及邻近水域空气、水体相关污染因子的监测工作。

市海洋局负责船闸以东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各种污染源、邻近海域水体及海洋生物损害的监测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护人员对伤员进行现场救治,具体职责见《天津市海上医疗救援联动机制工作方案》。

市气象局负责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地的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负责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对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提供各种有关的气象信息。

市委宣传部负责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

事发地区县政府应服从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参与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行动,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的应急保障和善后处理工作。负责消除事故影响,安抚受灾群众,保证社会稳定。

社会应急力量在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专家组负责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并参与事故调查、评估工作。

2.3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

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总指挥由天津市政府主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交委、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气象局、天津海事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其职责为:

(1)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应急救援的组织实施。协调、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部署应急信息的发布、交通管制、隔离区域警戒和现场监视等工作;

(2)协调事发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公安、医疗、环保、海洋等)和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组织做好应急救援的保障工作;

(3)掌握现场应急救援情况,下达应急救援指令,协调现场应急救援行动;

(4)评估应急救援效果,适时调整方案;下达是否需要开展进一步的应急救援以及是否解除应急救援行动的命令;

(5)召集应急响应部门和专家组评估事故等级,采取相应对策;

(6)提供信息发布内容;

(7)当事故对周边地区构成威胁时,及时通知周边的省(市)政府。

2.4现场指挥部

根据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特点和事故等级,由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授权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在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具体实施现场处置。

现场指挥部的职责:

(1)按照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的决策,具体组织实施海上化学品事故现场应急救援行动;

(2)根据事故特点组成临时应急救援行动组。应急救援行动组通常包括疏散警戒与交通管制组、监视与监测组、人员救护组、火灾控制组、泄漏控制组、污染消除组、事故调查处理组和通讯与后勤保障组等;

(3)协调、组织各应急救援行动组的救援行动;

(4)为现场作业人员提供各种保障;

(5)评估应急救援效果,及时向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并提出建议;

(6)协调、组织肇事船舶或船东的应急救援行动;

(7)做好应急救援工作记录。

3预警预报

3.1预警级别

根据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市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须对预警级别作出调整。

3.3预警信息发布

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对预报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对可能发生的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及时进行预警。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按照发布程序和渠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等方式进行发布。

3.4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期后,各相关联动部门可采取相应的预防性措施,并及时向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报告相关情况。

4信息处理

4.1信息的接收

市海上应急指挥中心负责24小时值守接收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报警信息。

事故报警电话:

电话:12395、022-传真:022-

4.2报告与通报

市海上应急指挥中心接到事故报警信息后,应迅速核实情况,开展初始评估并立即向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报告。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应及时向交通运输部、市应急办报告,并向市安监局、市交委等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5应急响应

5.1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故企业和船舶应立即启动本单位预案,积极开展救助和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海上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同时向应急救援相关部门求救。

应急救援相关部门接报后,应立即启动本单位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向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报告。

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接报告后应立即对信息进行分析,提出救援行动方案。

信息分析主要包括:

——事件的类型、原因、现状,已经造成的损害和可能的事故等级;

——发生事故船舶的详细资料,所载货物的详细资料;

——已经采取的措施和正在实施的救援行动及其效果;

——事故区域气象、海况现状及趋势;

——事故的危险性分析,包括影响范围与危险程度及其发展变化的预测;

——事故可能引发的灾害性后果,及可能对公共安全、环境造成的最大危害程度;

——应优先保护的目标和优先采取的措施;

——应急救援所需要的救援资源等。

5.2应急响应

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应及时根据事故分析结果启动预案,并根据事故特点制定应急救援行动方案报市应急办批准,指定现场指挥,组建现场指挥部,按照应急救援行动方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协调调动有关应急救援力量赶赴事故现场,在现场指挥的统一指挥下参与应急救援行动。

各应急救援力量在接到调动通知后,应尽快赶到指定地点,听从现场指挥部的调度。事故发生地的应急救援力量由现场指挥部直接召集调用。

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应及时将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和救援情况报告市应急办。

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

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警级别与处置级别密切相关,可随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当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在敏感地域、敏感时间或敏感人群时预警和处置级别应相应调高。

现场指挥部应按照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的应急救援决策组织各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应急救援行动主要包括:

(1)疏散警戒与交通管制

根据事故情况,建立警戒区域,迅速撤离警戒区内无关船舶及人员,对事故现场附近海域及陆地发布警告,实行交通管制。

应注意以下事项:

——海上警戒区域要定时发布航行警告,陆地警戒区域的边界应设警示标志并有专人警戒;

——除应急救援人员外,其他人员禁止进入警戒区;

——泄漏的危险化学品为易燃品时,区域内应严禁火种;

——如事故物质有毒时,需要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并有相应的监护措施;

——应向上风方向转移;指定专人引导和护送疏散人员到安全区,并在疏散或撤离的路线上设立哨位,指明方向;

——不要在低洼处滞留;

——要查清是否有人留在污染区与着火区。

(2)监测

环保部门和海洋部门要按职责相互配合组织开展事故现场监测工作,做好泄漏危险化学品的分布、扩散范围及对环境影响的监测评估工作,监测评估结果应随时向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报告,现场监测工作应贯穿在整个应急处置行动中。

(3)人员救护

医疗急救单位应配备相应的急救设施和药品及时到达事故现场。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急救,经过现场救护后送往医院进一步治疗。

(4)火灾控制

消防部门应针对不同种类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选择正确的灭火剂和灭火方法控制火灾,并根据专家意见及时冷却、疏散邻近受到火灾影响的易燃、易爆等危险品,避免衍生、次生灾害发生;其他应急力量应配合消防部门参与灭火行动。

(5)泄漏控制

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时,在保证抢险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应优先考虑堵漏与转驳,控制污染源。同时对水中和陆地上的污染物进行回收和处置。

(6)污染物打捞清除

根据泄漏危险化学品的具体性质采取相应措施,对散落入海的包装有害物质或货物运输组件实施打捞清除。

5.3扩大响应

现场指挥部应不断对事故现场情况和应急救援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及时向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报告。如果事态进一步扩大,现场应急救援力量不足以有效控制事故,现场指挥部应尽快报告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请求调动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进行扩大应急救援行动。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应根据现场指挥部报告的情况,迅速调动救援力量采取进一步的救援行动。

需要调动周边地区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由市政府向国务院应急办报告,请求支援。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由市应急办报请市应急委员会批准,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6应急结束

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结束后,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监测、评估和鉴定,确定事故已得到控制,报市政府批准后,总指挥发布终止救援行动的命令。

现场指挥部组织各应急救援力量清理事故现场后有序撤离。

7后期处置

7.1善后与恢复

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责任单位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善后工作,包括:人员安置与补偿、社会救助、卫生防疫、保险理赔、环境恢复等。及时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7.2调查评估

市应急办应组织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及专家对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起因、性质和责任等进行调查,对应急救援行动相关部门行动和应急救援效果等进行科学评估,评估报告报市政府和交通运输部。

8信息发布

市委宣传部根据事故发生和救援情况组织发布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

9应急保障

各有关部门和各相关区县政府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切实做好应对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治安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的急需和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灾后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9.1人力资源

(1)公安、医疗救护、海上搜救等救援队伍是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

(2)各应急响应部门和相关单位组建的应急专业队伍要规模适度、工种配套、设备齐全,经常开展对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加强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和现场救援能力。

9.2物资保障

市民政局会同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做好救灾物资和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各应急响应部门应加强应急设备设施建设,配备先进的救援装备、器材等,建立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信息库,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

9.3财力保障

处置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9.4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委负责组织交通、铁路、港口等有关部门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

9.5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9.6治安保障

公安局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治安维护和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10应急管理

10.1宣传教育

市安监局、市交委和天津海事局要积极组织和指导相关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企事业单位对海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

10.2培训与演练

市安监局会同天津海事局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相关单位危险化学品专业知识、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知识培训。进一步提高单位和个人自救互救能力,增强危险化学品单位和从业人员的防范意识。

天津海事局会同市交委、市安监局定期组织相关联动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处置海上及船岸界面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各联动单位和生产经营(运输)单位的实战应对能力。做好实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确保一旦发生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能迅速投入应急救援中。

10.3责任与奖惩

(1)海上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2)对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与表彰和奖励。

(3)对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重要情况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4预案管理

10.4.1预案编制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负责编制与解释,报市政府审定。

相关区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处置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10.4.2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适时组织评审与修订,报市应急办审核、备案。

10.4.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篇4:某高空坠落事故应急预案

为了保护本企业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本企业在出现生产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进行应急救援,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生产安全事故给本企业及本企业员工所造成的损失特制订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所在公司内部实行生产经营活动的部门及个人。

一、应急准备

1、组织机构及职责

(1)项目部高处坠落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领导小组

组长:项目经理

组员:生产负责人安全员各专业工长技术员质检员值勤人员

值班电话:

(2)高处坠落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对项目突发高处坠落事故的应急处理。

2、培训和演练

(1)项目部安全员负责主持、组织全机关每年进行一次按高处坠落事故“应急响应”的要求进行模拟演练。各组员按其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完成演练。演练结束后由组长组织对“应急响应”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必要时对“应急响应”的要求进行调整或更新。演练、评价和更新的记录应予以保持。

(2)施工管理部负责对相关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培训。

3、应急物资的准备、维护、保养

(1)应急物资的准备:简易单架、跌达损伤药品、包扎纱布。

(2)各种应急物资要配备齐全并加强日常管理。

4、防坠落措施

1)脚手架材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的杆件连接必须使用合格的玛钢扣件。

2)结构脚手架立杆间距不得大于1.5m,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2m,小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m,脚手架必须按楼层与结构拉接牢固,拉接点垂直距离不得超过4m,水平距离不得超过6m,拉接所用的材料强度不得低于双股8号铝丝的强度,高大架子不得使用柔性材料拉接。在拉接点处设可靠支顶,脚手架的操作面必须满铺脚手板,离墙面不得大于20cm,不得行空隙和探头板、飞跳板、脚手板下层设水平网,操作面外侧应设两道护身栏杆和一道挡脚板或设一道护身栏杆,立挂安全网,下口封严,防护高为1.2m严禁用竹笆做脚手板。

3)脚手架必须保证整体不变形,凡高度20m以上的外脚手架纵向必须设置十字盖,十字盖高度不得超过7根立杆,与水平面夹角应为45°-60°,高度在20米以下的必须设置反斜支撑,特殊脚手架和20m以上的高大脚手架必须有设计方案。有脚手架结构计算书,特殊情况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4)井字架的吊笼出入口均应有安全门、两侧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吊笼定位托杠必须采用定型装置,吊笼运行中不得乘人。

5)1.5*1.5m以—卜的孔洞,应预埋通长钢筋网。或加固定盖板,1.5*1.5以上的孔洞四周必须设两道护身栏杆,中间支挂水平安全网。,电梯井口必须高度不低于1.2m金属防护门。电梯井内首层和首层以上每隔四层设一道水平安全网,安全网应封门严密,楼梯踏步及休息平台处,必须设两道牢固防护栏杆或用立挂安全网防护,阳台栏杆应随层安装,不能随层安装的,必须设两道防护栏杆或立挂安全网加一道防护栏杆。

6)无外脚手架或采用采用单排脚手架高4m以上的建筑物,首层四周必须支搭固定3m宽的水平安全网(;高层建筑6m宽双层网):网底距下方物体不得小于3m(高层不得小于5m)高层建筑每隔四层固定一道6m宽的水平安全网,水平安全网,接口处必须连接严密与建筑物之间缝隙不大于10cm,并且外边沿高于内边沿,支搭水平安全网,直至没有高处作业时方可拆除。

7)临边施工区域,对人或物构成危险的地方必须支搭防护棚,确保人、物的安全。高处作业使用的铁凳、木凳间需搭设脚手板的,间距不得大于2m,高处作业,严禁投扔物料。

8)高空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经过现场培训、交底、安装人员必须系安全带,交底时按方案要求结合施工现场作业条件和队伍情况做详细交底,并确定指挥人员,在施工时按作业环境做好防滑、防坠落事故发生。发现隐患要立即整改要建立登记、整改检查,定人、定措施,定完成日期,在隐患没有消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险情,应立即停止作业。

二、应急响应

1、一旦发生高空坠落事故由安全员组织抢救伤员,项目经理打电话“999“120”给急救叫中心,由土建工长保护好现场防止事态扩大。其他义务小组人员协助安全员做好现场救护工作,水、电工长协助送伤员外部救护工作,如有轻伤或休克人员,现场山安全员组织临时抢救、包扎止血或做人工呼吸或胸外心脏挤压,尽最人努力抢救伤员,将伤亡事故控制到最小程序,损失降到最小

2、处理程序

1)查明事故原因及责任人。

2)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3)对所有员工进行事故教育。

4)宣布事故处理结果。

5)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报告。

篇5:民用爆破器材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祁东县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民用爆破器材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响应程序,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综合应急处置能力,对民用爆破器材安全事故实施迅速、及时、有效的响应,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及《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民用爆破器材行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科工安[2006]215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和储存过程中发生的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预防为主,科学应对

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强化预警分析,搞好预案演习,提高防范意识。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提高应对民爆物品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救灾能力,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处置。

1.4.2企业主体,分级响应

民爆物品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机制。要科学制订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经过危险源评估、危险因素辨识、事故类型与危害分析、应急救援措施制定和专家评审等过程,并经过演练形成规范、简洁、实用的应急预案。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事故大小、危害程度、快捷有效控制和救援的要求,实施分级响应,开展应急救援。县、乡人民政府事故应急救援机构组织各种资源,发挥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的作用,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4.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民用爆破器材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现场指挥以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为主,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县、乡人民政府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上级民爆物品主管部门和专家参与。

2、组织指挥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协调指挥机构

祁东县民用爆破器材安全事故应急体系由县安监局、行业主管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应急机构和省、市民爆行业事故应急专家机构组成。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照法定职责和相关责任制分级负责,并分别与县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急救援体系相衔接,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2.2应急机构

成立祁东县民用爆破器材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县安监局。

发生民用爆破器材安全事故时,县安监局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同时将应急指令下达到有关企业事故应急机构,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3主要职责

2.3.1贯彻省市有关事故急救援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3.2负责全县民用爆破器材安全事故应急响应预案的制定、修订、管理和实施;

2.3.3监督指导全县民用爆破器材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培训、演练工作,检查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情况;

2.3.4组织开展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需要协调有关事故应急机构和专家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2.3.5将民用爆破器材经营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纳入地方应急救援体系;

2.3.6按有关规定,及时将重特大事故信息、上级领导指令上报或下达。

2.4全县各民用爆破器材经营单位事故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全县各民用爆破器材经营单位事故应急机构是本单位应急工作的组织和执行机构,包括指挥机构及警戒、疏散、救援、救护、通讯、后勤保障等。

2.4.1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4.2针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制定、修订应急救援预案;

2.4.3根据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

2.4.4发生事故时,按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灾、人员疏散、现场控制与保护、医疗救护等应急救援工作,及时上报事故信息和应急救援情况;

2.4.5本单位救援力量不足以控制事态时,及时向社会救援机构求助。

3、应急响应等级及内容

针对企业内发生燃烧、爆炸等经营过程中生产安全事故实施的应急救援行动,分为以下四级:

I级应急响应。适用于发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社会危害及影响特别严重的事故。发生特大事故,除按国家规定立即上报外,事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立即启动相应预案。

1I级应急响应。适用于发生造成10-29人死亡,或危及30—50人生命安全,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社会危害及影响重大的事故。发生重大事故,事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立即向县政府应急救援机构报告,同时根据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需要启动相应的预案实施应急救援。

III级应急响应。适用于发生造成3~9人死亡,或危及10-30人生命安全,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一旦发生事故,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向县人民政府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应根据事故发展和应急救援需要启动响应的预案,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实施救援。

IV级应急响应。适用于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9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事故。一旦发生事故,事故单位在启动预案实施应急救援的同时,应当向县人民政府事故应急机构、县安监局报告。

4、应急响应程序

4.1事故的接报及信息转报

接到事故报告后,事故应急机构接报人应对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单位,发生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亡、损失情况,采取应急措施及现场保护情况,事故原因初步判断,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进行记录,并按照预案规定的程序立即将事故情况向应急机构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接报的应急机构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的同时,应密切跟踪事故情况,保证应急信息及时、准确的传递,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上报事故信息和应急情况。

4.2事故应急救援指挥

有关事故应急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响应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调集应急队伍,组织实施抢险救灾、救护等救援工作;密切跟踪应急救援情况,向上级和地方应急机构通报情况;上级和地方应急机构根据应急救援需要调动应急力量,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支援工作。重大事故动态和应急信息应及时上报、下达。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公布简要信息,并做好后续报道工作。

4.3事故应急救援终结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后,事故应急机构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情况。遵循“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经有关领导批准,事故应急程序终结。

根据有关规定成立的事故调查组正式进驻事故发生单位后,应急机构应向事故调查组移交必要的事故情况材料,并总结事故应急经验,补充事故应急消耗装备、器材,使之恢复至备防状态。

5、应急保障

5.1组织领导保障

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应由主管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生产专家组成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并保持相对稳定。

5.2规章制度保障

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责任制、应急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应急队伍培训上岗制度、定期演练制度等规章制度,确保应急工作有章可循、周密细致、常备不懈。

5.3应急队伍保障

根据平时情况结合事故应急的需要,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要合理设置事故应急专家队伍、抢险救灾队伍、医疗救护队伍和其他应急队伍。应急队员应选择身体好、业务素质高的人员,以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5.4资金保障

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应急体系建设、应急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维护、应急救援装备和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等的必要资金应予以保证。

5.5器材物资保障

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应急机构应当根据各自应急预案和相关救援工作的需要,事先做好各种应急救援队伍所需的自防自救、抢险救灾、医疗救护、通信器材、交通工具等事故应急器材装备的准备,确保应急救援的需要。

6、应急救援准备

6.1应急教育

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应有针对性地做好职工的事故应急、应知、应会教育,自防、自救教育等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确保事故发生时,应急工作能够有序高效地进行。

6.2救援培训

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机构应针对事故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各种抢险救灾队伍、医疗救护队伍、物资保障队伍的需要开展专业培训,满足事故应急工作对应急队伍专业素质的需要。

6.3实战演练

根据事故应急的需要不定时组织实战演练,以提高应急指挥、应急通讯、各种应急救援力量的协同配合行动能力。

6.3.1事故报告与信息保障

包括事故现场人员或发现人员第一时间的报告;应急机构的接报及其响应;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报告;对外围应急支援的请求。

6.3.2事故第一现场应急

事故发生部位第一时间的现场人员疏散、避险或处置等。

6.3.3事故应急调度指挥与抢险救援

包括指挥部人员迅速赶赴现场预定位置指挥抢险救援;应急信息系统保障;各应急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抢险、排险、疏导、警戒、救护、个人防护、对外部应急支援力量接洽、引导等。

6.3.4物资调动

包括应急抢险车辆、装备、器材、医疗设各、药品和个人防护用品等。

6.3.5演练总结和预案补充

结合演练考核标准和实际演练情况进行总结,修改和完善预案,落实相关应急准备措施。

7、应急信息通讯系统

全县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行业的事故应急救援信息体系,由县直有关职能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通讯系统构成,并与县人民政府事故应急通讯体系相联接,以保障应急信息和情况的及时传递。

8、附则

8.1奖励与责任追究

8.1.1奖励

在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何和个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完成事故应急任务成绩显著,有效防止重大损失发生的;抢险、救灾、排险工作中有突出立功表现的;对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有其它特殊贡献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8.1.2责任追究

在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不认真执行预案,拒不执行事故应急救援义务,从而造成事故扩大,后果严重的;

2、违反国家有关事故报告的规定,拖延、瞒报事故或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3、事故应急状态下不服从命令和指挥,严重干扰和影响应急工作的;

4、盗窃、挪用、贪污事故应急资金、物资的;

5、阻碍事故应急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6、严重影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施的其他行为。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安监局负责解释。

8.3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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