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天津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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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天津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2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本市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规范应急响应程序,强化预防、预警、预测机制,迅速有效地实施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及由此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海洋生态环境的损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企业正常生产活动,维护社会、政治、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结合天津市海上危险化学品运输特点制定本预案。

1.3编制原则

本预案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分级管理、快速反应、依法规范、依靠科技的原则。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水上航行、靠泊和作业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泄漏等,造成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和海洋生态环境的事故。

本预案适用于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搜救区域内发生的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

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搜救区域为:

38°37′N/117°30′E、38°37′N/118°13′E、38°18′N/118°48′E、38°18′N/120°20′E、

38°30′N/120°20′E、39°08′N/120°10′E、38°50′N/118°40′E、39°00′N/118°05′E、39°14′N/118°04′E九点连线所围成的海域,(见图)

1.5事故分级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I级)、重大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Ⅱ级)、较大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Ⅲ级)和一般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Ⅳ级)

(1)特别重大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I级)

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

①事故死亡(含失踪,下同)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②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③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④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

⑤10000总吨以上散装液体化学品、液化气船舶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⑥发生海上剧毒化学品泄漏事故;

⑦发生10吨以上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造成水域严重污染。

(2)重大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Ⅱ级)

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

①事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②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③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④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⑤30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散装液体化学品、液化气船舶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⑥发生5吨到10吨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造成水域污染。

(3)较大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Ⅲ级)

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

①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

②10人以下中毒(重伤);

③3000总吨以下散装液体化学品、液化气船舶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④船舶发生危险化学品集装箱、包件火灾爆炸事故;

⑤船舶发生0.5吨到5吨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造成水域污染。

(4)一般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Ⅳ级)

发生0.5吨及以下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造成水域污染。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根据《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员会)是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领导机构,天津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市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作为市应急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天津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作为海上突发公共事件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防、控制和应急救援的协调、指挥工作。

天津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下设“天津市海上应急指挥中心”,负责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天津海事局。

2.2应急响应部门

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应急响应。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是市政府主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职能部门,也是应急管理的工作机构之一。在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中负责相关资源的调配、技术指导,做好应急抢险相关工作,并参与事故调查和评估工作。

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委)负责协调调动交通和港口方面的应急资源和设施,确保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市公安局负责危险区域警戒、维护治安秩序和人员疏散等工作。消防部门负责海上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并在安监局的指导下参与其他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船闸以西海河水域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及邻近水域空气、水体相关污染因子的监测工作。

市海洋局负责船闸以东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各种污染源、邻近海域水体及海洋生物损害的监测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护人员对伤员进行现场救治,具体职责见《天津市海上医疗救援联动机制工作方案》。

市气象局负责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地的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负责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对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提供各种有关的气象信息。

市委宣传部负责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

事发地区县政府应服从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参与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行动,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的应急保障和善后处理工作。负责消除事故影响,安抚受灾群众,保证社会稳定。

社会应急力量在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专家组负责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并参与事故调查、评估工作。

2.3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

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总指挥由天津市政府主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交委、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气象局、天津海事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其职责为:

(1)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应急救援的组织实施。协调、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部署应急信息的发布、交通管制、隔离区域警戒和现场监视等工作;

(2)协调事发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公安、医疗、环保、海洋等)和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组织做好应急救援的保障工作;

(3)掌握现场应急救援情况,下达应急救援指令,协调现场应急救援行动;

(4)评估应急救援效果,适时调整方案;下达是否需要开展进一步的应急救援以及是否解除应急救援行动的命令;

(5)召集应急响应部门和专家组评估事故等级,采取相应对策;

(6)提供信息发布内容;

(7)当事故对周边地区构成威胁时,及时通知周边的省(市)政府。

2.4现场指挥部

根据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特点和事故等级,由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授权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在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具体实施现场处置。

现场指挥部的职责:

(1)按照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的决策,具体组织实施海上化学品事故现场应急救援行动;

(2)根据事故特点组成临时应急救援行动组。应急救援行动组通常包括疏散警戒与交通管制组、监视与监测组、人员救护组、火灾控制组、泄漏控制组、污染消除组、事故调查处理组和通讯与后勤保障组等;

(3)协调、组织各应急救援行动组的救援行动;

(4)为现场作业人员提供各种保障;

(5)评估应急救援效果,及时向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并提出建议;

(6)协调、组织肇事船舶或船东的应急救援行动;

(7)做好应急救援工作记录。

3预警预报

3.1预警级别

根据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市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须对预警级别作出调整。

3.3预警信息发布

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对预报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对可能发生的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及时进行预警。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按照发布程序和渠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等方式进行发布。

3.4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期后,各相关联动部门可采取相应的预防性措施,并及时向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报告相关情况。

4信息处理

4.1信息的接收

市海上应急指挥中心负责24小时值守接收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报警信息。

事故报警电话:

电话:12395、022-传真:022-

4.2报告与通报

市海上应急指挥中心接到事故报警信息后,应迅速核实情况,开展初始评估并立即向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报告。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应及时向交通运输部、市应急办报告,并向市安监局、市交委等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5应急响应

5.1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故企业和船舶应立即启动本单位预案,积极开展救助和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海上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同时向应急救援相关部门求救。

应急救援相关部门接报后,应立即启动本单位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向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报告。

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接报告后应立即对信息进行分析,提出救援行动方案。

信息分析主要包括:

——事件的类型、原因、现状,已经造成的损害和可能的事故等级;

——发生事故船舶的详细资料,所载货物的详细资料;

——已经采取的措施和正在实施的救援行动及其效果;

——事故区域气象、海况现状及趋势;

——事故的危险性分析,包括影响范围与危险程度及其发展变化的预测;

——事故可能引发的灾害性后果,及可能对公共安全、环境造成的最大危害程度;

——应优先保护的目标和优先采取的措施;

——应急救援所需要的救援资源等。

5.2应急响应

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应及时根据事故分析结果启动预案,并根据事故特点制定应急救援行动方案报市应急办批准,指定现场指挥,组建现场指挥部,按照应急救援行动方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协调调动有关应急救援力量赶赴事故现场,在现场指挥的统一指挥下参与应急救援行动。

各应急救援力量在接到调动通知后,应尽快赶到指定地点,听从现场指挥部的调度。事故发生地的应急救援力量由现场指挥部直接召集调用。

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应及时将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和救援情况报告市应急办。

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

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警级别与处置级别密切相关,可随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当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在敏感地域、敏感时间或敏感人群时预警和处置级别应相应调高。

现场指挥部应按照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的应急救援决策组织各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应急救援行动主要包括:

(1)疏散警戒与交通管制

根据事故情况,建立警戒区域,迅速撤离警戒区内无关船舶及人员,对事故现场附近海域及陆地发布警告,实行交通管制。

应注意以下事项:

——海上警戒区域要定时发布航行警告,陆地警戒区域的边界应设警示标志并有专人警戒;

——除应急救援人员外,其他人员禁止进入警戒区;

——泄漏的危险化学品为易燃品时,区域内应严禁火种;

——如事故物质有毒时,需要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并有相应的监护措施;

——应向上风方向转移;指定专人引导和护送疏散人员到安全区,并在疏散或撤离的路线上设立哨位,指明方向;

——不要在低洼处滞留;

——要查清是否有人留在污染区与着火区。

(2)监测

环保部门和海洋部门要按职责相互配合组织开展事故现场监测工作,做好泄漏危险化学品的分布、扩散范围及对环境影响的监测评估工作,监测评估结果应随时向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报告,现场监测工作应贯穿在整个应急处置行动中。

(3)人员救护

医疗急救单位应配备相应的急救设施和药品及时到达事故现场。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急救,经过现场救护后送往医院进一步治疗。

(4)火灾控制

消防部门应针对不同种类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选择正确的灭火剂和灭火方法控制火灾,并根据专家意见及时冷却、疏散邻近受到火灾影响的易燃、易爆等危险品,避免衍生、次生灾害发生;其他应急力量应配合消防部门参与灭火行动。

(5)泄漏控制

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时,在保证抢险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应优先考虑堵漏与转驳,控制污染源。同时对水中和陆地上的污染物进行回收和处置。

(6)污染物打捞清除

根据泄漏危险化学品的具体性质采取相应措施,对散落入海的包装有害物质或货物运输组件实施打捞清除。

5.3扩大响应

现场指挥部应不断对事故现场情况和应急救援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及时向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报告。如果事态进一步扩大,现场应急救援力量不足以有效控制事故,现场指挥部应尽快报告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请求调动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进行扩大应急救援行动。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应根据现场指挥部报告的情况,迅速调动救援力量采取进一步的救援行动。

需要调动周边地区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由市政府向国务院应急办报告,请求支援。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由市应急办报请市应急委员会批准,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6应急结束

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结束后,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监测、评估和鉴定,确定事故已得到控制,报市政府批准后,总指挥发布终止救援行动的命令。

现场指挥部组织各应急救援力量清理事故现场后有序撤离。

7后期处置

7.1善后与恢复

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责任单位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善后工作,包括:人员安置与补偿、社会救助、卫生防疫、保险理赔、环境恢复等。及时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7.2调查评估

市应急办应组织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及专家对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起因、性质和责任等进行调查,对应急救援行动相关部门行动和应急救援效果等进行科学评估,评估报告报市政府和交通运输部。

8信息发布

市委宣传部根据事故发生和救援情况组织发布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

9应急保障

各有关部门和各相关区县政府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切实做好应对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治安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的急需和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灾后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9.1人力资源

(1)公安、医疗救护、海上搜救等救援队伍是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

(2)各应急响应部门和相关单位组建的应急专业队伍要规模适度、工种配套、设备齐全,经常开展对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加强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和现场救援能力。

9.2物资保障

市民政局会同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做好救灾物资和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各应急响应部门应加强应急设备设施建设,配备先进的救援装备、器材等,建立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信息库,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

9.3财力保障

处置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9.4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委负责组织交通、铁路、港口等有关部门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

9.5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9.6治安保障

公安局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治安维护和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10应急管理

10.1宣传教育

市安监局、市交委和天津海事局要积极组织和指导相关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企事业单位对海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

10.2培训与演练

市安监局会同天津海事局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相关单位危险化学品专业知识、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知识培训。进一步提高单位和个人自救互救能力,增强危险化学品单位和从业人员的防范意识。

天津海事局会同市交委、市安监局定期组织相关联动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处置海上及船岸界面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各联动单位和生产经营(运输)单位的实战应对能力。做好实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确保一旦发生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能迅速投入应急救援中。

10.3责任与奖惩

(1)海上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2)对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与表彰和奖励。

(3)对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重要情况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4预案管理

10.4.1预案编制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负责编制与解释,报市政府审定。

相关区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处置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10.4.2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市海上应急专项指挥部适时组织评审与修订,报市应急办审核、备案。

10.4.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篇2:某高空坠落事故应急预案

为了保护本企业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本企业在出现生产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进行应急救援,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生产安全事故给本企业及本企业员工所造成的损失特制订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所在公司内部实行生产经营活动的部门及个人。

一、应急准备

1、组织机构及职责

(1)项目部高处坠落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领导小组

组长:项目经理

组员:生产负责人安全员各专业工长技术员质检员值勤人员

值班电话:

(2)高处坠落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对项目突发高处坠落事故的应急处理。

2、培训和演练

(1)项目部安全员负责主持、组织全机关每年进行一次按高处坠落事故“应急响应”的要求进行模拟演练。各组员按其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完成演练。演练结束后由组长组织对“应急响应”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必要时对“应急响应”的要求进行调整或更新。演练、评价和更新的记录应予以保持。

(2)施工管理部负责对相关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培训。

3、应急物资的准备、维护、保养

(1)应急物资的准备:简易单架、跌达损伤药品、包扎纱布。

(2)各种应急物资要配备齐全并加强日常管理。

4、防坠落措施

1)脚手架材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的杆件连接必须使用合格的玛钢扣件。

2)结构脚手架立杆间距不得大于1.5m,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2m,小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m,脚手架必须按楼层与结构拉接牢固,拉接点垂直距离不得超过4m,水平距离不得超过6m,拉接所用的材料强度不得低于双股8号铝丝的强度,高大架子不得使用柔性材料拉接。在拉接点处设可靠支顶,脚手架的操作面必须满铺脚手板,离墙面不得大于20cm,不得行空隙和探头板、飞跳板、脚手板下层设水平网,操作面外侧应设两道护身栏杆和一道挡脚板或设一道护身栏杆,立挂安全网,下口封严,防护高为1.2m严禁用竹笆做脚手板。

3)脚手架必须保证整体不变形,凡高度20m以上的外脚手架纵向必须设置十字盖,十字盖高度不得超过7根立杆,与水平面夹角应为45°-60°,高度在20米以下的必须设置反斜支撑,特殊脚手架和20m以上的高大脚手架必须有设计方案。有脚手架结构计算书,特殊情况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4)井字架的吊笼出入口均应有安全门、两侧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吊笼定位托杠必须采用定型装置,吊笼运行中不得乘人。

5)1.5*1.5m以—卜的孔洞,应预埋通长钢筋网。或加固定盖板,1.5*1.5以上的孔洞四周必须设两道护身栏杆,中间支挂水平安全网。,电梯井口必须高度不低于1.2m金属防护门。电梯井内首层和首层以上每隔四层设一道水平安全网,安全网应封门严密,楼梯踏步及休息平台处,必须设两道牢固防护栏杆或用立挂安全网防护,阳台栏杆应随层安装,不能随层安装的,必须设两道防护栏杆或立挂安全网加一道防护栏杆。

6)无外脚手架或采用采用单排脚手架高4m以上的建筑物,首层四周必须支搭固定3m宽的水平安全网(;高层建筑6m宽双层网):网底距下方物体不得小于3m(高层不得小于5m)高层建筑每隔四层固定一道6m宽的水平安全网,水平安全网,接口处必须连接严密与建筑物之间缝隙不大于10cm,并且外边沿高于内边沿,支搭水平安全网,直至没有高处作业时方可拆除。

7)临边施工区域,对人或物构成危险的地方必须支搭防护棚,确保人、物的安全。高处作业使用的铁凳、木凳间需搭设脚手板的,间距不得大于2m,高处作业,严禁投扔物料。

8)高空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经过现场培训、交底、安装人员必须系安全带,交底时按方案要求结合施工现场作业条件和队伍情况做详细交底,并确定指挥人员,在施工时按作业环境做好防滑、防坠落事故发生。发现隐患要立即整改要建立登记、整改检查,定人、定措施,定完成日期,在隐患没有消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险情,应立即停止作业。

二、应急响应

1、一旦发生高空坠落事故由安全员组织抢救伤员,项目经理打电话“999“120”给急救叫中心,由土建工长保护好现场防止事态扩大。其他义务小组人员协助安全员做好现场救护工作,水、电工长协助送伤员外部救护工作,如有轻伤或休克人员,现场山安全员组织临时抢救、包扎止血或做人工呼吸或胸外心脏挤压,尽最人努力抢救伤员,将伤亡事故控制到最小程序,损失降到最小

2、处理程序

1)查明事故原因及责任人。

2)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3)对所有员工进行事故教育。

4)宣布事故处理结果。

5)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报告。

篇3:民用爆破器材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祁东县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民用爆破器材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响应程序,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综合应急处置能力,对民用爆破器材安全事故实施迅速、及时、有效的响应,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及《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民用爆破器材行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科工安[2006]215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和储存过程中发生的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预防为主,科学应对

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强化预警分析,搞好预案演习,提高防范意识。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提高应对民爆物品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救灾能力,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处置。

1.4.2企业主体,分级响应

民爆物品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机制。要科学制订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经过危险源评估、危险因素辨识、事故类型与危害分析、应急救援措施制定和专家评审等过程,并经过演练形成规范、简洁、实用的应急预案。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事故大小、危害程度、快捷有效控制和救援的要求,实施分级响应,开展应急救援。县、乡人民政府事故应急救援机构组织各种资源,发挥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的作用,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4.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民用爆破器材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现场指挥以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为主,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县、乡人民政府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上级民爆物品主管部门和专家参与。

2、组织指挥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协调指挥机构

祁东县民用爆破器材安全事故应急体系由县安监局、行业主管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应急机构和省、市民爆行业事故应急专家机构组成。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照法定职责和相关责任制分级负责,并分别与县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急救援体系相衔接,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2.2应急机构

成立祁东县民用爆破器材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县安监局。

发生民用爆破器材安全事故时,县安监局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同时将应急指令下达到有关企业事故应急机构,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3主要职责

2.3.1贯彻省市有关事故急救援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3.2负责全县民用爆破器材安全事故应急响应预案的制定、修订、管理和实施;

2.3.3监督指导全县民用爆破器材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培训、演练工作,检查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情况;

2.3.4组织开展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需要协调有关事故应急机构和专家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2.3.5将民用爆破器材经营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纳入地方应急救援体系;

2.3.6按有关规定,及时将重特大事故信息、上级领导指令上报或下达。

2.4全县各民用爆破器材经营单位事故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全县各民用爆破器材经营单位事故应急机构是本单位应急工作的组织和执行机构,包括指挥机构及警戒、疏散、救援、救护、通讯、后勤保障等。

2.4.1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4.2针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制定、修订应急救援预案;

2.4.3根据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

2.4.4发生事故时,按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灾、人员疏散、现场控制与保护、医疗救护等应急救援工作,及时上报事故信息和应急救援情况;

2.4.5本单位救援力量不足以控制事态时,及时向社会救援机构求助。

3、应急响应等级及内容

针对企业内发生燃烧、爆炸等经营过程中生产安全事故实施的应急救援行动,分为以下四级:

I级应急响应。适用于发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社会危害及影响特别严重的事故。发生特大事故,除按国家规定立即上报外,事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立即启动相应预案。

1I级应急响应。适用于发生造成10-29人死亡,或危及30—50人生命安全,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社会危害及影响重大的事故。发生重大事故,事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立即向县政府应急救援机构报告,同时根据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需要启动相应的预案实施应急救援。

III级应急响应。适用于发生造成3~9人死亡,或危及10-30人生命安全,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一旦发生事故,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向县人民政府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应根据事故发展和应急救援需要启动响应的预案,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实施救援。

IV级应急响应。适用于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9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事故。一旦发生事故,事故单位在启动预案实施应急救援的同时,应当向县人民政府事故应急机构、县安监局报告。

4、应急响应程序

4.1事故的接报及信息转报

接到事故报告后,事故应急机构接报人应对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单位,发生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亡、损失情况,采取应急措施及现场保护情况,事故原因初步判断,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进行记录,并按照预案规定的程序立即将事故情况向应急机构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接报的应急机构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的同时,应密切跟踪事故情况,保证应急信息及时、准确的传递,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上报事故信息和应急情况。

4.2事故应急救援指挥

有关事故应急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响应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调集应急队伍,组织实施抢险救灾、救护等救援工作;密切跟踪应急救援情况,向上级和地方应急机构通报情况;上级和地方应急机构根据应急救援需要调动应急力量,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支援工作。重大事故动态和应急信息应及时上报、下达。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公布简要信息,并做好后续报道工作。

4.3事故应急救援终结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后,事故应急机构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情况。遵循“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经有关领导批准,事故应急程序终结。

根据有关规定成立的事故调查组正式进驻事故发生单位后,应急机构应向事故调查组移交必要的事故情况材料,并总结事故应急经验,补充事故应急消耗装备、器材,使之恢复至备防状态。

5、应急保障

5.1组织领导保障

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应由主管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生产专家组成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并保持相对稳定。

5.2规章制度保障

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责任制、应急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应急队伍培训上岗制度、定期演练制度等规章制度,确保应急工作有章可循、周密细致、常备不懈。

5.3应急队伍保障

根据平时情况结合事故应急的需要,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要合理设置事故应急专家队伍、抢险救灾队伍、医疗救护队伍和其他应急队伍。应急队员应选择身体好、业务素质高的人员,以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5.4资金保障

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应急体系建设、应急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维护、应急救援装备和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等的必要资金应予以保证。

5.5器材物资保障

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应急机构应当根据各自应急预案和相关救援工作的需要,事先做好各种应急救援队伍所需的自防自救、抢险救灾、医疗救护、通信器材、交通工具等事故应急器材装备的准备,确保应急救援的需要。

6、应急救援准备

6.1应急教育

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应有针对性地做好职工的事故应急、应知、应会教育,自防、自救教育等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确保事故发生时,应急工作能够有序高效地进行。

6.2救援培训

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机构应针对事故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各种抢险救灾队伍、医疗救护队伍、物资保障队伍的需要开展专业培训,满足事故应急工作对应急队伍专业素质的需要。

6.3实战演练

根据事故应急的需要不定时组织实战演练,以提高应急指挥、应急通讯、各种应急救援力量的协同配合行动能力。

6.3.1事故报告与信息保障

包括事故现场人员或发现人员第一时间的报告;应急机构的接报及其响应;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报告;对外围应急支援的请求。

6.3.2事故第一现场应急

事故发生部位第一时间的现场人员疏散、避险或处置等。

6.3.3事故应急调度指挥与抢险救援

包括指挥部人员迅速赶赴现场预定位置指挥抢险救援;应急信息系统保障;各应急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抢险、排险、疏导、警戒、救护、个人防护、对外部应急支援力量接洽、引导等。

6.3.4物资调动

包括应急抢险车辆、装备、器材、医疗设各、药品和个人防护用品等。

6.3.5演练总结和预案补充

结合演练考核标准和实际演练情况进行总结,修改和完善预案,落实相关应急准备措施。

7、应急信息通讯系统

全县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行业的事故应急救援信息体系,由县直有关职能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通讯系统构成,并与县人民政府事故应急通讯体系相联接,以保障应急信息和情况的及时传递。

8、附则

8.1奖励与责任追究

8.1.1奖励

在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何和个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完成事故应急任务成绩显著,有效防止重大损失发生的;抢险、救灾、排险工作中有突出立功表现的;对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有其它特殊贡献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8.1.2责任追究

在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不认真执行预案,拒不执行事故应急救援义务,从而造成事故扩大,后果严重的;

2、违反国家有关事故报告的规定,拖延、瞒报事故或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3、事故应急状态下不服从命令和指挥,严重干扰和影响应急工作的;

4、盗窃、挪用、贪污事故应急资金、物资的;

5、阻碍事故应急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6、严重影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施的其他行为。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安监局负责解释。

8.3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4: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合肥市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保证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建立统一指挥、分级管理、职责明确、反应灵敏的应急机制,增强应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安徽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合肥市公共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下列事故时的应对工作:

(1)已经或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一次重伤10人以上、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县区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本市行政区域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工作原则

(1)应急救援,以人为本。要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不断完善和强化抢险手段,科学、迅速组织应急救援,把人员伤亡和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协调一致,各成员单位在市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主动配合,协同地方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3)集中力量,突出重点。要根据事故类别和现场实况,在专家指导下采取切实可行的抢险救援安全措施,组织专(兼)职救护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勘查事故灾害程度,做好抢救伤亡人员、运送救灾物资和设备、疏散人员等工作,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4)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县区政府要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依靠当地公安、消防、交通、医疗、救援组织等救援力量,积极开展辖区内发生的非煤矿山事故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市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必要时组织全市救援队伍增援。

1.5本市非煤矿山企业现状

非煤矿山企业分布:本市共有非煤矿山企业400多家,主要类型为金属和非金属矿山企业、露天采石企业和砖瓦生产企业。采石企业约100家,主要分布在肥东县、肥西县;砖瓦生产企业近300家,主要分布在肥东、肥西、长丰三县。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1.1在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的领导下,成立市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

(1)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

总指挥:市政府主管安全工作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安全副秘书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卫生局、环保局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市计委、经贸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工商局、监察局、环保局、卫生局、财政局、交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市总工会、市气象局、合肥军分区、武警合肥支队、合肥供电公司、**保险公司合肥分公司、电信合肥分公司和各区、县政府有关负责同志以及事故发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等。

2.1.2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协调与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关系;

(3)必要时,协调驻地部队参加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4)决定启动市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

2.2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在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能,履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保障等方面的职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与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

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非煤矿山事故灾难抢险救援综合协调、组织管理;与上级主管部门和专家紧急联系,迅速组织专家赶赴事故现场;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针对事故类别和灾害程度制定相应的抢险方案及防止事故扩大的处理措施,报指挥部审定后实施;对事故有关情况进行汇总,经指挥部审查同意后,由新闻单位发布信息;组织、检查县区和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查和备案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配合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2)市计委:负责组织抢险救援设备、物资、器材和食品的协调供应。

(3)市公安局:负责抽调警力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封闭现场,维护秩序,疏散人员,确保道路畅通和抢险救护车辆有序进出;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保护事故现场和证据,控制旁观者进入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防止并处理事故现场出现的突发事件;根据事故类别和性质及时调动相关警种警力参与抢险救援;配合有关部门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姓名及身份,协助事故单位通知死者和伤员家属,并协助做好安抚工作。

(4)市卫生局:负责联系、安排市急救中心和有关医院,组织急救车辆、医疗器械和医护人员,提供急救所需药品;事故现场伤员抢救;事故现场卫生防疫;随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

(5)市工商局:负责对发生事故单位办矿资质合法性的审查及处理工作。

(6)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

(7)市经贸委:负责协调供电公司保障应急救援供电。

(8)市交通局:负责了解、掌握事故现场沿途交通道路状况,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援车辆通行保障工作;组织抢险物资、器材、食品运输。

(9)市环保局:负责对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环境危害的监测,调查事故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情况,提出具体解决污染措施的建议。

(10)市气象局:负责将抢险救援期间天气、气候情况,及有关预防可能发生的灾害性天气及极端气候事件的措施建议,随时报告指挥部。

(11)市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资金的保障工作。

(1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市总工会: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其它有关单位根据自身职责,在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3日常工作机构

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应急指挥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指导全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和督查各地、各专业(或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

(2)编制、管理本级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综合监督检查、指导各县区应急救援机构应急准备工作和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实施;

(3)负责全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资源和信息的统计工作,建立和维护全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机构、队伍、专家、预案、技术装备等信息数据库,统一规划全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通信和信息网络;

(4)承担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具体工作。根据有关县区或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请求,调集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参加事故抢救;

(5)组织指导全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培训演习和交流,以及应急救援队伍救援能力评估工作;

(6)承担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专家组

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专家聘用和日常管理有关工作。专家组主要职责是:

(1)对非煤矿山事故处置工作、措施提出建议;

(2)对处置非煤矿山事故进行技术指导;

(3)为群众提供有关防护措施的技术咨询;

(4)参与制订、修订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承担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3预警预防机制

3.1事故监控与信息报告。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接收、处理、统计分析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应建立健全并及时更新非煤矿山事故灾难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制订并完善监控方案,进行风险分级,对可能引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及时通报有关当地政府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重大、特别重大非煤矿山事故隐患信息应及时上报市安全监管局,并按程序上报省应急指挥机构。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发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或当地政府,当地政府应当报告上级政府,其中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在半小时内按程序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3.2事故分级及预警行动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

一般(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较大(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30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重大(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特别重大(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安全生产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

根据有关因素分析和趋势预测,有可能发生Ⅳ、Ⅲ、Ⅱ、Ⅰ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及时进行预警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预警信息发布需经授权部门批准。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分别响应。发生一般(Ⅳ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县区级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发生较大(Ⅲ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市级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发生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市级预案,并在省及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组织应急处置。

4.2Ⅰ、Ⅱ、Ⅲ级响应

4.2.1先期处置

发生较大级、重大级、特别重大级安全生产事故后,事发地政府或相关部门立即向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事发地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公安、消防、医疗救援等相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必要措施:

(1)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开展自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5)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2.2应急决策

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安全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和可控情况,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作出如下处置,其中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还应根据国家和省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处置:

(1)发布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指令;

(2)向事发地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要求,责成市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向市政府和省安全监管局(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必要时,请求给予支持;

(4)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

(5)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救援,必要时请求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6)贯彻国家和省、市领导有关指示,督促现场指挥部落实相关处置措施。

(7)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负责人赶赴事发地;

(8)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通报相关省、市。

4.2.3现场处置

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由事发地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等参加的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地政府或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指挥长,开展以下工作:

(1)负责搜集掌握现场应急救援信息,进行必要的检测检验,对相关信息资料和检验数据进行研判,制定并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和方案;

(2)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对应急行动中的具体事项作出决断;

(3)组织人群疏散、安置;

(4)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做好保障和支援工作;

(5)向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或市委、市政府及时报告事态进展和处置情况。

4.2.4应急联动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成立若干非煤矿山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按事故类别分别由公安、消防、安全监管、交通、气象等相关部门组成,组织专业抢险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调遣后续增援队伍。

(2)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组:由卫生等部门组成,负责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工作。

(3)交通管制组:由公安、交通等部门组成,负责事发地道路、水路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4)治安警戒组: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取证依据和资料。

(5)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民政、公安、建设、人防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疏散,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6)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7)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计委、财政、商务等部门组成,根据需要负责调集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用于应急工作。

(8)应急通信组:由通信管理、信息产业部门和电信运营企业组成,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畅通。

(9)综合信息组:由现场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工作。

(10)生活保障组:由事发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11)新闻报道组:在市政府新闻办的指导和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协调下,制订新闻报道方案,确定新闻发言人,适时向有关媒体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有关情况。

(12)特种应急组:由公安、环保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处置社会安全、环境事故和群体性突发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

事发地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中央及省驻肥单位、相关企事业单位应服从应急救援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根据地方政府请求和上级命令,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2.5群众和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企业应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3扩大应急

4.3.1根据现场检测数据和救援实施效果,发现现场险情有扩大、发展趋势,现有救援能力不足,事态难以控制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继续采取必要应急救援行动的同时,立即报告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详细说明事态变化情况并提出提高响应级别等相关应急救援工作建议。

4.3.2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到险情扩大报告后,立即提请市政府召集事故单位主管部门、应急救援参加单位、有关专家、应急救援专门机构等研究采取紧急应对措施。必要时报请省非煤矿山应急救援工作机构和省政府决定,提高响应级别。

4.3.3扩大应急后,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应立即采取提高现场指挥调度级别、增派专家赶赴现场、调整充实救援力量、加强现场监控等措施。

4.3.4扩大应急后,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办公室在上级应急救援主管部门和市政府、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下,立即落实应急响应各项事宜,加大应急信息分析处理力度,指导现场调整抢险方案。

4.4信息发布

在市政府新闻办的指导下,根据授权,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应做到及时、准确,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由市政府新闻办及时组织对外发布。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5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部和事发地县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确认事故灾难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向批准应急预案启动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的报告,经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5.2保险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5.3事故调查与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非煤矿山应急救援结束后,各级应急指挥部应总结分析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救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报告,报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进行。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协调建立统一的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完善全市非煤矿山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会同通信部门利用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电话等现代通讯工具,保证应急参与部门之间联络畅通。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救援装备保障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协调非煤矿山应急救援基地的建设工作,建立完善共享的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要按规定配备必要的装备。

6.2.2应急队伍保障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公安、消防、卫生、环保等应急救援任务繁重的部门和矿山企业应依法建立完善专业救援队伍。县区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本区域特点建立必要的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及应急救援基地,充分发挥消防队伍的作用。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要掌握应急救援力量,形成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6.2.3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并制订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各级医疗急救网络负责院前急救,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救护工作。

6.2.4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

6.2.5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负责常用安全救援物资储备。各非煤矿山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保证专项应急物资的储备。当事故发生地政府物资储备不足提出增援请求时,市经贸委、市商务局负责协调物资调运。

6.2.6资金保障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和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

6.2.7社会动员保障

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非煤矿山事故提供物质、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非煤矿山应急救援动员机制。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的机构和专家的作用,积极研发非煤矿山专业处置技术,加强技术储备。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公众信息交流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广泛开展非煤矿山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提高全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和应急避险意识。

6.4.2培训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指导对非煤矿山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人员的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有关部门应积极做好专业救援队伍和兼职救援人员的培训,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能力。

6.4.3演习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监督指导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各县区(含开发区管委会)、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各非煤矿山企业应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各县区(含开发区管委会)、各专业机构企事业单位演习结束后,形成总结报市安全监管局和有关部门备案。

7附则

7.1奖惩与责任追究

对在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绐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有关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非煤矿山事故预案体系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以及对全市或者一个县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安全生产的紧急事件。

7.3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非煤矿山事故的信息来源;非煤矿山事故的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等级;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4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非煤矿山事故的基本情况;国家及省、市领导的指示;处置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7.5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应急结束,撤销现场指挥机构;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6应急指挥机构及联系方式

市安全监管局值班室电话:0551-3537759(白天)

0551-3537763(晚上)

7.7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7.8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5: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浙江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浙政发〔2005〕12号)等规定,编制本预案

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29人或死伤30人以上的事故;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上述两类事故以下统称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方针,加强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中,一次性死亡10人(含)以上或可能发展成为特大事故的,需要省政府组织指挥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以人为本、减少伤亡。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三)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多方联动、快速反应。

四、组织体系

(一)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全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省安全监管局全省承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

(二)建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

省安全监管局根据需要,聘请相关行业和领域的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提供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三)相关单位。

省安全监管、公安、建设、交通、铁路、民航、海事、海洋与渔业、质量技监、环境保护、农业、电力、信息产业、通信管理、卫生、民政、劳动保障、经贸、气象、宣传、监察等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应急救援、协调和监督等工作。

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按照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在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畅通。

(四)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1、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一般由事发地市、县(市、区)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发生在铁路、民航、海上和核设施等领域或者涉及多个领域、跨地区或影响特别重大的事故,根据需要由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五、应急救援

(一)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和预案启动。

1、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按照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法律、法规规定还应当报告其他有关部门的,应按其规定报告。

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当地县(市、区)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报告,并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73号),通报相关部门,同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当地市、县(市、区)政府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上级政府报告。

2、有关市、县(市、区)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预案或组织相关部门,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力量,应在事发地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迅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的发生,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当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请示上一级政府,要求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3、省安全监管局接到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省政府报告,提出处置工作建议。并根据事态发展情况或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组织省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现场指导,协助事发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同时,组织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如果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省安全监管局或相关应急救援主管部门要及时通报省台办、省外办,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实施。

4、省相关应急救援管理部门和单位接到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或应急救援指令后,根据各自的职责,按照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协同配合的原则,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主要包括启动本部门相应预案,协调本部门或领域的应急救援力量,组织或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提出现场应急行动要求;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周边做好受威胁的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及时向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5、当发生先期处置仍不能控制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经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本预案,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同时,立即开通与事发地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应急救援管理部门的通信联系,及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调集应急救援力量,参加和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二)现场应急救援。

1、参与现场应急救援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综合协调、安全保卫、新闻报道、灾害救援、医疗救护、后勤保障、事故调查、专家技术、善后处理等专业组,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3、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组织做好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和相关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三)在各项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应急救援工作实施完毕、事故影响消除后,由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宣布应急期结束。

六、附则

(一)本预案管理单位为省安全监管局。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省安全监管局要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特大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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