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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浙江省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浙政发〔2005〕12号)等规定,编制本预案

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29人或死伤30人以上的事故;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上述两类事故以下统称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方针,加强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中,一次性死亡10人(含)以上或可能发展成为特大事故的,需要省政府组织指挥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以人为本、减少伤亡。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三)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多方联动、快速反应。

四、组织体系

(一)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全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省安全监管局全省承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

(二)建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

省安全监管局根据需要,聘请相关行业和领域的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提供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三)相关单位。

省安全监管、公安、建设、交通、铁路、民航、海事、海洋与渔业、质量技监、环境保护、农业、电力、信息产业、通信管理、卫生、民政、劳动保障、经贸、气象、宣传、监察等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应急救援、协调和监督等工作。

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按照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在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畅通。

(四)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1、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一般由事发地市、县(市、区)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发生在铁路、民航、海上和核设施等领域或者涉及多个领域、跨地区或影响特别重大的事故,根据需要由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五、应急救援

(一)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和预案启动。

1、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按照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法律、法规规定还应当报告其他有关部门的,应按其规定报告。

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当地县(市、区)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报告,并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73号),通报相关部门,同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当地市、县(市、区)政府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上级政府报告。

2、有关市、县(市、区)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预案或组织相关部门,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力量,应在事发地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迅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的发生,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当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请示上一级政府,要求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3、省安全监管局接到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省政府报告,提出处置工作建议。并根据事态发展情况或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组织省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现场指导,协助事发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同时,组织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如果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省安全监管局或相关应急救援主管部门要及时通报省台办、省外办,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实施。

4、省相关应急救援管理部门和单位接到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或应急救援指令后,根据各自的职责,按照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协同配合的原则,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主要包括启动本部门相应预案,协调本部门或领域的应急救援力量,组织或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提出现场应急行动要求;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周边做好受威胁的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及时向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5、当发生先期处置仍不能控制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经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本预案,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同时,立即开通与事发地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应急救援管理部门的通信联系,及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调集应急救援力量,参加和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二)现场应急救援。

1、参与现场应急救援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综合协调、安全保卫、新闻报道、灾害救援、医疗救护、后勤保障、事故调查、专家技术、善后处理等专业组,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3、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组织做好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和相关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三)在各项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应急救援工作实施完毕、事故影响消除后,由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宣布应急期结束。

六、附则

(一)本预案管理单位为省安全监管局。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省安全监管局要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特大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篇2:某食物中毒应急预案

1.目的

为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维护本公司正常后勤保障或后勤服务秩序,最大限度的减少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后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及其所属单位餐厅和食堂发生食物中毒后的行为管理。

3.参照文件

《**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高速公路分公司卫生管理制度》

《**高速公路分公司食堂管理办法》

4.食物中毒应急处置预案

4.1服务区餐厅和各单位食堂是后勤保障的重点部门,餐厅或食堂负责人要坚持每天对餐厅的物品、食品进行安全巡查、监督。发生食物中毒时,按以下步骤进行抢救:

4.1.1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

①在服务区餐厅或单位食堂用餐的司乘人员和员工短时间内出现多例呕吐、腹痛、腹泻等类似食物中毒症状时,在场的工作人员应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报告,由现场管理人员向值班领导报告,并启动相应预案。

②值班领导接到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协调事件的处理。

③值班领导应当立即向管理处和公司相关部门报告。

④现场管理人员根据事态发展趋势,如果认为食物中毒事件严重的,经请示值班领导同意后,立即向具有管辖权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部门报告中毒情况、中毒发生时间、中毒主要症状、中毒的人数等,如果怀疑与投毒有关,还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4.1.2食物中毒人员的救治

①现场管理人员根据上级领导指令迅速拨打96120等急救中心电话,详细告之中毒情况、中毒发生时间、中毒主要症状、中毒的人数等,并立即询问如何进行现场救治。病人发生呕吐时,切忌止吐,呕吐有利于毒物排出。

②如医疗机构急救车辆不能迅速抵达现场,后勤保障部门应当及时调配车辆,尽可能按照就近、相对集中的原则以最短时间送至医院救治。

4.1.3协助调查,采取相应措施

①中毒事件发生后,现场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派人进行现场秩序的维持,控制可疑人员,必要时对中毒现场进行隔离和戒严。

②中毒事件发生后,后勤保障部门应当对引起中毒的可疑食品、原料立即封存,放入冷藏箱(柜)等待调查人员查验,禁止继续食用和擅自销毁;服务区要追回售出的中毒食品或疑似中毒食品;对制作、盛放可疑食品的工具、容器以及厨房、售菜台等可能的中毒现场予以控制;在卫生部门专业人员达到后,积极配合专业人员对中毒事件进行调查。

③中毒事件发生后,对不能排除因饮用水因素造成的事物中毒,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停止供水,留样等待检测。

④中毒事件发生后,服务区工作人员应当安抚中毒人员,稳定现场司乘人员的情绪,保证服务区正常工作秩序。

4.1.4信息发布

食物中毒应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部门确认,要严格控制信息发布渠道,由上级主管部门对外发布有关食物中毒情况。

4.1.5总结报告

发生中毒事件后,事故发生单位自觉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进行总结与完善,加强管理,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同时向上级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5.注意事项与要求:

5.1预案演练必须每年进行一次,演练方式以桌面演练为主,其他方式为辅。

5.2负责人应拥有完整的训练和演习记录,作为评价和制定下一步计划的参考资料;

5.3可邀请地方职能部门的人员来讲课、指导,为训练和学习过程和结果的评价提供参考意见;

5.4应尽量避免训练与演习给公司正常运行造成干扰。

篇3:某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为在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及时有效地实施紧急处置,减少事故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校各校区,对教学、科研、生产和师生员工生活、学习影响较大的锅炉、配电室、煤气加压站、气瓶、电梯等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设立**大学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校长办公室、校产总公司、后勤管理处、实验设备处、基建处、保卫处和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二)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主任由保卫处长担任,成员由校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宣传部、实验设备处、基建处、监察处、法律事务室、发生事故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保卫处副处长组成,具体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各种事项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三)指挥部下设5个组。

1、警戒保卫组。由保卫处牵头,负责现场警戒保卫和维持现场秩序、疏导交通等。

2、抢险救援组,由事故发生单位牵头,负责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与地方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对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检测处置。

3、医疗救护组。由后勤管理处牵头,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或向地方医院转送。

4、后勤保障组。由后勤管理处牵头,负责提供事故紧急处置所需物资、设备和车辆等。

5、善后工作组。由校长办公室牵头,由保卫处、宣传部、监察处、法律事务室和事故发生单位组成,负责伤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安抚、抚恤和善后处理工作,负责处理因事故引起的法律诉讼、保险索赔等事宜。

三、危险目标的确定及分布情况

(一)学校锅炉房、主配电室、燃油罐、气瓶间、燃气加压站、电梯等

(二)上述危险目标分布在后勤管理处、校产总公司、实验设备处等部门。

四、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立即向分管校领导和校园110报告,分管校领导接报后应立即向学校主要领导报告;校园110接到报警后要立即向保卫处长汇报,保卫处长接报后应立即向学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

(二)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书面报告。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2、发生事故设备的有关参数;3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遇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5、事故处理情况及采取的措施;6、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处理的其他有关事宜;7、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三)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积极组织人员本着救人第一的原则进行人员救护和事故抢险,并最大限度地保护好事故现场;保卫人员接警后应迅速到达现场,进行现场警戒和维持治安秩序。

五、事故的应急处置

(一)学校主要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大小和影响范围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确需启动本预案的,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联络,立即按本预案组成指挥部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二)应急处置措施

1、抢救受害人员。事故发生后,及时、有序、有效地实施现场急救与安全转移伤员,尽最大可能降低人员伤亡率、减少事故损失。

2、控制危险源。根据事故性质迅速采取果断措施,防止事故造成损害的进一步扩大,需要地方有关部门给以支援的,要迅速与地方有关部门取得联系,提高事故的抢险效率。

3、事故可能造成有害物质扩散的,要尽快进行人员疏散和转移,撤离危险区或可能受到危害的区域,同时做好自救和互救工作。

4、进行现场清理,消除危害后果。

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联系表(略)

指挥部办公室成员联系表(略)

篇4: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蒲江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迅速、有效地组织应急救援,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蒲江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

第三条本预案所称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是指危险化学品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时,为及时控制危害源,营救受害群众,指导、组织群众防护、撤离,消除危险化学品事故危害后果而采取的救援行动。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应坚持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专家援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以及担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任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严格遵守本预案。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按照《蒲江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的规定,组建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也称前线指挥部)。

指挥长:县长。

副指挥长:分管副县长。

成员:公安局局长、安监局局长、质监局局长、财政局局长、民政局局长、建设局局长、交通局局长、经济局局长、中小企业局局长、卫生局局长、环保局局长、消防大队队长。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相应的日常工作。办公室分别设在县质监局(生产事故)、安监局(经营、使用事故)、交通局(运输事故)、公安局(剧毒及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城管局(市政公用行业危险化学品事故)。

按职能分工,发生生产事故时,由质监局局长担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事故日常工作;发生经营、使用事故时,由安监局局长担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事故日常工作;发生运输故时,由交通局局长担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事故日常工作;发生剧毒及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由公安局局长担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事故日常工作;发生市政公用行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由城管局局长担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事故日常工作。

第七条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县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的有关规定。

(二)组织制定、修订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挥和实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三)对群众进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教育。

(四)确定危险化学品事故重点防护单位和重点防护区域,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重点防护区域内有关单位的联防救援行动。

(五)监督、检查、指导有关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工作。

(六)组建和训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

(七)对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调查,协助有关单位查处肇事者和责任人。

(八)决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事故重点防护单位、危险化学品重点目标单位和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及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的单位,应在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导下,成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组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自救,并参加联防救援行动。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重点目标单位由县质监局、安监局、交通局、公安局、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数量、设备状况和可能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并统一报县安监局备案;危险化学品重点目标单位在危险部位均应设置相应的监测报警装置。

第十条县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成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危害进行预测,为实施救援行动提供依据。

第三章应急救援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时,事故单位应立即向县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报警(指挥部电话:、、110、119、120);同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危害源,组织职工自救,并向指挥部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二条县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部在接到报警后,在核实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应立即向县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报警电话为:、、110、119、120),并迅速赶赴现场,组织开展救援各项工作。指挥部在组织实施现场救援时,有权调动社会各种应急救援力量、设备和物资。

第十三条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安部门负责保障交通顺畅,组织安全警戒,维持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灭火和洗消,并会同公安部门开展营救工作。

(二)环保部门负责测定事故危险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三)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现场开展医疗救护工作。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运送救援物资、疏散受灾群众。

(五)气象部门负责提供与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参数。

(六)电信部门负责应急救援的通讯保障。

(七)建设局负责组建抢险抢修专业队,进行事故现场道路及倒塌建筑物的清理,保障水、电、气的供应,并协助公安部门开展其它救援工作。

(八)县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队伍和专家组参加事故现场救援,并快速取样、检测、分析,为现场指挥部组织救援提供第一手资料。

(九)县安监局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或协助上级进行事故调查。

(十)经济局、人劳局、民政局、事故单位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县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专业队和社会各种应急救援力量、各有关部门,在接到县救援指挥部指令后,应立即实施救援,不得违抗和拖延。

第十五条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按就近救援的原则,先由运输人员自救;必要时可请求本单位或事故发生地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机构组织救援。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设备和物资。

第四章经费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机构的日常工作经费主要由县财政列入预算。

第十八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急救援所需的设备经费,属于固定资产支出部分的,在企业自有资金或风险抵押金中列支;不属于固定资产支出部分的经费及企业组建队伍的经费,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和人员伤害的,由事故单位负责赔偿;应急救援中支援单位所耗费的费用,由事故单位予以补偿。

第五章奖励

第二十条对以下单位和个人,由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或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

(一)严格遵守本办法,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检举、控告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减少或避免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损失并经查证属实的。

第二十一条因参加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牺牲的人员,其医疗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因公(工)受伤、致残或牺牲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或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责任人、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的。

(二)不接受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日常工作指导的。

(三)在应急救援行动中不服从县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调动、指挥的。

(四)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事故单位不立即报警,不采取措施控制危害源,不组织自救的。

(五)擅自动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预案由县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5:尾矿库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合肥市

一、总则

我市目前共有金属和非金属尾矿库18座,全部分布在肥东县境内。尾矿库地处低山、丘陵区,高程一般60~80m,当地最低侵蚀基准面约为58m,境内最高峰海拔186.1m,各尾矿库有简易公路与合芜高速及合裕公路相连。区域位置见附件二。所在地处郯庐断裂带,地震频度较高而震级、烈度较低。本地区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四季分明,雨量充沛,温暖湿润。年降水量900~1300mm,多年平均降水量992mm:5~8月为集中降雨期,多暴雨,降水量占到全年降水量的60%;最大24小时降水量均值120mm,最大小时降雨量均值55mm。地震和集中降雨易引发尾矿库垮塌、溃坝甚至泥石流等事故,对当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

(一)编制目的

为保证我市尾矿库在出现重大危险征兆和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理和应急救援,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职责明确、资源共享、反应灵敏的应急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尾矿厍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安徽省尾矿库应急救援预案》、《合肥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尾矿库应急救援工作应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的科学指挥和人员安全防护。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尾矿库应急救援工作受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协调和处理。县级尾矿库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有关企业各负其责,紧密配合。

3、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尾矿库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以地方政府为主,市直有关部门和专家参与,充分发挥企业的自救作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依次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平战结合,预防为主。建立尾矿库与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加强对尾矿库垮坝、滑坡和泥石流等各类事故危险的预警预防和科学监测,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早疏散,尽最大努力保障尾矿库周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发现Ⅲ级及以上较大危险征兆或发生事故的;尾矿库发生IV级安全事故,且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增援请求的,实施市尾矿库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尾矿库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应急指挥部组成

尾矿库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展开工作,负责指挥、协调市尾矿库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市尾矿库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全市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的具体工作。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设在事故所在县境内,现场总指挥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现场副总指挥由县安监局及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指挥现场的抢险救援和协调工作。

市尾矿库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如下:

总指挥: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安全副秘书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成员:市政府办公厅,市经贸委,市计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有关县区政府,驻肥部队,武警合肥支队等单位有关负责人。

(二)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应急指挥部工作职责

接到本市尾矿库发生较大事故报告后,负责决定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批准现场救援方案,并协调各部门、地方、单位之间的救援工作。

2、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应急救援工作中跨地区和部门重要联络事宜。

(2)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尾矿库较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全市尾矿库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建立和维护市尾矿库应急救援机构、专家、队伍、预案、技术装备等数据库;综合协调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组织救援。负责组织各级应急救援机构对事故的调查处理,督促指导各县及有关尾矿库企业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

(3)市公安局:指导县级公安机关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预案,增调警力协助当地公安机关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撤离和治安管理。负责道路交通处置的应急预案,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4)市卫生局:负责制定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预案,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帮组当地卫生机构培训医护人员,向现场增派医务人员和增援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协助当地卫生机构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统计人员伤亡情况。

(5)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事故发生地的地质状况资料,负责处理尾矿库事故救援中地质灾害事宜,参与救援方案的制定。

(6)市计委:负责应急抢险物资供应保障预案,组织抢险器材和物资的调配。

(7)市经贸委:负责协调供电公司负责事故现场供电工作,保障抢修事故中损坏的供电线路及设施,事故现场照明等。

(8)市交通局:负责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

(9)市气象局:负责制定气象服务预案,为事故抢救提供风向、风速、雨量等气象资料。

其它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在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三)专家组

专家组由全市非煤矿山领域的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

专家组职责:参与市尾矿库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和修订工作;为尾矿库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咨询,对尾矿库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对尾矿库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建议;承担市尾矿库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预警预防机制

(一)尾矿库运行的预警、预测和信息报告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有关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尾矿库周边的农田、村庄分布,道路交通状况,地质、气象,尾矿库的库容、坝体状况等相关参数进行动态监控和信息分析;市安全生产救援基地对尾矿库抢险救援所需物资的生产、储备及装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和救援队伍的分布、训练等情况,建立数据库,确保随时能够拉得出、用得上,救得下。对汛期可能引发尾矿库的各类安全事故的信息进行重点监控和分析;对已经发生的尾矿库各类事故抢险救援情况及事故发展态势进行动态监控和分析。监控信息要及时报告相应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以下监控信息要及时上报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1)尾矿库发生Ⅳ级以上各类事故现场情况变化和相关应急救援信息;

(2)可能引发尾矿库发生Ⅳ级事故的有关信息;

(3)尾矿库出现以下较大险情的信息:尾矿坝坝体或坝基出现大的管涌和流土;尾矿坝坝体产生深层滑动;临汛前尾矿库排洪系统部分坍塌,全部或大部堵塞;临汛前特大暴雨即将超过尾矿库的洪水设防标准。

(二)预警级别及预警行动

1、预警级别

按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尾矿库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及特别重大(I级)四个等级: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一般(Ⅳ级):发生透水、滑坡、垮坝等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l-3人死亡、或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一定社会影响等。

较大(Ⅲ级):发生透水、滑坡、垮坝等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9人死亡、或500一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较大社会影响等。

重大(Ⅱ级):发生透水、滑坡、溃坝等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10-29人死亡、或1000—3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等。

特别重大(I级):发生透水、滑坡、溃坝或泥石流等事故,已经严重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3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且亟待外部力量应急救援。

2、预警行动

当发生尾矿库一般安全生产事故(IV级),或发现较大险情危及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时,各地要及时上报市尾矿库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尾矿库应急指挥部对各种可能导致尾矿库事故和险情的信息确认后,要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应急求援基地和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对已经发生的尾矿库事故和重大险情,应视事态发展和抢救需要,及时请求上级机构协调增援。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按照事故等级,分别响应。发生一般(Ⅳ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县级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发生较大(Ⅲ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市级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发生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尾矿库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市级应急救援预案的同时,及时上报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并在省及国家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下组织应急处置。

(二)、应急响应程序

1、先期处置

发生较大级、重大级、特别重大级安全生产事故后,事发企业应急救援机构立即向地人民政府报告。当地政府立即向市尾矿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事发地政府主要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公安、消防、医疗救援及企业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必要措施:

(1)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开展自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5)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2、应急决策

市尾矿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安全事故报告后,将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和可控情况,报市尾矿库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召集尾矿库应急救援成员单位负责人和有关技术专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市尾矿库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作出如下处置,其中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还应根据国家和省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处置:

(1)发布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指令;

(2)向事发地县人民政府提出事故灾难应急处置要求,责成市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向市政府和省安全监管局(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必要时,请求给予支持;

(4)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事发地进行指导;

(5)调集应急救援基地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救援,必要时请求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6)贯彻国家和省、市领导有关指示,督促现场指挥部落实相关处置措施。

(7)市尾矿库应急指挥部负责人赶赴事发地;

(8)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通报相关省、市,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解释质询。

(9)根据《合肥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要求,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通信、气象、物资、资金等支援工作。

3、现场处置

(1)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现场救援指挥部由事发地县人民政府政府,县有关部门、所在乡镇等单位参加,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指挥长,开展以下工作:

①负责搜集掌握现场应急救援信息,进行必要的检测检验,对相关信息资料和检验数据进行研判,制定并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和方案;

②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对应急行动中的具体事项作出决断;

③组织人群疏散、安置;

④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做好保障和支援工作;

⑤向市尾矿库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2)、应急联动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

①抢险救援组:按事故类别分别由公安、消防、安全监管、交通、气象等相关部门组成,组织专业抢险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调遣后续增援队伍。

②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组:由卫生等部门组成,负责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工作。

③交通管制组:由公安、交通等部门组成,负责事发地道路、水路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④治安警戒组: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取证依据和资料。

⑤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当地政府和民政部门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

⑥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⑦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计委、财政、商务等部门组成,根据需要负责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用于应急工作。

⑧应急通信组:由通信管理、信息产业部门和电信运营企业组成,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畅通。

⑨综合信息和新闻报道组:由现场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工作。在县政府新闻部门的指导和协调下,制订新闻报道方案,设立新闻发言人,适时向有关媒体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

⑩生活保障组:由事发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合肥市尾矿库应急救援联动示意图见附一。

(3)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部根据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①企业应与当地政府、乡镇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②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路线、程序;

③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④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⑤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⑥负责治安管理。

4、扩大应急

(1)根据现场检测数据和救援实施效果,发现现场险情有扩大、发展趋势,现有救援能力不足,事态难以控制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继续采取必要应急救援行动的同时,立即报告市尾矿库应急救援指挥部,详细说明事态变化情况并提出提高响应级别等相关应急救援工作建议。

(2)市尾矿库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到险情扩大报告后,立即研究紧急应对措施,必要时请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向省应急救援工作机构和省政府要求提高响应级别。

(3)扩大应急后,市尾矿库应急救援指挥部应立即采取增加现场指挥调度级别、派出专家赶赴现场、调整充实救援力量、加强现场监控等措施。

(4)扩大应急后,市尾矿库应急救援办公室在上级应急救援主管部门和市政府、市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下,立即落实应急响应各项事宜,加大应急信息分析处理力度,指导现场调整抢险方案。

6、信息发布

在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的指导下,根据授权,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应做到及时、准确,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发生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由市政府新闻办及时组织对外发布。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部和事发地县人民政府确认事故灾难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向批准应急预案启动的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的报告,经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恢复正常生产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二)保险

社会各类保险机构在事故发生后,应按规定迅速开展参保人员的保险赔付工作。

(三)事故调查

各级救援机构在救援结束后,应及时总结救援工作经验教训和提出改进救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六、应急救援保障措施

(一)通讯和信息保障

尾矿库发生事故时,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联系方式应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有关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要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立各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专家的通讯联系数据库;建立应急救援响应通信网络、信息传递网络,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通信联络、信息沟通的需要。相关单位和人员得联系方式见附件一。

(二)应急支援和保障

1、救援队伍、装备和物资保障

应急求援队伍一是依托县、市规模较大的矿山企业应急救援队作为救援队伍,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处置,确保遇险人员得到最快抢救。二是由人员装备较好的市级专业救护队赶赴现场,有效控制事故的蔓延,抢救转移遇险人员,减少事故损失。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基地的建设工作,建立完善共享的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要按规定配备必要的装备。

有关各级地方政府应了解掌握当地有关尾矿库和排土场安全生产事故或险情抢救所需装备、物资的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以及有关应急救援机构和队伍的联系方式,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征用或调用。

2、交通运输保障

掌握全市主要尾矿库的交通地理位置以及发生事故时的道路交通状况,在应急响应时,利用现有的交通资源,协调各方面提供交通支持,以保证及时调运有关应急救援人员、队伍、装备和物资。

事故发生地地方政府应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3、医疗卫生保障

由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当地各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治,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医疗机构接到指令后要迅速组织急救队伍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急救,适时转入各医院进行后续治疗,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必要时,由市尾矿库应急救援办公室,通过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市级医疗卫生有关部门组织医疗救治力量支援。

4、治安保障

由事故发生地市级人民政府组织事故现场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三)应急技术储备和保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托现有的我市有关非煤矿山科研院所的技术人才资源,建立市尾矿库应急救援专家组。必要时,请求省尾矿库应急救援指挥部给予技术支持。

应急响应状态下,气象部门要为尾矿库安全生产事故或险情应急救援决策和响应行动提供所需要的气象资料和气象技术支持。

(四)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尾矿库所属企业及所在地各级政府要按规定向周边群众和员工说明尾矿库主要危险及各类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尾矿库及排土场安全生产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加强应急管理、救援人员的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使应急机构和教援队伍的管理和救援人员了解掌握尾矿库垮坝及排土场垮塌事故抢救有关知识和技能。应急管理列入各级行政管理培训课程,有关各级行政领导接受应急管理培训。

七、附则

(一)市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对尾矿库安全生产各类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过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本预案随着国家、省和市相关应急救援法律法规的变化需不断修改和完善。

(三)本预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四)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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