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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修厂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格式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2

1编制目的

为防止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完善应急管理机制,迅速有效地控制和处置可能发生的事故,保护员人工身和公司财产安全,本着预防与应急并重的原则,制定本预案。

2、危险性分析

2、1服务站概况

汽修厂,位于,占地面积约平方米,其中配件门市部面积约平方米,厂房平方米,现有员工人。主要生产经营汽车维修,配件经销。

2、2危险性分析

本服务站经营的汽车维修,经常接触汽油、氧气、乙炔、油漆等易燃物品,同时使用的举升器等起吊设备及易出现垮塌伤人事故。

3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服务站成立火灾、工伤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和相应的急救工作组。

3.1指挥部组成成员和职责

总指挥:

副意指挥:

成员:

总指挥不在的情况下由安全主管进行现场指挥。

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3)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4)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5)负责现场急救的指挥工作;

(6)及时、准确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2工作组组成成员和职责

灭火组:负责消防、抢险/

成员:

救护组:负责现场医疗、救护

成员:

警戒组:负责治安、交通管理

成员:

通迅联络组:负责通迅、供应后勤。

成员:

运输组:负责运送伤员

成员:

4预防与预警

4.1事故预防措施

(1)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2)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强化安全生产教育;

(3)车间、库房加强通风、完善避雷设施;

(4)采用便捷有效的消防、治安报警措施;

(5)保证消防设备、设施、器材的有效使用。

4.2报警与通讯

公司将用于个体防护、医疗救援、通讯装备及器材配备齐全,并确保器材始终处于完好状况;

应急电话:

火警:119;

匪警:110;

医疗急救:120;

环保部门:

5应急响应

5.1灭火处置方案

(1)发现火情,现场工作人员立即采取措施处理,防止火势蔓延并迅速报告;

(2)灭火组按照应急处置程序采用适当的消防器材进行扑救;

(3)总指挥根据事故报告立即到现场进行指挥(总指挥不在现场由副总指挥负责指挥);

(4)警戒组依据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类别、危害程度级别,划定危险区,对事故现场周边区域进行隔离和交通疏导;

(5)救护组进行现场救护,如有需要立即将伤员送至医院;

(6)通讯组视火情拨打“119”报警求救,并到明显位置引导消防车;

(7)扑救人员要注意人身安全。

6附则

(1)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熟悉各种应急技术;

(2)定期组织应急处置技术演练,应急预案综合演练每半年不少于1次。

篇2: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千灯镇

为了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特大安全事故,采取有效措施,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抢救、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重要意义,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确保将事故危害降到最低程度,实现救灾减灾目的,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二、目的

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目的主要有:

(一)使任何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不扩散,并尽可能排除险情;

(二)减少特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减少对环境和社会产生的不利影响。

(三)使承担、救援人员分工明确,达到各项工作有程序、有步骤;使应急救援工作有条不紊地迅速展开,迅速控制危险源,抢救受害人员,及时指导群众防护和疏散。

三、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原则

事故应急救援以单位(现场)自救、社会支援和政府指导相结合的原则。事故单位(现场)应急救援是最根本、最熟练、最快捷的有效处理;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该组织专业的抢险、救援队伍及救护设施,承担本单位危险源发生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组织专业人员对危险源进行普查、辨识、整理、确认、建档和跟踪管理;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四、《预案》的范围

本《预案》指在我镇境内可能发生的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重伤(急性中毒)30人以上或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以及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包括:

(一)特大火灾事故;

(二)特大交通事故;

(三)特大建筑工程安全事故;

(四)特大食物、食品以及职业中毒事故;

(五)民用爆炸物品及城镇燃汽燃油特大安全事故;

(六)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八)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五、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一)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系统。

1、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在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牵头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分工合作,密切配合,迅速、高效、有序开展。

2、成立千灯镇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镇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镇长担任;成员由镇政府党政办主任、安全办、外资办、民营办、公安、交通、建管、供电、卫生、环保、劳动、民政、教育、城监、工会等相关部门和各村负责人组成。

3、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按职能下设分组,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任组长。

(1)警戒保卫组,由镇派出所牵头负责;

(2)应急救援组按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类别分别由相关部门牵头负责;

道路交通、火灾、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由镇派出所牵头负责;

水上交通事故由镇交管所牵头负责;

建筑工程及城镇燃汽事故由建管所牵头负责;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由安全办牵头负责;

急性中毒事故由镇医院牵头负责;

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安全办协调;运输过程中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分别由公安、交管所等相关部门负责;

其他特大安全事故由镇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牵头部门负责;

特大安全事故的宣传报道须经相关部门、镇政府审核。

(3)医疗救护组由镇医院牵头负责;

(4)物资供应组由供销社牵头负责;

(5)善后处理组根据实际情况由镇政府指定劳动、民政、工会、保险或其他部门牵头负责。

(二)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各组的职责

1、警戒保卫组的职责

(1)组织公安、保安、民兵等有关部门迅速开展对事故现场进行保卫,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好社会治安;

(2)做好事故现场的效能疏导和人员疏散工作,阻止无关人员随意进入事故现场;

(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4)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2、事故应急救援组的职责

(1)组织有关部门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3)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改和补充;

(4)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5)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6)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7)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安抚工作;

(8)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

(9)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医疗救护组的职责

(1)迅速组织急救人员开展抢救工作,力争伤亡人员数量降低到最低程度;

(2)紧急调用各类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医务人员和占用急救场所,事故处理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3)及时对抢救方案提出调整、修改和补充意见,对抢救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4)准确统计人员伤亡数字,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抢救情况;

(5)做好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

(6)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4、物资供应组的职责

(1)根据事故灾害情况,及时组织调运救灾物资、食品和设备,事故处理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2)做好救灾物资、食品和设备的供应,安排好抢险救灾人员的膳食,确保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3)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5、善后处理组的职责

(1)组织对伤亡人员的处置和身份确认,收集保管伤亡人员的遗物,并有步骤地通知伤亡人员家属;

(2)落实用于接待伤亡人员家属的车辆和住宿,做好相应接待和安抚工作,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善后处理动态;

(3)协助医疗救护指挥部做好伤亡人员的医疗护理工作,协助伤亡人员家属办理认领、火化等有关后事;

(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保险与赔偿金的测算和解释工作,并在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处理相关的理赔事宜;

(5)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以最快捷的方法,立即将所发生的特大安全事故的情况报告归口管理部门和镇政府党政办公室、镇安全办公室,并且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上述部门。

政府党政办公室值班电话:0512-

镇派出所值班电话:0512-

镇安全办公室值班电话:0512-

(二)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单位的行业性质、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有关事宜;

7、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三)镇政府党政办公室接到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镇长和分管镇长,并迅速上报昆山市政府办公室,同时应通知镇派出所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和证据收集工作。

(四)镇安全办公室接报后,应立即报告昆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并前往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情况,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

(五)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到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七、事故应急措施

(一)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镇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应立即投入运作,指挥部及分组有关负责人应迅速到位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相应事故应急预案,并随时将事故应急救援情况报昆山市政府;

(二)交通、电信、供电、供水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信等有关设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公安部门应当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四)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医药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其他相关部门应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五)供销社、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和运输;

(六)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

(七)事故发生初期,事故或发现人员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

八、制定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由各应急分组的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应急救援组织网络及相关责任;

(二)事故发生后迅速到达现场的保证手段时间要求;

(三)到达现场后紧急救援的具体措施;

1、现场保护;

2、维护秩序;

3、处置险情;

4、抢救伤员。

(四)应急救援过程中的物资(含设备、设施)保障;

(五)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医疗保障。

九、其他事项

(一)本预案是镇政府及有关部门针对可能发生的特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紧急救援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处理;

(二)各相关牵头责任部门应结合各自的实际,做好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工作,并报镇安全办公室备案;

(三)各村、各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各自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地区、本系统的事故应急救援案,报镇安全办公室备案;

(四)政府各部门应结合自身特点,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预防特大安全事故的意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及时排查和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五)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特大安全事故抢险和保卫的重要力量;

(六)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篇3: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宁波市

一、总则

(一)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七十号);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3.《关于切实加强全省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意见》(浙政办发〔2004〕75号);

4.《宁波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规定》(甬政发〔2003〕103号)。

(二)编制目的

迅速、有效地控制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与环境损害,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三)工作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政府领导,统一指挥;

3.快速反应,分级负责;

4.以人为本,损益合理;

5.群专结合,整合资源;

6.科学分析,果断处置。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陆域)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的处理。

本预案不适用于民用爆炸品、城镇燃气、放射性物品和核能物质的事故处理。

(五)预案启动条件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可确定为重特大事故,应当启动本预案。

1.危及城市和人口密集地区人民生命安全的;

2.一次性伤亡人数1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3.威胁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等重要设施且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4.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公共安全后果且事态发展超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控制、协调能力的;

5.其它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与不良后果的。

(六)预案结束条件

1.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地人员和遇险对象已脱离险境,且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隐患或后果及污染物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清除;

2.事态发展达到上一级应急救援预案启动条件,上一级预案启动后,本预案自动终止,按上级预案有关规定实施相应应急救援工作。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

1.组成人员与单位

总指挥:市长

副总指挥: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

成员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宣传部、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市经委、市民政局、市城管局、市财政局,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2.主要职责

(1)领导全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启动(结束)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决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作出重大救援决策;

(3)负责对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4)必要时向省政府请示启动省级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向公众、新闻媒体发布有关信息;

(6)协调在甬部、省属单位和驻甬部队的应急救援行动。

(二)市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

1.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总指挥决定。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市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为现场指挥部成员。在指挥长未到达现场前,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暂时履行指挥长的职责。

2.指挥长主要职责

负责召集参与应急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制定现场的具体救援方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3.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2)及时向指挥中心汇报现场人员伤亡、损失及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3)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它强制性措施;

(4)迅速控制事故危害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确定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5)组织营救受害人员,转移、撤离、疏散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降低财产损失;

(6)宣布应急救援结束。

(三)指挥中心各部门职责

1.市政府办公厅:依托“110”指挥平台,确保信息畅通,落实组织协调等有关工作;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向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负责事故新闻的发布。

2.市委宣传部:根据指挥中心指示,负责事故新闻的报道;及时、准确地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应急疏散、应急救护和区域警戒的重要公告。

3.市安监局:负责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日常工作,协助指挥中心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制订与修订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负责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技术支持;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

4.市公安局:受理事故报警,负责向指挥中心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负责控制灾情,实施灭灾和洗消;搜救受害人员,实施警戒区域内无关人员的紧急疏散;实施现场警戒与交通管制;维护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确认伤亡人员身份;参与事故查处。

5.市卫生局:确定主要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危险化学品伤害人员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6.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大气、土壤、水体进行应急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种类、性质及危害程度;提供污染物清除处置建议和环境恢复建议等相关环保技术支持,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负责调查重特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发布环境污染的信息。

7.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的运输车辆,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

8.市质监局:负责提出事故现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提供技术支持。

9.市气象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天气监测、气象保障并提供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其它气象参数。

10.市经委: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调配。

11.市城管局:协助公安部门维护事故周边控制区域的交通与治安秩序;负责相关公共区域废弃物的清洁与清理。

12.市民政局:会同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的救助等相关善后工作。

13.市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经费保障。

14.有关县(市)、区政府:协助指挥中心实施事故控制、人员救助、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救援保障、受灾群众安抚等各项工作。

三、应急救援准备

(一)县(市)、区安监局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安监局备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体系,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二)各县(市)、区政府及各市级有关部门应掌握必备的救援设备和物资,在事故发生时能保证应急救援的需要。

(三)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单位的监督,确保危险化学品单位认真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重特大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应与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现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起进行,根据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检查、修订和完善。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期间通讯系统是否能正常运作;

(二)现场人员是否能安全撤离;

(三)应急救援机构能否及时参与事故抢救;

(四)有关抢险设备、物资能否到位;

(五)能否有效控制事故和消除隐患。

四、事故报告程序与现场保护

(一)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做到:

1.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自救,防止事故蔓延;

2.立即拨打“110”报警,同时如实报当地安监、环保、质检部门。

3.事故报告的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以及涉及范围;

(3)事故原因、化学品名称和数量、性质的初步判断;

(4)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6)事故的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和联系电话。

(二)县(市)、区“110”报警台或当地安监局接到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报警后,应立即报告当地县(市)、区政府值班室及上一级安监局,值班室立即报告当地县(市)、区政府;

(三)当地公安部门或县(市)、区政府接到报告后,分别上报市政府和市安监局,报告事故情况,同时,按照当地危险化学品事故预案,组织先期处置,控制灾情。

(四)因抢救人员、控制事故、疏导交通、恢复生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事故发生单位、当地公安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五、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

(一)市“110”报警台接到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报警后,立即报告市指挥中心。指挥中心接到事故报告之后,应立即通知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到达指定地点开展工作。

(二)根据事故的性质及预案启动条件,由市公安局负责人向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提出启动市级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由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经紧急商定后,做出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决定,并确定现场指挥部的指挥长。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指挥中心的指令,立即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三)指挥长根据事故的性质与程度,组建各现场救援工作组,各职能部门应当服从指挥长的指挥,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

1.综合协调组:负责综合协调、信息沟通,由市政府办公厅、安监局、公安局组成。

2.灾害救援组:负责抢险灭灾、应急处置,由市公安局、安监局、质监局组成;

3.安全保卫组:负责安全警戒、紧急疏散,由市公安局、县(市)、区政府、市城管局组成;

4.环境监测组:负责环境监测,确定监控区,由市环保局、气象局组成;

5.后勤保障组:负责物质保障,生活服务,由市财政局、经委、交通局和当地县(市)、区政府组成;

6.医疗救护组:负责人员救护,医疗保障,由市卫生局负责;

7.专家技术组:负责技术支持,方案咨询,由市安监局、环保局、质监局、气象局组成;

8.新闻报道组:负责事故新闻、应急公告发布,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厅组成;

9.善后处理组:负责现场处置,伤亡善后,由市公安局、民政局、环保局、城管局和当地县(市)、区政府组成。

(四)指挥长应当及时向指挥中心汇报救援现场的有关工作情况,保持信息的畅通,接受指挥中心的指令。

(五)事故单位应当无条件配合现场指挥部的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不得临阵脱逃。

六、人员疏散

(一)建立警戒区域

事故发生后,现场指挥部应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所涉及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上实行交通管制。警戒区域的边界应设警示标志并实行专人警戒,除消防及应急处理人员外,其他人员禁止进入警戒区。泄漏溢出的化学品为易燃易爆物品时,警戒区域内应严禁各类火种。

(二)紧急疏散

受灾区域内被围困人员由公安部门负责搜救;警戒区域内无关人员由事故单位配合公安部门实施紧急疏散。

(三)扩大疏散

当事故可能危及周边地区较大范围人员安全时,指挥长应综合专家组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及时向指挥中心提出实施群体性人员紧急疏散的建议,建议应当明确疏散的范围、时间与方向。

现场指挥部应当及时发布事故信息,经指挥中心批准,及时发布周边地区人员紧急疏散的公告;当地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指挥中心的指令,及时、有序、全面、安全地实施人员疏散,妥善解决疏散群众的临时生活保障问题。

七、应急结束

(一)整个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指挥长提议,指挥中心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并向有关新闻单位发布信息。

(二)环保等有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八、善后处置

(一)有关部门与事故单位应做好现场清洁与清理,消除危害因素。

(二)环保部门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的危害,提供处置建议等相关技术支持,并对事故现场和周边环境进行跟踪监测,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三)安监部门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

(四)当地政府督促事故单位、相关保险机构做好事故的赔偿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九、预案演练

定期组织开展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演练。通过演练,发现应急救援体系和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十、经费保障

(一)指挥中心及各县(市)、区政府所需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各项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

(二)企业应急救援相关经费开支按《宁波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规定》(甬政发〔2003〕103号)执行。

十一、其它

(一)参加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工作。

(二)市指挥中心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工作分工、联系电话变更时,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市安监局调整通讯录;

(三)市长因故无法履行职责时,由主持工作的副市长代行职责;市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负责人因故无法履行职责时,由替代人员代行职责。

(四)本预案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五)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篇4:化工企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储罐区基本情况

本公司采用甲醇氯化法制取工业甲醛溶液,现有4座固定地面储罐,其中甲醇罐2座,单罐储量为80吨,甲醛储罐2座,单罐储量为150吨,年生产甲醛4000吨。罐区四周砌筑防火墙,并配备了消防器材。满足《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要求。

2、危险目标及其危险特性,对周围的影响分析

由于甲醇、甲醛为易燃有毒性物质,高温曝晒和与明火接触,有发生火灾爆炸的危险性。具体危险因素包括:储罐、配套管线密封件老化、管路腐蚀;外力作用致使管道、阀门损坏、操作不当造成原料、成品泄漏;明火管理疏忽,配电线路老化、潮湿、超负荷运行引起短路、混电与泄漏甲醇接触造成火灾;防爆等级不够,产生电火花而引起火灾爆炸事故;由于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雷电等不可抗拒的因素引起储罐管道阀门损毁造成泄漏,以致火灾爆炸等。

根据GB18218《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储罐区因甲醇的储量已超过贮存区临界量20吨,甲醛的储量已超过区临界量50吨,所以甲醇、甲醛罐区已构成重大危险源。

针对上述情况,本预案确定罐区为危险目标鉴于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事故,在厂区平面布置上按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采用了足够的安全距离,不会造成太大影响,但仍然要做好与居民、企业的沟通和联系。

3、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组成人员和职责分工

(1)组织机构

组长:于兰

副组长:吴国印

组员:张强祁万顺杜国俊杨春涛

(2)职责分工

组长:组织制订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预案启动总指挥,负责预案实施的多面指挥,预协调上报工作,组织指挥本公司的应急救援工作。

副组长:协助指挥、负责事故报警,向上级汇报与外界联络救援。

成员:在组长的领导下负责灭火、警戒、保卫、疏散、道路管制、断电、冷却、关闭阀门、伤员救护等项工作。

4、报警联络方式

(1)事故发生后,发现者立即向值班室人员汇报情况。

(2)如果发现人员伤亡,及时联系卫生所派救护车。

(3)通讯电话

值班室:

火警:119

卫生所:

居民三委:

药瓶厂:

安监局:

5、救援装备的配备

本公司院内设有70m3深水池,罐区配备有推车式25kg干粉灭火器1台,手提式干粉灭火器6个,消防锹6把,消火桶4个。这些消防器材由专人负责维护保管,确保管材和设施完好,保证使用时方便好用。

6、事故的预防措施

(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法规安全责任制及岗位操作规程;

(2)实行24小时值班巡查、遇有隐患及时处理;

(3)重点部位、危险目标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储罐区:定期检修通气管,阻火器避雷针接地阀门、管线、电器设备等,确保完好无损,罐区严禁明火。

保管员:雷雨天不卸、不付货、严禁穿铁钉鞋作业,并严禁使用可产生电火花的工具作业。

卸车:卸车场雷雨天不卸货,定期检查静电接地装置,操作时严禁产生火花,不准携带火种进入场所。

(4)发生事故时,立即通知临厂和居民做好事故的防范和疏散工作。

7、事故处理

(1)甲醇泄漏处理

切断火源,尽可能断泄漏源。小量泄漏用砂土吸附或吸收,大量泄漏挖坑收容,降低蒸汽灾害。

(2)甲醛泄漏处理

切断火源应急处理人员应从上风处进入现场,因甲醛具有强列刺激性气味,尽可能切断泄漏源。小量泄漏用砂土吸附或吸收,大量泄漏挖坑收容。

(3)不准立即动用车辆,禁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

(4)储罐设备及管道部位泄漏着火

①发现火情应立即组织自救,并拨打119火警电话及时通知厂长,厂内突发事故领导小组汇报,如有人员伤亡及时抢救受伤人员。

②立即使用消防器材扑救,并监视火势蔓延情况。

③在泄漏处周围100米范围内设置警戒区,并通知毗邻单位停止用火。

④事故现场严禁使用非防爆工具,有关人员进入现场前应脱掉带铁钉子的鞋,关闭传呼机、移动电话等。

⑤禁止任何车辆、人员进入本厂,直到火扑灭为止。

⑥如果火灾较大,无法控制时撤离现场。

⑦安排人员连接消防、救护车辆。

(5)在储罐装卸时大量泄漏时

①应及时关闭阀门,并向厂长及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报告公安消防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②厂长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警戒,检查附近的一切火源,并布置消防器材。

③对现场已漏、冒产品用砂土围住通知毗邻单位注意危险。

④记好泄漏损失,做好记录台帐。

⑤检查确认无其它危险隐患后继续装卸。

⑥分析跑置泄漏原因,书面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8、人员医疗救护

(1)每个员工都要学会简单受伤包扎,一旦发生事故出现伤员,首先做好自救互救。

(2)发生重大火灾事故时,立即拨打电话与茨榆坨医院救护中心联系,派救护车和医护人员现场救护伤员。

9、紧急安全疏散

发生重大火灾时,指挥部立即通知友邻单位人员或居民疏散,同时派人看管好重要部位或转移重要档案。

10、社会支援

本公司距离茨榆坨消防队不到1千米,一旦发生火灾无法自救时,可拨打119火警,请求消防队,消防车在5分钟内可以赶到现场。

11、应急预案的演练

本公司全体员工从灭火、抢险、救护、通讯四个方面进行业务学习及培训,并定期进行演练,使每个员工都能基本掌握有关应急救援技能,能自行处理,如管道泄漏,火灾初期扑救,并配合消防队有效控制险情,抢救伤员等工作。

12、上报

事故发生后,由组长全面了解事故发生部位原因、性质、涉及面、人员受伤、事故控制等方面情况详细向上级管理机关汇报。

篇5:口岸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马鞍山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完善马鞍山口岸处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体系,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口岸安全,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安徽省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马鞍山口岸范围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动植物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具体包括:

(1)口岸突发传染病疫情;

(2)口岸突发动植物疫情;

(3)口岸海损事件;

(4)口岸涉外治安事件;

(5)口岸船舶污染事件;

(6)口岸卫生处理事故;

(7)口岸进口原材料夹带放射性和爆炸性物质事件;

(8)口岸发生的其它涉外突发公共事件。

1.4口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马鞍山口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马鞍山口岸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马鞍山口岸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驻马有关单位牵头制定。专项应急预案构成见附则5.3。

2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成立市口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领导和指挥口岸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

2.1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商务局局长、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驻马有关单位负责同志担任。

成员单位包括:市商务局、市口岸办、马鞍山海事处、马鞍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马鞍山海关、市公安局、马鞍山边防检查站、市外事办、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农委、市环保局、市港口局、市政府新闻办公室、金家庄区政府、市港口集团等单位。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口岸办负责人任副主任。

2.2指挥部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口岸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分析、研究口岸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类信息,判断事件形势及事态发展走向;

(3)制定口岸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并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4)决定口岸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中外记者采访等有关事宜;

(5)研究、决定其他有关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事项。

2.3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承担指挥部日常事务工作;

(2)牵头组织协调口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督促检查各项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的落实执行情况,确保各项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落实到位;

(3)完成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2.4相关部门职责

(1)市商务局、市口岸办:承担指挥部日常事务工作;牵头组织协调口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保障口岸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教育、登记管理等工作,防止口岸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2)马鞍山海事处:负责外贸船舶行驶、停泊的指挥引导;负责海损事件的调查处理、救援和协调;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3)马鞍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负责口岸卫生检疫工作,在疫情发生时,及时向相关单位发出信息;负责现场检疫查验、初步的现场救护、流行病学调查、疫点处理;及时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负责口岸卫生处理;确保辖区口岸进出口物资的产品安全。

(4)马鞍山海关:在疫情发生时,批准并安排现场急救和处理人员在检验检疫部门的指导下上下外贸船舶,对外贸船舶、病人和货物进行卫生或医学处理,对病人进行移运等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现场警戒,配合参与疫区封锁、动物灭杀、疫源追踪调查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处理口岸涉外治安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6)马鞍山边防检查站:负责维护码头现场执勤秩序及正常的口岸秩序,保证口岸正常运行;在疫情发生时,认真查验、检查上下外轮人员的证件及行李物品;协助相关单位做好各项工作。

(7)市外事办:负责口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经授权协助职能部门向相关国际组织通报情况;牵头负责相关外事接待、外事交涉工作。

(8)市交通局、市港口局:负责马鞍山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监督港口单位实施《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收集港口设施保安信息并向相关部门通报;负责提供应急物资、人员和有关样品的运输保障。

(9)市卫生局:配合马鞍山检验检疫局,负责口岸突发传染病疫情中需要治疗传染病人员的治疗,指定接受传染病病人或留验染疫嫌疑人的医疗单位;负责现场急救、病人和染疫嫌疑人的移运和隔离;协调组织口岸以外地区的相关防疫工作。

(10)市农委:配合检验检疫部门组织实施突发口岸动植物疫情的防控措施,提供有关指导和咨询;根据预防控制的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地区实施封锁等建议;紧急组织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

(11)市环保局:对口岸水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对事故区域的环境质量监测。

(12)市政府新闻办公室:配合市相关部门做好口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等有关信息的对外发布;组织本市新闻单位对突发事件进行新闻宣传;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主动引导舆论。

(13)金家庄区政府:根据要求配合或协助做好口岸周边单位、企业和居民的疏散、安置和稳控工作。

(14)市港口集团:负责外贸口岸码头的安全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制定和实施《马鞍山口岸外贸码头保安计划》,为有关部门处理突发公共事件提供必要的设施、设备及相应的服务。

3.处置程序

马鞍山口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原则,科学处置,积极应对。

3.1启动条件

马鞍山口岸范围内,当检疫发现传染病病例或疑似病例以及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和公布的监测传染病病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检出或发现动植物疫情、疑似动植物疫情,威胁出入境和口岸范围及周边地区人员人身安全;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海损事件;发生涉外治安事件;发生严重的船舶污染事件以及其它严重威胁口岸安全的事件,启动本预案。

3.2处置程序

(1)办公室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进行分析研判,认为需要启动预案时,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启动本预案,指挥部开始工作。

(2)办公室立即通知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各相关单位确定专人负责处置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和领导带班制,保持联络畅通。

(3)各相关单位在指挥部的指挥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进行工作,确保应急处理有效开展;

(4)办公室汇总各类有关口岸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向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5)由总指挥或受委托的副总指挥召*议,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6)需要对外发布相关信息的,由办公室配合新闻办组织进行;

(7)口岸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完毕,由总指挥决定终止应急响应(涉及省级及省级以上预案启动的,依权限规定),并由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

3.3应对措施

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具体情况,成立专门口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由工作组根据相应预案开展应急处置。

(1)口岸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在马鞍山口岸范围内,当检疫发现传染病病例或疑似病例,或其它紧急公共卫生事件时,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口岸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由马鞍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市口岸办、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马鞍山海关、市港口局、马鞍山海事处、金家庄区政府、市港口集团、马鞍山边防检查站、市外事办、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依职责分工协助处置。

(2)口岸突发动植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在马鞍山口岸范围内,发生动植物疫情,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口岸突发动植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由马鞍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市口岸办、市农委、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马鞍山海关、市港口局、马鞍山海事处、金家庄区政府、市港口集团、马鞍山边防检查站、市外事办、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依职责分工协助处置。

(3)口岸海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在马鞍山口岸范围内,发生重大海损事件,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口岸海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由马鞍山海事处牵头,市口岸办、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马鞍山海关、市交通局、市港口局、金家庄区政府、市港口集团、马鞍山边防检查站、市外事办、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依职责分工协助处置。

(4)口岸船舶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在马鞍山口岸范围内,发生重大船舶污染事件,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口岸船舶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由马鞍山海事处牵头,市口岸办、市环保局、市公安局、马鞍山海关、市交通局、市港口局、金家庄区政府、市港口集团、马鞍山边防检查站、市外事办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依职责分工协助处置。

(5)口岸涉外治安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在马鞍山口岸范围内,发生重大涉外治安事件,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口岸重大涉外治安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口岸办、市外事办、马鞍山海事处、马鞍山海关、市交通局、市港口局、金家庄区政府、市港口集团、马鞍山边防检查站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依职责分工协助处置。

(6)成立口岸卫生处理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在马鞍山口岸范围内,发生重大卫生事故,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口岸卫生处理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由马鞍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市口岸办、市卫生局、市农委、马鞍山海事处、马鞍山海关、市交通局、市港口局、金家庄区政府、市港口集团、马鞍山边防检查站、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依职责分工协助处置。

(7)成立口岸进口废物原料夹带放射性和爆炸性物质应急处置工作组。在马鞍山口岸范围内,发生重大进口废物原料夹带放射性和爆炸性物质事件,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口岸进口废物原料夹带放射性和爆炸性物质应急处置工作组,由马鞍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市口岸办、市环保局、市卫生局、马鞍山海事处、马鞍山海关、市交通局、市港口局、金家庄区政府、市港口集团、马鞍山边防检查站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依职责分工协助处置。

(8)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其它应急处置工作组,其职责由指挥部视情确定。

4应急保障

预防和控制口岸突发公共事件是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驻马有关单位要积极做好通信、资金、物资、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准备,强化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教育,积极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有效开展。

5附则

5.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商务局、市口岸办负责解释。

5.2发布与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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