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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登记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5

1、车辆进厂前由门卫进行登记。由司机签字后,并将驾驭证抵押后,发入厂通行证。登记内容包括:车辆型号、车牌号、司乘人员、押运人员姓名、证件等等。

2、车辆入厂后由门卫对车辆的资质、安全状况进行查验,并填写《危险化学品装车查验、核准登记表》,对发货和装卸环节的查验、核准工作进行认真登记,并建立台帐。

3、由安全员定期检查车辆登记情况是否属实。

4、装卸作业人员按规定在《登记表上》签字。

5、登记记录应保存二年。

(一)装载过程中的操作制度

1、为避免装车过程出现事故,特制定装载制度。装车过程必须有提货单位驾驶员、押运员和发货单位操作人员在场,各作业人员严守工作岗位,严格操作规程,严禁超装、混装、错装,充装量不得超过车辆核定载重量。

2、严格控制进场车辆数量,每次装车时只允许一辆车停在装车位置上,另一辆车做装车准备。其它车辆不得进入装卸区。专用停车场所设置安全标志。

3、由技术部门协同生产部装卸工段制定相应的装车操作规程。

4、装卸人员,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配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根据相应危险化学品的装卸操作规程,重点防止静电、防火防爆。

5、危险化学品装货前和卸货后,应对车辆进行必要的清理,不得留有残液。

6、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车距,严禁超车和超速强行会车,严禁在繁华街道和人口稠密区停留和行驶。

7、运输车辆应采取防火、防爆和遮阳措施,加强对火源的管理。

8、装运危险化学品时,严禁客货混装,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运载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

9、车辆进行装卸区时,应慢速行驶,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10、装车过程由装卸班组专人负责监督。

11、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发货和装卸环节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制定有效的预先处理方案。

(二)开具提货单前的资质查验制度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安监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销售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卸环节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保证本单位向有资格的单位销售产品,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开具提货单前的资质查验具体由销售部负责,应对购货单位运输车辆驾驶员和押运员等资格资质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不应开具发货单。

2、购货单位的应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3、运输车辆所在运输企业应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资质。

4、运输车辆的资质应具备:(1)机动车辆行驶证(2)与核准经营范围相一致的《道路运输证》(3)运输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一致(4)《道路运输证》核定载重量与行驶证标注的载重量一致。

5、驾驶员和押运员应具备:(1)驾驶员驾驶证、《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2)押运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

6、运输车辆、罐体上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告示牌和喷涂“毒”、“爆”、“腐”等文字及道路运输危险货物标志。

7、在购货单位有以上要求的全部资质资格后,销售部门才允许开具提货单。

(三)车辆出厂前的安全核准制度

本制度由销售部门具体执行。

发货出厂的车辆装载完毕后,我销售人员必须对装载重量(或液位)、系固情况及装载安全防护设施配置情况进行检查、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严禁驶离装载单位。

1、查验原车进厂时的检查记录,是否符合相应的要求,有灭火和应急救援器材,有相应的有经验的驾驶员和押运人员。

2、检查液位情况,是否有超装现象。

3、检查发货单和装载物是否一致。

4、出厂前的核准由销售部门完成。门卫人员负责配合。在发货单上确认。

5、根据运输危险品情况,由销售人员掌握车辆情况,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厂。如确实需要,应将已装罐车卸载。

6、门卫人员负责记录车辆出厂时间。

7、销售部门及时对所出现的车辆进出情况进行协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篇2:维修车辆登记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维修车辆进入厂区后的安全,保护客户的正当利益,维护本厂的声誉,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接待人员拿到客户钥匙后,应第一时间对该车进行检查,核对车主的贵重物品及随车工具等,进行造册登记。

二、登记好的车辆资料,如客户在场的需要客户签字认可。客户不在场的要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做好相关认可手续。

三、车辆进入预检工位,检验人员经过检验确认维修项目,交调度室对维修费用进行预核算,然后与客户签订维修合同。进入车间维修的车辆,调度室必须将派工单交与维修班组。汽车维修竣工检验合格后,根据工时、材料结算清单结清费用,向车辆托修方提供结算凭证和竣工出厂合格证。

做好交接手续,上道工序对下道进行交接,直到最后完工,钥匙返回接待人员。

四、班组接车后应对车内物品负责到底,及时关好车门,离开车辆或车辆过夜必须锁好车门。过夜车辆钥匙应交厂区负责人保管。

五、接待人员对完工车辆要进行物品验收,确保物品无损后,收交车钥匙,并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进行交车。

六、车辆进厂送修时,客户应描述故障现象,提供技术档案和行驶证等有关资料。接待人员如发现维修车辆证件不全或不合法时,应拒绝登记修理,并向厂区负责人汇报。

七、如接待事故车辆,业务接待人员和检验人员应积极主动配合,认真听取客户陈述,了解车辆技术状况。

八、因不负责任、工作失职造成物品丢失,谁造成谁负责。因交接手续不清,接收人负全责。

篇3:车辆出站安全检查登记制度

为了把好客运站源头管理,特订立本制度:

一、车站出站口门卫为车站进站客运车辆出站检查登记具体责任人,谁放行,谁负责。

二、凡进本站经营的客运车辆,驾驶员均为被检查对象,应自觉停车接受检查。强行冲关的,一是作停班处理,二是报请当地运管部门处理。三是终止进站经营合同(协议)取缔其进站经营资格。

三、严禁超员、超载车辆出站。当班责任人必须上车清点车上实际人数,核实。对超员、超载车辆出站。当班责任人要上车查看,对携带危险“三品”的车辆,坚决不准放行。

五、严禁漏报、漏检车辆载客出站。

六、严禁准驾不符的驾驶员当班出站,严禁当班驾驶员酒后驾车出站,严禁无证人员当班驾车出站。

七、严格按出站检查登记表要求,作好记录,当班车驾驶员要亲笔签名,登记表要归集,整理保管。

八、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谁放行、谁负责”,“谁当班、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篇4:企业机动车辆使用登记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厂(场)内机动车是指不属公安部门和农机部门管理、注册挂牌的;只限于在企业厂(场)区内行驶的车辆。如:叉车、电瓶车、平板车、前置翻斗车、升降车、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履带吊、载货车、野外作业车以及汽车吊、轮胎吊行走机构等。

二、新增厂内机动车辆,在投入使用前可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登记。申请注册登记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⑴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

⑵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⑶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⑷与维保单位签订的维保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或者与本单位维保人员签订维保责任书;

⑸维保单位的资格证(复印件),或者本单位维保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⑹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使用单位领取《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在规定位置上固定《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相关牌照。

四、厂内机动车辆停用的,应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报停;厂内机动车辆停用后重新启用时,也应该向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启用申请,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厂内机动车辆注册登记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后投入使用前,将变更情况的书面证明材料书面告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经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后对注册登记情况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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