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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审验检查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5

为了更好地对车辆进行管理,提高车辆的技术质量,预防和杜绝事故的发生,保障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如下规定。

1、凡我公司的所有车辆,必须服从公司的统一领导和安排,按交警和运管部门所规定的时间进行定期检测及年检,同时,车辆管理人员应主动协助搞好各项验审工作。

2、本公司车辆除接受交警部门的检、审处还必须接受运管部门的要求,上检测线进行车辆季度检测,检测合格后,才能继续营运。

3、季检、年审前,车辆必须进行维修,保证车容车貌整洁,危及完全的重要部位的性能必须良好有效,符合合格,审能标准。

4、凡经过审验不合格的车辆,一律不准运行。必须将不合格的项目维修好,通过复检合格后,方可上路进行。

5、凡掉检、掉审的车辆,不准继续参加营运;若因无故障掉检、掉审,被公安机关或运管部门扣留罚款等一切后果由司机自负。

篇2:危化品装卸车辆进厂安全管理规定

1、门卫根据车辆入厂规定,对进厂车辆的车况、带烟带火情况、防火帽情况、着装、手机等进行检查及告知,烟火及手机一律放在门卫处保管。同时查验车辆车牌号,与经营部提供车牌不符者不得进厂。

2、进入厂区机动车辆必须带好防火帽并按规定路线行驶,如有违反给予500元/次罚款。司机或押运员不许去与装卸车无关的厂内区域。

3、厂区限速行驶,最高时速不准超10公里,违者罚款500元。车辆有影响安全行驶故障的不准进厂。不准在厂内检修车辆,特殊情况必须维修的,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4、为了防止跑冒、火灾及其它突发事件发生,在紧急情况能够及时有效的处理,凡是车辆进入公司在装卸作业过程中,司机或押运员必须在作业现场值守配合操作员工的工作;如果不在作业现场公司员工有权拒绝装卸作业。

5、车辆停靠装卸车台时,应听从作业区指定人员的指挥,车辆与装车台之间要有安全距离;待装、待卸车辆与装卸油品的车辆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严禁堵塞安全通道。

6、装卸作业时,必须先将车体有效接地,卸车时易燃液体要静止5分钟后方可取样卸料;作业完毕,要经过规定的静止时间,才能进行拆除静电接地线等其他作业。油管(鹤管)和静电接地线还没有拆除不准启动车辆。

7、装卸作业时,运输车辆的储槽的出口与软管的连接处一定要捆绑牢靠。在装卸物料的过程中严禁车辆随便开动。不允许使用铁制工具敲击管线及车辆,以免造成火灾或爆炸事故。

8、操作人员要自始至终坚守装卸现场,装卸完毕后检查各有关阀门是否关严,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9、发现跑冒时,有关装卸点和邻近位置上的一切装卸作业都应立即停止。所有装卸时开着的阀门都应关闭。主要人员留在装卸车台上。溢泄出来的物料清除干净以前,不得操纵车辆的启动器。在相关负责人宣布该地区是安全之前,不得恢复装卸车。发生跑冒事件后,属于当事人(司机)责任的,视情节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10、如果在装卸期间发生火灾,应立即停止一切作业,未受影响的车辆应立即开至安全区域。切断装卸源,并立即实施灭火作业。

11、所有装卸车辆在厂区应谨慎驾驶,如因驾驶人员驾驶不当导致破坏装卸车台管线及安全设施的,视情节给予处罚。

12、装卸区安全设施及消防器材必须齐备,当班人员为该区域安全设施及消防器材的负责人,如检查发现安全设施及消防器材有挪用、损坏、失效等情况,追究当班人员责任,酌情给予处罚。

13、遇到打雷等恶劣天气,停止装卸作业,关好阀门。

14、所有进厂危化品装卸车辆司机及押运员必须认真学习此规定,并遵守执行。

篇3:车辆维修质量责任事故处理办法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提高维修质量,增强企业竞争力,真正树立主人翁的责任感,将责、权、利有机结合,特制定本办法。

一、质量保证条件

(1)整车大修或发动机总成大修,保修期为100天或行驶里程不超过20000公里(两者超一不可,下列条款同等)。

(2)二级维护:保修时间为30天或行驶里程为5000公里。

(3)一级维护及重点修理保修时间为10天或行驶里程为2000公里。

(4)合同修理以签订合同为准,特殊事项须约定。

二、维修质量保证范围

(1)在质量保证期内(时间和里程范围须同时具备)可保修,否则不予保修,但可提供有偿服务。

(2)只对维修项目内的质量事故进行保修。

(3)只对早期出现的维修质量进行保修,对于用户判断失误等人为因素而导致损失扩大部分,不予保修。

(4)对质量事故出现后,用户应及时与维修厂联系,用户不得自行处理,并保持原始现场,否则维修厂不予处理。

(5)对于总成大修,一、二级维护,涉及转向,制动方面的重点修理,

必须检验而用户未让检验自行出厂的车辆,出现一切事故,责任自负。

(6)因用户自购料修理而引发的质量问题,保修厂概不负责(须以合同约定)。

三、维修质量责任事故处理权限及要求

1.维修质量责任事故处理权限

(1)损失在500元以下,以过程检验鉴定为准。

(2)损失在501-1000元之内,由主管技术科长鉴定为准。

(3)损失在1000元以上,由主管厂长组织召开安全质量领导小组会议,分析鉴定及处理决定。

2.具体要求

(1)维修质量事故发生后,生产科和技术科应立即安排主修工及技术检验人员前往现场,主修工应积极配合,服从调动,对无故不去者,每次处罚50元,从当月工资中扣除。另外根据技术鉴定结果还应承担相应质量事故责任。

(2)积极索取原始技术资料,保存损坏件,技术检验人员返回后应出出具书面技术报告,上报主管厂长,根据责任损失情况,按权限处理。

(3)技术科应定期组织召开技术检验人员质量会,总结前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吸取经验教训,从而提高维修质量。

四、维修质量责任事故的划分及处理办法

1.属维修人员的责任事故处理办法

(1)维修质量责任事故发生后,经有关技术人员或质管会鉴定属维修人员不按技术规范要求,或漏保、漏修、作业项目不彻底而引发造成维修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过程检验人员未履行职责的,维修人员除无条件返工外,不得二次计提工时收入,且承担质量事故损失费用(主要为材料费)的30%-40%,检验人员承担10%-20%,主管技术科长承担10%。

(2)对于出现的车辆回修或未造成大的质量事故,对用户不积极处理、推诿、隐瞒情况不报的,致使后期失去用户,经用户投诉或之后出现情况证实,由厂长办公会议制定,每次处罚主修工50元,过程检验30元,技术科长(正、副)20元/人。从工资中扣除。

2.属技术、检验人员的责任事故处理办法

因技术、检验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过失,指挥失误,主修工提出疑议而不听劝阻引发的质量事故,技术、检验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按总损失费用30%-40%处罚,情节严重者调离工作岗位;主管技术科长承担10%,主管厂长承担5%。

3.因维修工失误,检验人员责任心不强,漏检而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

除按上述责任划分处罚外,还应承担上级部门的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4.属材料质量问题的处理办法

(1)因用户自购料修理而引发的质量问题(修理合同应约定),均由用户承担一切责任。

(2)若系材料采购人员不负责任,购买伪劣产品而造成质量事故,应对其处罚总损失费用的30%-40%,主管领导承担10%。

(3)若材料系正宗厂家生产的产品所引起的质量问题,视需要技术部门协助配件供应部门出具技术鉴定(按规定由三包鉴定员鉴定),向厂家要求索赔,配件部门应垫付维修劳务费。

5.上述各责任事故的处罚均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篇4:维修车辆登记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维修车辆进入厂区后的安全,保护客户的正当利益,维护本厂的声誉,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接待人员拿到客户钥匙后,应第一时间对该车进行检查,核对车主的贵重物品及随车工具等,进行造册登记。

二、登记好的车辆资料,如客户在场的需要客户签字认可。客户不在场的要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做好相关认可手续。

三、车辆进入预检工位,检验人员经过检验确认维修项目,交调度室对维修费用进行预核算,然后与客户签订维修合同。进入车间维修的车辆,调度室必须将派工单交与维修班组。汽车维修竣工检验合格后,根据工时、材料结算清单结清费用,向车辆托修方提供结算凭证和竣工出厂合格证。

做好交接手续,上道工序对下道进行交接,直到最后完工,钥匙返回接待人员。

四、班组接车后应对车内物品负责到底,及时关好车门,离开车辆或车辆过夜必须锁好车门。过夜车辆钥匙应交厂区负责人保管。

五、接待人员对完工车辆要进行物品验收,确保物品无损后,收交车钥匙,并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进行交车。

六、车辆进厂送修时,客户应描述故障现象,提供技术档案和行驶证等有关资料。接待人员如发现维修车辆证件不全或不合法时,应拒绝登记修理,并向厂区负责人汇报。

七、如接待事故车辆,业务接待人员和检验人员应积极主动配合,认真听取客户陈述,了解车辆技术状况。

八、因不负责任、工作失职造成物品丢失,谁造成谁负责。因交接手续不清,接收人负全责。

篇5:车辆出厂三级检验制度

过程检验实行自检、互检和专职检验相结合的“三检”制度,检验内容为汽车或总成解体、清洗过程中的检验,主要零部件的检验,各总成组装、调试检验。为明确各级质量检验职责,层层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

特制定此规定:

一、对于影响安全行车的零部件,一定要严格控制使用标准,对不符合要求的零部件应予以维修或更换,维修人员应及时通知车主并做好解释工作。对于新购总成件,必须依据标准检验,杜绝假冒伪劣配件装入总成或车辆。班长在各部位维修人员自检合格签字后,对维修部位进行全面检验,合格的车辆则须在检验单上签名表示检验完毕,不合格则要求维修人员无条件返工,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二、过程检验员,严格按照检验技术要求,除对一、二级维修车辆进行维修过程中检验外,对重点小修项目,如方向、制动、各总成大修项目重点检验,还必须根据班长已签名的检验单上填写的维修项目严格系统地按照检验规定进行检验,并做好原始记录。对不合格车辆应责令返修,合格车辆则须在检验单上签名。

三、出厂检验员应按照过程检验员已签名的检验单上所填维修项目,

对车辆进行检验,并做好记录。对不合格车辆必须填写返工单交过程检验员,对检验合格车辆则必须在检验单上签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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