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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5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公司车辆的维修保养管理和费用控制,规范用车流程和驾驶人员行为,特制订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公务车辆的管理、驾驶人员的行车管理和乘车人员的管理。

第3条主要职责。

1.集团领导:负责车辆购置、报废、事故处理等重大事项的决策与审批。

2.集团行政管理中心:负责总部所有公务车辆的年检、保管、保养、维修、调度、出车服务、车辆费用管理、事故处理及理赔工作。

3.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审核、报销车辆费用。

4.驾驶人员:负责按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安全行车。

第二章?用车申请与车辆调度

第4条公司公务车辆本着“集中管理,统一调用,确保重点,安全服务”的原则。公司保留车辆主要用于长途(指100公里以上的路程)派车和接待用车。公司员工外出办事以公共交通工具为主。公司员工长途出差,原则上以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为主,所发生的交通费用按《出差管理办法》报销。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公务用车。

1.长途公务出行(单向100公里以上路程)及公务接待。长途派车原则上限于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以总裁签名同意的出差单为依据。

2.因公集体出差,如工程管理中心的大检查、经营管理中心的现场查勘、财务管理中心的现场督查等。

3.公司举办活动需要接送大量人员的,组织活动的部门可以申请公务用车。

4.公司员工急需外出办理公司重大紧急事务的,可以申请公务用车。

5.有外部单位人员一起协助办理公司重要事务的,可以申请公务用车。

6.其他特殊情况,需行政副总以上领导批准。

第5条公务用车流程。各用车部门、人员处理可预见的业务时应提前至少一天通过OA流程向行政管理中心申请用车,由行政管理中心统一调度。

申请用车流程(OA):用车人填写公务用车申请单(附件1)→部门负责人审批→行政管理中心主任审批→驾驶员按时出车。

第6条出车任务。

1.驾驶员一律凭《用车申请单》(OA)出车。

2.驾驶员出车执行任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设法通知行政管理中心负责人,并说明原因。

第7条调度原则。

1.系统计划。行政管理中心主任根据公务用车申请情况,做好车辆调度安排计划,严格按照制度执行。

2.统一指挥。公司所有公务车辆的使用审批属行政管理中心,原则上,由行政管理中心主任指挥驾驶员。特殊情况下,驾驶员接受行政副总、总裁、董事长的调度和指挥。

3.合理调度。依据用车事务的重要性进行调度;本着以节约用车成本的原则,进行合理有效的调度,同一方向、时间相近的安排合用,选择最佳行车线路,不重复调度。

4.信息掌控。行政管理中心主任应定时确认车辆信息,确保任何时候都能准确了解所有车辆的状态(在库、出行、维修、保养等),以便安排调度。

5.外派车辆。必要时,可租用外部车辆或调用区域公司和子公司车辆。

第三章?公务车辆的保管、维护、检查及出车统计

第8条保管、保养与出车检查。

1.公务用车的驾驶员实行定人定车保管,车辆钥匙与保养由配属到该车的驾驶员负责;驾驶员应交一套车辆备用钥匙到行政管理中心主任处。

2.驾驶员每天做好出车前的准备(油、水、胎及主要机件)与清洁工作,保证车辆性能良好,内外明亮,车厢内无异味。

3.驾驶员回单位后要对车辆保养确认,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时,应立即加油,不得出车时才临时去加油。

4.驾驶员离开车辆时,要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

5.每天执行任务完成后,车辆必须统一停放在公司停车场,因车辆停放不当,而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停车人负全部责任。

第9条车辆的维修。

1.驾驶员应熟知车辆的技术状况,发现故障及时修复。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行政管理中心主任,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违者费用不予报销。维修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需事先报行政副总审批。

2.车辆应到公司指定的修理厂或4S店修理,严禁人为的各种机械事故出现。

3.司机对所驾驶车辆负有保管责任,车辆除正常耗损或保养外,其他维修、配件等费用均由司机负责支付。

4.车辆进行维修保养的,应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附件2)。

第10条出车统计。

1.每辆公务车上固定放置出车记录本,驾驶员每次执行出车任务时应及时将出车信息记录在《随车记录表》(附件3)上,内容包括出车时间、接送对象、接送事由、始发地、目的地、返回时间、行驶公里数、过路费、停车费、油费、保养费、维修费等项目。

2.驾驶员每月应将集团总部各车辆的使用情况以及重大事项报行政管理中心主任。

第四章?公务车辆手续办理及费用管理

第11条各类手续办理。行政管理中心指定驾驶员负责办理公司新车上牌、行驶证、保险、税费缴纳、车辆年检等事务,并参与旧车处置与报废处理工作。

第12条车辆费用报销范围。

1.公司批办的购置新车所发生的的各类手续费;

2.车辆年检费、相关税费、保险费;

3.经批准的车辆大额维修费、保养费;

4.一般的维修费、保养费;

5.因公发生的过路费、过桥费、停车费等;

6.其他经批准的正当费用。

7.公司车辆统一用油卡加油。

第13条车辆费用报销程序。驾驶员所有因公费用必须以正式有效凭证作为报销凭证,由驾驶员整理粘贴报销凭证后交行政管理中心主任审核。

公务车辆费用报销程序:驾驶员公务出车后要及时报销,填写报销单(附相应的出车单)→行政管理中心主任审核→财务总监审核→总裁审批。

第14条其他情形的用车费用管理。

1.如果公务出车使用个人车辆的,其出车过程中支付的油费、过路费、过桥费、停车费等统一交由驾驶员报销。公司鼓励员工办理公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鼓励员工使用个人车辆办理公务。

2.集团办公用车原则上不能用于私事。集团总部中层以上领导或其他员工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借用公车的,需事先征得行政管理中心同意,并承担期间发生的相应费用。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将公务用车挪作私用。

3.其他上级部门和业务单位如需用车,由联系单位或部门填写用车申请单报行政管理中心、分管领导、总裁批准后由行政管理中心安排调度。

4.驾驶人员由于自身原因违反交通法规被交警罚款的,费用由自己承担。

5.驾驶人员不得为乘车人员报销与车辆费用无关的费用,如餐费、住宿费、礼品费用等。特殊情况应经有权签字人同意,否则不予报销。

第15条行政管理中心主任应及时统计车辆发生的各类费用、可报销的费用、已报销的费用等,定期分析出车情况及费用支出,提出车辆管理的改进办法,有效控制车辆费用。

第16条档案管理。

1.车辆档案。购车手续、各类证件等基础资料,应复印存档;车辆较大的维修修、更换部件、定时保养、保险缴纳材料、年检结果、事故记录等,应登记建档,形成车辆履历。

2.人员档案。建立驾驶人员档案,包括身份证、驾驶证、行车记录、处罚记录等。

第17条各管理中心的市内交通费定额。鉴于全公司各中心公务用车的实际需求存在一定的差异,根据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集中部分资金,核定到各相关中心,由中心负责人负责统筹使用或分解、落实到各个岗位和人员。各中心定额如下:

各中心交通费定额标准(短途用车)

中心

交通费定额标准/月

备注

行政管理中心

350元

财务管理中心

300元

经营管理中心

400元

人力资源中心

150元

企业管理中心

200元

监督审计中心

100元/每人

工程管理中心

300元

企业技术中心

100元

第五章?驾驶纪律与安全管理

第18条驾驶纪律规范。

1.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文明开车,不酒后开车,不开英雄车、带病车、赌气车,确保行车安全。

2.驾驶员上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旷工。上班时间内驾驶员未被派出车的,应随时在驾驶员办公室等候出车;有要事确需离开的,要向行政管理中心主任告知去向和所需时间。

3.驾驶员应服从行政管理中心主任的工作安排,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

4.驾驶员对用车人要热情、礼貌,说话应文明。出车时要向用车人再次确认目的地和时间要求。

5.驾驶员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辆交给其他人驾驶。

6.驾驶员酒后驾车或私自用车造成的一切违章或交通事故后果均由驾驶员本人承担,并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

第19条车辆事故处理。

1.驾驶员因公行车途中如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与行政管理中心主任联系,能适用快速处理的,采用快速处理方式解决;如必须现场处理,应当立即报警待处,并视情况联系保险公司,不得逃离现场。

2.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交警判决为依据,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在扣除理赔额后,对于余下需支出的费用:

①全部责任的,驾驶员承担30%,公司承担70%;

②主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20%,公司承担80%;

③同等责任的,驾驶员承担10%,公司承担90%;

④次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5%,公司承担95%。

3.其他特殊事故的处理,由公司组织专案会议讨论决定。

第20条乘车人员纪律规范:

1.在行车过程中,乘车人员不得有影响驾驶员安全驾驶的行为;不得与驾驶员长时间攀谈;不得为了赶时间要求驾驶员超速行驶。

2.乘车人员不得为了处理个人事务,要求驾驶员绕道、长时间等待或者故意耽误时间。遇此情况,驾驶员有权拒绝,并及时向行政管理中心领导汇报。

第六章?附则

第21条本办法由集团行政管理中心负责起草、修订、监督执行及解释。

第22条本办法经集团高层经营班子会议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23条附件:(1)用车申请单;(2)车辆维修保养单;(3)随车记录表。

篇2:运输设备准用证管理办法

为加强运输设备管理,切实保证运输设备安全运转,经矿研究决定,对部分运输设备实行“准用证”制度,管理办法如下:

(一)准用证适用范围:小绞车、回柱绞车、无极绳绞车、皮带张紧绞车

(二)使用办法

1、挂牌管理:由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验收合格,达到完好的运输设备贴完好牌,挂“准用证”,无“准用证”的设备严禁投入运行。

2、使用管理:机电运输管理部门、安全科及工区管理人员、维修负责人等负责对设备运行状况的检查、监督,一旦发现设备不完好及存在与设备有关的其它隐患,必须摘掉设备“准用证”,停止设备运行,并报机电运输管理部门备案。未复牌前,任何人都不得动用该设备。

3、复牌办法:执行谁摘牌,谁复牌(或跟班安全员复牌)的原则,被摘牌的设备,由使用维修单位负责维修,排除隐患后,通知摘牌人(或跟班安全员)验收合格后,方可复牌恢复设备运行。机电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复牌设备的复查,实现设备隐患处理的闭合管理。

4、“准用证”规格及悬挂方式:采用规格为200×100mm的铝塑板制作,绿底白字,标注内容有:维修单位、名称、型号、编号和“准用证”字样,并印有晋能集团logo。使用时竖向悬挂在设备上醒目的位置。

(三)管理规定

1、“准用证”必须使用统一制作的牌板,并按规定位置悬挂,凡发现使用私自制作牌板和悬挂位置不合适的每次对单位罚款50元。

2、使用单位必须安专人对“准用证”牌板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及时更换。

3、无“准用证”设备严禁使用,发现使用的按“严违”论处。

4、机电运输部门建立“准用证”摘牌管理档案。将“准用证”的使用纳入运输安全年考核,发现一次被摘牌扣3分。

5、使用外单位设备时,必须到设备所在单位申请,挂“准用证”后方准使用。

篇3: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信息管理,确保信息畅通,发挥信息在哈佳铁路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搜集信息的主要内容

第二条上级领导检查情况。包括铁路总公司领导、有关省市领导视察或检查哈佳铁路建设工作时的情况及讲话、指示等。

第三条贯彻落实铁路总公司决策情况。包括贯彻落实铁路总公司重大决策、有关会议精神、铁路建设重要部署和部领导指示等。

第四条工程建设重要进展情况。一是重要工程、设施的开工、建设、完成情况。二是外部协调重要进展情况,如征地拆迁、三电迁改、各种协议签订取得重要突破情况等。

第五条重大突发事件及处理情况。如施工安全质量事故、公共卫生安全、劳务纠纷、自然灾害等各种突发或群体性事件及处理结果。

第六条公司有关重点工作动态。一是年终工作总结和年初工作打算;二是建设管理、质量安全、投资控制等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谋求的新思路、新观点,采取的新举措、新动作,取得的新成就、新经验;三是质量安全整治、检查等专项活动开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效;四是重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重大调整及实施效果;五是公司领导重要外事活动情况;六是公司领导到现场检查工作情况;七是重要会议召开情况等。

第七条各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的重要工作动态。

第三章信息的报送

第八条公司各部门、指挥部,各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都要定期向公司综合部报送信息。原则上公司综合部、工程部、安质部,外协办,各指挥部、各施工单位每月至少报送4条信息;公司其他部门,各设计、咨询、监理单位每月至少报送2条信息;突发和重要信息随时上报,做到重大信息不迟报、不漏报、不误报。

第四章信息的编发

第九条对报送上来的信息,由综合部负责筛选整理,以《哈佳铁路信息简报》报送有关领导和部门,发各参建单位和公司各部门、指挥部。重要信息由综合部向铁路总公司及有关省市报送。

第五章信息工作要求

第十条公司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信息工作,把信息工作作为本部门、单位工作的重要环节,列入工作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制定有效措施,狠抓工作落实。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检查、指导信息工作。公司各部门、指挥部和设计、咨询、监理单位要指定一名人员兼任信息员;各施工单位指挥部和项目经理部要安排一名专职信息员。

第十一条信息员要热爱信息工作,具有较强综合分析能力和信息敏感性,积极主动搜集、整理资料,认真编写、及时报送信息。

第十二条上级领导到哈佳铁路检查工作、现场办公、调查研究,有关部门应在当天报送有关信息情况;重要情况应随时报送。

第十三条遇有特殊情况,为了保证信息的时效性,可先打电话报告,事后补报文字信息。

第十四条对公司及上级领导在《哈佳铁路信息简报》上的批示,应及时编发信息,并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五条《哈佳铁路信息简报》为内部资料,应注意保密,妥善保管,不准向外散发传递。

第六章考核奖励

第十六条公司将对各部、指挥部,各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信息报送数量和质量实行考评。

第十七条考评标准:主要依据《哈佳铁路信息简报》对信息的采用率、报送数量,重大信息是否漏报、迟报以及单位对信息工作建设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公司对各部、指挥部每月考核一次,完不成数量要求的,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对计财、物设部每条扣罚1分,对其余各部、指挥部每条扣罚0.5分,漏报重大信息每次扣罚2分。

第十九条公司每年对各部、指挥部及各参建单位的信息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信息报送优秀单位和信息员进行一次性奖励。

各部、各单位信息考核评比每月基础分为10分,本办法第三章第八条要求每月上报4条信息的部门、单位,采用1篇加5分,超额上报1条信息加1分(每月超额上报加分封顶10分),要求每月上报2条信息的部门,采用1篇加10分,超额上报1篇加2分(每月超额上报加分封顶10分)。所报信息由公司上转被铁道部采用的,每条加20分。重大信息迟报1次扣10分,漏报的失去年度评先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信息考核工作由公司综合部归口负责。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4:党风廉政建设管理办法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铁路总公司和黑龙江省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和促进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不断规范干部员工纪律行为,始终保持队伍的清正廉洁,高标准、高质量地推进工程建设及其他各项工作,根据相关规定,特制定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管理办法。

一、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各司其职,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奖优罚劣,严肃责任追究等原则。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搞好配合,公司党支部对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支部书记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各部门担负相应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由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任纪检监察员,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工作,切实形成“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机构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干部员工积极参与”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二、建立机制,落实领导干部廉政预警监督工作。

领导班子要以身作则,带头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廉政要求,以自己的模范行为,带动和影响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对因领导干部落实廉政建设有关制度不严格、不到位产生的从业不廉洁、工作不作为、政令不畅通、情趣不健康等尚未构成违纪的行为,实行预警监督机制。

三、积极组织,认真落实述职述廉制度。

公司实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在每年年初的全体员工大会上,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内容进行公开述职,并由党支部书记代表班子向员工作出廉政承诺;其他班子成员要结合分管工作,围绕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向员工作出廉政承诺,接受全体员工的监督。

四、强化管理,建立廉政建设融入日常工作的长效机制。

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工程建设、管理、运营等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做到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同公司各项工作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定期研究部署纪检监察工作,检查各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定期向局纪委、监察处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五、坚持原则,严格执行重大问题决策制度。

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策”的方针,做到民主发表意见,充分发挥班子成员智慧;广泛听取建议,充分发挥基层单位智慧;科学考察论证,充分发挥专家智慧,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

六、加强教育,建立健全廉政谈话制度。

加强员工的思想教育,利用多种有效载体,积极宣传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运用正面典型和典型案例,进行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组织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活动,增强全体干部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在公司内部实行党风廉政谈话教育制度,重点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的教育,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搞好预防,超前防范不廉洁行为的发生。

七、依法办事,严格规范招投标行为。

要认真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和《铁路建设工程招投标实施办法》等规章规定,不断完善和改进招投标管理办法,规范招标工作,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正、公平。招标后,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建设“廉政协议书”,并对施工单位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协议书行为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处理。

八、加强管理,切实保证建设资金安全。

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防范金融风险确保资金安全的若干意见》(铁办〔2005〕10号),加强对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手续完备。严格执行大额联签制度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九、加强监管,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要细化合同,明确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各方对工程质量所承担的责任,明确违规处罚办法,并硬化合同管理。严禁放任转包、违规分包;在工程验收交接、变更设计、物资采购、合同洽谈、拨付工程款等经济活动中,严禁一人单独办理;严禁个人向施工单位授意或介绍分包队伍、指定产品(半产品)或材料的订购单位。

十、自省自律,认真遵守廉洁从业规定。

党员干部要自觉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加强监管和自我约束。制定和完善相关的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逐步形成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防腐败体系,从源头上防止以权、以职谋私和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篇5:港内船舶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监督管理,强化海事监管效能,提高海事执法服务水平,促进港航经济的发展,保障国家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系指船舶在港内的以下作业:

(一)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

(二)船舶试航、试车;

(三)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

(四)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

(五)船舶悬挂彩灯;

(六)船舶校正磁罗经;

(七)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业。

第三条船舶港内安全作业应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拆修作业或明火作业等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满足提前24小时报备要求的,船舶应不晚于作业前2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章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报备程序

第四条船舶在港内进行安全作业,需在作业活动开始前由船长或通过其代理人向所在港区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港内安全作业书面报备材料。

报备内容应包括:船名、船舶经营人、停泊位置、船舶载货状况、作业种类、作业时间、安全防范措施、船长安全声明、作业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备人联系方式。

船舶从事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还应提供作业项目及部位,应急备车时间。

船舶从事试航、试车,还应提供试航证书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船舶从事烧焊或明火作业,还应提供动火部位及项目,消防车(船)监护情况(适用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安全员及作业人员姓名。

船舶从事悬挂彩灯作业,还应提供彩灯悬挂示意图。

船舶从事校正磁罗经作业,还应提供罗经校正人员的资质证明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港内安全作业提交的报备材料应及时登记,并按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如海事管理机构对报备材料有异议,应立即在作业前向船舶提出整改要求。船舶整改完毕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六条船舶在所报备的作业开始前未收到海事管理机构不同意见或提出整改要求的,即可按原报备计划实施作业。期间所报备的作业内容如有变动应重新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第七条船舶所报备的港内安全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除有关安全隐患,并通过VHF或其它通讯设备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章港内安全作业要求

第八条在大风、大浪等恶劣天气或其它可能影响港内安全作业的情况下,船舶不得进行或及时停止有关港内安全作业,并于重新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九条船舶在进行港内安全作业期间,应按有关规定显示号灯或号型,并保持VHF守听。

第十条船舶试航、试车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船舶试航应尽可能选择在白天能见度、海况良好的情况下进行。

(二)船舶试航应避开航道、狭水道、通航密集区等重要通航水域及水产养殖、重点捕捞区。

(三)船舶试车时,应注意船尾部的周围环境,冬季应注意海冰的影响,应不危及其它船舶和港口设施的安全。

(四)船舶在试航、试车时应配备足够的合格船员。

第十一条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不得随意施放救生或求生信号。

(二)船舶不得将救生艇用于交通及其它目的。

第十二条船舶进行烧焊或明火作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承接作业的单位必须具备船舶修理从业资格。

(二)从事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明。

(三)船舶进行烧焊或明火作业的条件应符合国家标准GB/T1336-92第三条的有关要求。

(四)明火作业场所需要进行测爆检查的,必须清除舱内油、气,取得船舶可燃气体清除证明,并在报备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液化气船、散装液态化学品船和油船明火作业,还应遵守其它有关的特别规定。

(五)测瀑合格的舱室或处所,明火作业必须在4小时内开工,否则应重新测爆认可。作业前和作业中,必要时,应有专人对施工区域及受影响处所随时复测可燃气体浓度。

第十三条船舶悬挂彩灯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做好有效遮蔽,不得影响船舶自身应悬挂号灯的发光效能。

(二)船舶悬挂彩灯不得与附近的助导航设施的发光效能相同或相近,以免影响其它船舶的航行安全。

第十四条船舶校正磁罗经时应注意:

(一)不得在锚地、通航密集区、水产养殖区、重点捕捞区进行。

(二)对中国籍船舶的磁罗经校正,应由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人员进行。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备案审查制度,对报备的船舶港内安全作业,加强船舶作业期间的现场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作业船舶不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应及时责令船方纠正;对拒绝纠正或未达到规定要求严重影响安全的,现场监督执法人员应责令船舶立即停止作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船舶不按规定报备港内安全作业、作业中不遵守有关规定、不按要求进行纠正或不按要求停止作业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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