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化厂运输车辆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加强对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达到有序装卸、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和治理隐患的目的,合理调配车辆,同时降低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安全因素,特制定本管理制度。2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焦化厂内的所有从事运输的车辆及相关车间。3责任部门车辆所属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焦化厂(相关车间/科室,简称甲方)。4职责4.1车辆所属单位4.1.1乙方在工作期间必须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相关管理制度;4.1.2负责对倒运物品装车量进行控制,对倒运沿途中撒落的物品进行清理。有问题时向厂调度室反应(5761400)。4.1.3负责司机日常的安全培训与管理,确保司机持证上岗。4.1.4工作中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生产管理人员发生的安全事故及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自行全部承担。4.1.5运输车辆必须按工作内容在指定作业区或路线行驶。4.1.6遵守公司内及现场的所有安全生产管理规定。4.2相关车间/科室4.2.1相关车间/科室对进入装卸现场的运输车辆进行监督管理,发现有不符合管理制度的车辆进入装卸现场,拒绝为该车辆装卸物品,并通知生产安全科处理。4.2.2负责按司机要求进行装车,杜绝行驶途中物品撒落,监督检查运输途中是否有撒落现象。4.2.3负责对所辖区域的安全警示进行标识(例如:限高警示、前方危险请绕行等)。4.3生产安全科4.3.1负责对车辆的综合调配,平?生产。4.3.2生产安全科不定期对运输车辆进行抽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进入相关区域,按本管理制度对相关部门进行考核。5考核5.1因车辆不足造成甲方停产或减产的,视情节考核乙方5000—50000元/次。5.2上错料或上错仓造成混料时,视情节考核乙方1000元/次以上,相关车间500元,造成事故的按事故分析处理。5.3乙方不服从甲方指挥的,当日作业量不予统计,同时视情节考核100--1000元/次;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作协议。5.4乙方车辆在作业区作业时,造成对我厂设施的损坏全额赔偿,影响到生产环节的,按影响造成的损失承担经济责任。5.5运输途中撒料未及时发现并清理的,进行逐级考核,考核如下:项目部门生产安全科相关车间车辆所属方(乙方)考核(元)501002006附则6.1本制度如和公司制度发生冲突时,按公司制度执行。6.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篇2:焦化厂车辆存放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厂区内部环境的综合治理,使厂内所有的车辆存放有序,为员工创造一个干净、整洁、舒适的工作环境,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河北渤海煤焦化有限公司厂区内所有车辆(包括私家车、电动车、自行车、各种货车等所有交通工具)的存放。
3职责
3.1办公室负责办公楼区域车辆存放的管理;
3.2各车间负责本车间区域车辆存放的管理
4要求
4.1进入厂区的所有车辆,必须遵守本制度规定。
4.2车辆必须按照车位入位、停放整齐,不得占用道路停放,不得占用人行道。
4.3所有员工必须保证所占车位的环境卫生,不得乱丢垃圾。
4.4电动车需充电时必须各班组进行集中组织,排放有序
4.5由于施工或其他特殊情况进行交通管制或不能正常停放时,车辆需按照车间统一停放,不得私自乱停乱放。
5考核
5.1不按指定位置存放车辆的,每发现一次考核所在车间50元。
5.2发现车辆存放不整齐的,每发现一次考核存放车辆所在部门50元。
5.3各车间没有指定停车位位置的,考核车间100元。
6附则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3:维修车辆登记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维修车辆进入厂区后的安全,保护客户的正当利益,维护本厂的声誉,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接待人员拿到客户钥匙后,应第一时间对该车进行检查,核对车主的贵重物品及随车工具等,进行造册登记。
二、登记好的车辆资料,如客户在场的需要客户签字认可。客户不在场的要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做好相关认可手续。
三、车辆进入预检工位,检验人员经过检验确认维修项目,交调度室对维修费用进行预核算,然后与客户签订维修合同。进入车间维修的车辆,调度室必须将派工单交与维修班组。汽车维修竣工检验合格后,根据工时、材料结算清单结清费用,向车辆托修方提供结算凭证和竣工出厂合格证。
做好交接手续,上道工序对下道进行交接,直到最后完工,钥匙返回接待人员。
四、班组接车后应对车内物品负责到底,及时关好车门,离开车辆或车辆过夜必须锁好车门。过夜车辆钥匙应交厂区负责人保管。
五、接待人员对完工车辆要进行物品验收,确保物品无损后,收交车钥匙,并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进行交车。
六、车辆进厂送修时,客户应描述故障现象,提供技术档案和行驶证等有关资料。接待人员如发现维修车辆证件不全或不合法时,应拒绝登记修理,并向厂区负责人汇报。
七、如接待事故车辆,业务接待人员和检验人员应积极主动配合,认真听取客户陈述,了解车辆技术状况。
八、因不负责任、工作失职造成物品丢失,谁造成谁负责。因交接手续不清,接收人负全责。
篇4:厂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加强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厂区范围内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二)安全技术要求
1.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2.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3.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4.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现象。
5.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和停机性能良好。
6.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碰。
7.车辆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8.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有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9.车辆的方向盘转向力及前轮侧滑量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10.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11.转向机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须牢固。转向垂臂、横直拉杆等转向运动零件不得拼凑焊接,不得有裂纹、变形。球头与球头座、转向节主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润滑良好。
12.车辆及挂车必须设置彼此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制动装置的各零件应完好有效。
13.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14.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
15.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
16.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
17.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
18.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19.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噪声规定。
20.车辆的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
21.车辆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其技术性能要求。轮胎胎面的局部磨损不得暴露出轮胎帘布层。
22.车辆同一轴上的轮胎应为相同的型号和花纹。车辆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
23.车辆的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断片和缺片现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须紧固。
24.减震器应工作正常。车架不得有变形、锈蚀、弯曲,螺栓、铆钉不得缺少或松动。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
25.车辆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不得有异响、抖动和打滑现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26.变速器应无裂纹,变速换挡灵活、轻便,自锁、互锁可靠,变速杆无变形。
27.传动轴万向节应无裂纹和变形,锁止齐全、可靠;传动平稳,在运转时,不发生震抖和异响。
28.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劳动条件。
29.车辆驾驶室必须视线良好,风挡玻璃不得使用有机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须装设后视镜、刮水器。
30.燃油箱及燃油管路应坚固并有防护装置,防止由于振动、冲击而发生损坏及漏油现象。燃油箱与排气管的位置应距300mm以上或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油箱应距裸露电气接头及电气开关200mm以上。
31.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必须备有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车身应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标志。
32.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
33.全挂车和半挂车中间应加装安全防护装置。
34.厂内机动车辆还应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条件和要求。
(三)安全管理
1.各车辆使用单位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管理规则,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
2.行政人事处负责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各部门认真执行。
3.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3.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3.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3.4车辆事故记录。
4.行政人事处负责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监督检查。
5.车辆驾驶员必须携带驾驶证,不能酒后驾驶,驾驶过程中不准吸烟、饮食、谈笑和其它妨碍安全的任何动作,驾驶室不准超额坐人,以及上下车时做到停稳开门,关门起步。
6.车辆行驶前必须检查车辆刹车、方向机、喇叭、照明信号灯等主要装置是否齐全完好,严禁带病在场内行驶,在厂区内行驶,最高时速不超过10公里。
(四)安全技术检验
1.各使用单位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日常维护检查,并做好检修台帐记录。
2.特种场内机动车辆须经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合格后方可行驶作业,检验不合格的车辆须予以复检。
3.从事厂内特种设备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方可驾驶作业。
(五)罚则
对违反本制度的员工,生产技术处可视情节轻重,并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通报、停驾、停驶、罚款的处罚。
(六)附则
1.本制度解释权属生产技术处、行政人事处处。
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执行。
篇5:运输系统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矿山运输安全、高效,规范在此范围内所有车辆的运行,结合矿山现行相关管理制
度,针对本工程的实际特点,特制定本管理制度,本制度所指车辆均为大型运输设备。
一、驾驶员要求:
1、车辆驾驶员必须经过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认定,否则不得操作驾驶车辆。
2、所有车辆使用前,驾驶员都必须进行启动前检查,以确保车辆处于安全状态,如车辆有故障,未修理好之前不能执行运输任务。
3、驾驶员必须在平地进行刹车检查。
4、驾驶员必须在各类警示、标示牌,并按照规定用对讲机报告车辆运行位置。
5、行人必须主动避让车辆,若无安全位置,行人应发出停车信号,司机必须在离行人3米以外停车让行。
二、车辆管理要求:
1、车辆必须配备车载灭火系统和无线通讯装置。
2、车辆若具备条件必须配备足够亮度的旋转警示灯,安装警示灯的车辆在井下作业时必须打开旋转警示灯。
3、车辆在井下行驶档位不得超过三档,上、下斜坡时必须挂二档驾驶且中途不得换挡,通过弯道和岔口之前要减速慢行。
4、所有车辆在井下运行时都必须为四轮驱动状态。
5、同向行驶的车辆间距必须大于30米。
6、采石场内行驶严禁超车。
7、按照车辆通行权原则行驶,通行权低的车辆必须让行通行权高的车辆,严禁违章强行。车辆通行权自高至低依次为:救护车、运输卡车、服务车、装载机、其他轻型车辆。
三、故障及异常情况处理
1、不允许在主斜坡道、辅助斜坡道上停车或从事修理工作。
2、如果设备无法移出禁停路段,必须在工作点的上方和下方至少20米以外的地方,设置明显的警示带或路障,并用对讲机向值班工长班长报告停车点的位置,值班工长应立即发出禁行指令,以防止其他车辆进入造成拥堵。
3、车辆发生故障,驾驶员应立即报告值班工长和移动维修,尽可能将车停靠在巷道一侧以防其滑走,确保闪光灯一直亮着,在方向盘上挂上(黄色)的“停止使用”标签。在未得到明确指令前不不可移动车辆。
4、若车辆起火,立即停车并关闭发动机,用车上的自动和手动灭火器进行灭火,并通知当班工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