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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校园环境基础设施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9

大学校园环境和基础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校园环境和基础设施的有效管理,创建文明、和谐、整洁、有序的校园环境,确保证学校基础设施安全、完整,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校园环境和基础设施包括校园土地、校园道路、校园建筑物、校园绿化设施、校园供电设施、校园供水排水设施和供暖设施、校园路灯路牌和建筑物标识牌、校园空气、声音以及公共环境等。

第二章校园土地

第三条校园土地属国有资产,未经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出借、租赁、转让或抵押所使用的学校土地。

第四条经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授权使用学校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有责任保护所使用的土地不被侵占,使用过程中若被侵占,使用单位或个人须及时追回。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校园土地堆放杂物,严禁在校园内倾倒或掩埋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未经校园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校园内随意栽立电杆、牌碑或其它标识物,不得随意架空拉线。

第三章校园道路

第六条未经校园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校园道路进行占道、改道、设障或封道,如因安全、防疫或施工需要占道、设障或封道,须事先向校园管理部门履行审批手续,申明持续时间、恢复日期和责任人,以确保校园道路畅通。

第七条未经校园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各类建筑或维修项目在施工时随意开挖道路,确因施工需要开挖道路,须事先向校园管理部门履行审批手续,且须在事后10日内恢复道路原貌;对于因自然原因破损的道路,物业管理部门有责任主动、及时向校园管理部门报告,校园管理部门须及时予以修补,以确保校园道路完整。

第八条全校师生、家属和住户人人都有责任维护校园道路的整洁卫生。禁止行人随地吐痰、随意丢弃烟头和其它杂物;禁止通行车辆抛洒垃圾和其它杂物;禁止在道路或人行道附近施工时随意涂抹污染道路,且须对路面采取保护措施;校园管理部门应加大对道路的美化净化力度,对因非主观原因造成的道路污染须立即自行清理,以确保校园道路整洁卫生。

第九条行驶在校园的各类车辆都要按校园交通标志行车,载重车辆须按校园道路设计可承载重量通行,不得超负荷碾压。

第四章校园建筑物

第十条校园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住宅楼、学生公寓、教室、实验室、经营性用房、园林景点建筑等。

第十一条办公用房的管理

1.办公用房属于学校的公共资产,校内各单位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

2.各单位使用的公房只能按规定用于教学、科研和办公,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将公用房出租或将非经营用房用于经营和投资联营;除因管理、治安等因素需设置值班室以外,不得将办公用房改作宿舍。

3.用房单位对公房的拆除、改建或维修装饰,须事先向房产管理部门书面申报事由、资金来源和装修方案,经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并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立项后,方可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遴选工队、签定合同并监督施工。

第十二条住宅楼的管理

1.住宅楼是校园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获得个人住房产权证之前,住户只有居住权而没有所有权。

2.所有住户均有责任保证住宅楼的整体安全和美观。住宅楼的外墙、散水、楼道和楼顶等空间均属公共空间,未经学校房产管理部门批准,任何住户不得在公共空间改建、增建任何设施,不得搭建私房和圈建围墙,不得侵占私用楼内过道、楼顶屋面,不得随意扩大或改动门窗位置;封闭阳台时不得向外延伸,三层及以上住户一般不允许加装防护网;安装空调、电话、太阳能等室外设施时,凡可能影响楼体美观和住户安全,均须事先向房产管理部门申办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3.住户对房屋及附属管线等公共设施有维护其完好、确保其安全的责任。住户的个人权益仅限本套房屋的内空间和非公用设施设备,装修房屋时,不得改变室内建筑结构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改变厨房、卫生间的结构和功能以及上下水主管道;不得破坏或拆改厨房、卫生间的地面防水层,不得凿除客厅、居室地面水泥面层,二层以上的住户不得使用大理石、花岗石等超重材料铺装地面;不得打钻打凿楼顶板、横梁和楼柱,在承重墙上凿沟埋线深度不得超过2公分;不得大量使用易燃装饰材料。

4.住户必须遵守学校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尊重物业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在获得个人产权证以前,住户不得私自转让、出借、调换住房,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住房。

第十三条学生公寓的管理

1.学生公寓是学生生活学习的公共场所,学校授权物业管理机构对学生公寓实施管理和服务,所有学生必须遵守公寓管理的相关制度或规定,尊重物业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服务。

2.学生公寓必须保证计划内学生住宿,未经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安排非计划内学生居住;物业管理机构原则上不得出借、出租宿舍,凡临时使用宿舍获得的收入必须归入学生公寓主管部门专用账户。

3.学生和公寓管理人员有责任维护公寓的安全和整洁,禁止在公寓楼顶板、横梁和墙面上打钻打凿,禁止在楼体墙壁上涂写乱画,禁止随意污染宿舍、楼道、楼梯、卫生间等公共区域。

4.学生公寓内的床、书桌、衣柜、椅凳、灯具、风扇、门锁等各种设施和用具,除正常耗损外,使用人有责任维护其完好无损,如因主观原因损坏或丢失,须由责任人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教室的管理

1.教室是教师授课和学生学习的公共场所,学校授权物业管理机构对教室实施管理和服务,全校师生必须遵守教室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尊重物业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服务。

2.教室必须按计划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活动使用,未经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物业管理机构不得私自安排非计划性教学活动,不得出借、出租教室,凡临时使用教室获得的收入必须归入教室主管部门专用账户。

3.师生和教室管理人员有责任维护教室的有序和整洁,禁止在楼体墙壁上涂写乱画,禁止随意污染教室、楼道、卫生间等公共区域,禁止在课桌或其它教学器械上涂写乱画或刻痕。

4.教室的桌、椅、书写板、电脑、投影仪、灯具、开关、风扇、地板等所有设施和用具,除正常耗损外,物业管理机构有责任予以保管保护,如因主观原因损坏或丢失,物业管理机构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实验室的管理

1.实验室是进行教学和科研实验的场所,未经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使用单位不得将实验室挪作它用,不得在实验室内居住、做饭或放置非本实验项目需要的其它物品。

2.各使用单位是实验室安全的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须严格要求并经常检查实验室的各项安全注意事项,实验室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管理

的相关规定,确保实验室的防火、防水、防盗、防辐射、防中毒、防爆炸等措施落到实处。

3.各使用单位必须保证实验室及其仪器设备始终处于可使用状态,对需要维修的仪器设备须及时报告主管部门,落实维修责任并及时维修。

4.各使用单位须充分有效地利用实验室和实验仪器设备,对于长时间闲置的实验室或实验仪器设备,学校实验室管理部门有责任和权利收回重新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经营性用房的管理

1.经营性用房是指产业部门、后勤集团、外事服务中心、机关服务中心等单位用于开发经营的学校公房,有关单位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

2.经营性用房的使用单位无权出借、转让、转租所使用的公房,不得把从学校低租或免租金获得的服务性资源转租而获利。

3.经营性用房的使用单位有责任保护房屋及其设施的完好无损和外观的整洁美观,在对经营性房屋进行美化装修时,要与校园整体环境相协调;同时,要按学校房产管理部门对房屋外观风格和颜色的统一要求,定期进行清扫和刷新。

4.经营性用房的维修、清洗、刷新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园林景点建筑的管理

1.校园园林景点在美化环境、增强环境育人功能、提升校园文化品位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校园环境管理部门负责对园林景点进行管理和维护,全校师生员工都有责任爱护园林景点。

2.校园环境管理部门要定期对校园石刻、古亭、小屋、围栏、石桌石凳、水景、喷水池以及景观广场进行清洗刷新和清理维修,保证石刻刻痕清晰、器物洁净、字迹保持原有色度,保证古亭、小屋、围栏、石桌石凳等形状完好、常新洁净,保证水景、喷水池水体洁净、无异味,保证景观广场地面、道路、道沿、楼梯、台阶及景点小道的破损之处能及时得到修补复原。

3.禁止利用校园水道或水池洗涤车辆或其他物件,禁止在水池、水景垂钓和损害、移走水体内养殖的动植物。

第五章校园绿化设施

第十八条校园环境管理部门负责对校园绿化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定期对树木、绿地、绿篱施肥浇水和修整清理,入冬前用生石灰水涂白树干,使树干无杂枝、乱枝、枯枝,悬挂在树木上的标牌规范、洁净,绿地和绿篱内无杂草垃圾、整洁有序,确保校园绿化植物健康生长。

第十九条全校师生员工都有责任爱护校园绿化设施。禁止毁坏、焚烧树木、绿篱和绿地,禁止在树干或树枝上刻写乱画、攀折树枝,禁止在树身拉绳、钉钉和张贴,禁止在树木、绿篱和绿地上悬挂、晾晒衣被或其他物品。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砍伐、迁移校园内的绿化设施,如因学校建设等因素确需迁移,须事先到学校绿化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切实管护好校园各类花卉、果树和果实,维持其自然开花、结果和衰落过程,不得人为采摘、攀折和毁坏,使其充分发挥校园风景的功能和作用。

第六章校园供电设施

第二十二条校园供电设施是保证全校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各项工作正常运行和师生员工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的重要基础设施,学校供电管理部门须确保供电设施和线路安全,开闭所须有专人24小时值班,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随意拉闸停电。

第二十三条未经学校供电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接入学校电网。学校各类基本建设或设备安装施工前,须事先向供电管理部门进行用电申报,提前做好电力配套安排,保证电力供应到位;用户增加用电容量,要考虑原布线承载能力,如一次性增容在10KW以上,须经供电管理部门批准;校园电力线路须地下埋设,不允许架空穿行。

第二十四条校内供电计量一律采用低压计量方式,未安装计量表,原则上不予供电。住宅楼一户一表,不得套接;学生公寓楼一舍一表,按舍计量,走廊灯、公用水房灯、公用厕所灯等公共用电另行装表计量;各类公房使用单位按单位装表计量,公共场所的走廊灯、电梯、生活用水加压、消防用水加压、采暖加压等相对集中装表,分类计量;如有动力装置,单独计量。

第二十五条校内各类场所安装照明灯须执行不同标准。教学用房安装不大于40W的双管日光灯,其它公用房安装不大于40W的单管日光灯,学生宿舍安装不大于30W的单管日光灯;安装日光灯原则上采用单灯控制,安装灯套数多的大厅应不少于3路控制,公共场所提倡采用红外线或声控开关;校园主要路段安装路灯单头灯不大于250W,双头灯主灯不大于250W、辅灯不大于125W,生活区非主要路段安装不大于100W庭院灯,且路灯应分前夜、后夜自动控制并安装计量装置。

第二十六条凡安装有集中采暖设施的办公和其它公共场所,不得再安装双制空调机,如确需安装双制空调,须报后勤管理部门批准;办公和其它公共场所夏季使用空调,温度最低不得低于26度。

第二十七条学校供电管理部门须加强对全校供电设施的有效管理。经批准开挖的施工项目如损坏供电设施,须由施工单位出资恢复,未经批准开挖损坏供电设施,须由施工单位出资恢复并承担同等数额的罚金,由此造成的其它经济损失亦须由施工单位承担;严禁非专业供电人员动用供电设施,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配电室,不得在配电室住宿、堆放杂物,不得将食物带进配电室。

第七章校园供水排水设施和供暖设施

第二十八条校园供水排水设施和供暖设施是保证全校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各项工作正常运行和师生员工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的重要基础设施,学校供水排水和供暖管理部门须确保设施安全通畅运行。

第二十九条切实加强水库的安全管理,加压泵房24小时须有专人不间断值班,水库井口盖须做到封口严实、安全带锁,确保无法投入异物。

第三十条校园内所有下水井盖须完整盖严,对于破损、上翘或下陷的井盖须及时修补或更换,以免造成人身伤害;除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或人员不得随意开挖供水排水管道,不得随意开口、接口。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人员不得在校园及楼内消防管网设施上加接日用水接口,安全管理部门须经常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可以随时启用。

第三十二条未经供暖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装改装供暖管道或在供暖管道上接口,不得随意变动供暖设施;采暖用户不得在采暖管道或采暖设备上加装取水装置;供暖管理部门须加强巡查,保证暖气管沟盖板齐全盖严,管沟不长时间外露。

第八章校园路灯、路牌和建筑物标识牌

第三十三条校园路灯、路牌和建筑物标识牌是校园环境和校园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置位置和方案须经主管部门论证并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四条新建筑物投入使用前,房产管理部门须提前做好建筑物标识牌的设计安装工作。

第三十五条校园路牌、建筑物标识牌和其它指示标识牌须随时保持完整、洁净、

端正,校园管理部门须定期对其清洁和刷新,保持其原有彩色和风格;校园路灯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开放,保持路灯设施完好无损,灯泡、灯罩、灯杆整洁美观。

第三十六条学校相关部门因工作需要在校园内栽立的杆、牌等,原则上应按要求定期进行维护和刷新,否则校园管理部门有权予以拆除。

第九章校园空气、声音等公共环境

第三十七条校内各单位、全校师生员工和社区住户都有责任保护校园的空气环境、声音环境等公共环境,使校园空气清新,安静无噪音。

第三十八条严禁在校园内焚烧树枝枯叶滋生烟雾,严禁扬尘施工,严禁大范围喷洒农药,严禁露天堆放散发臭味和异味的物品;校园内各类施工须尽力保持安静、减少噪音污染,家属区和学生生活区晚上11时至次日零晨6时禁止噪音,办公区和教学区在上班、上课时间禁止噪音。

第三十九条除学校爱卫会设定的垃圾接收点和垃圾集中压缩站以外,禁止私自乱倒或随意堆放垃圾;除用于教学科研实验养殖的动物外,禁止在校园内饲养狗、猫、鸡、鸭、鸽子等动物和禽类。

第十章学校管理

第四十条学校成立由主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和后勤管理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基建处、公安处、后勤第一集团、后勤第二集团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的“陕西师范大学校园环境和基础设施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负责履行相关职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学校授权后勤管理处管理校园环境、校园景观、校园道路、路灯路牌、供电设施、供水排水设施、供暖设施、绿化设施以及受理以上基础设施临建审批等事宜,授权资产管理处管理校园土地、围墙、房屋建筑和各类其它建筑以及受理资产性临建审批等事宜,授权公安处管理校园安全设施、消防设备、车辆通行与停放、犬类动物饲养等事宜,授权爱卫会管理校园卫生、除犬类外的各类动物饲养等事宜。上述部门分别独立承担其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在校园内进行施工前,必须先向后勤管理处申报,办理相应手续,并按规定交纳押金,(工程总价10万元以下,需交纳3000元押金;工程总价10-100万元,需交纳5000元押金;100万元以上,需交纳押金为工程总价的0.5%,押金直接交予财务处),施工过程中对校园环境未造成影响,无损坏情况时,将全额退还押金。建设单位凭后勤管理处书面批示与所在区域物业管理单位协商建筑垃圾堆放位置,并在规定时间到期前将建筑垃圾清理出校园。

第四十三条凡学校主要领导批示必须办理的涉及上述相关规定的特殊事项,当事部门可不必履行申报和批准程序,直接执行,但须主动向主管部门书面说明情况,并办理备案手续;凡学校主要领导批办的涉及上述相关规定的紧急事项,当事部门可不经主管部门批准立即办理,但须在事中或事后一周内补办相关备案手续;当事部门或个人如不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主管部门有权按违规处理。

第四十四条学校所有涉及建筑结构、电力布线、供水排水管网、供暖管网、网络通信线路、安全消防等有关管线设施的新建或维修工程,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须将完整准确的建筑结构图和管网布线图交由主管部门和使用部门的领导和技术人员核对验收、签字认可,并由主管部门交存学校档案馆归档备查。

第十一章违规处理

第四十五条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事件或行为,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予以纠正,若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接通知后仍继续违规或自行纠正不符合要求,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有权利进行制止,制止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学校财务处予以配合处理。同时,由主管部门根据事件类别和性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六条对于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校园环境造成的影响,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校园内的花、草皮、树木、道路、基础设施等造成损坏的,经查实后,扣除相应押金,一切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由后勤管理处开据处罚通知交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直接从施工项目经费中扣除。接到通知逾期未处理的,再次处罚。对于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清理的建筑垃圾,物业将予以清理,清理费用从押金中扣除。

第四十七条若主管部门在管理过程中借故推卸职责或不作为,学校将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并结合年度工作业绩考评,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予以批评处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暂行规定自校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若与此前相关规定冲突,均依此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本暂行规定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篇2:某职业学校德育工作会议规定

职业学校德育工作会议规定

一、班主任例会

(一)周例会

1.内容:围绕一段时间专业部、班级、班主任工作和学生思想动态及日常行为表现,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分析学生存在问题,研究解决学生在思想品德、行为习惯和尊师守纪等方面的问题,提出措施和改进意见。会议也要学习有关文件和学生管理工作中先进经验。会议要有计划性和有前瞻性,对下来的工作进行布置。

2.主持人:专业部分管德育副部长(副主任)。

3.参加人员:德育副主任、班主任和德育员。

4.时间:原则上每周一次。

(二)月例会

会议原则上以专业部为单位每月召开1-2次,由专业部分管德育副部长(副主任)主持。参加人员:德育副主任、班主任和德育员。重要会议邀请部长(主任)参加。主要内容:研究讨论学生管理、班级建设、思想教育等与班主任有关工作,并听取班主任工作汇报。

二、学生大会

(一)学生大会:专业部每月至少召开1次部学生大会。

(二)期中与期末召开教育教学总结表彰会。

(三)思想品德、专业思想、心理健康教育、法制、交通、安全大会:每学期至少开1次。要有宣传报道、相关材料和照片。

三、家长会

专业部每学期召开一次学生家长会,通报有关情况,形成学校家庭教育合力。

四、主题班会

专业部每学期至少进行2次主题班会公开课。

五、德育副部长(副主任)会议

(一)学期初,由分管领导主持召开新学期学校德育工作会议。专业部德育副部长(副主任)、行政部学生处副部长(副主任)、各专业副部长(副主任)参加。内容主要研究、落实本学期德育工作计划,并要求行政部学生处、专业部德育副部长(副主任),结合学校德育工作计划,制定专业部德育工作计划。

(二)期中考试后,召开由分管领导主持的学校阶段性德育工作会议。专业部德育副部长(副主任)、行政部学生处副部长(副主任)参加。主要内容是总结开学以来行政部学生处、专业部德育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布置下半学期德育工作。

(三)期末期间,召开由分管领导主持的学期末德育工作总结会议。专业部德育副部长(副主任)、行政部学生处副部长(副主任)、各专业副部长(副主任)参加。主要内容是总结本学期德育工作,专业部分管德育副部长(副主任)小结本专业部德育工作,交流做法与经验,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讨论下学期德育工作。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实行,由ZZ市**职业技术学校行政部负责解释。

篇3:某职业学校安全教育工作规定

职业学校安全教育工作规定

为树立“安全高于一切,一切服从安全”的思想,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方针,有计划、有组织、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制定本规定。

一、主要内容

安全意识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社会治安安全教育、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预防安全教育,预防自然灾害、触电、溺水和煤气中毒以及校内外活动安全教育,生活中的各类安全教育等,尤其是加强交通安全、防火安全,以及应紧急疏散安全、受到不法侵害时的安全保护等方面的教育。

二、主要形式

(一)专业部于每学期开学初、学期中、放假前集中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利用宣传专栏等形式,让学生学习、了解、懂得安全常识。

(二)行政部学生处、安全处、教务处平时结合校会、班会、课堂教学以及监护人会、家访等多种形式渗透安全教育。

(三)充分发挥工会、团委、学生会等群团组织作用,借助校广播站利用早操、课间休息、课外活动等有效时段进行安全宣传教育。

(四)组织师生学习《ZZ市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学校安全工作应急预案》、《中小学生自救自护常识》及各种安全法律法规。

(五)聘请公安、交通、卫生、消防等部门专业人员上安全教育、演练课,保证安全教育的正确性和规范性。

(六)每学期第二周为学校“安全教育周”,利用“安全教育周”和“安全教育月”突出教育主题,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提高教育效果。使所有教职员工牢固树立保护学生健康安全的责任心,使学生牢固树立“自我保护”和“保护他人”意识,懂得一旦发现学生被伤害或可能被伤害时,立即报告班主任、专业部值周行政(专业副主任以上干部)、校医,以及有关教师和学校领导。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实行,由ZZ市**职业技术学校行政部负责解释。

篇4:某职业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处置工作规定

职业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处置工作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工作,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制定本规定。

一、落实"日查月报"制

学校安全检查实行"日查月报"制度。学校发现较大安全隐患,要在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及责任人报告,必要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一)日查月报

1.行政部各处室、专业部每日对所辖管区域进行一次安全巡查,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大排查。每月最后一周周五前将《zz市**职业技术学校行政部各处室、各专业部安全隐患月排查报送表》(附件1-6)报送至行政部学生处(安全处),由行政部学生处(安全处)汇总后确定报区教育局安全科。

2.做好安全督查工作。行政部学生处(安全处)每周要对两校区校园进行一次安全巡查,分管安全校领导每月带领有关部门人员,对两校区进行一次安全大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形成《安全巡查报告》报主管校领导并存档。

(二)安全报告

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加强学校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要求,确定专人负责,及时向区教育局报告学校安全事故情况。

(一)确保信息报送及时。学校发生突发安全事件,有关责任人要第一时间向学校分管领导报告;学校发生较大突发安全事故,学校须在第一时间向区教育局报告,必要时向110、120、119、122等相关部门联动报案,请求救援。

(二)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安全事故及师生非正常事故死亡后,应在一小时内向区教育局及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

(三)安全告示

学校出现危害师生的安全隐患,应在现场书面告示,并教育师生不得擅入现场。

二、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紧急处置、报告和处理

(一)处置和报告

学生在学校期间出现安全事故时,所有现场或知情教职工、学生都有紧急救护和报告学校的责任,第一知情者为第一责任人。一旦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在场的教师和学生应该立即护送被伤害者到校医室治疗,情况严重者立即送医院,或者拨打120电话求助,同时知情师生立即向当事者的班主任、专业部主要负责人、监护人和相关项目责任人,行政部学生处、安全处报告;情况严重的立即报告分管校领导、校长。学校领导视情况轻重,确定是否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二)处理

班主任、专业部主要负责人在接到学生伤害事故报告后,应该首先安排被伤害学生的救护医疗和通知监护人,然后调查事发的经过和主要原因。行政部学生处(安全处)负责学生一般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重大伤害事故校长参与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应该按照国家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学校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协助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实行,由zz市**职业技术学校行政部负责解释。

附件:1.zz市**职业技术学校行政部办公室安全隐患自查表

2.zz市**职业技术学校行政部学生处(安全处)安全隐患自查表

3.zz市**职业技术学校行政部总务处(物业公司)安全隐患自查表

4.zz市**职业技术学校教室安全隐患自查表

5.zz市**职业技术学校行政部学生宿舍安全隐患自查表

6.zz市**职业技术学校实训室安全隐患自查表

篇5:某职业学校德育评估工作规定

职业学校德育评估工作规定

为加强专业部德育工作规范化管理,促进学校德育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领导

成立学校德育工作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德育评估工作的组织、指导与实施。

组长:行政部分管德育工作副部长(副主任)

副组长:行政部学生处主任、安全处主任

成员:行政部学生处干事、心理教师、专业部德育员

二、评估内容

对专业部德育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评估,每学年进行一次总评。

(一)查阅档案(专业部提供)占40%

专业部按《zz市**职业技术学校专业部德育评估工作评分表》(附件)项目,按要求将相关材料装入档案盒。

1.德育工作

制度建设、班主任队伍建设及班主任工作、班级文明建设、值周工作、德育五要素教育、国旗下讲话、家长学校、创新德育工作等九项材料。

2.学生管理工作

(1)学生信息管理:含专业部学生花名册、学籍表、档案、德育考核表、学生手册,学生表彰及学生处分材料、学生考勤及学生品德测评规定及操行评定结果统计相关材料等。

(2)宿舍管理:含宿舍管理领导小组及生活教师的管理材料、内宿生管理材料、宿舍评比及文明建设材料。

(3)安全管理: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材料、安全教育材料、安全检查及整改材料、安全事件相关材料。

(二)调研情况(行政部学生处提供)占10%

1.听取专业部德育工作汇报:召开期末德育工作总结会议,听取分管德育副部长(副主任)汇报学期德育工作。

2.师生座谈会:从专业部分别随机抽取10名师生,其中班主任、教师5名,学生5名。

3.问卷调查:从专业部分别抽取2个班进行问卷调查,汇总量化分值。

(三)查阅德育专项工作情况(行政部学生处、团委提供)占35%

1.学生宿舍抽查评比情况(10%)。以学生处抽查评比结果为准。

2.专业部宣传栏评比情况(5%)。以学生处检查评比结果为准。

3.各专项活动落实情况(10%)。以学期国家助学金工作开展、迎检准备德育工作材料、家庭教育宣传周活动、晨检午检等情况为主,评估工作落实情况。

4.升旗、早锻检查情况(10%)。以学生会检查结果为准。

(四)查阅获奖情况(专业部提供)占15%

德育(含共青团、学生会)获奖情况。学期专业部开展德育工作获校级以上奖项,以电子文档上报并对此项单列档案盒,将获奖证书复印件入档案盒,与专业部德育工作材料同时查阅。按如下标准量化计分,满分100分,超出100分按100分计,再按15%折

级别/等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校级

特等奖108642

一等奖9.57.55.53.51.5

二等奖97531

三等奖8.56.54.52.50.5

说明:教学部门组织的活动获奖原则上不在其列,如“文明风采”活动、校运会师生体育竞技项目,但校运会所评的专业部团体或班级所获的“精神文明奖”在其列。

三、工作安排

评估工作分六个阶段进行,即调研、查阅获奖情况、查阅专项活动情况、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综合评定。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实行,由zz市**职业技术学校行政部负责解释。

附件:zz市**职业技术学校专业部德育评估工作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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