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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8

第一条目的

本标准规定了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技术中心检验室。

第三条职责

技术研发部负责人负责本标准的实施。

检验员:严格按本标准执行。

第四条规程内容

食品分析实验室经常需要从事具有危险性的实验,因而要求每一位分析工作者要小心谨慎,并采取种种方法预防各种各样的,有时甚至是很严重的伤害。这些伤害是由于实验室某些工作人员不熟悉使用各种化学品或仪器设备的安全操作造成的,因此要求实验室工作人员通晓安全规程,保证实验室人员及设施安全完好。

第一款实验安全操作注意事项

(一)严格遵守实验操作规程和仪器、设备使用安全规程。

(二)实验前应熟悉原理和注意事项,仔细检查仪器的安装是否良好。

(三)按规定要求穿戴工作服、工作鞋及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四)在进行一切有可能损伤眼睛的操作时,必须戴上护目镜保护眼睛。

(五)使用危险试剂(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时,室内至少有两人,以减少人身事故和火灾的发生。

(六)在装配玻璃仪器时,应注意不要被玻璃割伤(扎伤)。

(七)用试管加热液体时,不要把试管口朝自己或临近工作人员。回流冷凝管的上端或蒸馏器的接收器开口必须与空气相连。

(八)开启盛有挥发性或有毒液体(如氯仿、乙醚等)的器皿,以及使用该类试剂时,要在通风橱内操作,瓶口不要对着人,以防溅伤眼睛、皮肤或被吸入体内。

(九)当眼睛进入溶液飞沫或其他异物时,首先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然后到医院就医。

(十)在使用移液管吸取液体时,禁止用口吸取。

(十一)取完试剂后要盖紧塞子,不可塞错瓶塞。

(十二)易挥发、放尘、有毒、有害气体的瓶口应用蜡(或其他方法)封口。

(十三)不准用鼻子对准试剂瓶口闻味。如需嗅试剂的气味时,可将瓶口远离鼻子,用手在试剂前口上方轻轻煽动,使气流吹向自己而闻出其味。

(十四)绝对禁止用舌头品尝试剂。

(十五)配制有毒药品和洗液等易腐蚀性液体时应采取防护措施,戴好橡胶皮手套、面罩、胶靴,防止溅出造成灼伤。

(十六)取出腐蚀性和刺激性物质(NaOH等)不得用手直接接触,应使用适当工具。

(十七)稀释浓硫酸时,应在搅拌下徐徐将酸倒入水中,不得将水倒入酸中,以防溅出,发生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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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使用酒精灯时,不准用酒精灯互相点火。

(十九)进微生物检验室前要关闭紫外灯,防止伤害。

(二十)电烘箱不能烘烤易燃物品,时间不能过长。灭菌消毒锅操作过程中应专人看管,排压后方可开锅、开门。

(二十一)使用电炉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开。

(二十二)检查线路或外壳是否漏电时,应使用电笔,并注意电线的绝缘层是否有破损,地线焊接是否完好。

(二十三)推拉电闸时不要面对电闸,以免电火花伤眼睛。

(二十四)不要用水及湿布擦拭电气设备。

(二十五)检查电器设备是否发生断电时,应以手背试壳,不要用手掌面去触试,以免因触电发生危险。

(二十六)在使用电器设备和分析仪器之前,要检查电线是否损坏、漏电,电源接通是否正常。使用过程中,操作人员不得离开现场,发现异常情况马上切断电源,并及时与维护人员(电工或仪表工)联系检修,严禁擅自拆卸、修理,以防发生意外。

(二十七)化验室内严禁吸烟、吃东西。

(二十八)化验室允许存放少量必须用的检验用试剂,不得存有大量危险品。

(二十九)使用水、火、电时要集中精力按操作步骤进行,不要与人闲谈,严禁离开工作岗位,离开时应委托他人代管,不得违章操作。

(三十)在明火周围不得放置易燃、易爆品。

(三十一)实验结束后,要清扫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离开时要关闭电源、水源、气阀、关好门窗。

(三十二)下班后,不属于连续使用的电器要关闭,如需要连续使用,应写明标签,属连续使用电器设备,应经常检查调节有无失灵。

第二款实验室防火注意事项

(一)有关术语

闪点:可燃液体的蒸汽与空气形成混合物质后和火焰接触时闪火的最低温度称作闪点。

燃点:可燃物体接触火焰时燃烧的最低温度叫燃点。

闪点≤25℃的试剂叫一级试剂。例:醚、苯、甲醇、乙醇、丙酮、石油醚、乙酸乙酯等。

应采取如下防范措施。

(二)防范措施

1、实验室的火焰口装置应远离一级试剂。

2、若实验室中存有较大量上述试剂时,应贴有醒目的状态标记:“严禁火种”、“严禁吸烟”等字样。

3、放置这类物品的房间内不能有煤气嘴、酒精灯以及有电火花产生的任何电气设备,室内有通风装置。

4、使用一级试剂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实验必须在不燃结构的通风橱内进行。严禁靠近火源,以免发生危险。

5、一级试剂必须封好口,置阴凉通风处保存。

6、自燃物质应存放在防火、防爆贮存柜。

7、对遇水能引起着火的活泼金属,例如金属钠,应妥善保管,远离水源。一旦失火,不能用水扑救。

8、实验操作室内不可贮存大量的化学危险品,化学危险品应存在专门房间里。

9、实验室内必须避免产生电火花。所有电气开关、电插座等必须密封,使电火花与外部空气隔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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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定期检查电器开关等能引起电火的装置,避免电火的发生。

11、化学试剂、物品贮存室内不准进行实验工作,不得穿带钉子的鞋入内。

12、实验室内严禁吸烟。

13、冰箱内不准存放无盖的试剂、试药。

14、日光能直射进房间的实验室内必须备有窗帘,日光能照射的区域内不放置烧瓶及加热时易着火的一切物质,也不要放置加热时易挥发的物质。

15、实验室内应备有灭火装置和救火用的石棉毯子。

16、一般的灭火器、设施应装在实验室门口外附近处,便于取用。

第五条附则

(一)所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照《员工奖惩制度》相关处罚规定执行。

(二)本制度由公司规章制度编审委员会起草并修订,自2010年1月1日总经理签发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三)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属公司产品技术研发中心品控部。

篇2:检验仪器设备管理条例

第一条目的

本标准规定了检验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检验室仪器设备。

第三条职责

技术研发部负责人负责本标准的实施。

检验员:负责仪器设备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内容

第一款仪器设备的档案管理

由行政部档案管理员负责仪器设备档案的统一管理。

(一)仪器、设备均应建立设备档案。

(二)仪器设备的档案应设专人专柜管理。

(三)仪器设备档案应包括的内容照《设备技术档案管理程序》执行。

(四)仪器设备的原始档案资料持有者有义务上交归档,不得存放于个人手中。

(五)档案使用需办理借阅手续,严格管理。

第二款仪器设备的存放环境

(一)精密仪器存放室应避免阳光照射,保证仪器的光学系统正常。应与化学检验室隔开,以防止腐蚀性气体、水汽腐蚀仪器设备。

(二)精密仪器室内应有空调装置,保证室内温度、湿度相对恒定,每日作两次温、湿度记录。室内应避光,通风良好。

(三)精密仪器室附近应配有相应的消防器材,以备随时使用。

(四)天平及其他仪器应设在防震、防晒、防潮、防腐蚀的单独房间内。

(五)烘箱、高温炉应放在不易燃烧或坚固台面上。

(六)较大仪器应固定,不得任意搬动,并罩上仪器罩防尘;小型仪器可直接放在柜中。

第三款仪器设备的管理

(一)分析用仪器的容量、灵敏度均应与所从事的分析操作适应。如精密度达不到要求,应及时维修、更换或报废。

(二)仪器设备安装完好,应经过验证,且精密仪器应有计量检定合格证,否则不得使用。

(三)精密仪器应注意防潮,及时更换干燥剂。对不常用的仪器应经常除湿并保证每月通电一次。

(四)各种精密仪器设备应制定使用。内容包括:

名称、型号、主要技术参数等。

使用操作方法、步骤、注意事项等。

(五)使用人应熟悉仪器使用操作规程和仪器设备性能,按使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做好使用记录。

(六)检验设备由专人(使用者)管理,无关人员严禁动用,特殊情况需经领导批准。

(七)精密仪器设备的拆卸应经过规定的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拆卸。

(八)发生故障应及时修理,做好维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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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应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十)依据国家计量法及实施细则,企业计量部门对实验分析用计量仪器应定期校验或送出校验。无制造许可证标志的计量仪器、设备不得购入。

(十一)一般类计量仪器、仪表由本企业计量部门检定,属国家强检仪器、量具应到当地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否则不准使用。

(十二)不得使用有故障的仪器、设备,应挂“停用”状态标志。

第五条使用前检查有无检定合格证,是否在检定效期内,无合格证或超过检定期限的

仪器不得使用。

第六条附则

(一)所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照《员工奖惩制度》相关处罚规定执行。

(二)本制度由公司规章制度编审委员会起草并修订,自2010年1月1日总经理

签发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三)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产品技术研发中心品控部。

篇3:实验室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部分精密仪器室管理

第一条目的

本标准规定了精密仪器室的管理要求。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精密仪器的管理。

第二条适用范围

技术研发部负责人负责本标准的实施。

检验员:严格按本标准执行。

第四条规程内容

(一)仪器室要能避免产生电火花。

(二)精密仪器必须配备稳压器,接地良好。

(三)仪器室应有空调设施,每日上下午记录温湿度各一次。红外仪器室应安装除湿机。

(四)仪器室须有隔热避光窗帘。

(五)仪器室地面应能防止产尘。进入精密仪器室应换专用鞋。

(六)精密仪器室必须达到防震的效果。

(七)非仪器室工作人员不能随便进出仪器室。

(八)检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管理程序、检验操作规程和仪器设备使用维护保养规程。

(九)在仪器室内使用试药、试剂时小心操作,若有撒失立即处理,严防沾污仪器设备。

(十)实验完毕,及时清洁仪器设备,罩上防尘罩。

(十一)其他规定遵照《实验室安全管理程序》。

第二部分微生物检验室管理

第五条目的

本程序规定了微生物限度检查室的管理,以规范清洁消毒及无菌操作程序,确保检查的正确性,可靠性。

第六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微生物检验室。

第七条适用范围

技术研发部负责人负责本标准的实施。

检验员:严格遵守本程序,保证微生物检验全过程做到无菌操作,防止污染。

第八条规程内容

(一)微生物限度检查室的设置

1、内部布局:微生物检验室与普通工作室分开并有缓冲间。普通工作室中的洗涮,消毒、培养间等相对位置合理,配有更衣室。

2、缓冲间:在缓冲间有消毒液洗手盆,消毒毛巾及衣架挂勾,消毒鞋等,在缓冲间及微生物检验室内均设置有适当紫外线灭菌灯和日光灯。

3、微生物检验室内应准备好消毒用的盛有5%甲酚(来苏儿)或0.2%新洁尔灭的消毒缸、酒精灯、镊子、接种棒、酒精棉球和火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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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微生物限度检查室的消毒

1、微生物检验时实验前后的消毒处理。2、每次操作前用紫外线灭菌灯杀菌至少30分钟,用5%甲酚(来苏儿)、0.1%新洁尔灭溶液或75%乙醇溶液擦拭工作台面及可能污染的死角。在每次操作完毕后,同样用5%来苏儿或0.1%新洁尔灭溶液或75%乙醇溶液擦拭工作面及超净台四周,再打开紫外线灭菌灯杀菌至少30分钟。3、传递窗的清洁。

4、用湿抹布擦拭传递窗各表面至无污迹。

5、用0.1%新洁尔灭浸泡并拧干的洁净抹布擦拭各表面。

6、清洁顺序:从洁净级别高的一边到洁净级别低的一边。

7、清洁频次:使用前、后清洁。

8、传递窗的门不能同时打开。

第九条微生物检验室的洁净级别检查

(一)沉降菌按《洁净区(室)沉降菌测试规程》,微生物检验室超净台、每月测试一次,室内空气每季度测试一次。

(二)洁净工作台测试结果应符合100级洁净级别要求,其他区域测试结果应符合10000级洁净级别要求。

第十条进入微生物检验室的操作要点

(一)准备

1、洁净工作台按100级洁净区(室)要求,在净化空调系统正常运行至少10分钟后,其他区域按10000级洁净区(室)要求,在净化空调系统正常运行至少30分钟后,才能开始工作。

2、根据检验程序,将用具物品放入传递窗内,打开紫外灯照射30分钟,操作人员先用清洁剂刷洗双手,再用2%甲酚(来苏儿)、0.1%新洁尔灭溶液或75%乙醇溶液擦洗双手,用消毒毛巾擦干,依次换上口罩、帽子、无菌衣裤及消毒鞋。凡进入微生物检验室后,不应该再外出取物品,因此,在每次检验中所须用物品必须计划好,并准备好备用物品。进入微生物检验室后,应先用2%的甲酚(来苏儿)、0.1%的新洁尔灭溶液或75%乙醇溶液擦拭工作台面、推车等,然后才能进行试品检验。

3、检验操作过程中在所有操作中均不应大幅度或快速动作,以免搅动空气。使用玻璃器皿应轻取轻放,避免破损,以防培养物扩散。

(二)在近火焰区操作。

(三)使用金属接种器具,用前、用后均需灼烧灭菌。

(四)当灭菌瓶塞或试管塞掉落在工作台上,一般不宜再用,应另换无菌塞。

(五)在用吸管吸取阳性对照菌后应立即投入消毒缸内灭菌,切勿用嘴直接吸吹吸管。

第十一条其他检验操作

(一)接种用具带有蜡质、油质的培养物时,不应立即在火焰上灼烧,应先在内焰里将油质培养物烘干后再烧灼灭菌,以免外溅污染环境。

(二)在接种培养物时,不应使培养物飞溅,以免污染或产生气溶胶。

(三)在开启菌种管或其他供试品安瓿之前,应用碘酒或75%乙醇棉球消毒容器。刻痕用的砂轮、锯刀也应消毒,折断时要防止污染。

(四)在实验室中观察平板培养物时,一般不宜开盖观察,检验结束,可以开盖检查。

如取菌落或菌苔涂片、染色,或做玻片凝集试验时,在火焰区操作,平皿上下盖可适当开缝。

(五)在涂片、染色时,应使用夹子夹持玻片,切勿用手直接拿玻片,以防污染菌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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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应将所用过的玻片置消毒液中消毒后,再洗刷清洁。

(七)已培养完的带阳性菌的培养基及其他接触过阳性菌种的物品必须经灭活后,才进行一般的清洁操作。

第十二条意外事故的处理

(一)假若无菌衣受污染,应脱下翻转包裹,使污染部分包在内部,送往消毒,经清洁灭菌后再用。

(二)因偶然打破盛有培养物的器皿,致使病原性的菌毒种外溢,污染了工作室及操作者的衣服和体表时,当事人应冷静,切勿乱动以免扩大污染面。应唤他人用浸透消毒液的毛巾或纱布覆盖于碎片上,或将消毒液倒在污染区,待一定时间,先从外围至内逐步清理污染源,最后将衣物彻底灭菌。清理时应避免用手指收集玻璃碎片,以防损伤皮肤,发生病原性微生物感染或流行事故。

(三)对一般小面积的污染可自行处理,较大范围时则请人协助。

第三部分理化室管理

第十三条目的

规定了理化检验室的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理化检验室的管理。

第十五条职责

理化检验人员负责该检验室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规程内容

化验人员每日开始上班进入化验室时,要认真清点实验室所用仪器,若发现有裂痕或损坏应及时更换。

(一)实验室内严禁饮食吸烟,一切化学药品禁止入口,不能以实验容器代替水杯使用。

(二)注意人身和设备安全,`对于有危险性的实验应使用防护面罩和胶手套等防护工具。

浓酸`浓碱等具有强腐蚀性的化学药品,切勿溅到皮肤上和衣服上。使用三氯甲烷等有机溶剂时,一定要远离火焰和热源,使用完毕将试剂瓶塞严,放在阴凉处。

(三)保持室内安静,所有在实验室的人员严禁室内吸烟,随地吐痰和乱丢物品。

(四)爱护实验室财产,如损坏玻璃和其他仪器时,应填写“玻璃仪器和设备损坏登记表”。因违反操作规程而损坏仪器着应按有关规定赔偿。

(五)实验室应保持整齐干净,禁止将固体物投入水槽,以免造成下水道堵塞。废酸、

废碱应小心到入废液缸,切勿倒入水槽,以免腐蚀下水道。

(六)每位检验人员应知道水、电、气等的阀门的开关位置,以备必要时关闭。

(七)外来人员在化验室应遵守化验室相关规定,未经许可,不得操作和使用实验仪器。

(八)每日工作完毕,离开化验室前,化验人员应做好地面`台面`仪器卫生。关好水、电、气、门、窗方可离开。

第四部分感观检验室管理

第十七条目的

为保证食品健康安全,规定了感官检验室的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感观检验室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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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职责

检验人员负责该检验室的管理。

第二十条规程内容

(一)检验人员每日开始上班进入检验室时,要做好清洁卫生。

(二)保持室内安静,所有在检验室的人员严禁室内吸烟,随地吐痰和乱丢物品。

(三)爱护检验室财产,非正常损坏照价赔偿。

(四)每一样品检验人员应贴好标签,标签内容应完整清楚,具有可追溯性。

(五)对取回的样品必须摆放整齐,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到规定的时间。

(六)检验室应保持整齐干净,禁止将固体物投入水槽,以免造成下水道堵塞,小心到入废液缸。

(七)每位检验人员应知道水、电、气等阀门的开关位置,以备必要时关闭。

(八)外来人员在检验室应遵守检验室相关规定。

(九)每日工作完毕,离开检验室前,检验人员应做好地面、台面、样品卫生。关好水、电、气、门、窗方可离开。

第五部分包装材料检验室管理

第二十一条目的

规定了包材检验室的管理要求。

第二十二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包材检验室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职责

检验人员负责包材检验室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程序内容

(一)检验人员每日开始上班进入检验室时,要做好清洁卫生。

(二)保持室内安静,所有在检验室的人员严禁室内吸烟,随地吐痰和乱丢物品。

(三)爱护检验室财产,非正常损坏照价赔偿。

(四)每一厂家,每一规格都需要标准样品,以采购部提供的样品为准。检验人员应把每个样品贴好标签,标签内容应完整清楚,具有可追溯性。

(五)样品必须摆放整齐,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到规定的时间。

(六)检验室应保持整齐干净,禁止将固体物投入水槽,以免造成下水道堵塞。

(七)每位检验人员应知道水、电气等阀门的开关位置,以备必要时关闭。

(八)外来人员在检验室应遵守化验室相关规定。

(九)每日工作完毕,离开检验室前,检验人员应做好地面、台面、样品卫生。关好水、电、气、门、窗方可离开。

第六部分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一)所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照《员工奖惩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制度由公司规章制度编审委员会起草并修订,自2010年1月1日总经理

签发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三)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产品技术研发中心品控部。

篇4:化验室实验室安全职责

1负责制定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制度。

2负责对本部门员工进行安全教培训教育工作,使员工掌握急救相关知识和应急救援器材的使用。

3负责定期组织开展本部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发现隐患及时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采取预防措施,上报公司,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后积极落实整改。

4定期召开部门安全会议,对质检化验中心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安排,对员工进行安全警示教育,保证无三违现象发生。

5定期参加应急救援和逃生自救演练,使职工能明确自身职责并能及时正确的处置险情,正确的逃生自救。

6严格按照标准规范的做好工艺指标的取样、分析、检验工作,确保取样的代表性、检验数据的准确性,及时出具分析检验报告,并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7遇到险情及时组织、参与抢险救援,认真履行应急救援预案分工的职责。

8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品的相关管理规定,完善化验室的相关制度,做好这两类物资的收发、保管、储存和使用工作,尤其是要落实好剧毒化学品的“五双制”。

篇5:实验室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办法

为确保实验室安全,加强对化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管理,便于化验人员明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处理规范,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4号)、特制定本处置办法。

第一条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货物品名录》(GBl2268)或者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录》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本办法所称废弃危险化学品,是指废弃、过期或不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第二条化验室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各化验室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工作,相关化验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本化验室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收集、处理工作;化验室要明确责任,落实任务,从严管理。

第三条化验室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收集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按废弃物类别备有相应的收集容器,容器必须合格,不能有破损、盖子损坏或其他可能导致废弃物泄漏的隐患。在废弃物收集容器上应明显标示其中废弃物的种类与性质,并保持清晰可见。废弃物收集容器应存放在适当场所,要避免高温、日晒、雨淋或妨碍交通,勿堆高或放置于近火源处,并不得阻塞消防通道,最好放置在有通风设备的地点。

(二)不具相容性的废弃物应分别收集,不相容的废弃物收集容器不可混贮。各化验室要根据本化验室的废弃物情况列出废弃物相容表或不相容表,悬挂于实验室明显处,并公告周知。

(三)具有放射性废弃物和具有感染性废弃物的化验室应将废弃物收集密封,明显标示其种类、性质和数量,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加以适当屏蔽和隔离。

(四)对已收集的废弃物应建立相应的防护设施,以避免遭他人取用或意外泄漏而造成危害。

第四条废弃剧毒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源的处理,原则上每半年申报一次,由化验室逐级申请。由化验室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审核同意后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公司安排有资质的单位对危险废弃物进行处理,并详细记录每次处理的时间、废弃物的种类和数量、处理单位及处理方式等,做好备案备查工作。

(一)剧毒品用完之后,留下的包装物必须严加管理,使用部门应登记造册。由专人负责管理。安排有资质的单位统一进行处理。

(二)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及其它物品转作它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及消毒处理,方可使用。

第五条化验室不得自行处理废弃危险化学品,严禁随意丢弃、埋入地下及排入下水管道,防止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转移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由各责任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办理废弃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公安局、环保局报告。

第六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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